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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法律资料]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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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10〕1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判断商标正当使用时对历史因素的考虑    商标正当使用不仅是对商标权排斥范围的限制,也是正确划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和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决中进一步发展了判断商标正当使用应考虑的因素,并细化了商标正当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在申请再审人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集团)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以下简称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作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狗不理集团的前身于1994年10月7日注册了“狗不理”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动餐馆。1999年12月29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天丰园饭店开业日期为1973年,主营猪肉灌汤蒸包,并于1986年9月、11月增加“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等经营项目。自80年代至今,天丰园饭店一直持续经营“狗不理”\n风味猪肉灌汤包。2005年4月,天丰园饭店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经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济南市饮食业协会评比,被认定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同年,“狗不理猪肉灌汤包”入选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的《济南消费指南》。1990年8月出版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记载济南的“狗不理”包子从40年代初开始经营,到1948年济南解放。一直畅销不衰。特别是济南解放后,天丰园饭店门前天天顾客盈门。天丰园饭店一直在其门口悬挂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牌匾。其主打品牌也是“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还曾在一楼楼道口悬挂“狗不理”黑色牌匾三个字。2006年10月16日,狗不理集团提起诉讼,认为天丰园饭店的行为侵犯其“狗不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天丰园饭店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其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狗不理集团对于“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其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以天丰园饭店名义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狗不理集团的诉讼请求。狗不理集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文字作为其提供的一种菜品的名称,并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天丰园饭店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狗不理集团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不存在搭车利用“狗不理”\n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属于在先使用。但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割裂开来使用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等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天丰园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他广告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驳回狗不理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狗不理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考虑在狗不理集团公司注册“狗不理”服务商标之前,天丰园饭店持续使用“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名称的历史因素,天丰园饭店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名称,但根据公平原则,天丰园饭店不得作其他扩张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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