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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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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n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n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n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n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n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n专利法修订保护专利权论文\n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引言;突出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结语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专利授权条件等制度改革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体现于专利授权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等制度的改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出现了不少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了侵权产品、专利行政执法的强化、专利权保护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两大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规定之完善、诉前临时措施与诉前证据保全之规定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提要:提升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宗旨条款和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则体现于专利行政执法、诉前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等方面。我国《专利法》于2008年12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的重要特色是强化了对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关键词:《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创新/专利权保护  一、引言  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次《专利法》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  二、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原则。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专利法》宗旨的修改则相应地反映了专利立法功能和定位的变化。  2000年《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该条与1992年《专利法》[2]相比,主要是突出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创新”第一次在中国《专利法》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本次修改《专利法》则进一步提升了专利立法促进创新的重大意义和使命。  这次修改《专利法》,在立法宗旨条款中增加了“提高创新能力”的内容,表明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中,专利立法对促进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专利法》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技术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因而该内容的增加将引导《专利法》更好地发挥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功能和作用,使《专利法》成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因而在我国,这一修改的意义是深远的。  专利授权条件等制度改革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  本次修改《专利法》,在促进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方面,除了上述在立法宗旨条款中的内容改进外,还体现于专利授权条件、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等制度的改革。  就专利授权条件而言,本次修改《专利法》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标准上,引进了很多国家采用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取消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地域限制。[4]绝对性标准的采用,表明了我国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质量的要求提高了,有利于提高我国专利授权的质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这对于实现2008年《专利法》增加的“提高创新能力”等立法宗旨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也是在具体制度上保障实现这些立法宗旨的体现。  除了新颖性标准的改革外,2008年《专利法》还对外观设计专利引进了类似于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标准。根据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上述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国外观设计创新。  三、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  2008年《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不过,由于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了侵权产品,然后利用广告、展销、展览等形式推销这些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制止这些行为,需要等到侵权人实际销售这些侵权产品后才能进行,因为2000年《专利法》并没有赋予其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制止这些行为的权利。  专利行政执法的强化  在我国,专利权保护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两大块。我国自1984年颁布《专利法》以来,一直保留了保护专利权的行政执法措施。这既是中国专利权保护的重要特点,也是中国专利权保护与很多国家专利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点。实践证明,专利行政执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对于及时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中国专利权保护中一\n直占有重要地位,2008年《专利法》不但保留了这一模式,而且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并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强化了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具体地说,体现在以下两方面规定上:  一是整合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处罚,并提高了行政处罚标准。2008年《专利法》将2000年《专利法》第58条、第59条合并为第63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2008年《专利法》鉴于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都是作假并欺骗公众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像2000年《专利法》一样在行政处罚力度上予以区分,因而将原有的不同规定统一为一个处罚标准,并且在措辞上也统一改为“假冒专利”。  二是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  2008年《专利法》增加一条,作为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规定之完善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而损害赔偿则是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8]。无疑,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2000年《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但是,该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明确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选择哪一个作为优先的计算方式;二是没有考虑在其规定的三种方式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  2008年《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在界定损害赔偿额是,先要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只有在该损失难以确定时,才考虑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应当说,这一修改更符合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本意,也显得更合理一些,因为既然是对损害的赔偿,就应当首先考虑、重点考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应将其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放在同一个位置考虑。  二是参照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国际上通例,明确建立了专利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诉前临时措施与诉前证据保全之规定  1.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在专利权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如果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需要先行起诉,等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能彻底制止侵权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这时侵权行为业已发生甚至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国家专利立法规定了诉前的“临时措施”,即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专利法》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时也增加了这一制度。  2.诉前证据保全  2008年《专利法》第67条分四款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问题。其中,第1款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4款规定:“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上述规定,是完全新增的内容。这一增加是为了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充分地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与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时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相一致。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有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四、结语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在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专利法》经过了三次修订。这次修订是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行自主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专利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修订的关键和特色所在。我们相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在推动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专利法》作为调整发明创造社会关系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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