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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石市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文件合同编号:【JGSSSKJG】招标人:井冈山市水务局招标代理机构: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11月n目录第一卷商务文件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评标办法4、专用合同条款5、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压证承诺书、质量与工期承诺书、“三无”承诺书6、工程量清单(即招标人给定的控制总价和单价)7、投标辅助资料第二卷技术条款n第一卷商务文件nn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39n井冈山市石市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央财政拔款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井冈山市水务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经吉安市发改招标核准字[2010]216号文核准,现进行公开招标,特将项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共划为1个标段,工程建设地点井冈山市石市口,招标金额约416万元,计划工期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8日,招标范围为水库大坝加固、溢洪道维修等,具体详见招标人工程量清单。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企业要求: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3.2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要求:具有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临时执业建造师证必须取得江西省水利厅颁发培训上岗证,岗位证书未发放到位,则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公布的人员)和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3.3拟投入其他人员要求:质检员必须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安全员具有安全员证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3.4建造师、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即相应证书所载明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技术负责人可以聘用,但须提供单位聘书或劳务合同。3.5非本省及本省非水利水电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年检合格的《信用档案》,且参加资格审查报名的法人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3.6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要求: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建过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的签名)。39n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资格审查方法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5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10年11月23日16时起自行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上下载。6投标文件的递交6.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井冈山市水务局地址:井冈山市厦坪联系人:苏先生电话:13919669612招标代理机构: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韶山西路17号联系人:熊先生电话:0796-8241518网址:http//www.jxdczx.com2010年11月17日39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9n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井冈山市水务局地址:井冈山市厦坪联系人:苏先生电话:1391966961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州区韶山西路17号28栋联系人:熊先生电话:0796-82815181.1.4项目名称井冈山市石市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5建设地点井冈山市石市口1.1.6设计人吉安市水利水电设计院1.1.7监理人吉安市吉泰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2.1资金来源上级拨款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大坝加固、溢洪道维修等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2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12月8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如下:企业资质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贰级及以上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临时执业建造师必须取得江西省水利厅颁发培训上岗证,如岗位证书未发放到位,则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公布的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资格:必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质检员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员岗位证。安全员资格:必须具有专职安全员证和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即相应证书所载明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非本省及本省非水利水电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年检合格的《信用档案》,且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携带有关人员身份证】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39n施工业绩要求: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以签定合同时间为准】承建过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的签名)。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0年11月29日下午5时以前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澄清文件、招标修改文件、补充文件以及补遗文件与通知等(如有)2.2.2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3.1投标有效期本表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30天。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转帐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必须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中(必须到帐,以中心出具的到帐汇总表为准,转帐时应注明工程名称)。户名: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吉安市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171029101008714315。交纳截止时间:2010年12月13日下午16时00分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未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帐户登记备案的企业,退款前需在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金帐户登记备案。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9n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副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3份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井冈山市厦坪招标人名称:井冈山市水务局招标项目名称:井冈山市石市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投标文件在2010年12月14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开标程序详见评标办法。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经济类2人,技术类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西省水利评标专家库的项目所在设区市中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转帐;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10.2原件需要提交10.3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1份10.4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现场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以上打“√”人员必须出席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10.5中标人须支付费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0.6投标文件中影印件要求无10.7招标资料费投标企业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现金交纳资格审查及资料费1200元(不退),投标企业拒绝交纳的,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39n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9n(1)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拟投入人员要求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39n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发布在相关网站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9n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须经发包人同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9n根据本节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2010年11月28日下午5时前将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招标人信箱(jxdc1518@126.COM),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应有投标人信息。2.2.2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于2010年11月29日下午5:00之前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公布。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_5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刊登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上,各投标人应关注信息发布的相关网站,如因信息查询带来的错误判断,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3.2补充通知将报分管监督的招标监督部门备案。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写明。39n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报价书;(2)投标书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如为授权人参加投标);(5)承诺书;(6)投标辅助资料;(7)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2投标报价各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只需报工程总价。中标人的投标工程总价占招标最高控制价总价的百分比乘以招标最高控制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的单价,即为中标工程合同单价。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9n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节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评标办法。3.6备选投标方案本工程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39n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副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如果有);(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9n(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节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节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节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39n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携法人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人携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若投标人代表未按上述规定出席开标会议或证件不全,则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39n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按得分排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节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发未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节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39n天内,法人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同时签定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月驻工地日【按国家及省水利厅规定】承诺书。三大员未按规定进驻工地,将取消其施工资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选中标公示的第二名签订合同,以此类推。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9n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39n(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容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39n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时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提交原件。原件经评标委员会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3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10.4投标文件影印件要求39n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0.5投标资料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1招标文件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39n第三章评标办法39n评标办法前附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条款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的报价只能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投标人须知规定资格审查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拟投入项目经理具有贰级及以上水利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含临时执业证,临时执业建造师证必须取得江西省水利厅颁发培训上岗证,岗位证书未发放到位,则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公布的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质检员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岗位证。安全员具有安全员证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他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即相应证书所载明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技术负责人可以聘用,但需提供单位聘书或劳务合同。非本省水利水电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年检合格的《信用档案》,且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39n类似工程经验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建过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的签名)。响应性评审标准计划工期符合招投标人须知规定工程质量符合招投标人须知规定押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承诺押证上岗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详细评审投标报价部分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1)招标人编制的各标段最高控制价A值:招标答疑时公布。2)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A至0.98A;3)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4)C=(A+B-2G)÷2×K+G;(固定报价、暂定价和备用金不参与K值调整);5)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0.955、0.960、0.965、0.970、0.975、0.980,七个数之一;一、评标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吉府办发[2007]25号)、赣水招字【2008】8号、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文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评标采取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及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项目所在设区市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合理最低的投标报价并符合资格审查标准者为中标第一排序人,依次类推。39n二、开标会程序1、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领导;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3、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4、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但不宣布其名单);5、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6、公开审查投标人下列证件,以证明其本次投标是否有效:①企业法人代表证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相应的本人身份证;②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及本人身份证;7、招标人代表抽取下浮系数(K值)。8、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有效后,开启投标人的标书,宣读其投标报价及其他认为应该宣读的内容。报价排序。9、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取报价排序前7名的投标人原件收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他条件进行评审,最后推荐出评审合格的前三名或不超过3名为中标候选人。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可按报价排序依次递补。三、评审标准1、初步评审标准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②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④投标报价表述不清,字迹模糊的;39n⑤投标文件需要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代表人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⑥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⑦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⑧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⑨《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规定的情形。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详细评审标准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各标段的最高控制价A值:招标答疑时公布。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0A至0.98A(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不下浮)。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该投标人报价不参与B值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G)÷2×K+G(固定报价、暂定价和备用金不参与K值调整)。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值计算。G为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之和。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由业主代表现场抽取。2)报价排序评标总价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0.98A39n为合理报价。投标人按其投标总价从大于或等于C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合理报价的投标人等于或不足7家的,全部进行评审;超过7家的,取排序前7名进行评审。3)固定报价、暂定见和备用金评审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暂定价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五、评标结果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合理报价由低至高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注:1、若排序前三名出现两个(含两个)以上投标单位报价相同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排序名次。2、专家评审出现废标的,不影响该标段合理最低价B值的计算结果。39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n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同水利部2009年版《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部分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均应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是:井冈山市水务局1.1.2.6监理人是:吉安市吉泰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井冈山市石市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3.10永久占地:本项目永久工程建筑设计范围1.1.3.1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报送,招标人审核批准后确定1.1.4日期1.1.4.2开工日期:本项目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暂定为2010年12月8日,具体开工时间在签订施工合同是确定。1.1.4.3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为360日历天1.1.4.4竣工日期:本项目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8日1.1.4.5缺陷责任期:1年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暂列金额:指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包含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固定报价与备用金项目中。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含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固定报价与备用金项目中。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39n(1)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文件(包括澄清材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经评审确认的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报价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变更合同的范围;(3)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5)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6)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7)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8)按第15.3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39n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2履约担保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项目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形式及金额按下面第(2)种定办理,且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给发包人。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保函(2)现金或转帐:中标价的10%。(3)不需提供履约担保4.3分包删去本款第4.3.2项,并代之以“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给第三人。”删去本款第4.3.3项,并代之以“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4.5承包人项目经理本款4.5.1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遣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4.6.1项变更为:39n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遣本工程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且人员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为下面第(1)项内容:(1)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但下表所列材料承包人必须在下表所列的厂家购买。序号名称及规格生产厂家备注(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序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为下面第(1)项内容:(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见下表内容。序号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名称使用要求备注39n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下面第(1)项内容:(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1.开工和竣工11.2竣工本款补充下表: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最高罚款限额为合同价的5%。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业主不支付赶工措施费和提前完工奖励。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39n本款增列第(6)项:(6)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无效,而对所有变更造成的影响(如果有的话),除合同另有规定,应按第15.4款进行估价。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本款增列第(4)、(5)项:(4)变更项目引起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时,不调整该项目单价。(5)承包人为了按照合同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与安全要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调整或改变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面第(1)种方法计算价格调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1)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2)只对规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为:约定合同工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在约定价格±10%幅度以内(含±10%)的不予调整,超出10%的部分给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按约定合同工期内办法给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时不予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时,超出10%的部分进行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见下表:规定的主要原材料约定价格表序号原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约定价格12339n4567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款补充下面第(1)项内容。(1)本合同不支付动员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17.2.2预付款保函本款补充下面第(1)项内容。(1)承包人不需提交预付款保函。(2)承包人需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补充下面第(1)项内容。(1)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不存在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事项。(2)在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格的20%起扣,在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格的80%时扣清,期间按比例扣回。(3)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每次按承包人完成合同额的%扣回,直至承包人还清为止。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此款最后增加:“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实际工程量若与招标工程量发生偏差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进度付款证书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签字后才有效,工程按月计量的85%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在质保期满后7天内付清。上述款项均不计利息”。17.4质量保证金39n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决算价款的10%。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交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9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即招标人给定的控制总价及单价,招标答疑时公布)39n工程量清单表工程名称:序号工程项目及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年月日115n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5n6.1 投标报价书投 标 报 价 书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书,我方出具人民币万元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本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天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你单位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另选中标人。4.若我方中标:(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15n6.2投标书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2缺陷责任期1.1.4.51年3分包4.3.4不允许分包4履约保证金4.2中标价的10%5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完全同意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方法6质量保证金17.4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决算价款的10%。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15n6.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职务: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15n6.4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致(招标人名称):兹委托(姓名)(居民身份证编号:)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的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未尾所示,特此证明。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年月日115n6.5 压证承诺书压证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若我方中标,我单位愿意按吉府办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将参与该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件交于吉安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实行压证管理。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15n6.6质量及工期承诺书质量及工期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若我方中标,我单位在2011年3月30日以前按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完成标段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计划竣工时间如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愿受罚2000元/天,但赔偿限额为工程总造价的10%。如果超过拖期赔偿金限额,承包人仍未能完成全部或区段工程时,业主有权安排其他承包人承担全部剩余工程,一切费用由我方承担,并没收我方履约担保金。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15n6.7“三无”承诺书“三无”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我单位承诺:本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拟参加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无在建工程;目前没有受到江西省省内或省外地区行业监督或行政监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停牌等处罚。如承诺不实,愿意接受你单位或监督部门的各种处罚。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15n6.8投标辅助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信代码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法人营业执照号其中注册建造师(人)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名称初级职称人员(人)帐号技术(人)最近3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__年(另附表)__年__年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二)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115n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_______年___月__日(三)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15n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制造厂名购置年份已使用台时数检修情况现在何处进场时间注:1.计划购买或租租赁的设备可在“现在何处”栏内说明。2.投标人购进的二手设备和租赁的设备,均应注明已使用的台时数以及检修情况。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15n第二卷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1一般规定115n1.1说明1.1.1工程概况、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略…1.1.2水文气象、工程地质略…1.1.2.1水文略…1.1.2.2气象略…1.1.2.3工程地质略…1.1.3天然建筑材料略…1.3招标人提供的图纸1.3.1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地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2设计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115n(2)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1.3.3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3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或签名,无监理人盖章或签名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提供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安排,报送监理人审批。1.5临时设施1.5.1施工交通(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因工程施工需要的临时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护,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临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农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3)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等,应免费提供给招标人和监理人使用。1.6计量和支付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场地清理费、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费用,均视为已分摊在各项目的工程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2.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115n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115n(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遂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115n(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0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15n(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解决其有线通信系统,其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混凝土生产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10.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7天和每月底前5115n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2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3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3.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3.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15n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4计量和支付2.14.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5n(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4.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4.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6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7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8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9混凝土生产系统115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0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1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和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2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3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4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安全措施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115n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15n(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15n(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115n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9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0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115n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1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的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115n(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特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115n(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115n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场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力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115n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15n(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15n(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特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115n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115n(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115n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于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工程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工程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115n(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工程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工程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5.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115n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5.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5.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5.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115n(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5.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5.3土方开挖5.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5.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5.3.3校核测量115n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5.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5.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5.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5.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5.4施工期临时排水5.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115n(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5.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5.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5.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5.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115n5.5.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5.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5.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5.6.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5.7检查和验收5.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5.7.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15n(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5.7.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5.8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15n(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土石方填筑工程115n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地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115n(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4)《水工试验规程》(SL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13.2料源要求13.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15n(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料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2.4堆石料(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料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2.5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料径,以及钢筋笼和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13.3.填筑现场试验13..3.1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115n(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3.2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3.3.3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料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13.4坝体填筑13.4.1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一般要求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填;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防渗体的反滤过渡区的基础的岸坡处理:115n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的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铺盖地基处理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3.4.2防渗土料填筑(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2~10.2.6条的有关规定。(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13.4.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115n(1)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2)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13.4.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的过渡料填筑(1)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2)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3)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和过渡料。13.4.5沥青混凝土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363—2006第8.2节、第9.3节的规定。13.4.6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13.4.7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13.4.8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13.4.9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13.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115n13.4.10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5填筑合理用料13.5.1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堤防工程施工13.6.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13.6.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按SL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13.6.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第11章的有关规定。115n13.7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225—1998第3.2节的规定。13.7.2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守SL/T225—1998第5.6.2~5.6.5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低于00C,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接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15n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带、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相连,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项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13.7.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115n(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13.6.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3)在土料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料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藏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13.8.3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13.8.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应按本章第13.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藏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225—1998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15n13.8.5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计量和支付13.9.1坝体填筑(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5n(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13.9.2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堆石坝体过流保护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堆石坝体修复、基坑排水、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7.混凝土工程7.1一般规定7.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7.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115n(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7.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7.1.4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115n(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352-2006);(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51-2002);(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51-2002);(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7.2混凝土生产7.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115n(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7.2.2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7.2.3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0节的有关规定。7.2.4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拦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115n7.3模板7.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7.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章表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7.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15n7.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膜。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6)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7.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115n拆除时间应经过验算。拆膜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7.4钢筋7.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7.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7.4.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料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9条的规定。115n(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烧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7.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7.5.1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7.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7.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1节的有关规定。7.5.4混凝土温度控制115n(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若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搞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115n5144-2001的有关规定。(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小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0c,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有关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7.5.5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7.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7.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115n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藏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浆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7.6预制混凝土7.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符合本章第7.2节、第7.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7.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115n(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技术条款第7.4节的有关规定。7.6.2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地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7.6.3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于28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预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7.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4-2002第9.4节的有关规定。7.6.5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15n7.7计量和支付7.7.1模板(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位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7.2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7.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宽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载面积小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5n(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7.4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价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砌体工程8.1一般规定8.1.1应用范围115n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8.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8.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共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15n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8.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8.2石砌体工程8.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7.2.1条的规定。115n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村料应采用机械拌制,避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8.2.2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料径不应大于50mm,含泥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8.2.3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体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8.2.4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15n(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坟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8.2.5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合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8.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8.3.1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的规定执行。115n(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料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8.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8.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8.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8.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15n(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其它以上专用技术条款未包含的项目或技术要求按现行水利水电规范要求执行。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