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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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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根据水利部、财政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1692号)以及重点县项目资金管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第三条年度验收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年度目标实现情况。总体验收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市财政局、水利局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第四条年度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总体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市水利局、财政局组织。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重点县年度和总体验收的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三年建设方n案、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变更批复文件。(二)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合规性审查意见及整改情况。(三)省、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文件。(四)县级开展资金整合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文件、签报、请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五)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规定和细则。(六)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六条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年度验收:(一)已按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二)变更的年度建设任务按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经省级或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批准并全部完成。(三)审计、稽察、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四)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五)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的资金整合措施已全部落实,农民投工投资或以劳折资数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应出具配套资金财务账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六)n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审计,审计报告由县(市)级审计部门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七)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年度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八)管护主体和责任已落实,运行管理制度措施健全,工程运行正常。(九)新增有效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等效益指标均已达到重点县年度建设目标的要求。第七条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组织总体验收:(一)各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年度验收。(二)重点县三年建设目标任务已完成。第四章验收组织第八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水利局会县财政局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向所在市水利局、财政局申请验收。市水利局会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已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验。重点县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总体验收。第九条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年度自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受益乡镇、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n第十条年度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核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县级验收现场核查全部工程,市级验收现场核查工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核查资金筹集、整合、使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工程运行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核实、评价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工程实施效果,提出年度验收结论等。总体验收在完成上述内容基础上,还要核实、评价三年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第十一条重点县建设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全面、真实、规范:(一)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有关建设内容变更的批复文件。(二)资金拨付文件,农民投劳筹资证明材料。(三)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招投标相关资料。(四)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工作相关资料。(五)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七)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财务预决算资料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A)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相关资料。(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十)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n(十一)项目公示及宣传报道资料。(十二)重点县建设年度绩效考评资料。(十三)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十四)工程相关的其他资料。第五章验收评价第十二条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第十三条年度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一)未按年度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完成建设任务。(二)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三)财政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资金整合方案未完成。(四)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建设任务或变更建设地点。(五)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工程质量不合格。(六)未落实工程建后管护。第十四条总体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一)年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二)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未全部完成。(三)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资金规模未足额筹集。第十五条对年度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n重新申报。对总体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县,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第十六条重点县年度验收、总体验收完成后,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及时填写重点县年度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表1)和重点县总体验收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报省财政厅、水利厅。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重点县验收后,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归档工作。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