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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装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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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n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福建民兴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预算书中所包含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6月10日开工竣工日期:2009年8月9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漳州市优良工程\n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月日\n合同订立地点:厦门同安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约定以下任何一种合同生效方式:1.双方签字盖章;2.经鉴证;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号:邮政编号: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盖章):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n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n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n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n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n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n)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n)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n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n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n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n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n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n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n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n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n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n(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n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n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n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n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n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对应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二章)(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10)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3.3.1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地方有关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3.3.2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同意。3.3.3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设计院、制造厂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的施工技术要求。3.3.4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前由承包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通知应包括所需的相应标准、规范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承包人应采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确认的规范、规程、标准。4、图纸\n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陆套(含制作竣工图所需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对外扩散。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同意。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现场工程师现场管理职权: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所赋予的相关职权(具体职权内容另附)。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通用条款第8.1款第(1)项所约定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自然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可在15个工作日内排除该原因,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所需水、电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场内、外及接引至场外临时生活区的用水用电的接引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n电讯由承包人与电讯部门联系,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10天内分期提供;与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自行报价。(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为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发包人将周边地下管线现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提供办理质监申报、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所需资料。(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自行报价。(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⑵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③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①委托协助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承包人必须在确保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在需二次设计的项目开工前30日提供有关设计文件。(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每月28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量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附加电子版一份),一式五份。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n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规费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自行综合考虑投标计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的深度要求,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措施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应计算出相关费用,并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②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施工中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场内车辆通道口应按规定设洗车槽及其它设施;交工前场地清理必须达到市环境卫生的要求,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②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③\n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⑤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⑥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⑦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⑧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⑨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⑩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及管线测量(除电梯安全检测费用外),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投标计价。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需在合同签订起三日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一式叁份,每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给予批复。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执行,具体另行通知。10.4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它要求:①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②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进度信息管理。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通用条款第13.1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款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通用条款13.\n1款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对于类似高考、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春节等不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好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四)、质量与验收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定。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进度计划约定的部位和时间。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承包人应计入在合同总价内。(五)、安全施工:20.3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分的照明,以确保现场和现场附近的人以及所有与该工作有关人员的安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价格和材料价格变化在包干幅度范围内的;③.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含材料二次搬运费);。④.因设计图纸与实际主体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⑤、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主体工程、智能化、市政、供电、供水、煤气、绿化、有线电视、通信、可视对讲、电梯、舞台机械、空调等其他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所采取的措施及所产生的费用;⑥、已完工程成品保护费用(含原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成品和承包人自行施工项目成品)。⑦、主体工程施工预留预埋不准确或提供的基层工作面存在缺陷,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或需修补处理的费用。.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n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总造价1%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②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且造价变化超过总造价的工程风险包干系数的,可调整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②不在工程量实物清单之内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其他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按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按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②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在投标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计算。③《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4)钢材、水泥以及特殊主要材料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及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价格变化,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后,延后工期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均不进行调整;延后工期在二年以上的项目钢材、水泥以及特殊主要材料涨(跌)幅度超过10%(含10%)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由市(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进行价差调整;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减少的,在计算和工程结算时应当取消或扣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至每月25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项目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n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50万元不予支付。(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审核,经报批后(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3)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2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0%。(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5)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及竣工资料归档后,发包人除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性向承包人付清。且应在财政审核部门将相应款项拨至发包人帐户后14天内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到货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不符所发生的运输费用。(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执行。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由发包人支付。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标准和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④其他:(1)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数量、产地、技术参数等组织采购,但采购前需要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发包人确认,样品封存备案后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建设单位、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n(3)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推荐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中档以上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资料及供应商资料,供监理人和建设单位、发包人选择确认。发生按合同规定品牌、规格、产地、技术参数等主要技术指标无法采购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质量档次不低于要求的不少于三个品牌的材料由监理人及建设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4%的违约金。(4)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建设单位、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6)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建设单位、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由发包人推荐三家或三家以上厂家(经销商)或品牌(详见附件),由承包人按其投标时选定的其中一家或一个品牌采购;《清单》规定的配件或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不使用招标或指定的设备、材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8)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材料品牌,如果调整选用材料品牌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内,材料价格不作调整;如果调整选用材料品牌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之外,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材料价格根据厦门市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建材信息最低下浮价确定,市建材信息没有公布的以发包人确定的价格为准)。若发生调整材料品牌情形,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相关工程的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n(9)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退货,已使用的承包人应拆除返工,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产生的一切后果一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29.4发包人应(1)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项目工程,一律不得追加投资。(2)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投资超过概算,发包人应重新报批。在概算控制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在本工程总中标价5%以内的,由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并由项目单位报备市(区)投资审批部门,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本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应报市(区)投资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追加投资。(3)概算超估算10%(含10%)以上或预算超概算10%(含10%)以上的项目,市(区)投资审批部门和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均不予受理报批。(4)项目招标后,非经市政府同意书面要求赶工的项目,一律不得计取赶工措施费。29.5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每发生一次罚款贰万元。29.6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子项目超过5万元),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市(区)财政审核部门现场核实。(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3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的0.5%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并安排人员整理竣工图、竣工资料,为完成该竣工图\竣工资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和时间。33、竣工结算33.7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十)、违约、索赔和争议\n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按通用条款33.3和33.4款履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征地拆迁滞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干预(包括暂停工、赶工以及工期变更),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续一天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累计计算,若此违约罚金超过合同价款的3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具体约定详见补充条款。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第一种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双方另行约定。分包施工单位为:本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若确需分包,必需满足“建筑法”分包条件,并经发包人同意。39、不可抗力\n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7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39.5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工程一切险,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自身的财产。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身的财产与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投标须知第30.1款和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方式,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如果中标人不能及时提供合同的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废除中标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后90日。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备案证明及移交证明凭证报请终止履约担保。46、合同份数: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副本拾肆份。由承包方负责分送有关部门。47、补充条款47.1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7.2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班子47.2.1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47.2.\n2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置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招标人同意。同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47.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47.3.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并按月将对帐单寄给业主,接受业主和发包人的监督检查。47.3.2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⑴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⑵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⑶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⑷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发现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在二日内追回,并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累计超过30万元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7.3.3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47.3.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47.3.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47.3.6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47.4施工要求47.4.1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47.4.2测量前应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测量的方法、精度以及所用的仪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测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场,测量结果应经过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47.4.3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47.4.\n4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47.4.5出入现场要求(1)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认为适当时间内持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照片提交给现场保卫部,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或任何部分要求出示入场证而未能出示时,将被拒绝进入现场。(3)在任何时候,因持证人停止雇用时,上述颁发的任何入场证应被迫停止使用。(4)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卫生(含厕所、浴间等)并承担发生费用。(5)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应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一切车间和场所,或者被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供应材料或成品的场所,并且当需要时,承包人应使工程师和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取得工程材料或成品的其他车间或来源地,同时要求承包人不应在工程所在地存放不合格品或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47.5施工过程管理47.5.1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47.5.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2000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发包人将按1000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缺员进场为止。47.5.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1000元/台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47.5.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1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47.5.\n5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5日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对工程正常施工不造成影响的除外。47.5.6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应进行现场考察,并查得以下方面:(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3)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4)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47.5.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47.5.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47.5.9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7.5.10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他对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47.6合同变更和解除47.6.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20%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的。\n(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7)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8)施工中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中的进度计划完成相应的工程量,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47.6.2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47.6.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47.6.4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47.7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47.7.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3)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一式四份;(4)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47.7.2专用条款第32.1条规定的竣工资料是指: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47.7.3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47.7.4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向发包人每日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47.7.5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47.8投标书的充分性47.8.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n47.8.2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已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其财产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47.8.3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47.9词语定义(1)合同: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总称。(2)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的文件。(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3.3款由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5)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6)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7)其他承包人:指发包人直接雇用,从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人。(8)质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9)竣工验收证书: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n47.10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47.11本专用条款中涉及的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是指市财政审核中心和区财政审核所,各级财政审核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市级和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市(区)投资审批部门是指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区主管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的部门,各级投资审批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市级及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批。47.1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间隔不多于一个月)向发包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或录像光盘)一式两份,并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承包人应用拍摄录像并制成光盘。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录像光盘应是发包人的财产,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7.1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承包人应制定详细完整具有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设备和资金准备投入情况以及履约困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的调集待用资金投入),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2)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现安全无事故,质量第一流,创建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3)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确保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4)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若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规定详见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附件4)。(5)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6)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根据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措施费按承包人购置安全用品、用具发票金额及安全设施安装进度随工程进度款单列支付。(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于竣工结算完成后与结算款一并支付。\n(8)本工程所需的保证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包括工地周边的场地安全文明条款),及人员住宿、材料机械运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理。(9)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9)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三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违约责任。47.14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2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违约责任。47.15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量大且集中,承包人已结合市场行情,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做好工程施工期间劳动力资源、机械设备、材料供应的充分保障,确保施工时按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建设。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与现场施工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到位情况;检查现场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及到位情况;检查现场材料的供应情况。47.16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4天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地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则竣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将现场遗留的设施、设备视为弃物清除,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47.17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可顺延。47.18本工程因停水、停电、法定节假日、“9.8”期间、高考期间造成的延误,工期不顺延。47.19所有设备用房应根据需要预留设备进出的临时通道,并配合设备安装及时完成墙体的砌筑。47.20因承包人放线误差或施工中造成偏差,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7.21为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应保证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47.22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对工程看护的全部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看护期间,如果不是由于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其任何部分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上述情况进行修复,使工程在竣工时全部完好。\n47.22工程实施期内,如果由于在本工程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工程师认为需对工程安全紧急修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它人员从事该工作,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7.23本工程可能无法一次性提供完整工作面,发包人将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分批提供工作面,施工工期从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时开始计算,承包人必须及时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配合施工,确保按时完工;承包人已考虑分期提供工作面可能导致的人员、机械、材料分期进场或重复进退场费用,并已考虑分期施工可能导致的各种费用变化,合同价不因施工时间内人工、机械或材料价格变化而调整。47.24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需调整设计;或其他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主体工程建筑、结构及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与二次装修设计图纸不相符、相矛盾,导致必须对已实际施工主体部位进行更改调整、补充或重做(如墙体、门窗洞口拆除重新定位,管道、线路更改等,由二次装修工程中标人负责)以满足二次装修设计图纸要求。投标人投标前应进行现场勘察,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对因二次装修设计图纸与已施工主体工程各专业不相符、相矛盾①、必须调整设计而产生的变更费用;②,其他承包人已实际施工完成部分需进行更改调整、补充或重做产生的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内。47.25本工程竣工后将与其他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工程一起验收,二次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厦门市优良标准。若因二次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未达到优良而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创优,中标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损失。47.26中标单位若需要主体工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及暖通、智能化等专业图纸可向设计总承包单位(汉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索取,图纸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发包人不再向中标单位提供其他任何图纸。47.27工程施工期间中标单位应每周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周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若因中标人原因连续2周无法完成周施工计划,发包人有权对中标人做出处罚,每次罚款10000元,直接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中标人应在此后的施工中调整进度,抓紧施工,若能及时抢回工期并完成月施工进度,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处罚。\n47.28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取消部分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项目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取消相应项目的施工),中标人需遵照执行,不得异议。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发的非中标单位引起的设计变更,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按设计变更施工,变更产生的费用增减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3款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约定办法执行。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面积(平方米)层数投资额(万元开工日期地下地上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n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漏;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涂料、保温、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7、水箱、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渗漏水;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1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n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发包人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9、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5%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70%返还承包人;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承包人。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五、保修程序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任庆忠(联系电话:8889038)为保修负责人。\n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六、保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十天;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七天;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涂料、保温、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七天;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五天;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七天;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五天;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以上时限均以住户配合为前提。如住户不予配合,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七、其他1、发包人指定其“客户服务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n3、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签字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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