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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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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暂行)0来源:排灌站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量:18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10〕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重点县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    第三条 年度验收以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年度目标实现情况。总体验收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    第四条 年度验收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各市(区)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总体验收工作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重点县年度和总体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建设方案、标准文本、实施方案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二)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三)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三)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资金拨付文件。(四)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资金整合方案、资金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五)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六)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实施细则等。第三章 验收条件 n    第六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年度验收:    (一)已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二)变更的年度建设任务经省、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并全部完成。    (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四)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    (五)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财务等资料完整。    (六)年度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已完成,且已通过了县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省、市、县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已落实到位。    (八)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等主要效益指标均已达到重点县年度建设目标的要求。    (九)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的资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实。    第七条 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总体验收:    (一)各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年度验收。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任务已完成。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八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先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及时上报市级水利、财政部门,由市级水利部门组织完成市级实物工程量核查后,再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上报省水利、财政部门申请年度验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各重点县的具体情况,由省级或委托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年度验收。委托市级组织年度验收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参加并对验收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总体验收。    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各重点县年度验收情况和总体验收情况报送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对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情况实施重点抽查。    第九条 n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年度自验时,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    第十条 年度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县级自验现场核查全部工程,省级(或委托市级)验收现场核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核查资金筹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评价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提出年度验收结论等。     总体验收在完成上述内容基础上,还要核实、评价三年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    (一)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建设方案、标准文本、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农民投工投劳及筹资证明材料。    (三)实行招投标的重点县,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    (四)实行建设监理的重点县,提供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工作相关资料。    (五)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财务预决算资料,审计资料。    (八)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    (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    (十一)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    (十二)重点县建设年度绩效考评资料。    (十三)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重点县各年度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重点县验收工作时限为:上年度项目须在第二年内完成年度验收,总体验收须在三年总体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的重点县将采取年度绩效考评扣分、取消下一轮重点县竞争立项资格等惩处措施。第五章验收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验收评价时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验收结论根据验收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其中,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二)未达到年度建设目标。    (三)未经省、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建设任务或变更建设地点。    n(四)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    (五)资金筹措、整合、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完成。    (六)未落实管护主体、管理责任、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总体验收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六条 总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二)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未全部完成。    (三)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未足额筹集。    第十七条 对年度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八条 受省级委托,各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成重点县年度验收后,应及时将重点县年度验收意见、鉴定书及评分表(见附表1)等上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总体验收后,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填写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连同年度验收评分表一并报水利部、财政部。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重点县验收后,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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