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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永州冷水滩区2014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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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NXX-2014-37招标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湖南潇湘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十一月175n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总则142.招标文件163.投标文件174.投标195.开标206.评标217.合同授予21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29.纪律和监督23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1.评标方法322.评审标准323.评标程序33评标办法前附表3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5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51.一般约定452.发包人义务493.监理人504.承包人515.设计556.材料和工程设备57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88.交通运输589.测量放线59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011.开始工作和竣工6112.暂停工作6213.工程质量6414.试验和检验6515.变更6516.价格调整67175n17.合同价格与支付68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72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7420.保险7521.不可抗力7622.违约7723.索赔8024.争议的解决8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82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91第五章工程量清单991.工程量清单说明992.投标报价说明993.其他说明994.工程量清单100第二卷第六章图纸102第三卷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04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6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58二、开标一览表160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61四、投标保证金163五、投标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163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64七、施工组织设计165八、项目管理机构表168九、资格审查资料170十、原件的复印件174十一、其他材料175175n第一卷175n第一章招标公告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由永州市水利局以永水建管[2014]8号文批复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潇湘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2建设地点:永州市冷水滩区境内2.3建设规模:约560万元2.4计划工期:120日历天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2.6招标范围: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3.投标人资格要求3.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3.2须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了信用档案,投标人信用、业绩、人员等信息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为准;3.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3.4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拟担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拟任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应具有水行政部门颁发或核准的相应的B类或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须无在建项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或以上养老保险和投标人所在地劳动部门签章备案的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为准);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75n3.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4.投标人的限定条件4.1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投标本项目的拟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否则其投标无效。4.2同一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未完工项目或已投标未开工项目一经查出,中标无效,由第二名替补,以此类推。5.招标文件的获取5.1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从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24日17:00时止,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下载专区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5.2投标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入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1)进入湖南省水利厅网页http://www.hnwr.gov.cn/后点击右下角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2)http://61.187.56.50/;(3)http://ztb.hnwr.gov.cn/。5.3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每套售价600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否则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地点见招标文件。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和不召开投标预备会。8.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9.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10.联系方式招标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679号175n联系人:周先生电话:15907480288招标代理:湖南潇湘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138号(永州市水利局大院内)联系人:黄先生电话:181746711020746-8367858175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679号联系人:周先生电话:1590748028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湖南潇湘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138号(永州市水利局大院内)联系人:黄先生电话:181746711020746-8367858Email:270986046@qq.com1.1.4项目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5建设地点永州市冷水滩区境内1.1.6现场管理机构无1.1.7设计人湖南省永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1.1.8监理人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1.1.9代建机构无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基本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按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技术条款要求验收达到合格工程。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2、须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了信用档案,投标人信用、业绩、人员等信息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为准;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在有效期内);175n4、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拟担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投标人企业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应具有水行政部门颁发或核准的相应的B类或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须无在建项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或以上养老保险和投标人所在地劳动部门签章备案的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为准);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l.9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召开√不召开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12月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下同)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出现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2项规定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或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采取澄清方式加以核实,澄清、补正后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3.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起90天内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必须在开标前从投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帐户在2014年12月5日下午4点前转到以下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户名: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帐号:1910021329200026111(以到账时间为准);退还时也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注:投标人必须在汇款凭证的摘要栏中注明所投工程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保证金”,如未注明或填写有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开标时投标人携带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凭证原件备查。175n4.4.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共同检查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7.3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总价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指单个合同价不小于400万元人民币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10.2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2,格式:U盘,包含所有内容(有关证书或材料的复印件除外)装在小信封内单独密封包装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10.3原件√提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资格审查原件,原件清单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5)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证明材料(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或业主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7)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原件)、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安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原件)。(8)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须无在建项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或以上养老保险和投标人所在地劳动部门签章备案的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为准)(9)省外投标人应携带的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原件);以上原件装入单独的文件袋中密封好,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所投项目名称,并列明所交证件清单,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投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原件,或原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审查均不合格。□不提交10.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不须提交175n10.5投标单位人员要求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投标单位业务联系人和拟任现场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从联系投标业务起,投标人进行相关工作时就应向招标人提供上述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其为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的有效文件。同一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未完成承建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一经查出,中标无效,由第二名替补,以此类推。10.6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该账户应是投标人企业总部的基本账户。10.7招标代理服务费(1)中标人在获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额交纳交易服务费。(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工程类的收费标准及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3)评审等费:由中标人支付。不按时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依此类推。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0.8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56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限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10.9投标人特别注意事项(1)严禁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给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该施工企业的投标、中标或施工资格。(2)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部人员和中标后现场实际的管理人员必须一致,且必须是本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的正式人员,实施中如需更换,须报建设项目法人同意并备案。否则,取消该施工企业参加中标标段施工的资格。(3)施工企业中标后,严禁转包。否则,取消该施工企业参加中标标段施工的资格(4)已中标施工企业因前述(1)、(2)、(3)款原因取消该施工企业中标标段施工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施工企业承担。10.10对中标人相关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报告时,项目法人将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和专职安全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送交至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由该部门暂时保管,至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予以退还。10.11签订合同要求签订合同协议书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场,并携带注册建造师执业证及身份证原件。且必须保证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除特殊情况征得招标人书面许可更换备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否则:签约前按自动弃标处理;签约后按承包人违约处理。175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流动资金能够满足本工程的需要。(3)业绩要求:不作资格要求;(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75n(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75n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另册);(6)图纸(另册);(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175n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开标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投标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施工组织设计;(8)项目管理机构;175n(9)资格审查资料;(10)原件复印件;(11)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中标人拒绝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放弃中标资格。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75n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3.6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充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报价、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投标文件正本盖章、签字后的复印件。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除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75n(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投标人签字确认。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175n(4)由监标人、招标人验证投标人开标相关资格;(法定代表人验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验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顺序即按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7)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175n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在公示期满之后,对没被投诉举报或被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175n(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3)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4)投标人所有发生的由同一人签字和盖章文件的字迹和印章前后明显不一致的;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75n(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经集体表决后认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同时应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的一致的;(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10)评标委员会具有充分证据认定为串通投标的。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75n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原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别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5投标单位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招标代理服务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招标人确定的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投标人须特别注意的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0对中标人相关人员的有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签订合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5n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编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75n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175n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175n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编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175n附件五: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招标人确定的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175n附件六: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注册证号: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证书编号: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75n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2.1.2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各项分值构成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第2.2.1。2.2.2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方法如下:(1)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有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上限值,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剔除按上述(1)目的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将余下的所有合格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经评审的第一次投标平均价格,若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低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90%的,则该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不进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如果需要进行第二次计算)。(3)剔除按上述(1)、(2)目和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按以下的计算方法计算经评审的最终投标平均价格,即为评标基准价。175n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s={a1+a2+…+an-M-N(n≥5)n-2a1+a2+…+an(n≤4)n式中S—评标基准价;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5)价格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单价、合价、总价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75n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4第2.2.1目规定评分,然后按本章2.2.1目规定的计分权重计算得出得分A;(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4第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然后按本章2.2.1目规定的计分权重计算得出得分;(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4第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及其他计算出得分C,然后按本章2.2.3目规定的计分权重计算得出得分;(3)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4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然后按本章2.2.1目规定的计分权重计算得出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0.15)十(B×0.05)十(C×0.05)十(D×0.75)。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175n评标办法前附表形式评审标准前附表1序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2.1.1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和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给出的格式要求4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6投标文件装订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备注:1、本表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资格评审。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175n资格评审标准前附表2序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2.1.2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4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5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6技术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7专职安全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8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备注:1、本表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响应性评审。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175n响应性评审标准前附表3序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2.1.3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2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6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7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及填写要求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条款”规定9工程结算款支付账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项规定10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7项规定备注:1、本表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详细评审。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175n详细评审标准权数取值表前附表41计分权重构成(各权重数值之和等于1)施工组织设计:100分,权重0.15项目管理机构:100分,权重0.05投标报价:100分,权重0.75其他因素:100分,权重0.05权重数之和等于1。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经评审的有效平均报价做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本章第2.2.2条规定)3投标人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投标人最终得分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信用及其他和投标报价4个方面评价得分之和2.2.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表(权数=0.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10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完整、水平高得5分;基完整、水平一般得3-4分;欠完整、水平差得0-2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0分先进、可靠得26~30分;可行得15-25分;欠合理得0-14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完善、可靠得13~15分;基本完善、合理得7-12分;欠完善、欠合理得0-6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完善、可靠得13~15分;基本完善、合理得7-12分;欠完善、欠合理得0-6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完善、可靠得9~10分;基本完善、合理得分5-8分;欠完善、欠合理得0-4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5分计划合理、措施可行得12~15分;基本合理得7-11分;欠合理得0-6分;资源配备计划10分合理得9~10分;基本合理得5-8分;欠合理得0-4分注: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表中内容评分因素投标书缺项者,该子项计零分。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确定。175n2.2.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表(权数=0.05)序号评分因素分值得分一注册(建造师)任职资格(40分)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6-4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25二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40分)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6-4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0-25三其他要求人员(20分)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16-20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12-15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0-11得分合计2.2.3信用及其他评分标准表(权数=0.05)序号评分因素分值分值得分一投标人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AA级的80信用等级为AA级的68信用等级为A级的56信用等级为BBB级的44信用等级为CCC级的0二经验(近5年)有一个类似业绩加5分,每增加一个加5分,最多计10分10三财务状况良好5-10一般1-4四不良行为记录175n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一项扣0.25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一项扣0.5分。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不超过投标人信用得分。得分合计注:1、经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85%;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70%;BBB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CCC级的,得分为0。2、招标人在评标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提交给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可不予认定。3、类似工程系指企业作为承包人(非分包人)近5年内(指投标截止时间前60个月内)成功完成过单个合同价不小于400万元人民币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0.25~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总分值。5、信用及其他评分标准中内容投标书缺项者,该子项计零分。6、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确定。175n2.2.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表(权数=0.7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0分)投标报价总价评分标准(75分)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0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X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0从0开始每降1%减1分,即100-1X注:1、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2、评标价---指按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修正算术错误后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减去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及总价包干的措施工项目费。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见2.2.2(3)。175n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75n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75n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75n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75n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75n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175n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175n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175n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联合体175n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签字。4.5.4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施工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75n4.7撤换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175n4.12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质量保证4.13.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175n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设计审查5.3.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竣工文件5.5.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操作和维修手册5.6.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175n5.6.2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175n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175n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场内施工道路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175n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施工测量9.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175n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75n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暂停工作12.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75n12.1.2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项的约定执行。13.工程质量175n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175n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变更15.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75n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计日工(B)175n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暂估价(A)15.6.1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Ft2Ft3Ftn△P=PO[A+{B1×—+B2×—+B3×—+…+Bn×—}-1]F01F02F03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75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75n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5n(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175n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175n(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75n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区段工程验收18.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75n(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175n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执行。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175n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175n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175n(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175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75n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175n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175n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增加:1.1.1.10图纸分为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设计图纸。初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供承包人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依据的图纸及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指由承包人中负责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及施工图预算),须经项目业主、发包人审核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复。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2.2.2发包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4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签约后填入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名字)1.1.2.5设计负责人:(签约后填入设计负责人的名字)1.1.2.6施工负责人:(签约后填入施工负责人的名字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号码)1.1.2.8分包人:无。1.1.2.9监理人: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1.1.3工程和设备1.1.3.4区段工程:。1.1.3.10永久占地:。1.1.3.11临时占地:。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应在项目工程实施的21天前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4份。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于收到该提交文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提供文件计划(包括文件内容和供应时间),经合同双方签订的提供文件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文件。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文件份数,并为增供的文件支付费用。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此条款更改为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技术性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7联络1.7.2(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送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发送人指定的接收人:175n(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在发出开工令之前以发包人提供的用地红线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2.3.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并负责办理相关用地等手续,其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但发包人予以配合协助承包人办理手续。2.3.3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予以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3.4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应满足交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求。2.3.5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工程地质和已探明的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但承包人应注意:发包人提供的管线资料、物探报告、地质详勘资料仅供参考,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进行确认,对有疑义的部分应自行组织补充管线和障碍物调查、补充地质勘察。此补充勘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的施工措施费中。2.7其它义务2.7.1就项目的建设意图与承包人做好沟通与交底,及时对承包人在过程中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确定。2.7.2在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相应监理任务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的姓名及所授予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2.7.3参加承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会议。2.7.4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监管。2.7.5负责审核全套竣工资料。2.7.6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审核签证手续。2.8其它义务(签订施工合同时补充约定)。175n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按第11.1款、12.1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6)按第15.3.2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第15.4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9)按第15.6款约定,确定暂估价金额;(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2)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与责任。(3)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4)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5)承包人在本合同施工中应保证工地人员及附近居民的安全,保证其设备运行安全,并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范围内的征地和青苗赔损协调工作。(7)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因施工影响河坝、山塘、水库度汛安全的,除负责一切抗洪抢险的费用外,再处罚叁万元。(8)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出现一次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信访或到水利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上访的,每次处罚叁仟元。(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树木要求合理移植,不允许砍伐,发现一处,处罚壹万元。(10)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群众上访的或发帖上访的,每起每次处罚伍仟元。175n4.2履约担保4.2.3特别约定为:履约担保金的使用,除《通用合同条款》使用范围外,还应当包括工程管理人员到位保证金,如发生承包人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可追究违约,并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额。即按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实名到位,且常驻工地每月20天以上,否则经发包人及监理检查发现有未按要求驻在工地现场的即为承包人违约,扣除标准为:500元/人.天。4.3分包和不得转包本合同工程不允许承包人转分包。4.5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4.5.1修改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约定指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姓名),项目施工负责人须在开始工作2日前到职。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若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人员,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施工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该更换人必须为中标人正式员工并符合投票人须知第10条规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处以10000元/人.次的处罚。4.5.5(1)承包人办理开工报告时,项目法人将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和专职安全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送交至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由该部门暂时保管,至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予以退还,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水利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发包人将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实行考勤制度,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5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将通用合同条款4.6.1条“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4.11不利物质条件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A)款条文规定。4.12进度计划4.12.1监理人对承包人所提交的进度计划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之日起的14天内。175n4.12.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和进度计划时间:项目工程实施的21天前。监理人作出批复的时间:收到该提交文件后的14天内。补充4.12.3计划的格式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第11.1条[开始工作]约定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特殊约定:监理人在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前请发包人同意。6材料和工程设备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删除通用合同条款6.1.1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6.1.2删除通用合同条款6.1.2条全文,并以下文代替: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8交通运输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9测量放线9.1施工控制网9.1.1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监理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有关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0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0.1.4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10.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报送审批安全工作内容的时间:工程实施14天前。175n11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开始工作的条件: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11.3主体工程工期完工时间承包人必须保证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以开工令发出日为工程开工日,整个工程工期不得超过120日历天,每延长一天工期,扣工程款500元,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包人原因或资金不到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顺延。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24.5m/s的10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3℃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500元,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工程违约金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的5%时,发包人可将承包人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上报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息管理系统。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补充)14.1.5水工金属结构、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装、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监理人确定。15变更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补充)(4)本合同工程不因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15.3.2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第15.3.2项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按可供参考的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有关水利预算定额及其取费标费计算出的单价下调5%,做为结算的单价。15.4暂列金额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175n15.5计日工采用通用合同条款中15.5(B)款条文规定。15.6暂估价采用通用合同条款中15.6(A)款条文规定。15.6.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补充)(4)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5)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无。175n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6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对于下述两种情况,承包人应予以充分理解,并视为按期支付:a.每月按进度支付当月实际完成经质量评定合格的工程造价的80%(须扣回工程预付款),如果该月进度付款证书的付款金额小于20万元,发包人将考虑将此笔付款累计至下月支付;b.当累计付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通过财政决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逾期支付而停工。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结算款项待工程完成验收合格,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造价材料的编制并送交业主审定。承包人在提交完工结算申请表一式陆份(附项目施工管理报告、施工日志、砼检验资料、监理报告等及相关竣工资料),通过财政决算、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发包人、承包人所有的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双方单位的基本帐户进行。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补充)(5)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验收程序为: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18.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9竣工后试验采用通用合同条款该项中(B)款条文规定。175n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7保修责任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365天。保修范围:永久工程。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承包人负责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从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完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20.1.2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第三者责任险如投保,保险费应分摊包括在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中。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监理机构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负责赔偿。20.4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决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保险条件:保单副本;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永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75n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75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价格清单;(7)承包人建议;(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4.承包人项目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75n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175n(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175n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175n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日期:175n附件五: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由我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175n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贿赂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廉政责任人:双方签字代表为廉政责任人。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175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临时道路时,在合同实施期间应负责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相关费用已经全部包含在合价项目措施费中,如承包人施工完后未修复受损的道路或修复情况不能满足当地群众要求,招标人有权在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部分代为支付给当地群众自行修复。2.5由于本工程施工需要所挖断的道路,承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应负责恢复临时交通,以保证施工和附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如承包人施工完后未修复受损的道路或修复情况不能满足当地群众要求,招标人有权在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部分代为支付给当地群众自行修复。2.6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项目暂列金额见工程量清单。3.其他说明175n3.1本工程风、水、电的来源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予提供,费用已经全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3.2除招标文件明确外,本工程土料场、砂砾石料场、块石料场及弃渣场的位置和运距由投标人自行确定。3.3工程量清单中单价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已经考虑风险因素,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3.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以每一项措施项目为单位按项总价承包,费用包干使用,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3.5本合同工程不投保工程险,合同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并承担相关责任。投保费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摊入各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确定。3.6本项目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其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从订货、验收、从出厂到工地的运输、二次转运、搬运、保管以及运输保险费等全部间接、直接的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定价中,由承包人承担。3.7所有工程量的变化,丝毫不能使合同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投标人按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3.8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中列明项目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相对应项目在数值上不一致者,以工程量清单中数值为准。3.9投标人在投标前可以自行进场考察料场、弃料场位置和施工交通、供水、供电等施工条件,必须考虑到自备电源施工和道路加固等因素,本工程投标总价全部包含上述工作的费用。投标定价均含工程检验、检测费用(含规范、规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现行定额的规定和约定)。4.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网上下载)175n第二卷175n第六章图纸另册提供。(网上下载)175n第三卷175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一般规定1.1说明1.1.1工程概况项目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大部分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标准低,工程年久失修,老化破损严重。渠道淤塞渗漏,渠系水利用系数较低;山塘、引水堰受浪击缺损,渗漏、塌陷;泵站设备老化破损,落后的水利设施现状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通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能极大改善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优化当地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1.1.3对外交通项目区施工现场有乡村公路贯通,交通较为方便。1.1.4发包人提供的条件(1)发包人不提供本合同工程永久占地外的任何用地。(2)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用电接线点。(3)发包人不提供水源和供水设施。(4)发包人不提供外部通信的接入条件。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本合同承包人应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程项目:永州市冷水滩区2014年度一般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1.2.2本合同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于2014年11月30日承包人进场开工,2015年3月30日全部完工(包括扫尾工程)。1.2.3发包人与其他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无。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3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175n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各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2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2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48小时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5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5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2)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定价中。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的规定,提交本合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75n(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1.4.5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5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2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2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本合同工程供水管网安装工程的管材及管件等主材由发包人提供;其它工程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应根据监理人指定的日期提交下一月的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条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75n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条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4款的规定处理。(4)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5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6.3款规定进行更换。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3.提出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2月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175n(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1.7.3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4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2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3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款规定办理。175n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1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地方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175n(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的计算(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秤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3)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埋钢板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1.10.3面积计量的计算结构面积的计算,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的计算(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1.10.5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保险175n见本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1.13计量和支付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2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第一次进度付款中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一次性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75n2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照明、施工通信、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4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8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9~2.14节的规定,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4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引用标准不限于以上内容,若以上标准有新的版本,按新版本执行。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设施175n(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场外公共道路至本合同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由本合同承包人自行与其他承包人协商解决。(5)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临时道路时,在合同实施期间应负责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6)由于本工程施工需要所挖断的道路,承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应负责恢复临时交通,以保证施工和附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2.5施工供电设施本合同工程施工用电由承包人从附近电网接入,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自接线点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施工电源接线点的位置、电压等级以及供电容量由承包人在现场考察时确定。施工电源的接入事项及供电价格由承包人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解决。2.6施工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本合同工程生活用水可利用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施工用水从附近河道抽取。2.7施工照明设施(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8施工通信设施(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提供外部通信接入条件,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通信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通信部门签订协议。(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175n2.9土料、块石和砂石料(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土料、块石和砂石料。除招标文件明确外,本工程土料场、砂砾石料场、块石料场及弃渣场的位置和运距由投标人通过现场考察自行确定。(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3)承包人负责购买的砂石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本章各专项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2.10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2.11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等。2.12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拆除和维护。(2)储存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2.13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生活设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负责临时生活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2)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承包人应自费对自建的所有的房屋和设施进行清理和撤离或根据规定将其移交给发包人。175n(3)在本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医院可提供医疗服务。承包人应按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医疗服务费。承包人应在各个方面完全负责向他的雇员和他的分包者雇员提供急救服务。2.15计量与支付2.15.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5.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15.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6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7施工通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8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9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10仓库和存料场175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11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12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总价支付。2.15.13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5.14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总价审批支付。2.15.15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按总价予以支付。175n3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引用标准不限于以上内容,若以上标准有新的版本,按新版本执行。3.2施工安全措施175n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2)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3)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9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175n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3计量和支付本合同工程所有涉及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总价审批支付。175n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加工场等)、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3)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5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引用标准不限于以上内容,若以上标准有新的版本,按新版本执行。4.2施工环境保护175n(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4)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5)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6)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4.3生态环境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2)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堆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4)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5)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恢复种植措施。(2)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175n(3)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应按计划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4)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各项施工期环保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7计量和支付本合同工程所有涉及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费用应在《措施项目清单》中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总价审批支付。175n5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5.1总则5.1.1范围1.各种施工设备的渡汛保护等。2.为保证本合同工程各项工程顺利施工所必须设置的阻挡、控制和导引排干水流的设施。包括对这些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及拆除。3.工区内的施工场地、料场和碴场、辅助企业和其它设施的必要的阻挡、导引和排干水流的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拆除等。4.施工工区及设备的防汛工作。承包人应根据本节的规定承担以下工作:施工期为了自身的施工需要而采取的工程防护设施,并提出施工详图和技术措施,施工完成后这些保护设施的拆除。5.1.2承包人的责任1.在本合同的全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各项工程施工及包括其它所有工作的防汛安全承担责任,免遭来自各种途径的水流、大雾、暴雨及风浪等的影响。2.承包人应考虑遭遇特殊年份水位高于设计防洪水位时的应急措施。由于水流、大雾、暴雨及风浪等的原因而导致主体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失事及其它任何场地设施的损坏,由此发生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必须准备应急措施,以减免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位超出现定的设计水位标准时的损失。4.承包人对排水系统的规划须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批后的排水系统规划需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向监理人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详细的规划设计并待审批后方可实施。5.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按监理人的要求详细制定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来自任何水源的水流导引和控制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6.不论何种原因,若工程施工需要渡汛,承包人必须在汛前28天编制完整的工程汛期渡汛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根据监理人审批的意见,及时做好工程渡汛器材物质、人力、资金等的工程渡汛准备。7.承包人在进行抽、排水设计时,应满足不同时段的全部抽、排水要求,其布置应与施工总布置图协调一致。5.2.可利用的数据图纸和文件中所列出的水文、气象、水力学数据,不应认为是十分完备的,承包人在使用这些数据时应进行论证复核,不能因引用图纸和文件中数据造成损失减轻承包人的责任。5.3.在建工程项目的保护在工程施工期内,承包人必须确保主体工程的正常施工,并在定价时考虑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如因水位过高而导致设备无法作业,或因施工不当而导致边坡失稳或崩塌,或其它原因,从而影响工程施工时,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为保证施工需设置的附加措施并报监理人审批后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4.水流导引控制与抽排175n1.承包人应设计、提供、安装、维修和使用为基坑排水所需要的所有抽水及其他设施。应保证有足够的抽水和排水设备使基坑排除来自任何水源的来水,保证基坑干燥。2.承包人在其投标书的施工方法说明中应用图纸、计算书、设备型号等说明基坑排水的方法供批准。承包人应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不受水的影响。基坑排水的任何工作开始前至少5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详细计划说明工作程序,并经监理单位批准。3.抽水设施布置不得影响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运行,排水管道应尽量避开施工交通繁忙地区,直接排入河道,其布置事先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4.承包人也应采取措施尽量拦截周边地表水流,防止其流入工区。5.5.防洪要求1.如工程施工需要渡汛,承包人应于汛前提出该年度安全渡汛报告,送交监理人批准,并主动同当地防汛指挥部加强联系和协调,听取他们的意见,服从当地或防汛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承包人必须将所编制的承担工程的安全渡汛报告和相应的防护与抢险措施付之实施,汛前应备足必要的防汛材料、设备与劳力。3.当遭遇紧急汛情时,承包人应发扬抗洪精神,有义务无条件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构的命令,不计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抢险。5.6.围堰及导流1.所有围堰的布置、堰型和防渗设计应由承包人确定。所有围堰应充分防水和稳定,应按照现代围堰施工的最好方法修建。2.所有围堰在完成其任务后,均应拆除至围堰施工前的河床高程。拆除料应堆放在发包人认可的地点。5.7.计量与支付1.施工导流与水流控制为总价承包,本条款所规定的施工导流的费用将被包括《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施工导流与水流控制”的总价内支付。该总价费用包括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维护、拆除、为完成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工作所需的全部材料、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劳务、监管人员以及其他所必需的一切工作。2.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工期推迟,使工程需要渡汛,则所发生全部费用以及由此使工程在汛期不能产生效益而带来的全部损失和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的原因,工期推迟,使工程需要渡汛,承包人按监理人的指令所进行的防汛抢险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并经监理人审核的工作内容和费用支付。175n6土方明挖6.1说明6.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和边坡开挖、土料场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有的土方开挖工作均包括按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劳力、材料和设备来完成开挖,直至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6.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定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2.7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6)承包人应对他在开挖工作中所采用的稳定和安全措施负责,并承担由于支护措施的失败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7)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渣料和废弃渣料,并对渣场进行平整、清理、处理。6.1.3主要提交件6.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2)开挖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等。6.1.3.2开挖放样资料175n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6.1.3.3料场规划报告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工前2天,按本章第6.5.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6.1.3.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DL/T5129—20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6.2.1植被清理(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条的规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175n(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土、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6.3.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4.4条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6.3.3旱地施工本合同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除非监理人另有规定。6.3.4雨季施工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6.3.5校核测量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6.3.6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6.3.7基础和边坡开挖(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2)边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应及时进行支护。(3)边坡的风化岩块、坡积物、残留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支护或浇筑混凝土前完成。清除出的废料,应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6.3.8弃土的堆置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6.3.9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6.3.10边坡面渗水排除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6.3.11边坡的护面和加固175n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6.3.12开挖线的变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规定办理。(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定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6.3.13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3.14滑坡处理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发生沿开挖边坡方向的滑坡,承包人应清除和处理这些滑坡料,并加以开挖和处理使边坡稳定。如果监理人确认该滑坡是由于承包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则发包人不负担承包人处理滑坡的任何费用,如果滑坡的发生不是源于承包人的过失,但承包人仍应清除滑坡料,并使边坡在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轮廓线上或处于稳定,这样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的开挖单价获得附加开挖部分的支付。6.4施工期排水6.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6.4.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6.4.3及时排除地面积水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6.4.4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4.5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6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75n(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6.5.1料场复查6.5.1.1复查工作内容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所需各种土料和砂砾料的使用要求,对堤防周围内的土料场和砂砾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1)填筑和回填所需的各种土料所需的开采范围和数量;(2)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4)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5)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6.5.1.2复查后的变更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5.2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6.5.3料场清理土料和砂砾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6.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6.5.4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6.5.5土料的开采和堆存(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2)土料应采用立采(或平采)的开采方法。6.5.6完工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175n6.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按本章第6.1.3款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6.6.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高程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堆碴后作为施工场地的区域,要求平整并夯实,平整度要求为±20cm。所有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6.6.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7质量检查和验收6.7.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6.7.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6.7.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3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第6.7.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6.8计量和支付175n(1)场地平整(含表层土清理、场地及坡面平整压实)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m2)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3)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4)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渣场整治、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5)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m3)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6)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办理。(7)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关项目的价格中。(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关项目的价格中。(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关项目的价格中。(10)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关项目的价格中。(11)承包人为施工方便而进行的开挖以及为维持开挖边坡的临时稳定而实施的支护系统的费用不单独支付,此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相关项目的价格中。(12)在开挖过程中,属于地质缺陷超挖而增加的工程量,经监理人签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办理。175n7土方回填7.1说明7.1.1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填筑以及其它填筑、平整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方填筑料平衡,土料开采、加工运输、填筑、碾压、接缝处理、排水设施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回填的边线进行施工。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9.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7.1.3主要提交件7.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填筑施工布置图;(2)填筑程序和方法;÷(3)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4)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7.1.3.2地形测量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7.1.3.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土、石料场资料以及可利用的各种开挖料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4.3节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7.1.3.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方填筑工程竣工图;(2)土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3)土料填筑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4)各土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报告;(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175n(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3)《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7.2土方填筑、平整施工7.2.1料场开采1.范围a.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定的料场并根据技术条款的要求,开采工程所需的用料。b.承包人应按其投标书中提出的施工方法,或以后经监理人同意的修改意见完成上述工作。2.填筑土料开采 a.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料场开采设备的供货、安装、维修和保养。b.料场开挖前,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表层清理,表土和弃土可就近弃置在附近空地上或按监理人的指示运至规定的地点进行堆放。c.料场周围及内部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以保证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d.土料场开挖完毕后,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必要的整治如必要的回填深坑、深槽和削缓危险的边坡等。3.支付按本节规定进行料场施工的所有费用不单独支付。这些费用包括料场开采系统设备的全部人工和运行费用,也包括料场取料、弃碴处理以及料物运输、堆放等费用。料场开挖和料物在存料场堆放、处理、开挖的所有工程费用应包括在本节规定的土方填筑相应的单价内。7.2.2土方填筑4.2.2.1说明(1)本节所述的坝体填筑适用于本章第4.1.1条所示范围内土方填筑。(2)施工图纸所示的填筑尺寸应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4.2.2.2填筑前的准备(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3.2节的规定,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2)填筑部位的全部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基础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3)填筑的基础,应由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5.1款以及本技术条款4.6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填筑。4.2.2.3土方填筑(1)填筑工作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设计要求。(2)各部位填筑之前,与基础的接触面,应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处理。(3)削坡合格后,应控制好结合面上土料的含水量,边刨毛,边铺土、边压实。(4)压实层不应出现漏压和虚浮层、平松料、弹簧料和光面等不良现象,否则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返工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其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5)铺料面应尽量平起,以免造成过多的接缝。缝面处应重点取样检测。接坡处理过程中,末压实的虚坡填料应挖除,发包人将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6)填筑时,随填筑面上升,按设计要求的边坡系数进行修坡整理。(7)洒水要求175n铺料应按最优含水量进行控制,若需加水处理,洒水量由施工碾压试验确定。(8)雨季施工1)雨季施工应参照有关规范中停工标准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2)填筑面一般应略向两侧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覆盖、压光面等措施,以防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才能复工,雨后复工前,坡面不允许践踏。7.3其它回填承包人承建范围内的其它回填、场地回填、道路基础填筑等分项工程施工,可根据监理人指示或施工技术规范相应标准执行。7.4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土石料场开挖和现场填筑中进行监督和指导。监理人另设有监督机构和人员,承包人的监督人员应密切配合监理人监督人员的工作,及时向监理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资料。2.土方工程的质量检查与取样试验要求应按照规范SL237-1999规定的有关内容和办法进行。3.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应按本章各节和规范SL237-1999有关内容和办法进行。4.经监理人检查后,认为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工程缺陷部分进行返工、修理和补强。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其返工、修理或补强的一切施工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5.除承包人的日常质检工作外,在必要时,监理人可对有怀疑部位和为质检进行的试验项目进行复查,监理人可指令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试验成果资料。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单位增加额外支付。6.全部土方、石渣填筑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包括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中应附有全部质量检查记录和文件以及对工程缺陷的处理成果资料,监理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料后28天内组织全面的竣工验收。7.5计量和支付(1)土方填筑(回填)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根据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批准的轮廓线,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支付。(2)土方每立方米(m3)单价中,已包括土方、石方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现场生产性试验、加工、运输、堆存、填筑与回填、取样和试验、施工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所有超挖回填和承包人超过设计轮廓线加预留沉降量以外的填筑与回填工程量的费用,发包人不予支付。(4)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填筑与回填坡面出现的塌方被认为是承包人的责任,那么对塌方料的清除、破坏部位的修复及填筑与回填料的替换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塌方的责任不在于承包人,则其清除塌方料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中土方明挖的单价支付,重新填筑与回填的费用按本章相应的填筑与回填单价进行支付。(5)经监理人或承包人检查人员检查不合格而予以舍弃的料碴,发包人均不予计量支付。175n8砌体工程8.1一般规定8.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砖砌体、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等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的施工。8.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水泥砂浆)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0.2、10.3节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8.1.3主要提交件8.1.3.1施工措施计划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平面布置图;(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4)场地排水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8.1.3.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8.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8.1.3.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砌体工程竣工图;175n(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4)《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8.2石砌体工程8.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8.2.2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8.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8.2.4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75n8.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8.2.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8.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8.3.1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8.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8.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8.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8.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175n(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和砖砌体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体积,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表砌体工程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m3)单价支付。(2)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劳力、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m3)单价中。(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各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m3)单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4)砂卵石反滤包、砂卵石反滤层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5)PVC排水管PVC排水盲沟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6)沥青杉板伸缩缝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7)砂浆抹面以施工图纸所示尺寸或监理人的指示,以每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m2)单价进行支付。该单价包括砂浆抹面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8)承插管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该单价包括施工所需的全部劳力、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175n9混凝土工程9.1一般规定9.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各种混凝土工程。9.1.2混凝土工程分类(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2)预制混凝土。9.1.3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试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7)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8)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9)负责对浇筑块及浇筑层进行编号,以便在所有函件、图表、报告中统一;(10)负责按上述编号收集及整理整个施工期的水文、气象资料、混凝土配合比、施工质量检验及处理结果等,及时报监理人审核,并作为竣工检验的依据。9.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3)《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4)《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1999;(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6)《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1999;(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10)《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11)《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2)《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175n9.2模板9.2.1说明(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现浇混凝土护坡宜采用滑模施工工艺。(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2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材料(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等模板材料。(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4)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5)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8.3节的有关规定。9.2.3制作(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4.0.1条的规定。(2)异型模板,滑动式、移动式模板,永久性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9.2.4安装(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的有关规定。9.2.5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9.2.6拆除(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9-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175n底模拆模标准表9-1结构类型结构跨度(m)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板≤250>2,≤875>8100梁、拱、壳≤875>8100悬臂构件≤275>2100(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9.2.7计量和支付混凝土模板以平方米(m2)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施工的模板面积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m2)单价支付。混凝土模板单价中包含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9.3普通混凝土9.3.1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9.3.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175n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6)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10)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3.3混凝土材料9.3.3.1水泥(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9.3.3.2水(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3)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9-4的规定。物质含量极限表9-4项目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pH值>4>4不溶物mg/L<2000<5000可溶物mg/L<5000<10000氯化物(以Cl—计)mg/L<1200<3500175n硫酸盐(以S042—计)mg/L<2700<2700硫化物(以S2—计)mg/L//9.3.3.3骨料(1)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宜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DL/T5150—2001有关的规定进行;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144—2001表11.2.7中的规定。(4)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三级配:分成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DL/T5144—2001表5.2.8中的规定。9.4.3.4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合料(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掺合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人。(2)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人指定的下列有关标准: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91;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l46—90;3)《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4)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3)掺和料的运输和储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9.4.3.5外加剂(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3)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9.3.4配合比9.3.4.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DL/T5150—2001有关规定执行。175n9.3.4.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9.3.4.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2)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9-5选定。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表9-5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圆坍落度(cm)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3~5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5~7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7~99.3.4.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9.3.5混凝土取样试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6)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7)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9.3.6拌和9.3.6.1承包人在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9.3.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DL/T5144—2001第7.1.3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9.3.6.3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9.3.6.4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44—2001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9.3.6.5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9.3.7运输9.3.7.1175n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9.3.7.2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9.3.7.3水工大体积混凝土运输,应优先采用吊罐直接入仓的运输方式。若经监理人批准采用皮带、汽车或泵送等其它运输方式时,应按DL/T5144—2001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9.3.8浇筑9.3.8.1说明(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9.3.8.2基础面混凝土浇筑(1)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2)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当地基为湿陷黄土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专门处理措施。(4)建基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铺一层2~3cm厚的水泥砂浆,砂浆水灰比应与混凝土的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施工工艺应保证混凝土与建基面结合良好。9.3.8.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孔、洞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在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至保持水平面。(2)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8.3.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3)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9.3.8.4浇筑的间歇时间(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DL/T5144—2001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2)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9.3.8.5浇筑层厚度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9-6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表9-6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允许最大厚度插入式软轴振捣器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表面式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250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150附着式外挂3009.3.8.6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175n9.3.9混凝土面的修整9.3.9.1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1)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1)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2)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9.3.9.2非模板混凝土结构表面的修整(1)各种无模板混凝土表面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见表9-7。(2)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承包人应根据无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和不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钢制修平刀修整和帚处理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并应达到表9-7规定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要求。无模板混凝土表面允许平整度偏差表9-7项目建筑物部位允许平整度偏差(mm)1整平板修整混凝土表面抹平±102木模刀修整渐变表面±15表面突变±203钢质修平刀修整渐变表面±10地板抹面,不规则度±54帚处理施工图纸规定部位±55水道无模表面闸门底槛±5(3)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保湿。为避免新浇混凝土出现表面干缩裂缝,应及时采取混凝土表面喷雾,或加盖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和降低水分蒸发损失。喷雾时水分不应过量,要求雾滴直径达到40~80u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浆液,保湿应连续进行。9.3.9.3预留孔混凝土(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预埋件埋设和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混凝土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2)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3)预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4)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黏结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浆充分黏结,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9.3.10养护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期时间按表9-8执行,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混凝土养护期时间175n表9-8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种类养护期时间(天)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149.3.11止水、伸缩缝和埋设件9.3.11.1止水、伸缩缝(1)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2)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3)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5)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以固定和保护。(6)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本章第8.3.9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9.3.11.2埋设件除了在本合同中所指定的金属制件应由承包人供应及安装外,其余的电气、机械设备以及其它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和安装,将由其他承包人依照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来供应和安装,本土建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有义务与其他承包人充分协作,以使其他承包人顺利完成应由其完成的埋设工作,其所需费用应包括在相应项目的价格中。9.3.12质量检查和验收9.3.12.1说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9.3.12.2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1)水泥检验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2)混合材料检验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lOO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3)外加剂的检验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4)水质检查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5)骨料质量检验175n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土0.5%(砂)和土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土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8.3.12.3混凝土质量的检测(1)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2)坍落度检测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3)强度检测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9-9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混凝土龄期试件取样表表9-9类别28天龄期试件数设计龄期试件数非大体积混凝土每100m3成型试件3个每200m3成型试件3个9.3.12.4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3)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9.3.9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9.3.10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条和本章第9.3.10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5)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第9.3.11条的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和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9.3.12.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9.3.12.6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款的规定处理。9.3.12.7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175n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8款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9.3.2条(4)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9.3.13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9.4.12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运输、浇筑、表面修整、温度控制、养护及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根据本章第8.4.4条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其费用包括在相应的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支付。(5)沥青砂浆伸缩缝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6)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7)混凝土拌和站的土建及设备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原材料及其采购、运输和保管费用、拌和与运输的费用、混凝土养护及保护费用包含在相应的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8)监理人认为混凝土质量有疑虑需要检查的项目,如检查结果表明存在质量问题,其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检查结果表明无质量问题,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支付。(9)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混凝土质量事故处理的费用不再计量支付,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9.4钢筋制安9.4.1说明(1)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锚筋及混凝土施工缝的联系钢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3)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9.4.2钢筋的材质(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175n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9.4.3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1)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2)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9-10和表9-11的数值。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DL/T5169-2002的规定。(4)钢筋焊接、套筒连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2002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表9-10箍筋直径受力钢筋直径(mm)<2528~405—1075901290105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表9-11顺序偏差名称允许偏差值(mm)1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102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53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厂房构件±204钢筋转角的偏差±3°5圆钢筋纵向偏差薄壁结构±109.4.4计量和支付钢筋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以公斤(kg)为单位计量,不计入钢筋搭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承包人采用替代钢筋而增加的钢筋重量也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公斤(kg)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试验、加工、安装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劳力、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9.5预制混凝土175n9.5.1说明本节规定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梁、板、柱以及其它型式的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9.5.2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2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9.5.3材料(1)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9.3.2条的规定。(2)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9.2节的有关规定。(3)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9.4.3条~第9.4.7条的有关规定。9.5.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2)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9.3.3条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4)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204—92第2.3.10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2)拆除板、梁、柱屋架等构件的底模时,如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50%,如构件跨度大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175n3)拆除空心板的心模时,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并应避免较大的振动或碰伤孔壁。(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1)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土10mm,横断面允许误差土5mm;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3)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9.5.5养护及缺陷修补(1)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14天,并满足本章第9.4.11条有关规定,采用蒸汽养护时应符合GB50204—92第8.1.4条规定。(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9.4.9条的规定。(3)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0204第5.1.6条的规定。(4)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9.5.6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1)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2)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3)吊运:吊运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和监理人对其吊运的强度要求,吊点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起吊大型构件和薄壁构件时,应注意避免构件变形,防止发生裂缝和损坏,在起吊前应做临时加固措施。(4)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位置,须经校正无误后,方可焊接或灌注接头混凝土,接头部位的金属件焊接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应对全部焊缝的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后,方可灌注混凝土,灌注接缝的混凝土或砂浆不得低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预制混凝土的安装偏差,不得超过GB50204—92表5.3.10中的规定的数值。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9.5.7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9.5.3条的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9.4.5条有关规定执行:2)按本章第8.5.4款(5)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3)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8.5.6款(4)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的检查。(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9.5.2款(3)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9.5.8计量和支付175n(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计算,预制混凝土构件均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公斤(kg)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公斤(kg)单价进行支付。每公斤(kg)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175n10砌体拆除10.1说明本章规定适用于浆砌石拆除、混凝土凿除以、启闭机房拆除以及监理人指定的拆除工程。10.2一般要求(1)拆除工程施工时,不得危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2)对于只部分拆除的砼构筑物,在施工时不得采用爆破方法拆除,且拆除施工不得影响不需拆除部位的结构安全。(3)承包人进行砼拆除工作时,不得破坏或扰动原有混凝土、基础以及其他设施。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采用相同的或监理人批准的材料对原混凝土进行修补、加固或补强。(4)采用爆破法拆除时,爆破材料的运输、贮存、加工、现场装药以及瞎炮的处理等,均应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选用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使用前应进行性能检查;新型的爆破材料,须经验证其性能符合规定后,方能使用。所有的爆破作业,包括孔深、孔径、炸药用量以及炸药性质,都要经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每次爆破所使用的炸药应药量适度、力度适度,并用于合适的地方;爆破作业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承包人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就可以放弃责任;因爆破而造成的对工程或财产的破坏要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赔偿,而不应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费用或延迟施工进度。不宜爆破拆除的构件或地段,应采用人工撬除、机械拆除或监理人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拆除。(5)砌石拆除后,以能再次利用的石料按监理人指标弃至指定地点,能重复利用的石料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堆放在监理人指定地点,并负责保管。10.3计量与支付砌体拆除应按设计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拆除轮廓线范围内的混凝土或砌体的体积或面积计算,以立方米(m3)或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规定的计量单位(立方米(m3)或平方米(m2))单价支付。此拆除单价包括了进行拆除工作所需的劳动力、材料、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一切费用。175n第四卷175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项目施工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开标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投标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七、施工组织设计八、项目管理机构表九、资格审查资料十、原件的复印件十一、其他材料175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75n(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建造师执业证书号:身份证号码:2技术负责人1.1.2.4姓名:身份证号码:3专职安全员1.1.2.4姓名:身份证号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4工期1.1.4.3天数:_____日历天5缺陷责任期1.1.4.5365天6分包4.3不允许分包7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费11.51000元/天8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费限额11.5合同价的5%9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本合同执行中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10质量保证金扣留的百分比17.4月进度金额10%11质量保证金的限额17.4合同价的5%12保修期19.7365天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175n二、开标一览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资质等级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姓名资格等级及注册证书号专业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等级及证书号专业专职安全员姓名投标总报价(大写)(小写)总工期日历天投标有效期天质量承诺投标保证金金额:元注:本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该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一致,如有不一致,以投标函中的为准。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75n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2份,1份由参加开标的项目负责人随身单独携带用于开标验证,1份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175n3.2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说明: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2份,1份由参加开标的项目负责人随身单独携带用于开标验证,1份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2、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可不提供授权委托书。175n四、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已用银行转帐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有效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五、投标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我单位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该帐户是我单位企业总部的基本帐户。我单位工程结算款帐户如下: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包括单价及总价)。175n七、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评标办法中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的内容):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175n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二:拟拟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附表三:拟投入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四:计划开工、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75n八、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是否购买)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九、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文字或框图说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二)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金三、总资金四、固定资金五、流动资金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三)类似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合同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投标人:(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75n十、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6近3年财务状况(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7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或业主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8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9安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0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证书11拟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须无在建项目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以企业最近办理的6个月或以上养老保险和投标人所在地劳动部门签章备案的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为准)12省外投标人的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175n十一、其他材料(一)承诺函(招标人名称):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我方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填报派的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没有由其本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水利主管部门,作为不良纪律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二)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在本合同工程项目中严格执行中央和政府关于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政策,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投标人:单位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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