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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2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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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税法一.★★★两种税收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1)自然人居民身份之认定标准:住所、居所、居留时间、国籍(我国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2)法人居民身份之认定标准:法人登记注册地、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我国采用注册成立地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类型包括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征税二.★★★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一)双重征税——包括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期限内按同一税种予以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二)解决重复征税的几种方法:通过双边协议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全额或限额)、扣除法、减税制三.★★★国际逃税、避税及其防治(一)国际逃税:违法行为——如虚构成本、折旧、伪造账册等(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其防止措施1.纳税主体的跨国转移2.征税对象的跨国转移转移定价————————防止措施(依据正常交易原则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总利润原则)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防止措施(禁止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四.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联合国范本》(《关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条文结构。(1)常设机构的界定一般采取《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以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者视为常设机构。(2)对预提税的征税限定一般不超过10%税率(国内税法20%)(3)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则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应仅由居民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来源国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对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应由来源国行使征税权;但如该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来源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足183天,且该劳务报酬既非来源国的居民所支付,又非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则该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其居住国行使征税权,来源国不得征税。\n【真题】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2005年卷一第84题-多选)A.免税制B.抵免制C.扣除制D.减税制【真题】(2010年卷一第84题)AC单选----(2003)26.对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进口货物,应按下列选项中哪一种税率征税? A.按普通税率征税 B.按优惠税率征税 C.按普惠制税率征税 D.按特惠税率征税 答案:B. 解析:我国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执照优惠税率征税。所以B项正确。多选---(2010) 84.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B.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C.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D.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考点】常设机构原则【司法部答案】AC【参考答案】AC【解析】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即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009) 87.在国际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有不同标准。下列哪些属于判断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标准?( ) A.依法人的注册成立地判断 B.依法人的股东在征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判断 C.依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判断 D.依法人的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判断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税法中法人身份的认定。 对于法人居民的认定各国有不同的标准:(1\n)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即依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来判断法人纳税居民的身份;(2)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设在哪个国家,该法人即为哪个国家的纳税居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在地往往是判断实际管辖中心所在地的标志;(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法人的总机构设在哪个国家,该法人即为哪个国家的纳税居民,总机构通常指负责管理和控制企业日常营业活动的中心机构。一些国家在确定居民是采取两个以上的标准。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实际采用了法人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 (2005) 84.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答案:ABCD 解析: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可以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也可以由两国或多国采取双边或多边措施。 居住国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免税制。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免于征税的制度。免税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为彻底,但免税制实际上是居住国放弃了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现实中采纳的国家较少。(2)抵免制。是指居住国允许其居民纳税人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抵免其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的制度。抵免制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法。全额抵免是指不管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多少,全部给予抵免;限额抵免是指抵免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款,该法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由于抵免制通常只对纳税人在来源国已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一些来源国为了使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往往要求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兔,即对因实施税收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税额同样给予抵免。(3)扣除制。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额。(4)减税制。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予以适当的减征。据此,正确答案为ABCD.案例分析------国际税法1有关纳税居民身份认定的案例【案情介绍】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其产品钻石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地均在南非境内,但是由于公司大部分董事均在英国居住,所以董事会多在英国伦敦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英国伦敦做出。1974年,英国政府认定尼尔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为英国的纳税居民,要求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就其境内外财产向英国政府纳税。【问题】政府要求该公司纳税的依据是什么?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有哪些?【评注】英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本案中,由于尼尔矿产勘探和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在英国伦敦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英国伦敦做出,因此英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实践中法人纳税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国适用第三种标准。2国际重复征税\n【案情介绍】美国A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在中国设立一分公司,负责A公司产品在中国的销售、运输和售后服务。2002年,该分公司产生利润50万美圆,对这50万美圆的利润,中国和美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问题】本案中中美两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本案中中美两国都向A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什么?【评注】本案中中国依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该分公司50万美圆的利润征税,因为这些利润属于美国A公司设立在中国的常设机构产生的营业利润;美国征税的理由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因为A公司作为美国的纳税居民,应就其境内外所得向美国政府承担纳税义务。本案中中美两国都向A公司的50万美圆利润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国际重复征税。3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参考答案: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2、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4)控制选举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4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参考答案: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5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参考答案:1.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丹麦和罗马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得的10万美元利益征税。2.\n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6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参考答案:1.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2.所谓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第十一章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略)第十二章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一、ADR二、国际民事诉讼(属于国际私法,略)三、国际商事仲裁四、WTO争议解决机制五、ICSID(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真题】单选----(2009)38.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选项A错误。《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所以,违约责任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选项B正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国贸仲”只有一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用简称,因此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选项C错误。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只是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效,如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从而使仲裁协议有效。 选项D错误。《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n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9)39.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民事诉讼。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2008年)38.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可根据我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 B.我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 D.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答案:B 解析:《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我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仲裁的撤销规定在第258条,而不再是《仲裁法》中规定的第260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n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D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与题干的问题不相符,因此不选。 (2008年)39.普拉克是外国公民,在一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侵权案件中为原告。普拉克请求使用其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关于中国法院对该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尊重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其本国的语言进行案件的审理 B.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告知由其自行解决翻译问题 C.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以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在其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应为其提供翻译 D.驳回普拉克的这一请求,使用中文进行案件的审理,但可为其提供免费翻译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2008年)40.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A是正确的。 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 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以C项是正确的。 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项是正确的。 (2008年)46.根据我国关于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B.外国收养人应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C.前项证明材料须经该外国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或该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D.前项证明材料须经中国驻该外国使馆认证 答案:D\n 解析:《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所以A项是正确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第(七)项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所以BC两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因为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并非只有使馆才能认证。 (2008年·四川)37.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 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该规定可知,涉外仲裁机构不能自行决定并采取财产保全,需要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此,ABD项说法错误。 《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可知,涉外仲裁机构不能执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因此,C项说法正确。 (2008年·四川)38.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首要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外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不得根据原告的住所地行使管辖权\n B.被告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 C.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同意由对方国家的法院管辖的,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D.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剥夺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所以,A项中一概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中国法院不得根据原告住所地行使管辖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B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不能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因此,C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所以一概认为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剥夺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D项不应当选。 (2007) 41.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答案:B 解析: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所以A正确。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被申请的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证,且不与正在我国国内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所以C正确。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以D正确。如果某国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时,我国对该国法院的判决是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所以B项错误,法院应是裁定不予承认,而不是驳回申请。 (2005)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n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D 考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制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上所述,A项错在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B项错“证据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销理由。C项错在对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评论:本题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反映了实务的需要,因为实务中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润滑”,很多是无法运转的。多选---(2010)82.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答案】CD 【考点】中国内地与澳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n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本题中,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因此广东、上海、澳门的有关法院对甲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均有管辖权。由于广东、上海在内地,当甲公司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乙公司财产所在地的广东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甲公司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它们提出。 选项B错误。《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选项C、D正确。《安排》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地在内地,因此当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时,内地法院应先进行执行清偿。 (2008) 81.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答案:ABC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2007) 82.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答案:AB\n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所以A项正确。第6条规定,仲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2006)80.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故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A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2006) 83.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答案:ABCD 解析: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时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时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n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2003) 65.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A、C项正确。B项是考生容易选错之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设的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的国际司法机构,受理私人之间的争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以B项错误。D项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不能直接到他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侵犯了他国的属地管辖权,所以错误。(2002)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BCD 解析:依据《民诉法》267条、第268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BCD正确。不定项--- (2008年·四川)99.为提高对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诉法院如决定拒绝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作出相关裁定前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B.受诉法院如决定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无需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n C.该制度适用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情形 D.该制度适用于认定涉及港澳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据此可知,如果法律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则无须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因此,B项说法正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属于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因此,也适用该上报制度。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案例分析----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参考答案:1.该案可以仲裁。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处权利,并且作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我国仲裁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n答题要点:应该向对方所在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