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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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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和分类1.1税收制度概述1.1.1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à税收制度——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à税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狭义——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à税收的本质——税制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其本质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若要得以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税收制度来落实。(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它来正式立法制定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税收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税收制度)à税制的职能:*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经济(缩小收入差距)*保护国家利益(贸易保护)à税法的目的:保障国家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1.1.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1)课税对象——对什么征税,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à商品or劳务:以生产的商品or提供的劳务为课税对象,一般按其流转额课税,所以也叫流转额课税à收益额:对经营的总收益or纯收益课税。总收益通常指经营收入,从中不扣除成本费用纯收益=经营总收入-成本费用profit=Income-costexpenseà财产:对财产的价值or收益课税。1.1.3税法的特征1)从立法的过程来看——税法是制定法,通过立法程序制定。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是义务型法律à从定义推理,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谁都不可以随意变更or违反法定纳税义务à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从财政角度看,纳税人从国家的公共支出中享受了很多权利,这些权力是通过其他授权法规赋予的。但是从税法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所以税法是一种义务型法律)à\n税法虽然是义务性法规,但是并不意味着纳税人没有权利,而是说权利是在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的,从属性的。1)从内容来看,法律具有综合性——他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构成的综合体系(我国实行的是税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的结构)1.1.1税法的分类1)按照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à税收通则法——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典型:税收基本法)à税收单行法——对某一类人,某一类征税对象or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章程(但还是受通则法的约束)2)按照税法内容不同:à税收实体法——规定谁守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何法律的规范的总称。(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à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定国家征税形式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解决程序)à税收处罚法——对税收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à税收行政法——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3)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à税收法律——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à税收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or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à税收规章——又叫税务规章,制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税收规章增加了税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4)按照征收对象不同:à流转税法——对流转额课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密切相关)à所得税法——企业所得、个人所得à财产行为税法——对财产的价值or某种行为课税à资源税法——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税,现行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都属于资源课税范畴。5)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à中央(收入)税法——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消费税、关税)à地方(收入)税法——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6)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à国内税法——国家在其税收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经有授权or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文件à国际税法——调整国家和国家只见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政府间双边or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国际税收惯例。国际税法效力高于国内税法\n1.1税法的地位和作用1.1.1税法的地位1)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2)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为它是调整国家和企业、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础、最直接的方式1.1.2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1)税法与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制定2)税法和民法à本质区别: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等价、有偿)。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只见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强制、无偿、固定)à密切相关: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3)税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1.3税法的作用à税法的规范作用税法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其实质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在税法中的体现和延伸à税法的经济作用:·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无形的手,促进消费,促进or限制某行业的发展,eg成都2012.7的二手房指导价上升)·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1.2税法的基本原则1.2.1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注意:若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or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的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经过法律解释含义仍然出现不确定的概念是不能在税法中成立的)3)依法稽征原则(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n1.1.1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制定标准,但是原则是要公平并使得社会牺牲要最小。Ps:法律上的公平主义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比较近似但是还有一些区别。而且严禁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优惠。1.1.2税收效率原则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额费用最少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最小3)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改善某些人的境况的同时,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1.1.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截断后才提出,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à为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有时对各纳税人来说,虽然需要放弃公平原则,使其赋税不公,但是这样对整个国民紧急发展和社会总体有利,因此对整个社会来说使公平的。(eg对高收入人群收取更高的税额,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1.1.4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公众信任原则(税收双方的关系就其追流来看使相互信赖、合作而不是对抗的)1)纳税人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税,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水手资料2)没有充足的证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该相信税务机关的决定使公正准确的。1.1.5实质课税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真是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此项原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在西方国家的税法系统中,此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减免税务,如但职工收入家庭,学生减税、多子女家庭减税等,以达到之前所说的公平原则。维护弱小群体的利益。1.2税收的法律关系1.2.1税收法律关系是说由税法调整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狭义——税收法律关系仅指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广义——可以把所有与税收有关的法律关系都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1.2.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国家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但是纳税人承担义务更多权利较少)\n1.1.1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1)权利关系说——奥特.麦雅(Ott.Mayer):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纳税以国家权力为依据,体现国家意志2)债务关系说——阿而巴特.亨赛尔(Albert.Hensl):债务债权关系,税收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金泉的给付,国家是债权人1.1.2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à税收法律关系重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or参加者。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à征税主体——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利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à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企、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or个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l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享有依法行政和征收国家税款的权利。税务机关的义务l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知情权、保密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控告检举权、延期申报请求权义务:依法按照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or重新登记、依法设置帐簿、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1.1.3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过程)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某一法律实施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已经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客体等要素方面发生改变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得已有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因: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à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à纳税义务的免除à某些税法的废止à纳税主体的消灭\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