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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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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办农[2009]37号文联合印发2009-06-26 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项目立项要求如下:一、总体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充分考虑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要求,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区市,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实行集中投入、整体推进,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二、建设范围与内容(一)建设范围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具体建设范围,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二)建设内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实施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年度建设内容,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划自行确定。n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具体建设内容包括: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具体建设内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项目选择要求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仍实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基本条件1、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4、各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6、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和经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财农[2009]92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应优先安排。(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3、水源有基本保证。当前农业生产迫切需要解决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应优先安排。已纳入重点县范围的县今年不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四、资金补助与整合(一)补助标准2009年,中央财政对每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平均补助800万元,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各重点县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二)使用范围n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可用于中央补助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管理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等。地方可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0.7%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三)资金整合省级财政要努力增加投入,积极支持重点县建设,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平台,重点在省、县两级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并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根据各团、场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整合起来,发挥资金集中优势,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五、申报与审批程序(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确定的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2),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批复,并将重点县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4、资金下达。财政部、水利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重点县有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下达资金。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4),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批复,并将各县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n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批复,同时,将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4、资金下达。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下达资金。5、项目实施。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各项目县(团、场)开展专项工程建设。此外,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中,自行确定列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末级渠系改造项目。试点项目除上报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农民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末级渠系改造和农业水价改革规划及实施方案,用水户协会登记证书复印件,灌区管理单位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行终端水价承诺函、明确用水户协会末级渠系工程产权(使用权)的承诺函。六、审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2、没有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计划的。3、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4、近三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1、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运行机制)或水源工程建设(包括修建堰、坝)内容填写不详(如在材料中只说明修建堰、坝长度和高度,无法判断蓄水库容)的项目。2、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3、近三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此外,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县级人民政府不承诺推行终端水价改革或不承诺授予用水户协会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的项目,暂不列入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范围。指南附件: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2、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n3、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4、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5、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  附件: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附表1—123、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4、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5、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6、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指南附件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一、概述(一)基本情况简述县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灾害情况、农业生产现状等)。(二)小型农田水利现状县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农田排水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设施,及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类型、分布及完好程度;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作为灌溉水源工程的水库运行状况;现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近年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及成效;小型n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及施工等技术能力状况等。(三)水资源状况全县水土资源总量,水土资源可利用量,开发利用程度,重点对开发利用潜力进行分析(从耕地面积、灌溉面积、水资源利用现状、可利用量等条件进行客观分析)。二、重点县实施计划(一)目标与任务根据财农[2009]92号文件提出的重点县建设的主要任务与目标,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本县通过重点县建设,计划达成的主要目标与任务(用数据说明)。(二)工程建设与管理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划,水土资源状况,以及重点县建设要求,提出建设范围和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与规模、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运行管护机制等。(三)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测算各类主要建设内容的费用和总费用;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整合方案。(四)预期效益分析预测重点县建设完成后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用增加、恢复、改善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增加粮食生产能力,农业n特别是种植业增效等指标定量描述)。三、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重点县实施计划,制定2009-2011年分年度具体计划,2009年实施计划应尽量详细。(一)目标与任务(二)工程建设与管理(三)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四)预期效益四、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部门协调联动、资金筹措与整合、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说明保证重点县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预期效益的重要措施。五、附件附表1-12项目区分布示意图(应注明分年度实施和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区范围)指南附件3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n一、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灾害情况、农业生产现状等。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项目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农田排水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设施,同时加上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类型、分布及完好程度;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作为灌溉水源工程的水库运行状况;项目区现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水资源状况等。三、工程建设内容、标准及布局建设范围及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规模、建设标准等。四、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建后运行管理,包括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等。五、建设费用及筹资方案测算建设费用,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六、预期效益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用增加、恢复、改善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增加粮食生产能力,农业n特别是种植业增效等指标定量描述)。附图:项目区水利工程现状分布图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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