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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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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摘要:锦州地处高纬度温带,地貌和土壤类型多样化,是辽宁省经济作物区、重要商品粮基地和鲜细菜生产基地。锦州市农山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及省财政配套资金。水利基本建设和养护由项目乡镇承担,小型水利工程主要以村管为主。对于小型农山水利工程项冃,由项冃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由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部门牵头,每年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关键词:农田水利锦州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Ffl水利建设、维护投入不足、工程老化、管理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明等问题严重阻碍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开展和良性作用的发挥,探索扩展农山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势在必行。一、农田水利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一)财政投入难以满足需要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灌溉、防洪防涝、水土保持、效益农业等方面都需投资兴建农山水利设施;另一方面,现有农FH水利设施需要加以维护,部分设施经过多年运行已经超过了设计年限,需耍更新换代。而锦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为财政投入,且多为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拨付,不能满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每年各县(市)虽按照实际需n求向上级财政报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需要计划,但财政资金经过层层分配之后到达基层水利部门的额度已经很低,远不能满足农山水利建设的需要。(-)分散经营和集体受益的矛盾阻碍了信贷资金介入除农村信用社在春耕、备耕期间为农户打小井等家庭水利建设提供了额度为数千元的小额贷款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均未进入农田水利建设领域。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公益性,受益主体广泛,金融机构无从追索信贷资产权益。(三)农田水利工程老化、管理主体不明确我市现有农田水利设施多兴建于20世纪80年代初,部分已达到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运行效益衰减。同吋,小型农FH水利工程长期以来是按照“国家投入、集体管理、农户用水"的模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退出管理地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主体缺位。二、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金融支持来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可行性要具体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的性质和受益主体,只有特定的金融机构针对特定类型的农田水利工程提供信贷支持才是可能的切入点。总的来说,公益性质不强、受益主体明确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适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的领域。而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是比较适合对农田水利建设给予信贷支持的金融主体。(一)支持受益主体明确的工程n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干支斗等各级输水配套渠系工程属于公共工程,而直接向农户供水的毛渠、农渠中的一小部分属于农户自用工程。对于公共工程,由于其公益性质较强,受益主体广泛,不适合商业化运作模式,应主要依靠财政投入来建设和维护。对于农户自用工程,如受益丄体清晰可界定,则可以考虑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金投入加以解决。在明确主体,政策措施和配套制度完备的情况下,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可发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支持农村水网、电网、农山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二)支持带有明显经营性质或以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为承贷主体的工程一些以向乡村企业、果园、蔬菜基地、种植场等供水为主的灌站、方塘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兴建,具有明显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考虑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在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捉下,如农民用水协会、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可作为承贷主体。(三)支持农户单独进行的家庭水利工程农户家庭进行的打小井、建小型方塘等工程,所需资金额度较小,可由地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通过小额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四)通过政策性银行代理财政支农可以把财政支农资金变成对农发行贷款的贴息和损失弥补,使地方财政较少的投入得到数倍于财政投入的信贷支持,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n三、配套政策建议无论财政投入、农民自建还是金融支持,最终的目的是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真正发挥农田水利设施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仅仅研究如何保障对农FH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有效的推进农山水利设施的建设、保障工程的后期运行和维护。一是制定《农山水利基本建设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农民再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屮的利益关系、投资主体、投资规模,从而解决管理缺位、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的问题。二是催生、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解决水利运行、维护缺位问题,走出“投入不足一建管缺位一老化失修”的怪圈。三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供水工程明确为国家所有,由国家进行管理;用水工程明确为农民用水组织或农户所有,推行农民用水自治。同时,按照产权划分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主体,即供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由国家投资,用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由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户负责,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财政可考虑安排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补助。四是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对农田水利专项信贷资金实行优惠利率、财政对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贴n息、对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达到其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