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4.00 KB
  • 2022-04-24 发布

茂名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公开招标

  • 147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茂名市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供参考)(示范文本.2018年第二次修订版)招标工程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年月日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第147页n使用说明1、为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示范文本(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参照使用。2、招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空格,无内容者或不采用者应用斜画线表示。招标人在填写本招标文件的空白栏目时,应采用与本招标文件不同的字体。对本招标文件(含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的内容,应统一写入招标文件范本修改补充申报表。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范本修改补充申报表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时,以招标文件范本修改补充申报表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招标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招标人填写内容及招标文件范本修改补充申报表内容进行重点审查。3、招标人一般应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其所作出的补充或修改应经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意。4、按照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异议时,可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解释。5、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设定所涉及的依据和指标须另行附文说明。6、本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使用,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参考本范本,并根据行业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后使用。7、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修订版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难免存在不妥之处,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茂名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书面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第147页n目录第147页n第一章招标公告第147页n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已由以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发包人(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2.2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总承包,标段划分定为个施工合同,计划施工工期日历天。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资质,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并已在广东省水利厅办理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且通过终审。未在茂名地区办理建筑行业企业入茂信息登记的施工企业在中标后28日内到茂名市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2拟委派的人员要求:项目经理须持有建造师证书,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未在其它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同时具有C类证书)、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须持有水利行业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省外企业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另须提供在广东省水利厅录入的证明材料。3.3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投标须知4.1本项目无需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招标文件于201年月日发出,投标人自行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218.15.22.157/)网站首页“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找到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后,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持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均可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第147页n4.2投标人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缴交招标文件资料费人民币100元,以及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茂名市油城七路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大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投标注意事项6.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不署名方式进行网上提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将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统一予以澄清和解答,并发布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自行留意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对任何问题的忽视和疏漏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2开标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作为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准时出席开标会。6.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派出人员准时出席开标会的,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上发布。6.联系电话招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招标代理:地址:联系人:电话: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0668-2294023年月日第147页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7页n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1.1.4项目名称1.1.5建设地点1.1.6建设规模1.2.1资金来源1.2.2资金落实情况1.3.1招标范围1.3.2计划工期日历天。1.3.3质量要求本工程验收达到合格/优良标准。1.3.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其他。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资格要求:见附录5其它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第147页n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建设现场。□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7年月日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提出。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允许偏差的范围和幅度。2.2.1投标人提出招标答疑截止时间1.招标人澄清、修改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3.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3.2.1投标报价本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元,投标人必须在低于招标控制价94%的范围内(费率<-6%)进行投报下浮率及相应金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的投标报价,其投标被否决。3.3.1投标有效期为: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第147页n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投标人选择以下两种任一种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1.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联合体企业由牵头人)在注册地所在地级市范围内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须注明项目名称)。注: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应为无条件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长于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须提交银行保函原件核对,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2.保证保险形式。投标人(联合体企业由牵头人)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须注明项目名称,且使用省级保险公司统一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版本)。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有效期等于或长于投标有效期。3.投标人通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218.15.22.157/)点击左侧登陆入口的“保证金管理系统”栏目进行系统登陆,对所投项目(请认真核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进行投标保证金账号申请,获取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后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需以转账方式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提交,提交保证金的账户应与系统注册时的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一致,且必须于年月日23时59分前到帐,否则所产生的后果自负。注:投标保证金逾期到账或未汇入指定账户(子账户)的,按未递交保证金处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1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5.1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允许备选方案个。3.7.3签字或盖章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第3.7.3款第147页n3.7.4投标文件份数【适用于合理低价法】投标文件一式五份,一份正本四份副本。3.7.4投标文件份数【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商务投标文件1套正本4套副本;技术投标文件1套正本4套副本。3.7.5装订要求【适用于合理低价法】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R不分册装订,投标文件采用无线胶装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3.7.5装订要求【适用于综合评估法】若采用综合评估法,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共分2册,分别为: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如果页数过多可分册装订,应注明册序号);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不分册)。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4.1.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适用于合理低价法】内层封套: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项目施工投标文件。外层封套: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第147页n4.1.2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内层封套: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项目施工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或技术投标文件。外层封套: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4.2.1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递交至: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茂名市油城十路金源盛世1、2号楼三层开标大厅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天退还。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3.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在开标前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4.1.1条规定检查外封套密封情况。(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6.1.1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设计(A0408)1人;工程造价(A060111)2人;工程施工(A0808)2人;抽取专家组别:工程类;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当天从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常驻地:茂名市)随机抽取。6.3评标方式及标准【适用于合理低价法】本次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147页n6.3评标方式及标准【适用于综合评估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履约保函由银行出具。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作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期满后将此担保退还给中标人(不计利息)。(注:在签订合同前提交)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0.2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的要求,未在茂名地区办理建筑行业企业入茂信息登记的施工企业在中标后28日内到茂名市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0.3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5%(最低不小于10万元,最多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支付及销户等应严格执行《茂名市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茂府办〔2016〕28号)及其有关规定。第147页n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并已在广东省水利厅办理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且通过终审。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要求不设置为资格条件。第147页n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没有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或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在限制投标期内。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人员配备资格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人须持有建造师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属省外企业的另须提供在广东省水利厅录入的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具备技术职称,属省外企业的另须提供在广东省水利厅录入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各1人拟派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和水利行业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须持有水利行业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注:1、如果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按新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上述人员配备为投标时最低要求,如果在工程施工报建时在人数上需要调整时,则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增减。第147页n第二节招标文件范本修改补充申报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本表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时,以本表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因选择不同评分办法采用不同的范本内容,可以不在此申报。序号章节条目范本原文拟修改、删除、补充内容第147页n第三节投标人须知条款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承包方式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标段工程的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有其他人员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第147页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在建筑市场被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1.5费用承担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第147页n1.9 踏勘现场1.9.1投标人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1.9.2投标人自负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3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所了解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只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观考虑,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的招标过程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招标信息,招标人将不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存有要求澄清的疑问,须以不署名的电子文档形式通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218.15.22.157/)提出。1.11 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第147页n(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附件不全或存有其他问题,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将提出的问题发送到《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便招标人收集所有提问通过网络统一作予澄清通知,该澄清通知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潜在投标人可通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提问,逾期提出的问题如不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或与本招标项目内容不相关的,恕不予回复。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答疑通知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投标人应自行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并获取网上发布通知的内容,对任何问题的忽视和疏漏可能导致的投标结果责任自负。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如因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对招标文件有较大的改动,或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增加较大的工作量,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补充通知(补遗书)告知潜在投标人。其它如有不实质性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的发出不受此时间限制。2.3.2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均以网上发出的修改或补充通知(补遗书)为准。当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的同一内容在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2.3.3投标人应自行登录《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查询并获取网上发布修改或补充通知(补遗书)的内容,对任何问题的忽视和疏漏可能导致的投标结果责任第147页n自负。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若采用合理低价法,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第一部分商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无需提供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投标报价书(6)资格审查资料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②财务状况表③近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④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⑤项目管理机构(7)诚信投标承诺书第二部分技术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7)资源配备计划。若采用综合评估法,第3.1.1项采用以下条款: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147页n(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无需提供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投标报价书(6)资格审查资料①投标人基本情况表②财务状况表③近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④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⑤项目管理机构(7)投标人企业信誉及荣誉证明材料表(8)投标人业绩经验证明材料表(9)投标人的自评分表(10)诚信投标承诺书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7)资源配备计划。3.1.2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1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可根根招标文件前附表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参考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在风险范围内考虑投报下浮费率。投标人必须在低于招标控制价94%的范围内(费率<-6%)进行投报下浮率及相应金额,不符合规定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的投标报价,其投标被否决。第147页n3.2.2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2.3开标后确定的中标费率与本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确定的合同价款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3.2.4合同价及单价的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绝对值)为合同价,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各个项目单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绝对值)为各项目合同单价。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可通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相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的基本户开户银行一次性汇入到招标文件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招标人不接受个人或投标人以外单位代为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3.4.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4.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退还):(1)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投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由招标人提交退保申请函,交易中心在收到退保申请函后按流程退还。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在相同时间退回。第147页n(2)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人提交退保申请函,交易中心在收到退保申请函后按流程退还。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在相同时间退回。(3)如有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可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提交退保申请函,交易中心在收到退保申请函后按流程退还。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在相同时间退回。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公布的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包括因前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而递补的第二或第三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3)中标人(包括因前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而递补的第二或第三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3.5 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所列的资格审查内容提供全部资料,以证实其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2)“近年度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由投标人按表格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简述近年内投标标人企业信誉方面的相关情况,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人员组织配备情况表”由投标人按表格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具体要求见“投标文件格式”。(6)“主要人员简历表”应按表格要求的内容如实填写,并按表后附注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具体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3.5.2招标人有权保留对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资料进一步核实和要求澄清的权力,投标人应对报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147页n若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投标书要求附页的证件、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组成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按A4纸规格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要求投标毫不例外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正确签署和盖章,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到场参加开标会的,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如果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及到场参加开标会的,只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签署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应采用无线胶装,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第147页n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若采用合理低价法,第4.1.1项采用以下条款: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中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若采用综合评估法,第4.1.1项采用以下条款:4.1.1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投标文件正、副本密封于【第一个封套】内;技术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密封于【第二个封套】内。内层封套上应分别标明“商务投标文件”或“技术投标文件”字样。上述二个内层封套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密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中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4.1.2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在拆封外封套时按内层封套标明的投标人名称原封退回投标人。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并要求投标人填写投标文件递交情况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5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修改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第147页n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3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要求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且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前进场做签到工作,手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或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原件。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派员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没按要求递交材料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视为无效投标,并视该投标人已默认开标结果。5.2接收核对证件5.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交由评标委员会核对,资料单独装在1个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外贴上带有投标人名称的资料清单,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照后接收,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其投标文件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注:须提供带有二维码资质证书副本的彩色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并应保证其二维码清晰可读。】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③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④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至少包含年月至年月)、建造师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注:如果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按新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则提交有二维码的网上信息系统证明的打印件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不得影响二维码的读取);未办理信息公开的则提交证书。]⑤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⑥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原件,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的水利行业部门颁发的岗位证原件;⑦投标人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⑧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原件(如果采用网上银行方式提交,则应提交打印件)。第147页n5.2.2【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将“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投标文件评分标准前附表”要求原件核对的证件单独装在一个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外贴上带有投标人名称的作为商务评分用途的资料清单(当评分资料的原件已在5.2.1的原件袋时,需在该资料清单上注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交由评标委员会核对。若没有提交的,视为没有原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再接收原件。评分所需原件可以不提供,但涉及需要原件核对的得分点不予计取。注:上述资料原件将由评标委员会核对后并采取如下方式退还:(1)投标人代表可在开标厅等待退还;(2)投标人代表在说明的大约时间内到开标厅取回。5.3 开标程序5.3.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代表是否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外封套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开标之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计算其平均值为评委下浮率,然后再由投标人代表(1人)按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系数并当众宣布;【适用于合理低价法】(6)开标之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计算其平均值为评委下浮率并当众宣布;【适用于综合评估法】(7)随机启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核对投标人的相关证书、证件的原件,宣读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3.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无效投标:(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没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记;(2)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第147页n(3)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未能出席开标现场,或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式及标准进行评标,具体的评审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的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1.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人未能遵守投标人须知第7.3.1款或第7.4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147页n7.2中标通知书7.2.1评标结果的内容将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候选人的名单以及其投标价等。7.2.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7.2.3评标结果结束,招标人将评报告的报送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收到书面报告之后,3日之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且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合同协议书的签署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双方均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7.4.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第147页n(1)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147页n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7页n第三章评标办法(适用于合理低价法)第147页n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3.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具有效的签署和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不存在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情形。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有效报价。3.1.2资格审查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2)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3)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4)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5)项规定。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5)项规定。专职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5)项规定。3.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第147页n2.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初步评审的标准,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3.3款“详细评审”进行评审,并按评分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3.评标程序3.1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程序开展评标工作:3.1.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与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3.1.2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1)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评审;(2)对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评审。3.1.3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补正(如有);3.1.4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3.2初步评审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或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1)至(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2.2当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的某一项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初步评审。3.2.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的;(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4)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3.3详细评审3.3.1评标委员会只对初步评审获得通过的投标人按以下内容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以“过半数通过”第147页n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合格,技术文件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予进入下一轮的评审。(1)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7)资源配备计划。3.3.2商务文件评分(满分100分)商务文件总分分为信用等级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信用等级得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10%(按百分制计,为10分),投标报价得分占评标总分值权重的90%(按百分制计,为90分)。3.3.2.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得分(10分)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1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得分为8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得分为6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信用等级得分为4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广东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广东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3.3.2.2投标报价得分(90分)(1)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A①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根据工程情况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须小于-6),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评委下浮率D(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并当众宣布;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在【-10.0%≤K≤第147页n-6.0%】的浮动区间范围内(每间隔0.5%设一个级差),通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E;③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A=(评委下浮率D+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E)/2注: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投标报价得分为90-∣B-A∣×C其中:A为评标基准下浮率;B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C为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C=100);投标报价的最高分为90分,最低分为0分。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5评标结果(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本章规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2)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信用等级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业绩、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147页n第三章评标办法(适用于综合评估法)第147页n1.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3.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具有效的签署和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不存在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情形。报价唯一只有一个有效报价。3.1.2资格审查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2)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3)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4)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5)项规定。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5)项规定。专职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附录5)项规定。3.1.3响应性评审标准工期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第147页n1.2技术投标文件评分标准前附表(M=10分)序号评分项分值权重评分范围1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1.2,2]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3[1.8,3]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0.6,1]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6,1]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0.6,1]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1[0.6,1]7资源配备计划。1[0.6,1]注:1、技术文件评分最低值不得低于该项最高分的60%;2、技术部分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的各项内容进行打分,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为本项得分。1.3商务标评分细则(N=20分)商务标评审得分=企业信誉(满分5分)+企业荣誉(满分6分)+类似工程经验(满分3分)+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满分4分)+财务状况和资信(满分2分)序号评分项分值权重评分标准1企业信誉5分2企业荣誉6分3类似工程经验3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4分第147页n5财务状况和资信2分1.4商务标评分细则(60分)投标报价得分(60分)(1)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A①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根据工程情况以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须小于-6),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评委下浮率D(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并当众宣布;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在【-10.0%≤K≤-6.0%】的浮动区间范围内(每间隔0.5%设一个级差),通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E;③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A=(评委下浮率D+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E)/2注: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投标报价得分为60-∣B-A∣×C其中:A为评标基准下浮率;B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C为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C=100);投标报价的最高分为60分,最低分为0分。1.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得分(10分)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按照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1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得分为8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得分为6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信用等级得分为4分;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广东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广东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第147页n2.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3.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3.评审标准3.1初步评审标准3.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3.1.2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3.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1初步评审标准前附表。3.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2.1分值构成3.2.1.1技术投标文件总分:10分;3.2.1.2商务投标文件总分:20分;3.2.1.2经济报价总分:60分;3.2.1.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得分:10分。3.2.2评分标准3.2.2.1技术投标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之1.2技术投标文件评分标准前附表;(技术投标文件的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的各项内容进行打分,各个成员的打分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投标文件得分。)3.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第1.3条。3.2.2.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第1.4条。3.2.2.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第1.5条。4.评标程序4.1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工程的如下内容:第147页n(1)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4.2评审顺序(1)技术投标文件评审;①技术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②技术投标文件详细评审。(2)商务及经济报价投标文件评审:①初步评审:a.形式评审;b.资格审查;c.响应性评审;②详细评审:a.商务评审;b.财务评审(经济投标报价得分计算);c.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得分评审(3)投标文件的澄清;(4)综合评分;(5)推荐中标候选人;(6)编写评标报告。5.技术投标文件评审5.1技术投标文件合格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合格性审查,以“过半数通过”的原则确定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是否合格,技术文件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予进入下一轮的评审。5.2技术投标文件详细评审按本章第1.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得N。6.商务投标文件评审6.1初步评审6.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或存有疑问的,第147页n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1)至(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6.1.2当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的某一项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该投标人是否通过初步评审。6.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的;(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4)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6.2详细评审6.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综合得分。6.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6.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7.评标结果(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本章规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第147页n(2)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信用等级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为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业绩、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147页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47页n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147页n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第147页n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第147页n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第147页n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第147页n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第147页n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第147页n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第147页n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147页n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第147页n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第147页n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第147页n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第147页n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第147页n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第147页n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 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第147页n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第147页n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147页n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 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 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 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第147页n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 开工11.1.1第147页n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 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第147页n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第147页n(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第147页n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第147页n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 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第147页n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第147页n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第147页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第147页n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第147页n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第147页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第147页n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第147页n(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第147页n(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第147页n(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第147页n18.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第147页n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 施工期运行第147页n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 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 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第147页n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第147页n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第147页n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第147页n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第147页n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第147页n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第147页n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147页n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第147页n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第147页n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 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7页n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 1.1.4日期1.1.4.2开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7 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147页n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1)(2)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2)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元(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4.2.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4.3 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第147页n(2)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条增加7.7款7.7交通安全:。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7 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如下:(1)(2)第147页n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  mm的雨日超过  天;(2)风速大于  m/s的  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  ℃的高温大于  天;(4)日气温低于 ℃的严寒大于  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2)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增加本款全文并代之以:。第147页n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5%,关键项目内容:    。单价调整方式: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第147页n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第三次预付款……。……(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4 质量保证金第147页n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最后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7.4.2在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在核实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政府验收包括:    。验收条件为:     ,验收程序为:    。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第147页n18.7.3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9 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20.保险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  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20.5 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保险条件: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第147页n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25.补充协议第147页n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经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中标下浮费率为:。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第147页n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第147页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147页n1.工程量清单说明2. 投标报价说明第147页n第六章图纸(另附)第147页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第147页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于合理低价法】第147页n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147页n第一部分商务投标文件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浮费率(填写负的百分比,如-N%)作为投标报价费率,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后的总价和各项目合同单价,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的合同价款和各项目的结算单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4.如果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将派出(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作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常驻施工现场,履行职责。(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第147页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正面、背面)第147页n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正面、背面)注: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的,则不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如果由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的,则须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委托期限可写:自开标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3.后附授权代理人的至少年月~年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第147页n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附在本页或次页,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须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附在本页或次页,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转账形式:1、投标人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投标人从基本户转帐投标保证金凭据复印件。保函形式:1、投标人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1、投标人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第147页n五、投标报价书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下浮费率%(填写负的百分比,如-N%)投标总报价(大写):(小写):注:投标总报价=工程招标控制价×(1-投标报价下浮率绝对值)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147页n六、资格后审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一般情况公司注册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主要业务营业执照号码公司成立地点时间省城市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通信资料电话传真E—mail2、企业资质施工资质资质证号3、人员结构职工总数技术专业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初级职称人数4、联系方式姓名职务电话手机本表后附:1、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投标人已在广东省水利厅办理通过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终审的证明材料(含网址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第147页n(二)~年度财务状况表1、开户银行情况银行银行名称银行地址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2、近两年每年的实际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实际发生的:(~年度)年度年度1、总资产2、流动资产3、总负债4、流动负债5、税前利润6、税后利润本表后附:1、及年度经过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并有审计机构印章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2、投标人企业成立不足年的从成立次年起算,成立时间不足1年(从截标之日起倒算)的投标人可不提交上述资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三)近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①说明:近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隐瞒,否则一经查实,其投标资格审查将不能通过。②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③近三年内指:年月日以来。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四)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序号信誉内容投标人陈述具体情况(由投标人填写)1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安全事故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且在建筑市场没有被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期内。2投标人获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級情况3备注:1.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在履行合同方面没有严重违约或被解除合同的行为,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2.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3、投标人的法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最近2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前2年内,投标人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必须在本公告发布时间之后由检察院出具。(原件放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副本)4.近三年内指:年月日以来。5.本表后附:获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有)。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五)项目管理机构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第147页n2、主要人员简历表(1)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项目经理毕业学校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建造师专业建造师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本表后附: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至少包含年月至年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在委托书已附社保证明材料则本页可不再附。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注:如果建造师的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按新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则提交有二维码的网上信息系统证明的打印件;未办理信息公开的则提交证书复印件。】2、属省外企业的项目经理另须提供在广东省水利厅录入的证明材料(含网页截图)。3、如果有,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1)(2)第147页n(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专业工作年限职称资格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本表后附:1、拟委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公章。2、属省外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另须提供在广东省水利厅录入的证明材料(含网页截图)3、如果有,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1)(2)第147页n(3)拟派本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专业工作年限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本表后附:拟委派本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和材料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以及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按新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则提交有二维码的网上信息系统证明的打印件;未办理信息公开的则提交证书复印件。】第147页n七、诚信投标承诺书本单位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2016年度茂南区金塘镇、鳌头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与其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该工程的投标行为为本单位的真实行为,不存在转让和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给他人的行为,也没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该工程;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八、不扰乱茂名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九、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本单位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第二部分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7)资源配备计划。第147页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适用于综合评估法】第147页n施工招标(第一册)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147页n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浮费率(填写负的百分比,如-N%)作为投标报价费率,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后的总价和各项目合同单价,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的合同价款和各项目的结算单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4.如果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将派出(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作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常驻施工现场,履行职责。(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第147页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正面、背面)第147页n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正面、背面)注: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的,则不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如果由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并出席开标会的,则须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委托期限可写:自开标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3.后附授权代理人的至少年月~年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第147页n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附在本页或次页,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转账形式:1、投标人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投标人从基本户转帐投标保证金凭据复印件。保函形式:1、投标人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1、投标人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第147页n五、投标报价书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下浮费率%(填写负的百分比,如-N%)投标总报价(大写):(小写):注:投标总报价=工程招标控制价×(1-投标报价下浮率绝对值)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147页n六、资格后审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一般情况公司注册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主要业务营业执照号码公司成立地点时间省城市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通信资料电话传真E—mail2、企业资质施工资质资质证号3、人员结构职工总数技术专业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初级职称人数4、联系方式姓名职务电话手机本表后附:1、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投标人已在广东省水利厅办理通过信用管理信息录入手续终审的证明材料(含网址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第147页n(二)~年度财务状况表1、开户银行情况银行银行名称银行地址联系人及职务联系电话2、近两年每年的实际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实际发生的:(~年度)年度年度1、总资产2、流动资产3、总负债4、流动负债5、税前利润6、税后利润本表后附:1、及年度经过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并有审计机构印章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2、投标人企业成立不足年的从成立次年起算,成立时间不足1年(从截标之日起倒算)的投标人可不提交上述资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三)近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项目投标人情况说明注:①说明:近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隐瞒,否则一经查实,其投标资格审查将不能通过。②本表后应附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③近三年内指:年月日以来。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四)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序号信誉内容投标人陈述具体情况(由投标人填写)1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安全事故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且在建筑市场没有被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期内。2投标人获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級情况3备注:1.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在履行合同方面没有严重违约或被解除合同的行为,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2.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3、投标人的法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最近2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前2年内,投标人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必须在本公告发布时间之后由检察院出具。(原件放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放副本)4.近三年内指:年月日以来。5.本表后附:获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有)。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五)项目管理机构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第147页n2、主要人员简历表(1)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项目经理毕业学校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建造师专业建造师证书编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本表后附: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至少包含年月至年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在委托书已附社保证明材料则本页可不再附。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注:如果建造师的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按新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则提交有二维码的网上信息系统证明的打印件;未办理信息公开的则提交证书复印件。】2、属省外企业的项目经理另须提供在广东省水利厅录入的证明材料(含网页截图)。3、如果有,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1)(2)第147页n(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专业工作年限职称资格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本表后附:1、拟委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公章。2、属省外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另须提供在广东省水利厅录入的证明材料(含网页截图)3、如果有,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1)(2)第147页n(3)拟派本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专业工作年限证书编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本表后附:拟委派本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质检员和材料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以及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如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已按新规定办理信息公开,则提交有二维码的网上信息系统证明的打印件;未办理信息公开的则提交证书复印件。】第147页n七、投标人企业信誉及荣誉证明材料表信誉内容证明材料投标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提供证书复印件提供证书复印件提供证书复印件提供证书复印件注:1、本表后附上述有关证书、证件的复印件。2、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章,原件备查。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八、投标人业绩经验证明材料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项目规模施工合同金额开工日期交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人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限于201年月日以来承接的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只填写与商务评分相关的项目业绩,否则留空白表。3、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章,原件备查。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九、投标人的自评分表序号评分因素满分自评分评分情况说明页码索引合计-第147页n十、诚信投标承诺书本单位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具体的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与其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该工程的投标行为为本单位的真实行为,不存在转让和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给他人的行为,也没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该工程;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八、不扰乱茂名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九、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本单位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第147页n施工招标(第二册)技术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147页n技术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建设进度计划与措施;(7)资源配备计划。第147页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