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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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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佛山市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联系人:陆永俭联系电话:0757-87783727传真号码:0757-87744838E-mail:fssszhaoxin@163.com2017年12月3nn目录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4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7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9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101.招标条件10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103.资格审查方式114.投标人资格要求11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136.投标保证金147.投标文件的递交148.发布公告的媒介159.异议与投诉1510.其他1511.联系方式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投标人须知正文301.总则302.招标文件323.投标文件333n4.投标375.开标386.评标407.合同授予41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429.纪律和监督4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3第三章评标办法(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49评标办法前附表49评标办法正文部分5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6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7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第三部分合同附件格式11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4第六章图纸128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9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03n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会(不得超过2人),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1、无投标邀请函原件(适用于邀请招标);2、未按规定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或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3、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4、投标文件外封套上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登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且在“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和佛山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均完成投标人名称修改的除外);5、投标人授权代理人以及招标文件有要求必须到场出席开标会的特定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6、投标人未按要求出示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提交;7、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或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提前开封的,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将原封退回该投标文件。(二)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中165n投标人名称与报名登记的名称不符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且在“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和佛山市水利建设管理系统均完成投标人名称修改的除外);2、投标文件的装订不符合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3、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4、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汉字形式(大写金额)记载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在开标会上被宣布为无效投标后,不再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亦不进入评标程序,该投标文件不予退回。二、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3、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4、投标报价删减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或低于投标人的成本;5、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7、技术标(如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65n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65n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一、招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二)未经批准,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四)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投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无效。如果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被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二、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三)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四)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五)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九)投标人受到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165n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三、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56条,以及《条例》第71条、第7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五)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九)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十)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165n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的。165n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由佛山市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三发统资(2017)91号、佛发改农社【2017】4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佛财农(2015)99号的补助资金90万元中安排,不足部分由三水区财政统筹解决。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三水区芦苞镇2.2项目建设规模:对水库坝体进行灌浆、修建坝顶砼路面以及整治溢洪道消力池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920634.72元(已包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10831.00元)。2.3计划工期:80个日历天。2.4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2.5承包方式:本工程以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包工程保险、包所有检测(第三方检测除外)、包竣工验收、包风险因素等。承包人应按照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2.6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2.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承诺达到合格或以上。2.8工程款支付方式: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40%后30日内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2)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80%后30日内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一年保修期满且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165n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收取工程款时,向付款方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3.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全数入围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4.投标人资格要求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的划分标准,本工程属于√一般性工程特殊性工程,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4.1法人资格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4.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4.2.1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4.2.2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3投标人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4投标人应有良好信誉,必须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4.4.1凡是参与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均应按照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佛山市水务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省水利厅水利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录入信用信息和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4.4.2凡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佛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或广东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站公布禁止参加市内或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企业)不得参加我市水利工程的投标。4.5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4.5.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提供“165n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有效的水利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广东省内投标人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4.5.2投标人拟派驻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省水利厅办理了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5.3对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4.5.4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4.5.5拟派项目负责人如有参与其他工程投标的情况,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隐瞒中标项目获取中标的,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查处。4.5.6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4.6对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4.6.1对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4.6.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省水利厅办理了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6.3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4.6.4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165n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4.7对专职安全员及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要求4.7.1专职安全人员1名,均须具有有效的水利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广东省内投标人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投标人拟派驻本工程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本工程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在省水利厅办理了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8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4.8.1投标人企业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4.8.2投标人无论在何地受到暂停(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的,都无资格参加投标。4.8.3投标人企业在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若有则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4.8.4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将被列入工程交易黑名单,且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4.8.5投标人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4.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5.1招标人委托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接受投标报名。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网站“工程交易”中的交易指南栏目。网址:http://www.fsggzy.cn/165n,业务咨询电话:0757-83992337。5.2报名时间: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各投标人在项目报名日期期限内,可随时上网报名。已报名的投标人未在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派交易员交付招标文件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受理其投标。5.3报名成功后,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招标文件费用为每套人民币500元,在项目开标当天收取。已报名的投标人未在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派交易员交付招标文件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受理其投标。5.4招标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在报名后及时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图纸(供下载的招标文件有PDF和WORD版本时,若有不一致,以已备案的PDF版本招标文件为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6.投标保证金本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交壹万捌仟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2个工作日之前(即年月日17时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柜台汇款或网银转账形式,按规定金额及时间一次性转入或汇入(转入或汇入投标保证金两笔或两笔以上,投标无效)到网上投标报名回执中所提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该账号是银行系统为本项目不同投标人随机生成的唯一子账号,仅限本项目该报名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使用),否则投标无效。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时间:7.1.1投标文件递交的起始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7.1.2开标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7.1.3递交投标文件起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中的相关信息。7.2投标文件递交地址: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三楼)。7.3出席人员要求:165n7.3.1投标人须派授权委托人准时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已取得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时,授权委托人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核查。开标前将对授权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第二代身份证和取得交易员资格时采集的本人指纹进行当场验证,验证不能通过的,招标人将退回其投标文件。注:授权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为同一人,但必须是已取得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且须全程参加开标会。7.3.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可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暂行办法》(佛府办〔2017〕29号)自行选择是否到场。如选择到场出席开标会议则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须持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携带到场,开标前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查,不能通过核查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身份核对和确认后可以先行离场,有关投标的相关事宜均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7.4投标人须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佛发改招〔2013〕11号)的要求,在投标文件首页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对于拒签或不按要求签署承诺书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三水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三水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为准。9.异议与投诉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公正,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投诉。9.2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灭失。10.其他165n10.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提交和发布。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及时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10.2本次招标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人,或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人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10.3本次招标采用的评定标办法是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11.联系方式招标人: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佛山市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4号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中路60号201之一邮编:528100邮编:528100联系人:李先生联系人:陆先生、陈先生电话:0757-87785778电话:0757-877837270757-87783721传真:传真:0757-87744838电子邮件:电子邮件:fssszhaoxin@163.com2017年12月165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4号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7-8778577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佛山市兆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中路60号201之一联系人:陆先生、陈先生电话:0757-87783727、0757-87783721传真:0757-87744838电子邮箱:fssszhaoxin@163.com1.1.4工程名称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5建设地点三水区芦苞镇1.2.1资金来源佛财农(2015)99号的补助资金90万元中安排,不足部分由三水区财政统筹解决1.2.2出资比例佛财农(2015)99号的补助资金90万元中安排,不足部分由三水区财政统筹解决1.2.3资金落实情况已全部落实1.3.1招标范围对水库坝体进行灌浆、修建坝顶砼路面以及整治溢洪道消力池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80个日历天1.3.3承包方式本工程以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包工程保险、包所有检测(第三方检测除外)、包竣工验收、包风险因素等。承包人应按照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1.3.4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1.3.5安全、文明165n施工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承诺达到合格或以上。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可自行结合招标文件等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考察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或意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无分包金额要求:无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无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答疑)、修改、补充通知。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次日起3天内2.2.2及2.2.3招标人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招标文件的方式1、招标人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发布。2、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及时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3、澄清(答疑)、补充、修改文件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发布。165n3.2.3招标控制价及其计算方法计算方法:2017年广东省水利厅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招标控制价金额为:¥920634.72元。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10831.00元。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在报价中必须包含且不得更改该金额,否则其投标无效。投标单位的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3.4.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3.5.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及要求:1、投标人须从本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2个工作日之前(即2017年月日17时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通过银行柜台汇款或网银转账形式,按规定金额及时间一次性转入或汇入(转入或汇入投标保证金两笔或两笔以上,投标无效)到网上投标报名回执中所提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该账号是银行系统为本项目不同投标人随机生成的唯一子账号,仅限本项目该报名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使用),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注:投标人应在汇款或转账凭证上注明本次招标的工程名称(可简称为“樽口水库加固工程投标保证金”)。3、投标人须凭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的原件或其复印件或其扫描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递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1)投标人在填写银行汇款凭证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用途(或摘要或附言)栏输入以下信息:工程名称(要在汇款系统上传送信息到收款方银行,用于收款银行识别该款项的用途)。165n(2)投标人在汇款时必须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录入: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人帐号、投标人开户行全称(要在汇款系统上传送信息到收款方银行,用于收款银行能够原路退还该款项给汇款人)。(3)投标人转账或汇款后必须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自行查询及确认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集中交易机构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上述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须扣除银行手续费)。3.6.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无近三年(指、、年)。3.6.3近年完成的同类或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无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3.6.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3.7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3.8.3签字或盖章要求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不得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代章)。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后须加盖骑缝章。3.8.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评标办法采用评审的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法的工程项目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165n经济标: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投标文件电子版:两份。注: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可辨;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容。3.8.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1、分册装订,共分两册,分别为:√资格审查资料:1册;√经济标:1册。2、采用书式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如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除外)过厚可分册装订,但必须标明“第X册,共X册”。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投标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共三包,其标记和密封要求如下:√资格审查资料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资格审查资料”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经济标的正本与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经济标”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U盘为载体,如有)使用一个密封封套进行包装,并在封套上注明“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及标记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对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4号招标人名称: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65n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经济标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电子版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4.2.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开标室(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三楼)4.3.3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5.1.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1.2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特定人员要求(1)是否要求特定人员出席开标会:√不要求(2)本次招标要求各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并参加开标会,并按开标程序,向招标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出席。若投标人的特定人员选择一并出席参加开标会的,则需要在开标前进行身份核对和确认后可以先行离场。投标人授权代理人须全程参加开标会,不得中途退场,有关投标的相关事宜均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3)特定人员迟到或未到或不按要求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将视为该投标人弃权特定人员参加开标会议的权利。注1:要求特定人员出席开标会的规定适用于评标办法非采用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注2:评标办法采用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若出席开标会,相关要求按上述本条款第(2)目执行。5.1.3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要求(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165n(2)投标人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取得交易员资格时采集的本人指纹。开标前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查,不能通过核查的,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理。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身份核对和确认后可以先行离场,有关投标的相关事宜均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上述人员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身份证原件除外)。5.2.1开标程序(1)投标人出席开标会人员的身份检查由招标人代表实施并当众宣布检查结果;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和按投标交易员指纹签到顺序排前的两名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实施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2)开标顺序:随机。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5人,其中评标专家5人,招标人代表0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领取评标报酬)。(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于开标时间(1)小时前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一单位不得有二名或以上专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若所要求类别的专家人数选取不足,则从相近专业类别中抽取。(3)随机抽取时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一名代表参加,随机抽取过程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列出评标排名次序。7.2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公示媒介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三水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7.5.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中标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银行转账或向招标人提供银行保函。165n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金在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中标人。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1同类或类似工程同类或类似工程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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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相关专业本招标文件中措辞的“水利水电相关专业”是指:与水利水电相关的专业,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专业,以职称专业为准。10.2“暗标”评审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须知正文第3.8款及本须知附表“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编制、装订和密封。10.3投标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投标人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PDF格式电子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两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以光盘或U盘为载体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套封口处加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10.4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10.5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65n10.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7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进行理解;“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同定义进行理解。10.8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9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0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40%后30日内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2)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80%后30日内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一年保修期满且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收取工程款时,向付款方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10.11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165n(1)按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以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2017年广东省水利厅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进行结算。(2)施工过程中有设计调整、施工图发生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记录,留下相应影像或实物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最终结算价按财政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3)当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减时,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按以下办法确定:详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0.1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经济标除外)的评审以投标人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正式入库的信息为评审依据(社保证明原件、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原件均装订在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中,企业诚信信息以投标人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完成登记备案的信用信息为准),投标人未录入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或已录入信息数据库但未经公示结束的信息均不予认可。请投标人及时维护、更新企业信息数据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库内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应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0.13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0.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比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且比招标控制价低15%以上的,应进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要求后45分钟内,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文件的扫描件或传真件)。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将不纳入报价平均值计算。10.15中标人应当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人社〔2015〕244号)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注:本表内容须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对应条款的内容一起阅读理解,如有不一致且不能互相解释的内容时,以本表内容为准。165n投标人须知正文1.总则1.1工程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165n(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65n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2)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3)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4)招标公告;(5)投标人须知;(6)评标办法;(7)合同条款及格式;(8)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技术标准和要求;(11)投标文件格式;(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2.2.2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上传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招标澄清(答疑)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165n2.3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2.3.1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并上传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供投标人下载。但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修改、补充文件一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2.4招标文件的效力2.4.1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修改、补充等)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2.4.2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资料、经济标组成,应分别装订成册。3.1.2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的项目):(1)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企业);(2)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其他材料。附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附表三: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附表四: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附表五:企业信誉状况。3.1.3经济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诚信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65n(3)投标保证金;(4)履约承诺书;(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招标人按照招标施工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17年广东省水利厅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执行。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3.2.5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完成招标范围内已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3.2.6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3.2.7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减时,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确定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5n3.2.8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土方的外运、堆放、购买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3.2.9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3投标货币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4投标有效期3.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5投标保证金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须在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按规定的办法提交投标保证金。(3)投标人应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固定装入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位置,禁止以夹页、信封等非固化形式装入投标文件中。采用网上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则提交其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的汇款或转账凭证的打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方为有效)。3.5.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5.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退还(1)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3.4.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则担保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165n(2)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水分中心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投标人应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的原件或其复印件或其扫描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固定装入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位置,禁止以夹页、信封等非固化形式装入投标文件中。采用网上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则提交其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的汇款或转账凭证的打印件(打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方为有效)。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6资格审查资料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6.2“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3“近三年完成的同类或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完)工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资料和获奖证书(如有)的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组建的集中交易机构的招投标网页打印件(内容须包括完整的网址路径、项目名称、中标人或预中标人、中标金额等信息),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注:各项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须能清楚反映项目名称、中标人或承包人、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以及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的,还须提供附有业主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业主证明文件。特殊性工程招标时,中标通知书必须是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的方为有效。3.6.4“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6.1项至第3.6.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7备选投标方案165n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8投标文件的编制3.8.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应采用A4幅面的纸张进行编制,遇到有大于A4幅面的图文材料时,应按A4幅面进行折叠。3.8.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此基础上,投标文件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8.3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须签字盖章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否则,所有改动之处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8.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除技术标暗标副本以外,其余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明辨。3.8.5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1.2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65n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8.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8款、第4.1款、第4.2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4投标人依法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4.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及其特定人员准时参加。5.1.2投标人授权代理人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的特定人员[包括评标办法采用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定标办法的工程项目,拟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均应在开标前到场,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并带齐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在开标前的代表身份检查程序中进行当场提交与核验(所有个人身份证原件于开标会现场查验后当场退还)。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的特定人员迟到或未到或不按要求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5.1.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查验身份和确定编号。由招标人对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授权代理人进行身份核对和确认,按投标交易员指纹签到顺序确定投标人的投标编号,并现场公布。165n4)查验投标文件密封和投标保证金缴交情况。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由招标人查验投标保证金后公布投标保证金的缴交情况。5)确认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以及投标人的锁定状态。由招标人和投标相对当事人共同确认,动态信用得分50分以下的或被扣分20分以上的或企业处于锁定状态的,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环节;6)检查摇号机。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摇号机,如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现场提出参与检查,否则视为默认摇号机完好;7)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候补入围投标人及其递补顺序。其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11家、候补入围投标人5家。若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超过3家(含3家)但不足上述相应入围投标人家数的,则全部进入入围投标人名单。具体步骤如下:步骤1:从动态信用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且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3家;步骤2:从进入“步骤1”但未被选中、动态信用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动态信用得分80分(含80分)—90分且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3家;步骤3:从进入“步骤2”但未被选中、动态信用得分80分(含80分)—90分、动态信用得分70分(含70分)—80分且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3家;步骤4:从进入“步骤3”但未被选中、其他未进入“步骤1”“步骤2”“步骤3”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两家。注:如参与以上每一步骤的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应随机选取的数量,则进入该步骤的投标人自动成为入围投标人,剩余的名额在下一步骤中选取。步骤5:从前四个步骤随机选取11家入围投标人后,招标人在所有未选中的投标人中随机选取5家作为候补入围投标人,并记录候补入围投标人选出的先后顺序(即为递补的先后顺序)。剩下未选中的投标人不足5家的,全部为候补入围投标人,并随机确定其递补的先后顺序。8)通过随机抽取确认入围投标人、候补入围投标人的名单后,招标代理应退回未被选中为入围投标人和候补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待未被选中为入围投标人和候补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人全部退场后方可进行随机抽取下浮系数;9)随机抽取下浮系数。下浮系数范围为90%—165n100%,采用连续编号的1号珠~21号珠分别代表90%~100%中以0.5%递增的21个系数(具体数值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由招标人代表分三次摇出3个下浮系数后取算术平均值(已摇出的号球不再放回摇珠机),即为下浮系数(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到第二位小数,如93.21%);10)开启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开启入围投标人和候补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报价及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11)参加开标会的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2)开标结束。[注:在随机抽取过程中,由于停电或摇号机出现故障导致无法完成随机抽取工作时,已抽取的入围投标人或候补入围投标人有效,由招标人做好现场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在恢复通电或更换摇号机后继续进行。]5.2.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5.3开标异议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2当开标过程发生争议无法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时,则提交评标委员会裁决。4.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165n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4.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公示7.2.1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三水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7.2.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7.3定标7.3.1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3.2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中标义务,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宣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没有第二中标候选人或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7.3.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7.4中标通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过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布。7.5履约担保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165n7.5.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3除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外,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7.6签订合同7.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6.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6.3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谈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延误后果。中标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应按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且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的所有条件。7.6.4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代理人授权书。7.6.5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人将宣布其中标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没有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7.6.6合同完成备案且交易中心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方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4.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165n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和投诉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合理不公平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的异议应当在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9.5.2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合法、必要的证明材料。9.5.3165n招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投诉只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5n附表一:开标记录表(工程名称)开标情况登记表工程编号:年月日招标人工程名称招标内容检查投标文件单位名称检查者签名启标人唱标人监标人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元)投标单位签名确认备注开标情况记录招标人人员监督部门人员签名签名交易中心见证人:165n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65n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165n附表四:同类或类似工程的划分说明1、同类水利工程指:水利工程划分为以下几类:(1)堤防加固整治工程(2)灌溉工程(3)河道(河涌)整治、清淤工程(4)中小流域治理工程(5)泵站工程(6)水(船)闸工程(7)水库工程2、类似水利工程指:上述同类工程种类中,以土方施工为主的a~d类可认为是类似工程,以建筑物为主的e、f类可认为是类似工程;水库工程由于相对较重要,故单列一类,无类似工程。备注:工程等别及规模的划分详见下表,表中未能表述的,详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分类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108m3)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104亩)治涝面积(104亩)灌溉面积(104亩)供水对象重要性装机容量(104KW)Ⅰ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120Ⅱ大(2)型10~1.0重要500~100200~60150~50重要120~30Ⅲ中型1.0~0.10中等100~3060~1550~5中等30~5Ⅳ小(1)型0.10~0.01一般30~515~35~0.5一般5~1Ⅴ小(2)型0.11~0.001<5<3<0.5<1拦河水闸工程分类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过闸流量(m3/s)Ⅰ大(1)型≥5000Ⅱ大(2)型5000~1000Ⅲ中型1000~100Ⅳ小(1)型100~20Ⅴ小(2)型<20165n灌溉、排水泵站分类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分类指标装机容量(m3/s)装机功率(104KW)Ⅰ大(1)型≥200≥3Ⅱ大(2)型200~503~1Ⅲ中型50~101~0.1Ⅳ小(1)型10~20.1~0.01Ⅴ小(2)型<2<0.01165n第三章评标办法(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等证件的单位名称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8.3项的规定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及在广东省水利厅水利信用档案系统录入信用信息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项目负责人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专职安全人员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信誉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价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2.2详细评审标准报价平均值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不包括被否决投标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不足5家的则全部参与平均),即为报价平均值(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到第二位小数)。定标标准值的确定下浮系数确定方式:165n下浮系数统一于开标后评标前于开标室采用摇珠方式确定。采用连续编号的1号珠~21号珠分别代表90%~100%中以0.5%递增的21个系数(编号代表值见附表1),由招标人代表分三次摇出3个下浮系数后取算术平均值(已摇出的号球不再放回摇珠机),即为下浮系数。定标标准值确定方式:招标控制价乘以下浮系数所得值和报价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定标标准值。注1:所有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到第二位小数。注2:除计算错误外,报价平均值、定标标准值均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有效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报价低于且第二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排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正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投标报价且同为中标候选人时,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随机抽取办法: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及监督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交易员指纹签到顺序号为投标人的对应号码球编号,将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的号码球放进摇珠机,按率先抽中为先的原则,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人排序。附表1:编号1234567代表值90%90.5%91%91.5%92%92.5%93%编号891011121314代表值93.5%94%94.5%95%95.5%96%96.5%编号15161718192021代表值97%97.5%98%98.5%99%99.5%100%165n评标办法正文部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确定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相等且同为中标候选人时,招标人将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4)澄清、说明或补正;(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3.2评标准备3.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3.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165n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3.2.3熟悉文件资料3.2.3.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以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3.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3.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3.2.4.2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3.3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入围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的数量等于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需递补候补入围投标人;若入围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的数量少于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则按递补顺序依次递补相应家数的候补入围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入围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环节。(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施工类项目11家。)3.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3.3.2资格评审165n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3.3.3响应性评审3.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3.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3.3.4判断否决投标判断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集中列示。3.3.5算术错误修正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应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3.3.6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4详细评审3.4.1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4.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比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且比招标控制价低15%以上的,应进行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判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要求后45分钟内,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文件的扫描件或传真件)。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将不纳入报价平均值计算。3.4.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65n3.4.3.1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5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的规定确定并推荐中标候选人。3.6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165n4.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4.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4.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4.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65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年月日165n合同协议书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合同形式: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包工程保险、包检测(第三方检测除外)、包竣工验收、包风险因素等。承包人应按照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5.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80个日历天。6.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本协议书一式9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招标代理1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65n发包人: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场路4号地址:邮政编码:528100邮政编码:电话:0757-87785778电话:传真:0757-87715060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165n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文件通用条款,如发现印刷上的错漏,以原文版本为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65n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65n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165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65n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押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当。165n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界限及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165n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任务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165n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165n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165n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165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165n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65n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65n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165n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165n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65n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165n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165n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65n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165n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5n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65n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65n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165n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65n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65n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65n(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165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165n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ΔP=P0{A+[B1×Ft1/Fo1+B2×Ft2/Fo2+B3×Ft3/Fo3+…+Bn×Ftn/Fon]-1}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165n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165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项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65n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165n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165n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65n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65n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165n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65n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165n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165n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165n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165n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165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165n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165n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165n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5n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前言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补充1.1.1.10条内容建造师:由于原有的项目经理证书已于2008年2月废止,招标文件中所指的项目经理均为建造师。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1.2.3承包人:。1.1.2.4分包人:。1.1.2.5监理人:。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正式移交后一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3165n套施工图纸,若承包人需更多份数时,自费复制。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文件数量:3份。监理人批复的时间为:7天内。1.6.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7天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2来往函件应在2天内送达,送达承包方的指定地点:,送达发包方的指定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本工程项目地点。增加2.3.4、2.3.5条款2.3.4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5双方多外弃土的堆放按下面第(1)目规定的方式处理。(1)发包人不提供不指定弃土场,需承包方自行解决弃土场,弃土方不得堆放清淤现场。外运弃土堆场由乙方自行解决,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挖运单价已包含弃土堆场租金、平整费用、污染治理费用、施工现场与堆土场间道路通行费等;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运距为参考距离,单价不因实际运距的调整而改变。(2)外运弃土堆场由甲方指定(详见土方堆放点平面示意图),弃土堆场租金、拆迁、青苗补偿费用由甲方负责;场地平整等辅助工作已包含在土方挖运单价中;工程量清单中土方运距为双方认可的距离,不因与实地测量距离存在差异而调整挖运单价。2.8其它义务工程开工前14天内,发包人应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4)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65n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增加3.1.4项: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事宜。(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场清,场地整洁有序,恢复植被;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场地经过的道路上如出现有洒漏废水、废料渣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应符合有关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3)施工用水及用电的报装、安装费用(包括表前、表后)和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4)承包人在汛期必须做好防御洪水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等加强保护,做好相应的支护、维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地面开裂、下沉或塌陷,或出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的损坏,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6)承包人须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7)承包人必须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用电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和汛期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在实施期间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排水、防洪、维护、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165n(9)承包人为保证质量和工期采用图纸要求以外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10)承包人未能按合同价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除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作出扣罚,承包人另外须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1)承包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完成后联合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与工程实际相符合的竣工蓝图及其它竣工数据存盘(附电子文件)。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验收资料外,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足够的验收资料,并提交完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工(竣工)结算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承包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银行转账或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金退还时间约定:履约担保金在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建设期间发生承包人违约行为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或者垫付工人工资、材料设备及其他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直接在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4.3分包4.3.2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4.3.3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本款修改为“165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到职。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特殊原因更换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同意,可用资历相同并与承包人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以社保证明为准)的项目经理更换,只能更换一次;如第二次及以后再要求更换,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收取。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本款中的“28天内”修改为“7天内”。4.6.3本款的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增加4.6.5款、4.6.6款4.6.5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起5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个别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场或中途退出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更换与原人员具有相同资历条件的并与承包人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以社保证明为准)的人员,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4.6.6自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之日后7天内,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仍未能全部进驻现场,则发包人认定承包人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并将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将通用合同条款4.8.1条修改为:承包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并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佛人社〔2015〕244号)规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承包人必须按时发放工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拖欠或克扣雇佣人员的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留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支付雇佣人员(民工)工资。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165n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采购闸门及启闭机时,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商,并在采购前报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5.1.2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及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1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的14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提供图纸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编制报批。9.7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在工程实施、竣工和保修期内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承包人文明施工和管理,合理布置、保障施工安全,并在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做到:(1)在进场路口设置明显醒目标志,挂牌施工,现场专人指挥,专人守卫;(2)施工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佩证上岗;(3)施工设备与运输车辆编号作业,规范操作;165n(4)保证现场临时道路的畅通,使工程实施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5)遵守监理人和安全职能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并维护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值班设施;(6)保持经常洒水、清扫和养护施工道路;(7)应遵守市政、城管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应急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措施。承包人须按照《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条例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措施不当、管理不善及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材料和设备损失及其他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查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限期停工整改通知单,并对承包人进行相应扣罚,扣罚原则如下:1)因承办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作出如下处罚:1、第一次检查不合格的扣罚5000元,第二次检查不合格的扣罚10000元,第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支付,检查不合格次数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罚款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进行扣除。2、在整改通知期限内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扣罚10000元,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并且在超出整改时限后由发包人发出警告信,自警告信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仍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损失。承包人在限期内无条件进行整改及至达到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次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次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次的罚款;165n(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次的罚款。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开工前7天。监理人批复时间为:收到后的7天内。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须符合以下要求:(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开工指令为准);(2)计划完工日期:年月 日,总工期80(个日历天)。本款补充:工期控制节点(如有)(1)防洪要求:年月日前,珠基高程米以下的土建工程(包括复堤)全部完成,防洪闸门全部处于正常关闭挡水位置。(2)通水要求:年月日前办理通水验收,拆除挡水围堰;(3)试运行要求年月日前通过试运行验收(或投入试运行);(4)完成复堤时间:年月日前。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通用条款第一段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增加费用的,按照第15条、第16条的约定办理;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按佛山市气象部门、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11.5承包人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本条款补充:当施工工期过半时,若承包人施工进度与投标文件施工计划严重不符时,承包人应该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方案上报相关部门审批;整改期限为两个星期,整改期过后施工进度仍未达到整改要求,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离场,同时终止合同,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65n11.6工期提前双方对工期提前的奖励约定:/。12.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参照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应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或以上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处2万元/次的罚款;(2)发生较质量大事故的,处5万元/次的罚款;(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次的罚款;(4)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次的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为:施工过程中有设计调整、施工图发生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承包人须作好现场记录,留下相应影像或实物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监理单位,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最终结算价按财政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所有增加或扣减那部分工程的变更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定后再行统一支付。如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的改变,则改变的该部分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扣减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投标单价计取。2)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的项目,如投标单价高于本工程审定预算书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则按本工程审定预算书中相应综合单价计取;如投标单价低于本工程审定预算书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则按投标单价计取。165n3)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按参照2017年广东省水利厅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编制及配套文件和本工程已审定的预算书上的材料价编制综合单价(材料价格参考《佛山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6月份发布价主要材料参考价格计算工程造价,并乘以“(中标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值”作为结算的综合单价。佛山市材料参考价格中没有适用的材料,按当地市场价计算,管理费按二类地区计算。4)如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或投标单价明显不合理,或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出现计算错误,致使清单项目价格与总报价不符的,均视为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工程项目的情况。5)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按第17.5条款处理。6)工程变更,规费、税金按相关规定调整。7)清单漏项、缺项的按变更工程处理。备注:三水区的工程,主材价格可参考佛山地区的指导价。根据各行业定额及计费标准的变化,招标人适时调整相应的计费依据。本条款补充:工程变更按政府相关变更工程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作为结算与验收的依据。工程变更增加的款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后再行支付。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调整方式:按变更工程处理,编制的单价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为准。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次支付给承包人。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65n(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预付款的扣回方式:/。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40%后30日内按程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2)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80%后30日内按程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一年保修期满且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应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在收取工程款时,向付款方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17.4质量保证金17.4.1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完毕后,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7份。承包人应提交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45天内。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完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完工)支付申请和竣工(完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章确认:(1.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1.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1.3)结算资料须提供原件;(1.4)变更价款的支付需符合三水区相关规定;(1.5)竣工图纸。(2)办理工程结算时限:165n(2.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2.2)本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进行计算。(2.3)工程的结算以三水区财政局最终核定的结算价为准。17.5.3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30天上报三水区财政局审核,施工结算价以财政部门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为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完成竣工(完工)资料归档证明、完成工程移交的证明及发包人存档证明,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并审定后30天内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7%(需办理完成结算手续),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①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计算,临时工程采用总价承包,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措施费采用总价承包,结算时不作任何增减(除15变更工程以外,变更工程所引起的临时工程费用结算时按实际计算)。②在设计施工导流方式的基础上,承包方须做好施工范围的排、灌工作,自行考虑汛期施工存在的风险,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作价格调整依据。③清淤土方工程量按如下约定:清淤方量除因设计变更,否则不作调整,按项目清单数量进行结算。④除上款外,其余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方面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则工程结算价格可适当调整,但土方工程结算时运距不作调整。⑤本工程的结算以三水区财政局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为准。补充以下条款:承包人须于项目通过单位工程验收之日起45天内完成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财政局审核,若承包人延误办理,发包人有权按5000元/天进行处罚,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7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本款修改为: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结算,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资料。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165n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验收,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增加18.3.5:18.3.5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承包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要求。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正式移交后一年。19.7保修期责任保修期限: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正式移交后一年。保修范围:永久工程。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相关费用。20.1工程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以书面形式经发包人、保险人、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后,发包人据实支付。保险单的时效应与工程建设期(从合同生效时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止)的时间一致;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所投保的保险险种的受益人必须是发包人;动用保险赔偿金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批准;投保险种范围内发生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从保险公司处办理赔款事项,保证发包人能有效地得到赔偿。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165n项修改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有关内容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投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增加条款25.1保密除第1.11.3款和第1.12.2条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165n第三部分合同附件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投标文件中)165n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为保证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部位、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内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1)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部分(2)/。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单位工程验收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为1年(或产品制造商承诺的保修期的较高者)。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65n3.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65n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165n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165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1工程量清单说明1.1.1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双方约定根据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为双方认可的并与招标图纸对应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按图纸(含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完成的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并经审核批准的工程量。1.1.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由投标人填写。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1.1.3若投标人未填写计价表中某一项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1.1.4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或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列示的工程量一律为有效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非有效工程量的费用,均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单价中。1.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是以总价结算的项目,有具体工程数量的并按单价结算的措施项目已纳入分类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中。投标人对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不采取的可以报价为“0”,对应采用而措施项目清单没有列项的,可以计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关、相近项目内。1.1.6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及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阅读和理解。1.1.7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计量的工程量。1.2投标报价说明1.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本合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1.2.2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报价中,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详细列出的工作内容,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1.2.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165n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书。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1.2.4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施工合同》有关部分。1.2.5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准日期当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他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1.3其他说明1.3.1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有相应的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和依据,价格水平,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价格以及电、风、水、砂石料、混凝土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时费等基础单价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方法及有关取费标准,以及其它费用摊入处理方法等。1.3.2补充说明:1.3.2.1工程量发布清单中的施工投标发布参考价的编制参照执行2017年广东省水利厅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为计价依据。1.3.2.2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改正:(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投标报价以报价书中最终投标报价金额为准。1.3.2.3发包人未特别说明的,全部材料及设备由承包人自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动,材料、设备的价格自行分析确定,原则不作调整。1.3.2.4工程量清单中的运距仅供承包人参考,投标报价时按实际运距考虑。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土料场、土料运距及运输方式,不论承包人采用哪个土料场,土料情况须符合本合同规定且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造价的增加;承包人应对场地进行考察,考虑日后场地的施工安排,将材料堆放场地费用及材料搬运费用也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造价的增加;施工中的弃土地点没有指定,由施工单位在遵照当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自行选定堆放场地,严禁在路基范围内堆放,上述费用也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因有关弃土不当,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责。1.3.2.5165n预算中的其他临时工程内容包括:除施工导流、临时交通、临时房屋建筑、施工场外供电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主要包括:施工供水、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大型机械安装拆卸、防汛、施工排水、施工通信、道路养护及施工临时支护设施等工程;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须作综合考虑。1.3.2.6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补充说明(1)招标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见招标公告附件;(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如附有清单说明且内容与上文说明不一致的,以招标人提供的清单说明为准。(3)工程量清单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相关附表。注:除盖章签字要求以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格式仅供参考,不作为限制性投标格式。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表格的内容应符合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4)投标人在应用殷雷、广联达、易达等相关计价软件编制清单报价时,因软件差异所产生的细微格式偏差不作为否决投标条件,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相关计价标准和规范明确要求填报的内容不得缺失。165n1.4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总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3其他项目合计4设备费5独立费6总投资总投资: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1页,共3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第一篇水利建筑工程一、坝体部分1)土石方工程1.500103001003土方填筑,压实(外购土)m361.122.500101001001清基200mm厚弃运运距综合考虑㎡960.382)坝顶防汛路面工程1.500101001002路基反复碾压实㎡960.382.5001030070016%水泥石粉基层厚130mmm3134.713.500114001001路缘石拆除弃运运距综合考虑m404.165n4.500114001002C30砼路缘石敷设B*H=150mm*300mmm404.5.500111001001钢筋加工与安装一般钢筋t1.346.500109001001C30砼防撞栏m32.87.500109001002C30砼护面m36.278.500114001003镀锌管栏杆(高0.3米)m10.9.500114001004UPVC排水管Φ75m1.510.500110001001普通标准钢模板㎡18.211.500109001003C30砼路面厚220mmm21010.3)灌浆加固工程1.500107002001灌浆(6%水泥粘土浆)m505.34)护坡工程1.500109001004C20混凝土护坡厚80mmm311.542.5001030070026%水泥石粉基层厚100mmm314.433.500114001005铲除旧草皮m24412.4.500114001006草皮护坡(大叶油草,含成活保养)m24412.5)主坝虹吸管出水口1.500109001005主坝虹吸管出水渠C20素砼护面m35.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2页,共3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2.500109010001拆除砼护底弃运运距综合考虑m35.6)主坝溢洪道整治1.500109001006C20素砼护底厚100mmm35.682.500109001007C20砼消力坎m32.813.500110001002普通标准钢模板㎡7.097)其他部分165n1.500114001007沉降观测点处12.2.500114001008虹吸管除锈涂防锈漆m271.593.500109001008C20砼标志牌基础m30.84.500110001003普通标准钢模板㎡4.25.5001140010091200*700*3.0mm铝合金标志牌双面,贴三级反光膜,Φ89*3.5镀锌钢管支撑套2.8)排水沟修复1.500109001009C20素砼压顶厚100mmm33.72.500105001001干砌块石墙修复m37.3.500105009001拆除现有石墙弃运运距综合考虑m37.9)防汛砂石池部分1.500105001002干砌石挡墙m344.332.500103008001防汛砂石池碎石填料m37.53.500103008002防汛砂石池粗砂填料m37.54.500103008003防汛砂石池中砂填料m37.55.500103008004防汛砂石池大石填料m37.5二、道路部分1)道路土石方部分1.500101002001土方开挖就近堆放用于回填m3693.252.500103001004土方填筑(利用开挖土回填)m3587.53.500101002002土方开挖及弃运弃运运距综合考虑m31348.5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3页,共3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2)环库道路部分1.500101001003路基反复碾压实㎡4543.165n2.5001030070036%水泥石粉基层厚150mmm3613.33.500114001010碎石基层厚200mm㎡4543.3)主坝进库道路部分1.500101001004路基反复碾压实㎡390.2.5001030070046%水泥石粉基层厚130mmm348.893.500109001010C30砼路面厚220mmm2357.4)主坝连接道路部分1.500101001005路基反复碾压实㎡164.52.5001030070056%水泥石粉基层厚150mmm322.213.500114001011碎石基层厚200mm㎡164.55)副坝进库道路部分1.500101001006路基反复碾压实㎡185.52.5001030070066%水泥石粉基层厚150mmm325.043.500114001012碎石基层厚200mm㎡185.5三、临时工程1.500114002001施工仓库及工棚m2100.合计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三水区樽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1安全生产措施费10831.002其他临时工程费3施工企业进退场费4大型施工设备安拆费0合计165n第六章图纸(登陆佛山市公交资源交易网下载)165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及建设成果须达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的要求。165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65n第一节资格审查资料格式165n封面格式正本或副本(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65n目录一、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企业)二、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五、其他材料附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表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附表三: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附表四: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附表五:企业信誉状况165n一、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企业)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达到程度的简述(由投标人填写)营业执照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处于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相符,开标当日处于有效期范围之内。资质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信誉投标人应有良好信誉,必须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备案。凡是参与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均应按照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在省水利厅水利信用档案系统和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系统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凡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佛山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或广东省水利厅门户网站、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站公布禁止参加市内或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企业)不得参加我市水利工程的投标。提交了在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且未被佛山市中级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声明。提交了投标人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投标代表身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1.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授权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65n注:1.投标人须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附表,并根据各附表的内容后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在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共享专栏,网址:http://wwfsgcjs.fswater.gov.cn/fsopen/main.jsp))以及投标人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www.gdwater.gov.cn)【或广东省水利厅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http://gcjs.gdwater.gov.cn/)】有关基本信用信息网页页面内容打印件加盖公章。2.以上资料均以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为准。提供的复印件与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不相符的,评委对该相关资料不予认定,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3.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必须清晰、明辨,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4.有关投标人信誉状况的声明,由投标人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拟,格式不限,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须对所提交的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且仅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参考,但不作为最终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有权就投标人提交的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则否决其投标,同时投标人还须承担因涉嫌提交资料内容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5.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165n二、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对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最低限度要求)担任职务最低资格要求最低数量要求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由投标人填写)项目负责人(建造师)1、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提供“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的个人详细信息网页打印件),并持有有效的水利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广东省内投标人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2、投标人拟派驻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省水利厅办理了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对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1人姓名:165n4、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5、拟派项目负责人如有参与其他工程投标的情况,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隐瞒中标项目获取中标的,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查处。6、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项目技术负责人1、须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省水利厅办理了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1人姓名:165n4、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无行贿犯罪行为(投标人提供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专职安全人员1.专职安全人员均须具有有效的水利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广东省内投标人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打印件),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拟派专职安全人员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准。投标人拟派驻本工程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本工程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在省水利厅办理了信用信息录入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人姓名:注:1.投标人填报数量应不少于最低数量要求,人员资格不低于最低资格要求;2.本表中所填列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提供个人履历(格式见附表三)。3.本表中所填列的人员必须附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表所列人员还须提供在投标人企业购买的近半年(扣除招标公告发布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原件须附在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中)。4.相关的资料均以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为准。提供的复印件与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不相符的,评委有权对该相关资料不予认定,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5.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必须清晰、明辨,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6.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强制性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将被认为资格审查不合格。165n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注: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开标评标会议期间,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45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3、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后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165n四、授权委托书(可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有关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开标评标会议期间,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45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3、本授权委托书后必须附上获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165n五、其他材料注:此处提交招标文件规定以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165n附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盖章)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本表后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须在本表后附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共享专栏,网址:http://wwfsgcjs.fswater.gov.cn/fsopen/main.jsp))以及投标人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www.gdwater.gov.cn)【或广东省水利厅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http://gcjs.gdwater.gov.cn/)】有关基本信用信息网页页面内容打印件并加盖公章。3、相关资料均以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为准。提供的复印件与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不相符的,评委对该相关材料不予认定,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4、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必须清晰、明辨,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165n附表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号注:1、表后须附由社保管理相关部门出具的投标人拟派的以上人员在投标人本单位购买的近六个月(扣除招标公告发布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即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放在资格审查文件正本,副本可以是复印件)。如提交的社保证明有多人信息的,请在需要证明的人员姓名处标识以便评标委员会查找。2、投标人拟派的以上人员必须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投标人须提供共享专栏信用信息公开的相关网页页面,评标时以共享专栏信用信息公开栏查验信息为准。如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多人信息的,请在需要证明的人员姓名处标识以便评标委员会查找。3、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的以上人员必须在省水利厅办理了备案手续,提供广东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或省水利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投标人拟派的其他人员的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本表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具体证件要求按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条件要求。165n附表三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专业主要工作经历(何时在哪些工程项目中任何职务)时间参加过的同类或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备注备注(有何其他特殊才能,受过哪些奖励等)注:1、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分别填写本表,且表后须分别附个人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有关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项目任职的声明附后(格式自拟,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相关证明材料均以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为准。提供的复印件与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不相符的,评委对该相关材料不予认定,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3、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必须清晰、明辨,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165n附表四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注:格式自拟,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165n附表五企业信誉状况一、投标人可按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但内容不能缺失。1、本单位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2、本单位未在全国任一地区受到暂停(或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或本单位在全国某一地区暂停(或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已取消,并已恢复在该地区投标资格(该种情况需附取消处罚、恢复投标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3、本单位在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4、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单位不是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工程交易黑名单。注:以上情况属实,如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况,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并放弃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中标资格。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名)年月日165n二、须提交投标人本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无行贿犯罪档案证明的原件须附在资格审查资料文件的正本中。165n第二节经济标格式165n封面格式正本或副本(工程名称)施工招标经济标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65n目录一、诚信投标承诺书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三、投标保证金四、履约承诺书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七、其他材料165n一、诚信投标承诺书致:(招标人)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本单位郑重承诺:一、本单位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二、本单位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没有伪(变)造或虚假成份。三、本单位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没有发生围标串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四、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出借、转让、买卖、伪造企业或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证照、业绩、获奖表彰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也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五、依法公平竞争,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采取虚假或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六、保证参加投标的建造师没有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水利工程要求对于招标工程费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他在建水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如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备注:在建水利项目是指在开标之日前主体工程尚未通过单位验收的中标价大于或等于100万的水利工程项目)以上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理(处罚),并承担以下后果:1、取消本单位在本项目中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2、同意将本单位不良行为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3、暂停本单位一至三年内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165n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即日历天之内,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质量等级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要求。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工程款额的确定和支付办法。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65n(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姓名:2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实际以开工令为准)3工期个日历日4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5质量标准6缺陷责任期7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8误期赔偿费元/天9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10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11合同专用条款的其他内容备注:1、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本备注栏的内容可以删除以节省篇幅;2、如招标人未公布计划开工日期,则该栏数据可不填,并默认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但工期承诺必须符合招标要求;3、“质量标准”要求投标人明确填写施工质量目标(如合格,获评“优良样板工程”称号等),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4、“缺陷责任期”、“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及“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的数据请留意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5、“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要求投标人明确填写是否接受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如有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可在满足招标要求的基础上按实际承诺填写;6.“合同专用条款的其他内容”要求投标人明确填写是否接受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的其他内容。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65n三、投标保证金致(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我单位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我方承诺:(1)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保证不“挂靠”、不“围标”、不串标、不提供虚假资料、履行中标承诺、填报的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如有违背,愿无条件接受贵方扣罚投标保证金;(2)我方愿意遵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须知部分所列明的各项规定,如出现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愿无条件接受贵方扣罚投标保证金。(3)我方提交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企业基本账户)及账号如下: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附投标保证金银行付款凭证及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165n四、履约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我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中,如有幸中标,在此郑重承诺: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数量和资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报送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报招标人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后立即组织进场完成本项工程,并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增派相关人员。2、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施工机械及试验设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组织进场,同时承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增加设备。3、我公司承诺并完全接受业主对本项目工程款项的监管。4、我公司承诺,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质量检验标准绝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及广东省、佛山市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5、我们完全响应和遵守招标文件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6、我公司承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遵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保护环境,按业主要求的工期完工。7、我公司承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足额发放所有的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否则业主有权动用全部或部分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发放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8、我公司承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做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否则业主有权为确保安全生产而动用部分或全部安全生产费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实施安全保障措施。9、我公司承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与周边的临时交通维护与疏导措施。10、我公司承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组织施工,并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我方无条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我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背上述承诺,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中标的资格或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对我公司处以经济处罚。投标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名)年月日165n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盖章)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1、本表后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须在本表后附佛山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共享专栏,网址:http://wwfsgcjs.fswater.gov.cn/fsopen/main.jsp))以及投标人在广东省水利厅网站(www.gdwater.gov.cn)【或广东省水利厅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http://gcjs.gdwater.gov.cn/)】有关基本信用信息网页页面内容打印件并加盖公章。3、相关资料均以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为准。提供的复印件与佛山市投标人主体信息库中的资料不相符的,评委对该相关材料不予认定,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165n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遵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及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在应用易达等相关的计价软件编制清单报价时,因软件差异所产生的细微格式偏差不作为废标条件,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及相关计价标准和规范明确要求填报的内容不得缺失。清单报价封面,如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则该表需有造价人员(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编制人处签字和盖执业章(专业章),并按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投标报价书,则该表由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造价员编制的须有负责人审核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盖单位资质专业章,并后附委托书。165n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165n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目录注:各投标单位提交的书面文件中的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格式应参照以下提供的格式制作。如投标单位使用不同造价软件制作并打印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可以有所不同,投标报价书附件内容如下。1、工程项目总价表;2、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3、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4、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5、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6、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7、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9、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0、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说明:以上1-9计价格式参考国标《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执行,10“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参考以下格式执行。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设备费安装费设备费安装费 备注: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报价书附件。采用清单法计价的,计价格式参考国标《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165n七、其他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格式后附)。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65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注: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开标评标会议期间,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45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3、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后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165n授权委托书(可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有关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65n2、开标评标会议期间,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45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否则,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3、本授权委托书后必须附上获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