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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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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考核奖惩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6-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考核奖惩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主管机关为办理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考核奖惩事宜,应设农田水利会会长及会务委员奖惩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置委员九人,由机关首长就本机关人员中指定之,并指定一人为召集人。 第3条 评议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评议会长或会务委员表扬事项。 二、评议会长平时考核记大功、记大过以上之奖惩事项。 三、评议会长年终考绩、另予考绩或专案考绩事项。 四、评议会务委员停权事项。 五、评议会长或会务委员停职、复职事项。 六、主管机关交议事项。 n 前项第一款会长或会务委员之表扬,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评议,并将受表扬人员名单送交农田水利会联合会办理表扬。 第4条 评议委员会开会时,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无法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评议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5条 会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扬之: 一、执行政府重大政策或经建计划,圆满完成,绩效卓著者。 二、任期内,使会务推展顺利圆满,功绩卓著,并连续三年业务考核甲等获前三名者。 三、其他对农田水利事业有特殊贡献,具体事迹,足资表扬者。 第6条 农田水利会会长之考绩,分年终考绩、另予考绩及专案考绩,年终考绩于每年年终办理,专案考绩于会长有一次记二大功、二大过时随时办理。 第7条 会长之考绩,应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并按其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分别评分。其中工作分数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数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二十;学识及才能分数各占考绩总分数百分之十五。 第8条 会长考绩分数以一百分为满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n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四、丁等:不满六十分。 第9条 会长年终考绩等次之奖惩如下: 一、甲等:晋薪一级,并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会长薪级最高级者,给予两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晋薪一级,并给予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会长薪级最高级者,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三、丙等:留原薪级。 四、丁等:免职。 第10条 会长任现职至年终满六个月而未满一年者,应另予考绩,其奖惩如下: 一、甲等: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乙等:给予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三、丙等:不予奖励。 四、丁等:免职。 第11条 会长平时考核及专案考绩,分别依下列之规定: n 一、平时考核:其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所得奖惩列入年终考绩计算,平时考核奖惩得互相抵销,其无奖励可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其年终考绩应列丁等。 二、专案考绩: (一)一次记二大功者,晋本薪一级,并给予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已晋至会长薪级最高级者,给予二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二)一次记二大过者,免职。 第12条 年终考绩结果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专案考绩结果自专案核定之日起执行。 第13条 会长记大功、记大过依下列规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记一大功: (一)执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难,圆满达成使命者。 (二)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绩效者。 (三)抢救重大灾害,切合机宜,有具体效果者。 (四)对于重大困难问题,提出有效方法,顺利予以解决者。 (五)在恶劣环境下,尽力职务,圆满达成任务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记一大过: (一)处理会务,存心刁难或蓄意苛扰,致损害农田水利会声誉者。 (二)违反纪律或言行不检,致损害农田水利会声誉,或诬陷侮辱同事,事实确凿者。n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农田水利会、会员权利或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者。 (四)重大过失贻误公务,导致不良后果者。 (五)有本通则第三十八条各款之一情节轻微者。 第14条 会长专案考绩一次记二大功、二大过依下列规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二大功: (一)针对时弊,研拟改进措施,经采行确有重大成效者。 (二)对会务提出重大革新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三)察举不法,维护农田水利会声誉或权益,有卓越贡献者。 (四)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或已发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严重损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为利诱,不为势劫,而秉持立场,为农田水利会增进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次记二大过: (一)图谋背叛国家,有确实证据者。 (二)执行政府政策不力,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农田水利会遭受重大损害者。 (三)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损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者。 (四)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五)图谋不法利益、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农田水利会声誉者。n (六)侮辱、诬告或胁迫长官,情节重大者。 (七)挑拨离间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八)有本通则第三十八条各款之一情节重大者。 第15条 会长之嘉奖、记功、申诫、记过标准,准用农田水利会员工奖惩基准之规定办理。 第16条 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扬之: 一、对农田水利业务能提供具体意见,经采行确具绩效,对会员福祉、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者。 二、发动会员及协助抢修重大灾害,有具体事实且绩效卓著者。 三、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对维护农田水利会权益有具体贡献者。 四、其他对农田水利事业有特殊贡献,事迹具体,足资表扬者。 第17条 会务委员会应设纪律审查小组,由会务委员互推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之,并互选一人为召集人。纪律审查小组应于每次会期时选出,并以当次会期为其任期。 第18条 纪律审查小组开会应有小组成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19条 会务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交付纪律审查小组审议:n 一、违反农田水利会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会议主席认定情节重大者。 二、对出列席人员漫骂污辱,经会议主席认定情节重大者。 三、其他妨碍议场秩序或其行为有损会务委员名誉者。 前项第三款之惩戒案,应有会务委员二人以上提议三人以上之连署。 第20条 受移付惩戒之会务委员得于纪律审查小组审议时,提出书面答辩。 第21条 纪律审查小组审议会务委员之惩戒方式如下: 一、责令口头道歉。 二、责令书面道歉。 三、书面警告。 四、停止出席会议一次或二次。 纪律审查小组对于会务委员之惩戒,应作成纪录。 第22条 纪律审查小组对于交付审查案件,应于当日审议完毕,将审议结果,缮具报告,叙明事实、理由及决定,提当次会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执行之。 第23条 纪律审查小组成员对于关系其本身之案件应行回避,回避人数超过半数时,应另行推举补足之。n 第24条 会务委员有本通则第三十八条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予停权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处分。 停权期间不得出席会务委员会议及行使其他法令赋予会务委员之职权。 停权期间停发会务委员得支领之各项费用。 第25条 会长或会务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依刑事诉讼程序被通缉或羁押者。 二、代表机关或法人之会务委员依公务员惩戒法受休职处分期间者。 会长依前项规定受停职处分时,由主管机关派员代理其职务。 第一项停职人员,除依法撤职者外,其停职原因消灭时,应于消灭事由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复职。 第26条 会长于停职期间,发给半数之本薪。 会长复职后,农田水利会应补发其停职期间内之本薪。其于停职期间领有半数之本薪者,应于补发时扣除之。 会务委员复职后其于停职期间,交通费不予补发。 第27条 依本办法规定受停职处分之会长或会务委员,其因农田水利会会长或会务委员身分所兼职务应同时免兼。n 第28条 会长或会务委员停职、复职案件,本办法未规定者,准用行政院及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 第29条 本办法所规定之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3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