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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4 发布

河南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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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设管理各方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及我省其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第三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行业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项目所在省辖市、县级(简称:市、县;其中:县包括扩权县及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10n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市河流治理项目和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县河流治理项目和县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职责。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进行批复。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内容的,应履行相应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业务。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10n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工程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及市行政区内跨县河流治理项目,由省或市组建项目法人。扩权县的河流治理项目由扩权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县,可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市、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每个项目都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人员结构、数量要合理,一般控制在20人以内;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应超过10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10n第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和市(含扩权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应对各自负责监督的项目分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把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建设监理原则上只划分一个标段;施工标段按概算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划分;设备、材料等招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不得人为划分小标段和规避招标,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其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可以承担堤防2级及以下工程施工监理业务;丙级资质可以承担堤防3级及以下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十三条10n施工企业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选定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或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严禁越级承揽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Ⅱ级企业,可承担1亿元及以下的堤防工程施工,Ⅲ级企业可承担3000万元及以下的堤防工程施工;堤防工程专业Ⅱ级承包企业,可承担5000万元2级及以下堤防工程施工,Ⅲ级企业可承担2000万元3级及以下堤防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Ⅱ级企业,可承担5000万元2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工程施工,Ⅲ级企业可承担600万元3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工程施工。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并将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必要时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行现场监督。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第十五条项目开工应履行开工报批手续。省、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设计变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七条跨汛期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10n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度汛的关系。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对项目报批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筹集,按照批准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对于市、县配套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速度严重滞后的地方和项目,省财政将扣减中央、省级投资;中央和省级投资只能用于堤防、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专账,进行专户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第二十一条10n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不经审批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工程建设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或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县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项目所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扩权县设有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可由扩权县配合监督。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第二十四条工程参建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质量与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10n,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检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理。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度”,及时自评施工质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八条10n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对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应平行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实行检查监督。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由省、市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政府验收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政府验收工作。第三十条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资产移交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第三十一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验收管理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月报制度、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10n,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第三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将对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市、县,视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措施予以处理。第三十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年度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五条省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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