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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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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项目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合同编号:LYSNTSL-2016-SG(填入合同编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涟源市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部(盖单位章)日期:2017年4月26日招标公告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项目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施工(标段名称)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项目名称)已由娄底市水利局、娄底市财政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娄水【2016】120号文、娄水【2016】121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及省级配套(资金来源),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涟源市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2.2建设地点:湖南省涟源市。2.3建设规模:约275万。2.4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相应计划工期:本次招标共分1个标段,计划工期90天。2.5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标准。2.6其他要求:/。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3.2投标人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了信用档案的单位;3.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n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3.4本项目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作资格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可由三级资质企业承担的水利工程);3.5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投标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无在建项目;(适用各类水利工程施工项目)3.6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3.7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9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将按废标处理。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4.1请有意参加的投标人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1日18:00时止(北京时间)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2投标人须先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76.24.60:8081)按交易指南专区企业注册操作说明进行注册并获取CA证书后在交易平台中下载招标文件(如有问题请联系:宋先生,0731-89665042)。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600元,费用支付采用交易平台内电子支付缴纳,售后不退。4.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修改、澄清答疑采用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网上发布,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自行下载。5、投标文件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7年5月19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218.76.24.60:8081)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并完成在线签到。5.2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9时30分,投标人可在单位在线解密,如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5.3开标地点:招标人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218.76.24.60:8081)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同时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在线开标会场,所有投标人的代表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6、投标保证金6.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6.2交纳时间:2017年4月27日9:00时至2017年5月18日17:00时止,以银行到账为准。6.3n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按时、准确、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生成的子账号中。不接受以现金或单位结算通卡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户名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兴城支行银行账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6.4投标保证金子账户的获取:6.4.1投标人登陆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进入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网页下方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子账户”链接,获取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可下载、打印),该信息单注明的账户为投标人交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6.4.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随机获取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中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人可在办结投标保证金交纳后,登录”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点击”投标保证金”栏目,查询和了解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退还等相关信息。6.4.3本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原路退还至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6.4.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从其基本账户按时、准确、足额向该项目子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其投标无效。6.4.5投标人应及时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因网络或系统原因导致交纳的保证金查询不到,请及时与交易中心信息技术科联系(0738-6371187)。投标人未及时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不及时与交易中心联系处理相关问题,致使不能获得项目投标资格的,后果自行承担。6.4.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从其基本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自行承担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的后果。投标人已经递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但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本项目开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才能退还。7、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I。8、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8.1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10、联系方式(1)招标人:涟源市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部地址:涟源市水务局联系人:吴先生电话:18390557825(2)招标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长岭宾馆9楼邮政编码:410007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31-84886033传真:0731-84886033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涟源市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部地址:涟源市水务局联系人:吴先生电话:18390557825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31-84886033传真:0731-848860331.1.4项目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n1.1.5建设地点湖南省涟源市境内1.1.6现场管理机构涟源市中央财政农田水利项目县建设项目部1.1.7设计人1.1.8监理人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及省级配套1.2.2出资比例中央资金及省级配套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8月27日1.3.3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标准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用于本合同的流动资金不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业绩要求:(1)本项目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作资格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号)规定可由三级资质企业承担的水利工程)(1)投标人近/年内(指/年/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1个/施工业绩;(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企业才能承担的水利工程)(1)投标人近/年内(指/年/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个/施工业绩;(适用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大型水利工程)信誉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了信用档案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适用各类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投标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无在建项目(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指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期,无在建未完工项目或已中标未开工项目,以及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项目负责人资格:(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可用)拟任项目负责人可由本单位建造师或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指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期,无在建未完工项目或已中标未开工项目,以及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技术负责人资格: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其它要求:(1)投标人企业负责人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3)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信用档案的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资历在评标时不予认定;n(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拟任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证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需提供下列资料:a、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的聘任劳动合同,证明其在投标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至投标截止日最近6个月)的证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退休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b、其它有效证明文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收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方式:招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方式: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澄清答疑区(网址:http://218.76.24.60:8081)提问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信息发布网站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76.24.60:8081)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不需确认,投标人自行在第2.2.2款指定网站下载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3.1招标文件的修改信息发布网站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76.24.60:8081)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不需确认,投标人自行在第2.3.1款指定网站下载。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电汇(异地)或转帐(同城)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万元人民币。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开户银行: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帐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兴城支行帐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注意:每次每个标段账号随机生成)(1)请将投标保证金于2017年5月18日的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转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2)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一律以银行转帐方式退回,不退现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请与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0731-84886033。联系人:潘先生。不要求提交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1年(2015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指2014年4月起~2017年4月止)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指2014年4月起~2017年4月止)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单位公章必须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一致;(2)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地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电子签名;n(3)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名称);(4)其他要求见本文件有关条款;3.7.4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纸质版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包括交易平台内上传的电子商务投标文件和电子技术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下同)。技术投标文件采用暗标。(2)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招标人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加盖有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纸质版5份,当纸质版与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平台中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的投标文件需再次上传的,修改后的投标文件的签字或盖章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全套电子投标文件。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开标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1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218.76.24.60:8081)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并完成在线签到。(2)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可在单位在线解密,如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3)开标地点:招标人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218.76.24.60:8081)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同时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在线开标会场,所有投标人的代表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2)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3)宣布投标单位签到情况;(4)宣布投标文件解密情况;(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记录;(6)招标人、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上对开标结果进行电子签章确认,如投标人不进行电子签章确认的视为已认可开标结果;(7)开标结束。5.3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1)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解密时断网、断电,解密时间推迟,推迟的具体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2)其他原因,按以下原则处理: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保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权利。2)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但投标文件已解密的投标人达到三个以上的,开标继续进行。投标文件已解密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4)投标文件全部未解密的,开标过程终止。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湖南省综合(水利专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3.1履约担保要求提交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不要求提供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类似项目(1)本项目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作资格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n号)规定可由三级资质企业承担的水利工程)(1)投标人近/年内(指/年/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1个/施工业绩;(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企业才能承担的水利工程)。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查询,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明材料或竣工、完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1)投标人近/年内(指/年/月~至今)必须成功完成过/个/施工业绩;(适用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大型水利工程)。类似工程业绩必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查询,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明材料或竣工、完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10.2原件不提交。10.3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该账户应是投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项目法人支付工程款必须拨付到中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10.4招标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费(1)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98%收取。(2)建设工程交易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10.5最高投标限价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2754117元。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不设最高投标限价10.6技术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采用“暗标”评审方式。10.7资料核查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投标人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应当报送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到投标人信用档案中10.8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不合格投标人名单及不合格原因,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n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组织)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投标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9踏勘现场(不组织)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2n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踏勘现场而需要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9.3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投标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投标预备会(组织)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上传至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澄清答疑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另行通知。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投标预备会(不组织)1.10.1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将按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处理。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另行通知。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1.12.1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n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另行通知。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所列网站发布的澄清通知,在浏览澄清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澄清通知,不需要确认。投标人未留意该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1款所列网站发布的修改通知,在浏览修改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修改通知,不需要确认。投标人未留意该修改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组成:(一)商务投标文件部分:(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联合体投标协议;(4)投标保证金;(5)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原件的扫描件;(11)其它材料。(二)技术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对投标报价的其他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n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扫描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扫描件、水利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扫描件。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明材料或竣工、完工验收文件的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类似项目必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可查询,否则不予认定,投标人对提供的类似项目的真实性负责。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不适用)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纸质版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7.5投标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技术文件不得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投标报价和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它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记,且投标技术文件应按以下要求编制,否则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I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文件按无效(不合格)投标处理;综合评估法II中的技术文件按计零分处理。n(1)技术投标文件格式统一按电子招标系统规定的格式;不得在技术投标文件文件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在技术投标文件内出现空白页,重复页情况;(2)技术投标文件统一采用仿宋字体;除图纸内、表格内、框图内文字、数字采用5号大小的仿宋字体外,其它文字、数字均采用4号仿宋字体;所有文字不得有任何修饰;不设图签,不编页码号;(3)技术投标文件不做目录;(4)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投标人的资料及可以识别的记号;(5)图纸严格按规范要求绘制,不设图签;图纸上所有文字和线条不得采用彩色,线条可用细、粗实线和虚线;不得注明设计单位及设计人。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电子投标文件按规定时间上传至交易平台。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5、开标5.1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线签到时间、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开标地点5.1.1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5.1.2投标人在线签到时间: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5.1.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5.1.4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5.2开标程序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5.3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6.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2对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标主会场产生。6.2.3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陈述,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6.3评标6.3.1评标开始前,招标人有要求的,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到齐后,派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6.3.2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n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需要提交的)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履约担保(不需要提交的)本项目不需要提交履约担保。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n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原件原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招标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资料核查资料核查: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中标公示中标公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年月日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四: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元)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投标人电子签章最高投标限价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年月日附件五: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n(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专职安全员:(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全称)(盖章)年月日招标代理机构:(全称)(盖章)年月日附件六:中标结果通知书编号:(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1.1(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2.1.1(3)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1(4)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报价2.1.1(5)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详见本章附表3-3(1)2.1.2(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1.2(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1.2(3)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4)财务状况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5)信誉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6)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7)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2(8)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9)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10)其他要求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2(11)其它标准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详见本章附表3-3(2)2.1.3(1)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范围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1.3(2)工期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2.1.3(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2.1.3(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2.1.3(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2.1.3(6)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2.1.3(7)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的按废标处理。2.1.3(8)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2.1.3(9)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规定2.1.3(10)最高投标限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2.1.3(1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详见本章附表3-3(3)2.1.4(1)技术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合格或不合格2.1.4(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或不合格2.1.4(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2.1.4(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2.1.4(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2.1.4(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2.1.4(7)施工总布置合格或不合格2.1.4(8)资源配备计划合格或不合格n详见本章附表3-3(4)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1)项目管理机构:15分(总分100分)(2)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10分(3)投标报价:7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招标人不提供标底投标人有效报价ai:□招标人提供标底投标人有效报价ai: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A: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3-7(1)2.2.4(2)其他及信用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3-7(2)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3-7(3)3.4.1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投标人最终得分为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和投标报价3个方面评价得分之和。备注:1.类似工程业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的规定和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2.经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BBB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CCC级的,得分为0。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单位,已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初始信用等级视为BBB级。3.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标中不予认定。4.对于大型水利工程和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可在技术投标文件评分标准表中的其他项中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评审因素。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I,技术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下同)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只能有一个报价;(5)投标文件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6)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7)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8)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0)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1)其它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2)其它标准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13)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n(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规定;(10)最高投标限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1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12)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技术投标文件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投标文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采用最高投标限价和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1)符合最高投标限价≥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才进入基准价的计算。(2)基准价公式:式中S——评标基准价;T——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β——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1%、1.5%、2%、2.5%、3%;ai——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n——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个数;M——进入基准价计算最高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N——进入基准价计算最低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2.2.4评分标准(1)技术投标文件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其他及信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其中:(1)第2.1.1、2.1.2、2.1.3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议,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2)第2.1.4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下同)进行评议:其中序号第2、3、4、6、7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第1、5、8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两项及以上评价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技术投标文件评审中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项的规定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并按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选取投标报价得分前9名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程序。当投标人不足9家时,所有合格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程序。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n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4投标人得分=A+B+C。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1: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评标表格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基本情况和数据表项目名称:(标段)序号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招标范围4资金来源5计划工期6要求工程质量7招标方式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9投标截止时间10收到投标文件数量11开标时间开标地址12投标保证金13投标有效期14评标办法15支付方式附表3-2: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项目名称:(标段)评标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类别签到时间联系电话附表3-3(1):形式评审表形式评审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合格√/不合格×)12…………12.1.1(1)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2.1.1(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32.1.1(3)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2.1.1(4)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报价52.1.1(5)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3-3(2):资格评审表资格评审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合格√/不合格×)1n2…………12.1.2(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2.1.2(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2.1.2(3)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42.1.2(4)财务状况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52.1.2(5)信誉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62.1.2(6)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72.1.2(7)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82.1.2(8)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92.1.2(9)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02.1.2(10)其他要求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112.1.2(11)其它标准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3-3(3):响应性评审表响应性评审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合格√/不合格×)12…………12.1.3(1)投标范围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2.1.3(2)工期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32.1.3(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42.1.3(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52.1.3(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62.1.3(6)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2.1.3(7)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的按废标处理。82.1.3(8)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2.1.3(9)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规定102.1.3(10)最高投标限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112.1.3(1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及给出的范围,给出的范围不得增加和删除,否则视为不符合评审标准。3.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3-3(4):技术投标文件评审表技术投标文件评审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2……12.1.4(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合格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合格22.1.4(2)格式二:专业工程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导流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土方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砌石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混凝土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基础处理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设备安装n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32.1.4(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合格基本完整欠完整不合格42.1.4(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合格基本完整欠完整不合格52.1.4(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合格基本完整欠完整不合格62.1.4(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72.1.4(7)施工总布置合理合格欠合理不合格82.1.4(8)资源配备计划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2.技术投标文件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投标文件为不合格。3.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进行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评议意见对技术投标文件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评价。5.其中序号第2、3、4、6、7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第1、5、8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评价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6.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评审不合格的技术投标文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通过技术投标文件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视为合格投标人。评委签字/日期:附表3-4: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不合格情况说明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投标人不合格情况的原因123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3-5: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投标人名称备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附表3-6:算术错误检查表算术错误检查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算术错误调整值与投标总价的正负偏差率算术错误的原因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3-7(1):详细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计分12....12.2.4机构设置(15分)合理13-15欠合理10-122人员配备情况(85分)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30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26-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5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30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26-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53其他主要人员(25分)配置合理21-25配置欠合理15-20合计备注:1.本表小计总分为100分。2.任职资格的评价因素主要为执业资格、职称、从业经历、从事水利工程的经验等内容。3.其他主要人员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管理人员。4.《评分标准表》中的评分区间数值(A~B),区间后面数字B包括数值本身,区间前面数字A不包括数值本身,评分分值可保留一位小数。5.奖惩记录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处罚累计扣分不超过奖惩记录得分。评标签字/日期:附表3-7(2):详细评审-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序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计分12……12.2.4(3)投标人信用等级(60分)信用等级为AAA级的(100%)60信用等级为AA级的(85%)51信用等级为A级的(70%)42信用等级为BBB级的(55%)33信用等级为CCC级的02类似项目经验(近3年)(10分)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4年4月~至今)成功完成过一个农田水利类施工业绩计5分,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加2.5分,最多增加二个类似业绩,无类似业绩计0分。3财务状况(10分)运营能力(5分)流动资金大于招标文件要n求,且数额在1.5倍以上5大于招标文件要求金额,在1.5倍以下2企业利润(3分)净利润>03企业资产负债率(2分)资产负债率<70%290%>资产负债率≥70%14工程获奖(20分)省级(10分)近三年获得湖南省水利工程行业“优秀企业”10市级(10分)小农水业绩近三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优秀项目”105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不超过投标人信用得分。合计备注:1.本表小计总分为100分。2.经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BBB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CCC级的,得分为0。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单位,已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初始信用等级视为BBB级。3.不良行为记录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正在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为依据。招标人应按规定填写不良行为扣分分值,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不超过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用总分值。评委签字/日期:附表3-7(3):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评分表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2.4(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0分)偏差率(X)X=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总价评分标准(100分)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1.5分。偏差率等于0:报价分为100分;偏差率小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降1%减1分计算。注: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的按废标处理。附表3-8:权数取值表权数取值表序号项目权数具体权数取值(招标人填写)综合评估法1项目管理机构(K1)0.08~0.150.152其他及信用评分因素(K2)0.07~0.100.103投标报价(K3)0.75~0.850.75附表3-9:综合得分计算表综合得分计算表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编号:合同编号:投标单位项目投标人名称及评审计分12…………1.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分100分)得分(A)加权得分(A╳K1)2.其他及信用评分(基本分100分)得分(B)加权得分(B╳K2)3.投标报价(基本分100分)总价得分(C)加权得分C╳K3最终得分(加权总分)按最终得分排名(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投标人综合得分为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及信用、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之和。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3-10: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项目名称:(标段)排序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附表3-11:中标候选人表中标候选人表工程名称:排序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万元)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条款号名称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形式评审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资格评审营业执照n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专职安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全员其他要求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它标准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响应性评审投标范围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的按废标处理。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0.5款规定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9.2款规定技术评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合格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合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合格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格式一:分部工程施工导流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上下游连接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基础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水下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上部结构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设备安装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观测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其他格式二:专业工程施工导流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土方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砌石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混凝土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基础处理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设备安装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观测工程先进、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其他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合格基本完整欠完整不合格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合格基本完整欠完整不合格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完整、可靠合格基本完整欠完整不合格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施工总布置合理合格欠合理不合格资源配备计划合理合格基本合理欠合理不合格商务标投标报价商务标投标报价序号评分点名称最大值最小值评审标准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0.000.00偏差率(X)X=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总价评分标准(100分)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1.5分。偏差率等于0:报价分为100分;偏差率小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降1%减1分计算。技术标技术标序号评分点名称最大值最小值评审标准商务标项目管理机构商务标项目管理机构序评分点名称最大最小评审标准号值值1机构设置15.000.00合理13-15欠合理10-122项目负责人30.000.00优于招标文件要求26-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53技术负责人n30.000.00优于招标文件要求26-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254其他主要人员25.000.00配置合理21-25配置欠合理15-20商务标其它评分参数商务标其它评分参数序号评分点名称最大值最小值评审标准1投标人信用等级60.000.00信用等级为AAA级的(100%)信用等级为AA级的(85%)信用等级为A级的(70%)信用等级为BBB级的(55%)信用等级为CCC级的2类似项目经验(近3年)10.000.00投标人近三年内(指2014年4月~2017年4月)成功完成过一个农田水利类施工业绩计5分,增加一个类似业绩加2.5分,最多增加二个类似业绩,无类似业绩计0分。3财务状况10.000.00运营能力(5分)流动资金大于招标文件要求,且数额在1.5倍以上5大于招标文件要求金额,在1.5倍以下2企业利润(3分)净利润>03企业资产负债率(2分)资产负债率<70%290%>资产负债率≥70%14工程获奖20.000.00省级(10分)近三年获得湖南省水利工程行业“优秀企业”10市级(10分)小农水业绩近三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优秀项目”105不良行为记录0.00-60.00每项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不超过投标人信用得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n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n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n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n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n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n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n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n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n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n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n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n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n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n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n(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n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n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n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n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n(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n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n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n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供的专用合同条款内容供招标人参考,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修改、补充、完善,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2.2.2发包人:(填入发包人的名称)。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4(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日历天。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2.8.1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2.8.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2.8.3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2.8.4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11)…………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n4.1.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4.1.10.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4.1.10.3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0.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0.6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0.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4.1.10.8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4.2履约担保(修改)(适用于不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2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提交履约担保。(适用于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本合同工程履约担保采用形式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4.3分包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1)工程项目:。(2)工作内容:。(3)分包金额限额:。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4.4联合体本合同工程(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4.1、4.4.2、4.4.3条全文。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4.5.5(1)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交由发包人代为保管,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颁发完工证书后14天内将资格证书退回给承包人;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招标人自行填写,建议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水利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n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4.6.5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4.7.1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变更需在发包人批准并报湖南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备案后实施,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4.7.2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4.8.7承包人承诺由发包人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承包人的月进度支付款中暂扣该月应付款项的2%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以《娄底市建设领域农名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娄人社【2016】70号)为准。承包人应于次月的月底向发包人提交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若无拖欠,发包人将在收到报告后的次月工程进度结算款中全额返还该笔款项。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4.11.3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4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工程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序号施工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移交地点计划移交日期备注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8.3场外交通(补充)8.3.3n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其中无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元/处的罚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超过3天;(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连续超过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11.5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建议不超过5%)。(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9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13.9.1n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9.2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单价调整方式:。或者:(6)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第15.4.3项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湘水建管[2008]16号文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总【2005】38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水建管【1999】52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部水建(1993)63号文颁发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变更单价按以上原则计算后整体下浮%;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可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计算变更单价后整体下浮%。”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15.6暂列金额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适合工期1年以内的项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合同执行中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综合考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和施工现场调查。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无。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适合工期1年以上的项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在本合同施工期间,人工、机械使用费不因物价波动而作任何调整。以总价承包的项目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其价格不作任何调整。主要建筑材料在合同实施期间产生较大波动,可以调整材料的价差,调整方式如下:(1)主要建筑材料指水泥、钢筋、砂、碎(卵)石、柴油、块石、石料等。(2)材料调差(包括调增和调减)的比较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上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准,即施工当期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与招标当期的造价信息上的价格相比较(若无造价信息或造价信息上没有该类材料价格,则按实际采购价与招标时确定得材料价格相比较),若材料价格相差±5%(含±5%)以上,则对材料的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3)材料调差的计算公式为ΔP=∑(Pn×Fn×Gtn×S),式中:ΔP——需调整的材料的价格差额;Pn——n承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调材料的预算价格;Fn——可调材料价差的百分率,Fn=(Ftn/F0n-1)×100%,只有Ftn≥5%,或者≤-5%时,方能进行材料调差;Ftn——可调材料现行造价信息上的价格(或实际采购价),指第17.3.3项、第17.5.2项、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30天的材料价格;F0n——可调材料基本价格,指投标截止日前30天的各可调材料的造价信息上的价格;Gtn——各可调材料同期的采购数量;S——国家规定的税金。(4)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5)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采购数量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与工程需要数量相匹配,对于数量明显不相匹配的采购数量,发包人将不予认可。(6)由于承包人延误工期,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材料价差只调减,不调增。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条,以下列条文代替: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6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7.1.7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适用于无预付款):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7.2.1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无预付款。(适用于有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3)第三次预付款……。……(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无。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n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本款补充:“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1天内。对于下述两种情况,承包人应予以充分理解,并视为按期支付:a.如果该月进度付款证书的付款金额小于万元,发包人将考虑将此笔付款累计至下月支付;b.当累计付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时,暂停支付,待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通过后再支付到审定金额的95%,其余5%作为保留金。”c.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逾期支付而停工。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8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特殊情况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政府验收包括:由发包人按水利部30号令的要求,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验收条件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验收)申请后56天内,验收程序为:按照发包人的书面通知。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按照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送的书面通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书面通知、、。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无;费用承担:无。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365日历天。19.7保修责任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365日历天。保修范围:永久工程。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20保险20.1工程保险(适用于要求购买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内容: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合同总价、%(填入保险费率)、缺陷责任期满止。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工程保险):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工程保险。n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适用于要求购买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适用于不要求购买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适用于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20.3.2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适用于不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3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20.4第三者责任险(适用于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填入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填入保险金额)。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适用于不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20.5其它保险(适用于要求购买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决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其他保险):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5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本合同工程不需要购买其他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适用于要求购买各类保险):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保险条件:保单副本;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适用于不要求购买各类保险):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20.6款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无。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补充:(7)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8)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15天(日历天)以上。(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日历天)以上。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15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22.4违约金的使用(新增)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n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25补充条款25.1主要人员的更换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并报水利厅建管处备案后才能更换。25.2视频监控(如需要)发包人、承包人应统一使用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视频监控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手机视频考勤和上传现场施工影像资料。有关人员出勤记录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视频监控系统考勤为依据。下列人员必须加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视频监控系统:1、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9.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份;副本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履约担保(如有)履约担保(格式)(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如有)预付款担保(格式)(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n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格式安全生产合同(格式)为在(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n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附件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格式)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人。(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n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和本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人:法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入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三、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罚款: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甲方可向乙方处以万元罚款。本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序号金额(元)一123合计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博盛项目区)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珠黄项目区)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省级财政祥兴项目区)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祥兴项目区)建筑工程(中央财政祥兴项目区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珠黄项目区)n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省级财政祥兴项目区)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祥兴项目区)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省级财政博盛项目区)建筑工程(中央财政博盛项目区)建筑工程(省级财政珠黄项目区)建筑工程(中央财政珠黄项目区)建筑工程(省级财政祥兴项目区)工程项目总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工程项目名称分类分项工程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一建筑工程(省级财政博盛项目区)1渠道工程1.1桥头河镇项目区改造灌溉渠道1.1.1新塘村博盛5#塘下灌溉渠0+000-0+100清淤m³9.6土方开挖(渠道)m³14.4土方回填m³1.7人工砍杂m²150底板干砌石m³2.4侧墙M7.5浆砌石成形m³6.6侧墙C20砼m³10底板C20砼m³4.2C20压顶砼m³2.1渠道模板制作安装拆除m²120沥青杉板m²3.4胶轮车运混凝土(300m)m³16.3胶轮车运块石(300m)m³91.1.2新塘村博盛2#塘灌溉渠0+000-0+600清淤m³57.6土方开挖(渠道)m³86.4土方回填m³10.4人工砍杂m²900底板干砌石m³9.6侧墙M7.5浆砌石成形m³26.4侧墙C20砼m³60底板C20砼m³25.2C20压顶砼m³12.6渠道模板制作安装拆除m²720沥青杉板m²20.22水源工程2.1桥头河镇项目区2.1.1新塘村博盛7#塘2.1.1.1大坝整治工程土方开挖m³273土方回填m³109.2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00mm厚砂石垫层m³27.5100mm厚C20砼m³27.5C20砼截渗墩m³54.6C20砼边墩m³1.2C20砼封顶平台m³17.1C20砼踏步m³1.5(踏步)模板m²15.6沥青杉板m²3.5泥结碎石路面m²1042.1.1.2泄水工程土方开挖m³7.6土方回填m³3侧墙浆砌石m³11.3底板C20砼m³1.9消力池C20砼m³1.2浆砌石护坦m³0.8紫铜片止水m1钢筋制安t0.051模板m²1.89胶轮车运混凝土(200m)m³105.8胶轮车运块石(200m)m³12.12.1.2新塘村博盛8#塘2.1.2.1大坝整治工程土方开挖m³212.7土方回填m³85.1100mm厚砂石垫层m³38100mm厚C20砼m³38C20砼截渗墩m³50.4C20砼边墩m³1.8C20砼封顶平台m³15.8C20砼踏步m³1.5(踏步)模板m²15.6沥青杉板m²4.8泥结碎石路面m²3602.1.2.2涵卧管工程土方开挖m³35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土方回填m³18.9C15砼基础m³0.7C20砼消力井m³2.6Φ300预制砼涵管m3C20砼卧管m³1Φ300PVC管内模m5.6C20砼塞个数3紫铜片止水m1.3钢筋制安t0.15模板m²30.12.1.2.3泄水工程土方开挖m³9.1土方回填m³3.6侧墙浆砌石m³11.3底板C20砼m³2.3消力池C20砼m³1.5浆砌石护坦m³1紫铜片止水m1.2钢筋制安t0.061模板m²2.27胶轮车运混凝土(200m)m³117.9胶轮车运块石(200m)m³12.12.1.3新塘村博盛9#塘2.1.3.1大坝整治工程土方开挖m³154.6土方回填m³61.8100mm厚砂石垫层m³23.4100mm厚C20砼m³23.4C20砼截渗墩m³33.6C20砼边墩m³1.6C20砼封顶平台m³10.5C20砼踏步m³1.4(踏步)模板m²15.6沥青杉板m²3泥结碎石路面m²1602.1.3.2涵卧管工程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土方开挖m³35土方回填m³18.9C15砼基础m³0.7C20砼消力井m³2.6Φ300预制砼涵管m3C20砼卧管m³0.9Φn300PVC管内模m5.1C20砼塞个数3紫铜片止水m1.2钢筋制安t0.14模板m²29.62.1.3.3泄水工程土方开挖m³7.6土方回填m³3侧墙浆砌石m³11.3底板C20砼m³1.9消力池C20砼m³1.2浆砌石护坦m³0.8紫铜片止水m1钢筋制安t0.051模板m²1.89人工挑运混凝土(100m)m³79.9人工挑运块石(100m)m³12.12.1.4新塘村博盛10#塘2.1.4.1大坝整治工程人工砍杂m²96土方开挖m³630土方回填m³252100mm厚砂石垫层m³22.3100mm厚C20砼m³22.3C20砼截渗墩m³40.3C20砼边墩m³1.3C20砼封顶平台m³12.6C20砼踏步m³1(踏步)模板m²12.5沥青杉板m²2.8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泥结碎石路面m²1602.1.4.2泄水工程土方开挖m³7.6土方回填m³3侧墙浆砌石m³11.3底板C20砼m³1.9消力池C20砼m³1.2浆砌石护坦m³0.8紫铜片止水m1钢筋制安t0.051模板m²1.89人工挑运混凝土(100m)m³80.7人工挑运块石(100m)m³12.12.1.5新塘村博盛11#塘2.1.5.1大坝整治工程人工砍杂m²90土方开挖m³260.8土方回填m³104.4100mm厚砂石垫层m³22.8100mm厚C20砼m³22.8C20砼截渗墩m³37.8C20砼边墩m³1.4C20砼封顶平台m³11.8C20砼踏步m³1.1(踏步)模板m²12.5沥青杉板m²2.9泥结碎石路面m²1202.1.5.2泄水工程土方开挖m³7.6土方回填m³3侧墙浆砌石m³11.3底板C20砼m³1.9消力池C20砼m³1.2浆砌石护坦m³0.8紫铜片止水m1钢筋制安t0.051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模板m²1.89人工挑运混凝土(100m)m³88.1人工挑运块石(100m)m³12.12.1.6新塘村博盛12#塘2.1.6.1大坝整治工程人工砍杂m²90土方开挖m³746土方回填m³285100mm厚砂石垫层m³28.9100mm厚C20砼m³28.9C20砼截渗墩m³37.8C20砼边墩m³1.8C20砼封顶平台m³11.8C20砼踏步m³1.2(踏步)模板m²15.6沥青杉板m²3.7泥结碎石路面m²212.52.1.6.2涵卧管工程土方开挖m³35土方回填m³18.9C15砼基础m³0.6C20砼消力井m³2.6Φ300预制砼涵管m3C20砼卧管m³0.8Φ300PVC管内模m4.7C20砼塞个数3紫铜片止水m1.1钢筋制安t0.14模板m²29.22.1.6.3泄水工程土方开挖m³7.6土方回填m³3侧墙浆砌石m³11.3底板C20砼m³1.9消力池C20砼m³1.2浆砌石护坦m³0.8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紫铜片止水m1钢筋制安t0.051模板m²1.89人工挑运混凝土(200m)m³90.4人工挑运块石(200m)m³12.1二建筑工程(中央财政博盛项目区)1博盛农业园1.150方水池(5个)土方开挖m³400土方回填m³150C15砼垫层m³13C25钢筋砼m³115钢筋制安t15.4模板安装拆除m²750脚手架m²640三建筑工程(省级财政珠黄项目区)1渠道工程1.1桥头河镇项目区改造排水渠道1.1.1珠璜村排水渠(渠道衬砌2000m)清淤m³288土方开挖(渠道)m³2700土方回填m³403.6人工砍杂m²6000砼预制块m³235.2侧墙预制块镶鹅卵石(6cm厚)m³126钢筋制安t20.2砼勾缝m³12.8人行桥C25砼m³6人行桥钢模板制作安装拆除m³6.5人行桥钢筋制安m³0.25胶轮车运混凝土(300m)m³241.2四建筑工程(中央财政珠黄项目区)1珠璜蔬菜基地1.1.1泵站n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土方开挖(机械)m³25石方开挖m³2土方回填m³10M7.5浆砌石m³20MU7.5砖墙m³40C15垫层m³6C25钢筋砼m³11钢筋制安t0.88模板安装拆除m²80脚手架m²60泵房建筑m²60溶解池1.5*1.5*1.0m个21.1.2主管砂垫层m³10镇墩C20砼m³5钢筋制安t0.4模板安装拆除m²30阀门井个21.1.3支管砂垫层m³5镇墩C20砼m³5钢筋制安t0.4模板安装拆除m²301.1.4排水渠道清淤m³144土方开挖m³1350土方回填m³209人工除杂m²3000底板侧墙预制块6cm厚m³118侧墙预制块镶鹅卵石(8cm厚)m³84钢筋制安t10.1C20砼勾缝m³6.4C25砼人行桥板m³3模板安装拆除m²3.3人行桥钢筋制安t0.1五建筑工程(省级财政祥兴项目区)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水源工程口1.1桥头河镇项目区仙麓新村祥兴塘1.1.1大坝整治工程土方回填m³142.8100mm厚砂石垫层m³37.7100mm厚C20砼m³37.7C20砼截渗墩m³49.98C20砼边墩m³1.2C20砼封顶平台m³15.61C20砼踏步m³1(踏步)模板m²10.4沥青杉板m²4.8泥结碎石路面m²2401.1.2泄水工程土方开挖m³7.6土方回填m³3侧墙浆砌石m³11.3底板C20砼m³1.9消力池C20砼m³1.2浆砌石护坦m³0.8紫铜片止水m1钢筋制安t0.051模板m²1.892泵站工程桥头河镇项目区2.1仙麓新村桂花水轮泵站土方开挖(泵站)m³10土方回填m³6镇墩C20砼m³1.1镇墩钢筋制安t0.033支墩C20砼m³5.512.2仙麓新村桂花电灌站2.2.1水泵层泵房拆除m²30M7.5浆砌石基础m³4土方开挖(泵站)m³30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土方回填m³18C15砼垫层m³3.32C25钢筋砼底板m³10.88C25钢筋砼墙体m³31.98C25钢筋砼楼梯m³1.72钢筋制安t5.35楼梯砖m³28.622.2.2电气层C25钢筋砼楼板m³2.9C25钢筋砼楼板梁m³1.32砖墙m³18.53C25钢筋砼屋面m³4.26C25钢筋砼屋面梁m³3.24钢筋制安t1.41脚手架m²200普通模板安装拆除m²2252.2.3出口土方开挖(泵站)m³15土方回填m³9镇墩C20砼m³3.12镇墩钢筋制安t0.09C20砼支墩m³9.37出水池M7.5浆砌块石m³14.25C20砼出水池m³0.13出水池干砌块石m³0.39建筑面积m²51.3六建筑工程(中央财政祥兴项目区1祥兴科技1.1渠道清淤m³100土方开挖(渠道)m³280.98土方回填m³541.8C20砼m³201.6渠道模板安装拆除m²1008侧墙M7.5浆砌石成形m³120φ75PVC排水管m66反滤体m³8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砼二次转运(人工挑运100m)m³321.61.2泵房土方开挖m³5土方回填m³1.6M7.5浆砌石m³6C15垫层m³1.1MU7.5砖墙m³10C25钢筋砼m³2.1钢筋制安t0.2模板安装拆除m²40脚手架m²14泵房建筑m²13溶解池1.5*1.5*1.0m个11.3提水管道土方开挖(人工)m³10土方开挖(机械)m³350石方开挖m³10土石回填(利用料)m³200镇墩C20砼m³30钢筋制安t2模板安装拆除m²200阀门井个21.450方水池(3个)土方开挖(机械)m³36土方回填m³12C15砼垫层m³7.8C25钢筋砼m³69钢筋制安t9.24n模板安装拆除m²440脚手架m²3901.5喷灌阀门井个2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合计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珠黄项目区)1珠璜蔬菜基地水泵IS80-65-160个4配套电机Y132S2-2/7.5kw个4抽真空系统SBZ-4套2真空表,-0.1~0MPa个4压力表,0~0.63MPa个4施肥系统套2搅拌机1.5kw个2钢支架kg40施肥罐150L个2自耦软启动柜22kw面4电力电缆YC-3*16-1*6m40电力电缆YZ-3*1.5+1*1m20电线电缆BVVB2*2.5米100照明箱PZ30-15个2照明装置自选套2八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省级财政祥兴项目区)1桥头河镇项目区泵站工程1.1仙麓新村桂花水轮泵站水轮泵D40-6卧式台31.2仙麓新村桂花电灌站1.2.1水力机械及辅助设备表离心清水泵200S63A台1抽真空系统SZB-4含配套气水分离器N=1.5kW套1潜污泵0.75kw台1排水管PVC,Φ50,0.63MPam10压力表0-1.0MPa,2.5级只1真空压力表YZ-100,-0.1-0.1MPa只1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单价(元)合计(元)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轴流风机T35-11型台1干粉灭火器MF4只2泡沫灭火器302型只21.2.2电气设备表10kv架空线路LGJ-50km0.1跌落式熔断器RW10-10/100A组1避雷器YH5WS-12.7/50组1主变压器S11-80kVA-10/0.38kV台1380v架空线路JKLYJ-1KV-35km0.13主电动机Y250M-2(55kw)台1进线计量柜面1软启动一体化柜GGD面1电线电缆BV-3*50+1*25m20电线电缆VV-1KV-4x1.5m10电线电缆BV-1.5m100照明装置套1避雷带t0.2接地材料t0.5九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祥兴项目区)1祥兴科技水泵IS125-100J-315个1配套电机Y160L-4/15KW个1抽真空系统SBZ-4个2真空表,-0.1~0MPa个1压力表,0~0.63MPa个1搅拌机1.5kw个1钢支架kg20施肥罐150L个1自耦软启动柜22kw面2电力电缆YC-3*16-1*6m40电力电缆YZ-3*1.5+1*1m20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单价(元)合计(元)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电线电缆BVVB2*2.5米100照明箱PZ30-15个1照明装置自选套1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单价(元)合计(元)合计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十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博盛项目区)1博盛农业园1.150方水池(5个)检修孔φ1000个5φ1100通风帽,钢制个10DN200通风管,钢制,δ=6mm根10吸水坑D型个5爬梯水深3300,塑钢座5水深3300水位传示仪,量程5m套5水管吊架,钢制副5喇叭口支架,钢制个5喇叭口DN150*225,δ=6mm个10刚性防水套管DN150个10刚性防水套管DN100个10钢制弯头DN150x90°,δ=6mm个10钢管DN100,δ=6mmm25钢管DN150,δ=6mmm35十一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珠黄项目区)1珠璜蔬菜基地1.1新建2个泵站莲蓬头,DN250,铸铁个2喇叭口,DN250*200,δ=6mm个4DN200钢管,δ=6mmm40DN200钢制弯头,δ=6mm个4防水套管,DN200个4偏心异径管,DN200*80,δ=6mm个4真空表,-0.1~0MPa个4同心异径管,DN110*65,δ=6mm个4压力表,0~0.63MPa个2闸阀,DN110,0.8MPan个8DN110钢管,,δ=4mmm20橡胶接头,DN110,0.8MPa个4编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单价(元)合计(元)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水表,DN110,二级个4防水套管,DN110个4过滤器,LX-400*100*80个2网式过滤器,WS-200*100个2十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省级财政祥兴项目区)1桥头河镇项目区1.1泵站工程1.1.1仙麓新村桂花水轮泵站铸铁管DN150,K9级,PN10m50闸阀DN150,1.0MPa个11.1.2仙麓新村桂花电灌站莲蓬头DN400个1喇叭口DN400×250个190度弯头DN250个1钢制防水套管DN250个1闸阀DN250,0.6MPa个1可曲挠橡胶接头JGD-250-I型个1钢制偏心异径管DN250×200个1同心异径管DN150×200个1多功能水泵控制阀200JD745X-10个1闸阀DN2001.0MPa个1钢制防水套管DN2001.0MPa个1钢制法兰DN2001.0MPa个4钢制法兰DN2501.0MPa个2钢管DN150,δ=6mmt0.39铸铁管m85十三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中央财政祥兴项目区)1祥兴科技1.1泵站莲蓬头DN200个1编号项目编码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单价(元)合计(元)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喇叭口DN250*200,δ=6mm个1DN200钢管,δ=6mmm6DN200钢制弯头,δ=6mm个1防水套管,DN200个1偏心异径管,DN200*125,δ6mm个1真空表,-0.1~0MPa个4同心异径管,DN200*100,δ6mm个4压力表,0~0.8MPa个1闸阀,DN160,0.8MPa个1多功能阀门,DN160,1.0MPa个1橡胶接头,DN160,0.8MPa个1水表,DN160,二级个1水表,DN100,二级个1防水套管,DN160个1DN160钢管,,δ=6mmm20闸阀,DN110,0.8MPa个1DN110钢管,,δ=4mmm730DN75钢管,,δ=4mmm350过滤器,LX-400*100*80个1网式过滤器,WS-200*100个11.250方水池φ1000检修孔个3φ1100通风帽,钢制个6DN200通风管,钢制,δ=6mm根6D型吸水坑只3爬梯,塑钢座3水深3300水位传示仪,量程5m套3水管吊架,钢制副3喇叭口支架,钢制只3DN150*225喇叭口,δ=6mm只6DN150刚性防水套管只6编号项目编码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单价(元)合计(元)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备注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DN100刚性防水套管只6DN150x90°钢制弯头,δ=6mm只6DN100钢管,δ=6mmm15DN150钢管,δ=6mmm21DN300钢管,δ=6mmm91.3给水栓给水栓,DN75,带接头个153编号项目编码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涟源市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桥头河镇农业产业园项目区单价(元)合计(元)合计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n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1.5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的设计龄期未注明的均为28天。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1.投标总价。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6.计日工项目计价表。7.工程单价汇总表。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0.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1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2.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3.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16.工程单价计算表。17.人工费单价汇总表。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其中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计取,为不可竞争费。(注:本项目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各单价报价里。)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10.辅助表格填写:(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n(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材料预算价含材料二次转运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材料预算价含材料二次转运费)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9)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2.3其他说明(如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90%的按废标处理。3.最高投标限价说明(如有)最高投标限价2754117元。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以及项目设计文件、图纸和需求修改、补充。(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名称内容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我方承诺:(1)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不提供伪造、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被废除授标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保证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如在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发现有上述行为,同意被废除授标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3)保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投标及实施期间没有担任其它任何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有违反,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已中标,同意被废除授标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4)如我方中标:①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②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③n保证遵纪守法,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转包工程,若需分包将征得招标人同意,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因我公司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如有违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和法律处罚,同意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④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保证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按约定进行考勤。如有违反,同意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⑤保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接受招标人及代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不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⑥保证及时按规定申报工程进度款和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同意由发包人从月进度支付款中暂扣该月应付款项的%作为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我公司每月月底向发包人书面报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同意由发包人在工程价款中代付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意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⑦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总价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比例结算;⑧保证及时申请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完成和移交全部合同工程。我公司若违反以上承诺或出现其他违法、严重违约等行为,同意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我公司不良行为记录;除非招标人同意,我公司自愿放弃参与招标人今后组织的任何项目的投标活动。6.投标有效期:。7.(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执业证书号:身份证号码:2技术负责人1.1.2.4姓名:身份证号码:3专职安全员1.1.2.4姓名:身份证号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4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5日历天6分包4.3(允许/不允许),分包工程项目:分包内容:分包金额限额:7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费11.5元/天8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费限额11.5合同价的%9质量保证金扣留的百分比17.4月进度金额%10质量保证金的限额17.4合同价的%11保修期19.7天投标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已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输入名称)年月日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我单位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该账户是我单位的基本账户,帐户如下: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人数......合计人数人工工日数年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总计注:1.投标人应按上表所列格式提交与施工总进度相吻合的劳动力计划表。2.投标人可根据需要,对上表进行补充修改。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n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及料场、弃料场等位置及布置情况。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附表七:备注项目管理机构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拟任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毕业证上列信息)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第二代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业绩证明材料(如有)、社会保险证明、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等的扫描件。2、上述相关材料扫描件附表后。拟任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毕业证上列信息)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技术负责人应附第二代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业绩证明材料(如有)、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的扫描件。2、上述相关材料扫描件附表后。拟任其他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毕业证上列信息)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其他主要人员指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或资料员、财务负责人等,每个人员列一张表。2、其他主要人员应附第二代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3、上述相关材料扫描件附表后。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级(取得水利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的,按信用等级证书上等级填写,未经评定的,已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初始信用等级为BBB级)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招标人名称):我方拟投入(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电子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证明材料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文件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n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十、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序号名称备注1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资质证书4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5近5年已成功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6水利协会企业信用评价证书7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必须为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及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10拟任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11拟任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岗位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12拟任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预算员或资料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13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14法律文书15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16认证体系证书17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