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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赣州开发区岗边水库、石孜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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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开发区岗边水库、石孜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赣开/SKJG)招标人:赣州开发区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部(章)二○一二年十一月n赣州开发区岗边水库、石孜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批准:张海明审核:熊冠华校对:陈芳编写:何满红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资格:甲级证书编号:F136000562二○一二年十一月n目录第一卷第1章招标公告2第2章投标人须知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总则92招标文件103投标文件114投标125开标136评标137合同授予1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49纪律和监督1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6第3章评标办法201评标原则20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203评审程序204资格审查条件205响应性评审216评分标准227中标人的确定238其他23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4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24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64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69第5章工程量清单72n第二卷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74第三卷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6第四卷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788.1投标资格审查表格式798.1.1密封袋封面格式798.1.2投标资格审查表格式808.2投标文件格式87目录8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9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1三、授权委托书92四、投标保证金93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4六、原件清单98七、其它材料99n第一卷1n第1章招标公告赣州开发区岗边水库、石孜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赣州开发区岗边水库、石孜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100%,招标人为赣州开发区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见《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2.2工程规模:见《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2.3计划工期:见《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2.4招标范围:见《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2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把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4.2招标文件售价400元/标段,售后不退。递交投标文件前,在投标文件接收处统一收取。未按本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者,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70n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本次招标专门规定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参加本招标项目所有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按先开标标段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开标按1至2标段的自然顺序进行。7有关本项目招标的其它事宜:7.1未详事宜可咨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7.2如因招标人资料等原因而引起招标活动时间变动,招标人将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请投标人自行查看。8联系方式招标人:赣州开发区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部地址:赣州开发区联系人及电话:朱键13707977974招标代理机构: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联系人及电话:何满红陈芳183707661510797—8400905招投标监督单位:赣州市章贡区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监督电话:0797—83583952012年11月2日附表: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70n附表: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标段序号标段名称合同编号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1赣州开发区岗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赣开/SKJG-1标岗边水库位于赣州开发区湖边镇岗边村,坐落于赣江水系章江一级支流和乐溪。水库控制流域面积0.37km2,水库总库容15.4万m3,设计灌溉面积600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的小(2)型水库。岗边水库于1965年动工兴建,1968年基本建成受益。水库主要由大坝、溢洪道、坝下涵管等建筑物组成。本次除险加固工程核定概算总投资176.13万元。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共:120日历天2赣州开发区石孜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赣开/SKJG-2标石孜坳水库位于赣州开发区潭口镇龙塘村,地处赣江水系章江一级支流龙塘河上游。水库控制流域面积0.18km2,水库总库容24.0万m3,设计灌溉面积400亩,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的小(2)型水库。石孜坳水库于1964年动工兴建,1959年3月基本建成受益。水库主要由大坝、副坝、溢洪道、斜卧管及灌溉引水隧洞等建筑物组成。本次除险加固工程核定概算总投资167.62万元。70n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赣州开发区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部1.1.3招标代理机构江西新明工程服务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赣州开发区岗边水库、石孜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5建设地点见《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1.1.6现场管理机构赣州开发区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部1.1.7设计人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财政拨款1.2.2出资比例政府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1.3.2计划工期见《招标项目主要情况表》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第3章评标办法中资格审查条件内容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组织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召开不召开70n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11月22日9时30分1.11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通知(将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告知,请投标人自行查阅)。2.2.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2012年11月7日)前发送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邮箱:xinming_daili@126.com)2.2.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6天(2012年11月6日)前在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以“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内容为准。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转账投标保证金金额:叁万元整(无论投几个标段,均只需转入叁万元)到账截止时间:2012年11月20日17时00分汇出账户要求:从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企业开户银行基本账户汇出;汇入账户:户名:赣州开发区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账号:1510020119000010918有关要求说明:1.汇款请注明“赣州开发区水库标段投标保证金”字样;未按要求汇出,影响到账查验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70n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2封套上写明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封套格式。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2年11月22日9时30分开标地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投标文件递交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4)查验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情况。(5)开启投标资格审查表,将资格审查表及原件送评委评审。(6)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随机抽取合理低价期望值K,宣布检查及抽取结果。(7)宣读最高投标限价。(8)按确定的顺序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主持人认为必要宣布的内容,将投标文件送评委评审。(9)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赣州分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构成:技术商务组2人(技术类专业人员),报价组2人(经济类专业人员)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1~3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70n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10.2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份数:1份/标段;格式:EXCEL1997~2003;载体:U盘(不接受光盘);封装:标段报价的电子文件用信封密封放入所投标段的封装袋内,并在信封上标注投标人名称和标段序号。未提供电子文件(或提供的电子文件无法读取)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10.3原件提交□不提交10.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70n其他说明1、开标时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2、中标人接到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5日内,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中标通知书。如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的,还应先向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这些费用。中标人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商谈并签订合同。如中标人出现不按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或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或出现不按时领取中标通知书、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按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不良行为,且列入黑名单,并确定后续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将严格按本条规定执行。3、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交易综合服务费均由中标人支付,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这些费用。(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分标段(未分标段则按整个项目)按中标金额计算确定。(2)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按中标金额千分之一计算确定。4、本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为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5、若本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所中标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具体份数由招标人另行确定),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6、投标人应完整填写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8.1投标资格审查表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副本用1个档案袋密封在开标现场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7、本招标文件除评标办法外,其他条款与本附表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附表中为准。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及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0n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偏离70n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8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70n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8章8.1.1“投标资格审查表格式”要求编制资格审查资料。3.6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70n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70n(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并进行文字记录;(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0n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诉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4)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70n(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六、原件清单”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70n附表一: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编号:经研究,对(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序号)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或修改:1、……2、…………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年月日70n附表二: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施工招标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K=招标控制价A=G=最高投标限价=序号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备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年月日70n附表三: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70n第3章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执行赣水建管字[2012]54号文)1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文)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3名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3评审程序3.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唱标价计算其报价得分(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取排序前九名(得分相同时并列进入)的进入实质性响应及报价复核评审。如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则依序补充评审。3.3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原则对通过响应性及报价复核评审的投标人按其投标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如得分相等,则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其其他标段的有效的投标报价参与B值计算,不参加中标候选人排序,按先开标标段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3.4中标原则:各投标人可参加本项目所有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且中先开标的标段。4资格审查条件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4.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4.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4.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4.4企业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70n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质检员必须执有水利工程有效质量检测员证书;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均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本条所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系指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5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2]92号)规定,非本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有效《信用档案》原件(原核发的副本无效);对未按要求录用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企业不得参与江西省水利建筑市场投标活动。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有关规定。4.6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江西省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状态。4.7其他要求4.7.1本工程执行《关于全省水利工程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水招字【2012】13号)及《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在赣水利施工企业人员信息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2]133号)的有关规定。4.7.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在建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关键人员监管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1】208号)规定,拟投入建造师不能为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江西省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建造师基本情况表》内人员(以至投标截止时间名单为准),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5响应性评审5.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5.2评标委员会技术商务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响应性评审。未能实质响应的,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的;(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工期、投标价格等关键内容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含施工准备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5)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能承诺押证上岗的;项目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不能承诺按规定指纹考勤的;(6)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70n5.4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6评分标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即投标报价部分100分。6.1投标报价部分(100分)6.1.1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认为该项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6.1.2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0.98倍值(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参与K值调整)即0.98×(A-G)+G(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6.1.3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C=(0.8A+0.2B-G)×K+G。其中:(1)A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公布)。(2)B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不进入B值计算的情形:①开标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②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③未通过资格审查的;④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3)G为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总和。(4)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为0.960、0.965、0.970、0.975、0.98五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该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相应的K值。本招标项目先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各标段投标人序号(按开标会现场签到顺序排列),再由对应序号的投标人代表分别抽取各标段K值。6.1.4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1)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分为100分。(2)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3)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4)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70n报价组应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逐一复核。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人的复核报价计算其投标报价得分。复核报价与投标报价之差除以投标报价的绝对值,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按投标人复核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高于按开标时公布的投标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时,则取两者最小值为投标人报价得分。6.1.5控制单价分值的计算投标人投标主要单价均应不高于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8倍值(不含本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否则每一项扣0.5分,在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中扣减。6.1.6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为废标。6.1.7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之和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单价必须取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进入工程量清单中进行计算。6.1.8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范围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改变,认定为废标,但该投标人报价进入B值计算。7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后,无特殊情况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全过程由赣州市章贡区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赣州开发区监察局等单位进行监察、监督。8其他招标文件中凡与本评标办法不一致的或相抵触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70n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70n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70n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70n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给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的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70n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的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70n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70n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70n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动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包分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70n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相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70n(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70n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70n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70n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受到上述资料后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70n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须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70n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业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1.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试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70n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备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70n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监理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70n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70n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的违约引起的暂时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是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70n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70n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部分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部分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计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合格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70n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进行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70n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70n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70n(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o〔A+(B1×Ft1/F01+B2×Ft2/F02+B1×Ft3/F03+…+Bn×Ftn/F0n)-1〕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70n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70n17.1.2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给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70n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70n(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支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70n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自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70n18.3.2发包人支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挡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阶段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专项验收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热闹处理的遗留问题。18.7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施工期运行18.8.170n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9试运行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竣工(完工)清场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70n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70n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和损坏情形除外。70n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70n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70n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70n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70n(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生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70n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定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70n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1.1.2.3承包人:。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经评审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地质、地下障碍物等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并对其结果负责。”2.8其它义务本款补充内容为“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义务支持、配合承包人做好汛期施工现场防汛抢险工作。”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须经发包人批准:(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作出合同范围与内容的变更指示;(4)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5)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它重大决定;(6)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7)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8)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4承包人4.2履约担保70n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合同项目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按下列第(2)项规定办理,规定须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给发包人。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投入使用专项验收(或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提供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2)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从承包人注册所在地企业基本账户汇入发包人指定帐户)。(3)不需提供履约担保。4.3分包本款变更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5承包人项目经理本款4.5.1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建造师,且押证上岗。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需征得监理人同意。”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本款4.6.1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派遣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测员、安全员且押证上岗。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更换。”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列第(1)项内容:(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计划交货日期备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下列第(1)项内容:70n(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路面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50㎜的雨日超过1天;(2)风速大于20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天;(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3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10mm。(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所有工程50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3工程质量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在合同实施期间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确定。15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70n本合同工程出现《工程量清单》未列的新增项目,且《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按2006年江西省水利厅发布的《江西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江西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进行单价计算。砂、卵石及块石价格按照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计入(如果投标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则以当地市场价格计入);其它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时当月当地造价信息价计入,按以上原则计算出的单价乘以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A之比所得出的折减系数,作为新增项目的单价。”本款(15.4)增加15.4.4、15.4.5项,其内容如下:15.4.4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因施工组织考虑不周,不能满足工程合同工期、质量要求,为此改变施工方法、施工设备、施工资源配置等施工保证措施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为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与安全需要而对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进行的调整或改变,虽经监理人批准,仍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由发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视具体情况确定。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合同签约时由发包人具体确定。(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责。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付款证书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后才有效,每月支付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低于10万元不预支付,但可结转下月支付)。工程完工后,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付至经审计的结算价款的95%支付。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17.4质量保证金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经审核部门审定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一年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70n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五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六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报告。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5其它保险其他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5其他补充条款25.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完善、落实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25.2承包人应负责做好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发包人除承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投资”外,其余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0n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70n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序号)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经评审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9、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70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7070n附件二:履约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鉴于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序号)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93n第5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2.3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本工程实行单价承包,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只作为计价的基础。投标人不得修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同时承担工程项目与工程增减的风险。2.5本工程综合税率为3.28%。3其他说明3.1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其价格,在具体实施时,发包人有权确定此类项目的实施方式。3.2工程量清单见附件。93n第二卷93n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93n第三卷93n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93n第四卷93n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93n8.1投标资格审查表格式8.1.1密封袋封面格式(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表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年月日时分以前不得开封93n8.1.2投标资格审查表格式(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表投标人:(章)年月日93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应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营业执照证书、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非本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有效《信用档案》原件(原核发的副本无效)等影印件。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93n(二)各标段拟投入人员情况表标段序号标段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姓名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姓名职称证姓名质量检测员证姓名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业注册编号临时证编号证书编号有效期专业职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证书编号有效期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93n(三)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需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或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证书【临时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江西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影印件。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参与标段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93n(四)拟派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技术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影印件。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参与标段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93n(五)拟派质检员简历表质检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需附质检员水利工程有效质量检测员证书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影印件。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参与标段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93n(六)拟派安全员简历表安全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需附专职安全员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影印件。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参与标段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93n8.2投标文件格式密封封套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年月日时分以前不得开封93n(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标段投标文件投标人:(章)年月日93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____。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若我方在签订合同前的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取消我单位的中标权利并另行确定中标人。(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承诺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实行押证上岗且项目关键人员(项目经理)按规定进行指纹考勤,工程实施期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职称证与注册证等原件由招标人指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押证管理。若我方在签订合同前的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持证原件,招标人可取消我单位的中标权利并另行确定中标人。(6)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向你方递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否则招标人可取消我单位的中标权利并另行确定中标人。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____年月日93n(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1.1.4.54分包4.3不分包5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完全同意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方法………………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____年月日93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________年月日93n三、授权委托书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序号)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________年月日93n四、投标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鉴于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担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如第2章“投标人须知”3.4.1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或转账形式,则不需填写以上内容,只需附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凭证或票据的复印件即可。)93n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1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标段序号)工程量清单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合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94n5.2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可参照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项目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定额编号定额单位工作内容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一直接费元(一)基本直接费元1人工费元2材料费元3机械使用费元(二)其他直接费元(三)现场经费元二间接费元三企业利润元四材料价差元五税金元六工程单价元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0n5.2.1主要材料价格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价格(元)其中原价(元)运杂费(元)采保费(元)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0n5.2.2主要施工机械台时费分解表主要施工机械台时费表序号机械名称及规格台时费单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00n六、原件清单序号名称备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营业执照证书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或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证书【临时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江西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质检员水利工程有效质量检测员证书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专职安全员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非本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核发的有效《信用档案》原件(原核发的副本无效)100n七、其它材料100n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请予审核。招标单位(章)年月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情况(章)年月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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