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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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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编号:TGSKJG-大塅标招标文件招标人: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九月n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编号:TGSKJG-大塅标第Ⅱ卷技术文件n第1章 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大塅水库位于铜鼓县城东北的大塅镇太坪村,距铜鼓县城约32km,为修水上游支流山口水的第一梯级。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610.45km²,总库容1.18×104万m³,是一座具有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2)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Ⅱ等,主坝、副坝、放空底孔、引水隧洞等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为2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3级,临时性建筑物为4级。电站装机容量12.8MW。工程原设计采用的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设计,主坝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副坝2000年一遇洪水校核。正常蓄水位212.00m,设计洪水位212.09m,主坝校核洪水位213.94m,副坝校核洪水214.54m,死水位197.0m,水库总库容1.146×104万m³。工程等别为Ⅱ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大塅水库枢纽建筑物主要由主坝、副坝、放空底孔、引水隧洞等建筑物组成。主坝为混凝土防渗面板浆砌石重力坝,坝顶高程215.2m,防浪墙高1.2m,坝顶宽8.0m,最大坝高43.4m,坝轴线呈折线型,坝顶长357m,共用14个坝段,自左至右分别为左岸挡水坝段、溢流坝段、右岸挡水坝段。其中溢流坝段总长81m,由5孔组成,单孔净宽12m,由露顶式弧形钢闸门控制,溢流堰堰顶高程204m,堰面为WES型曲线。采用底流消能,堰后接消力池,消力池为矩形断面,池宽70.0m,池长50m,消力池底高程175.50m,池后设海漫。溢流坝段遭遇10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最大下泄流量为3049m³/s,遭遇1000年一遇洪水时,最大下泄流量为4000m³/s。副坝位于主坝左岸300m处,为均质土坝,最大坝高15.1m,坝顶高程215m,坝顶长41m,顶宽4m,设有高1.0m的防浪墙,上游坡采用干砌石护坡,坡比1:2.75,下游坡坡比1:2.5,设有两级马道,以及马道(206.0m高程)以上为地面砖护坡,以下为贴坡排水体。放空底孔进口底板高程184m,进水口长6.35m,管径2×2m,坝身管道长31.617m,直径2m,出口闸室段长10.93m,管径1×2m,出口底高程175.5m,采用底流消能,泄流直接进入溢流坝消力池。引水隧洞位于主坝左端,由进水口、洞身段、调压井、高压管道4部分组成。进水口紧靠主坝左坝头布置,桩号为0+000~0+020m,为钢筋混凝土塔式结构,进水口底高程为186.00m,长20m,呈喇叭口状,进口前缘净宽8m,高11m,设有立式拦污栅,中间布有n1m宽的中隔墩,进水口与洞身相接段设有10.8m长的斜坡段。洞身段桩号为0+020~0+463.424m,起点底高程为184.50m,为钢筋混凝土衬砌,内径4.4m,衬砌厚度45cm。调压井位于洞身段末端,为钢筋混凝土阻抗式结构,调压井后高压管道为钢筋混凝土衬砌,进机组段内衬钢板。正常蓄水位212.0m时,引水隧洞的过流量为139.66m³/s。大塅水库早在1969年冬季动工,挖通了一条长275m的隧洞,后因地质情况不明及资金问题而停建。1974年至1976年铜鼓县委托江西省水文地质大队补做地质勘探,1984年又委托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重新进行勘测设计,1987年经招标由长江葛州坝工程局中标,同年冬季动工兴建,至1990年10月底主坝工程通过中间验收,同年11月水库下闸蓄水,12月首台机组投产发电,到1991年5月四台机组并网运行,1992年11月整个枢纽工程基本完工。经过五年的安全运行,1997年8月中旬,江西省计委会同江西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大塅水库工程进行了正式验收。经过多年运行,水库工程出现了诸多安全隐患,2003年曾进行过上游坝面防渗修补等处理措施,但未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隐患。水库下游有大塅镇和山口镇,人口约6.0万、灌溉面积4万亩及铜修公路等重要设施。水库一旦失事,将给下游带来重大损失。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条件本工程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湿润温和,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624.9之间。降水量年际、年内分配不均匀,汛期为4月~6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46.4%。多年平均气温16.2℃~17.7℃,极端最高气温为41.6℃,极端最低气温为-15.8℃。(2)工程地质条件水库区所在的九岭山脉,平均高程300~700m,坝址区两岸山体不对称,左岸山顶高程250m左右,岸坡坡角300~700,局部分布一级阶地。右岸山顶高程230m,地形平缓,发育三级阶地。坝址区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下水类型主要有基岩裂隙水,第四系孔隙潜水及局部构造承压水。基岩裂隙水主要受控于岩体裂隙发育程度及风化岩体深度。一般强风化及部分弱上风化岩体具中等透水性,而弱下至微新岩体属弱~微透水层,水量一般不大。n库水对砼具重碳酸型弱~中等腐蚀。施工可根据水质情况,选择具有抗腐蚀性的水泥。1.1.3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坝址位于铜鼓县大塅镇九龙村,距铜鼓县县城约32km,路面较窄,道路状况一般,局部路段需拓宽。(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1)生产和生活场地的提供本合同承包人营地、生产区场地规划位置及范围见《施工总布置图》所示,具体位置由监理人指定,场地的征用手续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施工电源可从电站备用电源点接线供电。3)渣料堆放按监理人、发包人指定位置弃渣。渣场及渣料产权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调度使用。(3)其它施工条件1)砼粗、细骨料从大塅镇购买,运距2.0km。2)土料主体工程回填料利用工程开挖料;围堰所用土石料从右坝肩附近山体开采,运距约2.0km,围堰所用防渗土料从下游大塅镇山口水河流两侧的Ⅰ级阶段开采,运距约3.0km。3)块石料从带溪乡购买,运距12.0km。1.1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n本次招标主要内容为本工程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主坝、副坝、引水隧洞等建筑物除险加固,新建溢洪道,以及防汛公路改造、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改造、机电更新改造、安全监测设施及水情测报系统改造等。(1)主坝:主坝上游坝面加设抗重碳酸型腐蚀防渗面板及坝基防渗加固,坝体进行补强灌浆;坝顶结构改造;廊道内壁混凝土缺陷处理。放空底孔进行充填灌浆加固;溢流坝段进行混凝土缺陷、防碳化及防冲磨处理,消力池段消能防冲处理;左坝肩下游侧边坡加固;溢流坝出水渠整治。(2)副坝:副坝坝基帷幕灌浆防渗加固;坝体上游护坡干砌石局部翻修;下游护坡改造为混凝土六方块护坡,干砌石贴坡排水及反滤层拆除重建;坝顶防浪墙及路面改造。(3)引水隧洞:进水口、进口启闭塔、调压井及交通桥等混凝土结构缺陷处理;洞身段及钢筋混凝土衬砌结构加固;启闭机房维修改造。(4)溢洪道:新建溢洪道位于副坝右坝肩山体内,控制段左边墩紧临右坝头。溢洪道由进口段、闸门控制段、泄槽陡坡段、挑流鼻坎段组成,控制段采用WES实用堰,布置1孔,孔口净宽12m。(5)安全监测及水雨情测报:大坝渗流、变形等观测设施更新改造,设置自动化监测系统。设置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鉴于安全监测及水雨情测报系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本项目如需分包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队伍分包施工,分包队伍需得到业主的认可。(6)金属结构:对溢流堰弧形门、引水隧洞闸门、放空底孔闸门进行加固、维修、更换等处理,新增溢洪道工作门、埋件及启闭机。(7)机电设计:针对大塅水库电气设备存在的问题,对坝区配电、照明、启闭机电控、渗漏排水泵等进行更新改造,并增设广播、通信等设备。(8)防汛道路:对防汛道路局部宽度较窄路段进行加宽,并对施工期损毁路段进行修复。1.2.2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临时工程项目(1)施工导流工程;(2)施工交通工程;(3)施工仓库;(4)其他施工临时设施:n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讯和邮政服务;混凝土生产系统;临时工厂设施;堆、存料场;临时生活管理和生活设施。1.2.3合同控制工期(1)工程开工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18日(2)竣工日期竣工日期2013年6月30日1.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21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n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49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42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消防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消防设备安装开始前84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消防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42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埋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1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42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n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42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42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n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4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如果发包人提供材料的:(1)材料(粉煤灰)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14天前、每季度末的7天前和每月末的3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粉煤灰)交货验收n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提前超过14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12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n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1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n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n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1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n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1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1验收1.9.1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工程档案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n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本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2)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n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n1.12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工程保险; (2)施工设备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4)第三者责任险; 1.12.2 保险费用 (1)工程保险本工程不投保工程险。(2)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投保此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期限、工程施工范围和工程规模摊入工程单价。(3)施工设备险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n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4其他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为《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的补充。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n2.1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n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1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2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3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供电2.5.1 施工电源(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电源接入点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费用包含在“施工临时设施”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急需的事故备用电源,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认识施工供电条件,不能因电网停电而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支付。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引起的损失。 (4)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 施工用电计划n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4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1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2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3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4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负责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本工程不建立砂石料开采系统,混凝土所需砂石料由承包人外购进场。n2.11混凝土生产系统 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12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n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2 现场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以及现场工艺试验以及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n2.16.6 施工供风设施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7 施工照明设施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9 混凝土生产系统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11 附属加工厂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施工仓库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存料场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13 弃渣场 承包人完成的渣场清理、维护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支付。2.16.15 未指明的临时设施 招标文件未指明的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n人不另行支付。n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等。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21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n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n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8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n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9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0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n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本章所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4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n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21n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n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n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n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弃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n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n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 计量和支付本章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n第5章 施工导流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等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 承包人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负责施工期下游供水。 (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 主要提交件 (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42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n 5)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 (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21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 (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5)水库蓄水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下闸前,将下闸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蓄水期间的下游供水措施; 4)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5.1.4 引用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199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n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7)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 施工导流方式及度汛标准浆砌石坝混凝土面板改造需填筑围堰进行干地施工,副坝由于加固项目施工部位高程相对较高,可利用现有引水隧洞降低库水位进行施工。引水隧洞洞身可利用进口闸门挡水进行加固,引水隧洞进口检修闸门埋件维修需在其进口填筑围堰进行干地施工。引水隧洞需要打开原封堵段进行导流,隧洞加固也需要打开该封堵段进行施工,导流洞出口处为电站,需要进行一定的边坡防护,以防水流冲坏厂房边坡。施工导流建筑物为4级,导流洪水标准为枯水期10年一遇设计洪水,围堰为不过水围堰,顶高程191.5m。施工导流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个枯水期加固时,9月初利用溢流坝和引水隧洞降低库水位至高程204.0m,同时对导流洞出口进行处理,出口接导流明渠。明渠施工完工后,即可封闭引水隧洞进口闸门,挖开原导流洞封堵段及该部位洞身衬砌,用导流洞过流,电站不再过水。10月初将库水位降至186.0m左右,并进行一期围堰施工,一期围堰挡水时段为第一个枯水期10月~次年2月份(P=10%、洪峰流量213m3/s)。围堰形成后,进行主坝上游混凝土防渗面板及帷幕灌浆、主坝溢流堰、消力池、海漫以及下游出水渠的加固。汛前应完成这些项目加固施工,确保大坝度汛安全。第二个枯水期施工时,主坝溢流堰及放空底孔已加固完成,可利用溢流堰、导流洞和放空底孔将库水位降至186.0m左右,10月初填筑引水隧洞进口二期围堰,填筑完成后进行进口检修闸门埋件维修和进水塔混凝土缺陷处理,待施工完成后于12月拆除进口围堰,围堰拆除后利用进口闸门下闸挡水,进行洞身加固施工。此期间来水均蓄于库内,多余来水可通过溢流堰及放空底孔泄于下游,洞身加固完成后应尽快将进口闸门打开,让引水隧洞过流。施工围堰属临时工程,承包人可根据自身的施工进度安排和工程施工经验提出设计与施工方案。(2)施工期临时度汛在施工期间,大坝需经历第二年一个汛期,由于在第一个枯水期结束之后,各挡水建筑物均加固完成,泄水建筑物过流能力恢复正常,故采取大坝未加固前的度汛措施解决度汛问题。n(3)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3 导流建筑物施工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拆除围堰,,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 基坑排水5.4.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4.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4.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5 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 质量检查和验收5.6.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n 本工程的围堰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填筑工程、防渗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6.2 水库蓄水前验收 1)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蓄水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 2)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 3)永久工程建筑物的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要求。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均已按本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施工期初始观测数据;5.7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导流工程“的总价支付。(2)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导流工程“的总价支付。 n第6章 土方开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等的开挖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n6.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n 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不小于112.5kW推土机单齿松动)的土方工程。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n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土料场开采6.5.1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n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 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n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 计量和支付(1)土方开挖的计量和支付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2)本章第6.2节所列的场地清理内容,其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包括清理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树木、树根、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所需的费用,不另行计量。(3)上述土方开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4)土方开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n)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办理。(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开挖项目的单价中。(7)承包人对土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导流建筑物”总价中。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每项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8)导流建筑物开采土料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导流建筑物”总价中。(9)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应在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利用开挖料直接填筑时,还应扣除至存料场的运输及堆存费用。n第7章 石方开挖7.1 一般规定7.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开挖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基础以及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的施工。7.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开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7.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施工开挖布置图; 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 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n (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14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 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7.1.4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89-2007)。7.2 钻孔与爆破7.2.1 爆破作业安全 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398-2007的有关规定。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7.2.3 控制爆破 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 (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n (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DL/T5389-2007的有关规定。 (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 (5)对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 (6)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7.2.4开挖面的规格(1)开挖支付线的规定施工图纸中标明的设计开挖线是付款的依据。开挖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标明的设计开挖线和规范要求进行放线。超出设计开挖线以外的超挖、支护及其在超挖空间内回填混凝土或其它回填物所发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开挖面的欠挖规定及欠挖清理开挖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标明的设计开挖线进行放线,不允许任何型式的欠挖。除监理人另有规定外,伸入设计开挖线以内的欠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清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修改设计开挖线监理人有权根据超前勘探获得的地质资料修改设计断面,增加或减少衬砌支护厚度,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监理人进行的开挖线修改,属于设计变更范畴的,按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4)施工措施不当引起的超挖除经监理人认可的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挖外,承包人在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超挖,应由承包人承担超挖增加的费用,包括因超挖需要的回填混凝土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其它回填材料的费用。(5)不可预见地质(缺陷)原因引起的超挖和坍塌n1)不可预见地质(缺陷)原因引起的超挖和坍塌是指施工图中未表明的结构面,承包人无法预测且不能被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支护措施所制止时,而引起的超挖和坍塌。2)由于不可预见地质(缺陷)原因引起的超挖和坍塌而发生的费用只有在得到监理人的检查和核准后方能支付。承包人必须在超挖发生,且坍塌或岩崩仍保留在现场时,立即报监理人进行检查、测量,并予以鉴证确认。3)凡是可预见地质(缺陷)原因,由于承包人支护不及时或未按有关钻爆技术要求等施工所造成的一切超挖和坍塌,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地质缺陷鉴定办法由发包人制订,参建各方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认。(6)施工需要增加的开挖承包人为了施工需要(如布置施工设备、水泵等需要扩大开挖断面)增加的开挖量以及由此而增加回填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该项目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7.3 石方开挖7.3.1石方定义 石方开挖系指本章第7.1.1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开挖的范围。7.3.2 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7.2.3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DL/T5389-2007有关的规定。 (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7.4 施工期临时排水 承包人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7.5.1 堆渣场地 (1)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n (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 (3)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7.5.2 渣料利用 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7.6 质量检查和验收7.6.1 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 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 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 (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 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7.6.2 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n (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 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 (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 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7.6.3 完工验收 石方开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方开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 (2)质量检查记录。 (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 (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7 计量和支付(1)应以现场实际的石方地形与设计开挖线断面测量成果,分别以每立方米(m3)为单位计算石方开挖工程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石方开挖、地基清理及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施工期临时安全监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2)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应在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利用开挖料直接填筑时,还应扣除至存料场的运输及堆存费用。(3)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n(4)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5)石方开挖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轮廓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地质超挖除外)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为施工方便而进行的开挖及为维持开挖边坡的临时稳定而实施的支护系统的费用将不单独支付,此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应项目的价格中。(7)对建基面所进行的预裂爆破、光面爆破、保护层开挖等控制爆破不单独支付,其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相应项目的单价中。与爆破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石方开挖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在开挖过程中,属于地质缺陷超挖而增加的工程量,经监理人签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第15条规定办理。n第8章 支护工程8.1 一般规定8.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边坡工程永久支护及临时支护。其主要支护结构类型包括锚杆、喷射混凝土等用于边坡的支护和支挡结构。8.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及时进行本工程项目的边坡的支护。 (2)在支护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稳定监测措施,对边坡进行变形监测。 (3)承包人应在开挖工程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锚杆、喷射混凝土等的材料、配件和有关设备,以备遇有可能发生坍塌的危险情况时,及时采取紧急支护措施。8.1.3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边坡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支护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支护工程范围及其支护方案选择; 2)工程地质资料和数据; 3)支护结构型式和细部设计; 4)支护用的施工设备清单; 5)各项支护材料试验成果; 6)边坡的稳定监测方法; 7)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提交各项工程的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包括: 1)岩石锚杆、预应力岩锚和喷射混凝土的支护时间和完成工程量统计; 2)材料试验成果; 3)质量检查和检测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n8.1.4 引用标准(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2)《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377-2007)。8.2 锚杆(岩石锚杆)8.2.1 锚杆类型 明挖边坡支护采用水泥砂浆锚杆。8.2.2 材料 锚杆材料应遵守SL37-2007第5.1.2条的规定。8.2.3 锚杆孔的钻孔 锚杆孔的钻孔施工应遵守SL37-2007第5.1.1条的规定。8.2.4 锚杆的施工和安装 各种类型锚杆的施工和安装应遵守SL377-2007第5章有关的规定。8.2.5 锚杆的注浆 锚杆的注浆应符合SL377-2007第5.2.3条的有关规定。8.2.6 锚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锚杆钻孔规格的抽检:应按监理人指示的抽验范围和数量,对锚杆孔的钻孔孔径、深度和倾斜度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2)锚杆的材质检验应遵守SL377-2007第10.1.1条规定。 (3)锚杆的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SL377-2007第10.1.2~10.1.4条规定。锚杆的注浆密实度检测应由监理人根据作业分区和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抽查范围,其抽查比例不得低于锚杆总数的3%,不少于3根。 (4)承包人应将每批锚杆材质的抽验记录、每项注浆密实度试验记录和成果、锚杆孔钻孔记录、各作业区的锚杆施工检测记录等验收资料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逐项验收。8.3 喷射混凝土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素喷射混凝土、锚杆喷射混凝土、钢纤维(或微纤维)喷射混凝土、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等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8.3.1 喷射混凝土工艺措施报告n 承包人应在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开始前,将各项喷射混凝土作业的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8.3.2 材料和配合比 (1)用于喷射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水、外加剂、钢纤维、钢筋(丝)网等应遵守SL377-2007第6.1节的有关规定。 (2)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选定,并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遵守SL377-2007第6.3.1条的规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喷射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时间,应满足施工图纸和现场喷射工艺的要求。8.3.3 配料、拌和及运输 (1)喷射混凝土的配料应遵守SL377-2007第6.3.2条的规定。 (2)混合料搅拌时间应遵守SL377-2007第6.3.3条的规定。 (3)混合料运输应严防雨淋、滴水及混入大块石等杂物,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干混合料应随拌随用;无速凝剂掺入的混合料,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干混合料掺入速凝剂后,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秒。8.3.4 喷射混凝土施工 (1)喷射混凝土的准备工作应遵守SL377-2007第6.4节的规定。 (2)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遵守SL377-2007第6.5节的规定。 (3)钢筋网(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1节的规定。 (4)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2节的规定。 (5)特殊地质条件下的锚喷联合支护施工应遵守SL377-2007第7.3节的规定。8.3.5 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喷射混凝土材料、配合比,以及抗压强度的抽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2)喷射混凝土施工质量检查应遵守SL377-2007第10.2节的规定。 (3)各项喷射混凝土工程的施工作业完成后,应由监理人组织验收,承包人应为喷射混凝土工程的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材料出厂合格证、现场材料试验报告、代用材料试验报告;n 2)喷射混凝土施工记录,包括喷射混凝土配合比、速凝剂和外加剂掺量、水灰比,以及各工序施工作业时间表; 3)喷射混凝土强度、厚度、黏结力、外观质量等检查报告和检验验收记录;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8.4坡面排水孔8.4.1范围本节规定适合本工程土质坡面和岩石坡面排水孔施工。8.4.2材料(1)排水孔内置PVC管、管径70mm;(2)土工布规格为200g/m2。8.4.3施工要求(1)施工工艺清理坡面→搭排架→排水孔成孔→安装PVC花管(外包土工布)→拆除排架。(2)排水孔成孔:除满足设计要求外,还要注意成孔角度,排水孔要水平位置上仰10o,以保证排水通畅。(3)钻孔方位偏差不应大于±50mm,孔深偏差值不大于50mm。(4)成孔后及时插入PVC花管,防止孔内积杂物、浮土等。8.4.4质量检查(1)检查排水孔造孔质量,其孔位是否符合蓝图要求,其角度是否为10°±2°,其孔深是否达到设汁孔深。(2)检查排水管制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8.5 计量和支付 (1)锚杆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锚孔深度及外露长度的不同划分类别以有效根数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根工程单价支付。 (2)喷射混凝土 按施工图纸所示部位、喷射厚度和是否挂网划分类别,并计算喷射混凝土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钢筋网(或钢丝网)n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钢筋(或钢丝)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加工、安装过程中的损耗量和附加工程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钢筋网(或钢丝网)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排水孔1)排水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批准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各部位钻孔的每延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应包含钻孔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2)排水孔内置的PVC花管、外包土工布材料,制作、安装PVC花管和其他一切辅助工作的费用均含在钻孔每延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n第9章 钻孔和灌浆工程9.1 一般规定9.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工程建筑物施工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1)钻孔:包括灌浆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为钻孔和灌浆工程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钻孔作业。 (2)灌浆:包括帷幕灌浆、固结灌浆、补强灌浆、回填灌浆。9.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进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并提供灌浆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3)在埋有观测仪器的建筑物进行钻孔灌浆作业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保护好建筑物体内的预埋设施。9.1.3 主要提交件 (1)灌浆作业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钻孔和灌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布置图; 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4)质量保证措施; 5)灌浆试验大纲; 6)施工人员配备; 7)施工安全措施等。n (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2)钻孔灌浆压水施工记录;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1.4 引用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3)《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326-2005); (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DL/T5331-2005); (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6)《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5148-2001);(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9.1.5灌浆总则(1)施工期库水位控制:主坝上游混凝土防渗面板及坝基帷幕灌浆施工、放空底孔洞身充填灌浆、引水隧洞进口段及洞身段加固施工期库水位应控制在190.12以下,特别是河床段帷幕灌浆施工期水位应控制在低水位,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2)在帷幕灌浆施工时,为了掌握地层岩性及确定防渗底线高程,沿防渗轴线每隔20m~30m间距布设一个先导孔,先导孔深应超过帷幕底线以下5m,局部透水性较大部位适当加密。先导孔应取芯样,并做地质钻孔柱状图,且基岩段应做压水试验,孔径不小于76mm。9.2 灌浆材料9.2.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到达现场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和化学灌浆材料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n (2)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清单提交监理人。9.2.2 水泥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水泥品种。用于各项灌浆工程的水泥应遵守DL/T5148-2001有关的规定。由于本工程地下水对砼具碳酸型中等腐蚀,水泥灌浆材料应具有抗碳酸型中等腐蚀的性能,可掺一定比例粉煤灰、硅粉及外加剂等。其配合比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确定,并对其抗碳酸型腐蚀性能作出评价。试验成果报告报监理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用于正式施工。9.2.3 水 灌浆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接缝及接触灌浆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20℃。9.2.4 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的质量应遵守DL/T5148-2001有关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9.2.5 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均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9.3 设备 钻孔和灌浆设备和机具的选用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4 钻孔9.4.1灌浆的钻孔 (1)坝基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 (2)坝基排水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进行。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若排水孔遭堵塞报废,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9.4.2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n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取芯,并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2)钻孔取芯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完成,所有试验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9.4.3钻孔保护 承包人应妥善保护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防止流进污水和落入异物,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5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9.5.1 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坝基岩石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 (2)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裂隙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9.5.2 钻孔冲洗 钻孔冲洗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5.3 压水试验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压水试验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6 灌浆试验9.6.1 提交灌浆试验大纲 承包人应在灌浆作业开工前,编制灌浆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提交监理人。9.6.2 室内浆液试验 现场灌浆试验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浆液试验选择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浆液试验的内容包括: (1)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 (2)浆液密度测定; (3)浆液流变参数; (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 (5)浆液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 (6)浆液结石的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 (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n9.6.3 现场灌浆试验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工程建筑物布置,选择地质条件中等或偏差地段进行灌浆试验,或与永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的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效果。承包人应将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试验资料和灌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4)承包人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9.7 制浆 (1)制浆材料和浆液置备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 (2)制浆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8 帷幕灌浆9.8.1 一般要求 (1)帷幕灌浆应采用自动记录仪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 (2)岩基固结灌浆应在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若需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9.8.2 灌浆方法 灌浆方法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8.3 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 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8.4 灌浆结束标准 灌浆结束标准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8.5 灌浆孔封孔 灌浆孔的封孔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8.6 特殊情况处理 灌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8.7 物探测试n (1)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物探测试的灌浆孔或检查孔,应由承包人委托有物探测试资质的单位按SL326-2005的规定进行灌前、灌后的物探测试工作,物探测试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物探测试的钻孔、取芯、孔斜测量、灌后扫孔、压水试验、封孔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扫孔、冲洗和压水试验后进行物探测试。 (3)物探测试工作完毕,并经监理人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按灌浆孔封孔要求进行封孔。9.8.8 抬动观测 (1)设有抬动变形观测的部位,其观测孔邻近的灌浆孔段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过程中均应进行观测,并将观测成果提交监理人。 (2)建筑物基础抬动变形允许值为200μm,或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3)抬动变形观测应进行观测记录,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等作业过程中,当变形值接近变形允许值或变形值上升较快时,应及时通知各工序操作人员采取降低压力措施。 (4)灌浆工作结束后,抬动观测孔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封孔处理。9.8.9 灌浆质量检查 帷幕灌浆的灌浆质量检查应遵守DL/T5148-2001的规定。9.9冲填灌浆(1)主坝坝体布设冲填(补强)灌浆灌浆钻孔位于坝顶,孔距2.0m,单排布置,局部裂缝的部位加强布孔,补强灌浆孔深按底端深入到廊道顶部混凝土层顶面以上2.0m控制。(2)补强灌浆材料、钻孔等与帷幕灌浆要求相同。(3)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灌浆分段段长,灌浆分段长度宜为2~5m,灌浆孔靠近坝顶、上游防渗面板及廊道部位,灌浆分段长度取小值,避免灌浆对坝体上游混凝土防渗面板造成破坏。(4)浆砌石坝坝体补强灌浆压力宜根据现场试验确定。(5)坝体补强灌浆应在坝体上游新增混凝土防渗面板之前实施。9.10回填灌浆、固结灌浆9.10.1 一般要求n (1)地下洞室的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到70%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应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 (2)灌浆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往外流浆或往上返浆的灌浆孔进行闭浆待凝处理。 (3)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在灌浆过程中监测衬砌混凝土变形,并作好记录。9.10.2 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 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应遵守SL62-1994第4.2节和第4.3节的规定。9.10.3 灌浆质量检查 (1)回填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4.2.10~4.2.12条的规定;固结灌浆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4.3.11~4.3.14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钻孔探测和岩芯检查。孔内浆液结实,并充填饱满为合格品,达不到此标准的,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9.11 灌浆工程验收9.11.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 监理人应在钻孔和灌浆过程中,按本技术条款规定的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灌浆工程的逐项验收。承包人应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9.11.2 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 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9.12 计量和支付9.12.1钻孔(1)帷幕、冲填灌浆孔均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从钻机进入岩石(坝体)面的位置开始),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各部位钻孔的每延米单价支付。n灌浆孔单价应包含钻孔取芯、芯样试验、冲洗、压水试验、孔斜检测等钻孔工序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检查孔单价应包含钻孔取芯、芯样试验等钻孔工序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原因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2)任何钻孔内冲洗和裂隙清洗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钻孔项目的单价中。9.10.2灌浆试验灌浆试验费用已摊入灌浆每延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10.3帷幕、冲填水泥灌浆(1)冲填灌浆及帷幕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合格的孔深以延米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灌浆项目每延米单价进行支付。其单价中包含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2)灌浆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浆液损耗应包含在相应的灌浆作业的单价中。(3)灌浆用水包括钻孔、灌浆、冲洗、压水试验等作业的用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各灌浆项目中。9.10.4排水孔、灌浆预埋管排水孔、灌浆预埋管按经监理人确认合格的数目,以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每延米单价进行支付,此单价中包含钻孔、清孔以及管道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安装、金属埋件(止水、止浆片等)等所需的全部操作及有关的辅助作业费用。9.10.5回填灌浆、固结灌浆(1)固结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合格的孔深以延米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灌浆项目每延米单价进行支付。其单价中包含钻孔、n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2)回填灌浆按施工图纸所示灌浆区域计算的有效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钻孔、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各种试验、观测和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n第10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10.1 一般规定10.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土石围堰填筑、建筑物土石方回填以及土工合成材料铺设等施工。10.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堰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填筑面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0.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n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0.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0.1.4 引用标准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 (7)《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10.2 料源要求土石围堰防渗体的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图纸要求,防渗体土料从选定土料场开采,其它回填料利用本工程开挖料。10.3 填筑现场试验10.3.1 一般要求 (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0.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0.3.2 土料碾压试验n (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 (2)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 (3)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0.4 堰体填筑10.4.1堰体填筑前的岸坡及基础清理 1)清除堰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 2)堰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10.4.2 防渗土料填筑 (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2~10.2.6条的有关规定。 (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 (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 (4)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 (5)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 (6)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10.4.3 堰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 (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 (2)堰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10.5 填筑合理用料10.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堰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n (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堰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堰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0.5.2 合理用料 (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堰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堰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0.6 建筑物回填施工1)建筑物的回填是指建筑物完成后,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分层填筑结构物的背部。2)建筑物处的回填,应按图纸和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回填时建筑物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5%。3)回填材料除图纸另有规定外,宜选用透水性材料如砂砾、碎石、矿渣、碎石土等,或半刚性材料如石灰土等,或监理人同意的其它材料;填料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4)建筑物处的填土应分层填筑,每层松铺厚度不宜超过150mm,建筑物处的压实度为不低于92%。5)在回填压实施工中,应对称回填压实并保持建筑物完好无损。大型设备达不到的地方,应使用小型机动夯具或监理人同意的其它方法压实。如对建筑物有损坏,承包人应自费进行补救,直到监理人验收合格为止。10.7.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0.7.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 (2)堰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0.4.2~10.4.4条的规定。10.7.4 完工验收n 主体建筑物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2)现场试验成果; (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0.8 计量和支付10.8.1 围堰土石方填筑 围堰各部分土石方填筑的计量和支付按本技术条款第5章节执行。10.8.2 建筑物回填(1)主体工程土石方回填的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建筑物浇筑及回填基础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和建筑物尺寸,计算回填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相应的土石方回填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土石方回填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人工、使用设备及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每(m3)单价中。(2)土石料填筑的每立方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二次转运、试验、填筑、土石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已摊入填筑每立方米(m3)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n第11章 混凝土工程11.1 一般规定11.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1.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采购和使用。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施工。11.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n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1.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 (5)《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6)《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 (7)《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9)《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0)《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11)《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1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 (13)《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11.2 混凝土生产11.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对大体积内部混凝土、基础约束区混凝土宜选用中热硅酸盐水泥,其它部位可选用中热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其它水泥。n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11.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1.2.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1.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n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11.3 模板11.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1.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11.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1.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n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50%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1.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1.4 钢筋11.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n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1.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11.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1.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1.2节的规定执行。11.5.1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1.5.2混凝土浇筑11.5.2.1混凝土浇筑一般规定n(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1.5.2.2主坝防渗面板混凝土浇筑(1)在主坝上游坝面新建100cm~146cm厚的钢筋混凝土防渗面板,防渗面板与原坝面之间采用植筋连接,植筋所采用钢筋Φ20mm,间、排距均为1.0m,植筋与面板钢筋焊接。混凝土浇筑前对应凿毛原混凝土防渗面板表面,并清洗干净后涂抹无机界面胶。(2)防渗面板混凝土中掺入0.9kg/m3的聚丙烯晴纤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为W8,抗冻等级为F100。为满足抗碳酸型腐蚀、抗渗及抗冻要求,其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的品种和数量,水灰比、配合比及含气量均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报告报监理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用于正式施工。(3)新浇防渗面板应按10~15m设置伸缩缝,缝间布设止水铜片,伸缩缝位置应与原面板分缝对应。伸缩缝采用用2cm沥青杉板分隔。(4)按照由下向上、由左向右间隔施工。其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脚手架→打植筋孔→凿毛→植筋孔清洗→注胶植筋→面板清洗→面板钢筋制作安装→立模→刷界面胶→混凝土浇筑→养护。(5)混凝土基面清理与钻孔同步进行,用风机以及石工工具对原坝面进行凿毛,冲洗干净。(6)施工模板要求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表面光洁、接缝严密。(7)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入仓采用混凝土泵接泵管直接送到浇筑仓内,在各个进料孔均匀布料,每层厚度控制在30cm~50cmn,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在施工过程中要求随入随振,仔细观察不得漏振。为保证施工安全,浇筑期间应设专人加强对混凝土输送管道的拉动,检查排架情况,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全因素。混凝土浇筑时间一般在8h以内。11.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1.5.4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 (5)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 (6)低温季节施工n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1.5.5二期混凝土施工(1)承包人必须根据图纸或工程师规定,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槽及其他需后期浇筑的“二期混凝土”位置,其中包括承包人为其施工方便预留的安装作业所必需的孔槽。在完成设备安装,金属结构预埋件埋设或安装作业后,凡须浇筑二期混凝土的部位,均应由承包人继续完成。(2)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船闸闸阀门埋件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5)二期混凝土除另有规定外应比周围混凝土具有高一级的技术性能,与一期混凝土之间插筋要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6)在浇筑二期混凝土之前,必须先将与之接触的混凝土面凿毛,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完好。凿毛后,还应清洗干净,并保持湿润。(7)在浇筑二期混凝土之前,须先征得工程师同意,方可开始浇筑实施。浇筑过程中应不断拍打或振捣密实,以保证与埋件及新老混凝土充分粘合。外露的混凝土表面必须抹平。11.5.6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泄水闸以及船闸输水廊道。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1.5.7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11.5.8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 (2)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n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1.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1.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1.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1.6 预制混凝土n11.6.1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1.2节、第11.5节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1.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1.4节的有关规定。11.6.2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1.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28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1.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11.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1.2节有关规定执行。n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1.7 混凝土缺陷处理11.7.1总则(1)本章技术要求适用于主坝溢流坝段及廊道、引水隧洞进水口、启闭塔、调压井及交通桥等建筑物存在的裂缝、碳化等缺陷处理。(2)混凝土缺陷处理属专业加固技术,宜由已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并具有承担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3)正式施工前,应开展混凝土缺陷进行全面检测(4)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本技术要求、《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等相关规范进行施工。11.7.2混凝土裂缝处理11.7.2.1裂缝检查及分类进行裂缝处理前承包人应对须处理混凝土结构的裂缝进行检查、分类,以选择确定处理方案。裂缝检查项目包括裂缝所在部位、走向、数量,每条裂缝的缝宽、缝深、缝长,缝面是否渗水、溶出物等。表层裂缝深度可用凿槽法检测;深层裂缝和贯穿性裂缝深度可用超声波仪、面波仪等仪器检测;裂缝宽度检测可用卡尺或千分表、测缝计等测定。裂缝分类以缝宽作为主要参考因素,并综合考虑裂缝的缝深,及以往工程裂缝分类的习惯等因素。将裂缝分为以下三类:Ⅰ类:裂缝表面缝宽δ≤0.2mm;Ⅱ类:裂缝表面缝宽0.2<δ≤0.4mm;Ⅲ类:裂缝表面缝宽δ>0.4mm,缝深<1/2结构厚度;或衬砌结构基本裂断对结构造成严重危害的贯穿裂缝。对于Ⅰ类裂缝,或缝口破碎宽度>5mm者,要求将缝口凿毛、洗净、干燥后,表面涂刷环氧基液,然后用环氧砂浆回填抹平。对于Ⅱ类裂缝,要求采用贴嘴法进行浅层化学灌浆。n对于Ⅲ类裂缝应打斜孔进行缝面深层化学灌浆;必要时对该部位结构进行拆除重建。11.7.2.2裂缝处理(1)裂缝处理前,须按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生产性试验,以熟悉与优化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及验证设计参数。(2)裂缝处理施工技术性强,工艺要求严格,承包者应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施工和质检人员,并将质量检查贯穿于裂缝处理施工的始终。(3)灌浆材料本工程对干燥部位及潮湿环境下补强用的化学灌浆浆材,要求采用无溶剂环保型高强环氧化灌材料(不含丙酮和糠醛稀释剂)。灌浆材料的具体性能指标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6-1。(4)每一批采购的原材料均要求有材料性能指标检测数据。(5)灌浆施工工艺灌浆施工工艺流程为:表面清理→裂缝述描→灌浆孔布置及钻孔→冲(洗)孔、缝→埋管→贴嘴→压水、通风→灌浆。施工关键技术措施及要求如下:化学灌浆前应进行生产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调整裂缝处理设计参数,施工工艺和浆液配比。灌浆压力0.2MPa~0.5MPa,根据裂缝宽度、灌注时间及灌注量进行综合控制。浆液应在现场配制,根据进浆速度,每次配浆量相应控制,要求浆液尽快灌入缝面,以免配制时间过长,粘度增大,灌注困难而影响灌浆质量。灌浆过程中,浆液不得因粘度增大而随意掺加稀释剂。已发生暴聚现象的浆液不得使用。进浆孔一般选取漏量大的骑缝孔或斜孔,漏量小的钻孔可用作排水排气孔。进浆程序:采用由里及表、由一端至另一端、先灌斜孔、后灌骑缝孔、以单孔和多孔并联灌注进浆方式进行。一般先由位置较低、漏量较大的骑缝孔或斜孔进浆,此时将其它各孔全部敞开。待相邻的进浆孔水、气排尽冒出浓浆后则将此相邻进浆孔接上另一灌浆泵,两孔同时进浆。当第三个进浆孔水、气排尽冒出浓浆后,则将第一孔的灌浆泵拆除(不下阻塞器,孔口用皮管扎死),接入第三孔继续与第二孔同时压浆灌注,如此反复循环进行。灌浆结束标准:当最后一个进浆孔的吸浆率小于20mL/5minn时,可认为缝面已不吸浆而结束灌浆。灌浆结束时采用压力并浆,以尽可能将缝面水膜压入混凝土内以增加浆液与混凝土缝面的结合强度。每一条缝灌浆结束,浆材初凝后,及时拔出灌浆管,回填环氧砂浆,并表面抹平。11.7.2.3质量检验(1)灌浆处理后的裂缝没有明显渗水现象,局部出现面湿(不渗水),为合格。灌浆处理后的裂缝没有渗水现象为优良。(2)裂缝表面基本平整、干净,遗留少量的浆液,水泥防护层硬化后仅出现极少的鼓泡、脱落为合格。裂缝表面平整干净、美观,基本没有残留浆液,水泥浆硬化后没有出现鼓泡、脱落,为优良。(3)灌浆资料基本齐全、整洁,记录基本清晰为合格。灌浆记录资料齐全、整洁,记录清晰、详细为优良。11.7.3混凝土碳化处理11.7.3.1丙乳砂浆(1)材料丙乳砂浆主要技术指标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6-2。(2)配合比原材料为:a)丙烯酸共聚乳液;b)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c)细度模数1.6~2.0,最大粒径小于2.5mm,含泥量小于3%的砂;d)水,为饮用水。丙乳净浆和丙乳砂浆的建议配合比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6-3。(3)施工方法①基底处理与喷涂净浆将混凝土表面用角磨机打磨,用高压水流冲洗干净,对局部剥蚀、蜂窝、麻面部位则人工凿除1.5~2cm用环氧砂浆填补。待混凝土基底处于饱和面干时,均匀涂刷1~2mm厚的丙乳净浆。②表面喷涂丙乳砂浆待基底丙乳净浆表面触干,均匀涂抹二层丙乳砂浆,表面收光。n③养护表层丙乳砂浆终凝(约4h)后,喷雾状水养护1天,再用毛刷在丙乳砂浆面上刷一道丙乳净浆,要求涂匀、密封,待净浆表面触干后继续喷雾养护7天。(4)施工注意事项①丙乳砂浆施工及养护温度以5~30℃为宜,遇寒流或雨雪应停止施工。②因丙乳为水溶性物质,为防止丙乳泌出,在雨天应停止施工。③配好的丙乳净液与丙乳砂浆应在30~45min内使用完。④为避免表面喷涂不均匀,应注意清理、疏通、更换喷嘴。⑤喷涂丙乳砂浆时,呈螺旋状渐近,掌握好操作速度,力求均匀,使面层平整密实。11.7.3.2喷涂聚脲弹性体聚脲弹性体喷涂部位为溢洪道泄槽段及挑流段底板表面。为保证工程质量,正式聚脲弹性体喷涂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方可正式进行施工。(1)材料性能指标要求采用芳香族纯聚脲,聚脲弹性体材料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参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6-4。为保证聚脲弹性体材料与被保护泄槽底板混凝土潮湿表面有较强的粘结强度,混凝土面先涂刷配套底胶,底胶主要性能指标参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6-5。(2)施工聚脲弹性体喷涂材料的施工工艺流程为:底面处理→弹性防冲磨层喷涂→封边施工。1)施工准备①喷涂设备所需设备基本要求:平稳的物料输送系统、精确的物料计量系统、均匀的物料混合系统、良好的物料雾化系统和方便的物料清洗系统。喷涂前,严格按设备说明书进行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检查,尤其应注意检查易损件。然后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喷涂设备的参数设置。②原料n要求所用聚脲弹性体喷涂材料为芳香族纯聚脲,且对人畜无毒害,使用前需提供其质量检测合格资料,并严格按使用说明进行运输、存放、保管、配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送检。2)底面处理底面处理指溢洪道泄槽底板混凝土表面处理,应在泄槽底板裂缝处理完成7天后实施。混凝土底面处理首先用角磨机、高压水枪等清除表面的灰尘、浮渣和表面的污物。待水分完全挥发后,用丙乳砂浆材料进行底表面找平。待丙乳砂浆材料固化后用砂轮磨平。然后清除掉表面的污物,刷涂一道配套界面剂(底胶)。在聚脲弹性体周边及接头,先凿约3cm×5cm矩形槽。采用切割机切边,用胶带粘住与混凝土搭接的半边,使喷涂聚脲弹性体涂层时,只喷到槽底及需要喷涂聚脲的施工面,然后用切刀从槽底切去胶带,再用环氧砂浆填平矩形槽。3)喷涂聚脲材料聚脲喷涂厚度为2mm,应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喷涂的步骤和层数,对于异型结构和薄弱位置应预先进行加强喷涂。弹性层的喷涂间隔应小于3小时,如超过3小时,应打磨已施工涂层表面,刷涂一道层间粘合剂,30分钟后施工弹性层。弹性层喷涂时,下一道要覆盖上一道的50%(俗称“压枪”),同时下一道和上一道的喷涂方向要垂直,以保证喷涂厚度大致均匀。喷涂时应随时观察和调整压力、温度等参数。4)表面状态控制在喷涂时,调节喷枪的喷射角度、高度以及与底材的距离,以得到表面光滑的效果,提高美观性。(3)质量检查与验收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遵循施工工艺操作步骤,对每一施工步骤都要进行认真的检查,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各项工序施工结束后均经过现场技术人员及现场监理的检查验收。主要检查的项目有:1)混凝土底材处理检查基底面的处理,按规定要求,处理干净基底面。表面平整,无裂缝,清洁。界面剂固化正常,无漏涂。n2)堵缝料施工找平和堵缝后的底材表面平整、无孔洞,堵缝料表面平整、无毛刺,必要时应进行打磨。3)喷涂施工喷涂聚脲涂层前,检查周边的处理是否按规定的方案进行。喷涂聚脲厚度要求均匀,无漏涂,固化正常。11.8植筋(1)大坝防渗加固,采用新浇一层C25厚100cm~146cm的钢筋混凝土。为了保证新混凝土和老混凝土的结合,采用直径20mm的植筋胶锚杆锚固,锚杆长1.2m,间、排距1.0m,梅花形布置。引水隧洞新增一层钢筋混凝土衬砌,在新老混凝土衬砌间布置直径18mm的植筋胶锚杆,植入深高30cm,间、排距1.5m。(2)在布设植筋前,需用钢筋探测仪测出板内钢筋的分布情况,确定植筋孔位置,孔位必须避开钢筋位置,用电锤钻孔,孔径Φ56mm,保证孔向准确且孔深达到设计要求,再用吹风机吸出孔内的灰尘,用酒精清洗孔壁,用棉纱擦干净,保持孔内干燥,再注入无机钢筋锚固(植筋)胶,将锚筋除锈,用酒精清洗,将锚筋放入孔底,锚筋埋植深度不小于15D(锚筋直径),直至胶固化后方可。(3)植筋施工程序:测量放线→手风钻钻孔→高压风枪将孔清洗干净→检查验收→拌制、灌注植筋胶并灌实→安插锚筋。(4)无机钢筋锚固(植筋)胶技术指标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9-1。11.9无机界面胶为了保证新混凝土和老混凝土的结合,采用在新老混凝土界面粘合与锚固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加固处理。在凿毛后的新老混凝土界面采用均匀涂抹一层无机界面粘结胶,然后浇筑混凝土。(1)无机界面粘结胶技术指标,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10-1。(2)原材料和配合比①原材料a.无机界面胶;nb.42.5级号普通硅酸盐水泥;c.水,为饮用水。②界面粘结胶的参考配合比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3.10-2。(3)施工方法①基础混凝土表面处理将混凝土表面打毛并冲洗干净,使刷胶前成饱和面干状态。②界面粘结胶涂刷将配制好的界面粘结胶均匀涂刷(或喷涂)在混凝土表面,涂刷厚度控制在2mm左右。③新混凝土浇筑施工时,边刷胶边浇混凝土,然后与混凝土一起养护。④推荐用量:每平方米一公斤无机界面胶。11.10 计量和支付11.10.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10.2 钢筋、植筋(1)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预制混凝土钢筋除外),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植筋:由钻孔、现场灌浆及植筋材料组成,植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植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植筋的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植n筋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11.10.3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1.10.4预制混凝土 (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10.5混凝土裂缝处理n(1)计量混凝土裂缝处理应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的数量,分不同材料及级别,按每米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支付项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及其他为完成桥面铺装工程所必需的一切费用。11.10.7混凝土碳化处理(1)计量混凝土碳化处理应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的数量,分不同材料及级别,按每平方米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支付项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及其他为完成桥面铺装工程所必需的一切费用。11.10.8无机界面胶(1)计量无机界面胶应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验收的数量,按每平方米计量。(2)支付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了《工程量清单》的支付项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及其他为完成桥面铺装工程所必需的一切费用。n第12章 砌体工程12.1 一般规定1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1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2.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n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2.1.4 引用标准 (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1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12.2 石砌体工程12.2.1 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 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 (2)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n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2.2.2 浆砌石砌筑 (1)浆砌石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第2章的规定。 (2)浆砌石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 (3)浆砌石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 (4)浆砌石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 (5)浆砌石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2.2.3 干砌石护坡砌筑 (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2.2.4 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2.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2.2.6 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n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2.3 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干砌石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n第13章 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13.1说明13.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机房施工实施。1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监理人指示组织施工,除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材料、施工技术、做法和质量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各种规范、标准,以及现行的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中有关要求规定。(2)材料及采购承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工程除发包人提供外的所有材料,包括商品构件、建筑装饰成品材料、五金配件及其它装修设备等。材料应选用合格原材料或产品,并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环保要求。有关建筑装修材料的颜色、图案、规格、型号等问题均先确定厂家,采购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方可正式采购。(3)各专业设备工种的预留孔洞、管道及设备安装与建筑装饰施工应密切配合、安排好施工程序,防止交叉影响及返工等现象发生。(4)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本工程先进性和合理性,设计单位将可能对原设计(包括材料选用、施工方法、技术要求、工程量等)作一定的修改和调整,设计变化按商务文件有关变更的规定办理,承包人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理由。(5)承包人对自己施工中所产生的废渣废水应及时予以清理,并按监理人要求运至指定的地点或处理。(6)建筑与安装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并负责费用。(7)承包人对其实施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及施工安全负有全部责任。(8)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负责其承担工程范围内产品质量缺陷修补。13.1.3主要提交件13.1.3.1施工措施计划n建筑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提交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工程施工程序和方法;(2)施工设备的配置;(3)场地排水措施;(4)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5)消防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13.1.3.2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在提交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主要材料的样品和质量证明书。具有外观及色彩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试制成品,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3.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有关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包括:(1)工程材料取样检测成果;(2)基础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成果;(3)隐蔽部位验收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3.1.3.4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建筑工程竣工图;(2)基础质量验收报告;(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现场抽样质量检测记录;(4)墙面、地面、楼面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与规范:(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n(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3.2抹灰工程13.2.1说明本节适用于本合同工程中一般抹灰分项工程13.2.1.1砂浆的使用(1)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2)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3)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4)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5)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6)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13.2.2修补贴面和其它工作的周围应该勾缝,抹灰有缺陷或损坏应铲除并修被,抹灰修补应与原来的纹理光结相协调,与先前应用的抹灰结合,并应抹光平整。13.2.3质量要求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表13.1n表13.1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项次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普通抹灰高级抹灰1立面垂直度43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43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43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分格条(缝)直线度43用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43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13.3屋面工程13.3.1说明本节所述屋面工程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屋面保温隔热工程。13.3.2一般规定(1)屋面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2)屋面工程施工中,应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层次的作业。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工程己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3)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应避免在己完工的防水层上凿孔打洞。13.3.3材料13.3.3.1防水卷材及胶粘剂(1)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合成高效防水卷材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2)沥青胶粘材料(玛碲脂)的标号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及根据屋面结构特性和环境温度选用,其质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3)改性沥青胶粘剂由卷材生产厂配套供应的改性沥青胶粘剂,其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8N/10mm。n(4)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由卷材生产厂配套供应的合成高分胶粘剂,其粘结剥离强度不应小于15N/10mm,浸水168h后粘结剥离强度保持率不应小于70%。13.3.3.2防水涂料及胎体增强材料沥青基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以及涂膜防水层增强用的化纤无纺布、玻璃纤维网格布等胎体增强材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规范要求。13.3.3.3密封材料改性沥青密封材料、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范的要求。13.3.3.4混凝土材料(1)水泥应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水泥标号不低于42.5级。水泥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标准应符合GB175-2007和GB2938-97的有关规定。(2)砂(细骨料)采用中砂或粗砂,质量应符合JGJ52-92的规定;含泥量不大于3%。若须采用特细砂、山砂时,应符合DSSI/500-92的有关规定。(3)石(粗骨料)采用质地坚硬,最大粒径不超过15mm、级配良好、含泥量不超过1%的碎石或卵石,其质量应符合JGJ53-92的有关规定。(4)水应符合JGJ63-2006的标准,一般生活用水均可使用。(5)外加剂刚性防水层中使用的膨胀剂、减水剂、防水剂等外加剂,应根据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通过试验选定。(6)钢筋钢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13.3.3.5保温材料(1)松散保温材料松散保温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n1)膨胀蛭石的粒径应为3~15mm,堆积密度应小于300kg/m3,导热系数应小于0.14W/(m.K);2)膨胀珍珠岩的粒径小于0.15mm的含量不应大于8%;堆积密度应小于120kg/m3;导热系数小于0.07w/(m.K)。(2)板状保温材料板状保温材料质量应符合表13-2的要求。表13-2板状保温材料质量要求材料类别表观密度(kg/m3)导热系数(W/m.K)强度(Mpa)外观质量抗压抗折泡沫塑料类30~1300.04~0.05≥0.1----板的外型整齐;厚度允许偏差为±5%,且不大于4mm微孔混凝土类500~7000.19~0.22≥0.4----膨胀蛭石、膨胀珍珠岩类300~8000.10~0.26≥0.3----(3)整体现浇保温层原材料整体现浇保温层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膨胀蛭石、膨胀珍珠岩的质量应符合本款(1)项的规定;2)沥青膨胀珍珠岩所用的沥青应采用10号建筑石油沥青;3)水泥膨胀蛭石及水泥膨胀珍珠岩中所用的水泥的标号不应小于32.5级。(4)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上人屋面的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2)混凝土板的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且板内应配置钢丝网片。13.3.3.5材料的贮运和存放(1)卷材及其胶粘剂、防水涂料、胎体材料、密封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以及水泥和外加剂等均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条件良好的室内,避免日晒、雨淋和受潮。不同规格和品种的材料应分类贮存和堆放,严禁接近火源和热源。n(2)卷材应直立堆放,其高度不得超过两层,不得倾斜和横压,短途运输时平放不得超过四层。卷材贮存应避免与化学介质及有机溶剂接触,沥青防水卷材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45℃。(3)胶粘剂、防水涂料和外加剂等化学制剂应按不同品种分别用密封容器贮存,水乳型和溶剂型防水涂料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4)密封材料贮存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50℃。(5)板状和块状保温材料在搬运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破损和断裂。13.3.3.6材料的抽样检验(1)防水卷材1)抽检数量同一品种、牌号和规格的卷材,抽检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卷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2)外观质量检验卷材开卷检验,其外观质量的全部指标达到标准时,即为合格。其中如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应在受检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全部达到标准规定为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为不合格。3)卷材的物理性能应检验下列项目:沥青防水卷材检验拉力、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验拉伸性能、耐热度、柔性和不透水性;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检验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低温弯折性和不透水性。(2)胶粘剂1)改性沥青胶粘剂的物理性能应检验粘结剥离强度。2)合成高分子胶粘剂的物理性能应检验粘结剥离强度和粘结剥离强度浸水后保持率。(3)防水涂料1)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抽检。2)抽检项目:延伸或断裂延伸率、固体含量、柔性、不透水性和耐热度。(4)胎体增强材科n1)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胎体增强材料每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m2者按一批进行抽验。2)抽检项目:拉力和延伸率。(5)改性沥青密封材料1)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材料应每2t为一批,不足2t者按一批进行抽检。2)抽检项目:石油沥青密封材料应检验施工度、粘结性、柔性和耐热度;改性煤焦油沥青密封材料应检验耐热度、粘结延伸率和柔性。(6)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1)抽检数量:同一规格、品种的材料应每1t为一批,不足lt者按一批进行抽验:2)检验项目:柔性和粘结性。13.3.4卷材防水屋面施工13.3.4.1一般规定(1)铺设防水卷材的基面要求1)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层面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基层应牢固,表面应平整。2)基层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应掺膨胀剂。当屋面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3)找平层应压实平整,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层时,水泥砂浆抹平收水后应二次压光,充分养护,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4)卷材铺贴前应保持基面干燥,表面浮散的撒布料应清扫干净。避免损伤卷材。5)屋面防水工程严禁在雨、雪天和五级风以上以及负温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雨、雪,应采取遮蔽措施。(2)基层面处理在铺贴卷材前,采用冷底子油或与防水卷材配套的底胶(基层处理剂)均匀喷涂一层胶质薄膜,以提高卷材和基层的粘结力,基层处理剂的材性应与卷材的材性相容。(3)卷材铺设方法1)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n2)屋面坡度在3%~15%之间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3)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4)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5)铺贴立面或大坡面卷材时,胶粘剂应满涂,并尽量减少卷材短边搭接。6)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要裁齐,压入预留凹槽内,用压条或垫片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900mm,然后用密封材料将凹槽嵌填封严。(4)卷材搭接要求1)卷材搭接的宽度和要求,应根据屋面坡度、年最大频率风向和卷材的材性决定。卷材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3-3的要求。表13-3卷材措接宽度要求搭接方向短边搭接宽度(mm)长边搭接宽度(mm)铺贴方法卷材种类满粘法空铺法点粘法条粘法满粘法空铺法点粘法条粘法沥青防水卷材10015070100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8010080100合成高分子的水卷材粘结法8010080100焊接法502)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平行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水流方向搭接:垂直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年最大频率的风向塔接。3)叠层铺设的各层卷材,在天沟与屋面的连接处,应采用叉接法搭接,搭接缝应错开;接缝宜留在屋面或天沟侧面,不宜留在沟底。13.3.4.2沥青防水卷材施工(l)玛蹄脂的配制1)玛碲脂的配合比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n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认的配合比严格配料,每个工作班均应检查玛碲脂耐热度相应的软化点和柔韧性。3)热玛碲脂的加热温度不应高于240℃,使用温度不低于190℃,并应经常检测。(2)玛碲脂涂刷厚度1)每层玛碲脂的厚度:热玛碲脂应为1~1.5mm,冷玛碲脂应为0.5mm~1mm。2)面层厚度:热玛碲脂应为2~3mm,冷玛碲脂应为1~1.5mm,厚度应刮涂均匀,不得堆积。(3)卷材的铺贴1)沥青防水卷材的铺贴应符合本节第13.3.4.2条的规定。2)卷材应均匀向前推滚,推进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并辊压粘贴牢固。3)卷材铺贴后,应检查其粘结情况,遇有粘结不良的部位,应割缝补涂玛储脂,并贴紧压平,再加贴一块卷材盖缝。13.3.4.3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施工(1)冷粘结法铺贴卷材1)胶粘剂由厂家配套供应,承包人应按厂家提供的配合比和配制方法拌制胶粘剂。2)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漏底、不堆积。空铺法、条贴法、点粘法应按规定的位置与面积涂刷胶粘剂。3)根据胶粘剂的性能,控制好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4)铺贴卷材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并辊压粘贴牢固。搭接部位的接缝应满涂胶粘剂,溢出的胶粘剂随即刮平封口。5)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2)热熔法铺贴卷材1)幅宽内加热应均匀,以卷材表面熔融至光亮黑色为度,不得过分加热和烧穿卷材。2)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滚铺时应排除卷材下的空气,使之平展,不得皱折,并应辊压粘结牢固。3)搭接缝部位,宜以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为度,并应随即刮平封口。4)采用条柏法时,每幅卷材的每边粘贴宽度不应小于150mm。(3)自粘法铺贴卷材1)铺贴卷材前,基层表面要均匀涂刷基层处理剂,干燥后应及时铺贴卷材。n2)自粘胶底面的隔离纸必须全部撕净。辊压时注意排除卷材下的空气;压平粘牢。3)搭接部位宜采用热风焊枪加热,加热后随即粘贴牢固,溢出的自粘胶随即刮平封口。4)接缝处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13.3.4.4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施工(l)卷材铺贴合成高分子卷材采用冷粘法和自粘法铺贴,其铺贴方法参见本节第13.3.4.3款的规定。(2)胶粘剂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应采用厂家配套提供的专用胶粘剂。使用前应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在现场进行试验,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的搭接缝可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焊接法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1)焊接前卷材的铺放应平整顺直;不得有皱折现象,搭接尺寸应准确,搭接宽度不小于50mm。2)焊接面应无水滴、露珠,无油污和附着物。3)焊接时应先焊长边搭接缝,后焊短边搭接缝。4)保证焊接面受热均匀,且有少量熔浆出现。5)焊缝处不得有漏焊、跳焊或焊接不牢的现象,焊接时应注意防止损伤非焊接部位的卷材。13.3.5涂膜防水屋面13.3.5.1一般规定(l)涂膜防水屋面是在屋面基层上直接涂刷多道防水涂料形成一定厚度和弹性的整体涂膜。其涂膜防水层的厚度:沥青基防水涂膜不小于4mm;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膜不小于1.5mm;合成高分子防水涂膜不小于1mm。n(2)防水涂膜需铺设胎体增强材料。当屋面坡度小于15%时,可平行屋脊铺设;当屋面坡度大于15%时,应垂直于屋脊铺设,并由屋面最低处向上操作。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得小于500m,短边搭接宽度不得小于70mm。采用两层胎体增强材料时,上下层不得互相垂直铺设,搭接缝应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幅宽的1/3。(3)涂刷多层防水层时,需待下层涂层干燥成膜后再涂上层涂层。(4)防水涂膜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防水涂料时,材料必须相容,经过试验证明其不会造成结合减弱或相互侵蚀时,才准使用。(5)在涂膜实干前,不得在防水层上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涂膜防水屋面上不得直接堆放物品。13.3.5.2沥青基防水涂膜施工(l)防水涂膜由两层或两层以上涂层组成,其总厚度应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并符合本节第13.3.5.1款(1)项的规定。(2)防水涂料涂刷前,承包人应检查基面质量,基层应牢固平整。板缝的密封材料封闭严密。13.4计量和支付启闭机房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每平方米(m2)单价进行支付。每平方米(m2)单价中包括了墙体、墙面抹灰、屋面防水及钢筋混凝土板、梁等所需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施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其结构、面积等发生变化均不予调整单价。n第14章 安全监测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主体工程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埋设、验收和施工期监测。1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 (3)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14.1.3 主要提交件 (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 2)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 3)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 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维护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监测仪器设备编码及其电缆标识规则; 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法和程序; 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详图; 4)施工期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n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与工程建筑物施工的协调安排和要求。 (3)安装埋设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其内容包括: 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前、后的测试和调试记录; 2)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调试记录;安装埋设质量检查表和监理人签证表; 3)施工期监测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4)施工期监测规程 承包人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编制监测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监测点、观测站的位置和埋设时间'监测仪器的监测方法、频次、读数仪表、测读精度控制以及测值换算公式。 2)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监测检查程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护技术措施。 3)各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的及监测记录整理、整编和分析方法。 (5)施工期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 承包人应在全部监测设施移交前,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监测月报、年报,包括原始监测记录在内的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提交监理人。14.1.4 引用标准 (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2000); (3)《水位观测标准》(GBJ138-1990); (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1991); (5)《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268-2001); (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7)《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1996);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 (9)《水电水利工程岩体观测规程》(DL/T5006-2007); (10)《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5209-2005); (1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n (12)《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DL/T16818-1997); (1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52-1993); (1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14.2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14.2.1 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对所有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及其安装附属材料等。 (2)招标采购的国产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并持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标准校准度和检验合格证书。 (3)监测仪器使用的电缆应是能负重、防水、防酸、防碱、耐腐蚀、质地柔软的水工观测专用电缆,其芯线应为镀锡铜丝,适应温度范围在-20~60℃之间。电缆芯线应在100m内无接头。 (4)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将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核,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 1)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 2)仪器设备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3)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测试规程; 4)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方法;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其费用应已包括在上述采购合同内。14.2.2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 (1)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前,完成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调试、检验和率定等工作。每项设备均应提交检验合格证书。 (2)监测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要求,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 (3)所有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必须经批准的国家计量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和率定,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n (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对电缆还应进行通电测试及防水检验、其测试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承包人应根据检验结果编写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并应在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前,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合格后进行安装埋设。14.2.3 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 (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计划列入建筑物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以便及时提供工安装埋设作面,协调好与建筑物施工的相互干扰。 (2)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中应使用经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和基本资料表,并将仪器资料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录入计算机仪器档案库中。 (3)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布置与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埋设。若监理人检查发现埋设的仪器设备失效,有权指示承包人应立即置换。 (4)仪器电缆的敷设应按施工图纸和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尽可能减少接头,拼接和连接接头。承包人应在所有仪器的电缆上加设至少3个耐久、防水、间距为20m的标签,以保证识别不同仪器所使用的电缆。 (5)仪器设备及电缆安装埋设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测读初始值提交监理人。 (6)每支仪器安装和埋设后,承包人应将仪器的安装埋设考证表提交监理人。 (7)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护好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施,包括为保护部位提供保护罩、保护标志和路障等。未完成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及时加盖。14.3 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14.3.1 施工期安全监测 (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监测规程负责施工期的全部安全监测工作,直至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监测设施为止。 (2)若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安全监测,则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建立初始读数和正常运行 天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由承包人将监测仪器设备,连同监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卡、安装埋设考证表和验收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发包人。 (3)施工期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必须按照监测规程规定的监测项目、测次和时间进行。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人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次数和时间。 (4)承包人应对埋有监测仪器设备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应将检查项目和巡检计划,提交监理人。巡检内容包括:n 1)按指定的格式作好日常巡检记录,并编制报表提交监理人。 2)年度巡检应在每年汛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巡检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巡检报告。 3)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以及建筑物出现其它异常等情况时,应进行特别巡检,并按监理人指示增加测次。特别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特别巡检报告提交监理人。14.3.2 施工期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 (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埋设的竣工图、各种原始数据和有关文字、图表(包括影像、图片)等资料,综合整理成安全监测成果,汇编成册。 (2)承包人应在每次监测后立即进行原始数据记录的检验和分析、监测物理量的换算,以及异常值的判别等工作。如遇天气、施工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突变时,应加以说明。 (3)经检查检验后,若判定监测数据不在限差以内或含有粗差,应立即重测;若判定监测数据含有较大的系统误差时,应分析原因,并设法减少或消除其影响。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整编内容包括: 1)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总报告。 2)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要求和安全监测措施计划等的有关文件。 3)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的仪器资料以及测点布置和仪器埋设的原始记录,仪器维护记录等。 4)日常监测和巡检的原始记录、报表和报告,包括特征值汇总表、每个测点监测数据过程线、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物理量计算成果及各种图表等。 5)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安全检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仪器设备管理档案,以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结论、咨询会议记录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5)所有监测资料要求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或按SL169-1996指定的格式建立数据库,输入计算机。用磁盘或光盘备份保存并刊印成册。14.4自动化系统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3.13.8节。14.5 质量检查和验收14.5.1 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n 承包人采购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应按采购项目清单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同时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出厂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交监理人。14.5.2 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每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能允许工程建筑物继续施工,并立即进行监测工作。14.5.3 完工验收 (1)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对本工程安全监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编号、部位、仪器名称、起测日期、目前状态等); 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安装埋设记录; 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 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包括监测仪器特征值汇总表、各测点的数据过程线)。 (2)本合同工程建筑物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其监测原始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发包人。 (3)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与工程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要求,负责维护全部仪器设备的应用性能,一旦由于仪器自身或埋设原因发生仪器设备失效,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对无法更换的埋置设备,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指示,采取补救措施,设法满足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14.6 计量和支付 (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 (2)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设备维护、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建模建库、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期安全监测项目总价支付。 (4)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墩,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个的工程单价支付。n (5)水位观测孔、扬压力测孔等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6)自动化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15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15.1说明n15.1.1建设范围本系统建设范围为施工图所示的大塅水库水情自动测报系统。15.1.2建设任务本次招标的建设任务是在现有的遥测站网基础上合理布设水情遥测站及流量监测站,并进行遥测站、中继站及中心站的更新改造。主要包括遥测站、中继站站及系统中心站的设备配置、软件开发、安装调试以及配套的土建工程建设,以及按本技术条款要求的功能及指标完成整个系统的集成。具体为:(1)对系统原有的8个遥测站、1个中继站和1个中心站进行更新改造,进行配套设施土建及设备采购集成安装;(2)在水库上游铜鼓县城新建一个调度中心、三都水库入口处新建一个水位流量站、双红村新建一个雨量站,下游新建一个水位站;(3)建设遥测站至中心站的数据传输通信网,中心站数据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传输到铜鼓的调度中心站;(4)建设中心站数据库系统;(5)应用软件开发,包括数据接收处理系统、数据现场读取接口软件、流量控制转发软件。15.1.3建设工期要求本工程建设包括完成系统各项建设任务、技术培训、系统预验收、系统试运行、系统验收,总工期为10个月,其中:(1)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系统土建;(2)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系统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现场安装调试和初步验收工作,进入试运行考核阶段;(3)系统试运行期为6个月,要求为一个完整汛期;(4)试运行通过后进行系统验收。15.1.4适用的规范及标准系统建设各项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规范与标准(但不限于):(1)《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2)《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L61—2003(3)《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4)《降水量观测规范》SL21—2006n(5)《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6)《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1993(7)《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计规定》DL/T5051—1996(8)《水情信息编码标准》SL330-2005(9)《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与标示符标准》SL323-2005(10)《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8566-88(11)《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8567-2006(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5.2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15.2.1系统结构(1)遥测站采用测、报、控一体化结构,实现水位、雨量自动采集、传输,并现场固态存储。水文站流量信息由人工置数方式,进行数字化传输。(2)以大塅水库为中心站,青山站为中继站,采用VHF和GSM相结合的通讯方式,将各遥测站自动采集的水情信息自动传输到中心站。(3)大塅水库中心站对所接收的水情信息经处理后存入实时数据库。中心站数据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传输到铜鼓的调度中心站,为水文预报及水库调度提供可靠的水情信息。15.2.2系统信息流程(1)遥测站到中继站,中继站到中心站采用VHF的通信方式;遥测站与中心站采用以VHF为主,GSM为备用信道的通信方式。(2)中心站通过专网与调度中心实现信息共享。15.2.3系统功能及技术指标15.2.3.1遥测站功能各遥测站要求具有如下功能:(1)自动采集:能自动采集到0.5mm的降雨量和±1cm水位变化值;水位采样间隔可编程设置。(2)定时自报和自动加报:能定时自动报送水位、雨量数据包括测站站号、时间、电池电压、报文类型等工况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水位、雨量的变化量超过设定值时,能自动加报;定时间隔和加报限值可编程控制。(3n)响应召测:有响应中心站的修改工作参数以及报送实时数据和批量数据等各项指令的功能。(4)现场固态存储:要求采集的雨量、水位带时标存储。存储的数据能满足水文资料整编要求,同时,应提供现场或远程查看、下载数据的功能。(5)人工置数:能将流量数据和人工观测值通过人工置数的方式,向中心站报送。(6)现场或远地编程:能在现场或远地对设备进行各项参数设置或读取的编程操作。(7)自维护功能:应具有定时工况报告、低电压报警、掉电保护以及自动复位等项自维护功能。(8)工作环境:应能在雷电、暴雨、停电等恶劣条件下正常工作。15.2.3.2中继站功能中继站要求具有如下功能:(1)实时将遥测站水情信息转发至中心站。(2)通过路径协议进行管理,是路径中提及的成员站则转发,否则不转发;(3)具备数字/再生转发功能;(4)有数据纠检错控制功能;(5)具备工况报告、低压告警等自维护功能;(6)有电台启闭自动控制功能。15.2.3.3中心站功能中心站要求具有以下功能:(1)能实时接收全系统各遥测站的水情、运行工况等数据,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合理性检查处理后进入数据库保存;(2)能远程实时监控和管理各遥测站的运行,对各遥测站进行参数设置、读取信息以及批量数据下载;(3)能对全系统各遥测站进行统一校对时钟,有超限告警功能;(4)可进行水情、运行工况等信息的查询及图表打印输出;(5)有安全、保密的数据维护功能,提供可自动或人工进行数据备份。15.2.3.4系统主要技术指标系统建成运行后,应达到以下各项技术指标:(1)系统响应速度数据处理时间:在20min以内完成一次全系统各遥测站的水情数据接收、处理、水情预报作业。n(2)系统的采集精度雨量:采集分辨率为0.5mm;允许误差:≤±0.5mm(自身排水量≤12.5mm时);≤±4%(自身排水量>12.5mm时)。水位:采集分辨率为1.0cm,允许误差为:95%测点不超过±2cm;99%测点不超过±3cm。(3)系统的可靠性指标通信误码率:≤1×10-5;系统数据收集的月平均畅通率达到平均有95%以上的遥测站(重要控制站必须包括在内)能把数据准确送到中心站;数据处理作业的完成率>95%;设备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25000h系统寿命:>10年(需配备主要备品备件)(4)系统设备正常工作指标系统设备在以下条件下能正常工作:中心站温度:+5~+40℃;相对湿度:≤90%(40℃);遥测站温度:-10~+45℃;相对湿度:≤90%(40℃)。15.2.4水情信息采集(1)雨量采集1)雨量传感器采用分辨力为0.5mm的翻斗式雨量计,降雨0.5mm能自动采集;2)按雨量观测规范标准能现场固态存储一年以上的雨量数据,并满足资料整编要求。(2)水位采集1)水位传感器根据测站条件选用浮子式水位计;2)水位计的分辨力为1.0cm;3)当水位每顺势变化±1cm或达到设定的时间间隔时能自动采集;4)应能测得各次峰、谷和完整的水位变化过程;5)按水位观测规范标准能现场固态存储一年以上的水位数据,并满足资料整编要求。(3)流量收集采用人工置数方式向中心站传送流量数据。15.2.5数据传输通信网络(1)工作体制采用事件自报、定时自报和召测兼容的混合工作体制,可编程设置。(2)通信方案n大塅水库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遥测站至中心站的通信组网采用VFH为主信道、GSM为备用信道,主备信道自动切换方式。15.2.6供电与避雷15.2.6.1遥测站供电为保证在“有人看管、无人值守”的运行模式下,遥测站设备能在雷电、暴雨、停电的恶劣条件下可靠、正常的工作,遥测站的供电系统采用太阳能板浮充蓄电池供电方式,并配置充电控制器。水文(位)站供电电源由1块42W太阳能板、1个充电控制器、1个100Ah的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组成。雨量遥测站的供电电源由1块30W太阳能板、1个充电控制器、1个65Ah的免维护铅酸电池组成。15.2.6.2中继站供电中继站采用太阳能浮充蓄电池电源系统供电,太阳能板和蓄电池的容量应考虑中继站转发站点的多少,同样还应满足连续30天阴雨天气能正常工作,并在10天之内将电源充足。按照中继站供电要求,中继站的电源配置为:42W的太阳能板、100AH的蓄电池,充电控制器。15.2.6.3中心站供电中心站设备采用220V交流供电方式,配UPS电源,保证在连续停电8小时内可正常工作。通信终端和遥测终端采用直流浮充蓄电池供电。15.2.6.4避雷措施(1)为防直击雷破坏,各遥测站、中继站和中心站建设避雷接地系统,保证设备全部在避雷保护范围内。水位雨量遥测站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VHF中继站接地电阻应小于5Ω。(2)各站点还应有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入侵、防静电感应等防雷措施。15.3设备选型技术要求15.3.1基本要求(1)遥测设备应选用技术成熟、定型的设备,具有低功耗、高可靠性、技术先进、维护方便、经济合理,并符合国家标准以及适合本系统工作特性的优质产品。(2)遥测设备的接口应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并要求预留扩展接口。n(3)计算机网络设备应选用国内外知名品牌,性价比高的产品。(4)购置的系统软件应为有知识产权、公开销售的正版软件。15.3.2设备技术指标15.3.2.1雨量传感器雨量传感器选用翻斗雨量计,主要技术指标如下:(1)承雨口径:200+0.60mm(2)分辨率:0.5mm(3)雨强范围:一般情况0.01~4mm/min,特殊时达到8mm/min(4)测量精度:当自身排水量≤12.5mm时,误差为±0.5mm,当自身排水量>12.5mm时,误差为±4%(5)信号输出:磁钢-干簧管接点开关通断,双信号输出(6)可靠性指标:MTBF≥40000小时(7)工作环境:温度:-10℃~+50℃湿度:≤95%RH(40℃)(8)防阻塞:在无人维护情况下,至少能正常工作30d不被阻塞;(9)防雷抗干扰:雨量传感器及信号传输线具有防雷及抗干扰性能。15.3.2.2水位传感器选用浮子水位计,主要技术指标如下:(1)测量范围:0~40m(2)分辨率:1.0cm(3)测量精度:≤±2cm(≤10m),≤±2~3cm(10~15m),≤±3cm(≥15m),99%测点的允许误差不超过±3cm。(4)最大水位变率:400mm/min(具有防滑功能);(5)水位轮转动力矩:100gcm(6)信号输出:格雷码、RS485(7)读出方式:并行输出(传输距离较远的采用串行输出)(8)工作环境:温度:-10℃~+50℃,空气相对湿度不限(9)可靠性指标:在满足仪器正常维护条件下,MTBF≥25000小时。15.3.2.3遥测终端系统遥测终端机、中继机和中心站通信控制机选用一种终端。主要技术指标如下:n(1)工作制式:事件自报、定时自报、查询应答方式(2)通信方式:VHF/UHF(GSM/GPRS)VHF/UHF电台频率范围:220-240MHz(可选)(3)调制方式:FSK(4)传输速率:1200bps(5)电源:11~16DC蓄电池(太阳能浮充)(6)功耗:守候状态<2mA、工作状态<50mA(7)电台接收状态<60mA、电台发射状态<1.5A(8)误码率:<10-4(9)输入口:1个五位编码水位计输入口1个雨量计输入口1个压力水位(4~20mA或0~5V)输入口(10)输入输出口:1个RS232口、1个RFMODEM口(11)存储容量1MbyteFlash(12)工作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95﹪(+40℃)15.3.2.4超短波电台电台设备性能指标如下:(1)电台频率范围:220-240MHz(可选)(2)调制方式:FSK(3)误码率:1≤10-4(4)接收灵敏度:≤0.35uv(5)频偏:<5Hz(6)频率稳定度:±5ppm(7)值守电流:350uA(8)工作电流:350mA(9)发射功率:遥测站:5W中继站:25W天线:天线增益:全向天线2dB~8dB,定向天线6dB~12dB;输入阻抗:50Ω驻波比<1.5全向天线的馈线损耗为:0.045dB/m(220MHz时),天线长度:30米定向天线的馈线损耗为:0.127dB/m(220MHz时),天线长度:15米n15.3.2.5同轴避雷器同轴避雷器主要技术指标如下:(1)频率范围:DC~500MHz(2)工作频带:f±△5MHz(3)最大承受功率:400W(PEP)(4)开始放电电压、电流、次数:DC350V±20%、500A、500次以上(5)阻抗:50Ω(6)输入损耗:0.1dB以下15.3.2.6GSM通讯模块GSM通信终端主要技术指标如下:(1)输出功率:Class4(2W@900MHz)Class5(1W@1800MHz)(2)温度范围:-20°C-+55°C工作状态-25°C-+70°C储存状态(3)电源:5-32VDC<10mA(待机状态),200mA(话音)GSM900@12V<4.8mA(待机状态),100mA(话音)GSM1800@12V(4)基本特征:电话紧急呼叫实时时钟DTMF(双音多频)支持短信息(5)数据特征:异步,透明或非透明,最高到14400bits/s波特率:300-bits/s自动波特率:从2,400到19,200bits/s支持三类传真话音与传真切换V.42,V.42bis兼容GPRS兼容WAP15.3.2.7供电电源n(1)太阳能板太阳能板容量根据需要选择为42W、30W。(2)蓄电池蓄电池选用全密封免维护铅酸电池,主要技术指标为:工作电压:12V容量:100Ah、65Ah(3)太阳能充电控制器要求具有自动控制充电电压和电池过放的功能。15.3.2.8信号避雷器1.Umin:12V,Umax:18V;2.最大容通电流;340A;3.动作时间:≤10ns15.3.2.9数据接收设备(1)数据接收计算机处理器:INTEL酷睿2E8500内存:不小于2GB硬盘:不小于320G通信口:RS232串行口3个以上(可加扩充卡)操作系统:WindowsXPProssional(2)UPS电源1KVA/8h在线式。(3)激光打印机A3幅面的激光打印机。(4)便携式计算机处理器系列英特尔酷睿i3处理器型号Intel酷睿i3380M标称主频2.53GHz前端总线2.5GT/S三级缓存3MB标配内存容量2GB内存类型DDRIII1333MHz最大支持内存8GBn硬盘/光驱硬盘容量320GB硬盘描述7200转,SATA光驱内置显卡/音效显卡类型集成显卡显卡芯片IntelGMAHD(集成于处理器)显存共享内存容量15.4应用软件开发技术要求投标人应根据软件功能要求,提出应用软件的开发方案。15.4.1基本要求(1)实用性开发的应用软件功能应能够满足系统的数据传输控制、接收、处理、存贮,并有友好的用户操作交互界面,可及时为用户提供输入、出错、误操作等提示,以及信息查询等帮助,用户操作方便,易于掌握。(2)先进性应采用当前先进的软件开发平台和模块化、组件化、流程化的开发技术,在方便、实用的基础上,提高软件的功能和性能。(3)可靠性及安全性开发的应用软件能够提供数据碰撞、纠检错、访问权限保护、用户身份确认、数据自动备份等多种可靠、安全保障功能,确保系统收集的信息可靠、安全。(4)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应用软件的数据结构和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软件工程规范要求和行业的技术标准,便于今后的信息联网和软件功能的扩展。15.4.2软件的主要功能要求15.4.2.1数据接收处理软件数据接收处理软件的开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1)数据接收及处理功能1)能够接收多条通信信道、多种通信方式传输的数据;2)能够对实时接收到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分析、排错等预处理,并能按统一的格式分类存入原始数据库。(2)系统运行远程监控管理功能1)能够定时或随机对各遥测站进行召测;2)能够跟踪记录和保存所有接收到的指令和信息;n3)能够远地批量下载各遥测站的固态存储数据;4)应有远地编程功能;5)应有系统时钟校对功能;6)应有系统数据传输畅通率和误码率统计功能;7)应有告警信息显示功能。(3)实时查询功能1)能够实时查询、显示各遥测站实时接收数据;2)能够实时查询、显示各遥测站的运行状态;3)能够以图表的形式实时查询、显示、打印各类统计数据和信息。(4)实时数据库的维护功能1)能够将接收到的最新数据定时写入后台数据库中;2)能够随时进行实时数据资料的备份;3)当数据库被破坏时,能够自动恢复。15.4.2.2数据现场读取接口软件要求能在现场进行工作参数设置、数据读取、数据批量下载、人工置入发送等功能,并可根据需求扩充。15.4.2.3数据库系统中心站的数据库采用SQLServer2008以上版本作为数据库平台。水情数据库的表结构必须与最新的国家水利行业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一致。数据库应有完备的维护管理功能,应能确保存储数据的完整性,能提供相关数据表的定义,提供数据库的文件备份和恢复功能。15.5配套设施土建工程技术要求15.5.1配套设施土建内容系统土建工程主要包括设备安装设施、一体化仪器房、水位观测井、避雷设施等。系统原有站点土建需要重新改造,新建站点需要重新建设。配套设施土建内容包括:(1)一体化仪器房建设;(2)水位测井建设;(3)设备安装设施建设:包括雨量计安装设施、水位计安装设施、太阳能板安装设施、遥测终端安装设施等;n(4)简易测流设施建设;(5)避雷接地系统;15.5.2基本要求(1)水文基础设施改造必须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2)设备安装设施除个别特殊要求之外,一般均要求采用统一的标准设计,各种构件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型材和通用件,以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便于设备维护。(3)安装遥测终端设备的地方要求防雨水渗漏,隔热隔潮、通风。(4)安装雨量计、太阳能板设备的地方要求四周开阔、无遮挡、日照充足。(5)避雷针应安装在能全部覆盖遥测站设备设施的位置处,接地地网的材料要求进行防腐处理,接地电阻应<10Ω。(6)各类设施及建筑均必须采取防震、防雷、防风、防盗等安全措施。15.5.3水位观测井新建水位观测井由沉沙池、井身、仪器房、栈桥等主要建筑物组成。圆筒井身内径设计为1.0m,壁厚0.3m,井身设计为15米。测井顶部建仪器房,通过栈桥与岸边连接,测井底部与进水口之间建沉沙池。(1)水位井的具体形式应根据拟建站地点和地形特点、防护要求建设。(2)测井不应干扰水流的流态,测井截面建成圆形。(3)井壁必须垂直,井底低于设计最低水位0.5~1.0米,井口应高于设计最高水位0.5~1.0米。(4)测井井底及进水管应设防淤和清淤设施。(5)为使设备安全运行,修建的站房应坚固、可靠,并有必要的防盗、防潮、防火设施。15.5.4一体化仪器房一体化仪器房主要由设备百叶箱、百叶箱支架、天线安装架、太阳能光板安装三角架、遮阳板、地脚螺栓等七部分组成,可将雨量计、遥测终端、通信设备及天线、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避雷针等设备设施集合安装在一起,具有安装简单、维护方便、搬移容易等特点。15.5.5避雷接地系统环形均衡电位地网,即在仪器房地基外侧距离3m处的环形地网,由接地母线和接地体组成的水平垂直复合式接地地网。接地母线采用40mm×5mmn扁钢(宽边垂直放置),接地体采用L50mm×50mm×4mm,长1.5m以上的角钢。根据测站现场场地条件,在建筑物周围挖0.5m的深沟,将角钢垂直打入地下,各端牢固焊接在环形扁钢上。使遥测站接地电阻≤10Ω,中继站和中心站的接地电阻≤5Ω。15.5.6安装基座根据系统各遥测站所处的地理位置,并按照太阳能电池板能最佳采集太阳辐射能量的技术要求,太阳能电池板安装支架的仰角设计为35°,在太阳能电池板支架的南面不得有任何遮挡物。雨量和太阳能基座尺寸为450×450m×200mm。15.6技术服务投标人应承诺提供系统建设各阶段全方位、全过程的具体的技术服务,包括系统集成及设备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技术培训、提交技术文件,以及系统投入运行以后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15.6.1系统集成及设备安装调试投标人应承诺:一旦中标,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以后,应提供详细的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查勘和通信信道测试。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方案、下达开工令后,应积极准备开始施工,为甲方提供土建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生产、安装调试等各项技术服务,按期完工。15.6.2系统试运行投标人应承诺:一旦中标,在试运行期间,应负责对系统设备的技术指标、设备功能、数据采集精度、系统的可靠性进行考核,负责解决系统试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协助用户运行单位完成数据资料的比测及整理,对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及问题解决的办法要作好详细的记录;应负责完成试运行工作总结报告。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或系统配置出现问题而导致的重大故障,则须在问题解决后重新计算系统试运行期。15.6.3技术培训投标人应承诺:一旦中标,应为甲方提供以下技术培训服务:(1)须选派具有一定资质和实践经验、且受过专门训练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的技术培训工作。(2)培训形式须包括技术讲课、操作示范、参观学习和其他必须的业务知道和技术咨询,确保接受培训人员对系统基本原理、技术特性、操作规范、运行规范、管理维护等方面获得全面了解和掌握。n(3)应负责在现场对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技术示范和业务指导。(4)须在培训开始前7天将培训计划和教材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人数及天数、培训时间及地点,以及培训费用。15.6.4技术文件投标人应承诺:一旦中标,应按以下要求为甲方提供技术文件和竣工卷宗:(1)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和竣工卷宗,应能满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全套文件。(2)各种文档应当以CD-ROM和书面两种形式交付。并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纸质和光盘各一套)。(3)必要时应提供为系统稳定运行所必须的附加软件和文档。(4)系统运行后,如发生软件升级、设备升级、设备变更和扩展等有关情况,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变更资料(5)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否则,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或版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15.6.5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投标人应承诺:一旦中标,应为系统建成后运行提供具体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并承诺为本系统建设和运行提供的优惠条件。15.6.6工程验收15.6.6.1验收的条件(1)满足如下条件可进行项目预验收:1)按合同书的要求已完成全部建设项目。2)各站点的设备安装调试结束,经过全系统联调,系统运行正常;设备安装调试后其功能和性能指标应满足技术条款规定的要求,否则执行更换货规定;系统联调是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的系统集成和整体调试工作;3)向甲方提供了系统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管理等方面必备的文件资料;4)对运行单位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了培训;5)向甲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设备及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工具等;6)运行单位完成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n(2)满足如下条件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1)经过试运行期运行,系统能正常运行;2)预验收及试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3)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书要求,结合系统实施效果提出验收规范,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规范应经双方达成一致并被批准后执行。15.6.6.2预验收项目预验收由甲方组织,监理工程师及系统承建方均派代表参加,预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并结合功能测试、站点(设备、设施)抽查的形式。项目预验收委员会对系统建设进行实地考察,认真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最后提出预验收鉴定书。15.6.6.3竣工验收(1)项目竣工由甲方主持,组织有关管理、设计、监理等单位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进行全面质量验收,并提供竣工验收鉴定书。(2)竣工验收前7天,系统承建方应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报甲方。(3)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对本系统工程及各分项工程进行全面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工程设备、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工具、文件等交接工作,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4)竣工验收如发现有影响全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应暂停验收,要求系统承建方限期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全面验收。15.7质量保证15.7.1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投标人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标准。投入系统建设的人员中应配备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查人员。拟订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及一系列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系统施工质量。15.7.2质量检验计划投标人制订的质量检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土建工程检验;n(2)设备出厂及现场开箱检验;(3)设备安装调试检验;(4)应用软件测试检验;(5)系统试运行检验。15.7.3质量保证期本系统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即从竣工验收证明签发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系统承建方应承担全部的因系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风险和费用。一年质保期满,系统验收合格,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系统最终验收合格证书”。15.8计量与支付水情自动测报系统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n第16章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16.1说明16.1.1安装工作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的:溢流堰、引水隧洞、放空洞以及溢洪道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金属结构加固内容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4.2-1.16.1.3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和贮存。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全部项目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试验和试运转,以及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检测器具。 (3)在设备安装和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工作。16.1.4主要提交件16.1.4.1安装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28天,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安装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安装场地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2)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3)金属结构设备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4)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5)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和矫正措施;(6)闸(阀)门、启闭机和自动抓梁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7)安装进度计划;(8)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16.1.4.2承包人要求的设备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由于设备安装进度需要的设备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n16.1.4.3完工验收资料各项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完工项目清单;(2)安装竣工图;(3)安装用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4)安装焊缝的工艺评定和检验报告;(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复验和安装检查报告;(6)闸门、启闭机和自动抓梁的安装、调试、试运转记录;(7)闸门、启闭机和自动抓梁单项质量检查验收证书;(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16.1.5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DL/T5018《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水电水利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7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GB/T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SDJ249.2《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械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6《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GB/T5117《碳钢焊条》GB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4《堆焊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GB1300《焊接用钢丝》GB8110《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JB3223《焊条质量管理规定》JB3092《火焰切割面质量技术要求》GB985《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nGB986《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及尺寸》GB10854《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GB3323《钢焊缝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法》GB1134《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6402《钢锻件超声波检验方法》GB324《焊逢符号表示法》SL105《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SDZ014《涂漆通用技术条件》GB9793《热喷涂锌及锌合金涂层》GB11737《热喷涂金属预处理通则》GBl0706《水闸橡胶密封件》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1231《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3633《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JGJ8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GB700《碳素结构钢》GB1591《低合金结构钢》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3274《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GB3077《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6《热轧工字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707《热轧槽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709《热轧钢板和钢带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9787《热轧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9788《热轧不等边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247《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nGB2101《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4408《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6414《铸钢件尺寸公差》SDZ012《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SDZ016《锻件通用技术条件》GB/T7233《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定方法》JB/ZQ4000.6《铸钢件补焊通用技术条件》Q/ZB75《机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Q/ZB76《装配通用技术条件》GB1800-1804《公差与配合》GB1182-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GB1031《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GB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JTJ288《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6.1.6 材料和代用16.1.6.1材料质量证书承包人安装所用材料必须具有材料质量证书。如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安装工艺等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工程师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证,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直至经工程师检查确认合格为止。其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6.1.6.2材料代用产品安装所用材料的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如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提供图纸规定的材料时,承包人应在该项产品制造或安装前40天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材料代用申请单”,说明无法提供的材料的品种或规格,建议代用的材料和规格及其技术条件等。经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才能代用。因采用代用品所增加的有关费用和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6.1.6.3不合格的材料和不合格的工艺n承包人应遵照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文件技术条款的规定,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工艺。一旦工程师发现材料或工艺不合格,并发出书面通知时,承包人应更换或更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16.2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16.2.1一般要求(1)本合同各项目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1)设备总图、部件总图、重要的零件图等施工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书;2)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3)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4)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2)安装使用的基准线,应能控制门槽的总尺寸、埋件各部位构件的安装尺寸和安装精确度。为设置安装基准线用的基准点应牢固、可靠、便于使用,并应保留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拆除。(3)安装检测必须选用满足精度要求,并经国家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4)承包人在安装工作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1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安装设备本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验收、运输、试验和保管,其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计入报价中。(1)电焊条。承包人应提供所有设备在现场拼装焊接的全部电焊条。电焊条的规格及性能应完全符合施工详图的要求。(2)橡胶粘接材料。所有闸门的橡胶水封接头的粘接材料,当采用热胶合时,其材料规格按规程采用外,尚应提供与橡胶水封形状一致的加热压膜,若采用冷粘接时,承包人应事先向工程师提供冷胶粘剂的技术性能及有关参数,并经工程师认可。(3)脚手架。安装工作所需要的脚手架、工作平台等的各种材料,全部由承包人提供,其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投标报价表的相应单价中。n(4)混凝土。承包人为设备安装浇筑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施工详图对该混凝土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图纸规定执行。(5)加固固定材料。承包人应提供有足够断面和数量的临时钢支撑,以保证闸门和门槽埋件的安装。钢支撑应具有足够的稳固性和安全性。对门槽埋件的安装,承包人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拉锚材料,这些材料是用来连接埋件与一期混凝土予留插筋的。不允许由于使用过少的拉锚材料,使得安装的埋件在浇筑二期混凝土时发生跑模、变形、移位等现象。(6)施工临时电线电缆。在门机滑触线未形成前,承包人应按设计单位图纸及有关要求提供并敷设从业主电源提供点(机旁)至所安装的设备以及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各部件之间的电源和控制临时电缆电线,(其中不包括集控用材料)其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投标报价表相应单价中。(7)防腐面漆。承包人应在安装过程中对所有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安装焊缝周边按图纸要求进行除锈、喷锌、涂封闭漆和面漆,并修补在运输、安装过程造成的涂漆损坏。同时在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后按图纸要求涂装最后一道不小于40μm厚度的面漆。其费用应包含在本合同投标报价中。(8)润滑油、脂。承包人应按图纸和设备安装说明书的要求对所有启闭设备的减速器和运动副提供并装填足够的润滑油、脂。其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投标报价表相应单价中。(9)赔损。由于现场运输、安装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或修补时,所需的全部材料应由承包人赔偿。材料的规格及技术性能应完全符合原来设备的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16.2.3设备起吊和运输16.2.3.1起吊和运输措施承包人应按本章规定,根据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的起吊和运输方案,其内容包括采用的起重和运输设备、大件起吊和运输方法以及防止吊运过程中构件变形和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16.2.3.2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超大件设备的起吊和运输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16.2.4安装前的检查和清理n16.2.4.1安装前的检查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各项设备安装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部位的情况、设备构件以及零部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重要构件和部件应通过预拼装进行检查。(1)埋件埋设部位一、二期混凝土结合面是否已进行凿毛处理并冲洗干净;预留插筋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按施工图纸逐项检查各安装设备的完整性。(3)逐项检查设备的构件、零部件的损坏和变形情况。(4)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缺件、构件损坏和变形等情况,承包人应书面报送监理人,并负责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修复和补齐处理。16.2.4.2清理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清理和保养。16.2.5焊接16.2.5.1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1)从事现场安装焊缝的焊工,必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书。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考试。(2)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资格证明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16.2.5.2焊接材料(1)承包人采购的每批焊接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焙应符合DL/T5018-2004的规定。16.2.5.3焊接工艺评定(1)在进行本合同项目各构件的一、二类焊缝焊接时,应按DL/T5018-2004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承包人应将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承包人需要改变原评定的焊接方法时,必须按监理人指示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n(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DL/T5018-2004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报送监理人。16.2.5.4焊接质量检验(1)所有焊缝均应按DL/T5018-2004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2)焊缝的无损伤应按DL/T5018-2004的规定进行。(3)焊缝无损伤的抽查率,除应符合DL/T5018-2004的规定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抽查容易发生缺陷的部位,并应抽查到每个焊工的施焊部位。16.2.5.5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按DL/T5018-2004的规定进行。16.2.5.6消除应力处理监理人根据设备结构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对重要焊缝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并按监理人指示,制定消除应力的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16.2.6螺栓连接(1)承包人采购的螺栓连接副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2)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防止锈蚀和损伤。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做好专用标记,以防与普通螺栓相互混用。(3)钢构件连接用普通螺栓的最终合适紧度为螺栓拧断力矩的50%~60%,并应使所有螺栓拧紧力矩保持均匀。16.2.7涂装16.2.7.1涂装范围(1)施工图纸明确规定由本合同承包人完成的涂装部位。(2)现场安装焊缝两侧未涂装的钢材表面。(3)承包人在接受所移交的设备时,对全部设备表面涂装情况进行检查后所发现的损坏部位。上述检查结果应报送监理人,需要修复的涂装损坏部位须经监理人确认。(4)安装施工中设备表面涂装损坏的部位。16.2.7.2涂装材料承包人采购的涂装材料,其品种、性能和颜色应与制造厂所使用的涂装材料一致。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代用材料时,须进行试涂,证明其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使用。n16.2.7.3涂装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在涂装施工开始前28天,应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提交现场涂装的工艺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工艺措施应说明环境条件及保证措施,表面预处理措施,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采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损坏的修补措施等。16.2.7.4表面预处理(1)涂装前,应将涂装部位的铁锈、氧化皮、油污、焊渣、灰尘、水分等污物清除干净。闸门表面的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18-2004规定的标准;机架等主要结构构件除锈等级应达到DL/T5018-2004规定的标准。(2)涂装开始时,若检查发现钢材表面出现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3)当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材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时,不得进行表面预处理。16.2.7.5涂装施工(1)经预处理合格的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底漆(或喷涂金属)。在潮湿气候条件下,底漆涂装应在4h内(金属喷涂2h内)完成;在晴天或较好的气候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12h(金属喷涂为8h)。(2)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涂装材料和工艺进行涂装作业,涂装的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的间隔时间和涂装材料的配方等,均应满足施工图纸和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3)涂装时的工作环境与表面预处理要求相同,若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中另有规定时,则应按其要求施工。16.2.7.6涂装质量检验(1)漆膜涂装的外观检查,湿膜和干膜厚度测定、附着力和针孔检查应按SL105-2007第4.4节的要求进行。(2)金属喷涂的外观检查和厚度测定以及结合性能检查应按SL105-2007第5.5节的要求进行。16.2.8橡胶黏合n(1)所有闸门橡胶水封接头的黏结,应由承包人通过试验选定黏结方法,并应经监理人批准。(2)采用热胶结合时,应按橡胶水封厂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黏结和硫化,并应提供与橡胶水封形状和断面一致的加热压模。(3)采用冷黏结时,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包括冷胶剂的技术性能和有关参数、黏结工艺及其试验数据的冷黏结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16.2.9埋件安装(1)本合同项目的埋件安装包括主轨、副轨、反轨、侧轨、底槛、门楣(或胸墙)、护角、启闭机机械和电气设备基础埋件以及清污机的电气设备、支柱等的基础埋件等。(2)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以下各项条款的规定,进行埋件的安装施工。(3)埋件就位调整完毕,应与一期混凝土中的预留锚栓或锚板焊牢。严禁将加固材料直接焊接在主轨、反轨、侧轨、门楣(胸墙)等的工作面上或水封座板上。(4)埋件上所有不锈钢材料的焊接接头,必须使用相应的不锈钢焊条进行焊接。(5)埋件所有工作面上的连接焊缝,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浇注二期混凝土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6)埋件安装完毕后,应对所有的工作表面进行清理,门槽范围内影响闸门安全运行的外露物必须清除干净,并对埋件的最终安装精度进行复测,作好记录报监理人。(7)安装好的门槽,除了主轨道轨面、水封座的不锈钢表面外,其余外露表面,均应按有关施工图纸或制造厂技术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防腐处理。16.3闸门的安装16.3.1平面闸门的安装16.3.1.1安装技术要求(1)平面闸门及其门槽埋设件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2)平面闸门和埋设件安装,应符合DL/T5018-2004和SL400-2007的规定。(3)闸门主支承部件的安装调整工作应在门叶结构拼装焊接完毕,经过测量校正合格后方能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4)平面闸门水封装置的安装技术要求,应按DL/T5018-2004的规定执行。(5)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特别应注意清除不锈钢水封座板表面的水泥浆。在滑道支承面和滚轨轴套涂抹或灌注润滑脂。n(6)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平面闸门及门槽埋件,方能按本章规定进行涂装修补。(7)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应作静平衡试验。试验方法为:将闸门自由地吊离地面100mm,通过滚轨或滑道的中心测量上、下游方向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单吊点平面闸门的倾斜步应超过门高的1/1000,且不大于8mm;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予配重调整。16.3.1.2平面闸门的试验闸门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平面闸门进行试验和检查。平面闸门的试验项目包括:(1)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滑道或滚轮的运行无卡阻现象,双吊点闸门的同步应达到设计要求。在闸门全关位置,水封橡皮无损伤,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在本项试验的全过程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2)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本项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水封装置漏光检查除外)。(3)动水启闭试验。对于事故闸门、工作闸门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动水条件下的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可能与设计水头相一致。动水试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条件,缩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4)通用性试验。对于一门多槽使用的平面闸门,必须分别在每个门槽中进行无水情况下的全程启闭试验,并经检查合格。16.3.2弧形闸门的安装16.3.2.1安装技术要求(1)弧形闸门及其埋件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2)弧形闸门埋件安装应符合DL/T5018-2004第8.1.5条至第8.1.13条的规定。(3)弧形闸门及其支铰座应按DL/T5018-2004第8.3节的规定进行安装。弧形闸门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DL/T5018-2004第8.3.1条和8.3.3条的规定。(4)弧形闸门应首先安装支铰座或支铰总成。支铰安装工作结束,并经监理人检查认可后,才允许浇注支铰座的二期混凝土。在二期混凝土的强度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并检查左右铰座中心孔同心度符合规定后,才允许将弧形闸门的支臂与支铰座连接。n(5)弧形闸门面板拼装就位完毕,应用样板检查其弧面的准确性。样板弦长不得小于1.5m。检查结果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后方能进行安装焊缝的焊接。(6)弧形闸门安装焊封的焊接,应尽量避免仰焊,难于避免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焊工施焊。(7)弧形闸门的水封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水封橡皮的质量要求,应符合DL/T5018-2004第8.2.4条至第8.2.8条的规定。安装时,应先将橡皮按需要的长度粘贴好,再与水封压板一起配钻螺栓孔。橡皮水封的螺栓孔,应采用专用钻头使用旋转法加工,不准采用冲压法和热烫法加工。其孔径应比螺栓直径小1mm。(8)弧形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拆除所有安装用的临时焊件,修整好焊缝,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在各转动部位按施工图纸要求灌注润滑脂。(9)弧形闸门及埋件应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承包人方能按本章第7.2.6条规定进行涂装修补。16.3.2.2弧形闸门的试验闸门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弧形闸门进行以下项目的试验和检查:(1)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检查支铰转动情况,应做到启闭过程平稳无卡阻、水封橡皮无损伤。在本项试验全过程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2)采用膨胀式水封的闸门,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压力腔密封试验。不论何种水封型式,在闸门全关位置,水封橡皮无损伤,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3)动水启闭试验。实验水头应尽量接近设计操作水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现场条件,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动水启闭实验包括全程启闭试验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局部开启试验,检查支铰转动、闸门振动、水封密等应无异常情况。16.4启闭设备的安装16.4.1固定卷扬式启闭机(1)固定卷扬式启闭机组成1)固定卷扬机由起升机构、机架、电控系统、埋件、以及按一般规定是必要的附属设备组成。2)起升机构组成:起升机构包括卷筒装置,减速器(含润滑油)n、电动机、制动器、联轴器、平衡滑轮装置、机械同步轴、荷载限制器、高度指示器、行程限制器、钢丝绳及其它所需装置组成。3)电气控制所需相应附件。(2)固定卷扬机主要技术参数1)机构工作级别:Q3-中。2)起升机构主要技术参数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表4.3-2。(3)运行工况:闸门运行条件:动水启闭。16.4.2螺杆启闭机(1)螺杆启闭机主要技术参数本工程更换手电两用螺杆式启闭机1台。(2)运行工况:闸门运行条件:动水启闭。16.5质量检查和验收16.5.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其质检人员对安装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安装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包人应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填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工程师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6.5.2工程师的质量检查(1)承包人需对工程师的质量检查工作给予全面配合。(2)工程师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3)工程师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4)工程师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工程师进行测试工作。n(5)工程师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只限于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6)工程师对质量的复验与签署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16.5.3现场试验(1)由业主组织,按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现场试验。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书面的试验大纲,参加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设备的试验。(2)如现场试验的结果,不能满足合同文件或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业主可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设备,甚至拒收。16.5.4 安装验收(1)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安装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安装质量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2)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全面负责,并参加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验收工作,安装工程验收由工程师主持并有业主、工程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3)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式8份,其中1份给工程设计单位):1)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制造厂提供的全部技术文件,包括设备出厂合格证,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设备出厂最终检验记录,设计修改通知单,重大缺陷处理记录和有关缺陷处理会议纪要,一、二类焊缝的探伤检查报告、制造竣工图,油漆和喷锌质量检测报告和安装维护说明书等;2)安装中的检查和试验测定记录;3)安装中的设计修改通知单;4)安装中重大缺陷处理记录和有关会议纪要;5)现场安装焊缝探伤报告;6)安装竣工图纸。16.5.5运输存放a)所有设备在场内运输时必须对每个运输单元进行切实加固,避免吊运中产生变形,若在吊运中产生变形,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nb)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运输、存放应符合DL/T5018规范的规定。16.6计量和支付(1)钢闸门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闸门本体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钢闸门附件安装、附属装置安装、钢闸门本体及附件涂装、试验检测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钢闸门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门槽(楣)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二次埋件、附件安装、涂装、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门槽(楣)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启闭机的支付以台为单位计量,其他安装工程项目的支付,将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重量以吨(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每吨(台)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已包括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采购、运输、保管、制造、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第17章电气设备采购及安装17.1说明17.1.1 应用范围n 本章规定适用于大塅水库电气招标工作内容包括:坝区一次供配电设备;大坝及廊道照明设备;排水泵设备;溢流堰及新建溢洪道工作门、放空底孔检修门及工作闸门、引水隧洞工作门及检修门的电气控制系统;广播系统,以及通信等电气设备及系统更新改造的施工设计、制造、工厂调试与检验、包装运输,以及现场安装、调试、试验、验收等相关工作。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机电设备的安装以及机组启动试运行收等工作。17.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采购电气设备以及安装专用工器具以及用于安装的各项材料。 (2)承包人负责的电气设备安装工作应包括零部件加工制作;管路、埋件与接地线等的现场制作安装;二期混凝土浇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后的调试、试验和启动试运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施工安装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试运行、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 (3)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安装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检测器具和临时设施等。17.1.3 主要提交件 (1)设备安装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21天,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要求。网络图的编制应提供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以及与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计划的接点关系。网络图应标明: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作业持续时间; 3)各节点的最早开始及最早完成安装的日期; 4)各节点的最迟开始及最迟完成安装的日期; 5)各项安装工作开始前要求完成的土建工程面貌; 6)附资源配置及其说明(以按月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资源数据)。 (2)主要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应在电气设备安装开始前,编制主要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安装场地和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说明。 2)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及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 3)主要部件(包括主要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措施等。 4)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及试运行工作计划。 5)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6)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n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交的设备和材料交货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需要,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设备和材料的计划,提交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交货的依据。 (4)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周、月、年)向监理人提交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安装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施工情况、下阶段安装计划安排,以及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协调解决的问题。17.1.4 引用标准 GB1984《交流高压断路器》GB1985《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JGT/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4720《电控设备第一部分:低压电器电控设备》GB3797《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GB4026《电气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的识别及应用字母数字系统通则》GB1479《低压电器基本标准》GB720《电控设备的正常使用环境条件》IEC1024-1《建筑物防雷》GB1207《电压互感器》GB1208《电流互感器》JB4374《湿热带型低压电器电控设备》DL/TL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GB4205《控制电器设备的操作件标准运动方向》GB7260《不间断电源设备》DL/T5091《水力发电厂接地设计技术导则》GB/T17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25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启闭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n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2706-89《交流高压电器动、热稳定试验方法》GB4474-92《交流高压电器近区故障试验》GB3309-89《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JB5871-91《交流高压断路器充电电流开合试验》GB725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GB9466《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基本试验方法》GB998《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GB5080《设备可靠性试验》GB242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规程》GA/T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JB8《产品标牌》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EC431E9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IEC60050《国际电工字典》IEC60044《互感器》IEC60071-1-3《绝缘配合》IEC60076《电力变压器》IEC60137《交流电压1000V以上套管》IEC60270《局部放电测量》IEC60296《变压器和开关设备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规范》IEC60354《油浸变压器负载导则》IEC60616《电力变压器的终端和分接头》nIEC60694《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IEC60722《变压器和电抗器雷电波和操作波试验导则》IEC60815《在相对污秽条件下的绝缘子的选择》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1《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销售服务保证方式》ANSI《美国国家标准》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IEE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DIN《德国工业标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17.1.5 安装技术文件 (1)安装技术文件内容: 1)发包人提供的电气设备布置总图、电气设备安装布置图、电气设计系统图、设备加工图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以下统称施工安装图纸); 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供货商提供的图纸、安装技术标准、安装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 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 (2)安装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 1)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 2)为保证电气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安全,供货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每项电气设备的上述第(1)项的全部安装技术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还应有权根据安装工作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提交补充的安装技术文件。17.1.6 电气设备的交付和接收 (1)供货商产地电气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供货商产地就地交付的产品及有关的技术文件等,应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与供货商共同清点无误后,就地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承包人还应对上述设备、材料等的装卸、运输、保管直至运抵工地储存的全过程负责。n (2)工地现场电气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现场交付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应由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现场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17.1.7 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输和仓储管理 (1)承包人在接收电气设备后,应对接收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的到货卸车、损伤签证、沿程保护,吊运入库、现场运输和仓储保管承担责任。 (2)对有保温(或恒温)、防潮和防锈蚀要求的设备、部件和特殊材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3)对露天存放或在安装场地临时存放的设备和部件,应由承包人进行覆盖保护和采取存放场地的排水措施。17.1.8 电气设备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电气设备安装工艺措施报告的要求,统一布置电气设备安装专用场地与设备临时储存场所。17.1.9 电气设备安装前开箱清点和检查 (1)电气设备安装前,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电气设备的开箱清点和检查,清点检查记录应由各方签认。到货设备(包括零部件、材料、安装工器具及随机技术文件等)应符合供货清单所列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 (2)安装前需要进行检测和试验的设备及部件,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检测和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才可进行安装。检测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7.1.10 电气设备的缺陷处理 (1)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设备缺陷属于制造原因,应由供货商负责修复。凡能在现场修复的,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2)缺陷修复后,承包人应协助供货商代表编写“设备缺陷检查和修复报告”,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签字后作为电气设备质量验收的附件。23.1.12 电气设备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承包人完成各单项电气设备安装后,经自检合格,应按批准格式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或其它有关单位),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检查、试验和验收报告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验收资料。17.2 一般技术要求n17.2.1 安装作业安全 (1)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及SL400-2007的规定,编制一份“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电气设备安装作业安全规定; 2)电气设备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措施; 3)重大设备部件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4)现场用电作业安全措施; 5)机修作业安全措施; 6)现场焊接作业安全措施; 7)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8)涂装作业安全措施; 9)压缩空气作业安全措施; 10)油处理作业安全措施; 11)机动车驾驶安全规定; 12)安全警示标志; 1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14)防火、防爆、防汛及安全措施等。 (2)承包人应编制“电气设备安装作业安全手册”提交监理人批准。作业安全手册应发给安装作业人员人手一册。全部安装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17.2.2 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 (1)各种计量器具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检验和标定。全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 (2)承包人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不合格的器具和仪表应及时更换。 (3)机组、电气设备的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50131-2007、GB/T11805-2008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17.2.3 预埋件埋设 (1)预埋件的埋设按本技术规范第22章规定执行。n (2)电气设备预埋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共同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17.2.4 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场制作 按合同约定在现场制作的设备和零部件,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或)监理人批准的加工图进行制作,并在安装前,由监理人负责检查和验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并签认后,才能投入使用。17.2.5 焊接 (1)承包人的焊工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当供货合同中规定有特殊焊接要求时,承包人应对焊工进行专项培训与试焊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2)承包人从事焊缝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3)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或供货商技术文件制订的焊接工艺进行。 (4)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焊缝,承包人应按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经评定合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签认后,作为设备安装验收资料。17.2.6 安装偏差 电气设备安装及其基础预埋件,以及电缆桥架和管道等支吊架的安装的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17.2.7 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 所有电气设备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试验。其中主要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承包人在完成每项电气设备的安装试验后,应按批准的格式和内容编写项目安装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17.2.8 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 (1)机组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其试验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5节的规定。 (2)建筑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应遵守GB50242-2002的有关规定。 (3)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n17.2.9 涂装 (1)承包人接收电气设备时,应对设备表面涂装的保护层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伤部位应由供货商负责处理。 (2)需由承包人涂装的设备、管道和附件,其表层的除锈等级和涂装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 (3)各项设备和附件的涂装颜色应与其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的建筑装饰相协调,并符合设备及附件的标识要求。17.2.10 运行标识 全部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全厂的运行标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安全标识; (2)设备操作指示; (3)管路识别标示; (4)管路介质流向标识; (5)消防安全标识; (6)人身安全警示; (7)通行安全指示; (8)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标识。17.3电气设备规格及安装要求各电气设备规格及安装要求见《江西省铜鼓县大塅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设计说明及技术要点》第5章。17.4完工验收 电气设备安装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电气设备安装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2)安装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 (3)安装用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重要组件焊接工艺报告。 (5)各项电气设备和单元工程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记录。 (6)电气设备缺陷、修复及检验记录。n (7)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电气设备的交接清册(包括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 (9)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项目清单。 (10)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7.5 计量和支付 (1)本章各项电气设备的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设备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2)承包人为本合同电气设备工作所进行的采购、验收、清扫、仓储保管、安装现场运输、主体设备及随机成套供应的管路与附件安装、涂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移交生产前的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电气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本合同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外,承包人为完成电气设备安装而修建的其它临时工程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电气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