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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中国历次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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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评价1前    言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是政府行使大坝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确保大坝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从1987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国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开展首轮定期检查工作,到1998年为止共完成了96座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工作;通过首轮定期检查,基本上掌握了80年代前投入运行的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查明了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一些缺陷和隐患,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重大问题,查出了一些病坝、险坝,推动了大坝补强加固、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时,通过定期检查,增强了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的大坝安全意识,提高了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大坝安全管理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第二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从1997年开始,规划安排了131座大坝,到目前为止共有121座大坝开展了二轮定期检查工作,已经完成的有105座,16座正在进行,第二轮定期检查工作计划于2005年结束。目前,第二轮定期检查已接近尾声,第三轮定期检查工作正在酝酿策划中,并计划于2005年启动;现正值《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之际,正确理解《规定》的要求,对做好大坝安全第三轮定期检查工作以及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2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首轮、第二轮定期检查规划,主要依据当时各大坝主管单位所辖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计划,经大坝中心平衡后,制订该轮定期检查规划。规划定期检查的大坝为已注册或正在办理注册的大坝。第三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是在上轮规划基础上制定,并以此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各水电站开始启动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时间,并按此计划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及时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关于定期检查频次和时间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3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要点每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都有其明确的检查要点,首轮定期检查强调全面性,二轮定期检查突出金属结构检测、水下检查及监测系统评价等。三轮定期检查的要点已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关于组织开展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439号文)中明确,既要全面检查,也要突出重点。全面检查不同于首轮定检,首轮定检是由于大多数大坝在70年代之前完建,面临技术规范不完善、施工技术较落后、材料短缺、档案资料不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全面的设计复核、施工复查和运行检查,而三轮定检的全面检查则是对结构运行性态的检查、对比,同时确认外部荷载、规程规范的变化和影响程度;突出重点则是强调特殊性,针对不同的大坝、不同的问题做重点检查,而不象二轮定检强调金属结构检测和水下检查那样具有普遍性,应该说二轮定检强调的重点正是首轮定检未能顾得上的;因此可以说首轮和二轮定检形成了大坝的基本安全档案,为今后的检查提供了参照物。而三轮及其以后的定检就是一种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共性。三轮定检的要点关键在于分析评价大坝的运行性态。通过定期检查,真正达到提高大坝安全状况和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25n4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形式首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第二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有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形式,也有大坝中心组织的形式。对于第三轮定检,《规定》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大型或重要大坝的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组织,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向大坝中心提出申请,经大坝中心同意批复后,按规划和计划实施。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委托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定检,改变不了大坝中心负责定检的性质,大坝中心同样面临监督、指导的任务。大坝中心将在运行单位配合工作要求、专家组组成、专项检查内容、专题承担单位选择、专家组报告大纲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大坝主管单位在上述几个方面应提前函报大坝中心,大坝中心如有不同意见会及时反馈。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由主管单位转报大坝中心。《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当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5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专家组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充分依靠专家的智慧是保证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质量的基础。通常根据工程规模,专家组一般由5~9人组成。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有关的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超过1/3,这是基于评价的公正性来考虑的。为了保持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连续性,专家组中尽可能要有一名参加过上次定期检查(或安全鉴定)的成员。专家组成员不仅要求有精湛的专业技术,还要求熟悉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并熟悉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程序。专家组的组成要结合定期检查要点和工程特点,由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定期检查要点和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对提交的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不论定检由谁组织,专家组的工作都对大坝中心负责。为了确保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质量,大坝中心在总结前两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准备成立大坝安全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大坝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并组织专家研究讨论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工作经验。对具体某一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其专家成员中要求有规定数量的库内专家组成。6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评定25n专家组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后,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大坝中心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向电监会上报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在收到电监会回复后,大坝中心将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批复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间跨度定义:以成立专家组并召开第一次专家组会议开始,至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收到大坝中心对定期检查的审查意见时为结束。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在收到大坝中心对定期检查的审查意见后,应对照审查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查意见中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对已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落实单位和资金,及时整改和处理。对定期检查评定为病坝、险坝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对重要大坝和存在重大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大坝,要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和制定大坝安全紧急行动计划。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专项评价,评价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工程的效果,是否具备正常坝的条件。如果具备正常坝的条件,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变更,大坝中心应当将专项评价意见报电监会备案。7其    它为了及时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对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定期检查的大坝,水电站主管单位应在专家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专家组的定期检查报告、各专题报告和主管单位的意见一并上报大坝中心。《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大坝中心将定期公布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服务单位。 《规定》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可参考执行。首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内容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按现行规范定期复查原设计参数、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与质量,整理分析观测资料成果,系统评价大坝安全状态并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改进建议的工作。是大坝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科研等有关单位专家参加。在中国每5~10年进行一次。首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目的是对大坝结构与运行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异常现象和存在的隐患与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补修的依据。首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25n工作内容:①复查、分析、鉴定大坝在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所采用数据、资料和报告,审核大坝设计是否安全,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坝工现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②现场检查与监侧,主要通过目测和原型观侧所发现的征兆、缺陷、损坏或事故,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故障程度以及对大坝运行状态的潜在影响来评定建筑物的安全;③评定大坝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对大坝进行安全评价;④对发现的大坝缺陷及隐患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工作程序:①由水电站大坝的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制订检查工作计划,聘请对大坝设计、施工、运行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②组成:由主管部门和水电站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工作组和现场检查组;③在现场检查与复查分析原有资料的基础上,按专业分工,分别编撰设计,施工复查报告,运行情况报告和大坝监侧资料分析报告以及其他专题报告;④由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组扩大会议,审议各种报告,提出评价意见;⑤由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审议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正式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安全评价在中国分为正常坝、病坝、险坝3级。正常坝为正常运行的大坝,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病坝为带病运行的大坝,需要进行加固和处理。险坝为危险的坝,必须经过加固补修或改变运行方式,才能保证其安全。中国自1987年开始,进行首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到1998年共完成96座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其中被评定为正常坝的77座,占总数的80%,证明在中国的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是好的。首轮定检取得了明显的效果:①基本上掌握了大坝安全现状,查清并解决了一些久拖未决的重大问题,明确了一些大坝存在的缺25n陷及危害程度;②促进了大坝消除缺陷和补强加固,使大坝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③推动了大坝监侧设施的更新改造;④增强了各级主管部门的大坝安全意识;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大坝安全评价全过程的专家;⑤完善了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为提高大坝安全管理水平莫定了基础。1996年,中国开始进行水电站大坝第二轮定检,检查内容是依据首轮定检的深度及覆盖面、首轮定检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大坝规模、坝龄、坝型、环境、安全状况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等确定的。检查的重点为首轮中评定的病险坝,检查中特别强调大坝水下检查、监测仪器的鉴定、监侧设施的更新改造,监侧资料的分析及金属结构的检测为工作重点。为保证其工作质量,定检工作需由中国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认定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承担。电力工业部关于开展第二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意见和通知电安生[1996]563号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大坝安全检查是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按照部颁《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规定,我部从1988年开始,有计划地由各主管局具体组织,对部属100余座水电站进行了首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预计1996年年底基本完成。首轮定检对水电站大坝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并作出了科学的安全评价,推动了补强加固等各项大坝安全工作,提高了大坝的健康水平和管理水平。25n目前,部在总结首轮定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水电站大坝第二轮定检,各主管局应在深入贯彻大坝安全企业法人责任制的前提下,加强领导,积极准备,切实做好第二轮定检工作。现对第二轮定检的具体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精神,在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由主管局负责。根据各坝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第二轮定检要在第一轮定检基础上适当简化,突出重点地进行。定检是全面的安全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施工、运行的复查评价,现场检查,和在以上工作基础上的大坝安全评价。重点检查首次定检后大坝现状及运行性态,进行大坝安全评价。(三)水电站大坝定检频次一般为每五年一次。(四)对没有潜在危险,结构完整,运行性态良好的大坝,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如:(1)首次定检评为正常坝,其后未经历较少出现的高水位,低水位或其他不利荷载组和,并在近三年按《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主要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均评为一类,其他水工建筑物评级不低于二类的大坝。(2)首次定检后,消除缺陷项目或补强加固工程验收时已对大坝进行过安全评价的正常坝。二、工作内容(一)必须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要求,根据坝的规模、坝龄、坝型、环境、安全状况以及首次定检的深度和覆盖面,首次定检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首次定检后客观条件的变化等新情况具体确定工作内容,以及必须重点检查的项目或专题。(二)具体工作内容一般包括:(1)首次定检以后的运行总结;(2)首次定检未作结论的安全问题;(3)首次定检以后消除缺陷项目或补强加固工程的评价;(4)现场检查,包括水下检查及泄洪启闭设备的安全鉴定;25n(5)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检查鉴定及监测资料分析;(6)首次定检后发现的新的安全问题;(7)大坝安全评价(定期检查报告)。(三)检查要点:(1)对设计、施工的复查,在大坝运行条件(外荷载及自身结构性态)及有关技术规范与首次定检复查时无重大变化,而首次定检时已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可不列专题,只在定检报告中作简要定性分析评价。对首次定检复查工作未作出结论的项目应列专题复查。(2)对首次定检后进行的补强加固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要检查其设计依据、设计标准、设计方法以及施工质量,评价其是否符合现行规范,满足大坝安全要求以及运行效果,对一般的消除缺陷处理也应进行安全评估。(3)要做好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检查评估和仪器鉴定,评价监测值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资料分析要强调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重要大坝应提出安全警戒值,以起到大坝安全评估及指导运行的作用。(4)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必须有计划、有组织(专家组领导的现场检查组)、有准备(包括资料、运行安排、工具等),检查中要注意对大坝缺陷、故障的现场分析评价以及第一手资料的获取与保存,记录分析运行期大坝承受的历史最大荷载及其工况、泄放最大流量工况及其设备运行情况。(5)对坝体(坡)或坝基的水下部分,或深孔、底孔的过水部分,经分析有可能产生破损、冲蚀或闸(阀)门的损坏等而影响大坝安全的工程部位,应进行必要的水下检查。(6)对有严重淤积,影响防洪库容或造成大坝超载的水库,应进行库容复测及安全评价。(7)对首次定检及近期内未进行过专门检查鉴定的泄洪建筑物的启闭机、闸(阀)门等金属结构设备要进行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尤其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提出更改意见。三、组织形式25n(一)组织形式宜采用主管局领导下的安全检查组。鉴于第二轮定检的特点是侧重于运行及现场检查,安全检查组的规模、涉及面均可较首轮定检缩小,以专家组为主体进行工作。各主管局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组织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结构要注意专业面的兼顾及与工程相关性的协调,专家的人选要考虑身体力行的可能性。(二)专家组组长由各主管局与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共同商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各主管局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四、时间安排及工作计划(一)第二轮定检工作于1996年先选择两座大坝进行试点,于1997年全面开展。(二)请各主管局尽早制订第二轮定检计划,于1996年10月底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审批。(三)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与各主管局会商后,将于1996年底前提出电力部第二轮大坝安全定检规划,请各主管局依此计划按期组织实施。1996年8月22日国家电监会要求组织开展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从1998年开始已经过两轮安全定期检查。2004年12月14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电监安全[2004]3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电监会决定在总结前二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一、工作的基本原则:⑴有计划地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并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25n⑵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检查时间不超过1年。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5年后进行。⑶检查由国家电监会安全监察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组织实施安全定期检查。⑷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⑸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要在上一次定期检查(或安全鉴定)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主要检查上一次定期检查(或安全鉴定)后大坝的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对水电站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要进行系统排查,明确指出大坝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可操作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要以监控大坝安全运行为目地,突出重点监控的原则,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和要求。⑹在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中,属于第一次、第二次定期检查的大坝,其检查的主要内容可参照前两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要求进行。二、工作内容(一)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复查;25n(二)工程防洪安全评价;(三)现场检查;(四)上次定检(或安全鉴定)以后的运行总结;(五)上次定检(或安全鉴定)以后消除缺陷项目或者补强加固工程的评价;(六)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检查鉴定及评价;(七)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八)大坝险情评估;(九)大坝老化检测和评价;(十)大坝安全等级评定。三、检查重点1、对水电站大坝的设计和复查,在外部荷载及大坝自身结构和有关技术规范没有重大变化,而且上一次安全定期检查已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可不再列专题研究;上一次安全定期检查遗留问题或者未作出明确结论的项目应列出专题复查;大坝结构或者建筑物局部结构发生重大缺陷的,应对其进行复核。2、对上一次安全定期检查的建议和需要消缺的项目,要做全面排查,对已进行的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和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等,要检查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对其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和能否满足大坝安全要求,以及对原坝体结构的影响进行专题评价。25n3、对照规范要求,对上次洪水复核水文系列在30年以上,已按入库洪水复核,至今时间未超过20年,期间未发生过超过洪水系列中最大的洪水时,可不再对水文系列延长进行洪水复核。对水文资料、水库运行条件、泄洪设施、泄流能力和水库库容等没有明显改变的大坝,也不必进行调洪演算。4、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水电站大坝运行总结和现场调查。全面总结水库设计运行原则和运行操作程序、上一次定期检查(或安鉴)以来水电站大坝运行情况、各建筑物闸门以及启闭机的运行和维修改造情况、安全监测设施的有效性、更新改造等情况,以及观测资料分析的主要成果;提出目前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隐患以及处理建议等。现场检查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出现场检查计划,检查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所有缺陷、异常或者不利的工作特性、设备故障等。特别要加强泄洪消能设施方面的检查,对有可能破损的深孔、底孔过流部分和严重淤积可能造成大坝超载或者影响防洪库容的,应进行水下检查或者库容复测。5、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规定》和相关规范规定,对现有观测项目、观测系统、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率定,并与历史观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各项监测设备的可靠性、长期稳定性、观测精度和方法以及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仪器封存停测或者报废、改变监测频次、需要恢复或者增设观测项目、系统更新改造的意见和建议。6、上一次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已进行完整的25n观测资料分析,而且结论明确的大坝,本次资料分析应以趋势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为主,并以评判大坝安全性态为重点。对重要大坝和高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提出安全警戒值。以指导大坝运行。7、对重要大坝、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水电站大坝,要进行大坝险情评估,编制或者完善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8、对存在明显老化现象的水电站大坝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应进行老化现象(包括防渗帷幕)和危害性评价。重点关注水工建筑物的碳化、裂缝、渗漏溶蚀、冻融冻胀、冲磨空蚀、水质侵蚀等病害程度及其对大坝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9、继续做好第二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中要求重点检查而本轮安全定期检查仍认为必要的检查项目。四、组织形式1、大坝中心负责组织的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组织专家组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负责定期检查资金的老师,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业绩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具体的配合工作,并向大坝中心提交专题报告。大坝中心负责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2、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的定检,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负责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25n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内容和内容,同时派人参加指导。专家组负责专题报告审查和提供定期检查报告,并对大坝主管单位负责。专家组工作结束后,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向大坝中心报送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题报告,大坝中心负责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工作包括审查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3、对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的水电站大坝,原则上由大坝中心组织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对于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的安全定期检查,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申请,经大坝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4、根据工程规模和水电站大坝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定期检查专家组人数。专家组专业配备要齐全,一般由6~9人组成。为了保持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连续性,专家组中至少要有一名参加过上次定期检查(或安全鉴定)的成员。与水电站大坝建设和运行管理有直接关系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五、定检规划大坝中心对已注册的143座水电站大坝编制了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定检规划,自2005年启动,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5n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办安全[2010]87号关于组织开展第四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高效、有序地推进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提高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水电站大坝安全可靠运行,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经研究,决定在总结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自2011年开始组织开展第四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现将《第四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25n》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准备,认真配合,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主题词:大坝安全检查通知抄送: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2011年2月15日印发附件:第四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第四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风险预控、全程管理、统筹兼顾、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各项工作。(二)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评价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工作,并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三)定检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新投运大坝的第一次定检,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5年时进行。新增初始注册大坝,列入大坝定检年度工作计划。(四)定检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25n(五)定检工作范围是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六)第四轮定检要在上一次定检(或安全鉴定)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主要检查上一次定检(或安全鉴定)后大坝的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对水电站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要进行系统排查,明确指出大坝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提出可操作的建议和意见。对于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要以监控大坝运行安全为目的,突出重点监控的原则,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和要求。二、工作内容(一)对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复查;(二)工程防洪安全评价;(三)现场检查;(四)上次定检(或安全鉴定)以来的运行总结;(五)上次定检(或安全鉴定)以后消除缺陷项目或者补强加固工程的评价;(六)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检查鉴定及评价;(七)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八)大坝险情评估;(九)大坝老化检测和评价;25n(十)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指出需要消除的工程缺陷与隐患、运行中应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三、工作要求大坝中心要根据《规划》的部署,制定每一年度的定检工作计划,并于上一年10月底前下达有关大坝主管单位。大坝主管单位应当重视定检工作,安排人员,落实资金,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做好定检前的运行总结和现场检查等准备和配合工作,保证定检工作顺利开展。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定检工作的事先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定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1、定检的总体技术要求、组织形式和各方职责,遵循《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规定,定检有关各方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定检质量。2、定检工作应当按照“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的原则,对坝体、坝基、坝肩、近坝库岸、工程边坡、泄洪消能、放空设施、封堵结构、监测设施等所有有关大坝安全的部分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频率低的泄水孔(洞),易于疏忽的副坝、堵头等结构和建设期遗留未完建项目、预留需要根据运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实施的工程措施等问题给予重点关注。在定检工作启动前,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闸门、启闭机及孔(洞)结构进行检查、维护,对建设期遗留问题查找和准备资料,必要时应列专题研究。3、定检工作持续时间的确定,按照“风险预控、全程管理、统筹兼顾”25n的原则,灵活对待。对于已经过几次定检且工程相对简单、结论明确、上次定检以来设计标准和运行性态等没有重大改变的中、小型工程的大坝,可通过定性分析和经验判断,在半年至一年内完成;反之,对于风险较大的、工程相对复杂、安全问题突出的大坝,应当加大检查、分析工作的深度,但要求在2年内完成。4、要充分运用大坝安全信息化平台,并结合现场检查,开展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评价和监测资料分析工作。监测系统评价应当在日常监控和对历史监测数据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系统完备性和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对监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对监测设施进行检测。监测资料分析应当根据日常监控情况,结合工程的运行情况和建筑物结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时以评判大坝安全性态为重点,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提出运行警戒值。5、对老化现象明显的大坝,应当进行专项检查、检测和研究,查明老化的范围、程度,建立、完善老化资料档案,以评估老化趋势和危害性。6、应当对上一次定检提出问题和需要消缺的项目,做全面的排查;对已进行补强处理、更新改造、除险加固和改建、扩建工程等的项目,定检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供专家检查其设计和施工质量,评价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和能否满足大坝安全要求,以及对原坝体结构的影响。25n7、水电站运行单位在定检开始前,应当提出完整的大坝运行总结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对库容复测、泄洪消能设施检查、泄水流道检查、水质和析出物分析等项目,可利用近期检查成果。8、专家组在定检报告中,除进行大坝安全性评价确定大坝安全等级外,对大坝存在的缺陷与隐患,还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根据其对大坝安全的影响程度,界定是属于一般工程缺陷与隐患还是重大工程缺陷与隐患,并明确提出除险、加固治理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同时对大坝运行管理工作还应当提出运行中应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9、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应用大坝安全信息化建设成果,在重视大坝安全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控的同时,全面推行大坝安全远程管理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创新定检形式和工作方式,提高定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效率。四、定检规划表本轮定检规划共安排了204座大坝,自2011年启动,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本轮定检规划大坝启动时间,见“第四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表”。25n附表:第四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表所属(控股)公司主管单位各年度计划定检的大坝名称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国家电网公司(共36座)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天荒坪上库坝天荒坪下库坝桐柏上库桐柏下库泰安上库坝琅琊山上库坝十三陵上池坝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小山太平湾云峰松山丰满白山红石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莲花镜泊湖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富春江新安江浙江省电力公司百丈漈一级紧水滩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雍口水口水东湖北省电力公司黄龙滩江西省电力公司柘林湖南省电力公司东江小东江柘溪凤滩四川省电力公司映秀湾渔子溪耿达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甘肃省电力公司刘家峡新疆阿勒泰电力有限公司哈巴河山口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羊湖南方电网公司(共11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天生桥二级广蓄上库坝广蓄下库坝鲁布革25n云南电网公司西洱河一级西洱河二级西洱河三级西洱河四级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公司麻石拉浪洛东华能集团公司(共15座)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青居小天都自一里水牛家木座铜头雨城明台东西关冷竹关太平驿小关子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公司徐村漫湾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公司石塘大唐集团公司(共19座)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乐滩平班百龙滩西津大化岩滩中国大唐集团安徽分公司陈村纪村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碧口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白渔潭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大唐国际发电公司重庆分公司滕子沟牛栏口直岗拉卡彭水云南大唐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崖羊山那兰大唐华银张家界水电有限公司贺龙鱼潭25n华电集团公司(共34座)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船场溪大言孔头周宁斑竹高砂沙县城关西门芹山白沙贡川峡阳古田溪一级古田溪三级古田溪四级范厝安砂良浅万安溪华安棉花滩池潭古田溪二级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洪家渡索风营乌江渡东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浙江分公司湖南镇黄坛口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以礼河一级以礼河二级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宝珠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公司普定引子渡国电集团公司(共19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大广坝万安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红岩红枫百花修文窄巷口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回龙山太平哨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龚嘴铜街子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陡岭子松树岭南河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姚河坝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冲江河螺丝湾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吉林台一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公伯峡苏只龙羊峡李家峡青铜峡八盘峡盐锅峡25n(共23座)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凌津滩东坪挂治洪江碗米坡近尾洲五强溪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硐重庆江口大洪河狮子滩江西三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江罗湾洪门江西江口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沙溪口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共4座)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滩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大峡小峡国投电力公司大朝山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共2座)湖北寺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寺坪湖北南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过渡湾地方单位(共40座)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坡岭珠窝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新丰江枫树坝长湖流溪河天生桥一级青溪长潭南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华光潭一级华光潭二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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