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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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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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建设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n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园林绿化工程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1.3.1发包人外委工程内容:1.3.2发包人甲供材料内容:1.4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小区内园林、水景、铺装、植物种植、景观照明、绿地喷灌系统、园林建筑小品设施(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报价所包括的项目)等。\n                                            2.2 工程总面积: 约㎡2.3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的大包形式。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 本合同条款;(3)工程招投标文件;(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图纸(6) 工程量清单(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权;(9)上述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补充协议书为最优先解释顺序适用权,当《峰景西海岸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文件内容与本合同补充协议书不相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书为准。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n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两套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 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6.2 监理工程师姓名:职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代表发包人签署所有的件。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 代表承包人签署所有的施工文件。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n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点。水、电接驳点至施工区施工作业面等的二次接线、独立计量表由承包人负责,接线、表及用水、电等费用(含生活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4)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5)交验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6)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9条 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每月25日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5)做好施工现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按建委文明施工条例执行,并满足发包人要求,达到文明工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n(7)承包人保证按投标报价并按期组织符合要求的材料、苗木进场,不以任何理由推委;承包人保证项目经理不更换,同时保证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承包人保证项目经理事先征得甲方或监理同意后方可外出。(8)承包人提供资料的约定:竣工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2份,按档案馆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施工资料,变更的在竣工图中注明。(9)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及发包人要求的工作。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第11条  进度计划11.1承包人合同签订7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工程师审核;11.2发包人工程师接到报告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1.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及监理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12.1\n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委派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委派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未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第12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13条  工期延误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五级以上地震;大于等于10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150mm\n以上的雨雪;10年来未发生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委派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五、质量与检验 第15条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5.2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委派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委派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发包人要求及现行景观、绿化种植规范,景观部分完成。\n(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委派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委派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发包人委派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委派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发包人委派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委派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六、安全施工第16条  安全施工16.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16.2承包人保证:为承包人进入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n16.3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第17条  事故处理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7.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8条  合同价款  18.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8.2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款:金额(大写):(小写):  18.3本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按实结算确定最终造价。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苗木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安装费、资料整理费、复试费、包装费、运杂费、二次搬运费、装卸费、仓储费、辅材费用、保险费、税金、相关的政府缴费(如果有)、检验费管理费和利润等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18.4土石方工程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内挖土、运土、回填土及园林、铺装、种植等工程施工至设计标高时场内缺土需场外购土(换土)、运土、回填土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第2条第2.1条款的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n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按实结算(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定额标准为:建筑及安装工程执行2004年辽宁省建筑工程、安装、装饰、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关定额规定,取费按乙方投标文件报价相关费率计取);除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18.5合同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不受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及材料市场价格因素影响,不再上调,18.6凡涉及工程签证的确认等事项需经发包人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第19条合同价款的调整19.1 本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按实结算。19.2工程价款确定: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为准,按实结算确定最终造价。第20条  工程量的确认20.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十四日内提交。                                    20.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接到承包人报告后二十八日内核实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第21条  工程款支付 21.1 合同生效后 三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30 %为预付款。即元;\n21.2 承包人进场且施工进度至50%时,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元;21.3 承包人施工进度至70%时,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元;21.4当 承包人施工进度至100%时,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即元;21.5全部工程施工完毕,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验收合格。21.6 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承包人交接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10 日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5%结算总价的 5 %作为工程保修金。21.7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先行提交与支付工程款项等额的工程款发票,经发包人对发票核实后,支付相应付款额,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同时,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发包人对发票核实并不意味着发包人对该发票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或因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发包人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1.8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2条  乙方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采购苗木材料设备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n所采购的苗木和设备应与前述清单内容相符,并有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所采购的其它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政府的备案证和许可证制度,且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产品防伪标志、复试报告和备用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由于材料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九、工程变更第23条  设计变更(1)设计及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更合同价款时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双方约定参照辽宁省建筑工程定额进行调整,执行定额及取费标准为:建筑及安装工程执行2004年辽宁省建筑工程、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关定额,以上各种定额取费按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专业承包四类工程分别记取。规费按取费证书或政府规定执行。材料价格执行《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当期材料价格下浮5%进行计算,以上规定不因政策、文件等任何因素而上调(含定额直接费),定额不包括项目发生时双方编制估价表确认。(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变更或签证如涉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面积发生变化,则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位造价为依据进行调整。(4)含在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因发包人缘故分包或取消,涉及的全部费用从工程造价中扣除。\n(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承包人全面地列出所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项目,并对此项目按照清单格式作出报价。(6)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4条  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5条  确定变更价款25.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5.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25.3因设计变更等因素致工程量增加的结算价,按22条款据实结算。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6条  竣工验收2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保修期正式开始。26.2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27条工程档案27.1 工程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n27.2 工程档案由承包人负责按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作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承包人最终交付发包人的档案的份数为四份,必须满足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交。27.3 双方确认档案初检合格,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发包人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第28条  竣工结算28.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按第18条条款按实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为准。28.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28.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8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十一、质量保修第29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9.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所施工的一切工程均在保修范围内。                                                       29.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土建工程:一年                 (2) 绿化种植工程:一个绿化年度。 \n(3) 喷泉、喷灌、电气安装工程:二年    第30条  质量保修责任30.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0.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0.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30.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第31条  保修费用31.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1.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2条  违约责任32.1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须按工程承包总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32.2产品(苗木)质量:如承包人提供的产品(苗木)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偿更换,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2.3工程质量: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发包人、总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书面确认为准),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n32.4付款:如发包人无故延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合理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付款项的 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第33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他   第34条  合同解除34.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未达到任何一个时间节点的要求,每逾期1日,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任何一节点工期拖期超过30日或整体工期累计拖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款的10℅比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减该等违约金。如某时间节点未达到要求,而整体工程竣工按时完成,则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返还已扣收的违约金;(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因承包人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承包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n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应当向第三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预期可得及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多支付的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追偿。34.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4.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4.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十四、合同附件35.1 本合同附件1为:园林景观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35.2本合同附件2为:苗木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35.3本合同附件3为:苗木规格与需求一览表;35.4本合同附件4为:建筑工程施工总平面图;\n35.5本合同附件5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图;35.6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其他第36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36.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6.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37条  合同份数37.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8条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n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苗木质量要求及检验标准 一、 苗木质量标准1、植株健壮,苗干通直圆满,规格要求一致,枝条茁壮、组织充实、木质化程度高。乔木主干明确;灌木分枝均匀;绿篱苗木下部不脱裸;球形苗木枝叶茂密。2、根系发达而完整,乔木树种苗木主根达到30CM,有较多的侧根和须根,根系无劈裂。3、具有完整健壮的顶芽。4、苗木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不失水、有旺盛的生命力。5、苗木必须为圃地栽植苗。如发现是窖藏或假植苗木一律不予验收。6、常绿苗木须带土球,土球大小应为胸径的10倍。二、苗木包装及运输要求1、裸根苗木要求沾浆。2、带土球苗木必须包装,避免散坨。3、苗木运输途中,必须采取保湿、降温和通风措施,严防日晒。根据苗木规格确定运输量,苗木装卸要轻拿轻放,不得损伤苗木。三、苗木检验\n1、苗木须有植物检疫证。2、苗木规格检验(1)苗木地径、胸径和株高读数精确到1CM。(2)苗高:自地径至顶芽基部。(3)根系长度:垂直根为从地径至主根末端;水平根为根幅半径。3、苗木品种纯度检验。以苗木成活后三个月的检验为准。4、苗木数量检验以检验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验收结果要现场人员填制《验收单》,认真保存,以备查证,验收单也是结帐的依据 5、工程质量标准:⑴发包人要求本项目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各项设计规范要求和行业标准要求,两者不一致时以高者为准。⑵发包人要求本工程中的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以上(含合格)标准。⑶绿化工程所有苗木符合清单各规格要求,树冠、苗木种植、观赏植物当季成活率95%以上,未成活部分应及时补栽补种,自通过验收一年后的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并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程》的要求.树冠形状按设计要求.养护期要求按《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要求。以上技术规格要求只是一些原则性要求,并不是详尽的要求,投标人有责任对绿化工程符合国家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负责。⑷现行国家、地方、行业各项设计规范要求和行业标准:①、《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n②、《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④、《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⑤、《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⑦、《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⑧、《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⑨、《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⑩、以上①~⑩两项规范涉及到的其它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规定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管理规定。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设计及施工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的规范、规程、标准等进行了修订或更新,或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其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或要求进行了修订,则承包人应以更新或修订后的版本为准,并予以执行除以上几点的技术说明外,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图纸内容均做为合同的技术规范内容。\n附件3苗木规格与需求一览表 名称高度(m)胸径(cm)冠幅(m)单位(株)数量价格(元)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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