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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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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翠苑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11年杭州市区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工程(翠苑四区东四苑、翠苑二区49幢、文亭公寓、华星路12号)工程地点:翠苑四区、翠苑二区、保亭社区、古荡湾社区工程内容:建筑物屋顶综合整治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杭房局〔2011〕119号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包干,超出部分按《专项条款》的相关规定,由设计、甲方代表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按实调整结算。22n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1年9月28日竣工日期: 2010年12月2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房屋部分工期60天;市政部分工期20天;绿化部分工期1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肆佰壹拾贰万壹仟捌佰陆拾圆整(人民币) ¥:412186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纪要)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n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9月 26 日合同订立地点: 西湖区翠苑街道办事处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见证人:(公章)住 所: 住 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电话:传 真: 传 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2n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详见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2n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含询标纪要);(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施工图纸(含答疑中与此有关部分);(8)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国家及省市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提供。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交付给承包人叁套施工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不得披露给第三者。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22n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郑斯庆职务:总监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范围。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凡涉及到需要追加合同条款和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联系单,事先必须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确认,监理工程师方可下达指令,事后追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批准确认必须签字盖章俱全。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黄世明职务:工程现场主管职权:全权负责现场协调、管理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雷伟平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基本具备。(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施工方自行解决,费用列入报价。(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报告在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质监委22n托书(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交验与书面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确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发生时双方协商确定,按通用条款办理。办理竣工合格证(竣工验收后一个月)。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自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及人员、机械的配备情况表,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必须经发包方有关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每月25日前提供经总监工程师审核和发包方有关工程师签字认可的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暂住人口证手续及计划生育,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铺设;承担所有安全保卫责任以及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一切责任以及所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参照通用条款9.1(3)款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应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现场办公室。(4)22n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监理、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承担费用。(1)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处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则应无条件修复,现场已探明或明示的构筑物(含房屋基础)等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9.1第(8)款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负责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绿化和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并承担费用;工程完工交付10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棚,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与生活垃圾,达到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主动处理好与周边的各种关系,如在施工过程中与村民发生纠纷,自行与当地社区进行协商解决。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叁天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审批。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报告日起3天内予以批复。10.2要求按每三至四幢建筑为一施工段,22n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方统一进度安排计划,建筑开工按发包人工程师指令执行。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遇不可抗力情况及国家法规规定可顺延条件外,不得延误工期。若需发生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发生后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工期不需顺延。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竣工标准》相应规定对隐蔽工程和中间结构进行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定执行。17.2质量保证:工程竣工后经质监部门核验,不能达到承诺的质量等级的,作违约论处,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中的质量保证费用(按履约保证金的30%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17.3工程质量与验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按业主的要求填写“安全质量审查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安全抵押金。22n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承包人必须编制经总监工程师审核报业主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现场安全计划”,制定安全计划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熟悉与施工现场安全有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安全计划书”中必须包括与当地医院建立联系的内容,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可得到他们及时的帮助。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并且派专人检查,负责安全计划的执行。承包人在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挂出警戒告示。在工程师认为对工人、来访者、公众会构成危险的施工区段,工程师将指导承包人挂出有中文说明的警戒标志,并保持到结束,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但这些安全防范措施的建立并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对设立安全标记或其它安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计入安全措施费。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电气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条例,必须严格避免对电气安全不利的环境、潮湿、水、油等。电气设备在接通电源之前,除作常规绝缘测试外,还必须检查是否有工具等异物存在。设备的安全必须保证在常规的操作过程不会危及人员的安全,特别是热管道、电气接头和减压阀等方面。所有移动设备需派专人照看。承包人应在每个施工现场设置一个条件合格的急救室,配备一个常驻的有经验的急救值班人员。一旦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同时向业主报告,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事故。本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和未提到的内容都不构成承包人推卸本条款规定的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作为没有向工程师指出不符合常规安全要求的操作或未采纳工程师提出的有助设备安全建设的理由。22n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工程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送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15天内必须签字确认;否则视作放弃决算。(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必要的技术措施费;b、材料、人工、机械价格在施工期间不论何种情况均不作调整;c在工程施工中应能预计的费用;d、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干单价。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及规范调整;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综合考虑,工程结算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工程量清单漏项和工程量偏差;b、经设计及甲方确认的材料品种、规格的变更;c、本次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增加;d、不可抗力因素:一周内非承包人造成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及连续停电15小时以上导致停工时,经发包方签证同意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e、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签证等发生的费用,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西湖区相关规定执行;针对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内容,承包方所列措施费用不得进行调整。f、承包人如对工程量清单有异义,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核对。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招标人提出工程量清单的书面核对要求,则工程量清单的少算或漏项部分在工程结算中将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核对纪要,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并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并入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如有多算部分也在工程结算中按实调整。22nG、工程量决算审计时其核减率超过10%的,除核减额全额上交区财政专户外,由编制决算的单位再承担10%的上缴资金,上交区财政专户[见西政办2003年112号文]。如系清单编制人的差错,则由清单编制人自行承担增加的咨询费用。(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所涉及的工程量增减,以及工作联系单涉及的工程费用调整,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支付或扣除。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参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文相关规定执行。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方实际造价的10%(实际造价=合同价-暂定预留金-甲供材料价款),但应满足:1、双方已签订工程合同;2、承包方已交履约保证金;3、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及费用(预算)月报表。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量完成至5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5%,工程验收合格后,凭消项单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后质量回访合格付清。22n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执行。(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执行。(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执行。(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执行。(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执行。(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执行。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7.7材料和设备供应:①除招标方采购供应及招标方指定的品牌材料和设备(指定和参考品牌详见附件)外,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均由承包方采购供应;②所有的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③无价材料采购前其质量、价格、产地、规格等需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或签证同意;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n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所有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招标人、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当投标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招标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承包人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其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终止合同。无论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前28天,向工程师提交两套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相片)及贰套光盘,竣工资料必须是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2n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误,除扣除全部工期保证金外,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招标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全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6.争议3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7.工程分包37.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38.不可抗力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的相应条款执行。39.保险39.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l)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2n(2)承包人投保内容: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居民财产盗抢险等。40.担保40.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总价按杭政办[2006]45文件要求提供的担保或保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工程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给承包人(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提交履约保证金(现金或支票形式,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中标价的10%),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工期保证金占3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20%,项目班子到位保证金占20%构成,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41.合同份数41.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自各执叁份,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42.补充条款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22n2、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进行开工,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误开工日期,在招标人提出警告后7天仍不开工,视作违约,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低下、管理混乱、进度迟缓(分项工程进度累计延缓30%或总工期延缓15%),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工程实施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未按投标报价项目名称描述(如:铝合金材料未保证壁厚、雨棚及平改坡等漏水)施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无条件地进行整改,达到质量要求;因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则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3、在工程实施工程中,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到位率不低于95%,由发包人现场主管工程师每日考勤,实施上下班签到制度,即一天签到2次(累计每缺2次算缺岗1天)。项目经理到位率承诺为95%,即一个月应到位28天;若一个月到位25天至27天,则每缺岗一天将被扣违约金1000元;若一个月到位22天至24天,则每缺岗一天将被扣违约金2000元;若一个月到位19天至21天,则每缺岗一天将被扣违约金3000元;18天以下,则每缺岗一天将被扣违约金8000元(例:如某月到位为19天,总共缺岗9天,则应扣违约金3*1000+3*2000+3*3000=18000元)。扣除的违约金,将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同时扣除,其他人员考勤纪律参照项目经理,处罚罚金减半。人员进场按投标文件人员汇总表,如有违反按每人次500元处罚。如承包人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2n4、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费四项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查认可后方可计列费用。承包人应确保工程安全进行,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安全事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出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安全事故,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所有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5、如设计变更、部分材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对该材料另行招标。6、总承包服务的工作内容: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标段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围墙等,总承包单位不应向分包单位收取费用,分包单位也不应再向建设单位计取相应费用。总承包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计取分包工程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措施性项目的费用,若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总承包单位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时,其费用由总分包单位自行约定。7、农民工工资的约定:中标人按工程合同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在中标后10天内支付到规定的财政帐户,如中标人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招标人可以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中直接代为支付,并按杭州市有关条例进行相应处罚。8、工程施工中所采取的必要技术措施费用,如:接水接电、搭建工棚,材料堆放场地围护等费用;由于施工地块周围现状比较复杂,施工可能会给周边村民带来多种不便和损失,造成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报价;为保证正常施工需对周边地块(含施工现场)和施工便道等土方、建筑垃圾外运:如场地排水、生活污水及临时排水渠道建造维护,停电时自行发电设备的购置(租赁)及发电营运、建筑垃圾、泥浆废土外运、弃置等措施费自行考虑并在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响应,自行补充项目列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如有相关项目自愿优惠,必须明确表示。22n9、文明施工及安全保证:(1)承包人应严格按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该费用将计入合同总价。对于工程施工中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安全措施和标准化管理规定的现象,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将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及时到位的,则根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保留暂停支付进度款的权利,以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得到贯彻执行。承包人应服从相关街道和社区管理,施工前与街道(或社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并交纳2万元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街道(或社区)有权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按协议处罚并直接从保证金扣除,如果2万元保证金全部扣完后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庭院改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对每户住户的窗、阳台等人能进入的部位,安装安全报警装置,并加派执勤人员做好对各住户的安全保卫工程,所需费用计入措施费中。为加快施工进度,要求至少3-4幢作为一个施工段同时施工,每个施工段配备一人次24小时值班,负责相应施工段的安全保卫工作。否则扣除相应措施费。(2)庭院改善工程是百姓家门的“实事工程”和“民心工程”,承包人必须坚决杜绝住户投诉,例如:脚手架及扣件乱扔乱放等,每查实一次,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确保住户治安安全,杜绝住户失窃、漏水等现象发生;必须给予居民财产失窃、漏水等进行投保,每户居民财产保险额不低于5万元;如发生住户失窃、漏水等现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破案及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并承担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额度以外的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2n(4)承包人施工期间,对原住户的门窗进行拆换,必须确保在48小时内门窗安装完毕。否则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施工已完毕(或正在施工)的工程,由于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住户提出维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否则,由区城管办应急维修小组实施处理,维修费用全额由原施工单位支付。10、投标人应保证工程范围内的沿线单位、居民的正常出入,农田水渠畅通,由于本工程施工而造成沿线道路的破损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有道路标准。11、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承包人必须清除活动用房及工棚,在清除之前不得转让他人。12、由甲供提供材料或设备,但其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自行安装或施工的,总包配合费不得计取(电信、数字电视材料等),除电梯外。13、空调费用(含运行费)在招标文件“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单列,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的要求按照每个工棚安装一台空调的数量进行报价。14、其它: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22n(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施工范围以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平改坡部分为3年,其他项目为1年。2、电子保安门为3年,监控摄像头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总造价的__5__%。22n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