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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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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委托人:湖南省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受托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十一月160n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49第六章图纸76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7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9160n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湖南省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已由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财政厅以湘水工管[2014]64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地方配套资金,招标人为湖南省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施工2.2建设地点:道县寿雁、上关、富塘及乐福堂等4个乡镇58个村2.3招标规模:约1600万元2.4工程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5招标范围:清淤扩容整治骨干山塘13口;改造河坝14座;改造灌排机埠2处,改造装机30kw;改造灌排渠道86条108.33km;新建高效节水示范片1700亩(喷灌);布置机耕道3条8km;建设高标准农田2.3万亩。2.6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分为两个标段(详见工程量清单)一标段:牛路口村、白石寨、沙窝村、达头山村、胡家村等二标段:枇杷山村、竹王庙村、金星村、中湖洞、塘碑村等各标段具体建设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2.7建设工期:每个标段工期均为150日历天2.8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3.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依据),且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证书为依据),湖南省省外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3)投标人的资质、类似业绩及主要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须能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以查询确认,并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水办[2013]21号)执行;(4)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证书为依据);160n(5)投标人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具有贰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省外企业应满足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证书为依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的社保为依据);(6)投标人的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依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的社保为依据);(7)投标人的拟任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证书为依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的社保为依据);(8)各标段拟任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不得承担两个(包括本项目)及以上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一经查出,中标无效,由第二名替补,以此类推;(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各投标人只可就本招标项目两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进行投标。4.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5.投标人的限定条件5.1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5.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拟任本项目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5.3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否则其投标无效。6.招标文件的获取6.1凡符合资格条件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14年11月0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下载专区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须先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交易指南专区企业注册操作说明进行注册并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如有问题请联系:0731-85483772肖先生)。投标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入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1)进入湖南省水利厅网页http://www.hnwr.gov.cn/后点击右下角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2)http://61.187.56.50/;(3)http://ztb.hnwr.gov.cn/。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以现金形式缴纳。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7.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南省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160n9.联系方式招标人:湖南省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地址:道县道路州北路147号联系人:阳先生电 话:18674629370招标代理: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44号城市之心大厦14楼联系人:常小姐电话:0731-85861857 160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湖南省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地址:道县道路州北路147号联系人:阳先生电话:18674629370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44号城市之心大厦14楼联系人:常小姐电话:0731-858618571.1.4项目名称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施工1.1.5建设地点道县境内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中央及省级配套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清淤扩容整治骨干山塘13口;改造河坝14座;改造灌排机埠2处,改造装机30kw;改造灌排渠道86条108.33km;新建高效节水示范片1700亩(喷灌);布置机耕道3条8km;建设高标准农田2.3万亩。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牛路口村、白石寨、沙窝村、达头山村、胡家村等二标段:枇杷山村、竹王庙村、金星村、中湖洞、塘碑村等各标段具体建设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每个标段工期均为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1.3.3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依据),且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证书为依据),湖南省省外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投标人的资质、类似业绩及主要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须能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以查询确认,并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水办[2013]21号)执行;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证书为依据);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160n投标人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具有贰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省外企业应满足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证书为依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的社保为依据);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技术负责人:投标人的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依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的社保为依据);专职安全员:投标人的拟任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证书为依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的社保为依据);关键岗位人员: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和近六个月社保。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湖南省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证明原件;业绩要求:不作资格条件;其他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工作日前1.11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8日09时3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投标单位需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的当日或次日予以确认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投标单位需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的当日或次日予以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2.3招标控制价一标段:招标控制价为766万元(大写:柒佰陆拾陆万元)160n二标段:招标控制价为849万元(大写:捌佰肆拾玖万元)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结束后6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转帐形式,由投标人在2014年11月27日16时00分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时也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办理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施工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开标时投标人携带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凭证原件备查。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捌万元人民币;二标段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玖万元人民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户名: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帐号:1910021329200026111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1年(指2013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指2011年10月起至2014年10月止)3.6.3签字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2)工程量清单应由全国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需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3.6.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分别胶装成册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地址:道县道路州北路147号招标人名称: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施工标段投标文件在2014年11月28日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160n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南省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东逸云路1号永州市政务中心)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6.3.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但授权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南省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原件□提交√不提交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所有原件,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必须按规定提交所有原件给评标委员会审查。9.2类似项目近三年内成功完成过中标价不小于600万元的类似工程业绩,业绩包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资料。9.3招标代理费(1)经招标人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招标代理费约定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人支付。(2)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招标代理费收费的计算基数。(3)本合同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工程类的收费标准收取,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9.5其他费用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等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10电子招标投标√否□是160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60n(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60n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160n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控制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投标保证金未按时到指定账户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60n(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60n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自动弃权。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并进行开标相关资格验证;(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由监标人、招标人验证投标人开标相关资格;(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即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7)公布招标控制价;(8)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160n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7.3中标通知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60n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160n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0n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160n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60n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160n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招标人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安全员:(姓名)质检员:(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签章):年月日160n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请各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上查阅中标结果。160n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60n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与3.6.3款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文件的数量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款规定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5款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法定代表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建造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专职安全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资质、类似业绩及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投标人的资质、类似业绩及主要技术人员信息,须能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以查询确认其他要求符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160n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其它实质性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施工组织设计:15分;(2)项目管理机构:5分;(3)投标报价:75分;(4)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详见附件三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详见附件三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详见附件三2.2.4(4)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详见附件三160n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信用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评分标准”;(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评分标准”;(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评分标准”;(4)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评分标准”。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160n(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查核对。对单价与总价存在差异者,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若某一投标人存在漏报项,则以其它投标人同一项中的最高报价对其投标总价进行修正;4)、根据以上原则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形成新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作废标处理。3.2详细评审3.2.1详细评审主要是对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按本评标办法后附评分标准打分。凡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均不参加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部分,可以向投标人书面质询,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质询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人代表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A=P1*K1;(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B=P2*K2;(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C=P3*K3;(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评分因素评分计算出得分D,D=P4*K4;3.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4投标人得分=A+B+C。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160n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5、评标结果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60n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60n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60n附件三:评分标准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基本分为10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7~10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6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先进、措施有力22~30方案可行、措施一般15~21方案欠合理、完善5~1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8~10欠完整、还需完善5~7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8~10欠完整、还需完善5~7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8~10欠完整、还需完善5~7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10~15欠合理1~9资源配备计划(含设备和劳动力配备)合理10~15欠合理1~92.2.4(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基本分为100分)注册(建造师)任职资格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5~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24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5~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24其他主要人员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33~4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32160n2.2.4(3)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基本分为100分)投标人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AA级的80信用等级为AA级的68信用等级为A级的56信用等级为BBB级的44信用等级为CCC级的0经验(近3年)有二个类似工程经历15有一个类似工程经历10财务状况良好3~5一般1~2不良行为记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正在处罚或公告不良行为记录,一般不良记录,每一项扣3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一项扣5分。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不超过投标人信用得分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基本分为100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总价评分标准偏差率大于0:报价分从0开始每升1%减0.25分偏差率等于0:报价分为100分偏差率小于0:报价分从0开始每降1%减0.25分注:1、类似工程系指企业作为承包人(非分包人)近,3年内(指2011年10月至今)成功完成过中标价不小于600万元的类似工程业绩。2、经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BBB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CCC级的,得分为0。3、招标人应在评标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在评标中不予认定。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0.25~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总分值。表2.2.4(1)中内容评分因素投标书缺项者,该子项计零分。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委根据集体评议意见,自主评分。5、表2.2.4(2)、2.2.4(3)中内容投标书缺项者,该子项计零分。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确定。160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60n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工程是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60n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160n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0n4.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60n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60n9.变更9.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计日工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计量与支付10.1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60n10.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竣工结算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6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竣工验收11.1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60n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13.2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160n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发包人违约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索赔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160n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争议评审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60n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湖南省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1.1.2.3承包人:(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湖南省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160n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6.3款的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2)按第9.4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承包人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补充:4.5.3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施工控制网补充:5.1发包人应在进场后7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前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6.工期6.1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0.3项约定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延期一天罚款500元。最高限额:合同价的5%。160n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补充:8.1.4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监理人确定。9.变更9.1补充: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单价不论发生什么变化都不作调整。承包人不得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价,也不得因勘探、设计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而提出索赔”。9.3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单价的编制原则依据;人工、材料及机械费单价;取费标准及取费原则按永州市财政评审认定的标准。增加以下条款:如果本工程的变更项目工作由承包人过错引起,该项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计量与支付10.1计量补充:监理人仅对质量资料和试验资料合格、完整的工程量予以计量。10.2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金额的5%,发包人在承包人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员进场后的10天内支付全部预付款。当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20%时开始扣还预付款,直至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80%时全部扣完。10.3工程进度付款补充:(1)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经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完成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签证后,发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签证月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签证认定的合格工程价款的85%,竣工结算价款通过审计后,累计支付至审计审定价款的95%,工程质量保证金(审定金额的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支付。若未支付,则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月工程进度报表必须有完整的试验、质检资料、配套的计量原始凭证及中间计量过程,否则发包人可拒绝支付本月进度款。10.4质量保证金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审定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10.5竣工结算10.5.2补充: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60n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2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完工主体工程。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为12个月。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负责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补充: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保险范围: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从开工令签发之是起至完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人员工伤事故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所需的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自行考虑。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出之日起7天内。保险条件:不列;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均由承包人承担。16.索赔增加16.6以下不属于索赔范围16.6.1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工程项目的减少、取消,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16.6.2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督促后,仍无法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时,可将剩余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或提出索赔要求。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仲裁机构:永州市仲裁机构。160n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合同形式:。5.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日历天。6.承包人项目经理:。7.工程质量符合标准。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2.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该帐户是承包人企业总部的基本帐户)如下: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60n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60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二、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1.投标总价。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5.计日工项目计价表。6.工程单价汇总表。7.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8.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9.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10.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1.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12.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13.工程单价计算表。2.5工程量清单填写规定1.160n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8.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9.辅助表格填写:(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5)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6)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7)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160n(8)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9)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160n三、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施工一标段:牛路口村、白石寨、沙窝村、达头山村、胡家村等1、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投标人: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160n道县2014年小农水重点县招标清单(一标)村名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合计牛路口村GQ01GQ01(改造)L=831m土方开挖(底宽≥1m)m3309.30清淤m3103.91土方回填m3252.89C20渠道砼m3284.82伸缩缝m256.96模板m22183.11GQ06GQ06(改造)L=1041m土方开挖(底宽≤1m)m3569.16土方回填m3481.38C20渠道砼m3229.03C20内撑梁砼m32.50钢筋t0.07伸缩缝m245.81模板m21624.04牛路口村山塘加固牛路口村山塘加固(3处)清淤m3562.79土方开挖m3332.24土方回填m3132.89M7.5浆砌石挡墙m376.81C20防渗面板砼m3166.12C20卧管砼m314.80C20溢洪道底板砼m38.12C20砼压脚、压顶砼m394.08C20截水环砼m32.40草皮护坡m2830.59钢筋制安m20.29DN400预制管m23.40DN400PVC管m14.20伸缩缝m241.91模板m2269.89160n白石寨GQ18GQ18(改造)L=859m土方开挖(底宽≤1m)m3325.72土方回填m3288.86C20渠道砼m3158.00伸缩缝m231.60模板m21167.82沙窝村GQ15GQ15(改造)L=1015m土方开挖(底宽≤1m)m3554.71土方回填m3469.16C20渠道砼m3223.21C20内撑梁砼m32.44钢筋t0.07伸缩缝m244.64模板m21582.80GQ16GQ16(改造)L=1173m土方开挖(底宽≤1m)m3444.77土方回填m3394.44C20渠道砼m3215.75伸缩缝m243.15模板m21594.64沙窝村山塘加固沙窝村山塘加固(1处)清淤m3109.74土方开挖m359.33土方回填m323.73M7.5浆砌石挡墙m327.81C20防渗面板砼m329.66C20卧管砼m35.72C20溢洪道底板砼m32.86C20砼压脚、压顶砼m313.44C20截水环砼m31.60草皮护坡m2148.32钢筋制安m20.12DN400预制管m9.89DN400PVC管m6.00伸缩缝m210.09模板m256.71160n达头山村GQ19GQ19(改造)L=1637m土方开挖(底宽≤1m)m3895.11土方回填m3757.06C20渠道砼m3360.19C20内撑梁砼m33.93钢筋t0.12伸缩缝m272.04模板m22554.10接龙头GQ25GQ25(改造)L=2096m土方开挖(底宽≤1m)m3795.00土方回填m3705.04C20渠道砼m3385.64伸缩缝m277.13模板m22850.35GQ26GQ26(改造)L=1068m土方开挖(底宽≤1m)m3583.94土方回填m3493.88C20渠道砼m3234.98C20内撑梁砼m32.56钢筋t0.08伸缩缝m247.00模板m21666.20小路窝村GQ30GQ30(改造)L=1468m土方开挖(底宽≤1m)m3614.71清淤m3183.45土方回填m3446.44C20渠道砼m3526.29伸缩缝m2105.26模板m23854.00GQ29GQ29(改造)L=1378m土方开挖(底宽≤1m)m31152.34土方回填m3838.06M7.5浆砌石m31047.58伸缩缝m2130.95水泥砂浆抹面m21102.71160n小路窝村小路窝村塘加固小路窝村塘加固(1处)清淤m3131.88土方开挖m3173.78土方回填m369.51M7.5浆砌石挡墙m331.64C20防渗面板砼m386.89C20卧管砼m37.08C20溢洪道底板砼m33.13C20砼压脚、压顶砼m328.81C20截水环砼m31.60草皮护坡m2434.46钢筋制安m20.17DN400预制管m13.51DN400PVC管m8.20伸缩缝m221.57模板m229.21胡家村GQ31GQ31(改造)L=1644m土方开挖(底宽≤1m)m3798.50清淤m3205.48土方回填m3636.49C20渠道砼m3604.19伸缩缝m2120.84模板m24463.88将军坝将军坝土方开挖m3148.76土方回填m334.80M7.5浆砌石挡墙m342.11防渗面板C20砼m335.84消力池底C20砼m339.73钢筋制安m22.39DN50PVC管m20.00橡胶止水m30.22干砌块石m326.10模板m254.93160n新竹洞村GQ32GQ32(改造)L=3318m土方开挖(底宽≤1m)m3970.94清淤m3289.76土方回填m3705.15C20渠道砼m3831.28伸缩缝m2166.26模板m26087.45GQ33GQ33(改造)L=1706m土方开挖(底宽≤1m)m31109.85土方回填m31037.99C20渠道砼m3409.46C20内撑梁砼m34.09钢筋t0.12伸缩缝m281.89模板m23002.74下龙洞村GQ34GQ34(改造)L=1951m土方开挖(底宽≤1m)m31066.38土方回填m3901.91C20渠道砼m3429.11C20内撑梁砼m34.68钢筋t0.14伸缩缝m285.82模板m23042.78GQ35GQ35(改造)L=865m土方开挖(底宽≤1m)m3259.02160n土方回填m3199.25C20渠道砼m3141.83伸缩缝m228.37模板m21003.17下龙洞村下龙洞村山塘加固下龙洞村山塘加固(2处)土方开挖m378.12土方回填m331.25M7.5浆砌石挡墙m355.61C20防渗面板砼m339.06C20卧管砼m311.44C20溢洪道底板砼m35.72C20砼压脚、压顶砼m312.77C20截水环砼m32.40草皮护坡m2195.29钢筋制安m20.25DN400预制管m19.78DN400PVC管m12.00伸缩缝m214.65模板m283.90下龙洞村大潭坝大潭坝土方开挖m3391.95土方回填m381.00M7.5浆砌石挡墙m3122.31防渗面板C20砼m3116.10消力池底C20砼m3112.73钢筋制安m27.64DN50PVC管m25.00橡胶止水m96.76干砌块石m360.75模板m2173.14160n伍甲GQ37GQ37(改造)L=2309m土方开挖(底宽≥1m)m3812.72土方回填m3591.07清淤m3346.33M7.5浆砌石m31477.68伸缩缝m2184.71水泥砂浆抹面m2923.55伍甲村山塘加固伍甲村山塘加固(1处)清淤m362.64土方开挖m3114.70土方回填m345.88M7.5浆砌石挡墙m337.56C20防渗面板砼m357.35C20卧管砼m39.19C20溢洪道底板砼m33.55C20砼压脚、压顶砼m313.44C20截水环砼m31.60草皮护坡m2286.75钢筋制安m20.24DN400预制管m19.12DN400PVC管m11.60伸缩缝m216.91模板m230.00伍甲村电排伍家村电排土方开挖m3664.50石方开挖m373.10土方回填m3265.80M7.5浆砌石挡墙m334.50M7.5浆砌石基础m312.00C25进水池砼m35.25C15垫层砼m37.50C20镇、支墩砼m38.25C20泵站基础砼m35.85泵房m225.00钢筋制安m20.35模板m215.86KQW125/125-15/2机组制安台套1.00进、出水管(DN225PE管)m469变压器S11-30/10/0.4台1配电箱PZ台1160n高枧村GQ39GQ39(改造)L=1298m土方开挖(底宽≤1m)m3630.70清淤m3162.30土方回填m3502.73C20渠道砼m3477.22伸缩缝m295.44模板m23525.79GQ41GQ41(改造)L=1299m土方开挖(底宽≥1m)m3372.50土方回填m3270.91清淤m3194.90M7.5浆砌石m3677.27高枧村GQ41伸缩缝m284.66水泥砂浆抹面m2519.73鲤鱼坝村GQ43GQ43(改造)L=2384m土方开挖(底宽≤1m)m3651.64清淤m3297.98土方回填m3551.14C20渠道砼m3757.25伸缩缝m2151.45模板m26046.89GQ44GQ44(改造)L=2005m土方开挖(底宽≤1m)m31096.17土方回填m3927.11C20渠道砼m3441.10C20内撑梁砼m34.81钢筋t0.14伸缩缝m288.22模板m23127.80鲤鱼坝土方开挖m3382.43土方回填m392.34M7.5浆砌石挡墙m3120.97防渗面板C20砼m3117.46消力池底C20砼m3113.12钢筋制安m27.52DN50PVC管m22.20橡胶止水m95.18干砌块石m369.26模板m2174.88160n白面下GQ46GQ46(改造)L=623m土方开挖(底宽≤1m)m3340.86土方回填m3288.29C20渠道砼m3137.16C20内撑梁砼m31.50钢筋t0.04伸缩缝m227.43模板m2972.59白面下村山塘加固(2处)清淤m3363.01土方开挖m3122.61土方回填m349.04M7.5浆砌石挡墙m351.44C20防渗面板砼m361.31白面下白面下村山塘加固C20卧管砼m39.95C20溢洪道底板砼m35.43C20砼压脚、压顶砼m335.84C20截水环砼m32.40草皮护坡m2306.53钢筋制安m20.20DN400预制管m15.82DN400PVC管m9.60伸缩缝m217.99模板m2204.04李家洞GQ52GQ52(改造)L=728m土方开挖(底宽≤1m)m3276.07土方回填m3244.83C20渠道砼m3133.91伸缩缝m226.78模板m2989.80合作大坝土方开挖m3187.30土方回填m346.08M7.5浆砌石挡墙m355.76防渗面板C20砼m356.76消力池底C20砼m352.61钢筋制安m23.53DN50PVC管m21.00橡胶止水m44.65干砌块石m334.56模板m283.89160n黄家村GQ54GQ54(改造)L=1396m土方回填m3321.56C20渠道砼m3228.89伸缩缝m245.78模板m21618.97附属建筑附属建筑节制闸处11.00涵洞处48.00小取水闸处520.00人行桥处278.00放水口处815.00小标牌个52.00分水闸个30.00取水码头处108.00里程桩个98.00说明:1、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2、以上清单单价为综合单价,不再另行计二次转运费等措施费;3、所有计量工程量均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工程量,未经报审的超计划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四、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施工二标段:枇杷山村、竹王庙村、金星村、中湖洞、塘碑村等160n1、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投标人: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160n道县2014年小农水重点县招标清单(二标)村名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枇杷山村GQ58GQ58(改造)L=11118m土方开挖(底宽≤1m)m33616.24土方回填m33382.10清淤m31389.75C20渠道砼m31334.16C20内撑梁砼m313.50钢筋t0.40伸缩缝m2266.83模板m29783.84GQ22GQ22(改造)L=2569m土方开挖(底宽≥1m)m31193.15土方回填m3867.75清淤m3215.79M7.5浆砌石m31506.51伸缩缝m2188.31水泥砂浆抹面m21479.69竹王庙村GQ59GQ59(改造)L=1146m土方开挖(底宽≤1m)m3343.21土方回填m3264.01C20渠道砼m3187.92伸缩缝m237.58模板m21329.20大冲岭村GQ60GQ60(改造)L=893m土方开挖(底宽≤1m)m3216.03土方回填m3205.75C20渠道砼m3132.16伸缩缝m226.43模板m21035.88160n秀水洞村GQ61GQ61(改造)L=950m土方开挖(底宽≤1m)m3229.88土方回填m3218.93C20渠道砼m3140.63伸缩缝m228.13模板m21102.26GQ62GQ62(改造)L=950m土方开挖(底宽≤1m)m3215.98土方回填m3205.69C20渠道砼m3132.13伸缩缝m226.43模板m21035.61善祥村GQ60GQ60(改造)L=637m土方开挖(底宽≤1m)m3271.18土方回填m3258.27C20渠道砼m3165.90伸缩缝m233.18模板m21300.30善祥村山塘加固善祥村山塘加固(1处)清淤m3192.52土方开挖m3252.14土方回填m3100.86M7.5浆砌石挡墙m333.03C20防渗面板砼m3126.07C20卧管砼m37.58C20溢洪道底板砼m33.23C20砼压脚、压顶砼m338.08C20截水环砼m31.60草皮护坡m2630.36钢筋制安m20.18DN400预制管m14.83DN400PVC管m9.00伸缩缝m229.24模板m233.26160n中湖洞中湖洞电排中湖洞电排土方开挖m3741.45石方开挖m381.56土方回填m3296.58M7.5浆砌石挡墙m327.60M7.5浆砌石基础m312.00C25进水池砼m30.75C15垫层砼m37.50C20镇、支墩砼m37.50C20泵站基础砼m36.30泵房m225.00钢筋制安m20.38模板m211.49KQW125/140-15/2机组制安台套1.00进、出水管(DN225PE管)m618变压器S11-30/10/0.4台1配电箱PZ台1塘碑村GQ69GQ69(改造)L=907m土方开挖(底宽≤1m)m3219.42土方回填m3208.97C20渠道砼m3134.24伸缩缝m226.85模板m21052.12东方村GQ70GQ70(改造)L=1881m土方开挖(底宽≤1m)m3227.53土方回填m3216.69清淤m3235.13C20渠道砼m3139.19伸缩缝m227.84模板m21090.98东方村山塘加固清淤m3120.63土方开挖m358.37土方回填m323.35M7.5浆砌石挡墙m329.55C20防渗面板砼m329.19C20卧管砼m36.34C20溢洪道底板砼m32.99C20砼压脚、压顶砼m311.33C20截水环砼m31.60草皮护坡m2145.93钢筋制安m20.14DN400预制管m11.54DN400PVC管m7.00伸缩缝m210.27模板m257.09160n田广洞村GQ72GQ72(改造)L=2403m土方开挖(底宽≤1m)m3455.75土方回填m3404.18清淤m3300.37C20渠道砼m3221.08伸缩缝m244.22模板m21634.03GQ76GQ76(改造)L=1148m土方开挖(底宽≤1m)m3435.27土方回填m3386.02C20渠道砼m3211.14伸缩缝m242.23模板m21560.61金星村GQ74GQ74改造)L=847m土方开挖(底宽≤1m)m3204.92土方回填m3195.16C20渠道砼m3125.36伸缩缝m225.07模板m2982.59深海村GQ78GQ78(改造)L=772m土方开挖(底宽≤1m)m3164.57土方回填m3177.92C20渠道砼m3108.11伸缩缝m221.62模板m2895.76清塘坪GQ80GQ80(改造)L=790m土方开挖(底宽≤1m)m3431.82土方回填m3365.22C20渠道砼m3173.76C20内撑梁砼m31.90钢筋t0.06伸缩缝m234.75模板m21232.14GQ81GQ81(改造)L=983m土方开挖(底宽≤1m)m3537.24土方回填m3454.38C20渠道砼m3216.18C20内撑梁砼m32.36钢筋t0.07伸缩缝m243.24模板m21532.94160n上车洞村GQ82GQ82(改造)L=816m土方开挖(底宽≤1m)m3173.94土方回填m3188.04C20渠道砼m3114.26伸缩缝m222.85模板m2946.74银山村GQ84GQ84(改造)L=845m土方开挖(底宽≤1m)m3204.38土方回填m3194.65C20渠道砼m3125.03伸缩缝m225.01模板m2980.00南塘尾GQ83GQ83(改造)L=1361m土方开挖(底宽≤1m)m3268.17土方回填m3255.40C20渠道砼m3164.06伸缩缝m232.81模板m21285.85GQ86GQ86(改造)L=1421m土方开挖(底宽≤1m)m3776.79土方回填m3656.98南塘尾GQ86C20渠道砼m3312.58C20内撑梁砼m33.41钢筋t0.10伸缩缝m262.52模板m22216.46白家田村GQ20GQ20(改造)L=1893m土方开挖(底宽≥1m)m3775.56土方回填m3564.05清淤m3170.39M7.5浆砌石m31007.22伸缩缝m2125.90水泥砂浆抹面m21060.24枫木山村GQ21GQ21(改造)L=1709m土方开挖(底宽≥1m)m3408.83土方回填m3297.33清淤m3256.32M7.5浆砌石m3743.33伸缩缝m292.92水泥砂浆抹面m2683.52160n郑家村GQ55GQ55(改造)L=1844m土方开挖(底宽≥1m)m3528.70土方回填m3384.51清淤m3276.62M7.5浆砌石m3961.27伸缩缝m2120.16水泥砂浆抹面m2737.67GQ56GQ56(改造)L=1236m土方开挖(底宽≥1m)m31107.48土方回填m3805.44M7.5浆砌石m31006.80伸缩缝m2125.85水泥砂浆抹面m2988.88福六田村GQ57GQ57(改造)L=1668m土方开挖(底宽≤1m)m3316.35土方回填m3280.56清淤m3250.20C20渠道砼m3153.46伸缩缝m230.69模板m21134.24福六田村山塘加固清淤m3781.32土方开挖m3158.21土方回填m363.28M7.5浆砌石挡墙m331.29C20防渗面板砼m379.10C20卧管砼m36.96C20溢洪道底板砼m33.11C20砼压脚、压顶砼m326.88C20截水环砼m31.60草皮护坡m2395.52钢筋制安m20.16DN400预制管m13.18DN400PVC管m8.00伸缩缝m220.04模板m228.32麦山洞村GQ68GQ68(改造)L=1747m土方开挖(底宽≤1m)m3331.29土方回填m3293.80清淤m3262.01C20渠道砼m3160.70伸缩缝m232.14模板m21187.79160n高效节水灌溉片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第一片土方开挖m317320.80石方开挖m324.34土方回填m316846.06C20盖板砼m36.30钢筋t0.38C15砼m37.50M7.5浆砌石基础m312.00建筑用房面积m225.00模板m27.56KQW125/200-37/2机组制安台套1.00包泵、电机变压器S11-63-10台1配电箱PZ台1高压线路km0.95第二片土方开挖m323239.75石方开挖m325.99土方回填m322637.93C20盖板砼m35.85钢筋t0.35C15砼m37.50M7.5浆砌石基础m312.00建筑用房面积m225.00模板m27.02KQW150/400-45/4机组制安台套1.00变压器S11-63-10台1配电箱PZ台1楼田村DL02DL02(L=1989m)土方开挖m3636.48土方回填m3763.78M7.5浆砌石m3381.89C15砼压顶m331.8220cm厚泥结石路面m22545.92DL03DL03(L=1277m)土方开挖m3408.65土方回填m3490.38M7.5浆砌石m3245.19C15砼压顶m320.4320cm厚泥结石路面m21634.61160n附属建筑附属建筑节制闸处14.00涵洞处60.00小取水闸处632.00人行桥处342.00放水口处992.00小标牌个64.00分水闸个36.00取水码头处132.00里程桩个120.00说明:1、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2、以上清单单价为综合单价,不再另行计二次转运费等措施费;3、所有计量工程量均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工程量,未经报审的超计划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第六章图纸另册160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节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道县2014年度重点县建设以乐海水库、团结坝河坝为水源,对寿雁镇灌溉渠道进行改造防渗,加固扩容部分山塘,增加蓄水量,恢复现有泵站,适度改造小微型灌区水源工程,项目区内因地制宜新建或改建机耕道。项目区选择在道县寿雁镇、上关、富塘镇及乐富塘等4个乡镇58个村,计划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面积4.62万亩。项目区耕地面积2.90万亩。具体实施有小农水、道县寿雁镇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烟基项目5个项目。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牛路口村、白石寨、沙窝村、达头山村、胡家村等;二标段:枇杷山村、竹王庙村、金星村、中湖洞、塘碑村等。本次招标为清淤扩容整治骨干山塘28口;改造河坝24座;改造灌排机埠11处,改造装机317kw;改造灌排渠道133条222.88km;新建高效节水示范片1700亩(全为喷灌);布置机耕道12条21.92km;建设高标准农田4.62万亩。。项目区范围内河坝、山塘等分布较多,水资源比较丰富,但由于项目区内现有的灌排渠道大部分为土渠,渠系配套不完善,加上渠内杂草较多,渗露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仅为0.45~0.55之间,从而导致水资源浪费相当严重,有水却不能充分灌溉农田。拦河坝垮塌渗漏严重,经常造成不能引水上渠,急需进行整治。1.1.2地质地貌项目区属中切割低山与平缓丘陵的过渡地带,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境内变质砂岩、板岩、石英砂岩、页岩、泥页岩和灰岩等广泛分布。土壤为变质岩风化形成的亚粘土和亚砂土,或两者组成互层,表层为潮砂泥,土质肥沃,土壤中偏酸性,土层厚度3~8m,有机质含量2.24%,区内植被较好,水土流失轻微,山地主要为灌木丛,固土保水性能一般。1.1.3水文气象项目区地处中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该项目区多年平均降雨量1484.9mm,多年平均蒸发量1428.3mm,多年平均气温17.9℃,多年平均风速3.1m/s,历年最大风速25.7m/s,风向NNE,日照时间1623.1h,无霜期287天。降雨量相当丰富,为湖南省湘南强降雨带地区,但年内分配极不均匀,历年降雨主要集中在4~7月,约占全年降雨量的56.7%,9月~至年2月为干旱季节,有利于施工。160n1.1.4建筑材料本工程各种主要建筑材料在道县境内均有供应,且储量丰富。钢材、水泥、汽油、柴油、炸药、木材均需到道县购买;河砂、卵石就近到零陵区砂场购买;块石和碎石料就近到附近石料场购买。1.1.5水电风通讯条件工程施工用电主要考虑由电网供电,就近架线至各工区,对不具备条件和偏僻地段可利用农用线路或小功率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施工用水考虑从各项目附近的小河流、主干渠、山塘或小水库直接取水,施工用风采用小功率移动式空压机供风。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作内容如下(但不限于):道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4年度实施项目的全部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1.2.2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承担的,与本合同承包人相关的工程项目及其连接口的相关工作内容:暂无。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进度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向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56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60n(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的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3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现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28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21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以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将本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60n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式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21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签署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1.5.1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同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至合格为止。(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160n(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细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须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和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5)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旗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160n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藏工程和工程隐藏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理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式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60n1.9验收1.9.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监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算。(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160n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量测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12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用摊入《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0n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和暂估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总价或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节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160n(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理保养、仓库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变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承包人自行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解决本工程需要的供电电源点和供电容量等问题。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供电电源点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4160n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2)承包人应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发包人不提供砂石料。2.11混凝土生产系统(1)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160n(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面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0n(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6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7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8施工通信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1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2仓库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3弃渣场160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5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节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事发生后12~1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条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160n(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水、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爆破作业安全160n(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和地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得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定》(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产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求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预案,应急求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求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60n(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160n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60n(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和塑料废物集中点,及时清扫生活垃圾,塑料废物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其余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160n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捕猎野生动物。(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160n(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折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要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项目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0n(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项目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基坑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项目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5节施工导流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使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工程。5.1.2承包人责任(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3)按合同规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14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2)基坑排水措施;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4)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5)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160n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5)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留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5.1.4引用标准(1)《防洪标准》(GB50201-199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5.2.1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水凌(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无;(2)下游供水要求:无;(3)排冰凌要求:无。5.3导流建筑物施工5.3.1导流围堰(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160n5.4基坑排水5.4.1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4.2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4.3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5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5.1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5.2排冰凌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5.6施工期临时通航(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2)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1)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小时;2)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小时;3)上述断航措施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5.7质量检查和验收5.7.1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8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0n(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6节土方明挖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道路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引用标准(但不限于)(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160n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等,无须采用爆破手段,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基础和边坡削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还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开挖线的变更160n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施工期临时排水6.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160n(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检查和验收6.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⑴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计量和支付(1)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或新增项目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承包人完成本节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5160n)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7节石方明挖7.1一般规定7.1.1应用范围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水厂厂区、取水泵房、输供水管网、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7.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施工开挖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和石渣料的利用措施;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7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60n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7.1.4引用标准(但不限于)(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上列标准和规程规范如有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7.2钻孔与爆破7.2.1爆破作业安全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398-2007第8章的有关规定。7.2.2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7.2.3控制爆破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平台(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SL47-1994第3.3节的规定。(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5)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6)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7.3石方明挖7.3.1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1)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参照SL303-2004表C.1.2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地质特征选定。(2)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7.3.2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7.2.3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SL-47-1994第2.1节的有关规定。(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160n7.4施工期临时排水承包人应遵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7.5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7.5.1堆渣场地(1)开挖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3)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7.5.2渣料利用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7.6石料场7.6.1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4.4.8条的规定,编制石料场开采规划,提交监理人批准。7.6.2石料场开采(1)承包人应按料场开采规划制定的作业措施,将表土和覆盖层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其剥离的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6.2.1条、第6.2.2条的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堆放。(2)开采石料采用台阶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量,应针对采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装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堆存。7.6.3开采范围的调整在石料场开采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的开采范围作出局部调整。必要时应编制料场调整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7.6.4爆破试验和爆破参数的优化石料场的开采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爆破试验的成果应提交监理人。7.6.5料场整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稳定的边坡应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生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章的规定,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必要的整治。7.7质量检查和验收7.7.1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160n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7.7.2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7.7.3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2)质量检查记录。(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8计量和支付(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直接利用开挖料作为混凝土骨料或填筑料的原料时,原料进入骨料加工系统进料仓或填筑工作面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计入混凝土骨料的原料或填筑料的开采运输费用中。(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础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160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骨料或填筑料原料由石料场开采时,原料开采所发生的费用和开采过程中弃料和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每吨(每立方米)材料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查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大型爆破试验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包含在每吨(或立方米)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8节土石方填筑工程8.1一般规定8.1.1应用范围(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石方填筑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土石料的填筑和碾压、排水和护坡设施等。8.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3)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8.1.3主要提交建(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2)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3)土石方平衡计划;4)施工设备、设施配置;5)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8.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8.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8.1.4引用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2)《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3)《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4)《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160n8.2料源要求8.2.1土料(1)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列,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8.2.2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和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8.2.3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8.2.4堆石料(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守SL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径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8.2.5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型块得尺寸和单块重量。8.3填筑现场试验8.3.1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材料,并按本节第8.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8.3.2土料碾压试验(1)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方法进行碾压试验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160n(3)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8.4填筑合理用料8.4.1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填筑部位、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8.4.2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土石填筑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8.5质量检查和验收8.5.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8.5.2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2)在土料场对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土料的含水量。(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8.5.3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图;(2)现场试验成果;(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8.6计量和支付8.6.1土石方填筑(1)土石方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现场碾压试验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0n第9节混凝土工程9.1一般规定9.1.1应用范围(1)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主要包括垫层、基础、底板、边墩及路沿等部位混凝土工程。(2)本节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节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壁模板和特种模板等。9.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系统,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各项设计指标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的施工。9.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1.4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水泥》(GB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60n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丝》(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63-2006);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9.2混凝土生产9.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9.2.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9.2.3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合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合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人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9.2.4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160n(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规定取样俭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9.3模板9.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9.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9.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9.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3.5MPa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9.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160n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9.4钢筋9.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9.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下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9.4.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I/T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9.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9.2节的规定执行。9.5.1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9.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还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l第7.3节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l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160n(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l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l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9.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9.5.4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是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提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9.5.5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严格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9.5.6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160n1.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2.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9.5.7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6预制混凝土9.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9.2节、第9.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9.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9.4节的有关规定。9.6.2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160n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9.6.3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28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9.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9.6.5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9.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9.7计量和支付9.7.1模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制安费用,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单价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7.2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9.7.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有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7.4预制混凝土160n(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砼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10节砌体工程10.1一般规定10.1.1应用范围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主要工程项目包括挡墙等工程。10.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0.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以及开工前的工程量测量计算复核成果;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0.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50203-2002);(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160n(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上列标准和规程规范如有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10.2石砌体工程10.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9.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0.2.2浆砌石挡土墙砌筑(1)浆砌石挡土墙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2)浆砌石挡土墙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3)浆砌石挡土墙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0.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0.2.4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缩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0.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0.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160n(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0.2.6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砌体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砌体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10.3.1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的部分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0.3.2砖砌石施工砖砌石施工应遵守GB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0.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10.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安GB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0.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0.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0n第11节钻孔和灌浆11.1说明11.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建筑物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1.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2.灌浆:水泥灌浆适用的范围为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触灌浆和接缝灌浆。11.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其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并通过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3.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钻孔布置、钻灌参数和钻灌程序时,应将修改的钻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1.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在灌浆作业开工前24天,承包人应根据灌浆试验成果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提交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4)钻孔和灌浆的质量保证措施;(5)灌浆试验大纲;(6)钻孔和灌浆的施工人员配备;(7)施工进度计划等。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钻孔和灌浆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2)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4)本章的质量检查记录;(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1)灌浆工程的竣工图;(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实物、柱状图和摄影资料;(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0n11.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2)《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4)《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5)《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6)《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1999;(7)《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1.2材料11.2.1说明承包人应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采购的水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均应符合有关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每批材料人库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应及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11.2.2水泥1.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用的水泥品种。用于帷幕灌浆和充填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强度等级32.5级;用于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级;用于接缝灌浆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级。2.帷幕灌浆和坝体接缝灌浆的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u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5%;当坝体接缝张开度小于0.5mm时,对水泥细度的要求为通过71u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细水泥或超细水泥等特种水泥,承包人不得拒绝,其引起的变更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办理。3.灌浆用的水泥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受潮结块的水泥。水泥不应存放过久,出厂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不应使用。11.2.3水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89第3.0.4条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11.2.4掺合料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黏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DL/T5148—2001第5.1.6条规定,其掺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11.2.5外加剂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DL/T5148—2001第5.1.7条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11.3设备11.3.1钻孔设备1.承包人在地下洞室及其它封闭区域中使用气动钻孔设备时,应带有消音器和除尘装置,不得使用内燃机驱动的钻孔设备。2.钻机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3.取岩芯的各类灌浆孔、检查孔、抬动变形观测孔以及声波测试孔等的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不得使用碾砂钻头。4.使用的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水泵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并应保证在所有压力下都有足够的供水量,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5.承包人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160n11.3.2灌浆设备1.承包人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2.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3.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亦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率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4.灌浆塞应与采用的灌浆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易于安装和卸除。5.灌浆压力大于3MPa时,应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1)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2)耐蚀灌浆阀门;(3)钢丝编织胶管;(4)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2.5倍;(5)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6.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进度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制浆站应配备除尘设备,当浆液需掺加掺合剂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7.所有灌浆设备、仪器、仪表均应始终保持工作状态正常,并应配有足够的备用设备。电力驱动的设备,应在接地良好并经确认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方可使用。11.4钻孔11.4.1说明1.钻孔的孔位、深度、孔径、钻孔顺序和孔斜等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执行。2.在钻孔过程中,应进行孔斜测量,并采取措施控制孔斜,孔斜应符合本章第7.4.2条的规定。3.钻孔结束,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11.4.2灌浆孔的钻孔1.灌浆孔的开孔孔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本工程帷幕灌浆钻孔均采用机钻钻孔,直径符合施工图要求。因故变更孔位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并记录实际孔位。2.钻机安装应平整稳固,钻孔前应按监理人指示埋设孔口管,钻孔方向应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钻孔时必须保证孔向准确。3.本工程帷幕灌浆钻孔的终孔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深度(详见设计图)。4.灌浆孔的施钻应按灌浆程序,分序分段进行。5.在充填灌浆范围内,钻孔深度应符合施工图要求。6.垂直或顶角小于5°的帷幕灌浆孔,其孔底偏差值不得大于表7-1规定的数值:表7—1帷幕孔孔底偏差值孔深(m)2030405060最大允许偏差值(m)0.250.51.01.251.5对于顶角大于5°和深度大于60m160n的帷幕灌浆孔,其孔斜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固结灌浆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大于1/40孔深。11.4.3勘探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1.勘探孔及灌浆检查孔的孔位应按监理人的指示确定。2.灌浆检查孔的孔底偏差要求与灌浆孔相同,其它各类钻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小于1/40孔深或符合施工图纸规定。3.除监理人批准外,在排水孔周边30m范围内(或监理人指示范围内)的灌浆孔尚未灌浆之前不得钻进排水孔。4.排水孔钻进过程中,如遇有断层破碎带或软弱岩体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若钻进中排水孔遭堵塞,则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11.4.4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1.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它钻孔,应予钻取岩芯,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并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2.芯样的最大长度应限制在3m以内,一旦发现芯样卡钻或被磨损,应立即取出。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对于lm或大于lm的钻进循环,若芯样获得率小于80%,则下一次应减少循环深度50%,以后依次减少50%,直至50cm为止。如果芯样的回收率很低,应更换钻孔机具或改进钻进方法。3.在钻孔过程中,应对钻孔冲洗水、钻孔压力、芯样长度及其它能充分反映岩石或混凝土特性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并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对钻取的岩芯和混凝土芯进行试验,并将试验记录和成果提交监理人。5.承包人应对每盒或每箱芯样拍两张彩色照片,并作好钻孔操作的详细记录,一并提交监理人。6.监理人指示应予保存的岩芯,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存放,防止散失和混装。11.4.5钻孔保护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承包人应妥加保护,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任何因承包人的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5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11.5.1说明1.承包人应在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2.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帷幕灌浆孔的裂隙冲洗,应按监理人指示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的方法进行。11.5.2冲洗1.灌浆孔均应进行冲洗。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风水联合冲洗或用导管通人大流量水流,从孔底向孔外冲洗的方法进行冲洗;裂隙冲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通过现场灌浆试验确定。2.冲洗压力;冲洗水压采用80%的灌浆压力,压力超过1MPa时,采用1MPa;冲洗风压采用50%灌浆压力,压力超过0.5MPa,采用0.5MPa。3.裂隙冲洗应冲至回水澄清后10min结束,且总的时间要求,单孔不少于30min,串通孔不少于2h。对回水达不到澄清要求的孔段,应继续进行冲洗,孔内残存的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20cm。4.当邻近有正在灌浆的孔或邻近灌浆孔结束不足24h时,不得进行裂隙冲洗。5.灌浆孔(段)裂隙冲洗后,该孔(段)应立即连续进行灌浆作业,因故中断时间间隔超过24h者,应在灌浆前重新进行裂隙冲洗。11.5.3压水试验1.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进行,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简易压水”、“单点法”及“五点法”进行压水试验。2.简易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或结合裂隙冲洗进行。压力为灌浆压力的80%,该值160n若大于1MPa时,采用1MPa;压水20min,每5min测读一次压水流量,取最后的流量值作为计算流量,其成果以透水率表示。五点法和单点法压水试验按DL/T5148-2001附录A执行。3.对帷幕灌浆,无论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或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先导孔应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并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五点法或单点法。其它各次序孔的各灌浆段,可进行简易压水试验。检查孔应采用五点法压水试验。11.6灌浆试验11.6.1说明1.灌浆作业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审批。2.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对试验成果进行分析,并将试验的详细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报送监理人。11.6.2浆液试验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同水灰比、不同掺合料和不同外加剂的浆液进行下列项目的试验:(1)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2)浆液密度或比重测定;(3)浆液流动性或流变参数;(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5)浆液的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6)浆液结石的容重、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2.用于现场灌浆试验的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应通过浆液试验选择,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11.6.3现场灌浆试验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与实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2.根据灌浆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或按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3.在每一灌浆试验区内,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拟定的施工程序和方法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的效果,承包人应整理分析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的试验资料,并将灌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4.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11.7制浆11.7.1制浆材料称量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误差应小于5%。水泥等固相材料应采用重量称量法。11.7.2浆液搅拌1.各类浆液必须搅拌均匀,测定浆液密度和黏滞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2.纯水泥浆液的搅拌时间:使用普通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min;使用高速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0s。浆液在使用前应过筛,从开始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4h。3.拌制细水泥浆液和稳定浆液,应加入减水剂和采用高速搅拌机,高速搅拌机搅拌转速应大于1200r/min,搅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细水泥浆液的搅拌,从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2h。11.7.3集中制浆1.集中制浆站宜制备水灰比为0.5:1的纯水泥浆液,输送浆液流速应为1.4~2.0m/s,各灌浆地点应测定来浆密度,并根据各灌浆点的不同需要调制使用。2.浆液温度应保持在5~40℃,低于或超过此标准的应视为废浆。160n11.8帷幕灌浆和充填灌浆11.8.1一般要求1.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2.在需要从岩石表面进行灌浆的区域,在灌浆前应将漏浆或漏水的裂隙进行清理,并将松动岩石移走,以便堵漏。3.对设有抬动观测设备的灌区,须待抬动观测仪器装置完毕,并完成灌浆前测试工作后,方可进行灌浆作业。在进行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和灌浆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抬动监测,观测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抬动变形值超过设计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4.在已完成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5.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吸浆量大等情况时,承包人应按DL/T5148-2001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6.检查孔试验完成后,仍需按本节有关工艺,作灌浆与封孔。11.8.2灌浆压力和灌浆方法1.灌浆压力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确定,灌浆压力应尽快达到设计值,接触段和注入率大的孔段应分段升压。2.灌浆应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由三排组成的的帷幕,应先进行边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中排孔的灌浆;由两排孔组成的帷幕,应先进行下游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上游排孔的灌浆,每排应按分序、分段施工。3.灌浆孔的基岩段长小于6m时,可采用全孔一次灌浆法;大于6m时,按监理人指示选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综合灌浆法或孔口封闭灌浆法。4.帷幕灌浆段长度采用5~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短或加长,但不得大于10m。5.进行帷幕灌浆时,坝体混凝土和基岩的接触段应先进行单独灌浆并待凝,接触段在岩石中的长度不得大于2m。6.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塞应塞在已灌段段底以上0.5m处,以防漏灌;孔口无涌水的孔段,灌浆结束后可不待凝。但在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则宜待凝,待凝时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7.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灌浆段的长度因故超过10m,对该段宜采取补救措施。8.为防止岩石面或混凝土面抬动,固结灌浆原则上一泵灌一孔,当相互串浆时,采用群孔并联灌注,但并联孔数不宜多于3个,并应控制灌浆压力。11.8.3浆液水灰比和变浆标准1.应按灌浆试验确定的或监理人批准的水灰比施灌,灌浆浆液应由稀到浓逐级变换。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注入率持续减少时,或当注入率保持不变而灌浆压力持续升高时,不得改变水灰比。2.当某一比级浆液注人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注时间已达1h,而灌浆压力和注人率均无显著改变时,应换浓一级水灰比浆液灌注;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可越级变浓。11.8.4灌浆结束标准1.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时,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60min,或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灌浆即可结束。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时,继续灌注时间相应减少30min和60min,灌浆即可结束。2.固结灌浆在规定压力下,当注人率不大于0.4L/min,群孔灌浆不大于0.8L/min时,继续灌注30min,灌浆即可结束。3.当长期达不到结束标准时,应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11.8.5灌浆孔封孔,1.160n每个帷幕灌浆孔全孔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灌浆孔才能进行封孔。2.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封孔应采用“分段压力灌浆封孔法”;采用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时,应采用“置换和压力灌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固结灌浆孔封孔应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11.8.6灌浆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岩基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1.帷幕灌浆质量检查(1)帷幕灌浆质量检查应以分析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为主,结合钻孔、取岩芯资料、灌浆记录和测试成果等评定其质量。(2)按监理人指示布置检查孔,其钻孔位置应选在:a.帷幕中心线上;b.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部位;c.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d.钻孔偏斜过大的部位;e.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分析认为帷幕灌浆质量有问题的部位。(3)帷幕灌浆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10%,一个坝段或一个单元工程内至少应布置一个检查孔。(4)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进行。承包人应在灌浆结束后7天或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位置。(5)帷幕灌浆检查孔应按本章第7.4.4条的规定提取岩芯。(6)帷幕灌浆的封孔质量应逐孔进行检查。(7)帷幕灌浆压水试验合格标准:坝体混凝土与基岩接触段及其下一段的合格率应为100%;再以下各段的合格率应为90%以上;不合格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100%,且不集中,则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11.8.6.2固结灌浆质量检查(1)采用测量岩体波速或静弹性模量,并结合分析灌浆孔和检查孔的钻孔取芯以及压水试验和灌浆试验成果为辅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2)采用单点压水试验方法进行检查,其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检查结束后应进行灌浆和封孔。(3)采用压水试验、岩体波速、静弹性模量法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应分别在灌浆结束后3~7天、14天、28天进行。检查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的孔位。(4)固结灌浆质量的压水试验检查,其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若达不到上述合格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11.9地下洞室灌浆11.9.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地下洞室的洞顶回填灌浆和围岩固结灌浆。(2)地下洞室的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70%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应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3)灌浆结束后,应对往外流浆或往上返浆的灌浆孔进行闭浆待凝,待凝时间不少于24h或按监理人指示的时间控制。(4)160n灌浆时应密切监视衬砌混凝土的变形,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安设变形监测装置,定时进行监测并作好记录。11.9.2回填灌浆(1)在素混凝土衬砌中的回填灌浆孔,可采用直接钻孔的方法;在钢筋混凝土衬砌中的回填灌浆孔应采用在预埋管中钻孔的方法,孔深深入岩石lOcm,并测记混凝土厚度和空腔尺寸。(2)遇有围岩塌陷、溶洞、超挖较大等情况时,应由承包人制定特殊灌浆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3)回填灌浆应按划分的灌浆区段分序加密进行,分序序数和分序方法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工程要求确定,并报送监理人审批。(4)回填灌浆的压力和浆液水灰比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确定。一序孔可灌注水灰比0.6(或0.5):1的水泥浆,二序孔可灌注1:1和0.6(或0.5):1两个比级的水泥浆。空隙大的部位应灌注水泥砂浆,但掺砂量不应大于水泥重量的200%。(5)回填灌浆在规定的压力下,灌浆孔停止吸浆,并继续灌注5min即可结束。(6)回填灌浆因故中断时,承包人应及早恢复灌浆,中断时间大于30min,应设法清洗至原孔深后恢复灌浆,此时若灌浆孔仍不吸浆,则应重新就近钻孔进行灌浆。(7)灌浆结束后,应排除钻孔内积水和污物,采用浓浆将全孔封堵密实和抹平,露出衬砌混凝土表面的埋管应割除。11.9.3固结灌浆(1)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孔位采用风钻或其它型式的钻孔机械进行钻孔,孔深和孔向均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地下洞室的固结灌浆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按分序加密的原则划分灌浆单元,对水工隧洞的固结灌浆应按环间分序、环内加密的原则进行,遇有地质条件不良地段,可增为三序,但需经监理人批准。(3)灌浆压力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方法、浆液变换标准、灌浆结束标准和封孔等应参照本章第7.8.2条至第7.8.5条中的有关条款执行。11.9.4灌浆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地下洞室灌浆质量的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11.9.4.1回填灌浆(1)回填灌浆质量检查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确定检查孔孔位。检查孔应布置在脱空较大、串浆孔集中及灌浆情况异常的部位。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5%。(2)采用钻孔注浆法进行回填灌浆质量检查,应向孔内注入水灰比2:1的浆液,在规定压力下,初始10min内注人量不超过10L,即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3)灌浆孔灌浆和检查孔钻孔注浆结束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将钻孔封填密实,并将孔口压抹平整。11.9.4.2固结灌浆(1)固结灌浆质量应进行压水试验检查,试验采用单点法,按监理人要求进行岩体波速或静弹性模量测试,并将测试成果提交监理人。(2)固结灌浆压水试验检查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3~7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给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的孔位。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3)岩体波速和静弹性模量测试,应分别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或28天后进行,其孔位的布置、测试仪器的确定、测试方法、合格标准等,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60n11.10接缝灌浆11.10.1一般要求(1)接缝灌浆应按高程自下而上分层进行。拱坝横缝灌浆应从大坝中部向两岸推进;重力坝的纵缝灌浆应从下游向上游推进;当兼有横缝和纵缝时,灌浆施工顺序应按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陡坡基岩上的坝段,其灌浆施工顺序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但需经监理人批准。(2)各灌区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灌浆:1)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的温度必须达到施工图纸规定值;2)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龄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采取有效措施下,也不得少于4个月;3)除顶层外,灌区上部应有9m厚混凝土压重,其温度已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灌浆温度;4)接缝的张开度不应小于0.5mm;灌区密封,管路和缝面畅通。(3)同一高程的纵缝(或横缝)灌区,需待一个灌区灌浆结束,并间歇3天后,方可开始其相邻的纵缝(或横缝)灌区的灌浆;若相邻的灌区已具备灌浆条件,可同时进行灌浆,或逐区连续灌浆。连续灌浆应在前一灌区灌浆结束后8h内,再开始后一灌区的灌浆,否则,仍应间歇3天后,方可进行灌浆。(4)同一坝缝需待下一层灌区灌浆结束,并间歇14天后,方可开始上一层灌区的灌浆;若上、下层灌区均已具备灌浆条件,可连续进行灌浆,但上、下层灌区灌浆间歇时间应不大于4h,否则,仍应间歇14天后,方可进行灌浆。(5)在混凝土坝体内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测缝计和测温计,并进行定期观测,观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6)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大吸浆量等情况,承包人应按SL62—94第3.8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11.10.2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1)灌浆管路和部件的加工和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加工完成后,应逐件清点检查,合格后方可运送现场安装。(2)无论采用塑料拔管方式、预埋塑料管方式或采用预埋铁管方式,均应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3)止浆片、出浆盒及其盖板、排气槽及其盖板的材质、规格及加工、安装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4)承包人应保证各灌区的止浆片,特别是基础灌区底层止浆片的埋设质量,止浆片的安装不得错位,发现已埋设的止浆片有缺陷时,应及时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11.10.3灌浆系统的检查和维护(1)承包人应在每层混凝土浇筑前和浇筑后,对灌浆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各项灌浆设施的维护工作。(2)采用塑料拔管方式时,在每层后浇块混凝土拔管后,应对升浆管路进行通水检查和冲洗;采用预埋管方式时,在先浇块浇筑前后及后浇块浇筑后,均应对预埋灌浆系统进行通水检查。(3)整个灌区形成后,承包人应再次对灌浆系统通水复查,不合格者,应及时处理,并将通水复查记录提交监理人。(4)灌浆系统的外露管口和拔管孔口均应严密封堵,妥善保护;在浇筑前应将先浇块的缝面用清水冲洗干净,并应防止污水流人接缝内。11.10.4灌浆前的准备工作(1)承包人应负责测定灌区两侧坝块和压重块混凝土的温度,测记缝面的张开度。(2)对灌区的灌浆系统应进行以下内容的全面检查:1)查明灌浆管路通畅情况,灌区至少应有一套灌浆管路畅通,其通水流量应大于30L/min;2)查明缝面通畅情况,两个排气管的单开出水量均应大于25L/min;160n3)查明灌区密封情况,缝面漏水量应小于15L/min,发现外漏,必须进行处理。(3)当灌浆管路发生堵塞时,应用压水或风水联合冲洗,力求贯通。若无效,应采用打孔、掏洞和重新接管等方法恢复管路畅通。(4)灌浆前必须先进行预灌性压水检查,压水压力等于灌浆压力,检查情况应作记录;灌浆前还应对缝面充水浸泡24h,并将水放净或用风吹净缝内积水后,方可开始灌浆。(5)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在缝面上安设变形观测装置。11.10.5灌浆作业(1)灌浆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控制灌浆压力和缝面增开度。(2)在纵缝(或横缝)灌区灌浆过程中,可观测同一高程未灌浆的相邻纵缝(或横缝)灌区的变形,如需要通水平压,应按监理人指示执行。(3)浆液水灰比以及灌浆的变浆标准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若采用一次浓浆进行接缝灌浆,应由承包人提出措施,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4)当排气管出浆不畅或被堵塞时,应在缝面增开度限值内,提高进浆压力至达到限值为止。当达到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持续20min,灌浆即可结束。若无效,则在顺灌结束后,立即从两个排气管中进行倒灌。(5)倒灌应使用最浓比级的浆液,在施工图纸规定的压力下,缝面停止吸浆,持续lOmin灌浆即可结束。(6)同一高程的灌区,同一坝缝的上、下层灌区相互串通时,应采用《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灌浆方式进行灌浆。11.10.6灌浆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质量检查,其检查内容和方法如下:(1)各灌区的接缝灌浆质量,应以分析灌浆记录为主,结合钻孔取芯和槽检等的质检成果,按下列各项内容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1)灌浆时坝块混凝土的温度;2)灌浆管路通畅、缝面通畅以及灌区密封情况;3)灌浆施工作业情况;4)灌浆结束时排气管的出浆密度和压力;5)灌浆过程中有无中断、串浆、漏浆和管路堵塞等情况;6)灌浆前、后接缝张开度的大小及变化;7)灌浆材料的性能;8)缝面注入水泥量;9)钻取岩芯、缝面槽检和压水检查成果以及孔内探缝、孔内电视等测试成果。(2)灌区灌浆质量合格的条件:1)灌区两侧坝块混凝土和温度达到施工图纸的规定值;2)两个排气管均排出浆液且有压力;3)排浆密度达到1.5g/cm3以上;4)有一个排气管处压力已达施工图纸要求压力的50%以上。(3)接缝灌浆质量检查应在灌区灌浆结束28天后进行。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确定检查部位。(4)钻孔取芯、压水试验和槽检工作,应选择被评定为较差的灌区进行,若该区各项检查均满足要求,即可认为灌浆质量合格。孔检、槽检结束后应回填密实。(5)接缝灌浆灌区的合格率应达80%以上,不合格灌区不得集中,且每一坝段内纵缝灌浆灌区的合格率不应低于70%,每一条横缝内灌浆灌区的合格率不应低于70%,即可认为接缝灌浆质量合格。否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160n11.11灌浆工程验收11.11.1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灌浆工程的验收应在钻孔和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章规定的各项施灌工艺标准和本章所列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逐项验收,并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报送监理人。11.11.2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1.12计量和支付11.12.1钻孔1.凡属灌浆孔、检查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各部位(从钻孔钻机或套管进入覆盖层、混凝土或岩石面的位置开始)钻孔的每延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应包含钻孔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凡属先导孔、勘探孔、观测孔、排水孔均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相应灌浆项目的单价中。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2.帷幕灌浆孔、固结灌浆孔和充填灌浆孔及其检查孔等取芯钻孔,应经监理人确认,按取芯样钻孔,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相应灌浆项目的单价中,该单价应包含钻孔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于承包人失误未取得有效芯样的钻孔不予支付。3.任何钻孔内冲洗和裂隙清洗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钻孔项目的灌浆作业单价中。11.12.2压水试验压水试验按实际压水操作的每段数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压水试验”项目的每试段单价支付。压水试验机组设备的提供、操作、搬运、装配、拆除和维修等费用均包括在每试段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12.3灌浆试验灌浆试验不单独进行计量与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灌浆项目的单价中。该费用还包括试验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运行,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一切费用。11.12.4水泥灌浆1.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孔和充填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实际确认的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每延米单价支付。该单价中还包含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2.回填灌浆和接缝灌浆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的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灌浆的单价支付。3.灌浆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浆液损耗应包含在相应的灌浆作业的单价中。4.灌浆用水包括钻孔、灌浆、冲洗、压水试验等作业的用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各灌浆项目中。11.12.5管道1.预埋灌浆管道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灌浆项目的单价中。单价中包含管道的购置、运输、储存、保管和加工安装等费用。2.160n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施工中所用的排水管、灌浆管、套管、保护管、导向管、止水片(止浆片)及经监理人批准的金属埋件等费用,以及埋人在永久工程中的管道阀门、接头或其它零配件等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灌浆项目的单价中。11.13粘土固化剂灌浆(1)灌浆孔距灌浆孔距的具体数值需经现场灌浆实验确定,受条件的限制,本次设计采用经验值,根据长沙京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峡山塘水库安全鉴定勘探资料和类似工程成功经验,灌浆孔距初定为D=1.0m,排数N=1。根据同类工程试验资料,单孔影响半径一般为0.5。(2)灌浆压力一般通过实验确定,根据安全鉴定勘探资料和类似工程成功经验,初定各灌浆段压力0.15-0.2MPa。(3)灌浆材料采用质量合格的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粘土、水和固化剂。粘土物理力学指标设计值为:粘粒含量控制在15%~40%,小粒径石子含量要求<10%,塑性指标10~20,含水量控制在20%~25%,渗透系数<1.0×10-5cm/s,填筑后的土料密度≥1.56g/cm3,水泥粘土比1:4(重量比),特种粘土固化剂为水泥用量的15%,水料比依次为1.63:1、1:1、0.6:1。遇特殊地质条件时灌浆材料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化;(4)灌浆孔布置灌浆采用单排孔的形式,沿坝轴线布置,其钻孔布置相应见其图纸。(5)钻孔所有钻孔均为垂直孔,要注意对防渗墙体接触部分的保护;实际孔深应有记录,孔深应符合设计规定。(6)灌浆孔序灌浆按分序加密原则进行,按五孔三序法施工,均采用自上而下分段堵塞孔内循环式灌浆法,灌浆段长度一般为5m。160n第12节预埋件埋设11.1一般规定11.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各类预埋件的埋设。11.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预埋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埋设、检查和试验。(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埋设在混凝土、地下、水中、基岩和其他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并对其漏埋、错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3)承包人在完成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并经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预埋件的检查验收。11.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布置图、设备安装图及预埋件等施工安装图纸,编制各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一览表和材料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11.1.4引用标准(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9)《钢焊缝和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10)《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11)《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11.2预埋件埋设的一般技术要求(1)承包人选用的所有预埋件材料及配件,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2)预埋件埋设前应进行清理,清除其内、外表面被沾染的污物。(3)承包人需要局部更改预埋件的埋设位置,应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预埋件埋设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干扰,修改后的埋设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60n11.3预埋管道的安装和埋设11.3.1管道加工和安装(1)钢管:1)钢管切割和坡口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T8564—2003第12.1.5条的规定;2)热弯钢管加工可参照GB/T8564—2003第12章表36的规定执行;3)电缆管道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详见GB50168—2006表5.1.7的规定;4)电缆管之间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两管口对准、点焊连接牢固、密封良好;连接套管长度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5)输送介质的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最小外径差:当输送压力小于10MPa时,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8%;电缆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10%;6)采用钢管加工的风管不应采用焊制和褶皱弯头;7)管道任何位置不应有十字形焊缝及在焊缝处开孔;8)预埋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的管道时,应对焊面及坡口两侧30mm范围内清除油污、铁锈、毛刺等,焊接后清除管道内外壁焊疤,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凹陷及过烧等缺陷;9)碳素钢管采用电弧焊焊接、不锈钢管采用氩弧焊焊接。机组的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管道及薄壁口径小的测压管道对口焊接,应符合GB8564—2003第12.2节的有关规定。(2)铸铁管:1)安装铸铁管前,应清除其表面的粘沙、飞刺、沥青块及承插部位的沥青涂层;2)安装铸铁管接口用的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或老化等缺陷;3)承插铸铁管的给水与排水管道捻口安装,应遵守GB50242—2002第9.2.12条、第9.2.13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3)塑料管、复合管:1)管道切割、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2)加工后管道端面应平整垂直于轴线,或按相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的切割面,并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接口内外应清理干净;3)冬季安装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4)塑料管、复合管与金属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连结管件;5)用硬塑料管作电缆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为管道内径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11.3.2管道埋设(1)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2)预埋管道安装就位后,应采用支撑固定,防止混凝土浇筑或回填过程中发生变形或位移,钢支撑可留在混凝土内,预埋钢管用支撑焊接固定时,不应烧伤管道内壁。160n(3)埋设在沟槽内的管道,沟槽底面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填平夯实后才能铺设。(4)预埋管道管口伸出墙、柱、梁、板面距离,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埋设。管道埋设施工间断时,应及时暂封管口。(5)电气管道的埋设,还应遵守GB50168—2006第4章的有关规定,当电气管道终端设置在明装的管道盒或设备上,应采用模板固定管道,以保持正确位置。(6)机组排水、排油管道坡度,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3.3条的规定;生活污水铸铁管、塑料管的坡度,应参照GB50242—2002表5.2.2、表5.2.3的数据选定;地下埋设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参照GB50242—2002表5.3.3的数据选定;电缆管道的埋设坡度应不小于0.1%。(7)测压管道应考虑排空,测压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图纸未表明的预埋管道应减少拐弯,管线最短。(8)各类穿越墙壁和梁柱的管道,应加设相应的防护套管;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污水肩和防雨帽,并根据需要采用防水材料嵌填密实;防爆和防火管道,应采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风管与混凝土、砖风道的连接口,应顺气流方向插入,并采用密封措施。11.3.3金属管道焊缝检验和缺陷处理(1)焊缝外观检查:1)不得有熔化金属流到焊缝处未熔化的母材上;2)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孤坑和灰渣等缺陷;3)管缝表面光顺、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并应焊满。(2)焊缝无损检测:管道焊缝进行无损检测的方法,应按施工安装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3)不合格焊缝应及时返修,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二次后,应重新制订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返修后应再次检验至合格。11.3.4管道试验(1)管道埋设完毕,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程回填或砌体砌筑前,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管道试验,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给水管道的强度耐压试验和严密性耐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50242—2002的规定;机组辅助设备系统管路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T8546—2003第12.5节的规定。(3)排水、雨水管道等无压管道应做灌水试验。排水管灌满水持续15分钟后,再灌满水观察5分钟;雨水管灌水持续时间1小时;敞口水箱满水试验静止24小时,均以不渗漏为合格。11.3.5管道的冲洗和防腐(1)用水冲洗的管道,应按系统达到的压力和流量进行,直至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输送生活饮用水的管道通水水质应遵守GB5749—2006的规定。(2)输气管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管内空气流速5~10m/s,在气体排出口的白纸上未发现赃物和水分为合格。160n(3)油系统管道应采用与运行相同牌号的油料,以每8小时为循环周期进行冲洗,在温度40~70℃范围内反复升降油温2~3次;管道经油循环冲洗后,用200目滤网检查,目测每平方厘米内残存的污物不超过3颗粒为合格。(4)调速器液压管道的冲洗,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附录D的要求进行。(5)埋地敷设管道的防腐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1)钢管的防腐应遵守GB50268—2008的规定;2)采用水泥接口的铸铁管,在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沥青防腐层;3)采用橡胶接口的埋设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做好封闭橡胶接口。11.3.6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1)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应在该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预埋管道交付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检查验收资料:1)预埋管道埋设竣工图(含管道实际走线图);2)预埋管道材料及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材料试验报告;3)预埋管道安装埋设的质量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检查验收资料。11.4固定件埋设11.4.1固定件的加工和安装埋设(1)采用焊接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无显著变形和位移;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砖砌或回填土时,固定件应保持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固定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2)照明设备专用盒的埋设件的四周应无缝隙,并紧贴饰面。(3)电气部分的固定件埋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50168—2006第4章的有关规定。(4)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和伸缩缝埋设。11.4.2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1)预埋固定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预埋固定件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预埋固定件埋设竣工图;2)预埋固定件材料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记录。160n11.5接地装置埋设11.5.1接地装置的安装与埋设(1)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接,其焊缝长度和质量要求,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应遵守GB50169—2006第3.4.1~3.4.4条的规定,焊接后应将焊缝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2)埋设的接地装置应从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地点引出,其引出位置应做明显标记,并采取防腐与保护措施。(3)接地线通过建筑物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采取过缝处理。(4)所有金属设备和构件,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可靠接地。利用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作接地线时,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好已敷设的接地装置。在交付验收前造成接地装置的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置。11.5.2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1)接地装置的隐蔽部位应在土建工程施工进程中进行安装埋设,并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检查及验收。隐蔽部位交付验收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或其它砌筑回填作业。(2)接地装置埋设全部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接地装置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接地装置埋设竣工图;2)接地装置材料及外购件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3)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11.6预埋件埋设的验收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等预埋件,应在各相关机电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分项验收。其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中。11.7计量和支付(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埋管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长度(重量)以米(或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吨)工程单价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设备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设备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其他预埋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预埋件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3)接地系统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接地装置的尺寸计算有效重量(长度)以吨(或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或米)工程单价支付。注:本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有但本章未涉及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和现行最新的相关规程、规范。160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____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60n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四、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原件的复印件十、其它材料160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_____________(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年月日160n(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注册建造师证号:技术负责人姓名:专职安全员姓名:2工期1.1.4.3天数:_____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一年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__单位性质:_地址:_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__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_(盖单位章)年月日160n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拟任本合同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160n三、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已从我公司基本账户用银行转帐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附:投标保证金转账款凭证复印件。160n四、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我单位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该账户是我单位的基本账户,帐户如下: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日期:(后附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60n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格式要求编制160n六、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160n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60n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60n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60n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60n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160n七、项目管理机构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二)拟投入主要人员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公司一旦中标,将保证我公司为本项目配置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按以下表中的内容到达工地和待在工地,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履约。未经你方同意,我方保证不对本管理机构人员作调整。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技术责任人常驻工地,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否则不予开工,达到15天以上不开工的解除合约关系,并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个月驻守工地有效工作日70%以上。职务姓名身份证号计划达到工地日期计划离开工地日期在工地的总天数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三)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主要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施工员,每个人员列一张表;2、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二代身份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附后);3、技术负责人应附二代身份证、职称证、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的复印件;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二代身份证、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的复印件;5、专职质检员应附二代身份证、岗位证书、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的复印件;6、施工员应附二代身份证、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的复印件;7、投标人企业负责人应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附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本人以(投标单位名称全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1、在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我公司拟任(项目名称)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专职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未在其他任何在建项目中和已中标项目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2、如我公司有幸中标,经查实上述人员有未完承建项目(承建项目完工需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或文件为据),我公司中标无效,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名)日期:160n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上一年度指2013年度)财务状况表名称2013年度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备注:1、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2、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三)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3年指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3年指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九、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五)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公司一旦中标(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有序地进行工程施工,特在此郑重承诺:保证从工程施工开始到竣工验收止不拖欠民工工资,自愿按发包人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发包人指定账户,并保证民工工资不低于有关规定。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160n九、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1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资质证书4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5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6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二代身份证、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二代身份证、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8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二代身份证9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代身份证、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10专职质检员二代身份证、岗位证书、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11施工员二代身份证、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及以上社保、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12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13入湘登记证、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湖南省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证明省外企业14其它资料注:1.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类似业绩证明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或完工验收鉴定书。3.社保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公告发布后投标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具的个人账户查询单原件,并提供合格有效的网上信息查询网址和查询密码。4.原件的复印件第14款“其它资料”是指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认为需要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160n十、其它材料(一)、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我们在贵单位组织的工程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承诺,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