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商品房买卖合同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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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梧州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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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导试行文本)二0一七年七月制定25\n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2.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25\n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①:【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受人②:25\n【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受人③:【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25\n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现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备案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备案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房屋座落)路号第【幢25\n】【座】【单元】【层】号。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户型为,属结构,屋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不动产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25\n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25\n1.方式一(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方式二双方自行约定如下:(1);(2);(3);(4);25\n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预售商品房】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现房】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25\n余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4.其他方式:。(三)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5\n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2.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3.。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25\n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5\n(2);(3);(4);(5);(6);(7);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25\n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3.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25\n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4.;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2.3.第十五条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的约定。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出卖人应按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日内,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体细则请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4.25\n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25\n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3.4.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25\n。(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2.会所:;3.;4.;5.。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25\n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未约定或未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买受人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主应按规定缴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梧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25\n出卖人(签字并盖章):买受人(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使用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备案的房屋平面图)25\n附件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25\n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2、内墙:3、顶棚:4、地面:25\n5、门窗:6、厨房:7、卫生间:8、阳台:9、电梯:10、其他:附件四:商品房抵押的相关约定25\n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25\n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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