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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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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概述一、總則(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第四條規定,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應遵行政府金融經濟政策,有效發揮授信功能,提高授信品質,確保授信資產之安全,達成農會漁會專業任務及經營目標,遵守農業金融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循農會漁會之專業特性,調劑資金融通及辦理一般授信業務,並積極配合政府推動、辦理政策性農漁業專案貸款。(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農業用途之放款,應優先承作;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三)農會漁會信用部應視國內外客觀經濟環境、資金情況、資產結構、金融市場狀況及金融法規等因素之變動,隨時檢討並修正授信政策。(四)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業務,應遵守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公益性及成長性等基本原則。(五)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辦理授信,應擬具授信政策、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提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六)信用部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辦理之非會員擔保放款類別,應訂明於其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中。信用部得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如下:1.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動產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取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十以上者,得辦理以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未滿百分之五之信用部,且為全國農業金庫聯貸案之參貸機構者,其擔保品坐落位置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1)所稱「同一縣市」,就縣行政區域內所轄基層農會、漁會而言,為包括全縣與被該縣全部或部分包圍之省轄市行政區域全部;就省轄市行政區域內所轄基層農會、漁會而言,為包括全市與包圍該市之縣行政區域全部;就台北市、基隆市或台北縣轄內之基層農會、漁會而言,係包含台北市、基隆市及台北縣,就高雄市或高雄縣轄內之基層農會、漁會而言,係包含高雄市及高雄縣。(2)所稱「毗鄰二鄉、鎮、市、區」則係指位於該縣(市)界,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有直接接壤之該轄鄉、鎮、市、區農會或漁會,得選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中與其有直接接壤之二鄉、鎮、市、區,以座落於該二鄉、鎮、市、區內之不動產供作擔保;倘接壤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所轄鄉、鎮、市、區有二個以上者,農會、漁會應自行選擇其中二個,亦即其可徵取之擔保品座落範圍包括同一縣市及所選擇之毗鄰二鄉、鎮、市、區。至於與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無直接接壤之鄉、鎮、市、區農會、漁會則僅能爭取座落於同一縣市之擔保品。(3)已辦妥保存登記之農舍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設定抵押權者,可認定為「住宅」:實際供住宅使用。起造人或所有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4)農舍之性質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為便利農業經營使用始附帶提供居住功能,故農舍核與一般住宅性質不同,不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自用住宅」。2.辦理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之放款。3.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消費性貸款,其無擔保部分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農會漁會上年度決算淨值。3598.06.26\n消費性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4.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並列有年度預算者為限。(1)所稱「列有年度預算者」,係指其支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列入年度預算案,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者。(2)信用部辦理是項授信業務時,審核之文件除應比照一般徵、授信案件辦理外,尚須包括足資證明業經各該地方議會審議完成編入預算及尚可舉債之數額。(3)有關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透支」,仍應依個別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限制辦理。5.對下列對象辦理授信,以列有年度預算之各項政務支出者為限:(1)直轄市政府。(2)縣(市)政府。(3)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所稱「縣(市)政府」並非僅指農會漁會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而言,農會漁會亦可對其他地區之縣(市)政府辦理授信。此外有關放款業務或額度受限制處分之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除不受放款總額之限制外,且排除財政部或農委會所為之業務限制。信用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不受前項限制。(七)逾期放款比率有改善時,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就上一年底信用部逾期放款比率,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第二項及「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辦理非會員擔保放款之擔保品範圍。前項所述逾期放款比率,自上一年底至主管機關受理農會漁會申請調整業務期間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對農會漁會信用部進行檢查,其檢查報告並已送達主管機關時,應以檢查報告中所列之逾期放款比率為調整標準。或申請辦理非會員無擔保授信業務以利擴展營運範疇。(八)農會漁會信用部參與其他金融機構聯合授信業務時,其參貸之授信種類、參貸金額及作業程序,應依各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作業程序辦理。(九)農會漁會信用部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由總幹事就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中提名四人以上,提報理事會核定,再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其變更時應循上述程序辦理,無需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惟為便利信用部授信作業,各農、漁會可於其內規所定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名額外,增加提名若干具有徵、授信經驗之職員,做為候補授信審議委員,並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全部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同意,爾後授信審議委員因故異動時,得以上述候補授信審議委員依次遞補之,毋須再經總幹事提名及陳報理、監事會同意之程序。1.具備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係指經相當期間實際從事徵信、授信相關業務,並熟稔相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且對授信案件所承受之各種風險具合理分析能力者。如僅參加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徵信、授信研習訓練班取得證書,而未具實務歷練者,尚難謂合於「農業金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2.授信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對於審核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其迴避之人數於審議該案件時應不計入委員總人數中。1.3.授信審議委員會之職權:(1)審議應提經信用部主任以上層級核准之授信或展期案件。(2)審議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3)審議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和解案件。3598.06.26\n4.授信審議委員有出差、休假、事假及病假等情形時,應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與代理。5.授信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對於授信案件尚非具有最後決定權,故其委員應不屬於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各款所稱之「辦理授信之職員」。6.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授信案件,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辦法提請信用部主任以上層級人員核准時,該等核准人員對於從嚴訂定其條件者,如降低貸款額度或核貸成數、增提擔保或保證人、提高利率或縮短貸款期限等,應屬可行;至於放寬其貸款條件,如提高貸款額度或核貸成數、減少擔保或保證人、降低利率或延長貸款期限等,則不得為之。7.正常授信案件於撥貸後調降利率、延長借款期限或本金寬限期等授信條件變更,為有效控管授信風險及確保合理收益,該等放寬授信條件之案件,仍宜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以授信案之授信餘額(指尚未償還金額)加計可動用額度為審議標準。另有關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客戶要求變更為分批撥貸,於不增加風險之前提下,請本諸內部作業之規定辦理。8.對總幹事本人或其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件,依農會分層負責劃分由總幹事核定者,基於利益迴避原則,應送請理事會核定。(十)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儲備及提昇授信人員之素質,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級徵、授信人員訓練,或指派參加有關訓練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訓練,以充實專業知能。二、授信政策之執行與管理(一)農會漁會信用部之徵信、授信、催收等單位(人員)為農會漁會授信政策之執行與管理單位(人員),各信用部分部為執行單位。(二)政策之執行與管理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規劃相關經營策略,負責執行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1.解釋授信政策、提供執行方法,並協助有關業務人員處理疑難事項。2.擬定年度授信業務推展計畫及營運目標。3.訂定各級授信人員權責。4.訂定作業流程與作業細則。5.定期辦理授信業務推展成果之檢討及事後追蹤報告。三、授信原則(一)授信業務應配合政府農漁業及經濟發展計畫,並視各行業消長趨勢及區域性發展需要辦理之。(二)辦理授信業務應以徵信資料、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為重要依據,依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戶展望等五項信用評估原則,辦理徵信評估與授信審核,以作為核貸之參考。(三)農會漁會應落實分層負責制度,對授信案件應逐級授權,以加速作業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四)各授信案件,除提供本農會漁會存單十足擔保、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辦妥徵信後,方能核貸。(五)借款用途,應以運用於從事農林漁牧業產銷融資、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所需者為原則。(六)農會漁會辦理授信業務,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之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受託代放款項、政策性農業專案放款,及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受限制。自用住宅放款,係指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3598.06.26\n(七)農會漁會辦理授信業務,應以經營情形良好、財務結構健全及徵信資料完整之客戶為對象。短期授信應以確有實際交易行為且具自償性者為主,其資金用途以供季節性、臨時性週轉為原則;中長期授信以購置資本性支出、經常性週轉及確實掌握還款來源,並應以由客戶提供適當擔保品為原則。(八)辦理授信應注意風險分散原則,授信對象不宜集中於少數借款戶,且避免有利用他人名義或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事發生。(九)農會漁會對企業戶(含團體贊助會員及法人非會員)之總授信歸戶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徵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據以審查。(十)農會漁會信用部對下列人員不可承作無擔保放款。但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其範圍及額度應依銀行法主管機關之規定。1.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2.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1)辦理授信職員係指對該筆放款具最後決定權者。(2)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十一)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有利害關係者辦理放款特別規範:1.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所稱條件包括,利率及手續費、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等;所稱同類放款對象,係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2.每筆或累計金額(係指該借款人及其同一關係人之放款歸戶餘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達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金額(該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應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金額為依據)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辦理。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若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因其非屬擔保放款,無須踐行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程序。3.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放款)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十二)農會漁會各級授信經辦人員應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並應迅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十三)農會漁會各級授信人員應確實遵守農業金融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十四)擔保品之價值鑑估,依各農會漁會擔保品價值之估價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3598.06.26\n四、授信額度:(一)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含同一關係人)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農會漁會信用部依前述規定計算之放款最高總額未達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1.受託代放款項。2.存單質借。3.下列對象之授信:(1)直轄市政府。(2)縣(市)政府。(3)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4)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4.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1.同戶家屬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包括有親屬關係及無親屬關係者,如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應不以同戶家屬論。1.2.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1)二親等以內血親包括祖(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孫(外孫)子女。(2)企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非公司組織之企業,為商業登記文件所載之負責人。3.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贊助會員、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之放款總額,應分別訂定額度上限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縣市政府備查。亦即放款總額計算標準除應符合第一、二項規定外,應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金額為依據。4.會員(代表)大會未議決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應從嚴分別比照其對會員、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放款總額辦理。(二)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四條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佔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三)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六條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額佔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對下列對象授信不在此限:1.直轄市政府。3598.06.26\n2.縣(市)政府。3.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四)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定期性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鄉鎮地區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直轄市及省縣轄市信用部為百分之七十八。存放比率之存款總額中之公庫存款應以百分之五十列計。下列金額不列入存放比率之放款總額計算:1.受託代放款項。2.依照轉放約定,運用外來資金辦理之放款。3.運用農貸公積辦理之放款。(1)係指「統一農貸放款」餘額中,運用「統一農貸公積」辦理部分,不列入存放比率之放款總額計算,亦即「統一農貸放款」餘額超過「統一農貸公積」部分,始列入計算。(2)「統一農貸公積」大於「統一農貸放款」餘額者,餘額已全數運用「統一農貸公積」辦理,應不列入計算。淨值(不含統一農貸公積)超過固定資產之淨額餘額,應自前項放款總額中減除。(六)農會漁會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若未積欠本息、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未優於原授信條件(利率及手續費、擔保品及其估價、保證人、貸款期限、本息償還方式。)、未增貸前提下,可以辦理展期。(七)辦理授信業務應以客戶實際需要,就其財務狀況、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擔保品等加以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與必要性,以核定其授信額度。(八)農會漁會信用部得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之經濟事業部門辦理內部融資,其用途以農漁業產銷為原則,內部融資計畫及作業應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通過。內部融資應比照一般徵、授信原則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其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但內部融資以中、長期方式辦理者,其額度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由其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後辦理。內部融資超過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訂金額以上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內部融資額度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信用部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時,其額度得由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提高至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並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其購置之資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他處分行為。1.農會漁會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中長期內部融資之保證人,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可向農會漁會申請更換保證人,惟其繼任理事長或總幹事拒絕擔任保證人,致無法更換保證人時,原保證人仍應續負保證責任。惟農(漁)會如於章程中明定係以職務保證者,依其規定。2.供銷部主任於內部融資案僅係代表供銷部向信用部辦理申請及簽約等事項,並未擔任保證人,倘供銷部主任於款項未全部清償前異動,該內部融資契約書亦無換約之必要。3.內部融資以中、長期方式辦理者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其餘額超過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訂金額以上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4.農會果菜市場由農會全資經營者,歸於經濟事業部門;屬合夥經營者,應屬於農會經濟事業部門之投資,不能視為農會經濟事業部門。(九)內部融資有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3598.06.26\n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信用部應停止辦理新增內部融資,到期後不得展期。內部融資有前項情事時,經濟事業部門應擬具償還計畫,提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通過後,辦理分期償還,並報全國農業金庫備查。償還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且每年至少應償還本息百分之十以上。農會漁會信用部因年度決算淨值下降,致內部融資額度縮減者,得於原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惟到期後應即收回超逾額度部分。無法收回超逾額度部分,應依前項辦理分期償還。(十)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依規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1.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2.農會漁會信用部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亦屬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3.擔保授信六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二百萬元以下,以及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免適用「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4.信用部報經農業金庫同意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其授信條件之變更,為控管信用部授信風險及確保其收益性,仍應報經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內部融資案件,因職務異動而變更保證人時,倘係以職務擔任保證人,嗣後如職務異動且無其他授信條件變更之情事,毋須再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五、擔保品之選擇管理及注意事項(一)擔保品之分類: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及動產、有價證券、其他擔保品。(二)擔保品須非為法令所禁止者,其已受限制為擔保者,依有關法令辦理。對產權有糾葛、市價變動較大及易於變質或破損者不宜徵取。(三)擔保品除評估其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外,應先向有關登記機關查核其權利狀態,有無重複抵押或設定其他權利情形,以免影響債權保障。(四)擔保品應切實依照法令規定手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設定金額以核准貸放金額加二成(或一定成數)計算,且以不低於授信債權總額為原則。(五)擔保品除土地、有價證券外應由借款人(或提供人)按投保標的物價值並參酌授信金額,以農會漁會為受益人投保適當之保險為原則,但農會漁會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六)各項擔保品應登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值、擔保物權設定情形及保險等資料以備查考。(七)辦理非會員授信業務,有關擔保品之選擇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八)以定期存款單質借,申請人限存款人本人申請,期限不得超過存單之到期日,質借成數及利率,依各農會漁會內部規範辦理。六、授信資料檔案管理(一)授信資料應分「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及「其他書類(如抵押書類、申請書、徵信書類)」等分別建檔保管。惟專案授信得依實際需要以一戶一檔專案建檔;拒貸案件亦應建檔保管。(二)授信案件中之「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餘檔卷由各授信經辦人員負責保管。已清償案件亦應集中保管,保存年限五年。(三)授信資料超過每卷容量時應另立一卷,並於卷夾封面及卷背編案卷數,檔卷封面應設置資料清單,載明資料名稱及取得日期。七、授信管理(一)為強化授信徵信及審查功能,以提昇授信資產品質,各項徵、授信相關作業程序、表報授權總幹事訂定。3598.06.26\n(二)為加強授信效率及內部控制,農會漁會應建立授信核貸權限及相關和解、協議或承受案件之分層負責辦法及授信管理制度;並依規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辦法,應規範其委員人數、審議權限及相關運作方式等。(三)為配合業務需要,農會漁會應訂定各項貸款作業管理辦法以為規範。(四)為加強授信之事後管理並維護債權安全,應辦理授信覆審工作,並訂定其相關辦法。(五)農會漁會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及轉銷呆帳,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八、附則農會漁會授信政策、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應提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修改時亦同。3598.06.26\n貳、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工作說明一、徵信、授信作業流程圖客戶授信徵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填寫授信申請書擔保品資料印鑑2.口頭洽談3.受理申請4.會員及與本會往來資料查詢5.徵取資料6.資料審核7.申請擔保品謄本8.向聯徵中心查詢銀行往來信用狀況9.訪談及實地調查10.擔保品估價11.撰寫徵信報告書13.核定准駁12.依據徵信報告書內容分析審核並簽擬貸放條件14.通知客戶准駁15.核准放款則備妥擔保品權狀正本辦理抵押權設定工作說明授信徵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2.1與客戶口頭洽談瞭解客戶職業或經營情形、品行、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授信展望等。3.1授信申請書、個人資料表或企業用資料表、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交由客戶自行填寫。3.2檢視申請人所提出之各項表件、資料是否齊全;應填載事項或簽章處是否齊全。3.3登錄授信申請登記簿備查。4.1以畫面【】查詢申請人會員資格,並注意其戶籍是否曾經異動,是否仍具有會員資格;若為非會員,其提供的擔保品是否在本會可承作業務區域之範圍。4.2以畫面【】【】【】查詢申請人及其同戶家屬與本會存款往來積數、授信餘額等資料。4.3申貸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須以畫面【】登錄第一(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再以畫面【】列印回覆單。5.1徵取資料如:借、保戶個人資料表、借、保戶戶口名簿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借、保戶身分證影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收入證明《個人於金融機構總授信歸戶(含本次申請額度)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須附最近年度報稅證明》、若其他金融機構亦有貸款者可酌徵六個月繳息明細、在職證明、商業登記文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12.1依據徵信報告書內容分析審核下列事項:6.1檢視借、保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齊全。7.1申請土地及建物之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8.1利用網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借、保戶之主從債務、還款紀錄、公司登記、營業項目、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財務報表及信用卡信用狀況等資訊。8.2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之查詢項目繁多各農會漁會可視授信案件需要酌予查詢。8.3利用經濟部網址:WWW.moea.gov.tw之「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與授信戶所提供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查驗公司基本資料是否相符。9.1到擔保品所在地作實地徵信調查,以瞭解擔保品現況、立地條件、使用情形、未來發展潛力等另可向附近居民或仲介公司打聽13.1依據徵信報告書、個人信用評等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之資訊、擔保品估價表等資料核定准駁。13.2將案件交授信人員。3598.06.26\n**工作說明授信徵信12.1.1自然人:應先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以免債權罹於無效。12.1.2公司: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其取得法人資格須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設立,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12.1.3依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12.1.4是否為本會利害關係人。12.1.5借款戶的責任感、經營能力、銀行往來情形。12.1.6資金用途是屬於合法性或投機性質是否符合經濟需要藉以研判以短期或中長期授信承作。12.1.7償還來源:週轉金授信其還款來源為企業正常營運中資產之變換;資本支出授信其還款來源為內部經營所產生之盈餘及折舊準備。12.1.8債權保障:可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內部保障為本會與借款人間之直接關係包括借款人的財務、擔保品等。外部保障有第三人之保證、背書等。12.1.9借款戶展望:即就借款人行業別之前途及借款人本身將來的發展性作一分析。12.2以客戶實際需要,就其財務狀況、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擔保品等加以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與必要性,以核定其授信額度。12.3簽擬貸放條件如擬放款科目、金額、期間、利率、償還方式、撥貸方式、設定金額、火險金額、其他等送請核定。12.4擔保物若有出租者,須附租賃契約書或影本。14.1通知客戶准駁。該地段之房地產價格以研判擔保品之價值。9.2由往來對象之同業了解其負責人之性格、風評、信譽、經營能力及營業狀況和業界地位。9.3由其所加入之同業公會了解該行業之一般動態、經營現況和將來趨勢。9.4側面調查往來上、下游產業對象(即進銷對象)與其往來密切之廠商,以了解負責人之品格、嗜好及信用、風評。9.5向建設局、監理處:了解動產質押設定及信託占有登記;向國貿局:查詢進出口績優廠商;利用政府機關之統計資料:包括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統計處、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局、關稅總局、交通部等機關編印之月報、季報或年報等收集所需之資料。9.6區域外之擔保品可洽詢當地金融機構或房屋仲介公司作為參考。10.1依據「擔保品鑑價標準處理辦法」辦理擔保品估價。10.2動產標的物是否屬於「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所列之動產,非屬該品類表之動產不予受理。動產標的物之名稱、品質、規格、價值、數量是否與明細所列相符,並注意其有無瑕疵,有無糾葛情事或其他權利設定。11.1依據與客戶交談所得資料及現場查訪結果撰寫徵信報告書。11.2個人戶徵信報告書內容應包括: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經營事業或職業、經濟狀況、個人品格、家庭狀況、擁有資產、投資或所經營事業、銀行往來、每年個人收支等情形。11.3企業戶徵信報告書內容應包括:公司基本資料、組織型態、沿革、代表人、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實際經營者、土地建物、主要機器及設備、工廠水電供應情形、財務報表、最近三年之產銷情形、財務分析、業界分析、員工、銀行往來、綜合評述等。11.4將徵信報告書交授信人員審查。*3598.06.26\n*授信徵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3598.06.26\n注意事項1.受理申請時應徵取下列文件:(1)個人戶部分:個人資料表(借款人保證人每人各一份)借、保人身份證或必要戶籍資料影本。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應有稅捐機關之簽收章或證明)本人經營事業有關資料。本人、配偶、子女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轉貸戶須提供最近一年繳息明細表、保險單影本。(2)企業戶部分:依組織型態及資金用途酌以徵取。資料表或簡易資料表、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或上網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商業登記文件影本。工廠登記證件影本。主管機關登記證件影本。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股東名冊或合夥名單、董監事名冊。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資料表(主要負責人及保證人)。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報稅或期中資產負債表。報稅或期中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產(進)銷量值表。存借款及保證明細表。年度存借款及保證明細表。最近月份存借款及保證明細表。中長期借款分期償還明細表。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資料。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繳款書或營業稅核定稅額繳納證明影本。1.徵信資料應列為機密檔案,不可提供給他人使用。2.利用網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前,應先取得借、保戶之書面同意書。3.利用聯合徵信中心及銀行同業之資料,以了解客戶與銀行往來及信用之情形。目前聯合徵信中心可提供查詢之項目包括: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企業財務資料、當月授信戶借款資料、上月授信戶借款資料、最近年度六個月授信戶借款資料、最近年度十二個月授信戶借款資料、上市股票公司營業額資料、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資料、企業授信變動資料、會員機構受理反面承諾資料、記帳關稅保證資料、承租人租賃資料、大額退票資料、廠商進出口資料、個人信用資料、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資料、公司營業項目資料、分公司統一編號索引、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以及授信戶逾期、催收及呆帳資料等。4.個人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個人授信案件之徵信,實地查證資料之重點有一般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擁有不動產情形、投資或所經營事業情形。(1)一般基本資料:瞭解資料表所填寫之個人基本資料,與戶籍登記資料暨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如事先已徵取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等,可與資料表核對之,但實際上,如設籍與實際住處不同時,非經實地詢證,殊難發現。(2)個人品格:注意其學、經歷、嗜好、社會活動力與業界聲望等。(3)家庭狀況:通常有配偶、子女者其生活之穩定性較高,對債信亦較具責任感;惟扶養親屬人數較多時,家庭負擔亦較重。1.為維護信用部債權,就疑涉不法案件進行責任追究時,宜注意民、刑法規定追訴或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必要時,並應採取保全措施。2.鑑於建築業貸款資產品質受房地產景氣波動影響,若授信風險過度集中,倘遇房地產景氣反轉,恐不利農漁會健全經營,信用部辦理建築業貸款應注意風險分散原則,落實風險管理制度,隨時注意景氣變化調整授信資金配置,並加強徵授信審核作業及貸放後追蹤管理,以維債權。*3598.06.26\n注意事項授信徵信營運計劃書。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損益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建廠進度或擴充計劃表。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現金收支差異分析表。有關評核等級證件影本。參加公會會員證書影本。轉貸戶須提供最近一年繳息明細表保險單影本。2.都市計劃內土地須附土地使用區分證明,農地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未成人須附親屬會議記錄證明貸款確實為其子女利益,高齡者、健康不佳者,行業前景不佳者,應審慎評估。3.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原則;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之債務。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為:(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權利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4.應仔細核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擔保品謄本等內容正確無誤,並以本會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5.應徵取以本會為受益人之火災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副本。6.自然人授信應注意事項:(1)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具名借款,承辦授信時,應根據借、保人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資料確認之。(2)借保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對於債權確保至關重要,而其區分主要係以年齡為準,因此對於年齡之確認應多加注意。(3)以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名義申請借款或作保應予避免,如不得已承辦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之代理或允許方得辦理。(4)擁有資產情形:查閱借、保戶所提供個人資料表,逐項核對各項資產資料,以了解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及租賃情形。(5)投資或所經營事業情形:對個人資料表所填寫之經營事項或投資事業,或就徵信所知悉者,可請其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其從事企業經營者,可參考企業之徵信,增加對借戶之瞭解。(6)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或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或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核對;上述資料亦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替代。但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7)辦理個人授信應依據授信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際需求,及評估還款能力。5.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1)企業概況分析:應檢討之項目如下:沿革:A.創設緣起。B.業務變遷。C.資本變遷。D.組織型態、企業名稱之演變。E.經營者之更替。資本關係:A.股東概況及資本變動趨勢。B.股東結構。C.股票市價及增資能力。D.家族公司。經營者:即董監事、總經理等。A.各經營者個人之經歷、信用、資力。B.實際經營者及繼承者。C.經營者之結構及相互間關係。D.經營者對於近代經營管理之觀念和展望。營業概況:A.生產狀況。B.銷售狀況。C.未來之產銷計劃。勞務狀況:A.從業員工之構成與品質、流動率、薪給水準。B.員工年*3598.06.26\n注意事項授信徵信(4)依民法第一○八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7.提供未成年人之特有財產為設定抵押之放款,除優良客戶外,以不受理為原則,受理時除在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內應依內政部67.3.7.台內地字第七八○四二三號函釋示,敘明為子女之利益而設定。8.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理事、監事、總幹事或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但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9.對上述人員辦理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係指該借款人及其同一關係人之放款歸戶餘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達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該項放款總額計算標準應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之金額為依據)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辦理。信用部辦理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若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因其非屬擔保放款,無須踐行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程序。對總幹事本人或其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件,依農會分層負責劃分由總幹事核定者,基於利益迴避原則,應送請理事會核定。10.消費性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11.信用部對其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放款)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12.辦理授信應注意風險分散原則,授信對象不宜集中於少數借款戶,且避免有利用他人名義或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事發生。13.對企業戶(含團體贊助會員及法人非會員)之總授信歸戶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徵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據以審查。資及勤務狀況。設備情形:A.場地條件。B.設備內容。C.技術水準。關係企業:A.企業概況。B.關係發生之經緯。C.關係企業之現狀。D.將來性之預測。銀行往來:A.存款情形。B.借款情形。C.綜合檢討。(2)業界分析:調查業界從事分析之前,應先了解被調查對象之事業內容,針對該事業內容進行調查。其調查項目,雖因行業而有別,其一般項目如下:掌握業界現況:A.業界歷史。B.企業結構。C.需求趨向。D.生產趨向。E.價格、獲利情形。F.行銷機構。將來之展望及問題。業界地位、特色:A.業界地位。B.市場佔有率。C.企業特色。(3)財務分析:財務分析之工具:A.比較財務報表:將兩年度的報表,就其相關項目加以比較,以明瞭其變動之趨勢,即變動之方向、幅度及速度,並分析相關項目之變動是否合理。(例如比較兩年之資料時發現銷貨增加五%,但銷貨運費增加一○%或應收帳款增加三%等均為不太合理的現象,應進一步追查原因。比較兩年度的變動時,應同時考慮相對值與百分比的變動,以免導致錯誤的判斷,如成本百元的項目增加一○○%,其影響遠不及成本萬元增加一○%)。B.指數趨勢分析:三年以上的財務報表,適合用指數分析。如選定一年作基期,將其餘各年度與基期比較,則長期趨勢較為明朗。基期之選擇非常重要,應選擇較正常的年度作為基期。作長期趨勢分析時,應特別注意會計原則的改變及通貨膨脹的影響,如有巨幅通貨膨脹時,最好能根據物價指數調整財務報表,以免歪曲趨勢。C.共同比財務報表:指完全以百分比*3598.06.26\n注意事項授信徵信14.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含同一關係人)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五。信用部依前述規定計算之放款最高總額未達九百萬元而在六百萬元以上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未滿六百萬元者得以六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二項之限制:1.受託代放款項。2.存單質借。3.下列對象之授信:(1)直轄市政府。(2)縣(市)政府。(3)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4)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4.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信用部對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之授信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惟對非會員辦理該項小額放款仍應計入放款總額。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15.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額佔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信用部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且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八者,得不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表達之報表,通常用以分析損益表中銷貨成本、毛利、管銷費用、本期淨利等佔銷貨收入之百分比。資產負債表可以總資產為一○○%算出各項資產佔總資產的百分比為多少。此種報表可以發現借戶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的內部結構,適於作結構分析,並可將不同事業個體的共同比財務報表加以比較,以發現明顯的結構性差異。D.比率分析:即是計算報表中具有意義、關係之兩個項目之比率,藉此比率以判斷財務狀況營業結果之分析方法。此種分析必須與過去之標準或同業的比率相比較才有意義。各項財務比率如下:A.財務結構分析:a.自有資本比率:淨值÷資產總值。b.固定長期適合率:(固定資產+基金+長期投資)÷(淨值+長期負債)。c.固定比率:固定資產÷淨值。B.償還能力分析:a.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b.速動比率:(流動資產減存貨)÷流動負債。c.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d.利息保障倍數:(稅前淨利+利息費用)÷利息費用C.經營能力分析:a.應收款項週轉率:銷貨淨額÷應收款項。b.存貨週轉率:銷貸成本÷存貨。c.資產週轉率:銷貨淨額÷資產總額。D.獲利能力分析:a.銷貨成本率:銷貨成本÷銷貨淨額。b.管銷費用率:管銷費用÷銷貨c.財務費用率:財務費用÷銷貨淨額。d.純益率:淨利÷銷貨淨額。e.淨值報酬率:淨利÷淨值。f.資產報酬率:淨利÷資產總額。*授信徵信3598.06.26\n注意事項16.信用部對其非會員授信總額佔非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但對下列對象授信不在此限:(1)直轄市政府。(2)縣(市)政府。(3)鄉(鎮、市)公所,其授信經所隸屬之縣政府保證者。(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餘額。17.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定期性存款總額百分之四十。18.自用住宅放款,係指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19.農舍之性質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為便利農業經營使用始附帶提供居住功能,故農舍核與一般住宅性質不同,不屬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自用住宅」。20.鄉鎮地區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直轄市及省縣轄市信用部為百分之七十八。21.農會漁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一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放款總額。22.農會漁會信用部得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之經濟事業部門辦理內部融資,其用途以農漁業產銷為原則,內部融資計畫及作業應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通過。內部融資應比照一般徵、授信原則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其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但內部融資以中、長期方式辦理者,其額度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由其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後辦理。內部融資超過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訂金額以上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內部融資額度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23.信用部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時,其額度得由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提高至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並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E.成長能力分析:a.營收成長率:(本年營業收入減去年營業收入)÷去年營業收入。b.純益成長率:(本年純益減去年純益)÷去年純益。c.淨值成長率:(本年淨值減去年淨值)÷去年淨值。6.閱覽謄本及往標的物所在實地履勘應注意下列重點,並註記於擔保品調查報告表:(1)坐落地點。(2)地形、地物之認定。(3)建築構造。(4)建築程度。(5)耐用程度。(6)抵押物用途之認定。(7)合法性之確認:是否違章或屬禁建區,有無遭徵收之可能。7.對於新建工廠或擴建貸款計畫則著重計畫案中有關產銷、盈虧、現金流量、財務結構狀況、生產技術、產製方式、生產設備及所需技術人才等項目,詳加調查、分析及評估。8.受理倉單設質時,應注意事項:(1)應驗明是否具法律上應記載事項及背書有無連續等。(2)開發倉單單位與其營業登記項目是否相符。(3)質押倉單,以本會認可之倉庫開發者為原則。(4)倉單上之抬頭人或最後背書受讓人,必須與借款或提供人名義相符,如由他人提供擔保物時,應一併徵求為連帶保證人。(5)倉單上所載物品數量,應切實與現物核對盤點,並注意保管期間倉租繳交情形。(6)存倉之標的物,應投保適當之保險,並以本會為優先受益人。**授信徵信3598.06.26\n注意事項以前項內部融資購置之資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他處分行為。24.供銷部主任於內部融資案僅係代表供銷部向信用部辦理申請及簽約等事項,並未擔任保證人,倘供銷部主任於款項未全部清償前異動,該內部融資契約書亦無換約之必要。25.農會果菜市場由農會全資經營者,歸於經濟事業部門;屬合夥經營者,應屬於農會經濟事業部門之投資,不能視為農會經濟事業部門。26.農會漁會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依規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1)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2)信用部最近半年底(六月底或十二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亦屬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3)擔保授信六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二百萬元以下,以及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免適用。27.信用部報經農業金庫同意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其授信條件之變更,為控管信用部授信風險及確保其收益性,仍應報經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內部融資案件,因職務異動而變更保證人時,倘係以職務擔任保證人,嗣後如職務異動且無其他授信條件變更之情事,毋須再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9.擔保品之選擇管理及注意事項:(1)擔保品之分類: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及動產、有價證券、其他擔保品。(2)擔保品須非為法令所禁止者,其已受限制為擔保者,依有關法令辦理。對產權有糾葛、市價變動較大及易於變質或破損者不宜徵取。(3)擔保品除評估其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外,應先向有關登記機關查核其權利狀態,有無重複抵押或設定其他權利情形,以免影響債權保障。(4)擔保品應切實依照法令規定手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其設定金額以核准貸放金額加二成(或一定成數)計算,且以不低於授信債權總額為原則。(5)擔保品除土地、有價證券外應由借款人(或提供人)按投保標的物價值並參酌授信金額,以農會漁會為受益人投保適當之保險為原則,但農會漁會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6)各項擔保品應登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值、擔保物權設定情形及保險等資料以備查考。(7)信用部辦理非會員擔保放款,逾期放款比率未滿5%者,得辦理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土地或建築物等不動產、動產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5%以上,未滿10%者,得辦理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已取得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基地為擔保之放款;逾期放款比率10%以上者,得辦理同一縣市及毗鄰二鄉鎮市區內之住宅為擔保之放款。10.擔保物選擇應考慮之要點:(1)產權清楚、無糾葛並易於估價。(2)具有市場性容易處分者。(3)市價變動較少者。(4)不易毀損變質及保管容易者。(5)無設定他項權利者。(6)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設定抵押權(7)不屬禁制品或法令禁止或限制為擔保物者;惟下列各種不動產不得受理為抵押物,但如債權確保上有必要徵為附帶擔保或追加擔保者,並依規申請**3598.06.26\n注意事項授信徵信28.『建築放款』乙詞參照中央銀行相關表報定義如下:(1)對建築業放款:係指對以房屋興建投資為主要業務之企業承做之購地、興建房屋及週轉金放款。(2)對其他企業建築業放款:係只對建築業以外之企業因承做房屋興建投資所辦理之購地及興建房屋放款。(3)對個人戶建築業放款:係指對從事建築投資之個人所辦理之購地及興建房屋放款。29.鑑於建築業貸款資產品質受房地產景氣波動影響,若授信風險過度集中,倘遇房地產景氣反轉,恐不利農漁會健全經營,信用部辦理建築業貸款應注意風險分散原則,落實風險管理制度,隨時注意景氣變化調整授信資金配置,並加強徵授信審核作業及貸放後追蹤管理,以維債權。30.應預防不肖建商與代書為消化過剩餘屋,以提供人頭客戶及製造假交易契約方式向本會取得融資,致貸放後即延滯之情形。為避免類此案例發生,於承作房屋貸款案件時,應確實依相關徵授信作業準則辦理,並應覈實評估擔保品之鑑估值。核准時,不在此限。已經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不動產。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提供之不動產。無租賃契約而由提供人以外之第三人佔有使用之不動產。公用及公共使用中之不動產。基地上之建築物不能同時提出為抵押之建築基地。劣等地或風、水、旱等諸災害較大之不動產。訴訟中之不動產或處分困難之不動產。依都市計劃將要拆除或徵收之不動產。禁建或劃為軍用地區之土地。11.應預防不肖建商與代書為消化過剩餘屋,以提供人頭客戶及製造假交易契約方式向本會取得融資,致貸放後即延滯之情形。為避免類此案例發生,於承作房屋貸款案件時,應確實依相關徵授信作業準則辦理,並應覈實評估擔保品之鑑估值。12.於徵信過程中,應強化查核當事人身分,落實執行認識客戶政策及有效徵信機制,並加強對身分證件真偽辨識能力,避免偽變造證件冒貸案件發生,危害民眾財產及交易安全。13.辦理消費性放款,應依下列事項注意辦理:(1)對借戶填寫之申請書資料內容應詳為查證,如借戶任職之公司行號是否確為經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之公司行號,該公司行號電話號碼經與查號台查得之電話號碼是否相同等,均應經查證程序,如查證發現借戶填寫之任職公司行號未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或其電話號碼與查號台查得之電話號碼不同或電話號碼於查號台未登記,應衡酌採取適當查證確認或實地調查程序,以避免遭歹徒以輾轉轉接電話方式冒名接受電話徵信。**3598.06.26\n注意事項授信徵信(2)對借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應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網站查詢,列印Z21身分證領補換資料驗證、Z22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並確實核對客戶身分,以防範不法人士持偽冒身分證冒貸。(3)對借戶提供之財力證明文件如: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銀行存摺等資料,應詳細審查其真偽,必要時並應向稅務機關、證明書簽發單位或金融同業查證,以防範以偽造不實之財力證明資料冒貸。(4)如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委託第三人為消費性放款之行銷或客戶身分及親筆簽名之核對等業務,徵授信人員仍需依徵信及授信等程序妥為查證,如發現受委託第三人有以偽造不實資料或人頭戶申請貸款情節者,應報告主管即終止委託契約,若涉有違法情事並應移送法辦。(5)嚴禁員工與放款客戶或本會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間有資金往來,如發現有不當資金往來情形,將嚴予查處相關人員責任,若涉有違法情事並將移送法辦。二、放款貸放作業3598.06.26\n流程圖借、保戶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簽訂(1)授信約定書(2)借據(3)切結書(4)委託書(5)(連帶)保證書(6)其他書類身分證件印鑑存摺2.對保、核對身分證件3.辦理火災保險4.填製(1)放款申請書登錄變更刪除單(2)放款擔保品登錄變更刪除單(3)放款保證人登錄變更刪除單(4)放款貸放資料登錄單(5)轉帳傳票5.登錄認證(1)放款申請書登錄變更刪除單(2)放款擔保品登錄變更刪除單(3)放款保證人登錄變更刪除單(4)放款貸放資料登錄單、轉帳傳票6.印錄存摺7.傳票轉帳、編號8.核章10.將存摺、借據副本、放款繳息備查卡交予客戶11.裝訂借據、授信約定書、切結書、委託書、(連帶)保證書、火險保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書類等12.登錄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後,交大出納簽收保管13.裝訂留存放款申請書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擔保品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保證人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貸放資料登錄單。9.收執傳票**3598.06.26\n工作說明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2.1核對身分證件確認本人親自辦理,請客戶於經辦員面前親自簽訂各項契據。2.2檢視借據及約定書是否已經客戶攜回審閱至少五日,內容應填載齊全正確後於約定書對保人處蓋私章。2.3借據簽訂份數為本會留存一份外餘視借、保戶共幾人每人均須一份副本,並於上加蓋「副本」及「與正本完全相符」印章。3.1擔保品為建築物者應投保適當之保險。4.1填製放款申請書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擔保品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保證人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貸放資料登錄單、轉帳傳票借:一般放款貸:活期(儲蓄)存款(應轉入借款人帳戶),交記帳員登錄。4.2撥貸日期須在核准後六個月內;若在核准後三個月始要求撥貸者,應重新向借、保人之信用資訊及第一類並請領不動產謄本。4.3應確實註明是否為外縣市擔保品。10.1將存摺、借據副本、放款繳息備查卡交予客戶。11.1裝訂借據、徵信報告書、戶籍資料、個人資料表、信用評等表、第一(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切結書、委託書、不動產估價表、利率核定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地籍圖、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火災保險單、覆審報告書及其他書類等。12.1登錄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後,交大出納簽收保管。13.1裝訂留存放款申請書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擔保品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保證人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貸放資料登錄單。5.1以畫面【】登錄認證放款申請書登錄變更刪除單。5.2以畫面【】登錄認證放款擔保品登錄變更刪除單。5.3以畫面【】登錄認證放款保證人登錄變更刪除單。5.4以畫面【】登錄認證放款貸放資料登錄單、轉帳傳票借:一般放款貸:活期(儲蓄)存款。6.1以畫面【】印錄存摺。7.1核對轉帳傳票金額相符後蓋轉帳章及私章並編號另於放款批覆書上蓋轉帳章後送請核章。9.1收執轉帳傳票,於營業終了交櫃員結帳。8.1審核轉帳傳票、放款貸放資料登錄單認證欄與借據是否相符並蓋私章。8.2審核約定書、切結書、委託書、同意書、連帶保證書、火險保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書類等簽訂內容是否齊全正確並蓋私章。8.3審核認證欄內容與放款申請書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擔保品登錄變更刪除單、放款保證人登錄變更刪除單等是否齊全正確並蓋私章後案件交櫃員。**3598.06.26\n注意事項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凡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均應親自填寫約定書,並辦妥對保手續。2.對保時應核對立約人國民身分證所載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確認其資格、行為能力等,並請各立約人於對保欄內親自簽名蓋章。3.於受理客戶對保時,應強化查核當事人身分,落實執行認識客戶政策及有效徵信機制,並加強對身分證件真偽辨識能力,避免偽變造證件冒貸案件發生,危害民眾財產及交易安全。4.無能力親自簽章者,應立見證人(二人)後,押印其左手拇指指紋,並由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見證。5.如為公司組織,則應核對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執照、工廠登記證等;如為合夥組織時,應徵取「合夥人同意書」或「合夥人授權書」,對保時應切實由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是企業合夥人為簽約人,於對保欄內親自簽章認定之。6.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信用部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1)「足額擔保」係指信用部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信用部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2)「應以一定金額為限」,目的在使保證人知悉其保證責任之範圍,即所保證之債權,應限定於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而所指「一定金額」,除具體約定之特定金額或主債務金額外,另得約定包括民法第七百四十條規定之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3)為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信用部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信用部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4)「求償不足」宜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於信用部經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債務人納稅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可證實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者,即屬之。(5)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1.記帳如有錯誤,其沖帳資料及重新輸入之正確資料,須印錄於傳票背面加蓋私章後送請核章。1.背面如有沖帳資料須核章。2.經主管核准使用主管卡之特殊交易備查簿,翌日應與主管授權明細表逐筆核對並蓋私章。3.應責付覆核員或非經辦人員抄送對帳單。**3598.06.26\n注意事項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信用部得參照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6)為避免爭議,信用部依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因未取得足額擔保而徵取連帶保證人時,應向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其保證之法律責任及風險並請其簽立連帶保證人責任宣告書連帶保證人責任宣告書與借據一併裝訂並加蓋借款人、保證人騎縫章;辦理擔保物抵押權設定時,應使擔保物提供人瞭解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要求清償證明時,其借款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已完全清償,應立即發給,不得推拖。銀行法第12條之1規範之對象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係以資金用途為規範之重點,故信用部辦理代償業務時,仍應審酌區分其資金實際用途,如其目的係為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者,仍須受銀行法第12條之1之規範。7.辦妥對保工作後,對保人員應於「對保人」欄內簽章,並註明對保時間與對保地點,以明職責,作為已否對保之識別。8.徵取連帶保證書:借款人除依照上項規定提出約定書外,借款人如為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或合夥組織者,應另提出連帶保證書,至於應參加連帶保證者,如農業合作組織時以全體理監事參加;公司組織時以全體董監事參加為原則;合夥組織者,則應由全體合夥人參加。又本項連帶保證書亦應辦理對保工作。9.對保地點若在本會營業處所以外者,應註明詳細地址。10.應仔細核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擔保品謄本。11.農會漁會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中長期內部融資之保證人,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可向農會漁會申請更換保證人,惟其繼任理事長或總幹事拒絕擔任保證人,致無法更換保證人時,原保證人仍應續負保證責任。惟農(漁)會如於章程中明定係以職務保證者,依其規定。12.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原則;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之債務。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為:(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權利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13.擔保品被查封登記或有其他限制事項者,不可貸放。**3598.06.26\n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注意事項14.重要個案須留存資金流向證明。15.簽發文件:債權憑證【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等】為確保債權最重要憑證,對約據上金額、簽章及其他文字之填寫,應審慎驗對,並注意下列事項:(1)借款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數字填寫,錯誤時不得更改,應重新填寫新約據。(2)金額以外其他約定之記載寫錯更正時,應由約據上簽名之人在該等文句上蓋章承認。(3)借款人及保證人之簽章,應力求清晰整齊,並應與留存之授信約定書上之印鑑相符。(4)公司應以法定代理人為立約人(發票人)。(認有必要時另徵取該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借款決議書)(5)行號應以股東為立約人(發票人)。(行號應調查其組織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執照,執照名義人如係合夥組織應以全體合夥人或有登記之代表人為發票人或立約人)(6)個人應以有行為能力者為立約人(發票人)。16.撥貸時應注意事項:(1)本票或借據上之金額、日期、簽名、印鑑及其他文字之填寫應審慎驗對,並應遵守批覆書條件及有關規定辦理。貸放後應於批覆書上加蓋撥貸日期戳記,分別裝訂妥善保管。批覆書上有關批示事項,除應轉知借戶履行者外,不得洩露批覆書內容,更不得任由借戶閱覽。(2)應按借款人提出之借款計畫,查核其實際工程進度或貸款實際使用情形後分批撥貸。(3)本票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文字下端,應由各共同發票人整齊蓋印章,不得遺漏或蓋於欄外。(4)保證人如為公司組織時,應審核其章程規定是否得以保證為業務者。(5)如為擔保放款時,其抵押、質押、保險等手續是否辦理完妥。(6)所有放款均不得以現金直接支付,應以轉帳存入借款人存款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約定逕行撥入其借款計畫所預定之受款人。(7)對法人之借戶,除不宜容許其大額提現外,其提領之大額支票,應洽請領取書名受款人之記名支票,儘量避免使用抬頭人空白之支票,以利查核借款戶之實際借款用途是否與申請核貸之用途相符。**3598.06.26\n注意事項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8)授信戶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註銷當事人戶籍,身分變更為大陸地區人民時,授信業務部分,原已撥款或已訂定契約但未撥款之授信案件,得准予依原契約繼續至授信期間屆滿為止。17.授信資料應分「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及「其他書類(如抵押書類、申請書、徵信書類)」等分別建檔保管。惟專案授信得依實際需要以一戶一檔專案建檔;拒貸案件亦應建檔保管。18.授信資料超過每卷容量時應另立一卷,並於卷夾封面及卷背編案卷數,檔卷封面應設置資料清單,載明資料名稱及取得日期。19.信用部辦理舊貸案件展期時,借款人未積欠本息,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僅因保證人受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而須變更連帶保證人,在未優於原授信條件下,可同意變更連帶保證人後辦理展期。但保證人如兼為擔保物提供人時因渠已喪失行為能力,不能為有效之法律行為,於展期另訂新約時,如僅仍由原保證人為提供擔保物之意思表示,則該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規定,應屬無效。是以,信用部辦理展期時宜注意民法有關監護人之規定,於考量債權確保之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變更連帶保證人及提供足額擔保品,或主張該授信案屆期。*三、貸款戶繳本息作業(現金)3598.06.26\n流程圖客戶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放款繳息備查卡(或通知書)現金2.受理備查卡4.點收現金;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上蓋現金收付章、編號5.登錄現金出納簿6.收據、備查卡交予客戶3.登錄認證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7.核章8.收執傳票收據、備查卡工作說明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2.1受理備查卡,交記帳員登錄認證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2.2提前部分清償時,應詢問客戶是否要調整每期攤還額,但若為定額攤還者,不得變更。4.1金額超過新臺幣○○萬元須由大出納收款。4.2點收現金並於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上蓋現金收付章、私章、編號。5.1登錄現金出納簿。5.2現金單筆或累計金額達50萬元以上,則要登錄登記簿。5.3現金單筆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授權○○電腦共用中心彙整申報)6.1收據、備查卡交予客戶。6.2將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送請核章。3.1現金單筆交易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先以畫面【】登錄交易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金額並認證於傳票背面。3.2以畫面【】登錄認證三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若已逾期五日繳納則須登錄認證五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交櫃員。7.1審核傳票內容是否正確。8.1收執傳票於營業終了時交櫃員結帳。注意事項1.計息之基本觀念:(1)計息利率以年息為基礎。(2)計息方式以期間為準。短期放款一年期以下之放款:採按日計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日數×年利率(%)÷365】中長期放款(超過一年期以上之放款):採按月計息,其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年利率(%)÷12】,不足月部份,則按日計息,其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零星日數×年利率(%)÷365】2.借款人若有逾期繳息或到期未清償債務,除按原訂利率計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內按原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3.以本會存單為質之借款利息,原則上仍應按月計收利息,惟如約定存單利息到期以單利一次計算(即中途不領存款利息),且到期時其存款利息多於放款利息者,以存單為質之放款利息,亦得約定於到期時一次計收。4.利息之計收以元為單位,未滿一元者四捨五入。1.若客戶僅繳納利息則只須以畫面【】登錄認證二聯式放款利息收入傳票。2.客戶中途部份清償本金時,先以畫面【】「不定繳款」不輸入金額之方式查詢應繳利息金額,再以畫面【】之「部份清償」輸入本金及利息金額處理。3.若客戶欲查詢至本日應繳利息金額若干時,以畫面【】查詢後告知客戶。4.記帳如有錯誤,其沖帳資料及重新輸入之正確資料,須印錄於傳票背面加蓋私章後送請核章。1.背面如有沖帳資料須核章。2.經主管核准使用主管卡之特殊交易備查簿,翌日應與主管授權明細表逐筆核對。3.應責付覆核人員或非經辦人員抄送對帳單。*3598.06.26\n注意事項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5.計息期間與繳息日除專案貸款另有約定外,均採按月計算,計息期間則以前月某日到本月同一日表示。短期與中長期授信計息方式雖有不同,但計息期間之表示方式相同。6.採本金(或本息)平均攤還而遲延清償時,除依上述計收違約金外,得另加收應攤還本金另按原授信利率計收遲延利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不得在原訂每期攤還本息金額中扣繳,須另行繳納。7.當日借款當日清償應收一天利息(若未拿離櫃檯則免收),若以他行票據清償需俟票款兌現後始可抵用清償。8.若借款戶全部清償,應於借據上加蓋解約戳章後交還客戶。9.借款戶清償後要求取回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書類時應請客戶於登記簿上簽收。四、貸款戶繳本息作業(轉帳)3598.06.26\n流程圖客戶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填寫取款憑條放款繳息備查卡或通知書存摺2.受理備查卡、存摺、取款憑條3.檢視取款憑條4.驗印5.登錄認證取款憑條、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印錄存摺6.傳票轉帳、編號7.核章10.收存收據及存摺9.收據及存摺交予客戶8.收執傳票備查卡工作說明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2.1受理備查卡、存摺、取款憑條。2.2提前部分清償時,應詢問客戶是否要調整每期攤還額,但若為定額攤還者,不得變更。3.1檢視存摺之帳號與取款憑條是否相符;取款憑條之金額、戶名、日期等是否填寫齊全正確。4.1核對印鑑。9.1將收到之存摺、收據交予客戶。5.1以畫面【】登錄認證取款憑條並印錄存摺後,再以畫面【】登錄認證三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若已逾期五日繳納則須登錄認證五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或以畫面【】登錄認證三聯式(或五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連動認證取款憑條,再以畫面【】補登存摺。5.2部分清償時,以畫面【】查詢客戶償還方式,若為本息平均攤還時,得變更每期攤還額。6.1核對取款憑條、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金額相符後蓋轉帳章並編號後送請核章。8.1暫收執取款憑條、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於營業終了時交櫃員結帳。7.1審核認證欄內容與取款憑條、存摺及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是否相符後交會計收執。7.2將存摺、收據交予櫃員。注意事項1.取款憑條金額須國字大寫且不得塗改。2.取款憑條所填日期與領款日期不符時,如所填日期在領款日前七天內可以照付。如超過七天以上或所填日期在領款日期以後,應請客戶更正加蓋原存印鑑後予以轉帳。3.取款憑條上之印鑑如與印鑑卡預留印鑑不符,應即拒絕轉帳。1.若客戶不知應繳金額若干時可以畫面【】查詢後告知客戶。2.取款憑條驗印欄未經櫃員蓋章,不得記帳。3.大額交易需使用主管卡或特主卡,並登記備查簿內備查。4.記帳如有錯誤,其沖帳資料及重新輸入之正確資料,須印錄於傳票背面加蓋私章後送請核章。5.若客戶僅繳納利息則只須以畫面【】登錄認證二聯式放款利息收入傳票。6.取款憑條認證時間應先於轉帳收入傳票。1.背面如有沖帳資料須核章。2.經主管核准使用主管卡之特殊交易備查簿,翌日應與主管授權明細表逐筆核對。3.應責付覆核人員或非經辦人員抄送對帳單。*3598.06.26\n注意事項櫃員4.計息之基本觀念:(1)計息利率以年息為基礎。(2)計息方式以期間為準。短期放款一年期以下之放款:採按日計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日數×年利率(%)÷365】中長期放款(超過一年期以上之放款):採按月計息,其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年利率(%)÷12】,不足月部份,則按日計息,其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零星日數×年利率(%)÷365】5.借款人若有逾期繳息或到期未清償債務,除按原訂利率計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內按原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6.以本會存單為質之借款利息,原則上仍應按月計收利息,惟如約定存單利息到期以單利一次計算(即中途不領存款利息),且到期時其存款利息多於放款利息者,以存單為質之放款利息,亦得約定於到期時一次計收。7.利息之計收以元為單位,未滿一元者四捨五入。8.計息期間與繳息日除專案貸款另有約定外,均採按月計算,計息期間則以前月某日到本月同一日表示。短期與中長期授信計息方式雖有不同,但計息期間之表示方式相同。9.採本金(或本息)平均攤還而遲延清償時,除依上述計收違約金外,得另加收應攤還本金另按原授信利率計收遲延利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不得在原訂每期攤還本息金額中扣繳,須另行繳納。10.當日借款當日清償應收一天利息(若未拿離櫃檯則免收),若以他行票據清償需俟票款兌現後始可抵用清償。11.若借款戶全部清償,應於借據上加蓋解約戳章後交還客戶。12.借款戶清償後要求取回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書類時應請客戶於登記簿上簽收。五、簽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暨發還債權憑證作業3598.06.26\n流程圖客戶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書面或口頭申請1.查詢借款人主、從債務2.簽擬同意塗銷抵押權簽辦單3.填製抵押權塗銷同意書4.登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登記簿5.登錄債務清償登記簿6.登錄認證債務清償證明書7.會章9.抵押權塗銷同意書送會務單位用印後連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火險保單等,交予客戶10.請客戶於債務清償登記簿上簽收11.裝訂留存同意塗銷抵押權簽辦單、債務清償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影本12.收存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火險保單8.核定工作說明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1以畫面【】查詢列印放款交易明細,以畫面【】查詢擔保品內容明細,以畫面【】查詢列印借款人歸戶,以畫面【】查詢列印保證人歸戶,確認借款人於本會之主、從債務已全部清償始可開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2.1簽擬同意塗銷抵押權簽辦單。3.1填製抵押權塗銷同意書。4.1登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登記簿。5.1登錄債務清償登記簿。5.2將同意塗銷抵押權簽辦單、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登記簿、債務清償登記簿交記帳員登錄。9.1抵押權塗銷同意書送會務單位用印後連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火險保單等,交予客戶。10.1請客戶於債務清償登記簿上簽收。11.1裝訂留存同意塗銷抵押權簽辦單、債務清償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影本。6.1以畫面【】登錄認證債務清償證明書後交會計會章確認債務已清償。7.1確認債務已清償後蓋私章送請核定。8.1確認債務已清償後於同意塗銷抵押權簽辦單上核定。8.2審核認證欄內容與債務清償證明書是否相符後將文件交櫃員。注意事項1.授信案件中之「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餘檔卷由各授信經辦人員負責保管。已清償案件亦應集中保管,保存年限五年。六、覆審作業3598.06.26\n流程圖覆審人員分部主任督導人員信用部主任總幹事櫃員1.申請放款戶餘額一覽表2.填製放款覆審報告表3.審核4.審核5.登錄重要個案覆審備查簿6.審核7.核定9.缺失改善具報8.裝訂留存放款覆審報告表副本、正本併入放款案件10.覆查11.填製放款覆審報告表12.審核13.審核14.審核15.核定有缺失無缺失工作說明覆審人員分部主任督導人員信用部主任總幹事櫃員1.1向資訊室申請列印放款戶餘額一覽表。2.1填製放款覆審報告表送督導人員。10.1針對缺失事項進行複查。11.1填製放款覆審報告表送督導人員。3.1審核放款覆審報告表應填載事項是否齊全正確後交督導人員。12.1審核放款覆審報告表應填載事項是否齊全正確後交督導人員。4.1審核放款覆審報告表應填載事項是否齊全正確後送信用部主任審核。5.1登錄重要個案覆審備查簿。8.1裝訂留存放款覆審報告表副本,正本交授信人員併入放款案件。13.1如4.16.1審核放款覆審報告表應填載事項是否齊全正確後送請核定。14.1審核放款覆審報告表應填載事項是否齊全正確後送請核定。7.1審核放款覆審報告表應填載事項是否齊全正確後核定。7.2無缺失案件交督導人員。7.3有缺失案件交櫃員改善。15.1審核放款覆審報告表應填載事項是否齊全正確後核定。9.1針對缺失事項進行改善並請覆審人員再次覆審。注意事項1.授信覆審之方式:(1)一般案件覆審:就營業單位一般授信個案作書面之覆審為原則,必要時亦得實地加以覆審。(2)重要個案覆審:對達一定金額(依內規規定)以上之授信個案,或特定個案,並應至少每一定期間實地勘查一次覆審。(3)抽查:對營業單位自行覆審之授信個案予以抽查。2.授信覆審之內容:(1)徵信資料之覆審。(2)借款用途之覆審。(3)償還來源之覆審。(4)擔保品之覆審。(5)授信手續及保全行為之覆審。七、存單質借作業3598.06.26\n流程圖客戶授信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填寫借款申請書存單身分證件印鑑存摺2.檢視(1)身分證件(2)借款申請書(3)存單(4)印鑑3.驗印退還身分證件4.核定13.借據登錄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後,連同存單交大出納簽收保管。14裝訂留存借款申請書、簡易貸放/存單質借登錄刪除單。15.將存摺、放款繳息備查卡交予客戶16.收取存摺、放款繳息備查卡8.登錄認證(1)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2)簡易貸放/存單質借登錄刪除單(3)列印傳票、放款備查卡9.傳票轉帳、編號10.核對借據及於放款申請書上蓋轉帳章。11.核章12.收執傳票5.簽訂借據6.檢視借據7.填寫(1)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2)簡易貸放/存單質借登錄刪除單(3)貸放傳票工作說明授信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2.1核對身分證件確認本人親自辦理,請客戶於經辦員面前親自簽訂各項契據。2.2檢視借款申請書應載事項是否齊全。2.3會定期(儲蓄)存款經辦核對印鑑。6.1檢視借據應填寫事項是否齊全正確。7.1填寫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7.2填寫簡易貸放/存單質借登錄刪除單。7.3製作轉帳傳票,借:一般放款貸:活期(儲蓄)存款13.1借據登錄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後連同存單交大出納簽收保管。14.1裝訂留存借款申請書、簡易貸放/存單質借登錄刪除單。15.1將存摺、放款繳息備查卡交予客戶。3.1核對印鑑是否與原留印鑑相符後送交授信人員。8.1以畫面【】登錄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8.2以畫面【】登錄認證簡易貸放/存單質借登錄刪除單、轉帳傳票(借:一般放款貸:活期(儲蓄)存款)、放款繳息備查卡。9.1核對轉帳傳票金額相符後蓋轉帳章及私章並編號。10.1放款批覆書上蓋轉帳章及核對借據並蓋私章後送請核章。12.1收執轉帳傳票,於營業終了交櫃員結帳。4.1於放款批覆書上蓋章核定。11.1審核轉帳傳票、簡易貸放/存單質借登錄刪除單認證欄與借據、存單內容是否相符並蓋私章後貸放資料交給櫃員。*授信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3598.06.26\n注意事項1.申請質借人限原存款人。2.辦理質借限於原簽發存單之單位。3.質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所約定之到期日。4.質借金額以存單面額之九成為原則。5.貸放款應轉入原存款人之存款帳戶。6.質借利率依本會規定核計。7.存戶應於存單背面同意給付欄加蓋原留印鑑,並註明質借日期。八、存單質借清償作業(現金)3598.06.26\n流程圖客戶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放款繳息備查卡(或通知單)現金2.受理備查卡4.點收現金;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上蓋現金收付章、編號5.登錄現金出納簿6.填寫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3.登錄認證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7.登錄存單狀況解除及解除存單質押事項戶況8.核章9.收執傳票10.收據、借據、存單交予客戶11.請客戶於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上簽收12.收存收據、借據、存單工作說明櫃員記帳員主管(有權簽章人員)2.1受理備查卡,交記帳員登錄認證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4.1金額超過新臺幣○○萬元由須由大出納收款。4.2點收現金並於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上蓋現金收付章、私章、編號。5.1登錄現金出納簿。5.2現金單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則要登錄登記簿。5.3現金單筆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授權○○電腦共用中心彙整申報)5.4將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送請核章。6.1填寫存單事項登錄單解除質借戶況。10.1借款全部清償後,應於借據上加蓋解約戳記,並於存單背面加蓋質權解除日期,送請核章後,收據、借據、存單交予客戶。11.1請客戶於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上簽收借據並加蓋日期。3.1交易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含)以上,以畫面【】登錄交易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金額並認證於傳票背面。3.2以畫面【】登錄認證三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若已逾期五日繳息則須登錄認證五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交櫃員。7.1以畫面【】解除存單質押戶況。7.2以畫面【】解除認證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8.1審核傳票內容是否正確。8.2審核存單戶況解除、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內容是否正確。8.3確認清償後於存單背面質權解除欄蓋私章後送交櫃員。9.1收執傳票於營業終了時交櫃員結帳。注意事項1.借款期間按日計息。2.存單到期借款人未清償債務,除按原訂利率計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內按原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加計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3.當日借款當日清償應收一天利息(若未拿離櫃檯則免收),若以他行票據清償,需俟票款兌現後始可抵用清償。1.若客戶不知應繳金額若干時可以畫面【】查詢後告知客戶。2.記帳如有錯誤,其沖帳資料及重新輸入之正確資料,須印錄於傳票背面加蓋私章後送請核章。1.背面如有沖帳資料須核章。2.經主管核准使用主管卡之特殊交易備查簿,翌日應與主管授權明細表逐筆核對。九、存單質借清償作業(轉帳)3598.06.26\n流程圖客戶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1.填寫取款憑條放款繳息備查卡(或通知單)、存摺2.受理備查卡、存摺、取款憑條3.檢視取款憑條4.驗印5.填寫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6.登錄認證取款憑條、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印錄存摺7.登錄存單狀況解除及解除存單質押事項戶況。8.傳票轉帳、編號9.核章11.收據、借據、存摺、存單交予客戶12.請客戶於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上簽收13.收存收據、借據、存摺、存單10.收執傳票工作說明櫃員記帳員會計主管(有權簽章人員)2.1受理備查卡、存摺、取款憑條。3.1檢視存摺之帳號與取款憑條是否相符;取款憑條之金額、戶名、日期等是否填寫齊全正確。4.1核對印鑑。5.1填寫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11.1借款人全部清償後,應於借據上加蓋解約戳記,存單背面加蓋質借解除日期,送請核章後,將收據、借據、存單及存摺交客戶收執。12.1請客戶於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上簽收借據,並加蓋日期。6.1以畫面【】登錄認證取款憑條並印錄存摺,再以畫面【】登錄認證三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若已逾期五日繳息則須登錄認證五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或以畫面【】登錄認證三聯式(或五聯式)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連動認證取款憑條,再以畫面【】補登存摺。7.1以畫面【】解除存單質押戶況。7.2以畫面【】解除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8.1核對取款憑條、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金額相符後蓋轉帳章並編號後送請核章。10.1收執取款憑條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於營業終了時交櫃員結帳。9.1審核認證欄內容與取款憑條、存摺及放款本金、利息收入傳票是否相符後交會計收執。9.2將存摺、收據交予櫃員。9.3審核存單戶況解除、存單事項變更登錄單內容是否正確。9.4確認清償後存單背面解除欄蓋私章後送交櫃員。注意事項1.取款憑條上之印鑑如與印鑑卡原留印鑑不符,應即拒絕轉帳。2.借款期間按日計息。3.存單到期借款人未清償債務除按原訂利率計息外,自逾期日起六個月內按原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加計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4.當日借款當日清償應收一天利息(若未拿離櫃檯則免收)。1.若客戶不知應繳金額若干可以畫面【】查詢後告知客戶。2.取款條或本會票據驗印欄未經櫃員蓋章、不得記帳。3.存入本會票據、取款憑條、支付憑證時,應先辦理登帳後交會計轉帳。1.取款憑條應先辦理登帳且登帳時間應早於貸方傳票。1.背面如有沖帳資料須核章。2.經主管核准使用主管卡之特殊交易備查簿,翌日應與主管授權明細表逐筆核對。3598.06.26\n參、徵信及授信作業手冊一、申請前洽談(一)以洽談方式先予了解下列基本事項:1.身分是否為會員?入會年月日?若為非會員,是否為法令所許可之承做範圍?是否為本會利害關係人?2.客戶職業、經營事業情形。3.借款資金之用途、金額、期限及還款來源和方式。4.是否能提供適當之擔保品?5.本會及他行社之存、借款情形。(二)扼要說明授信須知:1.以書面方式說明申請貸款時,需要準備及提供資料之內容與項目。2.授信之種類:(1)依擔保品之有無分:擔保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A.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B.動產或權利質權。C.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D.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無擔保授信:無前項各款擔保之授信。(2)依期間分:短期授信:授信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中、長期授信:授信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授信;超過七年者,為長期授信。3.擔保品以容易處分者為限。4.各類授信保證人之條件及規定:(1)無擔保授信,須覓妥農會漁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兩人為原則。但農會漁會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2)保證人之財產經限制登記者,原則上不得為授信保證人。(3)企業戶之授信,其參加連帶保證者,如為合夥組織,應由全體合夥人參加;如為公司組織,以全體董監事參加為原則,必要時亦可以主要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並另徵取更有資力者為連帶保證人。(4)土地、房屋若有出租需附租賃契約或影本。(5)信用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信用部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足額擔保」係指信用部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信用部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應以一定金額為限」,目的在使保證人知悉其保證責任之範圍,即所保證之債權,應限定於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而所指「一定金額」,除具體約定之特定金額或主債務金額外,另得約定包括民法第七百四十條規定之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為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22897.12.23\n信用部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信用部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求償不足」宜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於信用部經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債務人納稅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可證實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者,即屬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信用部得參照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為避免爭議,信用部依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因未取得足額擔保而徵取連帶保證人時,應向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其保證之法律責任及風險並請其簽立連帶保證人責任宣告書。連帶保證人責任宣告書與借據一併裝訂並加蓋借款人、保證人騎縫章;辦理擔保物抵押權設定時,應使擔保物提供人瞭解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要求清償證明時,其借款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已完全清償,應立即發給,不得推拖。銀行法第12條之1規範之對象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係以資金用途為規範之重點,故信用部辦理代償業務時,仍應審酌區分其資金實際用途,如其目的係為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者,仍須受銀行法第12條之1之規範。(6)前項規定,信用部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規範,並將辦理情形列入內部稽核。(三)受理與婉拒:1.受理:經晤談後,認為可受理授信案件時,應辦事項:(1)將「授信應提供之資料清單」,依客戶別需要,勾選後交由客戶請其準備。(2)將授信申請書、同意農會漁會查詢信用同意書、個人資料表、企業用資料表(或簡易資料表、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及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或企業戶之同一關係企業資料表),交由客戶自行填寫。有關填寫方法、填寫事項及所需檢附表件應妥為說明,一次索齊,切勿使客戶徒勞往返,致生怨言。(3)必要時引見主管人員:將客戶擬貸款之有關細節,向主管人員報告並引見。2.婉拒:(1)如客戶欲申請之案件,不合於現行法令或非農會漁會辦理之業務者,應口頭予以婉拒;或建議客戶改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2)對於申請案件,不論准駁,均應登記於「授信申請登記簿」(如附件)備查。二、受理申請(一)授信部門人員於接到「授信申請書」時,應依下列手續辦理:1.檢視申請人所提出之各項表件、資料是否齊全。2.檢視「授信申請書」及有關表件書類上客戶應填載事項或應簽章處是否齊全。3.上述事項經檢視無誤後,於授信申請書上加蓋收件日期戳記及印章,並依序編號登記於「授信申請登記簿」,將授信申請書及有關表件書類送交主管分案。(二)主管於收到案件後,應即將案件分交指定之徵信人員辦理徵信調查,並於「授信申請登記簿」上記載。22897.12.23\n三、徵信調查(一)個人授信戶徵信調查:對個人授信案件之徵信,實地查證資料之重點有一般基本資料、家庭狀況、擁有不動產情形、投資或所經營事業情形。1.一般基本資料:瞭解資料表所填寫之個人基本資料,與戶籍登記資料暨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如事先已徵取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等,可與資料表核對之,但實際上,如設籍與實際住處不同時,非經實地詢證,殊難發現。2.個人品格:注意其學、經歷、嗜好、社會活動力與業界聲望等。3.家庭狀況:通常有配偶、子女者其生活之穩定性較高,對債信亦較具責任感;惟扶養親屬人數較多時,家庭負擔亦較重。4.擁有資產情形:查閱借、保戶所提供個人資料表,逐項核對各項資產資料,以了解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及租賃情形。5.投資或所經營事業情形:對個人資料表所填寫之經營事項或投資事業,或就徵信所知悉者,可請其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其從事企業經營者,可參考企業之徵信,增加對借戶之瞭解。6.其他調查:(1)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信,瞭解其使用支票信用情形,但個人授信金額在參佰萬元以下,如已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不動產為擔保者,免辦理票信查詢。(2)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借款人及保證人之主、從債務餘額,及其還本付息履約情形,是否有逾期紀錄甚或產生呆帳情事,以及其使用信用卡信用狀況等。(3)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23條等相關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依法登記之特定目的,並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資料,或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為避免信用資料遭不當查詢利用,影響全國徵信及信用制度之健全發展,對於信用部欲查詢客戶之信用資訊時,須徵取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查詢當事人之信用資料(4)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或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或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核對;上述資料亦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替代。但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5)信用部辦理消費性放款,應請依下列事項注意辦理:對借戶填寫之申請書資料內容應詳為查證,如借戶任職之公司行號是否確為經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之公司行號,該公司行號電話號碼經與查號台查得之電話號碼是否相同等,均應經查證程序,如查證發現借戶填寫之任職公司行號未向相關單位申請登記,或其電話號碼與查號台查得之電話號碼不同或電話號碼於查號台未登記,應衡酌採取適當查證確認或實地調查程序,以避免遭歹徒以輾轉轉接電話方式冒名接受電話徵信。對借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應至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查詢並確實核對客戶身分,以防範不法人士持偽冒身分證冒貸。22897.12.23\n對借戶提供之財力證明文件如: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銀行存摺等資料,應詳細審查其真偽,必要時並應向稅務機關、證明書簽發單位或金融同業查證,以防範以偽造不實之財力證明資料冒貸。7.辦理個人授信應依據授信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際需求,及評估還款能力。(二)企業授信戶徵信調查:1.資料蒐集與查詢:(1)企業授信戶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短期授信A.授信戶資料表B.登記證件影本C.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D.董監事名冊影本E.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F.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G.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H.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I.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J.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中長期授信A.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上述a至j相同外,總授信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以下同)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表、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B.其他中長期授信,除與上述a至j相同外,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營運計畫表、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於受理申請時,依其組織、借款金額、用途、期限、償還計畫等之需要,一次徵提齊全。(2)其他相關資料:向票據交換所調查票信。利用經濟部網址:www.moea.gov.tw之「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與授信戶所提供之「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查驗公司基本資料是否相符。利用聯合徵信中心及銀行同業之資料,以了解客戶與銀行往來及信用之情形。目前聯合徵信中心可提供查詢之項目包括: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企業財務資料、當月授信戶借款資料、上月授信戶借款資料、最近年度六個月授信戶借款資料、最近年度十二個月授信戶借款資料、上市股票公司營業額資料、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資料、企業授信變動資料、會員機構受理反面承諾資料、記帳關稅保證資料、承租人租賃資料、大額退票資料、廠商進出口資料、個人信用資料、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資料、公司營業項目資料、分公司統一編號索引、分公司登記基本資料、以及授信戶逾期、催收及呆帳資料等。由往來對象之同業了解其負責人之性格、風評、信譽、經營能力及營業狀況和業界地位。由其所加入之同業公會了解該行業之一般動態、經營現況和將來趨勢。側面調查往來上、下游產業對象(即進貨、銷貨對象)、與其往來密切之廠商,以了解負責人之品格、嗜好及信用、風評。22897.12.23\n利用報章雜誌及民間徵信機構等與往來對象有關之現有資料,如產業報導、市場行情、廠商介紹、經濟和社會新聞刊載與往來對象有關之新聞,皆甚具參考價值,惟應注意時效及精確性。向政府機關查閱有關資料如下:A.地政事務所:查閱不動產登記及他項權利設定情形。B.建設局、監理處:了解動產質押設定及信託占有登記。C.國貿局:查詢進出口績優廠商。D.政府機關之統計資料:包括行政院主計處、經濟部統計處、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局、關稅總局、交通部等機關編印之月報、季報或年報等資料。其他與經濟景氣及行業動態有關之資料。2.資料之整理分析:(1)企業概況分析:應檢討之項目如下:沿革:A.創設緣起。B.業務變遷。C.資本變遷。D.組織型態、企業名稱之演變。E.經營者之更替。資本關係:A.股東概況及資本變動趨勢。B.股東結構。C.股票市價及增資能力。D.家族公司。經營者:即董監事、總經理等。A.各經營者個人之經歷、信用、資力。B.實際經營者及繼承者。C.經營者之結構及相互間關係。D.經營者對於近代經營管理之觀念和展望。營業概況:A.生產狀況。B.銷售狀況。C.未來之產銷計劃。勞務狀況:A.從業員工之構成與品質、流動率、薪給水準。B.員工年資及勤務狀況。設備情形:A.場地條件。B.設備內容。C.技術水準。關係企業:A.企業概況。B.關係發生之經緯。C.關係企業之現狀。D.將來性之預測。銀行往來:A.存款情形。B.借款情形。C.綜合檢討。(2)業界分析:調查業界從事分析之前,應先了解被調查對象之事業內容,針對該事業內容進行調查。其調查項目,雖因行業而有別,其一般項目如下:掌握業界現況:A.業界歷史。B.企業結構。C.需求趨向。D.生產趨向。E.價格、獲利情形。F.行銷機構。將來之展望及問題。業界地位、特色:A.業界地位。B.市場佔有率。C.企業特色。(3)財務分析:財務分析之目的:財務分析係指應用分析的工具及技術,從財務報表中整理一些對決策重要且有用的資料系統,以幫助決策的過程。換言之,財務分析乃是從財務報表的資料中,尋求有用的資訊,以評估借戶管理當局的績效,預測未來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從而幫助授信之決策。財務分析本身並不能代替良好的判斷,它僅提供一個健全而有系統的基礎,以供合理判斷的執行。財務分析之工具:A.比較財務報表:將兩年度的報表,就其相關項目加以比較,以明瞭其變動之趨勢,即變動之方向、幅度及速度,並分析相關項目之變動是否合理。(例如比較兩年之資料時發現銷貨增加五%,但銷貨運費增加一○%或應收帳款增加三%等均為不太合理的現象,應進一步追查原因。比較兩年度的變動時,應同時考慮相對值與百分比的變動,以免導致錯誤的判斷,如成本百元的項目增加一○○22897.12.23\n%,其影響遠不及成本萬元增加一○%)。B.指數趨勢分析:三年以上的財務報表,適合用指數分析。如選定一年作基期,將其餘各年度與基期比較,則長期趨勢較為明朗。基期之選擇非常重要,應選擇較正常的年度作為基期。作長期趨勢分析時,應特別注意會計原則的改變及通貨膨脹的影響,如有巨幅通貨膨脹時,最好能根據物價指數調整財務報表,以免歪曲趨勢。C.共同比財務報表:指完全以百分比表達之報表,通常用以分析損益表中銷貨成本、毛利、管銷費用、本期淨利等佔銷貨收入之百分比。資產負債表可以總資產為一○○%算出各項資產佔總資產的百分比為多少。此種報表可以發現借戶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的內部結構,適於作結構分析,並可將不同事業個體的共同比財務報表加以比較,以發現明顯的結構性差異。D.比率分析:即是計算報表中具有意義、關係之兩個項目之比率,藉此比率以判斷財務狀況營業結果之分析方法。此種分析必須與過去之標準或同業的比率相比較才有意義。各項財務比率如下:A.財務結構分析:a.自有資本比率:淨值÷資產總值。b.固定長期適合率:(固定資產+基金+長期投資)÷(淨值+長期負債)。c.固定比率:固定資產÷淨值。B.償還能力分析:a.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b.速動比率:(流動資產減存貨)÷流動負債。c.負債比率:負債總額÷淨值。d.利息保障倍數:(稅前淨利+利息費用)÷利息費用C.經營能力分析:a.應收款項週轉率:銷貨淨額÷應收款項。b.存貨週轉率:銷貸成本÷存貨。c.資產週轉率:銷貨淨額÷資產總額。D.獲利能力分析:a.銷貨成本率:銷貨成本÷銷貨淨額。b.管銷費用率:管銷費用÷銷貨淨額。c.財務費用率:財務費用÷銷貨淨額。d.純益率:淨利÷銷貨淨額。e.淨值報酬率:淨利÷淨值。f.資產報酬率:淨利÷資產總額。E.成長能力分析:a.營收成長率:(本年營業收入減去年營業收入)÷去年營業收入。b.純益成長率:(本年純益減去年純益)÷去年純益。c.淨值成長率:(本年淨值減去年淨值)÷去年淨值。(三)訪談及調查:1.實地調查:又稱直接調查,係對往來對象提供資料之一項求證工作。其調查方式有二:22897.12.23\n(1)面談:主要對象為經營階層,如經營者及各部門之負責人。其目的是希望由不同人員、不同角度,聽取各有關問題之實情說明,及核對有關資料和詢問應查明之事項並據以瞭解其作風性格及經營哲學。為此,於面談前宜有充分準備,將有關問題事先列記,以有系統、有組織、有技巧及主動之交談方式發問,使其於交談中,不自覺地說出我們希望得到的資料,切忌逐條式的發問及被對方引開話題,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可不易圓滿達成訪問任務。面談時宜注意之事項有:事先約好訪問時間並準時到達,以避免屆時找不到適當訪問對象或因受訪者業務繁忙而草草應付,對於我們欲了解之問題無暇詳述,致面談工作徒勞無功或績效不彰。儘量接觸關鍵性的首腦人物。因其成敗將深深影響企業之經營,故對於經營者之為人、見識、經營方針及經營意願甚至身體健康狀況均須了解。接觸其他經營層。事前就生產、銷售、財務、技術、人事等分別準備訪問重點,並請各部門負責人說明,較能觸及核心。可以對不同的人查詢同一問題,但儘量不要以同一問題多次詢問一個人,以免浪費時間,引人不快。惟為多方求證,瞭解事實應從各種不同角度來探詢同一問題。隨時留意掌握談話氣氛,注意談話時間、對象及地點,不要將問題問得太急,局面弄得太僵,致引起反感。(2)現場調查:目的在於了解往來對象之實際情形,即藉由面談交換意見而進行查證工作,再利用現場觀察之便,了解授信戶之實際狀況。其準備工作為根據已蒐集之資料、行業動態、同業及面談資料加以分析探討,並據而將疑問及準備重點擬出,以利現場調查工作之進行。而借戶因經營型態之不同(如買賣業、服務業、製造業、運輸業及農漁牧業等)、經營規模之不同(如中、小型企業)、及授信性質與期間之不同(如設備資金、週轉金、長期借款等),其調查及印證之重點自應有別,方能收事半功倍之效。2.側面調查:又稱間接調查,即從第三者方面獲取與往來對象有關之一般經濟狀況。產業動向、行業動態、業務狀況及其相互往來情形等各種信用資料,以查證調查對象所提供資料與情報之可信度,同時用以證明實地調查所作的判斷是否客觀正確。以國內目前的環境,企業資料公開的作法尚未普遍,運用側面調查方式更顯得重要,尤其是調查對象提供之資料有不足及有所限制的情況下,更須以側面調查為主體。(1)側面調查的對象及調查事項:信用調查所必須蒐集的相關資料前已述及,惟對往來對象及調查重點,簡述如下:經銷商、代理商:產品之風評(如以機械為例,了解其操作的難易、故障情形、耐久性及實際使用的精密度等)、與其他廠產品之比較、今後之訂貨預測、收款條件、最近之銷售及數量,如經由代理商銷售者其流通途徑、需要之動向等。進貨廠商:付款情形、能力、最近之購貨量值。往來銀行:存款之存提情形、過去之往來情形、借款情形、繳款與償還情形、今後往來之展望。主管機關及公會:主管機關之看法見解和評等;公會對同業的事業計畫、相同產品之產銷計畫之評估;往來對象的業界地位、產銷實績、產品品質、設備概況、進貨成本、銷售狀況等在同業的比較。同業:同業動態、展望、經營者之風評、能力等。(2)側面調查應注意事項:對調查對象之情況應予保密,切不可損害其信用,對被查詢對象之信用,同樣應予絕對保密。查詢事項事先應有充分之準備,儘量縮短調查時間,減少麻煩對方。重要問題可向不同對象查詢,應避免就同一問題重複向同一對象查詢。查詢對象在遠地時,應配合調查進行時機,預先發函查詢,使必要之情報得以及時入手。22897.12.23\n應注意側面調查對象之客觀性,避免受到有意之扭曲及攻訐。四、徵信報告(一)徵信報告之類別:農會漁會目前採用的徵信報告分為兩類:1.表格式:係營業單位徵信人員填製之徵信報告表,分四種:(1)個人用徵信報告表―適用於個人名義申貸之借戶及保證人,亦適用於企業授信案之負責人及連帶保證人。(2)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甲):適用於企業戶在金融機構總歸戶授信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3)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乙):適用於企業戶在金融機構總歸戶授信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4)小規模營利事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丙):適用於歸戶授信金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足額擔保者。2.報告式:係徵信單位人員所撰寫之徵信分析報告或徵信調查報告。(二)徵信報告撰寫應注意之要點:1.徵信單位應依誠信原則,公正平實撰寫徵信報告,不宜對授信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2.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公正、客觀立場分析。3.徵信報告書內容必須一致、簡潔明晰,避免前後矛盾。4.較長之報告,應於首端另備提要。5.徵信報告為機密文件,專供內部授信有關人員參考,不得提示客戶或作為拒貸之藉口。6.徵信報告書一經判行,除非繕校錯誤或筆誤,不得更改,其有再加以說明之必要時,得另以補充說明之。(三)徵信報告之填寫:1.個人用徵信報告表:本表分基本調查、覆查資料二部分。基本調查資料部分,於借戶開始往來時填製,嗣後覆查資料部分得以每年覆查一次為原則,惟對於提供農會漁會擔保之不動產資料部分,應於借戶申請轉期、增貸或借款清償後再行申貸時,隨時辦理覆查,並就覆查資料填寫之。2.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甲):係適用於企業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在新臺幣三仟萬元以上者;本表分五頁,第一、二頁為固定資料部分,於借戶開始往來時填製,嗣後每三年重新填製一次;第三、四、五頁屬於動態調查部分,亦應於開始往來時同時填製,嗣後以每半年追蹤徵信時重新填製一次為原則,惟對於提供農會漁會擔保之不動產資料部分,應於借戶申請轉期、增貸或借款清償後再行申貸時,隨時辦理覆查,並將覆查情形註記於第三頁固定資產變動欄,如變動較為繁雜時,應另以附表說明。3.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乙):係適用於企業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未達新臺幣三仟萬元者;本表分二頁;其第一頁屬固定資料部分,於借戶開始往來時填製,嗣後每三年重新填製一次;其第二頁屬於動態調查部分,亦應於開始往來時同時填製,嗣後以每半年追蹤徵信時重新填製一次為原則,惟對於提供農會漁會擔保之不動產資料部分,應於借戶申請轉期、增貸或借款清償後再行申貸時,隨時辦理覆查,並將覆查情形註記於覆查紀錄欄內,如變動較為繁雜時,應另以附表說明。4.小規模營利事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丙):適用於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足額擔保者,本表全一頁,以每隔一年重新填製一次為原則。22897.12.23\n(四)徵信報告撰寫之要領:1.個人用徵信報告表:(1)表首:右上角應將營業單位及徵信報告表不分科目或金額一律序時編號、並將調查日期、覆查日期填明。(2)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配偶姓名及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各欄有關之資料,應詳實填寫。(3)學歷:將其最高學歷填寫。(4)經歷:將其過去主要經歷填寫,並註明社會關係,如對社會關係查證無結果或調查顯有困難者,不宜列入。(5)經營事業(或職業):事業名稱(或服務單位):將其所經營事業或服務機構之名稱、年資、職位填寫。所在地:將前項所屬之縣市區域或詳細之地址填寫。實收資本額、出資額:將其所經營事業的實收資本額及個人出資額等填入。經營業務種類:將其事業或服務機關所經營之主要業務填寫。(6)土地及建物:坐落所在地(地號、建號):將土地之地號、建物之建號所在地填寫。地目、等則、編定使用種類、建築完成日期等依地籍資料填記之。面積:土地及建物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持分:將其土地、建物所有權之持分數表示。使用情形、構造:將土地建物目前使用之情形(如自用或出租)予以填明。構造則依建物構造如鋼骨結構、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等填列。時價:將土地、建物分別以時價(分單價及總價)填入。公告現值:若係都市計畫內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表示,其餘則以評定地價表示。保險:將建物之保險情形及金額填明。他項權利:土地、建物如已設定他項權利,則將權利名稱、權利人及設定金額、日期、期間等分別填列,無設定他項權利則以「無」字表示。(7)土地及建物調查或覆查情形:將上述(6)項之資產調查及覆查日期予以填寫,並由調查或覆查之徵信員蓋章。前述覆查情形及變動項目應在本項內,對於該變動項目另以附表說明。(8)經濟狀況:將個人的存款(本會、他行)、有價證券、投資事業、其他資產等有關資產項目及借款(本會、他行、其他)、其他負債等有關負債項目,分別就調查及覆查當時之金額填寫,並計算淨值與合計額,若負債超過資產,其淨值以紅筆或負數表示。有關個人的保證債務,在調查及覆查時亦應查明列入,但不計入負債總額。(9)年度個人收支:個人收支之填記,係以年度為準,並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仟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申貸人所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並請其提供償債所得來源之説明。個人收入項目按勞務或事業收入、租賃及投資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四項,個人支出項目按個人及贍家支出、稅捐支出、利息支出、其他支出四項,分別填列並計算結餘。22897.12.23\n前述個人收支情形之填記,於年度結束至政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前編製徵信報告,其每年個人收支情形欄之第一年度,仍應根據上年度有關資料酌予匡計,並依前述須知辦理。借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額度達政府規定應核對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者,應自每年六月一日起於辦理授信案件之徵信時,填列上一年度個人收支情形,並於「核對紀錄及核對人簽章欄」簽章證明並加註核對日期。(10)銀行往來:票信情形:依據票據交換所及聯合徵信中心有關查覆資料,按有無退票紀錄及註記勾記之。償還情形:以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之授信餘額歸戶明細表所列資料,按「無授信」、「正常」、「有不良紀錄」等分別勾選之。對於有前列退票紀錄或不良紀錄者,並應於徵信員意見欄作適當之說明。本會最高借款額度及最高保證債務,就調查或覆查當時之情形,查明填列。2.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甲)(1)固定資料部分(第一、二頁)表首:右上角應將營業單位、徵信報告表編號及調查日期填明。名稱:將企業之中文及英文名稱分別填寫,如無英文名稱則免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代表企業身分之編號,舉凡有關納稅及借款統計資料皆以此為代號。代表人:應將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有關資料詳實填寫。地址、電話:應將其總公司及工廠所在地分別予以填寫。如非生產事業則工廠所在地免填。組織型態:可就表列型態予以勾選。參加公會名稱及會員等級:將其參加公會名稱及公會核定之會員等級予以填寫。沿革:主要分為資本、組織及負責人、主要業務及產品三項,應查明其創立時期、變動情形及變動原因、目前情形。如有公司主體未變而名稱改變之情形,應在其創立時期即將公司之前身列明,而變動情形應將變動之原因填入,至於實收資本情形則應將其金額、變動目的及變動方式分別填明。主要股東或合夥人:應將主要股東或合夥人之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及出資額、佔總股權比例等分別填寫,並將其他參與之事業名稱列明。實際經營者:應將實際經營之核心人物,擇要填寫,並將其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擔任本職期間、從事本業期間及關係事業一併填明。土地建物:A.座落所在地(地號、建號):應將土地之地號、建物之建號及所在地分別填寫。B.地目、等則、建築完成日期等依地籍資料詳填之。C.面積:土地及建物以平方公尺及坪之單位分別填列。D.持分:將其土地、建物所有權以分數表示。E.使用情形、構造:將土地、建物之使用情形(如自用或出租)予以填明,構造則依建物之構造填列。F.時價:將土地、建物以時價分別按單價及總價填入。G.公告現值:若係都市計畫內之土地則以公告現值表示,其餘則以評定地價表示。22897.12.23\nH.保險:將建物之保險情形及金額填明。I.他項權利:土地、建物已設定他項權利者,則將權利名稱、權利人及設定金額、日期、期間等分別填列,無設定他項權利者以「無」字表示。J.調查日期簽章:將本項資產之調查日期據實填寫,並由核對人或徵信人員蓋章。主要機器及設備:對該企業生產有重要影響之機器及設備之項目、廠牌、數量、購進日期及帳面價值、耐用年數、已使用年數及他項權利情形或其他參考事項均應一一填列。工廠水電供應情形:對於工廠給水來源及電力的動力馬力數或契約容量數查明填列。最近三年之產銷情形:將最近三年(期末)之商品種類、生產(或進貨)數量、金額以及銷售數量與金額分別填明,並將合計數值,填列於最末一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依企業造送之最近三年度(期末)比較財務報表,照本表格式歸類方式分別填入。若企業所提供報表會計科目之內容性質和歸類方法與本表未盡一致,應依內容性質調整後填入。有關財務資料來源,應於「報稅資料」、「會計師簽證資料」或「其他」三項中勾選之。財務分析:依照上述之最近三年比較財務報表計算其各項比率。最近三年繳稅資料:將最近三年繳納營業稅及印花稅總繳稅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暫繳)之資料分別填列。(2)動態調查部分(第三、四、五頁)表首:右上角應將營業單位、徵信報告表編號(應與固定資料部份同號)、調查日期及資料日期、上次調查日期填明。企業名稱:填寫中文名稱。經營者變動:應先將有無改組變動勾選。若無變動時,其他各項可不另填寫;若有變動時,應將變動原因、新加入或退出之股東幹部之姓名職稱及佔有股數詳予填明。資本:按有無變動及增資日期、金額、目前實收資本總額及增資原因及增資方式,予以勾選或填寫。固定資產:按有無變動及增減項目、價值及設定他項權利情形、重新估價情形予以勾選。惟如變動幅度較大或較為繁雜時,應另以附表說明,同時應將不動產之上次調查日期、最近覆查日期及覆查人員填列,以明對不動產價值覆查情形。生產狀況:A.原料供應(或進貨)情形:填明原料或商品項目、單位、每月需要量、安全存量天數、去年年底盤存情形、主要進貨廠商名稱、付款條件、所在地及電話應予填明。B.目前主要原料(或商品)存量情形:就原料或商品項目、儲存量、可用月數等項目予以查明填列。C.目前生產班數及每班工作時數予以查明填列。D.目前每月正常停工天數及非正常停工天數與原因分別查明填列。E.主要產品生產(或進貨)量值:將最近期間(期中或固定資料內新增之期末)資料,依照商品名稱、規格、該項產品佔總產值比例、截至目前累計產量、價值、目前月產量、設備最高月產量、一年來最高及最低月產量、實際發生月份等項目予以查明填列。22897.12.23\n銷售概況:A.主要商品銷售量值:填明商品名稱規格、該項商品佔總銷值比例、截至目前累計月銷量、銷值、目前月銷值、一年來實際最高最低銷值及其發生月份,並將合計數填列於最末一欄。B.目前主要商品存量情形:填明主要商品項目、儲存量及可供銷售的月數。C.商品銷售情形:a.將主要銷售廠商、所售商品名稱、每月平均銷售量值及收款條件、銷售廠商地址及電話填明。b.銷售方式及結構:按內外銷所佔比例及銷售之方式分別予以填列。c.毛利率情形:依目前之估計及一年來最高最低百分比及發生月份填列。d.一般收款方式:將目前各種不同收款方式及所佔比率查明填列。員工:填列目前員工人數並註明技術人員、事務人員、男工、女工等之員額及最近一年最高最低人數及發生月份以及最近三個月薪資支出總金額數。銀行往來:根據本會存檔資料填明在本會存款總額、授信總額及過去於本會之存款與償還情形,倘曾發生退票及延滯情形應簡述其理由。另填明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總額,並勾選該資料查核方式。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依企業造送之最近(期中或固定資料內新增之期末)財務報表,照本表歸類方式分別填入。若企業所提供報表會計科目之內容性質和歸類方法與本表未盡一致,應依內容性質調整後填入。有關財務資料來源應於「報稅資料」、「會計師簽證資料」或「其他」項中勾選之。財務分析:依照上述最近時期之財務報表計算其各項比率。綜合評述:對於所列各項均應依具體事實予以評述,切避浮泛。其中「資金流向評估」得就所徵提之現金流量預估表、資金來源去路表或貸款運用情形等有關資金流向資料評估之。徵信員意見:應就企業信評勾選並加註其他參考事項。3.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乙):參照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甲)填寫要領填製。4.小規模營利事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丙):(1)對小規模營利事業辦理授信,應依規定徵提「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及其應檢附之基本資料。(2)徵信單位對於前項簡易資料表所填內容,應逐項檢查並(或)與其有關證照文件資料核對,其財產並應查明設定抵押權、租賃及質權情形等,必要時並得將有關資料影印存卷。(3)徵信單位對該授信案件,應查詢其與往來金融機構存借款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4)財務、營業概況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以供授信之參考。(5)綜合評述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徵信準則對企業授信案別徵信範圍之規定,依具體事實予以評述,切忌浮泛。(6)餘有關填表未盡事宜,則請參照企業戶徵信報告表(格式甲)填表要領填製。五、擔保物之種類、選擇及鑑估(一)擔保物之種類:可為授信之擔保者有下列幾項:1.不動產:(1)土地。(2)建築物。22897.12.23\n2.動產:(1)機器設備。(2)車輛。3.有價證券:(1)票據:依實際交易行為所發生之應收票據。(2)債券:國庫券、儲蓄券、公債、金融債券。(3)存單:本會之定期存款單、定期儲蓄存款單。(4)倉單。4.其他擔保品:家畜、原料、製成品、半製品及其他適當擔保品等。(二)擔保物選擇應考慮之要點:1.產權清楚、無糾葛並易於估價。2.具有市場性容易處分者。3.市價變動較少者。4.不易毀損變質及保管容易者。5.無設定他項權利者。6.農舍應與其坐落基地併同設定抵押權。7.不屬禁制品或法令禁止或限制為擔保物者;惟下列各種不動產不得受理為抵押物,但如債權確保上有必要徵為附帶擔保或追加擔保者,並依規申請核准時,不在此限。(1)已經設定抵押權,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之不動產。(2)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提供之不動產。(3)無租賃契約而由提供人以外之第三人佔有使用之不動產。(4)公用及公共使用中之不動產。(5)基地上之建築物不能同時提出為抵押之建築基地。(6)劣等地或風、水、旱等諸災害較大之不動產。(7)訴訟中之不動產或處分困難之不動產。(8)依都市計劃將要拆除或徵收之不動產。(9)禁建或劃為軍用地區之土地。(三)擔保物之鑑估:1.對於借戶或保證人所提供之擔保品(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應依「擔保品鑑價標準處理辦法」鑑估;其他擔保品得參酌金融同業相關規定、慣例辦理鑑估;如遇有特殊擔保品,可委託專業鑑估機構辦理,以為參考。2.閱覽謄本及往標的物所在實地履勘應注意下列重點,並註記於擔保品調查報告表:(1)坐落地點。(2)地形、地物之認定。(3)建築構造。(4)建築程度。(5)耐用程度。(6)抵押物用途之認定。(7)合法性之確認:是否違章或屬禁建區,有無遭徵收之可能。3.對於新建工廠或擴建貸款計畫則著重計畫案中有關產銷、盈虧、現金流量、財務結構狀況、生產技術、產製方式、生產設備及所需技術人才等項目,詳加調查、分析及評估。4.動產標的物調查應注意事項:(1)標的物是否屬於「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所列之動產、非屬該品類表之動產不予受理。(2)22897.12.23\n標的物之名稱、品質、規格、價值、數量是否與明細所列相符,並注意其有無瑕疵。如無法檢驗時,得由借款人提出合格證明文件證明或委託技術機構代為調查。(3)標的物有無糾葛情事或其他權利設定。5.受理倉單設質時,應注意事項:(1)應驗明是否具法律上應記載事項及背書有無連續等。(2)開發倉單單位與其營業登記項目是否相符。(3)質押倉單,以農會漁會認可之倉庫開發者為原則。(4)倉單上之抬頭人或最後背書受讓人,必須與借款或提供人名義相符,如由他人提供擔保物時,應一併徵求為連帶保證人。(5)倉單上所載物品數量,應切實與現物核對盤點,並注意保管期間倉租繳交情形。(6)存倉之標的物,應投保適當之保險,並以農會漁會為優先受益人。六、分析審核(一)審核授信的要領:就法律面與經濟面二項之審核說明:1.就法律面之審核:(1)自然人:借款及保證行為均係一種法律行為,為使法律行為有效發生,應先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以免債權罹於無效。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行為能力:以獨立之意思表示得使其發生法律上效力者。A.完全行為能力:a.成年人:年滿二十歲為成年人。b.已結婚之未成年人。B.限制行為能力:即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此等人雖得借款或保證,但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諾,方能發生法律上之效力。C.無行為能力:a.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b.禁治產人。自然人授信應注意事項:A.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具名借款,承辦授信時,應根據借、保人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資料確認之。B.借保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對於債權確保至關重要,而其區分主要係以年齡為準,因此對於年齡之確認應多加注意。C.以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名義申請借款或作保應予避免,如不得已承辦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之代理或允許方得辦理。D.依民法第一○八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提供未成年人之特有財產為設定抵押之放款,除優良客戶外,以不受理為原則,受理時除在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內應依內政部67.3.7.台內地字第七八○四二三號函釋示,敘明為子女之利益而設定。借款原因則須以親屬會議所附具之說明及其他可資確認該借款確為其子女之利益。22897.12.23\n親屬會議以最近親等之親屬五人組織之,惟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親屬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其組成應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第一順序、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為第二順序,如前順序之親屬不能或難以出席,以次順序之親屬充任時,須由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前順位血親不能或難以出席會議之證明或聲明。對親權人應確實查證,徵取親權人及其子女戶籍謄本,親權人如受禁治產宣告,或心神喪失或失蹤者不得行使親權,養子女應由養父母行使親權,繼父母不得對繼子女行使親權。(2)公司: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其取得法人資格須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設立,而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者。有限公司: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於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依公司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依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3)身份上之特別限制:會員與非會員額度之不同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會員授信提供擔保品有坐落地區及種類之限制:依各農會逾期放款比率之高低而有差異(詳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規定)。身份若為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理監事、總幹事或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但消費性貸款,不在此限。對上述第目人員辦理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其每筆或累計金額達農會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之半數以上者應提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之理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辦理。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100萬元以下小額放款,若符合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無擔保消費性貸款,因其非屬擔保放款,無須踐行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程序。2.經濟面的審核:評估借款人之信用情況,藉以提高授信品質,為授信業務中最重要之一環。若評估不當,不但影響債權之確保,亦將損及農會漁會之收益及流動性。因此為確保農會漁會債權,辦理授信業務應把握下列五項原則(即通稱之五P原則)。(1)借款戶(PEOPLE)責任感:能否有效的經營事業及依約償還債務,均有極密切之關係。經營能力:負責人從事本業之年資、經驗、專業知識及營運績效、獲利能力,以作為判斷之參考。銀行往來情形:存放款往來情形及查明過去有無借款延滯和退票之記錄。(2)資金用途(PURPOSE)必須瞭解借款之確實用途,瞭解其用途後,才能掌握還款來源。資金用途大致可分下列三種:購置資產:包括下列三種A.購置具有季節性的流動資產,如存貨週轉金。B.購置非季節性的流動性資產,如經常性週轉金貸款。C.購置非流動性的資產,如增置設備。替代股權:即借款戶以借款代替增資,此類貸款風險最高。償還既存債務:即以債還債。資金用途之審查要項如下:A.合法性方面:凡有違反法律規定或違背金融主管機關所訂規章及農會漁會所訂的授信政策者,均不得辦理。22897.12.23\nB.投機性方面:應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之授信為優先,不應支持投機用途的授信,以減低風險,保障存款客戶及會員之權益。C.符合經濟需要方面:借款人之產品及服務應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社會大眾所需要為原則。D.依資金用途決定研判應以短期或中長期授信承作,並應控制授信用途,避免資金流用他途。(3)償還來源(PAYMENT)金融機構辦理授信其債權確保有兩道防線:償還來源及債權保障。授信債權之歸償途徑有二:週轉金授信:其還款財源來自企業正常營運中之資產變換,如購料貸款,由原料加工製造為成品,成品收現即可償還貸款;如客票融資,當客票屆期提示收款,即可償還借款本息。對此種以資產之轉換為還款財源之授信,應注意其資產轉換之能力、應收帳款之處理程序、存貨之管理控制情形。資本支出授信:其還款財源來自內部經營所生之盈餘及折舊準備。(4)債權保障(PROTECTION)可分為內部保障與外部保障:內部保障:農會漁會與借款人間之直接關係。A.借款人之財務結構:債務負擔是否過重?獲利是否充裕?B.擔保品: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存單、倉單等均可作為擔保品。C.授信契約之限制條件:如授信期間內維持定額以上之淨週轉金、按期提供財務報表、股東墊款收回之限制、固定資產出售或出租之禁止、分配盈餘之限制等。外部保障:係指由第三者對金融業承擔借款人的信用責任而言。通常金融機構的外部保障有保證、背書等方式,因此外部保障的關鍵乃在於保證人、背書人之信用、資力等條件。(5)借戶展望(PERSPECTIVE)注意借戶所經營事業的展望,即就借戶行業別之前途及借戶本身將來的發展性,作一分析,再據以預估授信案件基本風險與預期利益,作為貸款與否的決定。(二)承作短期授信的基本原則:1.如係供借款人臨時性或季節性週轉金需要之短期授信,在貸放前農會漁會和借款人應互相協議,到期應即清償。2.貸放期間應配合營業週轉期,否則易被流作其他用途。3.要注意控制授信用途,避免資金移做他用,並應追蹤交易行為,掌握償還財源,以確保債權。4.防止重複融資:評估適度之授信額度。重複融資之型態有下列三種:(1)農會漁會內部各短期授信項目間,互相重複融資(例如墊付國內票款、外銷貸款、遠期信用狀及一般短期授信間之重複融資)。(2)農會漁會與他行間重複融資,或融資總額度超過應融資金額。(3)農會漁會短期授信與借戶其他流動負債重複。授信人員應詳實評估借戶之資金用途及償還來源,並採客觀合理的計算方法,訂定適度的授信金額。(三)承作中長期授信的基本原則:應依整體資金結構、資金來源性質及資產流動性予以調節。1.借款用途,應具備積極性與建設性,足以改善或增強其生存競爭能力。2.宜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品為原則,以加強債權之保障。3.應配合借款人之償債能力辦理分期攤還。4.由於中長期授信時限較長,風險較高,應考慮授信利率之變動。22897.12.23\n5.必要時應可在授信契約書內協定各項特約條款。一般中長期授信契約較重要之特約條款為:(1)維持最少限額以上的流動資金淨餘額。(2)發放現金股利的限制。(3)資本支出的限制。(4)其他負債的限制。(5)反面承諾。6.應要求借款人定期提出有關徵信與財務之資料並予以追蹤分析。(四)各類授信審查要點:1.週轉金貸款審查要點:(1)借款用途:授信週轉金貸款,應以確有還款來源者為限;其資金用途,應注意以短期週轉為原則,不得充作購置長期資產之用。(2)貸款期限:臨時性(季節性)週轉金貸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屆期清償。經常週轉金貸款之貸放期間得超過一年,並得准用中長期授信方式辦理。週轉金貸款之金額,應與借戶一週期之營業額相對稱,以避免過份融資或重複融資。貸款額度:A.短期(臨時)性週轉金之貸款額度,以不超過其營業旺季所需最高週轉金與淡季之差額為原則。B.經常週轉金之貸款額度,以不超過淡季所需週轉金總額為原則。其他:A.以短期授信方式申貸者,應以到期收回為原則。B.核貸週轉金貸款,應參考徵信人員作成對借款企業之徵信資料,就借戶之業務及財務狀況研判其是否具有償債能力,並得視借款企業之信用狀況、借款期限及金額,徵取擔保品。2.透支戶審查要點:透支係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帳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票款時,得在約定期限及額度內支用款項之經常性融資。(1)對象之選擇:透支戶應以信用卓著,並與農會漁會往來良好之客戶為限。透支的本質亦是一種授信,但與授信有別:因透支契約一旦訂定,客戶即可在透支額度內自由動用,隨時清償,故對客戶選擇自然比一般授信戶來得嚴格慎重。又農會漁會對於資金運用處於被動地位控制較為困難,因此透支方式之授信在農會漁會總授信額中所占比例不宜太大。(2)透支契約期間:由於透支具有前述特性,其額度適用期間應在短期授信(一年)期限內。(3)如客戶經常維持透支,且動用金額與所訂額度相近,即有失透支之意義,可衡酌實情改為一般短期授信較妥。3.墊付國內票款業務審查要點:(1)對象:凡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工廠及營業稅法免辦營業登記之農、林、漁、牧事業,其財產、業務正常並與農會漁會往來情形良好者,得提供國內應收遠期票據為還款財源,向農會漁會申請在票載付款日前,先行墊付局部票款。(2)客票內容:凡向農會漁會申請本貸款之應收客票,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等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者為限。禁止背書轉讓之客票以不受理為宜。(3)貸款期限:本貸款每筆融資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辦理分期付款票據之融資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放寬融資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22897.12.23\n(4)貸款成數:本貸款每筆金額以不超過所提供應收客票之八成為原則。(5)貸款額度:對企業辦理墊付國內票款,得按企業實際週轉需要,在農會漁會授信範圍內,預先核定墊付總額度,並准予企業在核定額度內循環動用。核定額度有效動用期限,應經常檢討,通常以一年為原則。對開業不久或籌備中之企業,得參酌企業信用情形、營運計畫及預定賒銷條件等,預估其一年內的營業額,據以核定其墊付國內票款總額度。對每一企業墊付國內票款總額度之計算參照下列公式辦理:(全年內銷金額/週轉次數)×墊付成數-其他銀行墊付國內票款金額=農會漁會得墊付國內票款總額度。註:週轉次數=全年內銷金額÷(應收帳款+應收票據)(6)客票之查核:辦理本貸款,對於借戶提供之應收客票應特別注意下列各項查核:對所提供之票據,應審查其法定要項是否齊全,借款人是否背書、背書是否連續?對借款人必須明瞭其實際營業情形、產銷近況、賒銷金額及該行業交易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及其信用地位等事項,以判斷票據是否依交易產生及是否能順行兌付。應注意提供之票據與借款人之營業種類及性質是否相當?關係企業之票據應慎重查證。對客票之查證,可擇其金額較大而往來陌生者加以查對;對有關帳冊或交易憑證之查對,則可對借款企業信用較差者辦理。票據是否集中由少數發票人簽發。(但發票人係財務及信用良好之優良廠商例外)4.票據貼現審查要點:(1)貼現對象:須為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或其他經濟事業或依營業稅法免辦營業登記之農、林、漁、牧事業者。(2)辦理票據貼現:以由合法商業行為所產生並符合票據法規定之匯票及本票為限。申請貼現之票據,須經申請貼現人背書,其為匯票者,並應經付款人之承兌。申請貼現之票據,自貼現之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止,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除合法商業行為所產生之票據得為貼現票據外,如訂金、保證金等之票據不得受理。貼現之票據,除係經金融機關承兌或保證者外,應對申請貼現人之信用及商業行為有充分之瞭解,並得斟酌申請人及票據關係人之信用,要求提供保證。5.個人消費性貸款審查要點:(1)對象:凡為購置房屋及修繕、購買耐久性消費品(如汽車、鋼琴)、支付學費、投資理財及其他消費用途而申請貸款之個人。(2)審查要項:消費貸款係以個人為主體,不論借款人借款用途為何,皆視為以個人或家庭消費為融資目的,不具有自償性,因此審查要項應包括穩定性因素、償還能力、償還意願、債權保障,以評估借款人在未來借款期間內,能否持續穩定的償還借款。穩定性因素:A.職業狀況:服務單位之規模、營運情況、設立期間、個人職位高低、服務年資、職務(業)所需之專業能力及薪給報酬結構等所顯示的穩定程度。22897.12.23\nB.居住狀況:自有或租賃、居住現址的年資及居住環境等所顯示的穩定程度。C.個人狀況:年齡、學歷、婚姻及子女狀況等所顯示的穩定程度。償還能力:A.每月可供償還之所得淨額與應還債務間之比率,其比率愈大,則償還能力愈可靠,愈小則借款人不能依約償還的風險愈大。B.借款人如有突發事故發生時,是否有其他償還來源填補。C.借款人總負債之變化趨勢(持續擴張或縮小),顯示未來償債能力之變化。償還意願:借款人之教育水準、社會關係、第三者風評、過去信用紀錄。債權保障:貸款金額與擔保品價值之比率(即貸放成數),其比率愈低,債權保障程度愈高,反之,貸放成數愈高,債權保障程度愈低,風險愈高。(3)除前述之評估外,並宜建立「個人信用評等標準」以輔助風險的評估。6.資本支出貸款審查要點:本貸款係指對於企業為購置固定設備如土地、建築物、生財器具、機器及運輸設備等所需資金而提供之貸款。(1)對象:以經營情形良好、財務結構健全及徵信資料完整,且能以盈餘或折舊準備為還款財源之借款人為原則。(2)資金用途:企業為追求利潤之增加或為求業務之發展,同時為求生產合理化,以提高品質、降低成本而做增加或更新設備之投資,其所購置之設備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運輸設備及其他生財器具等固定資產。資本支出之投資因金額甚鉅,且回收期間較長,因此投資方針或計畫如有錯誤,將對借款人之資金預算發生長期之不良後果,故對辦理資本支出貸款時應依借款人所提有關貸款運用之各種計畫是否妥當加以評估(如營運計畫、建築計畫),分析其可行性、經濟效益、償債能力及該行業國內外之景氣、市場情形、展望情況等作為核貸之依據,以減少產生延滯及難以收回之不良後果。(3)償還來源:資本支出貸款之主要償還來源為企業未來數年內預期可獲得的稅後淨利(保留盈餘的增加)及折舊準備等資金。註:稅後淨利及折舊準備才適合作為資本支出貸款償還來源的理由如下:A.盈餘是企業內部產生的最可靠而強有力的資金來源。企業經營均以追求利潤為最終目標。本貸款成立之主要原因,係授信者判斷並預期客戶在授信期間內能妥善運用所得到的授信資金,賺取充足的利益,以作為還款財源。B.折舊是機器廠房等固定資產的分期攤銷費用,雖然列為費用,但實際不發生現金支出,即不發生資金之流出,其資金仍以折舊準備科目保留在企業內部。此項資金在折舊年限內會有規律地產生,是相當穩定可以期待的資金,以它作為資本支出貸款之主要償還財源為適當。(4)貸款額度、期限及償還辦法審查之重點:借戶所提出之資本支出計畫以其自有資金支應三成以上,即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借戶所需資金之七成為原則,因此本項貸款以中長期貸款方式辦理,並以分期攤還為原則,其償還期限及每期攤還金額,應參酌所購置固定資產之折舊、攤提、貸款金額及該借戶之償還能力等,逐案核定之,惟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客戶所購固定資產之折舊期限。還款開始時,營業單位得視實際情況酌定「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客戶僅付利息,不還本金。(5)擔保品:資本支出貸款以提供擔保為原則,以減少農會漁會所負擔之風險。其為長期貸款者,以提供土地、建築物及生財機器設備為主;若為中期貸款,除了上述擔保品之外,得提其他擔保。22897.12.23\n(6)撥款方式:應按借款人提出之借款計畫,查核其實際工程進度或貸款實際使用情形後分批撥貸。(7)貸款條件:資本支出貸款屬中長期貸款,因此為減少中長期資金貸款之風險及督促客戶正常之營運,農會漁會在個案貸款契約中,特別明列某些融資條件,以要求客戶切實依約履行:隨時提供正確可靠之財務、業務資料。維持最低營運資金、流動比率及淨值。除經農會漁會同意,不得另行舉債,以及出售、出租資產之限制。保持一定比率之利潤。非達一定盈餘不得分派股利之限制。擔保品以農會漁會為受益人投保適當之保險。7.建築貸款審查要點:(1)對象:為取得建築基地並興建房屋之法人或個人。(2)借款用途及核貸成數:購地貸款:按所購土地評估總值扣除應計增值稅後之九成且不超逾其取得成本之七成為限。與地主合建保證金之貸款:依建築業者應支付地主之保證金額核貸,惟最高以不超逾基地評估價值之七成為限。興建房屋貸款:以一般房屋貸款方式辦理或依建築業者實際規劃預估建築物造價之七成為限。依建築業者實際規劃預估建築物造價認定時,應確實審核工案建築成本,必要時得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專業鑑價機構代為鑑估供參。營業週轉金貸款:辦理營業週轉金貸款,應以業績良好,財務健全,與農會漁會往來情形優良之客戶為限。以建築業者實際營業週轉金需要覆實評估,且不超逾最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金額之一成為限。惟對建築業者因個案需要實際支付之建築規劃、設計及樣品屋、廣告費等,得在徵提擔保品評估擔保放款值或評估總值之七成範圍內核貸。(3)貸款期限:依工程及銷售計劃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惟貸款種類為營業週轉金貸款者,其貸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4)應備文件:申請人應已取得建造執照,或已有具體之興建計畫,於申請時除檢送農會漁會規定之一般文件外,並應提供下列書件,以憑辦理徵信及審核。購地貸款:A.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B.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都市計畫外者為土地使用編定證明書)。C.具體之興建及償還計畫書。D.建築基地相片(顯示該基地臨路狀況及附近發展情形)。E.都市街道圖。與地主合建保證金之貸款:A.前項購地貸款所需書件。B.建築業者與地主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興建房屋貸款:A.建造執照。B.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證明文件並附上土地登記謄本。C.興建計畫書。D.房屋銷售(出租或自用)計畫書。E.借款償還計畫書。營業週轉金貸款:22897.12.23\nA.最近三年營業稅申報資料。B.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5)本貸款除興建房屋貸款及營業週轉金貸款得另徵擔保品外,餘應以徵取建築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農會漁會為原則。惟個案若有需要,得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請核准後,改徵其他適當擔保品。(6)除營業週轉金貸款外,申請人應書面承諾及辦理下列各款事項:供出租及借用之建築物,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應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農會漁會。供出售之建築物,應出具房屋貸款委由農會漁會辦理之承諾書。貸款未還清以前,興建中(或已完工)之建築物,不得設定任何負擔予他人。公司為前項各款之承諾時,應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並檢送會議記錄。(7)興建之建築物應以申請人為起造人,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有關書類(如委建契約、合建契約),以供審核資金用途及償還來源之依據。(8)建築物之營建承攬人,應承諾放棄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之法定抵押權。(9)除營業週轉金貸款外,送審時,應檢附「建築貸款案件興建計畫內容及書面承諾事項明細表」。七、核貸通知(一)核定准駁:1.各級授信人員根據借戶及保證人之徵信調查表、擔保品調查報告表及其他有關借戶之信用資料,依前述分析之原則、要點進行對其借款申請個案之分析,並於授信批覆書之「審查意見」欄內,簽註准駁之審核意見或其他貸放條件。2.授信案件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審核,核定准駁,對於授信權責以內之授信案件,應切實依規定辦理,不得藉故推諉或轉請上級核示。上級對次級人員授信權責以內之授信案件,除依規定事後加以覆審外,不得事前越級予以處理。屬於上級授信權責之授信,核轉之各級人員,仍應切實負責審核。(二)通知客戶:1.授信申請案件,經依授信權責規定核定准駁結果後,應儘速將核定內容通知客戶,並登錄授信申請登記簿。2.如為准貸案件,即通知客戶來會辦理對保簽約等有關手續。3.如為婉拒承貸之案件,亦應即將婉拒主要理由,詳加說明答覆客戶。八、簽約對保(一)約定書之填寫:1.凡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均應親自填寫約定書,並辦妥對保手續。2.對保時應核對立約人國民身分證所載姓名、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確認其資格、行為能力等,並請各立約人於對保欄內親自簽名蓋章。3.如無能力親自簽章者,應立見證人(二人)後,押印其左手拇指指紋,並由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見證。4.如為公司組織,則應核對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執照、工廠登記證等;如為合夥組織時,應徵取「合夥人同意書」或「合夥人授權書」,對保時應切實由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是企業合夥人為簽約人,於對保欄內親自簽章認定之。22897.12.23\n5.辦妥對保工作後,對保人員應於「對保人」欄內簽章,並註明對保時間與對保地點,以明職責,作為已否對保之識別。(二)徵取連帶保證書:借款人除依照上項規定提出約定書外,借款人如為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或合夥組織者,應另提出連帶保證書,至於應參加連帶保證者,如農業合作組織時以全體理監事參加;公司組織時以全體董監事參加為原則;合夥組織者,則應由全體合夥人參加。又本項連帶保證書亦應辦理對保工作。九、設定擔保物權(一)辦理設定:擔保物應切實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抵押權、質權設定登記,其設定金額以不低於擔保授信債權金額加二成或一定成數為原則,其登記種類如下:1.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2.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3.動產質權設定登記。4.權利質權設定登記。(一)抵押權的種類:(僅列部分重要條文,詳細內容請查閱本書第72頁。)1.普通抵押權:(1)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2)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3)設定普通抵押權者,僅擔保債務人於特定日期簽立之授信契約所發生之特定債務,該筆債務清償後依法無待塗銷登記該抵押權即消滅,往後若該債務人欲以同一擔保物向信用部借款時,須辦理塗銷登記後重行辦理抵押權設定方生擔保之效力。2.最高限額抵押權:(1)民法第881-1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2)民法第881-2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3)民法第881-12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22897.12.23\n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3.其他抵押權:民法第882條: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三)查驗與保管:1.設定完成後,領取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並逐一核對內容、妥善保管。2.各地政機關閱覽登記簿或請領登記謄本核對之。3.查驗動產抵押權契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內容是否正確,並妥善保管。4.檢查質權設定登記書,並與質押標的物妥善保管。(四)保險:擔保品除土地、有價證券外,應由借款人(或提供人)投保適當之保險,並指定農會漁會為保險受益人。十、簽發文件及撥付貸款(一)簽發文件:債權憑證(借據或本票、授信約定書…等)為確保債權最重要憑證,對約據上金額、簽章及其他文字之填寫,應審慎驗對,並注意下列事項:1.借款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數字填寫,錯誤時不得更改,應重新填寫新約據。2.金額以外其他約定之記載寫錯更正時,應由約據上簽名之人在該等文句上蓋章承認。3.借款人及保證人之簽章,應力求清晰整齊,並應與留存之授信約定書上之印鑑相符。4.公司應以法定代理人為立約人(發票人)。(認有必要時另徵取該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借款決議書)5.行號應以股東為立約人(發票人)。【行號應調查其組織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執照,執照名義人如係合夥組織應以全體合夥人或有登記之代表人為立約人(發票人)。】6.個人應以有行為能力者為立約人(發票人)。(二)撥貸時應注意事項:1.本票或借據上之金額、日期、簽名、印鑑及其他文字之填寫應審慎驗對,並應遵守批覆書條件及有關規定辦理。貸放後應於批覆書上加蓋撥貸日期戳記,分別裝訂妥善保管。批覆書上有關批示事項,除應轉知借戶履行者外,不得洩露批覆書內容,更不得任由借戶閱覽。2.本票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文字下端,應由各共同發票人整齊蓋印章,不得遺漏或蓋於欄外。3.保證人如為公司組織時,應審核其章程規定是否得以保證為業務者。4.如為擔保放款時,其抵押、質押、保險等手續是否辦理完妥。5.所有放款均不得以現金直接支付,應以轉帳存入借款人存款帳戶為原則。必要時,得約定逕行撥入其借款計畫所預定之受款人。6.對法人之借戶,除不宜容許其大額提現外,其提領之大額支票,應洽請領取書名受款人之記名支票,儘量避免使用抬頭人空白之支票,以利查核借款戶之實際借款用途是否與申請核貸之用途相符。十一、帳務處理(一)貸放:22897.12.23\n1.以轉帳收入及轉帳支出傳票填寫:借:一般放款―擔保(無擔保),貸:活期(儲蓄)存款(支票存款)並於摘要中書明借戶帳號、戶名及存款帳號、戶名後蓋製票章。2.將批覆書(申請書)及轉帳借貸傳票等一併交會計審核後入帳。(二)收取利息:1.通知繳息:查詢應繳息之授信戶,並列印清單,以憑通知。2.計收利息:(1)授信時應告知客戶繳息日期,請其屆時準時繳納,同時儘可能要求客戶辦理自動繳息。貸款約定期間滿一個月者,應按月計收利息。(2)對經常未能按期繳息者,應於每月繳息日前以電話或寄送繳息通知書先予提醒,倘逾期應再催繳。對經常逾期者並應注意該戶是否因經營欠佳,週轉困難所致,同時對債權之保全應重新檢討。(3)計息之基本觀念:計息利率以年息為基礎。計息方式以期間為準。A.短期放款一年期(含一年)以下之放款:採按日計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日數×年利率(%)÷365】B.中長期放款(超過一年期以上之放款):採按月計息,其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年利率(%)÷12】,不足月部份,則按日計息,其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零星日數×年利率(%)÷365】C.以本會存單為質之借款利息,原則上仍應按月計收利息,惟如約定存單利息到期以單利一次計算(即中途不領存款利息),且到期時其存款利息多於放款利息者,以存單為質之放款利息,亦得約定於到期時一次計收。D.利息之計收以元為單位,未滿一元者四捨五入。E.計息期間與繳息日除專案貸款另有約定外,均採按月計算,計息期間則以前月某日到本月同一日表示。短期與中長期授信計息方式雖有不同,但計息期間之表示方式相同。F.違約金之計收:各項授信遲延清償本、息時,應依約定加收本金到期日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G.採本金(或本息)平均攤還而遲延清償時,除依上述計收違約金外,得另加收應攤還本金另按原授信利率計收遲延利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不得在原訂每期攤還本息金額中扣繳,須另行繳納。(三)收回本金或轉期:1.收回本金:(1)授信放出後,各級授信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隨時留意借戶之營業情形及財務狀況,並與存款部門密切連繫,以便隨時了解借款人存款往來情形。(2)授信人員應於到期日一個月前,向借款人寄發「授信到期通知單」或電話告知,通知借款人到期清償本息。(3)借戶來會償還借款時,除依照前述計收利息外,授信款項悉數收回後,應將本票或借據加蓋「作廢」戳記,連同放款收入傳票經由主管人員核章後將作廢之本票或借據退還借款人。(4)如以他行票據清償借款時,須俟票款收妥後,始可處理。2.轉期:(1)各筆授信到期應予收回,惟如到期無法收回,借戶要求將全額或一部分借款轉期時,應依照農會漁會規定辦理。轉期如與當初借款條件不合,如擔保品、保證人、償還計畫等有變更時應先查明,重新按新借款手續核准後方可辦理。22897.12.23\n(2)授信轉期應重立借據(本票)、授信契約書…等,並須將截至轉期日止之利息悉數收回。(3)授信(舊貸)案件申請轉期時,應徵取登記簿謄本,查明擔保物之情形是否有變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對於一般案件轉期,如符合未積欠本息及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之條件,准予沿用原估價表辦理轉期;不符者則應根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徵信,其提供之擔保品重估後之價值未達擬授信之額度者,應改列為無擔保授信,其不符無擔保授信條件者,則應要求貸款戶增提擔保品,或收回部分貸款後始得展延之。對於因業務限制及年度淨值致授信限額變更等申請轉期之舊貸案件,於未積欠本息及財務狀況無不良徵兆條件下,得准予沿用原估價表,並於授信條件不變及不得增貸為前提下,辦理轉期。(4)辦理轉期時,應注意保證人是否同意,如聲明不願再保時,應查明原因,認無不妥後請借款人另覓農會漁會認可之保證人,始可轉期。(5)授信轉期如抵押權登記設定有期限者,應注意其期限之存續,並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擔保物投有保險者,於辦理轉期時,亦應注意保險之期限有無續保。(6)授信轉期,一方面為授信之收回,另一方面則為授信之放出,其有關之程序與手續,比照上述「貸放」與「收回」處理。(7)轉期次數不宜過多,以避免資金固定化及短期資金做長期用途使用。十二、貸放後管理(一)授信覆審制度之建立:1.為確保授信資產能如期收回、降低營運風險並維護授信品質,相關之授信案件貸放後,應依「授信覆審實施辦法」規定,對借戶信用、財務狀況持續評估與履約償債情形之追查,以期及早發現不良授信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呆帳產生。2.以一般授信業務案件為對象。3.授信覆審之方式:(1)一般案件覆審:就營業單位一般授信個案作書面之覆審為原則,必要時亦得實地加以覆審。(2)重要個案覆審:對達一定金額(依內規規定)以上之授信個案,或特定個案,並應至少每一定期間實地勘查一次覆審。(3)抽查:對營業單位自行覆審之授信個案予以抽查。4.授信覆審之內容:(1)徵信資料之覆審。(2)借款用途之覆審。(3)償還來源之覆審。(4)擔保品之覆審。(5)授信手續及保全行為之覆審。(二)債權憑證之管理:1.貸放後債權憑證應設債權憑證登記備查簿登記,並交予非經辦人員保管,以達控管功能。2.發還債權憑證:凡借戶清償某件擔保借款後,應配合客戶辦理塗銷該抵押權或解除質權。(1)審查塗銷要件:借戶有上項要求時,應先查詢檔案,確實查明該案是否已清償完妥。22897.12.23\n該戶如有利用擔保設定差額貸放之無擔保授信或迄今未了之逾期放款、保證債務,應報告主管,若主管認為借戶信用可靠或另有其他債權,經核准後方得辦理全部或一部份之塗銷。(2)發還債權憑證:請客戶攜帶原留印鑑及身分證來會領取債權憑證等資料:A.不動產抵押者: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塗銷同意書。B.動產抵押者:動產抵押權契約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C.動產質權者:質押標的物、質權解除同意書。D.權利質權者:質押標的物、質權解除同意書。於債權憑證登記簿加蓋「領出」字樣及日期。十三、利率定價與管理:金融自由化全面發展政府積極鼓勵金融機構利率透明化及多元化訂價,故舉凡授信必先將授信條件,如額度、期間、利率、還款付息方式、寬緩期及違約、延滯處理方式等,應為明確之約定,並於書面載明,其中尤以利率之約定為甚,固定或機動利率,以及調整利率的時機常被忽略,未詳加告知,致衍生貸放後之困擾。茲就目前利率使用之相關用語說明如下:(一)放款基準利率:通常以數家指標性銀行(或郵局)的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之平均數,加上一定的百分比(此為各金融機構評量其成本及風險所訂定),作為放款基準利率。(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通常以數家指標性銀行(或郵局)的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機動利率之平均數,作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三)加碼利率:由各農會漁會依各貸款案件之「期間」、「擔保品」、「客戶資金貢獻量」及「信用評等」(或以作業成本、擔保品座落、客戶資金貢獻量、償還能力)等項標準評估為其加碼利率,加上放款基準利率(或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核定個案適用之放款利率。(四)利率調整時機及頻率:於每一定期間如每兩個月或每季或每半年之固定時間內,依放款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機動調整。(亦可約定一定期間採固定利率方式,爾後隨放款基準利率或指標利率變動,即所謂先固定再機動。)22897.12.23\n肆、徵信授信有關法規肆、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97.11.21全授字第0970000451A號函修訂壹、總則第一條本會為提高各會員之徵信水準,加強徵信工作,發揮徵信功能,並求會員間徵信作業之一致性與合理化,特訂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會各會員辦理徵信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第三條各會員宜依本身業務之需要,建立超然徵信體系,以健全徵信工作。第四條本準則所稱徵信工作,係指與授信業務有關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等工作。第五條 本準則所稱徵信單位,係指總分支機構專責辦理徵信之單位,所稱徵信人員,係指徵信單位及營業單位辦理徵信之人員。貳、工作守則第六條徵信人員對徵信資料應依法嚴守秘密。第七條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公正原則,辦理徵信工作。參、徵信程序第八條客戶申請授信時,由營業單位索齊資料後,移送徵信單位辦理徵信。第九條為謀徵信工作迅速完成,徵信單位對於經常往來客戶,得事前主動索齊資料,辦理徵信。第十條為爭取優良廠商,徵信單位亦得主動蒐集資料辦理徵信,並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參考。第十一條聯合授信案件之徵信工作,倘經參加銀行自行評估主辦銀行提供之聯合授信說明書內容,認已涵蓋其所需之徵信資料及徵信範圍者,得將聯合授信說明書作為徵信報告,或依其自行評估結果酌予修正後採用之。第十二條徵信單位辦理徵信,除另有規定外,應以直接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第十三條授信客戶發生突發事件,徵信單位得配合營業單位派員實地調查。第十四條各會員間宜加強聯繫,以掌握客戶營運動態,必要時得與較具規模之專業徵信機構密切聯繫。肆、徵信資料第十五條徵信工作所需資料,由營業單位於接受客戶申請時一併索齊,資料不齊而未依限補齊者,不予辦理徵信。第十六條 企業授信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22897.12.23\n一、授信業務(一)短期授信:1.授信戶資料表。2.登記證件影本。3.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4.董監事名冊影本。5.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6.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7.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8.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9.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10.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二)中長期授信:1.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第(一)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其中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得予扣除,下同)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2.其他中長期授信:除第(一)目規定資料外,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三)其他授信:依有關規定辦理。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一)賣方:為充分瞭解申請客戶之概況,仍應索取上述相關之基本資料,惟:1.作無預支價金業務時,得不索取。2.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索取。(二)買方:1.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Import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取得買方之相關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2.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Import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蒐集應收帳款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之相關資訊或外部評等報告。第十七條 前條所列資料,會員銀行、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計畫性授信案件及已提供本行定存單十足擔保之授信案件得酌情免予索取。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國際聯貸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或國際聯貸之特性,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辦理徵信工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非國際聯貸案件,如授信戶為國內企業之境外子公司,其財務、業務實際上由母公司負責運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財務資料得以「國內企業合併報表」或「國內企業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查核報告須有揭露國內企業與境外企業之投資關係或另由國內企業出具與該授信境外企業關係之聲明書)及境外關係企業之所得稅報表(如設立於免稅地,得改徵提自編報表及最近年度政府規費繳訖證明單據影本)」替代:(一)由授信戶提供十足之外幣定存單或其他合格外幣資產為擔保品者。(二)由授信戶之國內關係企業擔任連帶保證人或由國內關係企業開立本票經授信戶背書或由授信戶與國內關係企業擔任本票共同發票人者。22897.12.23\n依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放款業務要點」規定對在臺無住所外國人辦理之新臺幣放款業務,如該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如Moody’s、S&P或Fitch)評等在BBB-以上等級,得比照本條第二項規定酌情索取相關資料,以配合辦理徵信。但「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規定之文件、外國法人之董監事名冊、最近三年度之財務報表、股權分配資料、信評資料及借款用於國內從事投資之交易證明文件仍應徵提。上述交易證明文件於借款用於投資證券時,得以先徵提『外國人投資證券之完成登記證明文件』,並於事後再補徵提相關交易資料之方式替代。第十八條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報表,並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最近年度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是否相符)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但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徵提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下載。(二)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實務慣例,作為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依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惟授信戶仍應出具其向所在地國家稅捐機關申報之所得稅報表。(三)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四)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之承諾書。會員以授信戶自行提供之暫結決算報表辦理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授信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授信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據以辦理授信,風險較大,各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授信案件之相關規定,以資規範。(五)對授信戶依前述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應注意其內容之正確性及合理性,如發現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徵信資料有不一致之情形,應向授信戶查證或請其提出說明,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六)會員應於授信契約書中約定,請授信戶要求受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七)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以下同)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期間之二倍期間內不予採用,上述之二倍期間低於一年者,以一年為準;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八)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該買方額度免計入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金額中。第十九條 個人授信應檢送授信戶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表及(或)其他有關文件。第二十條徵信單位對於徵信資料之修正或補充,得通知營業單位或逕洽客戶辦理。22897.12.23\n第廿一條企業授信戶得由營業單位洽索其各關係企業之有關資料,併送徵信單位參考。伍、徵信範圍第廿二條 企業授信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一、授信業務(一)短期授信:1.企業之組織沿革。2.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3.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4.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5.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他行)。6.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7.財務狀況。8.產業概況。(二)中長期授信:1.週轉資金授信(包括短期授信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第(一)目規定外,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分析。2.其他中長期授信:除第(一)目規定外,另增加建廠或擴充計畫(含營運及資金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三)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如下:1.短期授信:(1)企業之組織沿革。(2)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3)產銷及損益概況。(4)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含本行及他行)。(5)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2.中長期授信:除第(三)目第1細目規定外,另增加(6)行業展望。(7)建廠或擴充計畫(含營運計畫)。二、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一)賣方:如有預支價金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但如屬無預支價金或買方有承諾付款時,得酌情辦理。(二)買方:1.買方風險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Import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法令規範許可及資料可搜集之狀況下,應儘量依前款短期授信之徵信範圍及交易付款習慣等,對買方進行評估。2.買方風險經應收帳款承購商(ImportFactor:IF)或信用保證機構移轉風險者:應蒐集IF及信用保證機構之公開資訊或信用評等報告,評估其財務結構及可承擔風險之程度。第廿三條前條所列範圍各會員仍得依其業務需要或個案情形酌予增減。第廿四條辦理財務分析前,如個別企業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之必要者,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訂頒之財務會計準則予以調整重編。第廿五條 個人授信應辦理徵信事項如下:22897.12.23\n(一)徵信單位對於個人資料表所填經營事業,及土地、建物欄內容,應逐項與其有關資料核對,並應查明授信戶財產設定他項權利及租賃情形,必要時並將其證件資料影印存卷。(二)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授信案件,應查詢授信戶及保證人存借(含保證)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三)個人年度收入,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應與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附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申報繳款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或附回執聯之二維條碼申報或網路申報所得稅資料或附信用卡繳稅對帳單之申報所得稅資料)核對;上述資料亦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書或各類所得歸戶清單替代。但授信申請人如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得以給付薪資單位所核發之薪資證明及其他扣繳憑單替代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四)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五)辦理個人授信,應依據授信戶借款用途,確實匡計資金實際需求及評估償還能力。陸、追蹤徵信第廿六條對於授信客戶之追蹤徵信依各會員之有關規定辦理。第廿七條辦理追蹤徵信之結果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柒、徵信報告第廿八條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徵信報告為授信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信案件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第廿九條徵信報告內容必須簡潔明晰前後一致。第三十條徵信報告篇幅較長者,應於首端另備提要。第卅一條徵信報告一經核定,除係筆誤或繕校錯誤者外,不得更改,其有再加說明之必要時,得另補充說明之。捌、徵信檔案第卅二條徵信資料應加整理,保持完整。第卅三條徵信資料應依客戶別單獨設卷,並應依資料先後及資料性質整理歸檔。第卅四條 徵信檔案為機密文件,管理檔案人員應負責妥善管理,除經辦工作人員外,非經主管核准,不得借閱。授信戶已清償銷戶者,其徵信檔案仍應妥予整理保管,並訂定適當之保存期限。玖、徵信表格第卅五條授信戶資料表及其他徵信表格由本會訂定統一格式。但會員如另有需要,得自行訂定。拾、權責範圍第卅六條徵信人員應對所作之徵信報告,就徵信當時狀況及其所能知悉之事項負其責任。第卅七條凡依本準則、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所作之徵信報告,事後雖發現瑕疵,應免除其責任。拾壹、附則第卅八條本準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各會員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辦理。22897.12.23\n第卅九條本準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肆、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96年5月31日第8屆第26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核議修正通過壹、總則第一條本會為促進各會員健全銀行業務經營,發揮授信功能,提昇授信質,確保授信資產之安全,特訂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授信,係指會員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第三條會員辦理授信業務,除遵循銀行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及各會員授信政策外,悉依本準則辦理。第四條為提高服務效率,縮短授信作業流程,各會員應實施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其相關措施由各會員自行訂定。第五條會員應加強提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以健全財務結構。貳、工作守則第六條各級授信人員與客戶洽談應保持懇切之態度,對受理申貸案件所應徵提之資料應充分告知客戶,必要時得協助其依照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審查。第七條會員對所屬授信人員之品德、操守應嚴予督導考核,並作長期計劃培訓,以充實專業知識,提昇服務素質。第八條會員應本平等互惠及誠信公平原則,將有關約定事項載明於書面,必要時並告知客戶,讓客戶充分瞭解。簽訂借貸契約後,應將契約(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的影本)乙份交付客戶收執。會員辦理授信,收取手續費、規費、開辦費、承諾費或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等有關費用,應於書面中明定收費方式,且上開手續費不得按月隨利息收取。第九條會員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並按「提供消費者選擇權」及「違約金遞減」等二項原則,予以計收。如客戶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銀行主動要求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參、授信類別第十條會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左列授信業務:(一)直接授信1.企業貸款(1)週轉資金貸款22897.12.23\n(2)資本支出貸款2.消費者貸款3.其他: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信商品。(二)間接授信1.保證(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2)工程相關保證(3)其他保證2.承兌(1)買方委託承兌(2)賣方委託承兌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4.其他間接授信商品(三)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謂會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第十二條所稱週轉資金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中長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週轉資金貸款如有徵提授信戶交易之票據或應收帳款作為備償來源者,應注意該票據或應收帳款與授信戶經營之業務有無關聯,凡金額較鉅,或發票人、應收帳款債務人集中,或屬其關係(集團)企業所提供者,應特別注意其風險集中情形,審慎辦理。週轉資金貸款種類如下:(一)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二)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三)貼現(四)透支(五)出口押匯(六)進口押匯(七)其他週轉金貸款第十三條所稱資本支出貸款,謂會員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資本支出貸款係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第十四條所稱消費者貸款,謂會員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消費者貸款係寄望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財源。第十五條所稱間接授信,謂會員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第十六條所稱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謂會員承購客戶(以下稱賣方)因買賣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對應收帳款債務人(以下稱買方)請求於一定清償期間給付一定金額之應收帳款債權,並承擔買方之信用風險。第十七條本準則所列授信類別之相關定義及說明,除前列規定者外,其餘授信類別之說明詳如附表。22897.12.23\n肆、審核及撥貸第十八條會員對授信案件審核之作業程序應製作流程圖,標示於營業場所。對審核結果不論核准與否應迅予通知客戶。第十九條辦理授信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未經辦理徵信者,不應核貸。辦理消費者貸款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徵信外,並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申請人之親屬代償註記,作為核貸之參考。第二十條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第廿一條授信戶依規定所提供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應作為授信審核之重要依據。對會計師簽發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授信申請案件,應瞭解並註明其簽發之原因。對會計師簽發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授信申請案件,若參酌其他因素准貸時,應加強後續覆審追蹤。第廿二條授信戶為法人者,得免徵董(理)監事連保,惟須提供董(理)事會同意借款之決議、授權書或已訂有授權條款之章程。如以本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質借,並由金融機構將放款撥入該法人之存款戶內,得酌情准其免予提供。依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放款業務要點」規定對在臺無住所外國法人辦理之新臺幣放款,得不受前項前段之限制,但應提供外國法人出具同意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借款及設定擔保物權之授權書。第廿三條會員對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其估價並應參照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第廿四條會員對准貸之授信案件,應依據授信戶資金用途覈實撥付,其撥付應以撥帳方式為之,不得以現金直接撥付,必要時得約定逕撥付其計畫所預定受款人。其須配合自有資金運用者,應監督授信戶配合運用。伍、風險管理第廿五條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應瞭解行業消長趨勢,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將資金作合理分配,並注意風險管理,其相關風險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關法規自行訂定。第廿六條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訂價,或對任何授信客戶(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利率及本身資金成本,以免影響銀行之穩健經營。第廿七條會員對授信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授信等宜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國家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業務除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訂定風險承擔限額外,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會員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二)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單位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比率,作為核貸參考。(三)股票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係指上述對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為準,下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設質比率超過50%時(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係人資料暨持股設質比率,以撥貸前一天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準),依金管會22897.12.23\n95.12.29金管銀(六)字第09560006200號函規定,會員對渠等再以其持有該公司股票申請質押授信者宜審慎辦理。(四)會員對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係人資料,以撥貸前一天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準)以該公司股票為擔保品辦理股票質押,其擔保品之放款值,依金管會95.12.29金管銀(六)字第09560006200號函規定,如欲超過鑑估值6成者,授審單位應提出具體徵信評估報告意見,並提董事會討論(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須經在台負責人核定)。(五)會員受理股票發行公司授信申請案件時,應參酌該公司股票質押之情形,一併進行評估。第廿七條之一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應注意評估其交易正當性、合理性;對同一買方(或承保之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同一賣方(有預支價金者)由會員自行訂定風險承擔限額。第廿八條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同一關係(集團)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提同一關係(集團)企業資料表及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企業三書表,以瞭解同一關係(集團)企業整體之財務資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其相關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第廿九條會員應經常檢討各項授信辦理成果,必要時得選擇若干授信金額較大之企業,就其產銷、營運及外匯收支及所屬產業趨勢等情形,詳為分析。陸、覆審追蹤第三十條會員應於授信案件貸放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重點在瞭解授信戶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他約定事項,重要授信個案如有實際需要,應辦理實地覆審。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關法規自行訂定。會員應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後辦理覆審及追踨考核工作,其相關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告。第卅一條授信覆審追蹤工作,除承辦授信人員所提出應予追蹤管理之事項外,並循左列各款實施:(一)直接授信應查核其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對中、長期放款或經核准轉期之授信戶,應責成其就財務、業務及原計畫之進度按期填報並作必要之查核。(二)配合交易行為之週轉資金貸款應追蹤查核其交易行為是否實在。(三)對約定分期償還之企業授信,應隨時查核其產銷情形及獲利能力。(四)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應注意買方之付款是否有嚴重逾期現象。第卅二條覆審人員發現授信戶有未依申貸用途或計畫使用放款、執行申貸計畫有偏差不實情事、有違約異常徵兆,或其他有礙債權確保之虞等情形時,應即追查原因,提出檢討,必要時應研議債權保全措施。柒、逾期處理第卅三條會員對授信逾期案件、催收款項及呆帳之處理,應依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自行訂定。第卅四條授信逾期案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者,應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並繼續設法催收,經評估收回無望者,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對已轉列呆帳者,仍應隨時注意各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力,伺機追償。第卅五條會員對授信資產品質應覈實評估,並適當提列備抵呆帳,以強化經營體質。22897.12.23\n捌、授信檔案第卅六條授信資料應依法令規定予以保密,並設置檔案妥善管理;對授信戶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等,並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有關法令,其相關管理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玖、附則第卅七條本準則為會員辦理授信之原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各會員內部有關規定辦理。第卅八條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表授信類別說明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謂會員提供借款人於正常營運週期內所需週轉資金之融通方式。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業務性質、產銷程序、業務財務近況,俾提供之融資在積極方面,能切合借款人資金週轉之實際需要,並使信用風險有一定之範圍,在消極方面,可避免重複融資。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謂會員就借款人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取得之債權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項債權時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辦理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況、賒銷金額、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暨其信用情況等,俾對貸款到期能否順利收回,作適當之判斷。貼現謂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本票讓與會員,由會員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辦理貼現,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況、賒銷金額、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暨其信用情況等,俾對票據是否依交易產生者,以及票據到期能否順利兌付,作適當之判斷。透支謂會員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會員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透支係專為業務財務優良且具商業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金調度方面得到便利而設。辦理透支,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業務及財務近況、銀行往來情形、財務管理能力等,俾對其能否自律,作適當之判斷。出口押匯謂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取之信用狀款項,由會員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之押匯單據讓與會員供作擔保,委託會員向國外開狀銀行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22897.12.23\n辦理出口押匯,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外銷業務近況、外銷地區情報、信用狀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信用地位等,俾對墊付款項能否從國外順利收回,作適當之判斷。進口押匯謂會員接受借款人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辦理進口押匯,會員必須明瞭借款人之業務性質、業務及財務近況、進貨或存貨之內容等,俾對其能否備款贖單,作適當之判斷。授信類別說明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增訂)謂會員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發行之商業本票、公司債,由會員予以保證,以增強該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之流通性,俾利授信戶獲得融資之授信方式。工程相關保證(增訂)謂會員接受授信戶委託,對其參與工程招標所需之押標金、承攬工程所需之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等工程相關保證金,由會員簽發保證書予以保證之授信方式。其他保證(增訂)如關稅記帳稅款、分期付款信用等,得委託會員予以保證。買方委託承兌謂會員接受買方之委託,為買、賣方所簽發之匯票擔任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買方委託承兌,對買方(委託人)言,係助其獲得賣方之信用,對賣方言,係助其獲得可在貨幣市場流通之銀行承兌匯票。辦理買方委託承兌,會員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同。賣方委託承兌謂賣方憑交易憑證供會員核驗,在交易憑證之金額內簽發定期付款匯票,由會員為付款人而予承兌。辦理賣方委託承兌,係協助賣方(委託人)取得銀行承兌匯票,以便向貨幣市場獲得融資。辦理賣方委託承兌,會員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貼現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謂會員接受借款人(買方)委託簽發信用文書,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賣方)22897.12.23\n,在其履行約定條件後,依照一定條件,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該會員或其指定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之授信方式。會員得視借款人之資金需要,於受益人押匯墊付款項後,續貸予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以償付墊付之款項。辦理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會員必須明瞭之事項與辦理進口押匯同。肆、三銀行業辦理授信業務信用評等要點中華民國銀行公會(78、6、11徵字第一0八九號函)一、本會為配合政府推動利率自由化政策,以期各銀行業辦理授信企業信用評等,特訂定本要點。二、為便於各銀行業辦理信用評等獲致客觀之標準,「授信企業信用評等表」格式,由本會徵信工作小組研訂,詳如附件。信用評等表分為甲、乙兩種,甲種適用於大型企業,乙種適用於中小型企業,惟各銀行仍得依據本身業務之特性參照本表格酌訂之。三、各銀行業辦理信用評等,僅供其內部授信部門承做授信案訂定利率或費率之參考。四、信用評等表之評分內容分為下列二種:(一)甲種信用評等表之評分:1.財務狀況:佔百分之五十,其項目計分:(1)償債能力(2)財務結構(3)獲利能力(4)經營效能。2.經營管理:佔百分之三十,其項目計分:(1)負責人一般信評(2)公司組織型態(3)內部組織功能(4)產銷配合情形(5)受轉投資事業之影響(6)銀行往來信用情況3.產業特性暨展望:佔百分之二十,其項目計分:(1)所處業界地位(2)產品市場性(3)企業發展潛力(4)未來一年內行業景氣(二)乙種信用評等表之評分:1.財務狀況:佔百分之四十,其項目計分:(1)償債能力22897.12.23\n(2)財務結構(3)獲利能力(4)經營效能2.經營管理:佔百分之四十,其項目計分:(1)負責人一般信評(2)負責人經驗(3)股東組織型態(4)近三年營業額平均成長(5)近三年資本額增加情形(6)銀行往來信用情況3.企業展望:佔百分之二十,其項目計分:(1)設備及技術(2)產品市場性(3)提供擔保能力(4)未來一年內行業景氣五、信用評等分為A、B、C、D、E五等,其分數及等級劃分如左:等級分數A八十分以上B七十分至七十九分C六十分至六十九分D五十分至五十九分E四十九分以下六、信用評等所依據之企業財務狀況資料,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惟授信歸戶金額未達規定標準,無須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依據報稅資料分析。七、金融事業、財團法人及非營利事業,無須辦理信用評等。八、授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辦理信用評等:(一)公司申請重整或紓困者。(二)營業或合併未滿一年者。(三)股票上市公司變更交易方法者。(四)財務簽證報告書會計師認為有重大缺失,提出反對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者。(五)財務資料經銀行業認為未具分析意義者。九、信用評等表應列為機密,妥為保管,不得對外發表或洩漏。十、本要點呈報中央銀行同意核備後實施之。22897.12.23\n肆、四徵信授信準用銀行法之規定第五條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第八條之一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以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銀行中途解約。前項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十二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第十二條之一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第十三條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前條各款擔保之授信。第十四條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件之放款。第十五條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前項匯票以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相對人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商業承兌匯票。前項相對人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謂銀行承兌匯票。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人,依交易憑證於交易價款內簽發匯票,委託銀行為付款人而經其承兌者,亦同。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第二十二條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第三十二條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2897.12.23\n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第三十三條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三十三條之一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第三十三條之二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第三十三條之三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範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第三十三條之五計算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銀行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或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之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出資額一併計入:一、銀行之從屬公司單獨或合計持有該企業之出資額。二、第三人為銀行而持有之出資額。三、第三人為銀行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出資額。前項所稱銀行之從屬公司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第三十五條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22897.12.23\n第三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質規定之。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其最高放款率。第三十八條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第三十九條銀行對個人購買耐久消費品得辦理中期放款;或對買受人所簽發經承銷商背書之本票,辦理貼現。第四十條前二項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第四十一條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第四十八條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22897.12.23\n肆、五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條文民國96年03月28日修正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普通抵押權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第862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第862-1條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863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第868條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22897.12.23\n第869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第870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第870-1條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870-2條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第871條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第872條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清償其債權。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第873-1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第873-2條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之範圍內,視為到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874條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22897.12.23\n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第875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第875-1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第875-2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第875-3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第875-4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時,適用下列規定: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受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第876條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877條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第877-1條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第878條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22897.12.23\n第879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第879-1條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第881條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二節最高限額抵押權第881-1條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第881-2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第881-3條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第881-4條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第881-5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其確定期日。第881-6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22897.12.23\n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第881-7條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有前項之請求者,原債權於合併時確定。合併後之法人,應於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抵押人,其未為通知致抵押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前三項之規定,於第三百零六條或法人分割之情形,準用之。第881-8條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人。第881-9條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第881-10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第881-11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第881-12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第881-13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第881-14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第881-15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22897.12.23\n第881-16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第881-17條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第二節其他抵押權第882條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第883條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22897.12.23\n肆、六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國96年03月28日修正第1條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第2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第3條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第4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物權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5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第6條前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第7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第8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9條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第10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第11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沈沒品,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及第八百零七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民法第八百零七條所定之權利。第12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第13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有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者,如其殘餘期限,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為短者,依其期限;較長者,應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第14條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適用之。22897.12.23\n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第15條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第16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民法之規定,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所規定抵押權之消滅期間,自施行日起算。但自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至施行之日已逾十年者,不得行使抵押權。第17條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第18條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適用之。第19條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拍賣質物,除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第20條民法物權編修正前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第21條修正之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已屆至者,亦適用之。第22條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第23條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亦適用之。第24條本施行法自民法物權編施行之日施行。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22897.12.23\n肆、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民國96年07月11日公布自97年4月11日實施第一章總則第一節通則第一條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前項所訂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第三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第四條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第五條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六條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第七條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第八條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九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並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為查詢。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法院之調查及訊問,得不公開。第十條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前項之人對於法院之查詢,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一項之人已受前項裁定,仍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連續處罰之。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22897.12.23\n第二項、第三項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十一條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第十二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吳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第十三條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第十四條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項公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第十五條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二節監督人及管理人第十六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監督人或管理人提供相當之擔保。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法院選任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十七條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告,及為其他監督上必要之調查。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十八條監督人或管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非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監督人或管理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第十九條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第一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第二項期間屆滿前,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第一項及第三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22897.12.23\n第一項及第三項保全處分之執行,由該管法院依職權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之規定執行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裁定應公告之。第二十條債務人所為之下列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一、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二、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二年內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而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三、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四、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所為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行為,而該行為非其義務或其義務尚未屆清償期者。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視為無償行為。債務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成立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者,推定受益人於受益時知其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第一項第三款之提供擔保,係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日起六個月前承諾並經公證者,不得撤銷。第一項之撤銷權,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翌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債務人因得撤銷之行為而負履行之義務者,其撤銷權雖因前項規定而消滅,債務人或管理人仍得拒絕履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債務人與第四條所定之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間所為之有償行為,準用之。第二十一條前條第一項之行為經撤銷後,適用下列規定:一、受益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但無償行為之善意受益人,僅就現存之利益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二、受益人對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受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於返還所受給付或償還其價額時,其債權回復效力。第二十二條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二十三條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者,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得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四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時,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22897.12.23\n前項情形,他方當事人得催告監督人或管理人於二十日內確答是否終止或解除契約,監督人逾期不為確答者,喪失終止或解除權;管理人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終止或解除契約。第二十五條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得於十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第二十六條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就其所受損害,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債務人應返還之給付、利息或孳息,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第二十七條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四節債權之行使及確定第二十八條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二十九條下列各款債權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二、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亦同。三、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前項第三款所定債權,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債權人參加更生或清算程序所支出之費用,不得請求債務人返還之。第三十條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債權人得就其債權於裁定時之現存額,對各更生債務人或清算財團行使權利。第三十一條數人就同一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責任者,其中一人或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裁定時,其他共同債務人得以將來求償權總額為債權額而行使其權利。但債權人已以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之現存債權額行使權利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人及債務人之保證人準用之。第三十二條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裁定,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而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第三十三條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監督人或管理人收受債權申報,應於補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編造債權表,由法院公告之,並應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前項債權表,由法院編造之。22897.12.23\n第三十四條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第三十五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監督人或管理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前項債權人交出其權利標的物或估定其價額。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交出者,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聲請法院將該標的物取交之。第三十六條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對於第二項裁定提起抗告,不影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受異議之債權於裁定確定前,仍依該裁定之內容行使權利。但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第三十七條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者,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公告之。第五節債權人會議第三十八條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第三十九條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第四十條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法院得禁止之。第四十一條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第二章更生第一節更生之聲請及開始第四十二條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第四十三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22897.12.23\n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第四十四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第四十五條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第四十六條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第四十七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之:一、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時。二、選任監督人者,其姓名、住址;監督人為法人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三、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應於期間內向監督人申報債權;未選任監督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四、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效果。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期間。六、召集債權人會議者,其期日、處所及應議事項。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更生程序之翌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補報債權期間,應自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十日以內。第五款異議期間應自補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十日以內。第一項公告及債權人清冊應送達於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該公告另應送達於債務人。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第四十八條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第四十九條監督人之職務如下: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二、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三、試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其他依本條例規定或法院指定之事項。第十條之規定,於監督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但受查詢人為個人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未選任監督人時,法院得定期命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第五十條監督人應備置下列文書之原本、繕本或影本,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一、關於聲請更生之文書及更生方案。22897.12.23\n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第五十一條法院應將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公告之。第五十二條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抵銷:一、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但其負債務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第二節更生之可決及認可第五十三條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五十四條債務人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自用住宅另有其他擔保權且其權利人不同意更生方案者,不在此限。第五十五條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第五十七條債權人會議時,監督人應提出債權表,依據調查結果提出債務人資產表,報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之狀況,並陳述對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意見。更生條件應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由磋商,法院應力謀雙方之妥協及更生條件之公允。第五十八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得列席債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法院應將債權人會議期日及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前項之人。第五十九條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對於更生方案無表決權。22897.12.23\n第六十條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六十一條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六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六十二條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不認可之裁定應送達於債務人。對於第一項認可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以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為限。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二、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三、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四、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六、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七、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協議成立。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前項第五款所定債權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第六十四條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六十五條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不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第六十六條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第六十七條22897.12.23\n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其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並受拘束;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第六十八條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但本條例別有規定或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六十九條更生程序終結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第十九條所為之保全處分失其效力;依第四十八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第七十條更生方案效力所不及之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後,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或擔保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得於拍賣公告前向執行法院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該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前項情形,債務人未於受執行法院通知後七日內繳足現款者,仍由拍定人買受或債權人承受。第二項拍賣標的物為土地者,其價額應扣除土地增值稅。前三項規定,於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拍賣,準用之。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第七十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允許更生方案所未定之額外利益者,其允許不生效力。第三節更生之履行及免責第七十三條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第七十四條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七十五條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前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二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第七十六條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撤銷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前項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第一項裁定確定時,始得進行清算程序。第七十七條第三人因更生所為之擔保或負擔之債務,不因法院撤銷更生而受影響。第七十八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22897.12.23\n前項情形,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於清算程序已申報債權;更生程序所生之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所負之債務,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第七十九條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依更生條件已受清償者,其在更生前之原有債權,仍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第三章清算第一節清算之聲請及開始第八十條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第八十一條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第八十二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第八十三條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第八十四條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於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準用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前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裁定應公告之,並送達於已知之債權人。第八十六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公告下列事項:一、開始清算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時。二、選任管理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處理清算事務之地址。管理人為法人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及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如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四、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應於申報、補報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其債權;未選任管理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五、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效果。22897.12.23\n六、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期間。七、召集債權人會議者,其期日、處所及應議事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七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清算之登記。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法院得因管理人之聲請,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已為清算登記之清算財團財產,經管理人為返還或讓與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清算登記後登記之。第八十八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書記官應即於債務人關於營業上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第八十九條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第九十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顯有逃匿之虞。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九十一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二、違反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九十二條管收之原因消滅時,應即釋放被管收人。第九十三條拘提、管收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第九十四條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管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催告管理人於十日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日所為之法律行為,推定為清算程序開始後所為。第九十五條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相對人不依第一項裁定履行者,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或囑託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但相對人提起抗告時,應停止執行。第九十六條22897.12.23\n債務人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不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知其事實而為清償者,僅得以清算財團所受之利益為限,對抗債權人。前項債務人所為清償,在法院公告開始清算程序前者,推定為不知其事實;在公告後者,推定為知其事實。第九十七條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其賠償。其因同一事由應負責任之法定代理人為二人時,應命連帶賠償。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應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對於第一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第一項、第三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第二節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第九十八條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第九十九條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第一百條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後開始者,對債務人僅有限定繼承之效力。其在聲請清算前二個月內開始者,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並僅有限定繼承之效力。第一○一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第一○二條債務人及其使用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但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在此限。前項之人拒絕為移交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強制執行之。第一○三條債務人對於管理人關於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第十條之規定,於管理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準用之。但受查詢人為個人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一○四條債務人之權利屬於清算財團者,管理人應為必要之保全行為。第一○五條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第一○六條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三、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四、管理人之報酬。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第一○七條下列各款為財團債務:22897.12.23\n一、管理人關於清算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二、管理人為清算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三、為清算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四、因清算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第一○八條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一、財團費用。二、財團債務。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四、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第一○九條前條情形,於清算財團不足清償時,依下列順序清償之;順序相同者,按債權額比例清償之:一、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財團費用。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財團債務。三、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財團費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財團債務。第一一○條管理人對清算財團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準用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第三節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第一一一條債權之標的如非金錢,或雖為金錢而其金額不確定,或為外國貨幣者,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估定金額為清算債權之金額;定期金債權之金額或存續期間不確定者,亦同。附期限之清算債權未到期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視為已到期。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始到期之債權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清算債權。第一一二條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管理人於必要時,得將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就其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後清償之,並得聲請法院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之登記。第一一三條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未依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在此限。第一一四條不屬於債務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清算程序,向管理人取回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或管理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將前項財產讓與第三人,而未受領對待給付者,取回權人得向管理人請求讓與其對待給付請求權。前項情形,管理人受有對待給付者,取回權人得請求交付之。第一一五條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之。第一一六條對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22897.12.23\n第一一七條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清算程序而為抵銷。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其條件於債權表公告後三十日內成就者,得為抵銷。附解除條件之債權人為抵銷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並準用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情形,準用之。第一一八條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第一一九條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應提示債權表及資產表,並報告清算事務之進行狀況。第一二○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計算前項債權,應扣除劣後債權。第一二一條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第四節清算財團之分配及清算程序之終了第一二二條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第一二三條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第一二四條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自最後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尚未成就時,其已提供擔保者,免除擔保責任,返還其擔保品。第一二五條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第一二六條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第一二七條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第一二八條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管理人應聲請法院許可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公告之翌日起二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前項追加分配準用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22897.12.23\n第一二九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第一三○條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應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為清償;其有爭議部分,提存之。第一三一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時準用之。第五節免責及復權第一三二條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第一三三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三四條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第一三五條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第一三六條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第一三七條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第一三八條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三、稅捐債務。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22897.12.23\n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第一三九條自法院為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但有第一百三十五條得為免責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一四○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二年內,不得為之。第一四一條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第一四二條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一四三條於免責裁定確定後,至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對債務人取得之債權,有優先於清算債權受清償之權利。第一四四條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第一四五條債務人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復權,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五年內,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復權之裁定。第四章附則第一四六條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第一四七條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前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四八條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四九條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監督人或管理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五○條22897.12.23\n法人經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於執行業務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規定之罰金。第一五一條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已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已知之事由,致履行鮮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第一五二條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正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第一五三條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第一五四條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後,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仍得以其在協商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將債權人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清償。第一五五條本條例施行前不能清償債務之事件,已由法院依破產法之規定開始處理者,仍依破產法所定程序終結之。第一五六條消費者於本條例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為免責或復權之聲請。第一五七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第一五八條本條例自公布日後九個月施行。22897.12.23\n肆、八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09700062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6條;並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第一條本細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第三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營業額定之。第四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第五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認有選任監督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第六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第七條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或後,經聲請破產,而法院尚未裁定為破產之宣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前,該聲請破產程序應停止。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者,法院應駁回之。第八條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並送達文書予利害關係人者,其送達效力,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九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第十條本條例所定保全處分之執行,及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得強制執行之事項,由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法院為之。第十一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者,至該程序終止或終結時止,本條例規定由法院辦理之事務,及程序終止或終結後關於本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準用第八十七條所定事務,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但下列事務不在此限:一、有關拘提、管收之事項。22897.12.23\n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裁定。第十二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有行使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請求相對人、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受催告之必要。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承受訴訟之必要。三、依本條例第九十四條或第九十五條規定有承認、受催告、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登記、為其他回復原狀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第十三條監督人或管理人於法院許可辭任前,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繼續執行其職務。第十四條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變更保全處分者,其期間與原保全處分期間合計,不得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十九第二項之限制。第十五條受益人或轉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回復原狀者,由監督人或管理人請求之。第十六條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十七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無優先受償之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十八條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發移轉命令,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停止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十九條監督人或管理人為估定債務人財產之價額,請求質權人或留置權人交出其權利標的物者,質權人或留置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第二十條債權人申報之債權,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異議者,於法院裁定前,債權人會議不得為決議。但受異議之債權不影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表明之債權人地址,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權種類,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表明之債務人地址,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22897.12.23\n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四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第二十二條債權人就逾債權人清冊記載內容部分之債權,仍應遵期申報,始得行使其權利。第二十三條監督人或管理人向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人查詢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情形者,應即陳報法院。第二十四條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聲請更生。第二十五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通知債務人之財產登記機關為更生登記。監督人亦得持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更生登記。法院於必要時或更生程序終結時,應即通知第一項之登記機關塗銷更生登記。更生登記無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處分其財產之效力。第二十六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所記載清償之金額,應表明其計算方法。第二十七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六年者,應表明無法於六年內清償之特別情事。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不包括劣後債權。第二十九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後段規定視為終結強制執行程序者,其已為之執行處分應予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亦同。更生方案效力所及之有擔保或有優先權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時,其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並準用前項規定。第三十條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屆至前,得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提出現款聲明消滅拍賣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前項拍賣標的物為不動產者,債務人提出現款之數額,應扣除依法核課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額。第三十一條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裁定,應公告之。第三十二條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所受生活之限制,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時,當然解除。第三十三條法院依本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十條規定,裁定命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賠償者,準用本條例第九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第三十四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條例所定拘提、管收,準用之。第三十五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管理人因繼續債務人營業所得之財產,應歸屬於清算財團。22897.12.23\n第三十六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之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非依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第三十七條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第三十八條利害關係人對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有爭議者,準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規定。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所稱之普通債權人,指其債權無擔保或優先權及不屬於劣後債權之債權人。第四十條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第四十一條法院依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規定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應經未受清償之有債權優先權債權人之全體同意。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依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或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第四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者,仍應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協商。第四十三條受請求協商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通知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前項金融機構於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第四十四條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於協商期間內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協商不成立。債權金融機構於債務人請求協商前已聲請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同意延緩執行者,亦同。第四十五條消費者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聲請免責或復權,由宣告破產之地方法院管轄。第四十六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22897.12.23\n伍、內部規範參考樣式伍、一信用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一、查詢及使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之人員應遵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規約」及該中心「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手冊」與相關法令之規定。二、使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詢單位主管,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查詢,未經指定者,應嚴禁擅自進行查詢。三、受指定辦理查詢之人員(以下簡稱查詢人員)其姓名、職稱、擔任期間、持用之識別卡號碼或使用者帳號等應設簿登記,並經單位主管核定。登記簿應保存五年備查。四、網際網路查詢用晶片卡、讀卡機應妥善操作保管,並限於營業或辦公處所使用,不得任意攜離,或做非業務所需之查詢。前項設備如有毀損、停用,應具函退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遺失、滅失時,亦應具函該中心報失。五、查詢密碼,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密件掛號寄交查詢單位主管親收,再密交查詢人員使用。查詢人員異動或業務需要時,應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更換查詢密碼。六、查詢人員應於列印之信用資訊表簽章,以供查證。產生之信用資訊表應確實列有加印各會員機構代號之電子浮水印標識。不使用(含未承作案件)之信用資訊表應予控管或銷毀以免資料外洩。七、網際網路查詢晶片卡使用情形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定期通知,各查詢單位主管應切實核對,對於使用異常或鎖卡者應追蹤原因,以防患弊端發生。八、查詢前應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書或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者,始得進行查詢當事人之信用資訊。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詢後無論核貸與否,均應保存當事人同意書、契約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與其當事人之間存有類似契約關係之往來資料,不得任意銷毀,應自查詢日起保留五年,並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請求時提供之。九、查詢所得資訊應嚴限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或移轉他人。除當事人外,非經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同意,不得洩漏信用資訊來源。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之會員查詢紀錄資訊(查詢代號Z08/50等),查詢單位主管應指定專人抽核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十一、單位主管對於執行查詢、覆核查詢紀錄及保管識別卡與密碼等人員之指定,應注意符合內部控制原則。十二、本要點規定之執行情形,各查詢單位應列入查核,每年至少查核乙次,查核報告副本應於當年十月底前由總機構指定單位彙總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十三、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通報案件作業亦適用本要點。22897.12.23\n十四、本要點報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備查,修改時亦同。伍、二信用部擔保品鑑價標準處理辦法 一、擔保品之分類:(一)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二)本會存單。二、擔保品之估價及擔保放款值核估標準:(一)不動產1.土地:擔保放款值最高以「評估價值」或「公告現值」扣除按「評估價值」或「公告現值」計算之應計增值稅後之九0%為準,其擔保放款總值計算公式如左:【(評估單價或公告現值×面積)-應計土地增值稅】×放款率(最高為90%)=擔保放款總值「評估價值」高於公告現值時,以評估價值為準;惟評估價值若低於公告現值時,仍以評估價值為準,其應計土地增值稅,應以公告現值減去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之現值)之金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2.建築物:(1)商業用及住宅用評估單價計算公式:每坪估價標準×(1-使用年限)×(1+建物加成率)=評估單價耐用年限(2)工廠或倉庫(工業用建築物)評估單價計算公式:每坪估價標準×(1-使用年限)×(1+建物加成率)×80%=評估單價耐用年限(3)擔保放款總值計算公式:評估單價×面積×放款率(無出租者最高80%,出租者最高64%)-押租金=擔保放款總值(4)每坪估價標準應依本辦法各類建築物最高估價標準表辦理。(二)依實際買賣價格○成範圍內核估放款總值。三、各類建築物最高估價標準表:類別建築物層數最高估價標準每坪金額(元)每平方公尺金額(元)鋼筋混凝土建造十六層至十九層 八四、000 二五、四一0十三層至十五層七三、000二二、0八三九層至十二層六五、000一九、六六三六層至八層六0、000一八、一五0五層以下五0、000一五、一00加強磚造四層至五層三五、000一0、五0022897.12.23\n二層至三層二八、000八、四00平房二四、000七、二00磚構造一六、000四、八00金屬建造一六、000四、八00木造一六、000四、八00註備1.每坪估價金額係以每平方公尺估價標準除以0.三0二五後將千元以下四捨五入。2.鋼骨結構建築物每平方公尺另加三、000元(每坪一0、000元)。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物每平方公尺另加二、000元(每坪七、000元)。3.核估時得就每坪或每平方公尺面積單位之金額擇一作為估價標準。4.地下層之估價,不得超過二樓估價標準之七成。四、各類建築物之耐用年數,依86.12.30行政院八十六財字第五二0五三號令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為準。各類建築物之耐用年數表如下列:建 築 物 構 造 別耐用年數商業用及住宅用工業用鋼筋混凝土建造加強磚造磚構造金屬建造木造5035251510353020108五、建築物加成率分台北市、高雄市、省縣轄市及其他地區等四個區域,並就其區段路線加成率及使用價值加成率相加之合計評定:區域等級項目台北 市高雄市省縣轄市其他地區區段路線加成率最高220%最高198%最高180%最高140%使用價值加成率最高 80%最高 72%最高 70%最高 60%建物加成率合計最高300%最高270%最高250%最高200%(一)區段路線加成率以建物區段之立地條件、繁華程度、基地公告現值及巷、道等因素覆實評定。(二)使用價值加成率以建物屬商業用、住宅用、工業用及樓層、內外裝潢等因素覈實評定。(三)適用建物加成率之建築物估值與土地估值相加之評估總值,不得高於時價。營業單位應於擔保品調查報告表特記事項欄註明時價。六、本會存單:(一)質借成數在存單面額範圍內自行斟酌,惟質借金額與質借期間之利息、違約金之和不得超逾該質借存單之到期本息總和。 (二)期限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七、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三信用部辦理以建地為副擔保品之處理準則一、查借、保戶票債信良好,提供建築用地(以下簡稱建地)以市價計算之土地增值稅扣除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增值稅尚有差額者,得將該土地增值稅差額的百分之五十徵為副擔保品,並以無擔保放款科目貸放。二、前條建地包括一般建築基地及已有建物之基地。三、建地為副擔保品最高貸放額度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無擔保放款(具副擔保)額度為依據。四、該建地雖徵為副擔保品,惟仍應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本會。一、本會承做以建地為副擔保品之審查要件與事項如下:(一)借款人須提供明確的償債來源說明資料。(二)借款人須提供明確的借款用途說明與產權佐證資料。(三)以建地之土地增值稅差額為副擔保品者,須經本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四)貸款期限以短、中期為限。六、除前條所列應審查之要件與事項外,其餘審查之要件與事項及事後管理工作悉依本會信用部辦理無擔保放款方式辦理。七、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四信用部辦理擔保放款免徵取連帶保證人辦法一、凡提供足額不動產擔保品向本會申請借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徵取連帶保證人(一)其資金用途為購置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者(二)貸款總額未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二、免徵取連帶保證人之貸款案件,於辦理展期時,若擔保品價值貶落或評估借款人償債能力降低,致無法確保本會債權時,得要求借款人補提擔保品或另提供連帶保證人或收回部份貸款。三、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五信用部擔保放款抵押建物投保火險(地震險)額度實施辦法一、為確保本會授信債權,除擔保品為土地、有價證券外,應一律由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按擔保物時價並參酌授信金額,以本會為受益人投保適當金額之火險。二、建物之火險投保金額一律以無條件進位法取至萬元,且得依下列擇一辦理:(一)提供土地及建物一併為擔保者,得以授信金額扣除土地擔保值後之金額為保險金額。本項適用於土地、建物分別鑑估之估價方法。(二)以建物重置時值投保。建物重置時值=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標準×各類建築面積×折舊殘率。折舊殘率=1-使用年限÷耐用年限。本項適用於土地、建物合併鑑估或以實際買賣價格鑑估之估價方法。(三)依保險公司規定之最高理賠範圍投保並得酌減折舊。本項適用於特殊建物(例如:工業廠辦、旅館等)。三、保險期間應與貸款期限配合,住宅火險並應附帶加保地震險;地震險應依規定逐年投保;貸款期限尚未屆期前,應特別注意借戶保費是否如期繳交,以維擔保債權。若住宅火險係屬實施強制地震險前之舊保單,可於保險期間免附帶加保地震險。四、保險單內擔保物之保險受益人,應註明本會名稱(○○縣○○○農會),不用註明營業單位名稱。五、保險單收存時應一併收存保險費收據;保險單應收存正本,保費收據得以正本或副本為之。六、抵押標的物地址,如因門牌號碼重編而有更動時,應請保險公司加批新舊門牌地址,以資明確。七、借戶提供之擔保物若由一家以上保險公司承保,應洽請由一家集中承保,如有困難,貸放單位應主動分別通知各保險公司,該件保險之保險標的,以免滋生事端影響理賠。八、擔保品如為住宅者,應投保地震險,每戶建築物最高保額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惟如授信總金額未超逾保險標的評估總值者,以授信總金額為投保金額。另商業用不動產已保有商業火險者,因保額已提高,原則上可免保地震險。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22897.12.23\n伍、六信用部辦理消費性貸款辦法壹、公教機關團體職員消費性貸款一、對象:(一)公教機關團體、公營事業、金融機構、上市上櫃公司及私立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員工及約聘雇人員,且服務年資滿半年以上,票、債信正常之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評分70分以上。(三)須徵取具有正當職業、正當收入或不動產之連帶保證人1名。二、金額:依借款人上一年度所得收入證明(或薪資證明、其他可證明收入之文件)總額70%為限,每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三、貸款利率:依當時信貸市場利率呈報核定為準。四、貸款期限:(一)最長7年為限。(二)貸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65年。五、撥款方式:須一次撥貸完成。六、償還方式: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可部份或提前清償。七、申辦手續費:貸放金額之2.0%以下(以代辦業務收入科目入帳)。八、借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辭職、資遣、撤職、停職、亡故)視同借款到期,應一次清償餘款。貳、一般企業之職員及自營商消費性貸款一、對象:(一)在一般企業服務年資滿半年以上或自營業者,票、債信正常之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評分70分以上。(三)須徵取具有正當職業、正當收入或不動產之連帶保證人1名。二、貸放金額:依借款人上一年度所得收入證明(或薪資證明、其他可證明收入之文件)70%為限,每人最高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三、貸款利率:依當時信貸市場利率呈報核定為準。四、貸款期限:(一)最長5年為限。(二)貸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65年。五、撥款方式:須一次撥貸完成。六、償還方式: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可部份或提前清償。七、申辦手續費:貸放金額之2.0%以下(以代辦業務收入科目入帳)。參、提供擔保品為副擔保之消費性貸款一、對象:(一)購買本市或毗鄰市鎮之新建住宅,並將其提供為副擔保品,且票、債信正常之自然人。(二)借款人信用評分70分以上。二、金額:本項消費性貸款金額最高每人以不超過新臺幣○○(80)萬元為限。三、貸款利率:依當時信貸市場利率呈報核定為準。四、貸款期限:最長7年為限。五、申貸條件:需提供所購買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予本會。肆、政府政策性消費貸款:依政府所頒布之政策性專案貸款辦法辦理。伍、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會貸款辦法辦理。陸、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七信用部辦理農家消費貸款辦法壹、內容貸款用途農家消費貸款。貸款金額每一申請人最高新臺幣50萬元(配偶應合併計算)。保證成數須加入農信保基金保證,一律保證8成。保證費率一律為年率0.7%(千分之七),並一次總繳。擔保條件免徵擔保品及保證人。貸款利率5%機動。貸款期限最長7年。動用及償還方式一次撥款,按月本息攤還。申請資格︵對象︶年滿20歲之自然人,依其貸款金額及年限,評估具有還款能力,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說明資格證明文件1.參加農保者。不限制加保期間。農民健康保險卡。2.農會正會員。不限制入會期間。會員證。3.自有農業用地。不限制土地面積、土地利用狀況。土地登記謄本。4.承租農業用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殰、畜牧者。租約。5.受僱從事農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業、農業發展事業及農業生技產業者。例如:農牧場員工、食品飲料公司員工餐廳員工、包店員工、大賣場員工、超市、便利商店員工。申貸日前一個月內在職證明或勞工保險卡。6.經營農、牧場者。農牧場之負責人。農、牧場登記證。7.經營農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業、農業發展事業及農業生技產業者。農漁企業之負責人。營業證照或最近三個月之購、銷貨發票或收據。8.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業、農業發展事業及農業生技產業者,無前七款之證明文件,但經受託機構證明者。例如:傳統菜市場、果菜市場或漁市場販賣業者、雜貨店、小吃餐飲店或早餐店等。此類人員可能沒有上述證明文件,但可用照片說明亦可。應備文件戶口名簿、身份證、存摺、及資格證明文件、印鑑等。備註1.另需依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受理農家消費貸款保證作業要點辦理。2.受理申貸應向票據交換所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票、債信查詢,擬加收1.25‰之徵信查詢費。科目備註欄1.消費性貸款科目:(農家綜合貸款,農家消費貸款)。2.保證費入代收款-信用保證基金。查詢費入代辦業務收入-票信查詢。貳、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會貸款辦法辦理。參、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伍、八信用部辦理授信循環信用管理辦法22897.12.23\n一、本會辦理之循環信用之授信係指「支存透支」與「存摺存款融資」。二、辦理循環信用之授信戶應徵取經本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一名以上。三、辦理循環信用之授信以擔保授信為原則,故授信額度依本會「辦理擔保放款擔保品價值之估價辦法」辦理。若以無擔保授信為之,則授信額度比照本會「消費性貸款辦法」辦理。四、貸款利率依擔保或無擔保循環信用之市場利率呈報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五、貸款期限以短期為原則。六、辦理循環信用時,得向申請人收取開辦費或手續費,所收費用以核准之循環額度之千分之一計算之,最高以新臺幣參仟元為限。七、本辦法之「透支契約書」、「存摺存款融資契約書」與交易流程詳如附表。八、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會徵信授信有關規定辦理。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附表一】○○○農(漁)會擔保透支契約書立約人(包括繼承人受讓人及法定代理人)茲提供動產或(及)不動產為擔保品(詳如擔保物提供明細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或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暨其他權利書狀所載)向 貴會約定,立契約人簽發 貴會支票存款帳號第 號帳戶之支票委託 貴會付款時,於該戶款餘額之外得透支新臺幣 元整,並願遵守下列各條款:一、透支數額不得超過約訂透支契約限度。二、透支款項以 為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應即清償,如有逾期情事時,自逾期之日起除按本透支約定利率計息外,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透支利率加一成,如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透支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三、本透支款項利息依 貴會基準利率 % 碼年息 %計算(目前為年息 %)按月付息,上開透支利率,同意隨 貴會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訂約後之加(減)碼年息,並同意按照「貴會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每屆滿三個月得檢討調整一次,每月結息一次滾入原本,如本息合計超過透支限度時,立契約人應將超過之金額立即償還。四、立契約人如到期不將透支款項本息如數清還,或在透支期內未照本契約所訂條款辦理時 貴會得不通知立契約人逕將質押品自由變賣或為其他處分,抵還透支款項本息及變賣或處分質押品所需之一切費用。如有不足仍應由立契約人如數補債,若有剩餘 貴會得儘先移償立契約人所欠 貴會之他項債務。立契約人及保證人對於 貴會處分方法及售價高低決無異議,但 貴會並無變賣或處分之義務。五、在透支期內質押品價格低落於質押時之市價時,一經 貴會通知立契約人應立即增加質押品、或更換相當質押品、或償還一部分透支款項、至少已補足低落之價值為準。六、質押品物質變換、或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損失時 貴會概不負責,仍應由立契約人另換相當質押品或清償透支款項本息。七、在透支款項本息未完全清還以前立契約人不得將質押品私自出借、出租、變賣或抵充其他債務,如有此類情事視為無效。八、質押品如為貨物時,其提單倉庫等所載之品質數量等立契約人擔保完全正確,任憑 貴會隨時檢查其內容,不論已否檢查如發現品質不符、數量短少、或內容虛偽等情形,均由立契約人立即補足,因之所生一切費用當由立契約人負擔。九、立契約人應將全部質押品按市價十足向 貴會同意之保險公司投保足額之災害保險並以 貴會為全部保險金額之受益人,保費由立契約人負擔,所有保險單保費收據應交 貴會收執,如遇不測無論保險公司是否照賠或賠不足額概與 貴會無涉,由立契約人補交經 貴會同意之相當質押品或清還透支本息。十、本契豹所載各條款倘立契約人不能履行時,連帶保證人願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負償還責任。十一、在本透支本息未清還以前保證人不得自行退保,但 貴會通知更換保證人時立契約人應即照辦。十二、立契約人違背本契約條款以致 貴會變賣或處分質押品時,立契約人所載 貴會出給之透支質押品收據應立即作廢。十三、立契約人如在透支期間因其他關係而被訴訟、假處分、假扣押、強制執行、宣告破產、或有清理債務等情形時,立契約人承認本契約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貴會得即時停止透支,立契約人並應即清還透支款項或任憑 貴會處分質押品充償。十四、立契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存於 貴會之各項存款,及對於 貴會均得視為本透支款項之抵當債權。十五、如立契約人及連帶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 貴會得向法院起訴,其法院管轄悉聽 貴會指定以 貴會所在地之台灣○○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立契約人或連帶保證人概無異議,其訴訟費用(包括 貴會律師費用)等均由立契約人及連帶保證人負責賠償決不推諉。十六、立契約人以 貴會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十七、如立約人要求延期清償, 貴會得酌情允諾,毋須再徵求連帶保證人之同意,連帶保證人仍負全部債務之保證責任。十八、除本契約各條款外, 貴會所定之授信約定書及一切有關授信規章,立契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均願遵守之。 此 致○○○農(漁)會 立契約人:(簽章)身分證字號:住 址: 連帶保證人:(簽章)身分證字號: 住 址: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經辦覆核主任秘書總幹事貸款種類貸款帳號農(漁)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號碼:22897.12.23\n【附表二】○○○農(漁)會存摺存款融資契約書立借據契約人 (以下簡稱借款人)向○○○農(漁)會(以下簡稱 貴會)約定在 貴會 本(分)部 存款第 號借款人帳戶內陸續借款,並邀同 為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與借款人合稱為立約人),願與保證人共同遵守下列各條款:一、借款人得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依據本契約陸續借款,額度以新臺幣 ○○萬元正為限。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 貴會依規定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但每屆一年 貴會得以書面通知調整本項額度及適用利率,該通知書即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原契約屆期而未延長時,立約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二、借款利息計付標準 □利息自貸放日起依 貴會公告之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息 %(目前為年息 %),按月□固定□機動計息,如遇 貴會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計付。 □其他:上項借款利息並於每月二十一日結算一次滾入原本。借款人同意本項借款利息,均以「每日最高借款金額」為借款本金之核算依據。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四、開辦費:得依本融資契約總額度千分之一,最高新臺幣參仟元計收。五、自立約日起,在本契約第一條約定之借款限度內(一)立約人依與 貴會簽立之存摺存款融資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每次憑存摺與取款憑條或透過各種電傳,電子轉帳系統,或憑金融卡向 貴會及參加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共用系統之其他金融機構向 貴會辦理取款、轉帳支用款項,如借款人指定帳戶存款不足時, 貴會得就不足金額由電腦自動辦理轉帳撥貸。(二)授權 貴會得免憑借款人之存摺與取款憑條,逕行由上述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支取款項,以償付本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並以本款授權為依據,不另立授權書。六、立約人同意前述由電腦或電話語音自動轉帳撥貸之金額即為向 貴會之借款金額, 貴會無需另行舉證。借款期限自撥貸日起均至本契約第一條所定期間之末日止,期滿即由立約人將本息如數清償。七、各種取款或轉帳之密碼,經 貴會機器核算為正確者,或存摺與取款憑條之印鑑或簽名與借款人留存 貴會之印鑑簽名相符者,縱令該借款人之密碼,或取款憑條之印鑑或簽名有被盜用、偽造、變造等情事以致發生損失,借款人仍願負擔一切責任,與 貴會無涉。惟 貴會有可歸責之事由,而借款人無與有過失之情事,致借款人發生損失者,借款人不負擔責任。此 致○○○農(漁)會 立契約人:(簽章)身分證字號:住 址: 連帶保證人:(簽章)身分證字號: 住 址: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經辦覆核主任秘書總幹事貸款種類貸款帳號農(漁)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號碼:22897.12.23\n【附表三】支存透支及存摺存款融資交易流程(一)新約以畫面【】作支存新開戶 以畫面【】作申請書處理(申請書內容登錄)以畫面【】作存摺新開戶 以畫面【】作擔保品處理(有擔保品者登錄)以畫面【】作保證人登錄(有保證人者登錄)以畫面【】作支存提款(透支) 以畫面【】作支存透支維護(登錄透支契約)以畫面【】作存摺提款(融資) 以畫面【】作融資契約維護(登錄融資契約)(二)續約以畫面【】作透支結息以畫面【】作融資結息以畫面【】作支存存款(沖正透支餘額為正數或零)以畫面【】作存摺存款(沖正融資餘額為正數或零)以畫面【】作支存透支維護(按原申請書編號,依新契約之利率、起迄日期做變更登錄)以畫面【】作融資契約維護(按原申請書編號,依新契約之利率、起迄日期做變更登錄)以畫面【】作支存提款(向客戶索取空白支票乙張,按畫面【】沖正之結息後餘額轉入軋平)以畫面【】作存摺提款(向客戶索取取款憑條乙張,按畫面【】沖正之結息後餘額轉入軋平)(三)解約以畫面【】作透支結息以畫面【】作融資結息以畫面【】作支存存款(沖正透支餘額為正數或零)以畫面【】作存摺存款(沖正融資餘額為正數或零)以畫面【】開立清償證明(假塗銷)以畫面【】作支存透支維護(解除透支契約)以畫面【】作融資契約維護(解除融資契約)備註:(1)客戶不辦理續約時依(三)解約方式處理,但需確認開立清償證明書及畫面【】解除契約登錄是否完成。若原案轉一般放款則依當時放款作業方式辦理。(2)辦理續約時請了解客戶資金往來的自償性,若往來(還款)次數偏低時,應檢討轉為一般放款案件。(3)支存透支契約續約時,其續約起始日不可與前約的到期日相同。存摺融資契約到期時,在客戶無反對續約意思表示下,得依原約內容不須軋平,辦理續約乙次;續約到期時,同前述支透續約處理到期日及帳務方式辦理。續約變更登錄完成後,以畫面【】作支存透支查詢及畫面【】作存摺融資查詢,確認異動資料與契約相符。(4)客戶逾期未處理方式: A.每月「放款將到期月報表」內次月即將到期的客戶,查詢其帳戶瞭解其往來情形後,以雙掛號寄發通知書函告或電告客戶來會辦理續約或解約事宜,避免案件因未辦妥續約而列入逾期放款。 B.若客戶無法辦理續約時注意事項22897.12.23\n餘額為正數或零者:請依畫面【】開立「正式」清償證明書及畫面【】和畫面【】解除契約。22897.12.23\n伍、九信用部辦理建築貸款準則第一條本會為協助建築業者或個人,取得建築基地並興建房屋出售、出租、自用之融資需要,特訂定本準則。第二條承做本項授信業務應視建築業景氣變動趨勢、本會資金情況、金融市場及法規等各項因素加以分析控管;該項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本會上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十。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建築基地並興建房屋之法人或個人。第三條本貸款之種類及核貸額度如左:一、購地貸款:按所購土地評估價值扣除應計增值稅後之九成且不超逾其取得成本之七成為限。二、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依建築業者應支付地主之保證金額核貸,惟最高以不超逾基地評估價值之七成為限。三、興建房屋貸款:以本會「擔保品鑑價標準處理辦法」或依建築業者實際規劃預估建築物造價之七成為限。依建築業者實際規劃預估建築物造價認定時,應切實審核工案建築成本,必要時得委由建築經理公司或不動產專業鑑價機構代為鑑估供參。四、營業週轉金貸款:以建築業者實際營業週轉金需要覈實評估,且不超逾最近三年平均營業收入金額之一成為限。惟對建築業者因個案需要實際支付之建築規劃、設計及樣品屋、廣告費等,得在徵提擔保品評估擔保放款值或評估總值之七成範圍內核貸。第四條貸放期限工程及銷售計畫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貸款期間基地轉售或建物完工出售時,該出售部分之貸款金額應提前清償;惟貸款種類為營業週轉金貸款者,其貸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五條貸款利率依本會一般放款利率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申請人應已取得建造執照,或已有具體之興建計畫,於申請時除檢送本會規定一般文件外,並應提供下列書件,以憑辦理徵信及審核。一、購地貸款:(一)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二)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都市計畫外者為土地使用編定證明書)。(三)具體之興建及償還計畫書。(四)建築基地相片(顯示該基地臨路狀況及附近發展情形)。(五)都市街道圖(顯示該基地座落位置)。二、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一)前項購地貸款所需書件。(二)建築業者與地主所簽訂之合建契約書。三、興建房屋貸款:(一)建造執照。(二)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證明文件並附送土地登記謄本。22897.12.23\n(三)興建計畫書。(四)房屋銷售(出租或自用)計畫書。(五)借款償還計畫書。四、營業週轉金貸款:(一)最近三年營業稅申報資料。(二)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第七條辦理營業週轉金貸款,應以業績良好,財務健全,與本會往來情形優良之客戶為限。第八條本貸款除興建房屋貸款及營業週轉金貸款得另徵擔保品外,餘應徵取建築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本會為原則。惟個案若有需要,得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請核准後,改徵其他適當擔保品。第九條本貸款依左列方式撥款:一、購地及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於辦妥建築基地優先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條件得一次撥貸。二、興建房屋貸款:依工程進度分批撥貸。三、營業週轉金貸款:覈實一次撥貸。第十條除營業週轉金貸款外,申請人應書面承諾及辦理左列各款事項:一、供出租及自用之建築物,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應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本會。二、供出售之建築物,應出具其房屋貸款委由本會辦理之承諾書。三、貸款未還清前,興建中(或已完工)之建築物,不得設定任何負擔予他人。公司為前項各款之承諾時,應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並檢送會議記錄。第十一條興建之建物應以申請人為起造人,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有關書類(如委建契約書、合建契約書等),以供審核資金用途及償還來源之依據。第十二條除營業週轉金貸款外,貸款後,至少每二個月應赴實地瞭解土地使用情形,及追蹤其興建計畫之執行情形,並作成記錄。第十三條建築物之營建承攬人,應承諾放棄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規定之法定抵押權。第十四條除營業週轉金貸款外,送審查時,應檢附「建築貸款案件興建計畫內容及書面承諾事項明細表」。第十五條本貸款使用借據(擔保)或本票(無擔保)為借款憑證。第十六條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授信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信用部辦理聯合授信作業辦法第一條為推展聯合授信業務,擴大本會業務領域,分散授信風險,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名詞定義:一、聯合授信(以下簡稱聯貸):指聯合二家或二家以上金融機構,依照相同授信條件及契約下,共同貸放予借款人之授信。二、主辦金融機構:指接受客戶出具授權委任書主辦聯貸之金融機構。三、共同主辦金融機構:指與主辨金融機構共同辦理聯貸之金融機構。四、協辦金融機構:指協助主辦金融機構辦理聯貸之金融機構。五、參貸金融機構:指主辦、共同主辦或協辦金融機構以外參與聯貸之金融機構。第三條本會擔任主辦金融機構或共同主辦金融機構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據客戶提出之財務與業務資料、投資計畫、融資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辦理徵信調查,作成徵信調查報告(除一般徵信項目外,含企業組織及現況評估、投資計畫、技術、財務、投資效益之評估及擔保品鑑價等),並研擬初步之核貸條件(包括授信對象、借款方式、額度、期限、用途、訂價、擔保、撥款與償還方式、授信總額度及本會之參加額度、借款人承諾事項及其他授信條件等)。前項徵信工作及可行性評估以本會自行辦理為原則,惟必要時得委由專業機構調查分析,以供參考,其所需費用由相關費用項下共同支應。二、徵信及可行性評估報告,經本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簽報總幹事核定並經理事會核准後,洽借款人正式出具委託本會主辦或共同主辦聯貸之授權委任書,再依本會一般授信作業程序辦理。三、討論融資及投資計畫之可行性,協商攤貸比率、訂價、期限、撥款程序等核貸條件,確定聯貸之權利義務及主辦金融機構或共同主辦金融機構應辦理事項,同時撰寫聯貸說明書,並以書面方式邀請有意參與聯貸之金融機構,於一定期限內答覆其參貸意願及可能參貸金額,俾邀請擬參貸金融機構召開聯貸會議,俟獲具體結論後,作成會議記錄。四、聯貸契約之草擬、審閱,若本會為主辦金融機構時,應由本會會同借款人及聯貸金融機構成員共同研商擬定。必要時,得由本會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其費用由借款人負擔,或由手續費收益項下共同支應。五、有關辦理擔保物權設定登記、撥貸、計收本息、授信條件之監督、追償及其他貸放後管理事項,如未指定管理金融機構(或稱代理金融機構),由本會負責辦理並定期向參貸金融機構報告。第四條22897.12.23\n本會擬參與同業主辦之聯貸案,經評估主辦金融機構提供之聯貸說明書或徵信報告內容,已涵蓋所需之徵信資料及徵信範圍者,得予以引用為徵信報告或酌予修正後採用,報請總幹事核准後始得出具本會同意參貸之承諾書與參貸額度,並參與聯貸會議,俟獲致具體結論後,依相關規定報請理事會核定。第五條本會辦理聯貸業務得組「聯貸工作小組」,由總幹事指派信用部門主管擔任召集人。聯貸工作小組成員原則包含:徵信、授信與催收業務主辦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第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聯貸相關約定及本會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一農(漁)會信用部實施基準利率暨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作業準則一、本會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動放款訂價指標利率符合市場性、代表性及透明化之原則,爰實施基準利率暨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訂價制度。二、本會依所辦理之放款業務不同而採以不同之指標訂價制度,茲分述如次:(一)「基準利率」訂價:1「基準利率」係以○○、○○、○○、○○、○○、○○等○家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取樣日為調整生效日之前1個月最後○個營業日)之平均利率加年息○○%(例如:1.5%)訂定之;並依本會信用部「放款利率加碼標準要點」,按「期間」、「擔保品」、「客戶資金貢獻量」及「信用評等」等標準(依各農漁會自訂標準)為加碼依據,核定其適用之利率。(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訂價:「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等○家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取樣日為調整生效日之前1個月最後○個營業日)之平均利率為基準訂定之;並依本會信用部「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準要點」,按「作業成本」、「擔保品座落」、「客戶資金貢獻量」及「償還能力」等標準(依各農漁會自訂標準)為加碼依據,核定其適用之利率。三、本會實施「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價基準,其於調整時應揭示於本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營業場所,同時應選擇於網站、新聞紙公告或依客戶約定方式通知之。另依調整週期(生效日)之不同分為下列二項計價基準:(一)季調型「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價基準:除第1次制定實施並公告外,應於每年○月○日、○月○日、○月○日以及○月○日為調整生效日。(二)月調型「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價基準:除第1次制定實施並公告外,應於每月○日為調整生效日。四、本指標利率訂價制度為機動利率計息方式,若須與客戶重新議定利率條款,應以變更契約或同意書等方式辦理。五、更改取樣標的程序:如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會於知悉之日起得全權逕行更改指標利率取樣之參考銀行,並另行指定其他之本國銀行取代,將指標利率重新訂定,並選擇於網站、新聞紙公告或於本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營業場所公告之。 (一)取樣標的銀行發生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二)取樣標的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產品。2六、為配合放款訂價指標利率制度之採行,及因應市場需要,舊貸款戶(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者)得依本會所訂之轉換要點,轉換為基準利率或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計價制度。七、本會為掌握業務先機及預防優質客戶之流失,擴大貸款利率議價空間,以因應市場競爭,營業單位如認有需要時,除前列計價制度外,得與客戶約定採央行重貼現率、票券市場利率、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天期定期(儲)利率等多元加碼訂價指標,並準用第三項規定,每○個月或每個月檢討調整一次,作為調整後的指標利率。八、本準則之相關作業細節授權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九、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二信用部放款利率加碼標準要點(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本會放款利率除指數型房貸或適用其他利率訂價及其他另有規定者外,以「基準利率」加「放款利率加碼標準」後之利率為準。二、放款利率之加碼,以「期間」、「擔保品」、「客戶資金貢獻量」及「信用評等」(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等四項為加碼依據,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項加碼標準如左:(一)期間:期 間 別加碼利率(年率)備註一年以內加0.二五%貸放期間係包括原貸期間及轉期期間。超逾一年至七年加0.五0%超逾七年加0.七五%(二)擔保品:區 分加碼利率(年率)備註不動產擔保無不動產以外之擔保品加0.二五%附帶擔保加0.五%無 擔 保加0.七五%(三)客戶資金貢獻量:客戶資金貢獻量加碼利率(年率)備 註達二十%以上者無達十五%以上未達二十%者加0.二五%達十%以上未達十五%者加0.五0%達五%以上未達十%者加0.七五%未達五%者 加一.00%(四)信用評等:評等等別加碼利率(年率)備 註A無一、依銀行公會之「銀行業辦理授信業務信用評等要點」分別評等。二、個人戶一律以D等核計。B加0.二五%C加0.五0%D加0.七五%E加一.00%三、客戶資金貢獻量之核算公式如下:加權平均存款額放款總額資金貢獻量=×100﹪(一)得做為資金貢獻量核算依據之存款,以「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未提供做為擔保借款保證或其他授信之「一、三、六個月期之定期存款」為限。22897.12.23\n(一)各類存款之加權數如下:存 款 類 別支票存款或(及)活期(含儲蓄)存款一、三、六個月期定期存款權 數一00%三0%(三)「加權平均存款」係指各類存款平均餘額乘以規定權數所得之和。(四)資金貢獻量之核算期間,得以最近三個月或六個月或一年間之實績擇一列計,惟各類存款採計之期間應一致。(五)保戶或關係戶之存款得否採計為客戶資金貢獻量,可授權單位主管或經辦人覈實核定,惟不得重覆計算(即存款戶之存款,不得重覆做為另一借款戶之「資金貢獻量」核算準據)。(六)「放款總額」之計算應包含現欠及已准未放案件之總額,但各項專案貸款,存單質借放款及其他依規免計客戶資金貢獻量之授信項目不計入放款總額。四、對應行加碼之各種放款按前述加碼標準計出利率後,認其放款利率仍應予提高;反之,倘按前述加碼標準計出利率後,認其放款利率宜酌減優惠者,應陳報總幹事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五、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三信用部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準要點(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本會房屋貸款包括「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購置住宅貸款」、「住宅整修貸款」、「興建農舍貸款、自宅」等項目之利率,除政策性貸款或其他另有規定者外,以本會公佈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準」後之利率為準。二、指數型房貸利率之加碼,以「作業成本」、「擔保品座落」、「客戶資金貢獻量」及「償還能力」(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等四項為加碼依據,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項標準如次:(一)作業成本:加碼利率(年率):加一.五%。(二)擔保品座落:擔保品座落加碼利率(年率)備註位直轄市大眾捷運系統、鐵路系統車站車行距離一五○○公尺範圍者加○.二五%位直轄市上述範圍以外者加○.五○%位省轄市範圍者、或縣轄市大眾捷運系統、鐵路系統車站車行距離一五○○公尺範圍者加○.七五%不屬於前三項範圍者加一.○○%(三)客戶資金貢獻量:客戶資金貢獻量加碼利率(年率)備註達十二%以上者不加碼達九%以上未達十二%者加○.二五%達六%以上未達九%者加○.五○%達三%以上未達六%者加○.七五%未達三%者加一.○○%(四)償還能力:評等等別條件加碼利(年率)備 註A借戶每月所得佔本會借款金額(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金額達十倍以上者不加碼每月所得可以年收入除以十二計算,如無法提供所得資料者,評等等別列為E等。B借戶每月所得佔本會借款金額(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金額達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者加○.二五%22897.12.23\nC借戶每月所得佔本會借款金額(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金額達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者加○.五○%每月所得可以年收入除以十二計算,如無法提供所得資料者,評等等別列為E等。D借戶每月所得佔本會借款金額(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金額達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者加○.七五%E借戶每月所得佔本會借款金額(含現欠、申貸金額及已准未放金額)每月應攤還本息合計金額未達一倍者加一.○○%三、客戶資金貢獻量之核算公式如左:加權平均存款額放款總額資金貢獻量=×100﹪(一)得做為資金貢獻量核算依據之存款,以「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未提供做為擔保借款,保證或其他授信之「一、三、六個月期之定期存款」為限。(二)各類存款之加權數如下:存款類別支票存款或(及)活期(含儲蓄)存款一、三、六個月期之定期存款權數一○○%三○%(三)「加權平均存款」係指各類存款平均餘額乘以規定權數所得之和。(四)資金貢獻量之核算期間,得以最近三個月或六個月或一年間之實績擇一列計,惟各類存款採計之期間應一致。(五)保戶或關係戶之存款得否採計為客戶資金貢獻量,可授權單位主管或經辦人覈實核定,惟不得重覆計算(即存款戶之存款,不得重覆做為另一借款戶之「資金貢獻量」核算準據)。(六)「放款總額」之計算應包含現欠及已准未放案件之總額,但各項專案貸款,存單質借放款及其他依規免計客戶資金貢獻量之授信項目不計入放款總額。四、對應行加碼之各種放款按前述加碼標準計出利率後,認其放款利率仍應予提高;反之,倘按前述加碼標準計出利率後,認其放款利率宜酌減優惠者,應陳報總幹事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五、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四信用部舊貸款戶(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者)轉換基準利率實施辦法(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本會為配合基本放款利率制度之改革及因應市場需要,特訂定此辦法。二、短期授信案件(含轉期一年內到期案件)原則上不辦理轉換。三、中長期授信,除政策性貸款、指數型房貸、專案申請適用其他利率訂價或其他另有規定者外,凡依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浮動計息之案件,得改依本會公佈之「基準利率」,並依本會信用部「放款利率加碼標準要點」重新核定適用利率之方式辦理換約,嗣後並隨「基準利率」浮動調整。四、一般授信戶申請改以「基準利率」計價者,其手續費計收方式:(一)凡繳息正常之舊授信戶,得免收手續費。(二)繳息有欠正常之舊授信戶,依換約金額之千分之一酌收手續費,手續費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免計;各營業單位主管得視事實需要,減免前述手續費。五、各營業單位應配合政策,適時主動通知客戶辦理換約,除涉及政府補貼息之專案,對個人房貸部份一律改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訂價,其他則以「基準利率」訂價為原則。六、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五信用部舊房貸戶(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者)轉換指數型房貸利率實施辦法(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本會為配合基本放款利率制度之改革及因應市場需要,特訂定此辦法。二、凡繳息正常之舊房貸戶(政策性貸款不適用)得申請換約,選擇以本會公佈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並依本會信用部「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準要點」重新核定適用利率轉換。三、舊房貸戶申請改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價者,其手續費計收方式:(一)凡繳息正常之舊授信戶,得免收手續費。(二)繳息有欠正常之舊授信戶,依換約金額之千分之一酌收手續費,手續費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免計;各營業單位主管得視事實需要,減免前述手續費。四、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六信用部授信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本會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二、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人員核准或提請理事會決議准駁。三、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由信用部主任及具有徵信、授信經驗之職員組成,惟委員合計人數最低不得少於四人,並依其本職提請理監事會同意後選任;授信審議委員會由信用部主任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四、授信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人選由總幹事提報理事會核定,再徵得監事會同意後選任,異動時亦同。五、授信審議委員會之召開,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之;送請審議案件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六、審議案件:(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依農業金融法規定應提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案件。(二)經評估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債務人其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與其協議酌予變更原還款約定或協議分期償還之案件。(三)業務單位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經擬具處理意見進行和解之案件。(四)其他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之案件。(五)總授信金額達當年度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放款最高金額二分之一(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比率)以上之授信案件。前項各款案件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提請(分層負責辦法)權責人員核准,其第(三)款之案件,並應提報理事會或授權總幹事核准成立和解。本會辦理存單質借、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消費性貸款、以本會存單、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之放款,於本會內部分層負責辦法中規定得由信用部主任之下人員核貸者,得免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七、授信審議委員會召開前,徵信人員應先詳實徵信,並將徵、授信等相關資料送授信審議委員參閱。審議案件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協議、和解等案件應由主辦人員列席說明處理方案。八、授信案件之審議,各委員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劃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原則,謹守公正立場。對相關資料應予守密,以保障授信戶權益。九、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審議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其迴避之人數於審議案件時不計入委員總人數中。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22897.12.23\n伍、十七授信覆審實施辦法(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第一條本會為加強授信業務事後之管理,正確執行授信政策,確保債權之安全,爰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授信覆審以本會一般授信業務為對象,不包括存單質借之擔保授信及不負風險之代放款。第三條授信覆審之範圍及方式: 一、每一授信案件每○年至少辦理乙次覆審。二、授信金額在新臺幣○○萬元正以上重要個案,每一定期間應辦理一次實地覆審。第四條授信覆審之內容依覆審報告表詳實紀錄及調查,並列入覆審紀錄簿。第五條辦理覆審應由單位主管指派對授信業務具有經驗之人員為覆審人員辦理之,但覆審人員不得覆審其經辦之授信個案。第六條覆審人員應將辦理之覆審結果,逐案作成覆審報告表呈核,覆審人員於覆審授信案件時,如發現有不當風險或不尋常徵兆,對債權確保顯有顧慮者,應即將覆審意見簽註於覆審報告表,陳報業務主管,採取必要之措施。第七條覆審人員辦理覆審工作,均應秉持公正客觀之態度,不得徇私或敷衍塞責之情事,否則應視情節輕重予以依規議處。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部份,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第九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八信用部資產品質評估備抵呆帳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轉銷處理準則一、目的:為評估信用部資產品質,加強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之管理並確實轉銷呆帳或認列損失,提升營運績效,健全本會財務結構。二、依據:本處理準則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三、資產之分類標準及評估方法:(一)定義: 1.逾期放款:己屆清償期而未受完全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清償期指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2.催收款: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二)授信資產之分類標準:對於授信資產應按授信戶的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形、逾期時間之長短及可能收回程度予以評估,分別列為四類:1.第一類:正常授信。 2.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3.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4.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前項第二類資產及第三類之授信資產,應依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經協議分期償還且依協議履行之下列授信資產,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1.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2.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如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三)授信資產之評估方法:1.第一類:正常授信。(1)授信戶能依約履行,按期繳納本息。 2.第二類:可望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1)授信戶未能依約履行逾三個月以上,但有提供足額擔保品。(2)本會已對擔保品實行強制執行,拍賣底價仍足清償本會債權。(3)徵有足額擔保品,惟因其他事故而未辦理轉期或清償。(4)履約中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5)其他經評估仍得全數收回之授信。 3.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22897.12.23\n(1)本會已對擔保品實行強制執行,拍賣底價顯不足清償本會全部債權。(2)有擔保品,惟授信戶未能依約履行逾二年以上。(3)協議分期償還案件未依約履行。(4)無擔保授信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其他經評估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4.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1)本會對擔保品實行強制執行,拍定後分配不足之授信餘額,且借、保戶無其他財產、所得可供執行或執行無實益。(2)無擔保授信逾清償期一年以上。(3)對借、保戶財產或擔保品強制執行鑑價甚低或多次拍賣無人應買,無執行或承受實益。(4)其他經評估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四)非授信資產之分類標準及評估方法:1.應收款項,依其性質參酌實際情形及稅法規定提列損失準備。2.承受擔保品,按市價評估,市價低於成本時,其差額部份應提列損失準備。3.其他資產,依其性質參照實際情形提列損失準備。(五)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承受擔保品之評估、備抵呆帳提列及損失準備認列情形,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四、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一)信用部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規定對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評估可能損失並依下列標準提足備抵呆帳;惟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評估提列不足時,信用部應依前述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構檢查意見補足。1.第一類:依授信資產餘額提列0%至1%為原則。2.第二類:依授信資產餘額提列0%至2%為原則。3.第三類:依授信資產餘額提列50%為原則。4.第四類:依授信資產餘額提列100%。(二)每屆結算期,應依應收款項、承受擔保品等應予評估之資產科目餘額,依據穩健原則評估可能遭受損失,計提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五、授信資產逾清償期應採取之措施:(一)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1.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有權人員核准或提報理事會核准。2.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3.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供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立和解。(二)對逾期放款進行催收程序時,應建立逾期放款檔案,收集有關資料文件,並記載對逾期放款戶之催收、訴追等追償經過情形,直至結案為止。22897.12.23\n(三)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1.債務人因死亡、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2.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者。3.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本會亦無承受實益者。4.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者。(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五)對授信案件轉銷呆帳後,應建立呆帳專檔控管及繼續追償工作,並記載呆帳之追償經過情形,直至結案為止。但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六)為加速清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而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得投標或承受債務人所提供為擔保之擔保品,並應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期限內以適當價格處分之;若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處分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處分期限。(七)其他:非授信資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認列為損失:1.金融債券、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因解散、和解、破產、重整、停業或其他原因,致票載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2.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公司債或股票被變更交易方法、停止交易、下市、下櫃,或其發行公司有前款情事之一,致其投資成本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3.非授信資產有還本付息約定者,其逾約定日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仍未還本付息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認列為損失。六、催收程序有關之規定:(一)訴前處理原則:1.到期前或逾期一個月內通知主債務人。2.到期後或逾期二個月內發催告函予全體債務人,並作訪催。3.到期後或逾期三個月內應親自訪催,並視訪催結果,採取保全措施或著手取得執行名義。4.取得一般執行名義後,應向國稅局查詢借、保戶之財產所得資料,並進行債權保全措施或伺機強制執行,以確保債權。5.到期後或逾期三個月以上應依法訴追。(二)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借、保戶未還款或辦理協議清償手續,應即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三)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若借、保戶申請暫緩執行者,應審核是否符合本會利益,方可申請暫緩執行。(四)為避免逾期放款抵押物保險時效中斷,應繼續辦理保險,並代墊保險費及設簿登記。(五)擔保物經拍定分配債權後仍無法全數受償,不足部分應聲請發債權憑證列冊備查,並應注意時效之中斷。(六)借、保戶無其他財產、所得可供執行時,除取得債權憑證列冊備查及注意時效之中斷外,應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隨時追償。22897.12.23\n(七)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按月依下列範圍列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於該金庫尚未成立前得免副知):1.積欠本金逾清償期三個月以上者。2.本金未到期而利息已延滯六個月以上者。3.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未按期攤還逾六個月以上者。4.放款清償期雖未屆滿三個月或六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經協議分期償還之放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者,仍應予列報:1.原係短期放款者,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惟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2.原係中長期放款者,其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如中長期放款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除前項規定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銀行法主管機關規定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者,從其規定。(八)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由信用部予以列管,並將有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措施,責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七、逾期放款催收款變更原授信還款約定及成立和解之程序、授權標準之規定:(一)程序:逾期授信戶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請求和解或協議分期償還應由全體債務人以書面申請為原則,營業單位擬具處理意見,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有權人員核准或提報理事會核准。(二)授權標準:1.減免部分本息請求和解之案件,應經理事會核准。2.減免違約金等費用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由有權人員核准。八、催收款、轉銷呆帳之會計處理:(一)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對內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收,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二)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項時,填製(借)催收款項,及(貸)有關放款科目傳票;其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另填製(貸)應收利息科目傳票一併轉入催收款項,憑以記帳。(三)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符合轉銷呆帳或認列損失之規定,並取得適切證明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陳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轉銷呆帳或認列損失,並通知監事會備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備查。轉銷呆帳或認列損失時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填製(借)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及(貸)催收款項(或原放款科目等)科目傳票;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九、追索債權及其債權回收之會計處理及可作為會計憑證之證明文件:22897.12.23\n(一)追索債權:催收款項經轉銷呆帳後,以(借)追索債權及(貸)待抵銷追索債權對轉科目入帳,每筆案件以一元代替入帳,另設追索債權明細帳詳列積欠之應收款項、應收利息、本金等。(二)轉入催收款項之各項放款部分或全部收回時,其為收回墊付之費用時,填製(貸)短期墊款(或應收款項)科目傳票;收回轉入催收款項前之未清利息及本金時,填製(貸)催收款項科目傳票;收回轉入催收款項後之應計利息時,填製(貸)利息收入科目傳票,憑以記帳。(三)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債權,應由權責單位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呆帳收回時填列(貸)呆帳收回收入或備抵呆帳科目傳票;全數收回呆帳後,以(借)待抵銷追索債權及(貸)追索債權對轉科目轉銷。(四)轉列追索債權,應檢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1.經和解者,和解筆錄或裁定書。2.受破產宣告之裁定書。3.逾清償期二年以上,經催收仍未收回者之催收證明文件。4.解散、逃匿者,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5.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十、稽核單位列管考核重點:(一)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之提列是否依規定辦理。(二)評估列為第二類或第三類授信資產是否有依規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辦理。(三)對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由稽核人員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其核轉銷帳手續是否依規定程序,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另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要求轉銷為呆帳者,是否立即辦理轉銷,並提報最近一次理事會及通知監事會。(四)催收款項轉列追索債權之案件有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五)抽查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是否依規列報備查並積極催理;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之評估及備抵呆帳損失準備提列情形是否按季申報。(六)對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債權是否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有關業務單位是否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是否立即依法訴追。十一、內部責任歸屬及獎懲方式:(一)轉列追索債權之案件若經辦人員依據法令及業務規章辦理,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疏失情事者,依本會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非授信資產損失之轉銷,屬準用銀行法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及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轉銷。(三)逾放比率及金額達年度預定目標者,備抵呆帳損失準備提列及轉銷符合本準則規定者,由信用部提報人事評議小組委員會給予敘獎。十二、本處理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報○○縣(市)政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於該金庫尚未成立前得免副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十九信用部協議清償作業準則(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為因應經濟情況變化,方便無法按期履約之借保戶,申請協議清償有所規範,且有效降低逾放比率,特訂定本準則:二、原係按月繳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之案件:(一)擔保品經重估後,仍符合授信額度者,積欠之利息准予分期償還,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且每年以償還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並簽訂變更借據契約,本金依協議契約之到期日清償。(二)擔保品經重估後,未達原授信額度者,經查財產資料如主從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或其他財產執行顯無實益者,積欠之利息暫予掛帳,授信額度超出重估值,超出部份應予分期償還,但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且每年以償還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並簽訂變更借據契約,本金依協議契約之到期日清償。三、原係本息平均攤還之授信案件,得訂寬緩期,寬緩期間僅繳利息,不攤還本金,寬緩期滿恢復本息平均攤還,協議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二倍為限,惟最高不超過二十年,原積欠利息准予分期清償,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以平均攤還為原則。並簽訂變更借據契約,本金依協議契約之到期日清償。四、協議應收之本金、利息以人工帳卡管理以符控管原則。五、已轉列催收款或已轉銷呆帳之待追索債權,其借保戶均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尚有財產,但如予拍賣本會顯無實益,而願一次清償者清償之金額不足抵償本金時以法拍價格,或經具公信力之鑑價公司鑑價報告佐證,提報理事會通過核准後成立和解准予塗銷抵押權,本金不足部份仍列追索債權,爾後續以訴追。六、協議後應繳納之利息,得准予暫時收取比核定利率低之利息,但最低不得低於原核定利率百分之五十以下,降低之利息暫時予以掛帳,於協議期限屆滿時全部償還。但應於帳戶上加註協議降息戶資料,以符控管原則。七、協議分期償還應由借款人及保證人具名申請,申請書視為原貸款之增補契約,經本會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原授信有權核定層級核准後始生效力。八、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二十信用部承受或標購擔保物及其處分實施準則(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第一條為清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以期確保本會債權,特訂定本準則。第二條凡本會承受或標購擔保物及處分所承受或標購之擔保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之。第三條本會經評估擬承受或參與投標,應由經辦人員事先敘明原貸款案有關資料,並列具理由,呈請主管審查核可,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決議後辦理並提送理事會追認。第四條本會因清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案件,依本準則第三條規定分析,認為取得擔保物所有權,有利本會債權之保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聲請法院拍賣之擔保物,經三次拍賣無人應買,其底價本會認為偏低時,得於公告應買期間予以承受。二、聲請法院拍賣之擔保物,法院核定拍賣之最低價額,本會認為偏低時,於拍賣執行過程中得參與投標。第五條對於已承受或已標購之擔保物,應依規定辦理產權登記,予以列帳,責成專人管理維護。第六條承受或標購之擔保品應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若無法於期限內處分完畢,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擬具處理計畫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處分期限。在未處分前並應每年評估提列可能發生之損失,以備抵趺價損失-承受擔保品科目列帳。第七條對於尚未處分之已承受或已標購之擔保物,管理人應每季一次將管理、維護及處理情形呈報主管核備。第八條業務單位為處分已承受或已標購之擔保物,應將處分方式、價額(或底價)價金給付辦法,處分之擔保物明細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呈請主管審查核可,報經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核准後辦理。第九條承受或標購取得之擔保物其處分應採公開標售方式辦理。倘經二次標售未成,得由本會成員共同與有意承購者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出售,並報縣(市)政府核准。如未經公告標售改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處理者,應先報經縣府核准,且其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原承受(標)價格及取得時各項成本。第十條承受或已標購之擔保物以「承受擔保品」科目列帳,處分已承受或已標購之擔保物,其出售所得價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以「雜項收入」科目列帳,出售所得價額不足取得成本部份,以備抵跌價損失-承受擔保品沖轉不足部份,則以「雜項支出」科目列帳。第十一條依本準則承受或標購之擔保物,本會因業務需要,擬改為自用時,應依農會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相關程序辦理。第十二條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二十一信用部辦理「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貸款辦法(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第一條目的:為協助本會會員、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之房地產,拓展本會授信業務,及加速清理本會以房地產為擔保之逾期放款,強化本會經營體質,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對象:凡具有行為能力暨償還能力之個人因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點交」案件之房地產,而有資金需求者。第三條額度:借款人須於欲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前或得標後補足尾款前申貸(借款人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過戶後,始向本會申貸者,依本會相關貸款規定辦理)。一、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以無擔保放款方式辦理,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投標金額。二、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以擔保放款方式辦理,最高為借款人得標金額之八成,若拍賣物件係屬本會擔保品,最高得為借款人得標金額之九成,惟均不得超逾當次拍賣底價。第四條期限:一、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部分:最長三個月。二、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之房地產擔保放款部分:依本會相關貸款規定辦理。第五條利率及手續費:一、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部分:投標前申貸:利率依本會一般放款利率計息規定辦理。另依貸款金額加收千分之一之手續費。投標後補足尾款前申貸:利率依本會一般放款利率計息規定辦理。另依貸款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手續費。若拍賣物件係屬本會擔保品,手續費授權營業單位主管得予以減免。二、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之房地產擔保放款部分:依本會相關貸款規定辦理。第六條擔保及保證人:一、拍賣物件係屬本會擔保品: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部分:1‧投標前申貸:按借款人投標金額之一成,徵提同額以上之現金或本會定存單設質予本會,及本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一人。2‧得標後補足尾款前申貸:以得標金額扣除投標保證金額向本會申貸者,授權營業單位主管得免徵其他擔保品,惟仍需本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一人。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之房地產擔保放款部分:依本會相關貸款規定辦理。二、拍賣物件非屬本會擔保品: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部分: 1‧投標前申貸:按借款人投標金額之三成與投標保證金孰高,徵提同額以上之現金或本會定存單設質予本會,並應徵提本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一人以上。 2‧得標後補足尾款前申貸: 按借款人投標金額之一成,徵提同額以上之現金或本會定存單設質予本會,並應徵提本會認可之連帶保證人一人以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之房地產擔保放款部分:依本會相關貸款規定辦理。第七條作業應注意事項:另訂之。22897.12.23\n第八條超逾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營業單位如為業務拓展需要,得敘明具體理由陳報總幹事核定後辦理。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會徵信授信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伍、二十二信用部辦理「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貸款」作業應注意事項(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營業單位辦理本項業務,應分別就借款人申貸之時機依後列事項注意辦理:(一)投標前申貸:1.借款人應檢附一般授信申請書、欲標購之不動產謄本、法院或公正第三人之拍賣公告、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其他辦理授信應備資料,向本會各營業單位提出申請。2.營業單位應先確認授信戶信用良好且償還能力無虞,並符合投標應買資格者始得受理。受理後即辦理徵信調查等事項,依本會信用部授信權責劃分辦法規定,於投標前核定無擔保放款及房屋擔保放款(即於准貸條件上註明:本案底標○○○元,申請人擬標購金額○○○元,擬先貸放保證金貸款○○○元,差額貸款○○○元兩項短期放款,俟改貸○○期房屋擔保貸款○○○元時,同時收回前述短期放款)。3.投標前應請借、保人簽具「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投標前申貸適用)」、本票、授信約定書(以上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應備之債權證明文件),得標後另應依各個房屋擔保貸款辦法簽具規定之契據。4.投標日前由本會依法院或第三人拍賣公告所訂保證金數額開立「行庫支票」,於投標當日會同借款人(或其代理人)至法院或第三人指定地點以借款人名義投標,並於借款人得標後,請其提供辦理轉換為房屋擔保放款所需一切文件、契據,資料齊全後,再就應補足之差額價金開立行庫支票(如除本會撥貸款項外,尚須由授信戶提供部分自備款者,應將該款項先存放於本會,俾於撥貸當日併同開立行庫支票),於規定繳款期限內再次會同借款人將該差額價金支票,連同借款人應向法院或第三人聲請將「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等文件交由本會(載明地址及收受人)收取之書狀,遞交法院或第三人。5.承辦單位並應掌握法院或第三人辦理情形,以確保上開文件寄達本會或由本會收受,並由本會及客戶共同認可指定之代書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會,及投保足額火險(含地震險)後,貸放為房屋擔保放款之同時收回原無擔保放款全部墊款本息。6.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借款契約終止時,本會應收回原無擔保放款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並得以前開設質存款或繳存現金扣償。(二)得標後補足尾款前申貸:1.借款人應檢附一般授信申請書、拍賣公告、保證金收據及尾款繳納單、得標之不動產謄本、及其他辦理授信應備資料,向本會各營業單位提出申請。2.營業單位應先確認授信戶信用良好且償還能力無虞,受理後即辦理徵信調查等事項,依本會信用部授信權責劃分辦法規定,於補足尾款前核定無擔保放款及房屋擔保放款(即於准貸條件上註明:本案底標○○○元,申請人得標金額○○○元,擬先貸放差額貸款短期放款○○○元,俟改貸○○期房屋擔保貸款○○○元時,同時收回前述短期放款)。22897.12.23\n3.應請借、保人簽具「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得標後補足尾款申貸適用)」、本票、授信約定書(以上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應備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另應依各個房屋擔保貸款辦法簽具規定之契據。4.請借款人提供辦理轉換為房屋擔保放款所需一切文件、契據,資料齊全後,就應補足之差額價金開立行庫支票(如除本會撥貸款項外,尚需由授信戶提供部分自備款者,應將該款項先存放於本會,俾於撥貸當日併同開立行庫支票),於規定繳款期限內會同借款人將該差額價金支票,連同借款人應向法院或第三人聲請將「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等文件交由本會(載明地址及收受人)收取之書狀,遞交法院或第三人。5.承辦單位並應掌握法院或第三人辦理情形,以確保上開文件寄達本會或由本會收受,並由本會及客戶共同認可指定之代書辦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會,及投保足額火險(含地震險)後,貸放為房屋擔保放款之同時收回原無擔保放款全部墊款本息。6.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無擔保放款借款契約終止時,本會應收回原無擔保放款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並得以前開設質存款或繳存現金扣償。二、本注意事項經總幹事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22897.12.23\n陸、表格約據參考樣式陸、一授信應提供之資料清單(個人戶)一、基本資料□個人資料表(借款人保證人每人各一份)□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借、保人身份證或必要戶籍資料影本□二、納稅證明資料□年度本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應有稅捐機關之簽收章或證明)□上述申報書未簽收或證明者,須加提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三、其他參考資料□本人經營事業有關資料□本人□配偶□子女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轉貸戶須提供最近一年繳息明細表、保險單影本授信應提供之資料清單(企業戶)一、基本資料1.客戶資料表(銀行公會制訂參考格式如附表)5.財務資料(年度或期間)□資料表□簡易資料表□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報稅□期中資產負債表()2.登記證件影本□報稅□期中損益表()□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或上網列印「公司□業主權益變動表()基本資料查詢」□產(進)銷量值表()□商業登記文件影本□□工廠登記證件影本6.□存借款及保證明細表□主管機關登記證件影本□年度存借款及保證明細表3.組織資料□最近月份存借款及保證明細表(月底)□公司章程□合夥契約□中長期借款分期償還明細表□股東名冊□合夥名單□董監事名冊7.□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資料□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繳款書(月底)4.□個人資料表(主要負責人及保證人)□營業稅核定稅額繳納證明影本(月底)二、預估營運資料□□營運計劃書(年)□建廠進度或擴充計劃表□現金流量預估表(年)□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預估損益表(年)□現金收支差異分析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年)三、其他參考資料□公開說明書、年報(年)□有關評核等級證件影本□轉貸戶須提供最近一年繳息明細表保險單影本□參加公會會員證書影本陸、二個人資料表及徵信報告表22897.12.23\n個人資料表(一)基本資料編號:姓名性別男女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學歷經歷配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二)經營事業(或職業):事業名稱(或服務單位)所在地實收資本額出資額職位年資經營事業內容(三)土地及建物:項目所有權人坐落所在地地號建號地目等則構造面積持分使用狀況時價他項權利(四)經濟狀況:項目存款種類帳號金額項目貸款種類帳號金額銀行存款本會銀行借款本會他行他行有價證券投資事業其他資產其他負債合計金額合計金額(五)年度個人收支:收入項目摘要金額支出項目摘要金額勞務(業務)收入個人及贍家支出租賃收入稅捐支出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合計合計填表人簽章:填表日期:年月日22897.12.23\n徵信報告表項目年月日調查年月日覆查年月日覆查基本資料□相符□應更正更正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經營事業□相符□應更正更正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土地及建物□相符□應更正更正內容:謄本核發日期年月日□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謄本核發日期年月日□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謄本核發日期年月日經濟狀況□相符□應更正更正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個人收支□相符□應更正更正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未變動□已變動變動內容:借戶授信總額超過政府規定應核對借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資料者核對情形年度核對人日期年度核對人日期年度核對人日期銀行往來票信情形□無退票紀錄□有退票紀錄□無退票紀錄□有退票紀錄□無退票紀錄□有退票紀錄償債情形□正常□有不良紀錄□無授信□正常□有不良紀錄□無授信□正常□有不良紀錄□無授信本會最高借款額度元元元最高保證額度元元元徵信意見能力優良良好普通較差優良良好普通較差優良良好普通較差信譽優良良好普通較差優良良好普通較差優良良好普通較差其他簽章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核定徵信員主管)專員(徵信員主管)專員(徵信員主管)專員(22897.12.23\n陸、三銀行法第33條之3「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有關親屬資料親等稱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資料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擔任職務備註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資料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擔任職務備註以上所填資料均按實填列,如有不實或漏報願負一切法律責任。簽名或蓋章:填表日期:年月日註:1.銀行法第33條之3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2.二親等以內血親包括祖(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孫(外孫)子女。3.公司法第8條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非公司組織之企業,為商業登記文件所載之負責人。22897.12.23\n陸、四授信申請書、批覆書○○○農(漁)會授信申請書收件編號:申請人職業電話會員資格□會員□會員同戶家屬□贊助會員□非會員住址縣(市)鄉(區)里(村)鄰路(街)段巷弄號申請金額新臺幣指標利率□基準利率□基本放款利率□指數型房貸利率□其他指標利率借款用途借款期間年還款來源還款辦法寬緩年□本息平均□本金平均□到期還本□其他擔保品種類數量單價總價存放處所(連帶)保證人姓名職業(或職稱)住址電話備註申請人(借保戶)並同意合於貴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貴會及該中心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右列申請惠予辦理此致○○○農(漁)會申請人:(簽章)(連帶)保證人:(簽章)(連帶)保證人:(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姓名入會日期查詢人員簽章□已入會年月日□已申請入會擬提理事會審議□未入會22897.12.23\n授信批覆書放款科目身分證號碼姓名活期性存款實績定期性存款實績退票紀錄6個月平均餘額帳號戶名平均餘額金額期間平均餘額□無□有(次)□未開戶過去履約情形□正常□新借□有違約紀錄共次天查詢人員現欠及已准未放帳號核貸金額借款餘額初貸日到期日收息訖日利率備註現欠合計已准未放合計保證人現欠姓名身分證號碼帳號核貸金額借款餘額初貸日到期日利率履約情形擔保品明細:□詳如擔保品調查報告表□未徵取擔保品徵信意見:詳如徵信報告審查意見一、本件擬准□貸放□展期金額新臺幣□不予貸放二、期間:三、利率:□(一)機動利率:約定以本會□基準利率(目前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目前為﹪)為指標利率,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按日(月)計付;指標利率依本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1.□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2.□第一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第二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三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四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三)其他:四、償還方式:□到期還本□本金平均□本息平均□寬限年後本金(息)平均□其他:五、撥貸方式:□可分批,□不可分批;□可循環,□不可循環六、設定金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七、火險金額:投保新臺幣八、其他:徵信人員授信人員專員(覆核)主任秘書總幹事22897.12.23\n陸、五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批覆書○○○農(漁)會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一)申請人資料:姓名□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電話學歷婚姻狀況□未婚 □已婚,撫養子女 人現居地址□同戶籍地址 □其他:現居房屋已居住 年□自有□配偶□租賃□父母或親屬所有□宿舍銀行貸款金額配偶出生日期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二)職業(或經營事業):服務單位行業別職稱年資單位地址電話(三)保證人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與申請人關係服務單位行業別職稱年資(四)財務狀況:申報所得本人萬元配偶萬元合計萬元勞務收入個人及贍家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合計合計(五)申貸明細:申貸金額新臺幣貸款期間年月按月本金利息平均攤還借款用途□購買自用耐久財□房屋修繕□繳納稅款□結婚□子女教育□旅遊消費□其他(六)會員資格:會員別□會員□贊助會員□非會員入會日期會務人員簽章申請人(借保戶)並同意合於貴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貴會及該中心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 此致○○○農(漁)會 申請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22897.12.23\n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22897.12.23\n消費性貸款批覆書放款科目帳號戶名借款人歸戶初貸日借款金額利率擔保品內容繳息情形﹪□土地;□建地;□無□正常;□逾期﹪□土地;□建地;□無□正常;□逾期本金餘額合計他行借款明細銀行名稱授信科目初貸日借款金額合計保證人歸戶姓名借款金額$借款帳號$徵 信 意 見撥貸轉帳紀錄一、借款用途:二、償還來源:三、票(債)信狀況:□正常□有退票紀錄□有債信不良情事□其他四、經營狀況:五、其他事項:授 信 審 查 意 見本件擬准 □貸放 □不予貸放一、申請人擬申借消費性貸款 萬元,期間: 年。二、申請人最近一年所得合計為 萬元,依信用評分表結果,申請人評分 ○○分。評定可貸予新臺幣 萬元。三、利率:按本會基準利率 ﹪加碼 ﹪,即以 ﹪機動計息。四、其他條件:徵信人員授信人員專員(覆核)主任秘書總幹事22897.12.23\n陸、六個人信用評等表個人信用評等表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評等日期:項目(1)配分(2)配分(3)配分(4)配分調查結果或說明得分一、年齡35歲-49歲5分30歲-34歲或50歲-54歲4分25歲-29歲或55歲-59歲3分20歲-24歲或60歲以上2分二、家庭狀況已婚有子女一人10分已婚有子女二人8分已婚無子女或有子女三人以上6分未婚4分三、住宅狀況本人或配偶有不動產且未設定10分本人或配偶有不動產且已設定8分居住家族房屋或公家宿舍6分無不動產4分四、學歷碩士以上5分大專(學)程度4分高中(職)程度3分高中(職)程度以下2分五、職業狀況(一)行業別各級政府、公營事業、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醫師、律師、會計師8分知名大企業編制內員工6分一般大企業編制內員工4分其他2分無業0分(二)服務年資15年以上8分10年-15年6分5年-10年4分5年以下2分(三)職位高階主管4分初階主管3分正式員工2分臨時雇員1分六、銀行往來(一)借款狀況(含其他行庫)無銀行借款8分借款100萬元以下6分借款300萬元以下4分借款300萬元以上2分(二)存款實績(含其他行庫)六個月平均存款滿30萬元7分六個月平均存款滿20萬元6分六個月平均存款滿10萬元5分六個月平均存款未滿10萬元4分七、收入狀況(一)年收入100萬元以上15分60萬-100萬元12分40萬-60萬元10分40萬元以下6分(二)穩定性評分穩定性佳5分普通3分穩定性差1分八、綜合評量(最高15分)經辦和主管就面談或徵信資料評估其誠信、資金用途、借款意願與來源、工作狀況、家庭和諧及預期對本會之貢獻度等(此項評分未達○○分者不予貸放)予以評分。※信用評分達○○分以上者始可承作消費性貸款。合計:分經辦:覆核:主任:22897.12.23\n陸、七授信申請登記簿(收件應含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擔保物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及同意本會依個資法徵信之文件)○○○農(漁)會授信申請登記簿編號收件日期申請人身分證統編申貸金額擔保物所有人檢送文件送估日期核准日期准貸金額退件原因及通知日期退件領取簽章(申請書不退還)聯絡電話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權狀影本同意書其他承辦人設定金額22897.12.23\n陸、八擔保品調查表借戶擔保品調查報告表調查日期:年月日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土地地段建物門牌號碼地號建號(座落地號)建築完成日期地目構造式樣用途現在使用狀況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估值增值稅=D××放款率押租金擔保放款總值土地=(-)×建物=×-姓名持分評估單價每平方公尺評估總值=××合計--設定金額元,存續期間~位置圖變更記載保險記載元,存續期間~他項權利順位登記情形位置及交通特記事項調查員意見22897.12.23\n編號土地地段地號A公告現值或評估單價(每平方公尺)B原規定地價或上次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C=A/BD每平方公尺增值稅覆查記錄第一次覆查日期第二次覆查日期第三次覆查日期總幹事秘書總幹事秘書總幹事秘書編號建物建號座落土地地號E估價標準(每平方公尺)F折舊殘率1-使用年限/耐用年限G1+建物加成率H工廠使用核貸率I評估單價(每平方公尺)主任覆查員主任覆查員主任覆查員說明1.本表所列鑑價標準依據本會第屆第次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擔保品鑑價標準辦理。2.具副擔保之放款以無擔保放款方式辦理。調查員專員主任秘書總幹事(覆核)22897.12.23\n陸、九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授信債權憑證登記簿編號日期帳號借款人保證人金額借款日到期日經辦人蓋章保管人蓋章備註22897.12.23\n陸、十授信約定書○○○農(漁)會授信約定書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與○○農(漁)會(包括本會及所屬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貴會)約定,立約人對貴會之一切受(授)信往來,願遵守下列各條款:第一條本約定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貴會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第二條立約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會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會,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於未為前項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會所為之交易,立約人均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會損害,並負賠償責任。立約人與貴會往來之各授信契據及書類,憑蓋用在本約定書所留之印鑑即生效力。第三條立約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貴會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信方式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約定書所載或最後通知對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第四條貴會調整□基本放款利率□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其他個別約定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立約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延遲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延遲利息。立約人並得請求 貴會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前項告知方式, 貴會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需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為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第五條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會事先通知或催告,貴會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以下各款,經個別議定,立約人均予同意:(立約人簽名或蓋章:)六、立約人於貴會授信前所為陳述或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情事,致貴會為錯誤評估者。七、立約人所營事業,其以向貴會借款所進行之計畫或其用途、或其資產,發生不利之變化,不能成就、業務變更、被撤銷或停止許可、或遭受損失者。八、立約人不履行或違反本約定書或有關契約或承諾之事項者。九、其他:第六條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會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三、立約人對貴會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會核定用途不符時。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會有不能受償之虞時。以下各款,經個別議定,立約人均予同意:(立約人簽名或蓋章:)五、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註記者。六、立約人所提供之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七、其他:第六條之一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有立約人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立約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立約人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立約人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貴會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立約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貴會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貴會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立約人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立約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立約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貴會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第七條立約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貴會有權將立約人寄存貴會之各種存款及對貴會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逕行抵銷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一切債務。存款及相關債權經抵銷者,立約人持有之存款及相關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第八條立約人對貴會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清償人未於清償時指定抵充債務順序,則依民法第三百廿二條、第三百廿三條之規定抵充。第九條貴會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立約人;借款契約訂定後貴會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貴會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立約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第十條立約人同意貴會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並得將其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指定之機構建檔。惟貴會提供給前述機構之立約人與貴會往來之資料有錯誤時,貴會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貴會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立約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貴會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權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立約人願依貴會通知再立債權憑證,提供貴會收執,或依據貴會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第十二條凡持有貴會發給立約人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立約人印鑑,前往貴會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貴會得將其視為立約人之代理人,准予返還或更換。第十三條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22897.12.23\n第十四條本約定書係補充各個授信契據之一般性共通約款,於立約人簽章後生效。第十五條立約人明瞭貴會之申訴專線:電話: 、電子信箱(E-MAIL): 。第十六條本約定書正本由貴會收執,影本(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由立約人收執乙份。本約定書已於五日前經立約人審閱前開條款完畢。立約定書人:地址:國民身分證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設立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立約定書人留存印鑑處對保人簽章處對保時間對保地點對保時簽名22897.12.23\n陸、十一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投標前申貸適用)○○○農(漁)會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投標前申貸適用)立契約人:統一編號: 契約金額: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農(漁)會(封面)【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融資投標前申貸適用】貸放種類帳號核准號碼經辦主任總幹事22897.12.23\n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投標前申貸適用)立借款契約人 (以下簡稱借款人),今邀同連帶保證人 等(以下簡稱保證人)向○○○農(漁)會(以下簡稱貴會)約定在新臺幣 元之額度內,辦理借款,俾向台灣 地方法院(以下稱執行法院)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正第三人)標購 年度 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如下標示之房地產(土地: 建物: ),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一、本契約有效期間自首筆貸款撥貸日起,至完成得標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投保 貴會要求投保之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 貴會要求之其他保險後,轉換為 貴會之房屋擔保放款日止。惟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二、借款人同意提供於 貴會之存款(帳號: )新臺幣 元整 設定質權或繳存同額現金予 貴會,作為本契約借款債務履行之擔保。倘借款人競標購得前述之房地產,另同意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同時,提供 貴會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辦妥設定登記及投保足額火險及地震險後,由 貴會辦理轉換為房屋擔保放款之同時收回原無擔保放款全部墊款本息,不足部分得以上開設質存款或繳存現金扣償。三、投標當日由 貴會會同借款人前往辦理,並於得標後規定期限內會同 貴會繳足價金之同時,借款人應即聲請執行法院或公正第三 人將「權利移轉證書」等文件寄交或交予 貴會收取,並由 貴會及借款人共同認可指定之代書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 設定登記等相關手續。四、本契約借款利息依 貴會基準利率 %加碼年息 %計算(目前為年息 %)按月付息,並同意隨 貴會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依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五、借款人應於簽立本契約時,依貸款金額千分之一支付 貴會手續費。六、辦理本契約事項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代書費、登記規費、印花稅、謄本規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負擔。七、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應由買受人繳納之契稅、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借款人應於繳費通知規定之期限內負責繳納。八、契約之終止: (一)於 貴會完成房屋擔保放款轉換事宜時,本契約隨即終止。 (二)若投標無效、被撤銷或未得標時,本契約隨即終止。 (三)遇有執行法院或公正第三人延緩或停止本案之執行時,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四)得標後,如因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致未能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本契約隨即終止。(五)得標後,借款人未於繳納應補足差額之期限內提供辦理轉換為房屋擔保放款所需一切文件、契據時,本契約隨即終止。(六)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時,他方得終止本契約;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時,方得終止本契約。九、標得之不動產是否點交,悉以拍賣公告登載為準, 貴會不負責有關點交事宜,借款人應自行向執行法院或公正第三人申請辦理。十、借款人對於擬標購不動產之現狀、使用佔有狀況、產權內容及應買人資格、應買代理人之資格等,應自行查明,如有拍賣公告內容與不動產現況不符或不具應買人、應買代理人資格之情事,致借款人受有損失或投標無效時,概與 貴會無涉。十一、辦理本契約事項,如需借款人之簽章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需借款人親自會同辦理時,借款人不得拖延或拒絕。如因借款人拖延或拒絕,致生任何損害,借款人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十二、本契約終止後,借款人前開設質存款或繳存現金,於借款人清償本契約全部借款本息及應負擔之費用後,解除質押返還借款人。十三、借款人及 貴會同意於未經他方同意前,不得將因本契約所享有之權利或應盡義務讓與第三人或使第三人承擔。十四、本契約所載各條款,倘借款人不能履行時,保證人願負連帶償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十五、本契約以 貴會信用部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十六、除本契約各條款外, 貴會所定之授信約定書及有關授信規章,借款人及保證人均願遵守之。此 致○○○農(漁)會【立借款契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契約,簽章於後】立借款契約人:(簽章)住址:連帶保證人:(簽章)住址:連帶保證人:(簽章)住址: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十二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得標後補足尾款申貸適用)○○○農(漁)會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投標後補足尾款申貸適用)立契約人:統一編號: 契約金額: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農(漁)會(封面)【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融資得標後申貸適用】貸放種類帳號核准號碼經辦主任總幹事22897.12.23\n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房地產借款契約(得標後補足尾款申貸適用)立借款契約人 (以下簡稱借款人),今邀同連帶保證人 等(以下簡稱保證人)向○○○農(漁)會(以下簡稱貴會)辦理借款新臺幣 元整,俾向臺灣 地方法院(以下稱執行法院)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正第三人)繳足 年度 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拍賣由借款人標得如下標示之房地產(土地: 建物: )之價金,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一、本契約有效期間自貸款撥貸日起,至完成得標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投保 貴會要求投保之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 貴會要求之其他保險後,轉換為 貴會之房屋擔保放款日止。惟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二、借款人同意提供於 貴會之存款(帳號: )新臺幣 元整設定質權或繳存同額現金予 貴會,作為本契約借款債務履行之擔保。借款人競標購得前述之房地產,同意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同時,提供 貴會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辦妥設定登記及投保足額火險及地震險後,由 貴會辦理轉換為房屋擔保放款之同時收回原無擔保放款全部墊款本息,不足部分得以上開設質存款或繳存現金扣償。三、借款人同意於得標後規定期限內會同 貴會繳足價金之同時,借款人應即聲請執行法院或公正第三人將「權利移轉證書」等文件寄交或交予 貴會收取,並由 貴會及借款人共同認可指定之代書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等相關手續。四、本契約借款利息依 貴會基準利率 %加碼年息 %計算(目前為年息 %)按月付息,並同意隨 貴會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依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五、借款人應於簽立本契約時,依貸款金額千分之二支付 貴會手續費。六、辦理本契約事項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代書費、登記規費、印花稅、謄本規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負擔。七、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應由買受人繳納之契稅、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借款人應於繳費通知規定之期限內負責繳納。八、契約之終止:(一)於 貴會完成房屋擔保放款轉換事宜時,本契約隨即終止。(二)若投標無效、被撤銷時,本契約隨即終止。(三)遇有執行法院或公正第三人延緩或停止本案之執行時,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四)如因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致未能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本契約隨即終止。(五)借款人未於繳納應補足差額之期限內提供辦理轉換為房屋擔保放款所需一切文件、契據時,本契約隨即終止。(六)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時,他方得終止本契約;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時,方得終止本契約。九、標得之不動產是否點交,悉以拍賣公告登載為準, 貴會不負責有關點交事宜,借款人應自行向執行法院或公正第三人申請辦理。十、借款人對於標購不動產之現狀、使用佔有狀況、產權內容及應買人資格、應買代理人之資格等,應自行查明,如有拍賣公告內容與不動產現況不符或不具應買人、應買代理人資格之情事,致借款人受有損失或投標無效時,概與 貴會無涉。十一、辦理本契約事項,如需借款人之簽章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需借款人親自會同辦理時,借款人不得拖延或拒絕。如因借款人拖延或拒絕,致生任何損害,借款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十二、本契約終止後,借款人前開設質存款或繳存現金,於借款人清償本契約全部借款本息及應負擔之費用後,解除質押返還借款人。十三、借款人及 貴會同意於未經他方同意前,不得將因本契約所享有之權利或應盡義務讓予與第三人或使第三人承擔。十四、本契約所載各條款,倘借款人不能履行時,保證人願負連帶償還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十五、本契約以 貴會信用部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十六、除本契約各條款外, 貴會所定之授信約定書及有關授信規章,借款人及保證人均願遵守之。此 致○○○農(漁)會【立借款契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契約,簽章於後】立借款契約人:(簽章)住址:連帶保證人:(簽章)住址:連帶保證人:(簽章)住址: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十三切結聲明書切 結 聲 明 書立本聲明書人(以下簡稱本人)為擔保對○○○農(漁)會(包括本會信用部及各分部,以下簡稱貴會)所負一切債務之履行,除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或連帶保證書等外,經貴我個別商議,茲同意下列條款,特立本切結聲明書為證:本人同意下列切結事項第( )( )( )( )( )( )( )( )( )( )( )項條款一、擔保物投保產險之承諾事項:本人自借款之起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貴會要求之其他保險,並申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一切費用(含保險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會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本人應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會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本人所欠金額並按借款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貴會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本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貴會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本人之全部債務時,依法律規定抵充。二、委託繳款(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擔保物之保險費等)之承諾事項:本人授權貴會得免憑本人之存摺及取款憑條或支票,利用自動化設備或逕自開設於貴會 部、分部 存款第 號帳戶自動轉帳取償本人借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擔保物之保險費)。借款到期後應辦之一切手續仍當照辦,絕不以已委託轉帳繳納本息等為由不辦理轉期還款手續,否則由本人自負一切責任,另如貴會認為代為扣繳有疑義時,得不代為扣繳,本人一經接獲通知當即自行繳納款項,絕無異議。三、不動產無出租及其他負擔切結:本人提供設定抵押供擔保之不動產,於提供設定抵押權之時,絕無出租或被第三人占有等情事,倘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四、擔保品維持現狀價值及空地切結:擔保物非經貴會書面同意,絕不將其全部或一部拆除、改建、增建或出售、出租、出借、變更用途等,或其他足以減少該抵押不動產價值之一切行為。擔保物如為空地時,非經貴會書面同意,絕不擅自在其上建築或允諾他人興建任何建築物。五、未保存登記建物合併提供擔保切結書:本人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已建有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含地面層或頂層加蓋部分為供不動產之從物)確為本人原始起造所有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願合併提供為貴會債權之共同擔保品,如將來辦妥保存登記時,願即辦理設定抵押權予貴會,如遇貴會實行前項抵押權時,聽任貴會一併拍賣以抵償債務。未保存登記建物及/或基地座落如下:六、農業用地為擔保切結:本人承諾提供設定抵押供擔保之農地,嗣後仍繼續供農業耕作使用,且不論地目變更、或土地移轉、出租、或停供農耕作使用時,均應事先徵得貴會同意。否則貴會得不待借款到期,隨時要求提前清償債務,並得就擔保之農地逕行處分抵償。又如有未依規定即自行變更農地使用用途者,貴會亦得逕行代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並對貴會所受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七、建築用地為擔保切結:本人提供座落於 之土地,向貴會申請貸款,並已設定登記在案,本筆建築用地爾後興建建築物時,願全部至貴會辦理房屋貸款;貸款未還清前,興建中(或已完工)之建築物,不得設定與他人。八、代償他行借款切結:本人提供座落於 之房地,向貴會申請貸款新臺幣 元。茲委託貴會於本人辦妥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及借款手續後,將其中 元以貴會名義代為償還 在 銀行 分行之借款,帳戶 ,俟辦妥第一順位抵押權塗銷手續後,餘 元轉入貴會 部(分部) 存款 號帳戶,戶名 內以作為本借款之交付。嗣後如有任何糾葛情事,概由本人負責,與貴會無涉。又本項切結非經貴會同意,不得撤銷撥款委託。九、撥款委託切結:本人提供座落於 之房屋及其持分基地,向貴會申請貸款新臺幣 元。茲委託貴會於本人辦妥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及借款手續後,將該金額新臺幣 元撥付受款人 設於貴會 部(分部) 存款第 號帳戶,視同本人已合法受款,絕無任何異議,並保證按期繳付貴會本息。又本委託切結一經成立後,非經本人、受款人及貴會三方面之同意,不得撤銷撥款委託。另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或經建商及承購戶雙方同意外,貴會均應依約撥款。本人同意撥款時貴會得不另行通知。受款人同意受領並簽章:十、抵押權(含部分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等領回切結(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者):擔保物提供人 提供所有下列不動產設定予貴會,供擔保借款人 之債務,茲同意於債務清償後,得僅由借款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一方,向貴會請領抵押權(含部份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一經發給,貴會對他方不再另負給付義務。不動產標示:擔保物提供人簽章:十一、備償專戶之開立:本人對貴會所負一切債務,如約定貸放條件需提供一定成數之票據背書轉讓貴會,本人同意開設備償專戶以利控管。十二、其他約定事項:此致 ○○○農(漁)會 (立本切結聲明書人已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切結事項,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簽章於後) 立書人(借款人): 統一編號: 立書人(保證或連帶保證人): 統一編號: 立書人(保證或連帶保證人): 統一編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22897.12.23\n陸、十四拋棄承攬人抵押權切結書切結書一、立切結書人(即定作人以下稱甲方)及(即承攬人以下稱乙方),茲聲明後開建物確係甲方向乙方定作,由乙方承攬建造,承攬報酬共計新臺幣○○萬元,如後附承攬契約。二、茲因甲方向貴會辦理貸款,為免貴會債權受乙方承攬人抵押之影響,而遭受損失,甲乙雙方特承諾不論承攬契約有無辦理公證或何時辦理公證,非經貴會同意,絕不就雙方因承攬關係所生之承攬人抵押權,向主管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經同意亦願在貴會抵押權辦妥登記後為之。三、甲乙雙方如違反前開承諾,致損害貴會之權益時,願對貴會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證。此致○○○農(漁)會承攬之建物標示:建造執照號碼建築門牌基地座落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立切結書人甲方(定作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乙方(承攬人):(簽章)代表人:營業執照號碼:身分證統一號碼:地址: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十五借據(一般貸款適用)借據一、茲向貴會借款新臺幣:並依下列第()款方式撥付,不另立收據:(一)本借款金額全數轉入貴會 部 存款第 號( )帳戶,以為交付。(二)借款人自立據日起得分次循環動用本借款,動用時應出具「借款支用申請書」載明金額,於貴會同意後貸放,連帶保證人同意借款人依貴會規定動用借款者,無須另行徵取連帶保證人同意,連帶保證人不得以「借款支用申請書」未經連帶保證人蓋章而拒絕負擔保證責任。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償還方式:同意按下列第()款方式償還,以每()個月為1期。(一)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二)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三)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四)自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自第()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五)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第()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六)第一期到第()期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第()期起,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七)其他:貴會應提供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應告知查詢方式。如未為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第一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四、利息:指標利率調整週期約定採用□季調型□月調型計價基準;並依下列第()款第()目方式計息,以()個月付息1次:(一)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目前利率為﹪)為指標利率,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按日(月)計付;指標利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1.□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2.□第一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第二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三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四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三)其他:五、「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定義及調整方式如下:(一)「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以下稱指標銀行)在取樣日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之平均利率(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三位)訂定之。(二)「基準利率」係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息%訂定之。(三)「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個月或每個月(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調整一次,公告生效日(即牌告調整日),為每年○月○日、○月○日、○月○日及○月○日或每月○日(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遇假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四)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月底。(或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之前1個月最後○個營業日。)(五)當指標銀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由貴會遴選其他同業遞補:1.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者。2.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牌告利率。六、違約金: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計付違約金。七、特約條款:(一)本借款每期應攤繳之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貴會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或()費用同意由存款第 號帳戶內轉帳繳付,無須存摺、取款條或本人簽發之本票、支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 貴會無涉,本人願負一切責任。倘存款不足繳納期付金額時,本人承諾將前往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違約金或遲延利息。(存款人簽:)(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均願切實遵守與貴會訂立之授信約定書所列各條款,並將該約定書作為本借據之一部分。如授信約定書內容與本借據不同者,以本借據為準。(三)本項借款之擔保品若價值貶落時,貴會得要求借款人補提擔保品或徵提連帶保證人。八、連帶保證人對貴會所負保證債務之範圍,為借款人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所負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保險費、其他各項應付費用或款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債務。連帶保證人對貴會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應自保證契約成立生效日起至借款人依本借據所負債務完全清償之日為止。(本條文已經連帶保證人逐項閱讀。連帶保證人簽名:)九、其他商議條款:十、本借據乙式()份,由貴會及借款人各執()份。如有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借據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本借據已於五日前經立據人審閱前開條款完畢。此 致借 款 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農(漁)會連帶保證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連帶保證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中華民國年月日放款科目帳號電話驗印經辦覆核主管農(漁)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22897.12.23\n陸、十六借據(足額擔保之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未徵保證人適用)借據一、茲向貴會借款新臺幣:並依下列第()款方式撥付,不另立收據:(一)本借款金額全數轉入貴會 部 存款第 號( )帳戶,以為交付。(二)借款人自立據日起得分次動用本借款,動用時應出具「借款支用申請書」載明金額,於貴會同意後貸放。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償還方式:同意按下列第()款方式償還,以每()個月為1期。(一)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二)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三)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四)自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自第()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五)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第()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六)第一期到第()期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第()期起,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七)其他:貴會應提供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應告知查詢方式。如未為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第一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四、利息:指標利率調整週期約定採用□季調型□月調型計價基準;並依下列第()款第()目方式計息,以()個月付息1次:(一)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目前利率為﹪)為指標利率,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按日(月)計付;指標利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1.□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2.□第一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第二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三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四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三)其他:五、「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定義及調整方式如下:(一)「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以下稱指標銀行)在取樣日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之平均利率(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三位)訂定之。(二)「基準利率」係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息%訂定之。(三)「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個月或每個月(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調整一次,公告生效日(即牌告調整日),為每年○月○日、○月○日、○月○日及○月○日或每月○日(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遇假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四)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月底。(或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之前1個月最後○個營業日。)(五)當指標銀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同意由貴會遴選其他同業遞補:1.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者。2.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牌告利率。六、違約金: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計付違約金。七、特約條款:(一)本借款每期應攤繳之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貴會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或()費用同意由存款第 號帳戶內轉帳繳付,無須存摺、取款條或本人簽發之本票、支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 貴會無涉,本人願負一切責任。倘存款不足繳納期付金額時,本人承諾將前往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違約金或遲延利息。(存款人簽章:)(二)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均願切實遵守與貴會訂立之授信約定書所列各條款,並將該約定書作為本借據之一部分。如授信約定書內容與本借據不同者,以本借據為準。(三)本項借款之擔保品若價值貶落時,貴會得要求借款人補提擔保品或徵提連帶保證人。八、其他商議條款:九、本借據乙式()份,由貴會及借款人各執()份。如有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借據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本借據已於五日前經立據人審閱前開條款完畢。此 致借 款 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農(漁)會住 址:中華民國年月日放款科目帳號電話驗印經辦覆核主管農(漁)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22897.12.23\n陸、十七借據(足額擔保之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徵保證人適用)農(漁)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借據一、茲向貴會借款新臺幣:並依下列第()款方式撥付,不另立收據:(一)本借款金額全數轉入貴會 部 存款第 號( )帳戶,以為交付。(二)借款人自立據日起得分次動用本借款,動用時應出具「借款支用申請書」載明金額,於貴會同意後貸放,保證人同意借款人依貴會規定動用借款者,無須另行徵取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得以「借款支用申請書」未經保證人蓋章而拒絕負擔保證責任。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償還方式:同意按下列第()款方式償還,以每()個月為1期。(一)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二)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三)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四)自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自第()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五)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第()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六)第一期到第()期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第()期起,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七)其他:貴會應提供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應告知查詢方式。如未為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第一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四、利息:指標利率調整週期約定採用□季調型□月調型計價基準;並依下列第()款第()目方式計息,以()個月付息1次:(一)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目前利率為﹪)為指標利率,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按日(月)計付;指標利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1.□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2.□第一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第二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三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四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三)其他:五、「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定義及調整方式如下:(一)「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以下稱指標銀行)在取樣日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之平均利率(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三位)訂定之。(二)「基準利率」係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息%訂定之。(三)「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個月或每個月(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調整一次,公告生效日(即牌告調整日),為每年○月○日、○月○日、○月○日及○月○日或每月○日(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遇假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四)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月底。(或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之前1個月最後○個營業日。)(五)當指標銀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由貴會遴選其他同業遞補:1.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者。2.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牌告利率。六、違約金: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計付違約金。七、特約條款:(一)本借款每期應攤繳之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貴會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或()費用同意由存款第 號帳戶內轉帳繳付,無須存摺、取款條或本人簽發之本票、支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 貴會無涉,本人願負一切責任。倘存款不足繳納期付金額時,本人承諾將前往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違約金或遲延利息。(存款人簽章:)(二)借款人、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均願切實遵守與貴會訂立之授信約定書所列各條款,並將該約定書作為本借據之一部分。如授信約定書內容與本借據不同者,以本借據為準。(三)本項借款之擔保品若價值貶落時,貴會得要求借款人補提擔保品或徵提連帶保證人。八、保證人對貴會所負保證債務之範圍,為借款人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所負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保險費、其他各項應付費用或款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保證人對貴會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自保證契約成立生效日起至借款人依本借據所負債務完全清償之日為止。九、其他商議條款:十、本借據乙式()份,由貴會及借款人各執()份。如有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借據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本借據已於五日前經立據人審閱前開條款完畢。此 致借 款 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農(漁)會住 址:保證 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中華民國年月日放款科目帳號電話驗印經辦覆核主管22897.12.23\n陸、十八借據(未取得足額擔保之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徵連帶保證人適用)借據一、茲向貴會借款新臺幣:並依下列第()款方式撥付,不另立收據:(一)本借款金額全數轉入貴會 部 存款第 號( )帳戶,以為交付。(二)借款人自立據日起得分次循環動用本借款,動用時應出具「借款支用申請書」載明金額,於貴會同意後貸放,連帶保證人同意借款人依貴會規定動用借款者,無須另行徵取連帶保證人同意,連帶保證人不得以「借款支用申請書」未經連帶保證人蓋章而拒絕負擔保證責任。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償還方式:同意按下列第()款方式償還,以每()個月為1期。(一)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二)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三)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四)自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自第()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五)第一期至第()期按期付息,第()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六)第一期到第()期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第()期起,每期攤還本金新臺幣元整,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七)其他:貴會應提供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應告知查詢方式。如未為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第一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四、利息:指標利率調整週期約定採用□季調型□月調型計價基準;並依下列第()款第()目方式計息,以()個月付息1次:(一)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目前利率為﹪)為指標利率,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按日(月)計付;指標利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1.□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2.□第一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第二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三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四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三)其他:五、「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定義及調整方式如下:(一)「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以下稱指標銀行)在取樣日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之平均利率(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三位)訂定之。(二)「基準利率」係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息%訂定之。(三)「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個月或每個月(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調整一次,公告生效日(即牌告調整日),為每年○月○日、○月○日、○月○日及○月○日或每月○日(採用月調型計價基準者適用),遇假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四)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月底。(或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之前1個月最後○個營業日。)(五)當指標銀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由貴會遴選其他同業遞補:1.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者。2.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牌告利率。六、違約金: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計付違約金。七、特約條款:(一)本借款每期應攤繳之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貴會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或()費用同意由存款第 號帳戶內轉帳繳付,無須存摺、取款條或本人簽發之本票、支票等支付憑證,若因而發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等均與 貴會無涉,本人願負一切責任。倘存款不足繳納期付金額時,本人承諾將前往繳納且依約負擔逾期之違約金或遲延利息。(存款人簽:)(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均願切實遵守與貴會訂立之授信約定書所列各條款,並將該約定書作為本借據之一部分。如授信約定書內容與本借據不同者,以本借據為準。(三)本項借款之擔保品若價值貶落時,貴會得要求借款人補提擔保品或徵提連帶保證人。八、連帶保證人特別商議條款:(連帶保證人簽名:)(一)連帶保證人對於借款人與 貴會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所生之一切債務,包含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貴會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損害賠償與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等,均負連帶保證責任。(二)連帶保證人對貴會所負保證債務及其範圍詳載於「連帶保證人責任宣告書」(亦視為本借據之一部分),連帶保證人已充分瞭解無誤,並簽署如附。九、其他商議條款:十、本借據乙式()份,由貴會及借款人各執()份。如有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借據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本借據已於五日前經立據人審閱前開條款完畢。此 致借 款 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農(漁)會連帶保證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中華民國年月日放款科目帳號電話驗印經辦覆核主管農(漁)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農(漁)會申訴專線:電話:()傳真:()22897.12.23\n陸、十九本票本票憑票准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支付○○○農(漁)會或其指定人新臺幣一、指標利率:□貴會基準利率□貴會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央行重貼現率□其他二、利息約定方式:□利息自發票日起依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息%計算(目前為年息%)按月付息。(全部發票人簽章)□利息自發票日起算,其中發票金額百分之依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息%計算(目前為年息%)按月計息;另發票金額百分之依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息%計算(目前為年息%)按月付息。□其他約定方式:上開利息同意隨同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未依前述所列方式約定時,以年利率六%計算。三、有關貴會「基準利率」或「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定義、調整及公告方式詳載於後。四、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五、付款地:此據發票人:(簽章)住址:發票人:(簽章)住址:發票人:(簽章)住址:發票人:(簽章)住址: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辦主任總幹事貸放種類帳號核准號碼(正面)【一般貸款或標購房地用】○○○農(漁)會22897.12.23\n票面金額支付或其指定人背書人(簽章)住址中華民國年月日票面金額支付或其指定人背書人(簽章)住址中華民國年月日一、「基準利率」定義、調整及公告方式如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調整)(一)前項「基準利率」以台銀、土銀、華銀、彰銀、一銀及合作金庫銀行等六家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加年息一‧五%訂定之。(二)「基準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效日(即牌告調整日)為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之十六日,並依生效日當月五日中央銀行公告上開六家銀行之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平均利率訂定(小數點後取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如生效日遇假日以次營業日為生效日,又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如上開銀行被合併、消滅………等)貴會保有變更基準利率構成標的與調整頻率之權利。(三)「基準利率」公告方式:貴會得於各營業單位之營業場所公告之。二、「定儲指數利率」定義、調整及公告方式如下:(一)「定儲指數利率」係指台銀、土銀、華銀、彰銀、一銀及合作金庫銀行等六家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之。(二)「定儲指數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效日(即牌告調整日)為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之十六日,並依生效日當月五日中央銀行公告上開六家銀行之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平均利率訂定(小數點後取三位以下四捨入),如生效日遇假日以次營業日為生效日,又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如上開銀行被合併、消滅………等)貴會保有變更定儲指數利率構成標的與調整頻率之權利。(三)「定儲指數利率」公告方式:貴會得於各營業單位之營業場所公告之。授權書立授權書人等共同簽發前列本票乙紙,其到期日及利率,授權貴會於行使票據權利時得逕行填列。此致○○○農(漁)會立授權書人立授權書人姓名:姓名:統一編號:統一編號:立授權書人立授權書人姓名:姓名:統一編號:統一編號:(背面)22897.12.23\n陸、二十借款支用申請書○○○農(漁)會借款支用申請書借款人與保證人等於民國年月日已依約共同簽發新臺幣元整之借據(本票)乙紙提交貴會。茲請貴會在核貸金額內撥貸新臺幣元整,並請於民國年月日逕轉入本人名下之存款第號帳戶內。此致○○○農(漁)會借款人:(蓋約定書印鑑)以下各欄由放款經辦填寫單位:放款帳號:序號:日期核貸額度A日期已動用金額B本次撥貸金額C尚可動用金額DD=A-B-C繳息情形截止年月日繳息□正常□異常截止年月日繳息□正常□異常截止年月日繳息□正常□異常截止年月日繳息□正常□異常驗印經辦專員(覆核)主任秘書總幹事(轉帳戳記欄)22897.12.23\n陸、二十一內部融資契約書○○○農(漁)會內部融資契約書立契約書人供銷部主任(以下簡稱立契約書人),今依本會第屆第次理事會及第屆第次監事會議通過之決議,代表供銷部向信用部借入款項新臺幣元整,並願遵守下列條款一、借款期間:年(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二、利息計算方式:按本會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加年利率%計算,計為年利率%;嗣後隨本會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三、約定期間內若信用部有業務需要或因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內部融資額度限制之需要得隨時要求供銷部歸還本息或減少融資額度。四、立契約人如未能依限清償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願照下列標準付給違約金:(一)逾期六個月以內者照原借款利率加百分之十。(二)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照原借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五、除本契約各條款外,本會所訂一切有關放款規章立契約人均願遵守。此致○○○農(漁)會信用部立契約人:供銷部主任保證人:○○農(漁)會理事長保證人:○○農(漁)會總幹事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二十二放款利率核定表放款利率核定表帳號: 戶名: 申貸金額: 核定日期: 項目加碼依據利率1.期間□一年以內□超逾一年至七年□超逾七年0.25%0.50%0.75%2.擔保品擔 保無 擔 保□不動產□不動產以外□附帶擔保□未提供擔保0%0.25%0.50%0.75%3.客戶資金貢獻量□達20%以上者□達15%以上未達20%者□達10%以上未達15%者□達5%以上未達10%者□未達5%者0%0.25%0.50%0.75%1.00%4.信用評等□A□B□C□D□E0%0.25%0.50%0.75%1.00%5.加碼利率(1+2+3+4)6.基準利率7.適用利率(5+6)8.減:優惠幅度9.核定優惠利率(7-8)10.調整訂價指標□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 □央行重貼現率□票券初級市場利率□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郵匯局○月(年)期定期(儲)利率□其他( )11.固定加碼(9-10)固定加碼理由□市場行情加碼 □本會資金狀況加碼 □區域加碼□行業或職業加碼□其他優惠理由□客戶具將來性□客我特殊關係□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債權安全 □資金貢獻良好 □同業競爭 □其他經辦 覆核 主任 秘書 總幹事 22897.12.23\n陸、二十三指數型房貸利率核定表指數型房貸利率核定表帳號: 戶名: 申貸金額: 核定日期: 項目加碼依據利率1.作業成本1.5%2.擔保品□位直轄市大眾捷運系統、鐵路系統車站車行距離1500公尺範圍者□位直轄市上述範圍以外者□位省轄市範圍者、或縣轄市大眾捷運系統、鐵路系統車站車行距離一五○○公尺範圍者□不屬於前三項範圍者0.25%0.50%0.75%1.00%3.客戶資金貢獻量□達12%以上者□達12%以上未達9%者□達9%以上未達6%者□達6%以上未達3%者□未達3%者0%0.25%0.50%0.75%1.00%4.償還能力□A□B□C□D□E0%0.25%0.50%0.75%1.00%5.加碼利率(1+2+3+4)6.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7.適用利率(5+6)8.優惠幅度9.核定優惠利率(7-8)優惠理由□客戶具將來性 □客我特殊關係 □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債權安全□資金貢獻良好 □同業競爭 □其他經辦 覆核 主任 秘書 總幹事 22897.12.23\n陸、二十四變更借據契約(變更指標利率適用)變更借據契約(代申請書)立變更契約人 (以下簡稱借款人)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向 貴會訂立借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之借據,經商妥 貴會同意訂定變更契約條件如下:一、原借據約定借款計息方式變更為:□(一)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利率為﹪)□(目前利率為﹪)為指標利率,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按日(月)計付;指標利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1.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2.第一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目前計為年利率%。第二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三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第四段自年月日起,以指標利率加碼﹪。□(二)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三)其他:二、「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定義及調整方式如下:(一)「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銀行(以下稱指標銀行)在取樣日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之平均利率(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三位)訂定之。(二)「基準利率」係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息%訂定之。(三)「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每()個月調整一次,公告生效日(即牌告調整日),為每年○月○日、○月○日、○月○日以及○月○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四)取樣日為前述調整生效日前一個月月底。(五)當指標銀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由貴會遴選其他同業遞補:1.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者。2.指標銀行中有任一銀行停止揭露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牌告利率。三、「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公告方式:貴會得於各營業單位之營業場所、網站或報章雜誌公告之。四、重新核定適用利率辦理變更者,依換約金額計收千分之一之手續費,並以百元為計算單位,百元以下免計。五、除前開更改部份外,原借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上列條款絕對遵守不誤 此致○○○農(漁)會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22897.12.23\n陸、二十五變更借據契(申請協議清償適用)變更借據契約立變更契約人(即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並包括其繼承人及法定代理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向貴會訂立借款新臺幣○○元正之借據經商妥貴會同意訂定變更契約條款如下:一、原借據所訂借款期間為「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改為「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二、原約定攤還條件為「每○月應攤還本金(息)新臺幣○○元整」改為「每○月應攤還本金(息)新臺幣○○元整」。三、其他變更事項:四、除前開更改部份外,原借據所有條款仍為有效。上列條款絕對遵守不誤此致○○○農(漁)會借款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連帶)保證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連帶)保證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二十六企業用資料表甲.企業用資料表(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適用)甲-1資料表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適用)(本表係銀行公會統一格式)22897.12.23\n甲-2填表說明1.本表專為提供銀行徵信參考之用,所填內容絕對嚴守秘密。2.務請詳實填寫儘速送還,以利作業。3.本表所列金額,如無特別註記,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4.本表各欄如不敷填寫時,請自行黏貼空白紙,按式填列。(如有其他資料亦請檢附作為參考)5.請檢附下列打勾資料:□年度營業報告書。(年報)□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最近三年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董監事名冊影本。□最近三年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或附網路申報回執聯之申報所得稅報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自編報表及聲明書。□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評定品管等級證件影本。□關係企業三書表。□現金流量預估表。□商業登記文件影本。□營運計畫。□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經銀行上網查證。(網址:www.moea.gov.tw)□工廠登記證影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之製造業者免徵提本項資料)。□預估資產負債表。□預估損益表。□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建廠進度表。□其他6.填寫本表如有疑問,請洽本會,電話。22897.12.23\n甲-3一、企業簡介單位:新臺幣千元名稱中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英文:負責人:職稱:參加公會名稱:地址總公司電話:工廠電話:工廠電話:分公司或辦事處:二、企業變遷資本期間年月(創立)年月年月年月年月金額登記登記登記登記登記實收實收實收實收實收變動目的變動方式說明:變動目的:如增資係為改善財務結構、換新或擴充設備、週轉用……等。變動方式:如增資係以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負債轉增資、資產重估……等。組織期間年月(創立)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型態說明:組織型態如獨資、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年月(創立)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姓名說明:負責人請填寫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執行業務股東。主要業務及產品期間名稱年月(創立)年月年月年月22897.12.23\n甲-4三、組織及一般狀況單位:新臺幣千元主要股東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持股比率所經營主要企業實際經營者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擔任本職期間從事本業期間所經營主要企業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員工狀況目前員工人數:共名(技術人員名,職員名,作業人員名,其他名)最近一年來最高時人(年月),最低時人(年月)不動產項目座落所在地區段、地址地號建號地目構造持分面積(坪/㎡)使用分區主要用途時價他項權利註: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22897.12.23\n甲-5單位:新臺幣千元工廠水電供應情形給水用水量:用水量:/月電力動力電:HP或KW電熱:KW說明:非製造業者本項目不必填寫。主要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製造廠牌、國別及年份購置年月購入金額估計他項權利使用情形耐用年數殘餘價值說明:1.請照產品製造過程使用主要機器設備依序填列。2.其他設備請填列於主要設備之後。3.非製造業者請填列主要營業設備。四、產銷(或營業)情形最近三年產銷情形商品名稱單位年度年度年度生產(進貨)銷貨生產(進貨)銷貨生產(進貨)銷貨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內銷內銷內銷外銷外銷外銷內銷內銷內銷外銷外銷外銷內銷內銷內銷外銷外銷外銷內銷內銷內銷外銷外銷外銷內銷內銷內銷外銷外銷外銷合計內銷內銷內銷外銷外銷外銷說明:非製造及買賣業者「商品名稱」欄請填寫營業收入項目,「生產(進貨)」欄請填寫生產(進貨)成本,「銷貨」欄請填寫銷貨收入。22897.12.23\n甲-6單位:新臺幣千元原料供應︿或進貨﹀情形項目單位每月需要量安全存量天數金額主要進貨廠商付款條件所在地及電話天天天天天天商品銷售情形主要銷售廠商項目每月平均銷售收款條件所在地及電話單位數量金額合計說明:非製造及買賣業者,請將本項「商品銷售情形」改填列為「營業收入情形」。銷售方式內銷﹪直接﹪其他﹪外銷﹪直接﹪合作﹪一般收款方式現金期票L/CD/AD/PO/A其他﹪天即期遠期天天天﹪﹪﹪﹪﹪﹪五、轉投資事業概況事業名稱主要業務實收資本額轉投資總金額比率(﹪)目前帳面價值六、大陸投資概況事業名稱主要業務實收資本額轉投資總金額比率(﹪)目前帳面價值七、國外廠商代理或合作關係廠商名稱國別代理或合作內容起迄日期八、本次借款或保證用途及償還計畫借款或保證內容借款或保證金額用途期間條件償還計畫及其他說明22897.12.23\n甲-7存借款明細表年月日單位:新臺幣千元存借單位名稱存款借款或保證種類帳號餘額項目額度餘額到期日股東墊款員工墊款民間借款公司債總計22897.12.23\n甲-8其他說明事項1.以上各項資料及附件均係按實填列。2.茲同意貴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或與貴會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公司(機構、行號)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本公司(機構、行號)資料予貴會,特此聲明。此致○○○農(漁)會部(分部)公司(機構、行號)印章: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乙.企業用資料表(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適用)乙-1簡易資料表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適用)(本表係銀行公會統一格式)22897.12.23\n乙-2填表說明1.本表專為提供銀行徵信參考之用,所填內容絕對嚴守秘密。2.務請詳實填寫儘速送還,以利作業。3.本表所列金額,如無特別註記,均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4.本表各欄如不敷填寫時,請自行黏貼空白紙,按式填列。(如有其他資料亦請檢附作為參考)5.請檢附下列打勾資料:□年度營業報告書。(年報)□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最近三年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董監事名冊影本。□最近三年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或附網路申報回執聯之申報所得稅報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自編報表及聲明書。□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評定品管等級證件影本。□關係企業三書表。□商業登記文件影本。□公司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並經銀行上網查證。(網址:www.moea.gov.tw)□工廠登記證影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之製造業者免徵提本項資料)。□其他6.填寫本表如有疑問,請洽本會,電話22897.12.23\n乙-3單位:新臺幣千元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職稱:地址:公司電話:工廠電話:登記資本額:實收資本額:成立日期:組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夥□獨資□其他企業沿革(企業歷年組織型態,資本額變動狀況說明):業務範圍:主要產品:主要股東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其他投資事業員工狀況目前員工人數:共名(技術人員名,職員名,作業人員名,其他名)最近一年來最高時人(年月),最低時人(年月)土地及建物項目座落所在地區段.地址地號建號地目構造持分面積(坪/㎡)使用分區主要用途時價他項權利註: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22897.12.23\n乙-4單位:新臺幣千元主要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抵押情形使用情形抵押權人抵押金額最近三年營業概況主要商品名稱年度年度年度銷量金額銷量金額銷量金額最近一年月平均進貨金額,購貨方式:□現金﹪□期票﹪□其他﹪,購貨至付款期間天。最近一年月平均銷售金額,銷售方式:□現金﹪□期票﹪□其他﹪,銷售至收款期間天。22897.12.23\n乙-5存借款明細表年月日單位:新臺幣千元存借單位名稱存款借款或保證種類帳號餘額項目額度餘額到期日股東墊款員工墊款民間借款公司債總計22897.12.23\n乙-6其他說明事項1.以上各項資料及附件均係按實填列。2.茲同意貴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或與貴會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公司(機構、行號)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本公司(機構、行號)資料予貴會,特此聲明。此致○○○農(漁)會部(分部)公司(機構、行號)印章: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丙.小規模營利事業用資料表(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適用)丙-1小規模營利事業簡易資料表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適用)(本表係銀行公會統一格式)22897.12.23\n丙-2單位:新臺幣千元營利事業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業所在地:電話:資本額:設立日期:年月日組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夥□獨資□其他主要營業項目:主要出資人職稱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其他投資事業員工狀況:目前員工人數共名(家族從業人員名,職員名,其他名)營業場地:面積坪,□自有□租用,每月租金。不動產項目座落所在地區段、地址地號建號地目構造持分面積(坪/㎡)使用分區主要用途時價他項權利註: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動產名稱摘要數量現值所有權人他項權利最近一年營業概況主要商品名稱銷量金額主要商品名稱銷量金額月平均進貨金額,購貨方式:□現金﹪□期票﹪□其他﹪,購貨至交款期間天。月平均銷售金額,銷售方式:□現金﹪□期票﹪□其他﹪,銷售至收款期間天。最近三年繳納營業稅:年,年,年,目前每月應繳納。22897.12.23\n丙-3單位:新臺幣千元銀行往來銀行名稱存款(年月日)借款(年月日)種類帳號餘額種類額度餘額財務資料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資產負債及資本損益概況現金及存款短期借款營業收入應收帳款及票據應付帳款及票據(-)營業成本存貨其他負債(-)營業費用固定資產資本主往來(合夥人往來)(+)營業外收入其他資產資本(-)營業外支出資產總額負債及資本總額本期損益本表另檢送下列附件:□登記證照影本□合夥契約影本(或股東名簿影本)□個人資料表:□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份□保證人份□最近三年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或附網路申報回執聯之所得稅報表(每月營業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不須徵提本項資料,但須填妥上開財務資料表)□最近一年繳納營業稅收據影本□其他(或說明)1.以上各項資料及附件均係按實填列2.茲同意貴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財政部指定或與貴會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公司(機構、行號)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本公司(機構、行號)資料予貴會,特此聲明。此致○○○農(漁)會部(分部)公司(機構、行號)印章: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二十七企業用徵信報告表營業單位: 編號:調查日期 年 月 日甲、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甲)(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適用)徵信報告表(企業用)(格式甲)第一頁單位:新臺幣千元名 稱中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英文:代表人: 性別: 籍貫: 出生: 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總公司:電 話:工 廠:電 話:工 廠:電 話:組織型態:□股票上市公司□合夥□獨資□中外合資□外資□其他參加公會名稱會員等級沿 革項 目創立時期變 動 情 形 及 變 動 原 因目 前 情 形實收資本金額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變動目的變動方式組織及負責人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主要業務及產品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主要股東或合夥人職 稱姓 名出生年月學經歷出資額佔總股權%關係事業名稱實際經營者職 稱姓名出生年月學 經 歷擔任本職期間從事本業期間關係事業名稱土地建物項目坐落所在地(地號建號)地目等則建築完成日期面 積(坪.公頃.持分使用情形構 造時價公告現價(保險情形)他項權利調查日期簽章單價總價單價總價主要機器及設備項目廠牌數量購進情形使用情形參考事項(他項權利情形)日期帳面價值耐用年限已使用年數本表附件:□ 年度營業報告書□公司組織章程□其他□ 年度財務報表□董監事名冊□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股東名冊□商業登記文件影本□合夥契約□工廠登記證影本□合夥人名冊22897.12.23\n(格式甲)第二頁單位:新臺幣千元工廠水電供應情形給水: 電力:動力電 HP或KW.其他:最近三年產銷情形商 品 種 類單 位年度年度年度生產(進貨)銷 貨生產(進貨)銷 貨生產(進貨)銷 貨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數量金額合 計資產負債表資 產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負債及淨值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流動資產流 動 負 債現金及銀行存款長 期 負 債應 收 款 項長 期 借 款存 貨其 他 負 債其他流動資產負 債 合 計基金及長期投資股 本固定資產公積及盈虧其他資產淨 值 合 計資 產 總額負債及淨值總額損益表項 目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營業費用 營業利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財務費用)本期損益※本頁財務報表係由借戶提供: □報稅資料□會計師簽證資料□其他財務分析各種比率年度年年年各種比率年度年年年財務結構淨值與總資產比率淨值獲 利 能 力銷貨成本與銷貨比率銷貨成本資產總額銷貨淨額固定長期適合率固定資產+基金等管銷費用與銷貨比率管銷費用淨值+長期負債銷貨淨額固定資產與淨值比率固定資產財務費用與銷貨比率利息費用淨值銷貨淨額償債能力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淨利與銷貨比率淨利流動負債銷貨淨額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淨利與淨值比率淨利流動負債淨值負債與淨值比率總負債淨利與總資產比率淨利淨值資產總額經營能力銷貨與應收款項比率銷貨淨值成長能力營收成長率本年營業收入-去年應收款項去年營業收入銷貨成本與存貨比率銷貨成本純益成長率本年純益-去年存貨去年純益資產週轉率銷貨淨額淨值成長率本年淨值-去年資產總額去年淨值最近三年繳稅資料稅別年度年度年度年度營業稅及印花稅總繳稅額營利事業得稅(或暫繳)徵信員主管(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核定)22897.12.23\n營業單位: 編號:◎金額單位:千元調查日期: 年 月 日資料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上次編製日期: 年 月 日徵信報告表(企業動態調查用) (格式甲)第三頁單位:新臺幣千元企業名稱:經 營 者 變 動□無,□年月改組,改組原因:□意見不合□引進外資□收購或合併□被挖角 □其他 。新加入之主要股東或幹部退出之主要股東或幹部姓 名職 稱佔有股權姓 名職 稱佔有股權資本變動□無,□ 年 月增資 萬元,目前資本總額(實收)計 萬元。 增資原因:□週轉用□換新或擴充設備□改善財務結構□其他 。 增資方式:□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負債轉增資□資產重估□其他 。固定資產變動□無增加變動。(不動產最近複查日期 徵信員 )。□減少:種類□土地□建物□機器設備。名稱 帳面價值 。□詳附表□增加:種類□土地□建物□機器設備。名稱 帳面價值 。□新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種類□土地□建物□機器設備。設定金額 抵押權人 。重新估價情形:種類□土地□建物□機器設備。上次估價金額 本次估價金額 。生 產 ︵ 或 進 貨 ︶ 現 況1原料供應︵或進貨︶情形項 目單位每 月需要量安全存量天 數去年底盤存主要進貨廠商付 款條 件所在地及電話數 量金 額2目前主要原料(或商品)存量情形項目儲存量可用月數3.目前生產班數 班,每班工作時數 時。4.目前每月正常停工 天,非正常停工 天,原因 。5主要產品生產(或進貨)量值商 品 名 稱規格所佔比例截至 年 月目 前月產量設備最高月產量一年來實際最高月產量年/月一年來實際最低月產量年/月產量價值合 計22897.12.23\n(格式甲)第四頁單位:新臺幣千元銷 售 概 況1主 要 商 品 銷 售 量 值商品名稱規格所佔比例截至 年 月目前月銷值( 年 月)一年來實際最高月銷值年月一年來實際最低月銷值年月銷 量銷 值合 計2目前主要商品存量情形項目儲存量可銷月數3 商 品 銷 售 情 形主要銷售廠商品 名每月平均銷售收款條件地址及電話單位數量金額銷售方式銷售結構直接銷售由經銷商間接銷售合作外銷毛利率情 形目前一年來最高一年來最低內銷 %%%月份月份月份外銷 %%%%%%%一 般收款方式現金期票L/CD/AD/P.其他%天即 期遠 期天天%%%%%%員 工固定 名臨時 名固定 名臨時 名1.目前共 名(技術人員 名,事務人員 名,男工 ,女工 )。2.最近一年最高時 人( 年 月),最低時 人( 年 月)。3.最近三個月實際支出員工薪資 ( 年 月) ( 年 月) ( 年 月)。銀 行 往 來本 會( 年 月 日)全體銀行( 年 月 日)存 款 總 額授信總額(含委任保證)存 款 總 額授信總額(含委任保證)過去存款情形:□優良□普通□有退票記錄(含註銷)過去償還情形:□正常□延滯□無授信查核方式□:查詢或核對徵信中心統計資料□:查詢有關行庫□:退票理由: 延滯理由:22897.12.23\n(格式甲)第五頁單位:新臺幣千元財 務 報 表資 產 負 債 表 年 月 日損益表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資 產流動資產負 債流動負債損 益營業收入 現金及銀行存款長期負債營業成本 應收款項 長期借款 營業毛利 存貨其他負債營業費用 其他流動資產負債合計 營業利益基金及長期投資淨 值股 本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公積及盈虧營業外支出其他資產淨值合計 (財務費用)資產總額負債及淨值總額本期損益※本頁財務報表係由借戶提供:□報稅資料 □會計師簽證資料 □其他 財 務 分 析財務結構淨值與總資產比率%經營能力銷貨與應收款項比率%獲利能力銷貨成本與銷貨比率%固定長期適合率%銷貨成本與存貨比率%管銷費用與銷貨比率%固定資產與淨值比率%資產週轉率%財務費用與銷貨比率%償還能力流動比率%成長能力營收成長率%淨利與銷貨比率%速動比率%純益成長率%淨利與淨值比率%負債與淨值比率%淨值成長率%淨利與總資產比率%綜 合 評 述1.組織及經營者之品格、管理能力:2.生產、銷售及一般經營情形:3.財務情形:4.業界之現況、地位及將來性:5.資金流向評估:6.其 他:徵信員意見1.信評:□優良□良好□尚可□欠佳□其他 2.徵信員主管 (依分層負債明細表核定) 年月日 22897.12.23\n乙、企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乙)(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適用)營業單位: 編號:◎金額單位:千元調查日期 年 月 日徵信報告表(企業用)(格式乙)第一頁單位:新臺幣千元企業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代表人: 性別: 籍貫: 出生: 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成立日期: 年 月目前實收資本: ( 年 月)主要業務(或產品):業 別:□生產事業 □一般事業地 址公司:電 話:工廠:電 話:組織型態:□公司□合夥□獨資□其他 。(本國人資本 %)參加公會名稱: 會員等級:實際經營者職 稱姓 名出生年月學 經 歷佔總股權 %從事本業期間關係事業名稱土地建物項目坐 落 所 在 地(地 號 建 號)地目等則編定使用金額建築完成日期面 積(公頃.㎡‧坪)持分使用情形構 造時 價公告現價(保險情形)他項權利調查日期簽章單價總價單價總價主要設備項 目廠 牌數 量購進情形使用情形參 考 事 項(他項橏利情形)日期帳面價值耐用年限已使用年數產︵進︶銷情形主要產(商)品名 稱單 位年度年度年度生產(進貨)銷 貨生產(進貨)銷 貨生產(進貨)銷 貨量值量值量值量值量值量值資 產 負 債 表資 產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負債及淨值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應收帳款長期負債存 貨其他負債固定資產負債合計其他資產淨 值資產總額負債及淨值總額損益概況項 目年度年度年度營業收入營收成長率%%%本期損益※本頁財務資料係依據□報稅資料□會計師簽證資料□其他 。財 務 比 率年度項目年年年年度項目年年年財務結構淨值與總資產比率%%%經營能力銷貨與應收帳款比率%%%固定資產與淨值比率%%%銷貨成本與存貨比率%%%償還能力流動比率%%%資產週轉率%%%運動比率%%%獲利能力淨利與銷貨比率%%%負債與淨值比率%%%淨利與總資產比率%%%徵信員主管 (依分層負債明細表核定) 22897.12.23\n營業單位: 編號:◎金額單位:千元調查日期 年 月 日資料日期 年 月 日徵信報告表(企業動態調查用)(格式乙)第一頁 單位:新臺幣千元企業名稱:經營者變動□無 □ 年 月改組固定資產變動□增加:□土地□建物□設備□ 帳面價值 □ □□減少:□土地□建物□設備□ 帳面價值 □ 詳□新設定他項權利情形: 附□無增減變動。(覆查記錄: )表主要異動職 稱姓 名加入(進出)資本變動□無 □ 年 月增資 萬元,目前實收資本總額 萬元。 增資方式:□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負債轉增資□資產重估□其他 。 增資原因:□週轉用□換新或擴充設備□改善財務結構□其他 。員工目前員工人數 人;其中生產部門 人,生產班數 班,每班工作 小時,每月正常工作 天。產︵進︶銷概況主要產(商)品名 稱數量單位年 月 至 年 月主要銷售(服務)對象一般收款條 件生 產(進貨)銷 貨量值量值銷 售 結 構內銷 %(直接銷售 %,由經銷商 %,其他 %)外銷 %(直接外銷 %,間接外銷 %,合作外銷 %)資 產 負 債 表資 產年月日負債及淨值年月日損益概況自至 年 月 日財 務 比 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營業收入項目 年度 應收帳款長期負債營業成長率%財務結構淨值與總資產比率% 存 貨其他負債本期損益固定資產與淨值比率%固定資產 負債合計※本頁財務資料係依據: □會計師簽證資料 □報稅資料 □其他 償還能力流動比率%其他資產 淨 值速動比率% 資產總額負債及淨值金額負債與淨值比率%銀 行 往 來本會( 年 月 日)全體銀行( 年 月 日)經營能力銷貨與應收帳款比率%存 款 總 額授 信 總 額(含委任保證)存 款 總 額授 信 總 額(含委任保證)銷貨成本與存貨比率%資產週轉率%過去存款情形:□優良□普通□有退票紀錄(含註銷),退票理由:獲利能力淨利與銷貨比率%過去償還情形:□無授信□正常□延滯,延滯理由:淨利與總資產比率%資料查核方式:□查核或核對徵信中心統計資料□查詢有關行庫□綜 合 評 述1.組織及經營者之品格,管理能力:2.產銷及一般經營情形:3.財務務形:4.行業展望及其他:徵信員主管 (依分層負債明細表核定) 22897.12.23\n丙、小規模營利事業用徵信報告表(格式丙)(在金融機構總授信金額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或一千五百萬元以下且具足額擔保者適用)營業單位: 編號:◎金額單位:千元調查日期 年 月 日徵信報告表(小規模營利事業用)(格式丙)全一頁 單位:新臺幣千元企業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 性別: 籍貫: 出生: 年 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成立日期: 年 月目前登記資本:主要業務(或產品):營業地址:營業場地:面積 坪(㎡),□自有□,□租用,每月租金 ,契約期間 組織型態:□合夥□獨資□其他 。 參加公會名稱: 主要出資人職 稱姓 名出生年月日學 經 歷關係事業名稱土 地 建 物項目坐 落 所 在 地(地號建號)地目等則編定使用種類建築完成日期面積(公頃㎡坪)持分使用情形構 造時 價公告現值(保險情形)他項權利調查日期簽章單價總值單價總值動產項 目廠 牌數 量摘 要估計現值所有權人參 考 事 項(他項權利情形)最近一年營業概況主要產(商)品名 稱單位銷 貨主要產(商)品名 稱單位銷 貨量值量值月平均進貨金額 ,購貨方式:□現金 %□票據 %,購貨至付款期間 天。月平均營收金額 ,收款方式:□現金 %□票據 %,一般收款條件 天。最近三年繳納營業稅: 年, , 年 , 年 ,最近一年繳納 (□~□月)銀 行 往 來本會( 年 月 日)全體銀行( 年 月 日)授信資料查核方式:□查核或核對徵信中心統計資料□查詢有關行、庫、社□ 存 款 總 額授 信 總 額(附責任保證)存 款 總 額授 信 總 額(附責任保證)過去存款情形:□優良□普通□有退票記錄(含註銷),退票理由:過去還款情形:□無授信□正常□延滯,延滯理由:資 產 負 債 表資產年月日負債及淨值年月日損 益 概 況自至 年 月 日財務資料備註現金及存款短期借款營業收入應收帳款及票據應付帳款及票據(-)營業成本存貨其他負債(-)營業費用固定資產資本主(合夥人)往來(+)營業外收入其他資產資本(-)利息支出等資產總值負債及淨值總額本期損益綜合評鑑徵信員主管 (依分層負債明細表核定) 22897.12.23\n陸、二十八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統一編號依據標準(有符合下列多重關係者,應重複勾選,不得單選)□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之關係者□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之關係者□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之關係者□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之關係者□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之關係者□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之關係者□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相互投資關係□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之關係者以上所填資料均按實填列,如有不實或漏報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註:上列關係企業係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標準填報。集團企業係依據銀行公會九十年十一月廿七日全授字二九一一號函規定標準填報。22897.12.23\n「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填表說明集團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右列關係之企業)負責人與他公司之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1.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為同一人2.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或總經理具有配偶關係同一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右列關係之企業)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1.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2.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3.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4.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5.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相互投資之公司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計算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1.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2.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3.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1.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訂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為關係企業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時,除依其法律關係外,應考慮其實質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關事證證明無控制與從屬關係外,依實質認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1)取得他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席位。(2)指派人員獲聘為他公司總經理。(3)對他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4)對他公司資金融通達他公司總資產之1/3以上。(5)對他公司背書及保證金額達他公司總資產之1/3以上。2.如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照按期編製之關係企業三書表(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內容認定。22897.12.23\n陸、二十九營運計畫表公司營運計畫表單價單位:新臺幣元單位:新臺幣千元年度商品名稱數量單位年最高生產量預計產量銷售量值年終盤存量補充說明書(請就營運計畫表內容、最高生產能量、預計產量、內外銷數量、單價、年終盤存量等事項,分別詳加說明其預估基準)內銷外銷合計數量單價金額數量單價金額金額年年年年年製表主辦會計負責人22897.12.23\n陸、三十現金流量預估表公司現金流量預估表(間接法)單位:新臺幣千元年度項目年年年年年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本期稅後淨利(損)調整項目:折舊及攤銷應收款項(增加)減少存貨(增加)減少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應付款項(增加)減少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短期投資(增加)減少長期投資增加長期投資減少購置固定資產出售固定資產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股東往來增加(減少)短期借款增加(減少)長期借款增加(減少)現金增資購買庫藏股票增加(減少)發放現金股利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減少數)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製表主辦會計負責人22897.12.23\n公司現金流量預估表(直接法)單位:新臺幣千元年度項目年年年年年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現銷及應收帳款收現股利收現進貨付現營業費用付現利息收入利息費用付現所得稅付現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短期投資(增加)減少長期投資增加長期投資減少購置固定資產出售固定資產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股東往來增加(減少)短期借款增加(減少)增貸長期借款償還長期借款現金增資購買庫藏股票增加(減少)發放現金股利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減少數)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製表主辦會計負責人22897.12.23\n陸、三十一預估資產負債表公司預估資產負債表單位:新臺幣千元資產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負債及股東權益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借款短期投資應付票據應收票據應付帳款應收帳款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減:備抵壞帳股東往來存貨其他流動負債其他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及基金長期負債固定資產長期借款土地應付公司債建築物土地增值稅準備減:累積折舊機器設備減:累積折舊其他負債其他設備減:累積折舊未完工程負債合計股東權益股本其他資產公積累積盈餘本期損益股東權益合計資產合計負債及股東權益合計製表主辦會計負責人22897.12.23\n陸、三十二預估損益表公司預估損益表單位:新臺幣千元項目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銷貨收入減:銷貨成本期初存貨加:本期進料直接人工製造費用減:期末存貨銷貨毛利減:營業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利益加: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利息支出其他稅前淨利(損)所得稅費用(利益)稅後淨利(損)預估比率:銷貨成長率毛利率(銷貨毛利/銷貨)淨利率(稅前淨利/銷貨)製表主辦會計負責人22897.12.23\n陸、三十三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單位:新臺幣千元資金來源金額比率(%)資金去路金額比率(%)自有資金土地成本中長期借款興建工程支出短期借款機器設備支出公司債開辦費利息支出營運資金其他費用合計合計製表主辦會計負責人22897.12.23\n陸、三十四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表○○年度第○○次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表編號:中華民國年月日借戶姓名:□新貸 □展期 □償還協議 □和解 □其他申貸金額:□擔保 萬元 □無擔保 萬元□是□否達一定金額以上借款用途償還來源借 戶概況會 籍□會員 □贊助會員會籍號碼:□非會員 最近三個月存款實績支存: 萬元,活儲: 萬元活存: 萬元,定期: 萬元所營事業或任職公司財務狀況最近年度申報綜所稅收入總金額()年度 元年收 入萬元.備註:支 出萬元.備註: 年 月日止銀行總授信額度: 萬元,現欠 萬元,保證 萬元本會借保情形擔 保無 擔 保保 證本會及聯徵信用異常紀錄額度萬元萬元萬元□是□否現欠萬元萬元退票紀錄□是□否拒絕往來戶□是□否其他擔保品所有權人:評估總值: 元擔保放款總值(評估總值%): 元保證人□連帶□一般保證綜合評估意見送審單位:填表人(主辦人):決議內容及意見□不通過,理由:□通過:□新貸 □展期 □償還協議 □和解 □其他1.額度新臺幣:2.貸放期間:3.償還方式:4.利率:5.※粗線由授信審議委員會紀錄22897.12.23\n陸、三十五覆審報告表○○○農(漁)會授信覆審報告表營業單位: 本次覆審日期: 年 月 日覆審類別: 前次覆審日期: 年 月 日□一般案件覆審□重要個案覆審:(地點 )是否為本會利害關係人 □是 □否借款人保證人統一歸戶編號(帳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資金用途授信明細帳號原貸現欠科目初貸日到期日轉期次數擔保物內容評估總值貸放總值設定金額計覆審事項1.對保簽約及借款憑證是否完整?是否覆審事項9.資金用途與原申貸計劃是否相符?不符者,通知客戶限期改善。是否2.徵信調查及授信程序是否符合規定?10.原授信時承諾應補辦事項是否依約履行?3.授信核貸是否由權責人員辦理?11.前次覆審如有應行改善事項是否已改善?4.擔保品是否依本會鑑價規定辦理?12.重要個案是否每年調查一次(上次調查日期年月日)。本次未發現擔保品有重要變化。5.擔保品物權設定及其契據書類內容是否無暇?6.是否投保適當保險且其保險尚未過期?7.授信戶是否依約繳息還款?8.款項是否撥入借款人(或其指定)帳戶?覆審人員意見綜合評述:一、有無不良徵兆 □無 □有 三、債權確保狀況 □安全 □尚可 □有問題 處理意見: 處理意見:二、有無違反授信有關規定 □無 □有 四、其他: 處理意見:總幹事祕書信用部主任專員(覆核)覆審人員22897.12.23\n註:(一)對中長期放款於借款存續期間內,至少應辦理一次覆審工作。(二)對同一授信戶放款累計達○○萬元以上之重要個案,至少應每○年實地調查一次。22897.12.23\n陸、三十六房屋買賣指定撥款委託書撥款委託書一、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提供座落於縣(市)鄉(鎮市區)路(街)段巷弄號之樓(室)之房屋及其持分基地,於民國年月日向貴會申請購屋貸款新臺幣元整。在貴會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茲委託貴會依下列各項撥款方式之()項辦理撥付,所衍生之各項費用概由立委託書人負擔。□(1)將貴會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房地出售人設於銀行分行存款第號帳戶。□(2)將貴會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銀行分行第號履約保證/保管專戶。□(3)於貴會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銀行分行第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房地出售人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前順位抵押權塗銷貴會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銀行分行第號,房地出售人所開立或指定之履約保證/保管專戶。□(4)其他撥付方式:。二、款項依上開約定方式撥付後,即視同立委託書人已合法受領,絕無任何異議,並保證按期繳付貴會本息。嗣後,立委託書人與房地出售人如發生任何糾紛,應由立委託書人及房地出售人自行負責,概與貴會無涉。且立委託書人同意不得以有關房屋買賣所生任何糾紛而否認對貴會貸款之債務。三、本委託書一經簽立交付貴會後,除房屋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經立委託書人出具證明文件通知貴會停止撥款外,非經立委託書人、房地出售人及貴會三方面同意,立委託書人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本撥款委託,亦不得請求貴會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予第一條約定之帳戶。四、上開委託事項恐口說無憑,特立本撥款委託書為據。此致農會立委託書人(即借款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房地出售人:(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三十七連帶保證人責任宣告書連帶保證人責任宣告書(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未取得足額擔保而徵提連帶保證人時適用)○○○農(漁)會(下稱「本會」)僅宣告本借款連帶保證人○○○(下稱「保證人」)之保證內容如下:一、保證責任:債務人○○○(下稱「債務人」)不履行於民國○○年○○月○○日與本會簽立之本票、借據、授信約定書…(以下統稱借款契約書)所生之一切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二、保證範圍:包含主債務新臺幣○○元整,暨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與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三、其他事項:(一)保證人授權本會於前揭借款契約書上填載借款期間之起迄日,及於依借款契約書約定,有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於本票上填載到期日及免除票據法第89條之通知義務,特此聲明,絕無異議。(二)本借款縱有投保「信用保險」,惟涉信用保險契約中對於「自負額」及「賠償限額」之約定,而非屬足額之擔保,保證人同意依前二條款約定負連帶清償責任。(三)保證人就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均願依民法第272條等相關規定與債務人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四)債務人對本會所負之一切債務,因清償期屆至(含債務人依與本會之約定有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並經本會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者)而未依約履行者,本會應先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等),證實債務人確已無資力或不能償還對於本會之一切債務後,始得向保證人求償。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五)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本會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或有其他損及本會權益之主張。(六)本會基於具體事實,或本借款依本會與債務人間所簽之借款契約書約定,生有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認為保證人信用欠佳,而有追加或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債務人一經本會通知,當即照辦。其經更換之原保證人,無論是一人或數人,其保證責任於新保證人簽妥保證契約,並徵得其他未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同意時,應即由本會通知免除,但新保證人對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如約定不負保證責任,則該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應俟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完全清償,且換保手續業已辦妥時,方得免除。(七)保證人同意在經其保證之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其因一部分代償而對債務人所取得之求償權(以承繼原屬本會之債權為限)及代位權,應次於本會對債務人所執有之剩餘債權(該債權以經保證人保證全部或一部分者為限)而受償。上開事項,業經本會當面宣讀告知保證人,並由保證人充分瞭解無誤,特此簽章如下:(如有疑問請勿簽章)連帶保證人確認簽章:○○○農(漁)會宣讀人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三十八房屋貸款催繳通知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縣(市)○○○農(漁)會通知函通知事項:台端延滯○○(延滯日起30日內寄發)天繳款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借款人:放款帳號:副本收件者(保證人):小姐/先生台照:(一)台端向本會之借款本期應繳金額為元,業已超過繳款期限(年月日,延滯息另計),特函提醒台端請速處理,如您仍未按時依約繳款,本會將依規定登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會使您的信用出現不良紀錄,亦可能影響您未來與各金融機構間之往來甚鉅。(二)倘台端房屋貸款符合「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條文第五條之一之自用住宅貸款時(定義詳後※),特此通知因應上開應記載事項條款之增訂,台端原簽訂借款契約關於加速條款之規定事項已有變更,部分內容變更為:「台端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法院外前置協商請求,倘台端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2期,並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並就遲延履行未逾2期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即協商方案之清償年限)按期平均攤還,且所積欠的本金,按本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則本會不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擔保物權人之權利」。倘如您已繳款,則無須理會此信函。※自用住宅,係指自己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貸款,係指台端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本會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貸款。※如您的行動電話、住家、公司電話及連絡地址已有變更,請儘速與我們聯絡更正,讓我們持續為您服務,並感謝您對本會的支持與愛護。 承辦人員:○○農(漁)會 信用部 分部○○○先生/小姐 電話:○○○○○○○○轉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陸、三十九指標利率調整週期變更同意書立同意書人(即借款人)前於民國年月日向貴會借款新臺幣元整(帳號:)並簽立借據在案。立同意書人同意:□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基準利率一、現行由每季依指標利率機動調整,變更為每月依指標利率機動調整。二、每筆借款僅得申請變更一次。三、本同意書經貴會核准後,視為原借據內容之一部份。此致○○○農(漁)會立同意書人(即借款人):身分證字號:地址: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柒、其他參考資料柒、一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法規文號:台央業字第0950044887號、台內營字第0950819915號、金管銀(二)字第0952000670號會同修訂一、依據行政院89年8月14日、90年8月17日、91年4月11日、92年1月10日、92年8月22日、93年5月30日及94年5月20日核定,為提振國內傳統產業,並減輕國內民眾購置住宅利息負擔,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專案貸款),訂定本作業簡則。二、承辦金融機構及額度分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訂之;調整時,亦同。三、本專案貸款資金來源:由承辦金融機構自有資金供應,如資金不足,再由中央銀行協調支應。四、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期限:自89年8月14日至95年9月30日。但屆期如有未用額度,得繼續辦理至額度用罄為止。五、本專案貸款條件:(一)總額度:1兆6,800億元(89年8月14日原訂2,000億元,90年8月17日、91年4月11日、92年1月10日各增撥2,000億元、92年8月22日增撥2,800億元及93年5月30日、94年5月20日各增撥3,000億元)。(二)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三)政府補貼利率:89年8月14日,90年8月17日之4,000億元固定為年率0.85%,91年4月11日之2,000億元固定為年率0.425%,92年1月10日之2,000億元、92年8月22日增撥2,800億元固定為年率0.25%、及93年5月30日、94年5月20日各增撥3,000億元固定為年率0.125%,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四)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按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五)每戶貸款額度:1.台北市每戶最高250萬元。2.其他地區每戶最高200萬元。(六)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最長20年,含寬限期3年(只付息不還本金),第4年起依年金法於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還本息。(七)貸放對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每人限購乙戶。(八)適用建物:限於93年11月20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六、借款人未繳納貸款本息達6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不再予以補貼利息。各承辦金融機構於處分擔保品清償貸款剩餘金額後,國庫應追索未繳納本息起始日至轉催日止(180日)所申請之補貼利息;如處分擔保品之所得,不足清償借款人積欠之貸款餘額者,國庫不追索補貼利息。前項催收戶轉回正常戶者,自轉為正常戶起始日起續予補貼利息。七、經理行庫:為統籌辦理各承辦金融機構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並辦理電腦勾稽、作業規章訂定及表格設計等事宜,得選定經理行庫辦理之。經理行庫為辦理上述事宜應與各承辦金融機構訂定相關請撥核轉契約。八、本專案貸款風險由各承辦金融機構自行負擔。九、本專案貸款可與政府其他政策性房貸(如國宅、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搭配使用,惟不得搭配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及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十、承辦金融機構應將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九點所定條件,列入其與借款人之貸款合約,並約定下列事項:22897.12.23\n(一)借款人如有重複申貸本專案貸款、搭配申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或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之情事,應依約取銷其借款資格;其因本專案貸款所借得之所有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辦金融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二)雙方就貸款合約之履行如有爭執,同意以承辦金融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他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十一、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不得以批發方式貸予建商或保留額度予建商或房屋仲介業者;如有違反者,原由政府補貼之利息,改由該承辦金融機構自行負擔。十二、承辦金融機構應將本專案貸款列為內部稽核重點,金融檢查單位將視情形辦理專案檢查,一般業務檢查亦將列為查核重點。22897.12.23\n柒、二銀行辦理指數型房貸資訊應公布於網站相關規定(二)日期:91/08/16函令文號:中央銀行業務局台央業字第0九一00四九0三二號函主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各銀行辦理之指數型房貸,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說明:一、參照財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訂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規定,銀行辦理指數型房貸之加碼幅度,於貸款契約存續期間不得任意調整。二、為便於消費者查閱指數型房貸之相關資訊,各銀行除應於營業廳或網站公佈訂價之「指標利率」外,亦應於網站等媒體公佈「加碼幅度」之等級與適用情況,以利資訊公開、透明。22897.12.23\n柒、三基本放款利率制度及房貸利率訂價模式之改進方案日期:91/08/12函令文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一九0九號函主旨:有關基本放款利率制度及房貸利率訂價模式之改進方案,經本會研訂如說明,請 貴單位依說明所述辦理,並自行訂定新放款利率訂價方案之實施基準日後呈報中央銀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中央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台央業字第0九一00三0五六六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乙份。 二、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七月廿五日第七屆第九次理事會議核議通過如次:(一)銀行放款利率訂價制度參酌歐、美等國制度,依中央銀行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會商結論辦理,並朝向「多元化訂價」方式發展,例如以基本放款利率(可採雙軌制,即原有基本放款利率外,另訂新的基本放款利率,為方便分辨,可稱為基準利率baserate)、貨幣市場利率、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等作為訂價基礎,以符合個別市場及不同授信客戶之需要。(二)有關基本放款利率部分,建議「按中央銀行重貼現率加一定比率作為基本放款利率,上述一定比率由各銀行自行決定」或「按一個月之金融業隔夜拆款加權平均利率加一定比率作為基本放款利率,上述一定比率由各銀行自行決定」或「其他基礎,包括其他利率之加權平均利率加一定比率作為基本放款利率,上述一定比率由各銀行自行決定」等三方案作為基本(基準)放款利率之訂定方式,由銀行自行選擇訂定符合其資金成本特性之基放訂價方(三)有關房貸利率部分,建議按「各銀行本身之新基本放款利率」、主要銀行之定期存款(或定儲)平均利率、「短期票券次級市場平均利率」或「郵匯局一年期或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等作為訂價基礎,由銀行自行選擇訂定符合其資金成本特性之房貸利率訂價方式。選取第一項訂價指標係考量其符合各銀行資金成本管理需要,選取第二、三項訂價指標係因中央銀行業已核准多家銀行承作在案,選取第四項之郵匯局利率作為訂價指標係因: 1.操作方便,各銀行之電腦系統不須作大幅更動,可儘快推出本項新房貸商品。2.郵匯局定儲利率目前係參考台銀、土銀、合庫及三商銀等六家主要銀行之定儲平均利率加○.一%訂定,非單一銀行所能直接操控,故具市場性與代表性。3.目前多項政策性房貸均係按郵匯局定儲利率作為訂價指標,資訊透明度及市場接受度頗高,民眾易於瞭解。(四)新基本放款利率及房貸利率訂價方案實施初期,因顧及舊貸款戶數量龐大且舊契約亦無法由銀行單獨變更,爰建議由各銀行暫時採行新舊基放利率「雙牌告」之方式,俟舊貸款案件全部屆期清償或換約後,再取消舊基放利率之牌告。(五)新放款利率訂價方案之實施基準日由各銀行另訂後呈報中央銀行,自該實施基準日起,各銀行新承作放款案件不得再依舊基放利率訂價。改革後之新基本放款利率訂價制度應不得減碼。22897.12.23\n柒、四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日期:92/08/29函令文號: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九二00三八0八六號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4/2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1200號公告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生效;配合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六條之一條文。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客戶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立約人甲方(借款人)乙方(金融機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元整,由乙方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二、按甲方指定之方式○○○撥款。二、本借款期間○○年○○月,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三、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年○○月○○日)還清本金。□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第一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四、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如下: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加年利率%計算,計為年利率%;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加年利率%計算,計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四)(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第一項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應以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訂之。五、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22897.12.23\n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為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六、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逾期○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計付違約金。(上述空格處由乙方與甲方自行約定之。惟約定時,利率部分應注意民法第二百零四條及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等相關規定。)六之一、(本條文於契約中應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七、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乙方有權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八、甲方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信方法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九、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乙方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十、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借款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十一、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本行服務專線聯絡。(本行之服務專線如下:□電話:○○○○○○○□傳真:○○○○○○○□電子信箱(E-MAIL):□其他:)。十二、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十三、本契約乙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如有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契約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甲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22897.12.23\n立契約書人甲方:簽章乙方: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22897.12.23\n柒、五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期:92/08/29函令文號: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九二00三八0八六號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4/2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1200號公告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生效。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當事人之名稱)立約人甲方(借款人)乙方(金融機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一、(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元整,由乙方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一、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二、按甲方指定之方式○○○○撥款。二、(借款期間)本借款期間○○年○○月,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三、(借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四、(借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如下: □(一)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加年利率%計算,計為年利率%;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加年利率%計算,計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四)(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第一項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應以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訂之。五、(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22897.12.23\n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存摺 登錄、繳息收據列印、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報紙公告等),如未為約定者,則以書面通知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五之一、(保障債務人更生期間之權益)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且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得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延長其還款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逾四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六、(住所變更之告知義務)甲方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信方法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七、(個人資料之保密)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乙方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八、(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借款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因此所授損害,負賠償責任。九、(申訴專線)乙方應於契約載明該行申訴專線(本行之申訴專線如下:□電話:○○○○○○○□傳真:○○○○○○○□電子信箱(E-MAIL):□其他:)。十、(管轄法院之約定)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十一、立約人簽訂之借款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所定標準更有利於借款人者,從其契約條款。22897.12.23\n十二、(契約之交付)本契約乙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如有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者,並應交付一份予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上開契約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甲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收執)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二、不得約定違反民法債篇保證章節有關強制禁止規定之條款。三、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未載金額之本票。四、不得約定授權金融機構得調查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課稅資料。五、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乙方得就甲方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六、不得約定乙方行使抵銷權時,僅由乙方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效力。七、不得約定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之利率。八、金融機構不得使用「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於契約存續期間任意調整借款人之利率。九、不得約定借款人僅得向特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或禁止、限制借款人自由投保之權利。十、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QfNcK8H5E2A+x*u$rZnWkThPeMaJ7G4C1z-w&t!qYmVjRgOdL9I6F3B0y(v%s#oXlUiQfNbK8H5D2A+x*u$qZnWkShPeMaJ7F4C1z)w&t!pYmUjRgOcL9I6E3B+y(v%r#oXlTiQfNbK8G5D2A-x*u$qZnVkShPdMaJ7F4C0z)w&s!pYmUjRfOcL9H6E3B+y(u%r#oWlTiQeNbJ8G5D1A-x*t$qYnVkSgPdMaI7F4C0z)v&s!pXmUjRfOcK9H6E2B+y(u%rZoWlThQeNbJ8G4D1A-w*t$qYnVjSgPdLaI7F3C0y)v&s#pXmUiRfNcK9H5E2B+x(u$rZoWkThQeMbJ8G4D1z-w*t!qYnVjSgOdLaI6F3C0y)v%s#pXlUiRfNcK8H5E2A+x(u$rZnWkThPeMbJ7G4C1z-w&t!qYmVjRgOdL9I6F3B0y)v%s#oXlUiQfNcK8H5D2A+x*u$rZnWkShPeMaJ7G4C1z)w&t!pYmVjRgOcL9I6E3B0y(v%r#oXlTiQfNbK8G5D2A-x*u$qZnVkShPdMaJ7F4C1z)w&s!pYmUjRgOcL9H6E3B+y(v%r#oWlTiQeNbK8G5D1A-x*t$qZnVkSgPdMaI7F4C0z)v&s!pXmUjRfOcK9H6E2B+y(u%r#oWlThQeNbJ8G5D1A-w*t$qYnVkSgPdLaI7F3C0z)v&s#pXmUiRfOcK9H5E2B+x(u%rZoWkThQeMbJ8G4D1z-w*t!qYnVjSgPdLaI6F3C0y)v&s#pXlUiRfNcK9H5E2A+x(u$rZoWkThPeMbJ7G4D1z-w&t!qYmVjSgOdL9I6F3B0y)v%s#oXlUiQfNcK8H5D2A+x*u$rZnWkThPeMaJ7G4C1z-w&t!pYmVjRgOdL9I6E3B0y(v%s#oXlTiQfNbK8H5D2A-x*u$qZnWkShPdMaJ7F4C1z)w&s!pYmUjRgOcL9I6E3B+y(v%r#oXlTiQeNbK8G5D2A-x*t$qZnVkShPdMaI7F4C0z)w&s!pXmUjRfOcL9H6E2B+y(u%r#oWlThQeNbJ8G5D1A-x*t$qYnVkSgPdMaI7F3C0z)v&s!pXmUiRfOcK9H6E2B+x(u%rZoWlThQeMbJ8G4D1A-w*t!qYnVjSgPdLaI6F3C0y)v&s#pXlUiRfNcK9H5E2B+x(u$rZoWkThQeMbJ7G4D1z-w*t!qYmVjSgOdLaI6F3B0y)v%s#pXlUiQfNcK8H5E2A+x*u$rZnWkThPeMaJ7G4C1z-w&t!qYmVjRgOdL9I6F3B0y(v%s#oXlUiQfNbK8H5D2A+x*u$qZnWkShPeMaJ7F4C1z)w&t!pYmUjRgOcL9I6E3B+y(v%r#oXlTiQeNbK8G5D2A-x*u$qZnVkShPdMaJ7F4C0z)w&s!pYmUjRfOcL9H6E3B+y(u%r#oWlTiQeNbJ8G5D1A-x*t$qYnVkSgPdMaI7F3C0z)v&s!pXmUjRfOcK9H6E2B+y(u%rZoWlThQeNbJ8G4D1A-w*t$qYnVjSgPdLaIB+y(u%r#oWlTiQeNbJ8G5D1A-x*t$qYnVkSgPdMaI7F4C0z)v&s!pXmUjRfOcK9H6E2B+y(u%rZoWlThQeNbJ8G4D1A-w*t$qYnVjSgPdLaI7F3C0y)v&s#pXmUiRfNcK9H5E2B+x(u%rZoWkThQeMbJ8G4D1z-w*t!qYnVjSgOdLaI6F3C0y)v%s#pXlUiRfNcK8H5E2A+x(u$rZnWkThPeMbJ7G4C1z-w&t!qYmVjSgOdL9I6F3B0y)v%s#oXlUiQfNcK8H5D2A+x*u$rZnWkShPeMaJ7G4C1z)w&t!pYmVjRgOcL9I6E3B0y(v%r#oXlTiQfNbK8G5D2A-x*u$qZnWkShPdMaJ7F4C1z)w&s!pYmUjRgOcL9H6E3B+y(v%r#oWlTiQeNbK8G5D1A-x*t$qZnVkSgPdMaI7F4C0z)v&s!pXmUjRfOcL9H6E2B+y(u%r#oWlThQeNbJ8G5D1A-w*t$qYnVkSgPdLaI7F3C0z)v&s#pXmUiRfOcK9H5E2B+x(u%rZoWkThQeMbJ8G4D1A-w*t!qYnVjSgPdLaI6F3C0y)v&s#pXlUiRfNcK9H5E2A+x(u$rZoWkThPeMbJ7G4D1z-w&t!qYmVjSgOdL9I6F3B0y)v%s#oXlUiQfNcK8H5E2A+x*u$rZnWkThPeMaJ7G4C1z-w&t!pYmVjRgOdL9I6E3B0y(v%s#oXlTiQfNbK8H5D2A-x*u$qZnWkShPdMaJ7F4C1z)w&t!pYmUjRgOcL9I6E3B+y(v%r#oXlTiQeNbK8G5D2A-x*t$qZnVkShPdMaI7F4C0z)w&s!pXmUjRfOcL9H6E2B+y(u%r#oWlThQeNbJ8G5D1A-x*t$mUjRgOcL9I6E3B+y(v%r#oXlTiQeNbK8G5D2A-x*t$qZnVkShPdMaI7F4C0z)w&s!pXmUjRfOcL9H6E3B+y(u%r#oWlTiQeNbJ8G5D1A-x*t$qYnVkSgPdMaI7F3C0z)v&s!pXmUiRfOcK9H6E2B+x(u%rZoWlThQeMbJ8G4D1A-w*t$qYnVjSgPdLaI7F3C0y)v&s#pXmUiRfNcK9H5E2B+x(u$rZoWkThQeMbJ7G4D1z-w*t!qYmVjSgOdLaI6F3B0y)v%s#pXlUiQfNcK8H5E2A+x(u$rZnWkThPeMbJ7G4C1z-w&t!qYmVjRgOdL9I6F3B0y(v%s#oXlUiQfNbK8H5D2A+x*u$qZnWkShPeMaJ7F4C1z)w&t!pYmVjRgOcL9I6E3B0y(v%r#oXlTiQfNbK8G5D2A-x*u$qZnVkShPdMaJ7F4C0z)w&s!pYmUjRfOcL9H6E3B+y(u%r#oWlTiQeNbJ8G5D1A-x*t$qZnVkSgPdMaI7F4C0z)v&s!pXmUjRfOcK9H6E2B+y(u%rZoWlThQeNbJ8G4D1A-w*t$qYnVjSgPdLaI7F3C0y)v&s#pXmUiRfOcK9H5E2B+x(u%rZoWkThQeMbJ8G4D1z-w*XmUjRfOcK9H6E2B+y(u%rZoWlThQeNbJ8G4D1A-w*t$qYnVjSgPdLaI7F3C0z)v&s#pXmUiRfOcK9H5E2B+x(u%rZoWkThQeMbJ8G4D1z-w*t!qYnVjSgOdLaI6F3C0y)v%s#pXlUiRfNcK8H5E2A+x(u$rZoWkThPeMbJ7G4D1z-w&t!qYmVjSgOdL9I6F3B0y)v%s#oXlUiQfNcK8H5D2A+x*u$rZnWkShPeMaJ7G4C1z)w&t!pYmVjRgOdL9I6E3B0y(v%s#oXlTiQfNbK8H5D2A-x*u$qZnWkShPdMaJ7F4C1z)w&s!pYmUjRgOcL9H6E3B+y(v%r#oWlTiQeNbK8G5D1A-x*t$qZnVkShPdMaI7F4C0z)w&s!pXmUjRfOcL9H6E2B+y(u%r#oWlThQeNbJ8G5D1A-w*t$qYnVkSgPdLaI7F3C0z)v&s#pXmUiRfOcK9H6E2B+x(u%rZoWlThQeMbJ8G4D1A-w*t!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