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税法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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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宏观调控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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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一、税法概述(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二)税法构成要素1.税收主体2.征税对象3.税率4.纳税环节5.纳税期限6.纳税地点7.税收优惠8.法律责任等\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三)税法体系实体税法:(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营业税法(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财产资源税(6)行为税程序税法\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二、增值税法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税。(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视同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应税劳务(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2.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17%税率13%零税率\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包括我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2)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应纳税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四、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其他组织获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开征的一种税。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的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1)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有两种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该项所得暂按10%的税率征收。\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2)优惠税率:优惠税率也有两种情况: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5.企业所得税的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五、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种实体税法中的征收征管条款构成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表现形式。1.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目前有四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方财政局和海关。\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2.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税法3.税款征收(1)应纳税款核定(2)税款征收方式(3)税收保全措施(4)强制执行措施(5)税款征收的优先权(6)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7)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8)税款征收的滞纳金\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是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金融法是调整金融管理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金融法体系:(1)金融机构组织法(2)银行业务法(3)外汇管理法(4)票据法(5)证券法(6)信托法(7)保险法\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二、中国人民银行法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1)发行银行(2)国家银行(3)储备银行(4)银行的银行\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2.货币政策(1)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2)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前述货币政策目标,在执行货币政策时可采用以下6类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三、商业银行法1.商业银行概述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其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2.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银行业监管概述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有广、狭两义。广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狭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是指外部监管,即国家有关机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如银监会的监管、审计机关的监管、财政机关的监管等。\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1)一般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除此之外,还有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业务限制、非现场检查等。\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金融法(2)接管、重组和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将其予以撤销。\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一、对外贸易法概述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按照《对外贸易法》第2条的规定,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三个方面。对外贸易法确认的基本原则:统一对外贸易基本制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互惠的原则;对等的原则。\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而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现行的规定来看,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主要有:(1)对外经营自主权;(2)自主使用外汇权;(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4)外贸代理权。\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三、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1.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1)货物进口管理(2)货物出口管理(3)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国营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2.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3.海关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1)申报制度(2)查验货物制度(3)进出口货物放行制度\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4.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技术进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外向我国境内,或者从我国境内向我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目前,我国关于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技术进口管理和技术出口管理两个方面。\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四、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具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形式,其内容十分广泛。依据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如下限制或禁止:\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1.限制服务贸易国家可以基于下列原则限制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为保护生态环境;(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2.禁止服务贸易:国家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有下列情形:(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五、贸易保护1.贸易救济措施2.对等措施(1)反倾销反倾销是指在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一国市场,并对该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该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况下,该国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2)反补贴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按照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商务部可以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n第4部分宏观调控法-对外贸易法(3)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又称为保障条款,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一种条款,其目的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者避免严重损害可能产生的后果。通常被称为保障条款的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该条认为,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允许任何一个缔约方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而免除总协定的一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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