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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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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专项工程建设(“专项县”)一、建设范围与内容(一)建设范围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等;3.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二)建设内容与重点1、重点县建设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主要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改造问题,以发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重点县建设要整合农田建设相关项目资金,解决田间道路、林网、电力、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配套等问题。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选择部分县实施1、高效节水灌溉试点、2、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见附件1、2)。3、在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中选择2个4n县(市、区),继续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见附件3)。2、建设目标与任务1、重点县建设总目标(含资金整合)(1)提出重点县建设总目标及年度目标。(2)根据总目标制定出具体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与规模、建设标准等。2、专项资金建设目标(不含整合资金)。根据总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建设总任务,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与规模、建设标准等。3、整合资金建设任务根据总目标制定出整合资金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三、项目选择要求(一)重点县的基本条件2、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6、政府有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四、项目实施要求(一)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建设重点区域,(二)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实行连片推进。(三)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4n(四)严格工程验收。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五、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一)资金整合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打捆下达,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依据规划将项目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区域及其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关系、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不予通过初步审核。(二)补助标准1、普通重点县:中央财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市、县财政投入分别不少于160万元。项目县可从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七、申报与审批程序(一)重点县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4n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见附件5)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年度)标准文本》(见附件6),八、审查要求省财政厅、水利厅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进行行政合规审查。(一)重点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的;2、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或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