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同代理词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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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0 发布

原告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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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告合同代理词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  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XX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  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是海欣机械在XX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XX年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XX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篇二:民事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皋城市玩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杭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确为1996年8月1日与付建启签订劳动合同。付建启受雇于该出租车公司至今。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XX年8月21日晚凌晨1点左右,原告在东环广场搭被告雇员付建启的出租车去双井姐姐家里。在开到东便门桥北50米被被告付建启赶下车,当时原告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原有的癫痫病复发,付建启未尽司机的合理的救助义务,把原告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原、被告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专门在第301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患疾病、分娩、避险等紧急情况时,承运人有应当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旅客脱离危险、减少损害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救助措施的义务。而被告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作为出租车司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被告方司机的行为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表现,应对此承担责任。  3、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在一定期间内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在短途旅客运输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中则往往是先上车、后购票的方式,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允许旅客登上车时成立,承运人就应对乘客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原告先乘车后付款,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安全义务。与被告方合同自旅客乘上出租车时成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承运人应按照原告的要求送至目的地,但被告方司机在看到原告癫痫病发作时不仅没有救助他,且将车停下将其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使其不能再危险时刻到达其姐姐家中得到救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恳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方的违约责任。且我方当事人认为自己被像物品一样扔下了出租车,使自己的精神遭受很大的刺激,遭受精神和心灵创伤,  被告方雇员付建启的行为虽未危及朱杭的生命、健康,但对朱杭的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朱杭作为旅客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应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  4、因被告方司机的行为,被告没有履行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尽的保护义务,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导致原告浅红色背包以及包中的钱包、摩托罗拉V3新款手机和50000元人民币丢失。原告在癫痫病发作之时已经处于昏睡状态,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保护自己的所有物,以至于丢失无法找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适当补偿。  以上事实由证人付建启、刘阳的证人证言,书证有原告癫痫病病历,物证有电信通话单据、皋城市朝安区地图、劳动合同手机发票、银行取款单,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综合上述理由,被告应该按照旅客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10000元,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强波  XX5年8月30日  篇三:原告代理词__最终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受原告的委托和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诉离婚纠纷一案的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我认真的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办案的案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真的听取了庭审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感情出轨是双方感情破裂的导火索.  xxx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但自xxxx年起,开始与异性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从此与原告方与被告方感情慢慢的疏离,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五款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在调解和好无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判决离婚。  二、对于婚生子的监护权问题。  婚生子XX长期与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小孩成长,被告每月给付xxxx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xxxx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出国的全部费用。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判决孩子跟随谁长大的重要前提就是“按照子女随其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处理原则;另根据该意见的第七条、第十二条,可以知道原告提出的抚养费和抚养费计算的时间合法、合情、合理。对于女儿XX,原被告双方都有意愿让其出国留学的打算,所以关于女儿的教育基金及出国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处理子女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总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请合议庭充分参考。  三、关于原被告的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婚内财产协议,该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符合自愿原则,该份婚内财产协定符合形式上与实质上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篇四:原告代理词初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原告王史的委托,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今天出庭参与了本案诉讼。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果权利请求人还未查实其损害的结果,又何来该法条所要求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呢仅仅将侵权事实(包括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或侵权行为人之一规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开始计算时效是不妥的,是片面的,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准确地说,“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象应是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人,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在权利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人,法律赋予的诉权才能得到真实的实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才具有意义。起算时间应当从权利可以行使之日起计算,因为当权利可以行使而怠于行使时,权利人才应承担其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客观原因,而不是主观上怠于行使,就不应开始计算;因此就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确有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有一定困难的客观原因存在时,在司法实践中,应作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待该因消除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长期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解释中也能找到印证。我方当事人系普通公民,对于是否受到权利的侵害以及权利受侵害的程度的衡量标准符合社会的一般理念,即损失。而其最终损失应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我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我当事人并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另一方面,为了减少诉累,若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很多情况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我当事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当时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只能及于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我国司法实务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在本案中,原告年近70,需住院治疗,当权力行使障碍消除时,原告积极对其权力进行主张,并经司法鉴定为已构成十级伤残,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是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所出示的客户答复单对原告无拘束力  (一)答复单不是协议。答复单是被告依其公司内部的固定格式(来访答复单)打印出来的,不符合协议的一般形式与格式,不具有协议外观。原告作为对法律并不深知、仅具有一般常识的普通人不可能将其理解为协议,因而其签名仅能表示原告收到了该答复单,而不能理解为其将该答复单视为协议并签字同意。另,就答复单内容来看,其反映内容部分的“据李先生反映”、答复意见部分的“尊敬的李先生:您反映的板线导致问题,我公司收到后”等用语均系被告方的单方回应,是被告对原告的单方表态,只能体现被告的单方立场。该答复单为被告单方制作完成后寄与原告的,未见双方协商的痕迹,且该答复单制作时原告的伤势尚不稳定、残疾鉴定尚未作出,原告不可能对不可估计的损害协商并同意,因此该答复单缺少原告意思表示。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有法律赔偿责任而被告坚持自己没有赔偿责任,可见双方意思并未达成一致。仅具有单方意思表示的文件不能成立协议。  (二)若最终认定该答复单为协议,则我方可主张重大误解而将其撤销。理由及论述如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该赔偿协议的签订,是在治疗尚未结束,未进行伤残鉴定,未对伤残赔偿全部考虑进去的前提下进行,且签订协议时原告正在治疗当中,对伤势情况及是否会造成残疾等情形未能作出合理判断,其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当原告在伤势稳定可做伤残鉴定后立即提出诉讼,应视为被告已主张撤销权,且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故该赔偿协议应依法撤销。  被告一直不承认事故的发生、也不承认有任何的法律赔偿责任,声称只是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补偿了原告2万元,故而,原告的签字同意,只能理解为是原告接受了其人道主义补偿,并未涉及被告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如果被证明有法律责任,其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就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否认事故事实的发生,强调自己没有法律责任,只是出于同情而做出人道主义补偿。人道主义补偿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概念。被告一方面不承认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又要求原告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从法律上讲,逻辑自相矛盾,从文字上说,“人道主义补偿”一词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企图以所谓的同情心来逃避法律责任。  被告作为一家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营企业,对于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认真调查和处理,而是在害怕影响企业安全考核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隐瞒和私了,以支付人道主义补偿的方式,要求原告放弃追究其责任。此种依仗权势压迫古稀老人,利用强势地位规避责任的做法理应被法律严令禁止。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原告对案件事实陈述是真实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XX年1月15日,我当事人至余杭市人民医院就诊,X光线片显示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左踝关节脱位,有医院的相关入院就医记录和收费单据为证,首先可证致我当事人身体损伤的事实确实存在且我当事人确实受重伤。  (二)、XX年1月15日至2月4日我当事人在余杭市人民医院住院至出院的过程(有余杭市人民医院的出院小结等记录为证)也可同证我当事人受伤且  伤势较重经历了住院治疗的事实(主张权利的前提)。  (三)、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有证人**证言两份(未说明该证言为原件或复印件,作有利于原告方的解释益解释为证据原件)以及四个目击证人所写的证人证言一份(此为复印件,内容证明我当事人摔倒系被电线杆斜拉线绊倒,并由其送我当事人至医院就医)。  关于书面证人证言的有效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所以我当事人证人所提交的书面证言的效力可以得到确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关于四位目击证人的证言的有效性:因我当事人于XX年1月11日找到余杭市道路公司反映被其本应设置安全警示设施的电线杆斜拉线绊倒的情况时,将证人证言的原件提交,所以在庭上只能出示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中第一款“(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因我当事人提交的为原件复印件,只需与被告方所持的原件对照无误即可确认其效力。可申请法院向被告方调取证据。  (四)、在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有现场照片六张以确认我当事人的事故发生地。事发照片摄于XX年4月,整改后的照片摄于08年。事发照片摄于事故发生三个月后,依“整改后”可推出至少在06年4月电线杆斜拉线的安全警示设施是尚未得到维护和整改的,继而可以推出余杭市道路公司对于其所有的电线杆斜拉线未尽到定期检视以及管理的义务(至少在事发后三个月的周期内其未进行管理和维护,可以显示出其对于履行该项义务并不积极的态度)。08年我当事人向道路公司时提交的肇事设施相片原件为八张,在起诉时提交的照片原件为六张,也可申请法院向被告方调取证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五)、对于我当事人于08年1月11日提供的现场见证人的情况说明(事故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原件、手术记录、现场照片(肇事设施的相片原件八张)等材料,被告方均悉数收下且未提出异议。于被告方的答复单中也有“由于至今已有两年,我公司无法核实当时的现场情况”的描述,用无法核实来推脱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被告方无法提出证据来质疑我方证据,遂我方证据可被采信。  (六)、答复单在内容上存在逻辑矛盾,既然两万元系余杭市道路公司处于人道主义所给予我当事人的补偿,在下文又要求“我当事人不以同一事由追诉其责任”,即不存在责任,何来追诉一说。被告在不承认自己有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人道补偿给我当事人两万元要求其终结此事,不再追诉责任,如果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和做法都能被视为正当,那么,我当事人的签字同意也只能是在被告确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的同意,若被告被证明有法律责任,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七)、被告方对于电线杆斜拉线上悬挂的安全警示标志享有所有权,对于安全警示标志的实际状况及其管理应该有更明晰的认识,也更加便于掌握情况。而我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明显居于弱势。虽然不符合法律对于侵权诉讼中特殊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但要顾及到设置特殊举证责任规定的立法目的,即如果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来说显失公平情形下,法官们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借助法律赋予自己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  鉴此,原告特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审阅并采纳为盼。  原告代理律师:××  篇五:民事代理词例文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俊的委托,指派本所高XX律师担任原告张俊的一审代理人,参加原告张俊诉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我通过庭前对案件的调查了解,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首先请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12月中旬的一个周五晚上,原告张俊在公司加班后乘电梯回家,在电梯行至12楼时,进来一位老人,老人进电梯后见只有原告一人,便与之攀谈。因原告刚刚进入公司不久,对于公司的人事并不熟悉,故不认识该老人,且因加班缘故,又冷又饿急于回家,便对老人的问话没有理睬,老人见状生气离开。后经人介绍得知,该老人为江苏弘业国际集团公司董事长阮经天。阮经天对原告不理睬的行为大为恼火,便让其下属的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以原告素质太差不宜做期货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且未出现劳动合同  终止事项。  据调查了解,原告张俊于XX年11月10日进入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就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半年期的合同,合同将于XX年5月31日到期。原告于上班期间在业务上表现良好,也没有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无不妥。被告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就将原告辞退,  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本案来说,并不是发生在公司上班期间,是属于原告与阮经天之间的私人问题,与原告的工作无关,原告对于自己的行为,已向阮经天作出书面和口头的解释并赔礼道歉,故原告在案件中的做法并无过错。被告仅因阮经天系集团公司董事长且不满意原告不理睬的行为,就认定原告的思维不正常、达不到期货行业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不适宜做期货,随后便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原告辞退。而在此之前,原告一直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并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出现。被告的做法完全脱离了法律的范畴,且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其所依据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张俊签订的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以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南京XX律师事务律师高XX  XX年1月15日  篇六:民事代理词范本  民事代理词范本  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本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XX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XX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XX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XX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XX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  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利的买卖,这可以从出卖方已经履行的义务推断。如果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这违背了当事人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造成一方权利的不完整。  4、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房屋的产权证”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对这一约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人们一般对房屋产权的理解,房屋产权手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买受人取得完整的对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方面,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这里的“房屋的产权”应当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二、“办理”房产证应理解为办理完结并由房屋买受人实际取得房产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被告认为在与原告的约定中所谈的“办理”应理解为过程意义,而非结果意义,即只要被告着手进行了,就算履行了义务,而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说,在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上,只要被告在两年内着手为原告办两证即意味着被告合理的履行了义务。我们认为被告的这种理解显然不符合本协议上下文的文意,也不符合合同目的,更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协议的上下文的文意传承上看,“办理”二字出现在“办理完毕房产证”的义务约定之后,其目的显然是对该义务的补充说明,其意义也与前文的“办理完毕”一脉相承,也就是说“办理”与“办理完毕”具有相同的意义。从本协议的目的上看,是为解决原告久久得不到房产证的情况而进行的约定,其目的显然是敦促被告尽快为原告办证并使原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两证,如果在这里将“办理”理解为过程意义,则这个协议的约定两年期限将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过程意义上,被告早在本协议签署前就已在为原告“办理”两证,只是没有“办理完毕”而已,显然如果仅将“办理”理解为着手进行,则被告将绝对不可能违约,本合同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从法律规定上看,“办理”通常也是从结果意义上加以规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根据该司法解释,商品房的出卖人承担的办理两证的义务应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并使买受人取得”。在本案中,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XX年12月3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的时间为XX年,均已超过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两年办理期限。应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称在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积极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即应认为被告遵守了与原告的协议,而没有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产权证,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所以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就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预交给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税费及其它费用共计元,而被告给原告的发票总额仅为元。原告多交部分被告理应退还。  被告多收取原告的费用,于法无据,对被告而言属于不当得利,而造成了原告利益的损失,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手续的办妥就应当指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本案中,被告截止XX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XX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按照XX年12月28日协议的约定赔偿业主李某5000元。另,某公司多向原告收取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原告。民事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篇七: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律师经过庭前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质证,现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能为参考:  一、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而胜某与本案无关。根据被告提供的被告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协议,被告作为承包人承包了多功能训练楼的装饰工程,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又将上述装饰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可见,原告以施工人身份同以转包人身份的被告之间发生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的落款表明,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虽无被告盖章,但授权书和报价表都有被告盖章,这足以使原告相信施工合同的甲方是被告而不是胜某,所以原告才同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胜某签订了施工合同。退一步说,即使胜某无权代表被告和原告签订分包合同,但胜某在被告公司的职务及授权书,都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胜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责任应为被告承担。  而且,事后被告在事实上也认可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情况,首先,在原告进场进行施工直至施工完成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其次前期的工程款也是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而被告提供的与胜某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是胜某和被告之间的约定,和原告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能据此约束原告,也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权益主张。  所以,被告主张胜某是本案被告,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这只是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二、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应被支持。  首先,被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图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施工图完成施工义务,这同被告的证明目的不符;被告提供的证据三即工程量一览表,也不符合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上只有胜某的签字及施工的项目和价格,这不能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义务,被告也不能据此证明这些施工项目是应该由原告完成或是所谓后续由其他施工队完成的。  其次,原告多次讨要工程款,被告只是告知是因为菏泽公安局没给所以不能支付给原告,而且,在原告施工完毕离场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及菏泽公安局也没有对原告的施工完成与否和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这都说明原告是按时按质施工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所以,被告虽然提出很多理由试图说明原告没有完成施工任务,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都不能合法、充分的证明原告没有施工完毕,被告提出这么多理由无非是不想支付原告工程款而已。  三、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工程增项,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工程原定为70日完工,但正因发包方有增加的工程要求,所以原告同所带工人将增项部分全部做完后在XX年3月22日才全部离场。根据原告的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增项费用元。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告与被告约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5万元,被告已支付37万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28万元。再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施工合同,被告应在原告完工后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所以拖欠的利息应从原告完工日后开始计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周信电话:  日期: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篇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一,本案中讼争的焦点问题是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否就应当必然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被告认为,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如果简单机械的套用法律的某些规定处理案件,不仅会与立法的初衷相悖,而且也违反了活跃农村经济鼓励土地承包流转的国家政策。按照一般的理解,所谓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民主议定原则,指的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事项时,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委会议的多数通过。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民主议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均先后对民主议定原则作了确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然而,问题又同时出现在最高法院1999年《规定(试行)》的第25条。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该第二款又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下对第二款称之为“但书”)。至此,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产生了变数,也即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并不必然无效,符合“但书”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的,仍然得以维持效力。  问题的进一步产生,是XX年8月颁布、XX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进一步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未采纳最高法院《规定(试行)》中的“但书”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也会碰到大量的承包合同纠纷,由于农村的现实情况,村民会议难以召集,村民会议的记录不规范,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等情况,许多农民对村委会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根本无法举证,有的当事人对土地也作了大量的投入,如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的甚至造成了矛盾的激化,  被告认为,最高法院在XX年发布决定废止了规定(试行)等一批XX年以前的司法解释,废止的理由是已经由物权法和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但问题是新的司法解释和以前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当然是以新的规定为准,如果新的解释对有些事项未作规定,而以前的解释却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参照适用以前的规定处理案件反而更有针对性,更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般的观点都认为,民主议定原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发包违反该原则的,相应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最高法院的《规定(试行)》第2条和第25条第1款也是持这种态度。然而,仔细地来考察三部涉农法律中关于民主议定原则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在三部涉农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讲民主议定原则作为一项裁判规范加以设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可以视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构成裁判规范的,才能作为认定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依据。所谓裁判规范,指的是法律条文直接对相关法律关系作出评判,法官可以直接依据条文进行权利义务裁判的规范形式。我们平时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就是裁判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又具体地表现为“违反无效”,或者是“不得,否则无效”的直接、明确禁止性规范形式。而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并未将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一种明确禁止性的规范形式。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根据这一条文,我们并不能直接演绎出、也难以间接推导出“未经村民会议多数同意的承包方案无效”的结论,而只能作出“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多数同意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确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这样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按照法理的精神,法院的判决不应当使无过错方受到不利益。签订承包合同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这应当是发包人即村委会的义务,而不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不可能自己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去履行法定程序,无论从对政策法规的熟悉程度,还是人力物力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订立承包合同瑕疵所带来的不利益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当说,即使本合同确实违反了民主议定程序,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也应当是由村委会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村委会自己的工作出了问题,为了弥补自身过错,平息村民不满的情绪,就强制已经做了大量投入并以此承包收益为生的承包人返还土地的话,那试问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如何体现,承包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XX年3月1日实行,而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是在XX年元月签订,依法还不能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参照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认定其效力。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对此类情况已做了明文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按照本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应当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农村土地承包是国家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承包合同中出现的种种法律纠纷,应当从立足现实照顾历史鼓励交易缓和矛盾的立场出发,予以妥善处理。因此,恳请法庭综合考虑诸种情况,参考代理人的意见,对本案公平公正裁处。篇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自XX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XX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XX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XX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XX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是海欣机械在XX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XX年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XX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篇八: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  我是原告舒定琴诉被告张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定琴的委托代理人胡书徕,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于同年*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打。X年双方各自外出务工,至今没有共同生活,也无任何联系。婚生子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没有尽抚养义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子***由原告抚养。因此,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胡书徕  篇九:代理词--被告--范本1  代理词  各位法官:  刚才,审判长总结了本案争议的如下四个焦点问题:(1)合同内价款与已付工程款差额是否应当继续履行?(2)合同变更软弹部分及砂石路部分的工程款被告应当给付多少?(3)被告已付款是否含有合同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4)由谁来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  下面,我对上述四个焦点问题逐一发表代理意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原告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应当认为是原告放弃了在本案中的相应诉讼请求。因此,我不再对此发表意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关于第二个问题,由于原告聘请的中介机构已经作出了造价鉴定,该鉴定结论经过双方聘请的专业人员质证,不存在法定的不应认可的情形。因此,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  关于第三个问题,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已付款中包含了合同变更部分的工程款。理由是:第一,从被告提供的结算说明的构成内容来看,其计算方式中已经包含了这部分工程款。第二,从付款时间上看,被告一直在持续支付工程款,并没有因为合同的变更而中断支付。  关于第四个问题,双方代理人在庭前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工程设计部门提供的  《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均没有异议。因此,应当首先肯定上述证据的效力。根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在XX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原告在《起诉状》中说自己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9月21日提前竣工”。证人孙XX的证言也证实了原告确实是在9月21日完成了主体工程,也就是路面施工这一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但是,能就此认为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说法成立吗?不能。该工程的设计部门——黑龙江XX勘测设计院提供的《黑龙江省XX混凝土路面工程设计》第5页中对该工程的施工提出了如下要求:“养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而定,一般宜为14—21天。养护期满方可将覆盖物清除,板面不得留有痕迹。”同时,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合同工期”是这样约定的:“竣工日期为9月30日(含养生期)”。  结合前面黑龙江XX勘测设计院关于路面养生期的说明,可以计算出原告符合合同约定的结束路面施工时间应当是最早9月9日,最晚9月16日,而原告却是在9月21日才完成了路面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这里应当强调一点:原告在9月21日完成的只是路面施工,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工程内容——路肩、边沟、路缘石、桥涵和路灯等项都没有完成。这一点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三——由工程监理同时也是本案原告方证人的孙XX和被告的工程负责人杜XX、庄XX于XX年10月14日共同签字确认的《XX支路未完  部分记录》和被告提供的证据七——XX照相馆拍摄的照片中可以得到证实。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被告提供的证据八——由黑龙江省XX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为被告垫付的工程款《证明》和相关的原始财务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并没有如原告所诉称的那样:“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而是随时根据原告施工的需要支付了工程款。截止到XX年11月1日,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20余万元的工程款。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点。特别应当提到的是:XX年10月22日,由于原告拖欠雇工的工资与部分雇工发生冲突,被告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在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拿出了5万元钱以解决原告的燃眉之急。而现在,原告却反过来起诉被告拖欠工程款,诚信何在?  被告提供的证据四——XX设计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该工程款是由黑龙江省XX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由XX市交通局统一安排。被告提供的证据六——由黑龙江省XX公路XX段工程指挥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该工程目前尚未通过验收。验收工作应当由XX市交通局和XX市工程监理站统一组织验收。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通过以上合同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样的结算程序: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作出认可——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结算。可是,原告只是向被告提交了一份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根本没有提供。其原因何在?因为实际上原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第一,按照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工程每超期一天,向被告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第二,向被告交纳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另外,由于原告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曾组织自己的员工对附属工程进行了收尾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待被告决算清楚后,一并向原告追偿。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在分清原告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公正处理本案。  被告委托代理人:XXX  XX年X月X日  篇十:代理词范文  刑事代理词制作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正文。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二、格式:  刑事代理词  前言  (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理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出代理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明代理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代理意见  (是刑事代理词的核心内容。刑事代理人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犯罪,并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要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叙述,并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重的法定条件以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个人情况等问题上展开论述,以配合和支持公诉。)  结束语  (是对上述代理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观点,即:一是表明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与公诉词基本一致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辩护人:  年月日  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  XX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XX0元钱。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XX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遂于XX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XX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代理人***  二○xx年x月xx日  陈山律师代理词-李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在其诉中国#####银行大庆分行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代理参加诉讼。经查阅劳动仲裁案卷,走访证人,及法庭调查,及开庭的举证、质证,现发表代理意见,首先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  原告李某是黑龙江银行学校1996年毕业的学生,专业是金融。毕业后分配到了大庆的中国#####银行,省人事厅开出了报到证,#####银行大庆之行开出了接受函,96年12月份报到,97年正式上班,之后便开始在#####银行工作至今。XX年8月下旬,单位要将原告调至龙南分理处,原告请求另行调换别的分理处。在XX年9月初,#####银行总行人事处田主任答复,单位研究研究再定,再通知原告,让原告回家等。原告XX年3月上旬再次到单位去找时,单位再次答复的还是等。原告无奈便提出仲裁,在仲裁阶段由于不熟悉程序规则,没有充分的举证,而导致了在程序上被驳回。现在,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没有疑问。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的第一组证据,人事局报道证、结合毕业证、结合毕业分配介绍信、结合被告单位的上岗证,结合证人证言等,该证据组非常清楚的证明原告毕业后被#####银行接受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证人也证实了原告在1997年9月以来一直在大庆#####银行工作,没有间断过。8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本身没有疑问。  二、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劳动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不当,因为在原告申请仲裁之前劳动争议根本就没有发生。  本案劳动仲裁不是超过了时效,而是时效应在申请仲裁之日刚刚开始计算。仲裁提起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应当从劳动者不满意单位的在家等待的答复开始计算,如果原告仍然愿意在家等待,那么劳动争议就没有发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0月9日劳办发(1996)215号.对劳动争议的发生有明确的解释。第3条规定,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本案有证人证实原告得到了单位的答复,光碟里门卫的录象与证人证言结合可以印证原告找总行,总行也答复了。申诉之日,距离答复之日,显然是没有过60天的。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应发给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违纪比如说不服从安排或者自动离职,单位应做出书面的处理、处罚决定。被告证人证言即便属实的话,也仅仅是证明了原告说过不另安排就不想干了的话,却没有一个人能够证实原告是自行离开单位的。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解除合同,只是拒绝为原告安排岗位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XX〕8号)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发书面通知的,就本案而言,没有书面通知,就是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用证人也仅佐证说原告曾说过不安排岗位就不干了的话,却没有直接证明原告就是因为不安排岗位而自行离开的。《规则》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举证责任在单位,证据矛盾无法判断时按举正规则应支持原告的请求。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当中原告于XX年8月被安排了新的岗位,那么如果说说原告不适应这个新的岗位,单位可以培训或调整。在培训或调整之后,原告还是不能适应的话,单位确实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但是必须是应当书面通知。  综上,我认为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劳动争议是岗位的安排争议。  三、8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造成了原告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的损失。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73条也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做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被告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使原告无法享受与―正式职工‖一样的待遇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并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1995]23号文件,即《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及违规、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应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费用。同时,依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3条的规定,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第10条规定,解除时候没给经济补偿金的,应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也有规定,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是并存的。  被告拒不签定劳动合同,导致原告自参加工作以来工资、社会保险的损失,同样工作却不能和同事们得一样的报酬。原告在此之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仅近千元,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工资报酬减少是由用人单位举证的,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话,则应当依大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828元或银行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补发超过原告实际工资以上的部分,单位应给付少支付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还有经济赔偿费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庆社会保险单位应负担工资的%,养老保险是20%,医疗保险占8%,失业保险占2%,工伤保险占%。  当然,原告最重要的诉讼请求是原告要求被告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原告工作;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补发多年来少支付的工资待遇;若被告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应该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综上,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给予公正的判决。  请求成都市中院再审的律师代理词  审判员:  依据>和>的相关规定,成都金援律师事务所接受周禹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金堂县兴达事务所欠款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现发表下述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对与本案事实认定:①代理人认为原先提供的―业务经费开支明细表‖(下称―明细表‖)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理由在于此―明细表‖具有客观性、唯一性、真实性。在庭审中被告方虽一再对此―明细表‖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却不申请鉴定,也拒绝法庭作鉴定,且又不提出相反的有效证据予以确定(虽曾向法庭出示一份有备注栏但无文字的―明细表‖的复印件,但无法提供原件,而该复印件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手段使备注栏的文字消失)违背了>第27条第4项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的规定。故此,明细表的真实性不容质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②该―明细表‖直接说明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易守祥在原告(出纳处)领款的事实以及领款的数额、用途、开支的具体操作办法,即―此单留出纳处作库存现金抵帐,待用正式发票时由易守祥所长收回‖(见附表备注栏)。所以,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的―明细表‖理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相反,被告方提供的1999年12月31日的报销发票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易守祥从原告处领出的现金已经退回原告处,其理由在于:⑴开票单位不符,庭审中被告陈述消费的场所为白马泉宾馆等地,并无在虹桥宾馆消费之事实(在此为四次)为何所有票据上均盖的是虹桥宾馆的印章依据>第25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代开发票……‖的规定,何处消费就应当在何处出具发票,故本案中被告方提供之票据与本案无关(何况白马泉宾馆是金堂县知名的集餐馆娱乐住宿宿一体的正规企业,又怎能没有发票索取呢)故不能证明此8100元已等到报销。⑵所涉金额不吻合,市局价局来一次,却产生两次报销,该批票据上未说明或注明产生费用的时间,而报销的时间1999年12月底和次年初,也与此8100元无联系,且具体的事由也是易守祥事后所填写,⑶对于监察科的调查结论因其未说明199年12月31日所报费用与本案诉讼标的8100元现金的时间关联性,忽视了前述开票单位,数额差异等重要情况。故其结论缺乏客观性,代理人建议对其不予采纳。二,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原审错误的采信了被上诉人方提供的几个证人的证言,具体为①证人高明平,在金堂县人民法院XX年3月23日的第一次审理中,作证证实当时上诉人交与其的材料为原件,而在XX年9月28日的审理中再次作证时却证实上诉人交与其的为复印件,前后矛盾。②证人唐朝发的说法更无法成立,其所述―表‖中四笔业务支出均无票据报销,但已在赵镇虹桥宾馆―找‖票报销了,其说法法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依据>第25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代开发票……‖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本就未在虹桥宾馆消费,虹桥宾馆为何会开票与被上诉人为何敢开票与被上诉人退一万步说,如果真的曾在虹桥宾馆―找‖票平帐,为何被上诉人不向法庭提供(或申请法庭调取)虹桥宾馆依法保管五年的发票存根联或发票登记簿呢③证人蔡蓉证实其接任出纳之职后发出微机里有空白的―业务经费开支明细表‖,但在其向法庭出示打印后的表格时,却明显的反映出与原件的大小,行间距均不相符,而证人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故该证人的证言了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④原判对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与其特殊关系也未充分考虑,证人徐凤明,蔡蓉即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而其他位证人均系被上诉人的领导。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n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此外,从周禹村后续的诉讼事实来看,吻合了本案现金盘点8500元事实。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纠正了对金堂县地税局对周禹村的错案来看,印证了金堂县地税局因周禹村举报该事务所小金库问题而有意图的作伪证的嫌疑。建议法庭对此事实作参考!!  三,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关系虽然不同于一般的借贷关系,但原告代垫费用是客观事实,故其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原告为权益人,被告为欠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此关系的产生并不违反法律的硬性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所以本案适用>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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