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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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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财建[2011]4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全国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小II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附件:小II型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0-n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管理,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三条各地列入《规划》的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1.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可列入《规划》的其他小Ⅱ型水库。第四条各地未列入《规划》的其余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第五条中央财政将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予以适当补助。第六条小Ⅱ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视各地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10-n型项目由各地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资金具体筹资方案如具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应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第七条建立小Ⅱ型项目责任制度。(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属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Ⅱ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五)水利部、财政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小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第八条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九条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重点小Ⅱ型项目。第十条各地要按照2013年底前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2015年底前完成一般小Ⅱ型项目的目标,同步安排实施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原则上2013年底前各地实施完成的一般小Ⅱ型项目应不少于本地区省级规划确定的一般小Ⅱ型项目总任务量的40%。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重点小Ⅱ-10-n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完成情况,分年度安排到位。第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控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重点小Ⅱ型项目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投资额,一般按平均每座重点小Ⅱ型项目240万元控制。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实际建设完成的项目的平均投资额,对各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进行适当调整。2013年底前,完成《规划》内全部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将安排其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的80%;2015年前底,完成全部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省(区、市、兵团),中央财政再安排剩余的20%中央专项资金。第十二条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分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平均每座水库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额×奖励系数。第十三条奖励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情况确定。分省(区、市、兵团)年度完成《规划》内项目任务个数,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后确定。第十四条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于2014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体评估,于2016年初对各地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按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补助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相应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10-n第三章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第十六条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七条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影响大的重点小Ⅱ型项目要优先安排。(二)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地方积极性高的重点小Ⅱ型项目。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项目预算。允许地方按重点小Ⅱ型项目投资需求在项目间自行调剂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视同未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收回中央专项资金。第二十条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用于《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如有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在全面完成《规划》内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如有结余,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和申请使用报告。经财政部商水利部审核批准后,结余资金可部分用于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10-n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未能按《规划》和小Ⅱ型病险水库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以及降低建设标准、实施除险加固后水库仍有安全隐患等的省份,结余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责令该省份自筹建设资金整改,彻底消除水库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各地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一般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地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小Ⅱ型项目和一般小Ⅱ型项目(以下统称小Ⅱ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落实小Ⅱ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第二十六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全省(区、市、兵团)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第二十七条各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小Ⅱ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安全评价)。-10-n第二十八条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必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由省级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小Ⅱ型项目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工作,并出具认定小Ⅱ型水库为病险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第三十条经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对不符合三类坝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拟报废的小Ⅱ型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予以调减。拟调减的小Ⅱ型项目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并附具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第三十一条小Ⅱ型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各地要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另行印发),针对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及核查报告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方案的合理性,开展小Ⅱ型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中要从严控制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等建设内容,严禁购置交通设备。第三十三条重点小Ⅱ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四条小Ⅱ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地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管理各项制度。(一)小Ⅱ-10-n型项目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区域内小Ⅱ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项目法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员。项目法人可吸纳小Ⅱ型项目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建设适应的组织能力和业务素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必要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打捆的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以县级区域为单元、多个小Ⅱ型项目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重点小Ⅱ型项目原则上应在各地收到项目资金预算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建设完成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第六章工程验收-10-n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在水库合理运行期内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第四十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第四十一条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1月30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的依据。第四十二条-10-n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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