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管理制度 16页

  • 26.55 KB
  • 2022-04-24 发布

农田水利管理制度

  • 1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4.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农田水利管理制度  篇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投”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办好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以奖代投”财政补助资金,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水利工程。为规范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投项目分年度实施,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主要用于补助小山塘、小渠道河港、小泵站、小堰坝、小涵闸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各乡镇要加大财政投入,发动受益村组、农户和其他组织筹资投劳,确保项目建设的投入需求。  第四条以奖代投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以灌区、村组或水系为单位开展示范点建设,山丘区以山塘、堰坝、人工渠道、天然河港建设为重点,湖区以泵站、涵闸、渠道建设为重点,形成完整的灌排体系。n  第五条以奖代投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建设,在明晰产权、落实小水利建后管护机制的基础上开展,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区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邀请区人大对以奖代投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八条以奖代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绩效考核。  第二章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具体范围为:  (一)山塘新建或改造。  (二)万亩以下灌区、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灌溉渠道、控排面积100亩以上2立方米/秒流量以下的排涝渠道新建、改造、清淤、硬化,天然小河港的清淤护岸。  (三)新建或改造100千瓦以下的固定机埠。  (四)新建或改造河渠上的堰坝  (五)新建或改造河湖渠道堤防上的水闸和涵管  第十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对象为筹资投劳落实到位的村组  集体经济组织。n  第十一条以奖代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五小”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等。补助标准为:  (一)山塘工程:清淤和加固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立方米补助,护坡和涵管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二)渠道工程:渠道硬化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人工渠道清淤(含新开渠道)区分渠道大小、工程量多少按2-6元/米补助;天然小河港清淤按方量6-8元/立方米,砼、浆砌石等护岸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三)机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机房、机电、配电设备、供电线路、进出水管道、引水渠和进水池、出水池和出水渠道等,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四)涵闸建设:水闸:闸室清淤和土方工程按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闸门和启闭设备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涵管:清淤、改造或重建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五)堰坝建设:清淤和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山塘工程:清淤:淤泥清除干净,见塘底(自然土),塘堤(土堤)内、外坡整修至稳定边坡;n坝体加固:不渗漏,堤顶宽度不小于米;涵管:输水通畅,启闭方便,不漏水;塘坝护坡:坡面平整,护坡厚度、坡比符合规范要求;溢洪道畅通稳固。加固山塘一座,销号一座。新建山塘:坝体稳定不漏、塘周稳固、溢洪道、涵管等齐全。  (二)渠道工程:人工土质渠道清淤至自然土,坡面修整至标准断面,渠道比降符合输水要求,天然河港无障碍物,河床清淤至自然断面,岸坡稳定,能够保证五年一遇洪水行洪通畅。U型槽、砼工程、石方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观质量良好。  (三)机埠工程:外观质量良好,泵房稳定,泵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砖混结构,屋面防漏,内外墙面和地板粉刷;机电设备齐全,安装布臵合理,运转正常;进出水池护砌,进出水渠通畅。改造泵站一座,销号一座。  (四)涵闸工程:水闸闸门安装得当,启闭设备运转正常,闸室、边墙护砌,闸墩稳定,无淤积,进出水池无淤积;涵管通畅,无破裂,比降合理,管内无淤积,堤身结合部无渗漏。外观质量良好。  (五)堰坝工程:浆砌石或砼结构,坝身稳定,前池50米无淤积,岸坡稳定,下游护坦护砌完好。外观质量良好。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符合第九条所称范围,并符合农田水利建设整体规划;已获得国家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单位;筹资投劳和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工程产权明晰。n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自下至上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站审查确定实施方案和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业站签具意见后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定、综合平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申请小农水补助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附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与申报表);  2、各项目位臵图(附建设前照片,A5彩色相片图)、总规划平面图及主要施工图;  3、各项目实施方案(含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预算);  4、各项目筹资投劳方案和承诺,建后管护制度和管护承诺。  5、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提交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预算需调整的,必须按第十四条程序报区水利局、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n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主体,实行镇(乡)长负责制,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各乡镇农业站为责任单位,负责审查项目方案和预算、计划申报、村组筹资投劳、工作协调、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初步验收、资料整理。  第十七条批量成品材料和大额设备应实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应择优选择有多年施工经验、责任性强的工程队施工,对投资较大、结构复杂的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施工。工程质量由农业站技术员、村组负责人、群众代表进行监督,区水利局不定期抽  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加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落实筹资投劳;公开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宣传栏的形式在乡镇、村组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来源、项目投入、验收等情况。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查和指导,随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进度、质量。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n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站、财政所、受益村组、农民受益户代表、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质量、工程完成情况等多方签字认可后,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卡,向区水利局申请验收。区政府组织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区人大监督。在竣工验收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乡镇初验的竣工验收卡;  2、施工总结,工程竣工图(附A5大小相片质量图片);材料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清单;经乡镇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  3、申请验收报告  4、乡镇人民政府的产权移交证书  5、建后管护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助;未按要求完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未及时完工的项目削减补助额度。对于因筹资投劳不到位导致工程无法完工的村组,取消申报资格,所在乡镇削减年度计划额度。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设立以奖代投资金,由区财政局监督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篇二: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办法  浅论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办法  【摘n要】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维护工作。提高农民的保护意识,严禁随意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的用途,不得破坏,在出现损坏时做到及时修护。在加强农村水利建设过程中,必须拓宽投资渠道,调整农业土地开发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筹集资金。另外,可以大胆引入市场机制,采取个人资金换群众集资的方法,实施市场化经营农田水利工程。  【关键词】科学知识;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抗旱救灾  社会的进步,给农村带来了新气象。其中,农田水利的大量建设就是一个给农民致富的办法。但,其中存在不少问题,结合本人的观点,阐述如下。  1.农田水利建设的现状  由于地方乡镇领导以及当地村民对农田水利建设认识不足,认为是经济、土地资源浪费,对工程建设积极性不高,对于修建好的工程也没有给与充分的保护,水利设施出现故障也不及时补修,所有就造成水利设施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项多部门协作的复杂任务,不是一个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必须由统一的规划布局和标准设计以及各个部门之间协调才能完成。若各部门之间配合工作不好,工程建设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将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社会效益等多方面的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各地乡镇机构的水利管理人员对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能力薄弱,有不少  篇三: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n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农田(转载于:小龙文档网:农田水利管理制度)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n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n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n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n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n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n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