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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普定县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建设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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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发包单位:普定县水利局承建单位: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普定县水利局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n普定县水利局(以下称“发包人”)为实施普定县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建设项目,已接受了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对普定县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建设项目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表:(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为准。3、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柒万捌仟壹佰零玖元捌角壹分整(¥2178109.81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彭信。5、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施工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9、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10、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11、本工程涉及超概(含单元工程量)及其他调整必须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方为有效。12、本工程因爆破作业及施工影响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安全由承包人负责赔偿。n1、本工程如出现设计上或变更产生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单价采用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目的单价,如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单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2、协议书未提及的事项按标准的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进行处理。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普定县水利局承包人: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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