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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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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川水函〔2011〕624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市水务局、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为切实加强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四川省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水利厅(章)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6n附件:四川省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搞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和标准的情况下,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岁修、保养和防护,恢复、维持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第二章安排对象和原则第三条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安排对象为省直属和省委托主要受益市管理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专项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灌溉等公益性、准公益性任务的渠道及建筑物、水闸、水库、堤防、泵站、量测水、信息采集和传输系统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第四条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省级专项资金6n(简称专项资金),主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因素安排:(一)维修养护任务大小:包括灌区规模、工程情况、维修养护工作量,因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损失、工程条件差导致的用水矛盾等。(二)维修养护项目及灌区管理:包括年度建设及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计划用水、合同供水、计量收费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情况,管理改革中面临困难等。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第五条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根据灌区实际情况,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当年省下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水办[2004]307号),重点选择影响灌区防洪安全和输水任务、亟待修复的控制性骨干工程,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维修养护项目,由具有相应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第六条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将以下材料直接上报或由市水务局转报省水利厅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1)上报实施方案的文件;(2)项目申报书;(3)项目实施方案;(4)上一年度维修养护工作总结,内容包括6n批复的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项目实施及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验收等情况,附竣工决算报告。第七条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对《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后,确定各单位项目总规模,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第四章实施与建设管理第八条 项目批复后,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统一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水利工程建设资质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第九条项目建设推行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第十条要加强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落实与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上报。第十一条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全省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大型灌区6n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和一般性水毁修复的问题,不包括超常洪水造成的水利工程重大水毁修复重建、重大险情工程应急抢险、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及其它专项建设费用在内。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支下列费用:(一)材料设备费;(二)施工机械作业费;(三)施工人工费;(四)勘测设计、监理等费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水管单位项目管理费,维修养护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自筹解决。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大型灌区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禁止将将资金和建设任务下达各站(所)、段(点)。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必须规范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严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批复的建设内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第六章工程项目验收第十六条维修养护工程完工后,各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进行自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程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已完工工程应设立简易标识,注明工程6n基本情况和管护责任人,加强工程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七条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自验合格后,要认真做好项目总结、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金审计和资料归档整编等工作。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上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将会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第七章监督管理与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省水利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责令其限期纠正。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减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对在大型灌区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办法给予处罚、处理、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其它用于大型灌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整治的省级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主题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通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