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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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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以下简称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工作,调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和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实施主体自愿筹资筹劳兴建或维修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第四条以奖代补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改造;(二)山区小山塘、小水池、小堰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四)农村灌排河沟渠整治;n(五)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六)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下列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不属于以奖代补范围:(一)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三)中央、省、市(县)有单独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四)其他不符合“以奖代补”要求的项目。二、项目申报与计划下达第五条申报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对以奖代补项目充分规划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再报片区水利管理站复核,复核无误后由片区水利管理站统一上报县水利局,年度项目申报时间截止8月底。县水利局、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汇总统筹,经研究后联合发文下达部分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各乡(镇、街道)政府根据下达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各地应结合农田水利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择优申报,优先申报群众积极性高、发挥效益好和急需修复的水毁项目。各乡(镇、街道)政府及片区水利站要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n三、项目实施第六条以奖代补项目推行农民自治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农民自治建设管理主体作用。实施自治建设的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是建设责任主体,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自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性。片区水利站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引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安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以奖代补项目政策宣传工作,使项目实施主体明确责任和提高建设的积极性。第七条以奖代补项目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补助对象通过自主投入、鼓励村民自愿投资投劳、社会捐助、村组集体经济投入等方式自行筹集解决,但应充分考虑农户需求,尊重村民意愿,减轻农民负担。若涉及对村民筹资筹劳的,村组集体应按照“一事一议”、“三议三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议事,乡(镇、街道)政府须加强民主程序合规性监督。项目实施涉及拆迁、征地补偿等政策处理的,由申报方自行解决。四、验收及补助n第八条工程完工后,申请补助对象汇总整编好项目资料,由乡(镇、街道)政府牵头,片区水利站参加组织验收,验收可采取简易程序,但应严格把关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各地验收成果材料要妥善建档备案,并及时将验收材料抄报县财政局、水利局。县财政局、水利局进行不定期抽查指导。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于当年年底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验收结果拨付,计划资金由县财政专户拨至有关乡(镇、街道)账户后,对于已经完工验收的项目,有关乡(镇、街道)应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因故未完工的项目,有关乡(镇、街道)负责严格管理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兑现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五、资金监督管理第九条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报账制等财政制度管理和拨付,拨付各地的“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违规违纪问题,一经通报或核实,取消项目所在地申报以奖代补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第十条以奖代补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n控制在10万元之内,对资金特别困难、农民负担较重,项目特别必要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适当倾斜。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乡(镇、街道)和补助对象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示,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核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六、建后管理第十二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工程产权归受益的农户或联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负责管护。并接受乡镇(街道)和片区水利站的管理指导。第十三条补助对象、片区水利站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完善以奖代补项目工程、财务、民主议事及公示等有关档案,建立台账,归档保存,加强管理。 七、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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