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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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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河南省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监理企业派驻项目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总监、专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河南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的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工程类别和等级的划分见附件一)。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理人员担任。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附件二规定的最低标准,且应满足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监理人员配备名单表》和《项目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表》报送监督机构。 (三)除离职、因年龄或疾病问题不能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中确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工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一次;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总监变更最多两次。变更后的监理人员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可参考附件三配备,并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六条进入我市的外地监理企业,应按《外地进鹤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时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录入及登记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理工作:n (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工程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的质量进行平行检验;(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安全隐患的处理等。 (六)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监督机构。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在监项目存在的建设程序违规问题进行汇总后,报送监督机构。 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每一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每月5日前报监督机构。 第十条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 (三)监督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各验收环节的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五)监理资料是否规范、完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代审代签等违法违规行为。n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监督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机构收到项目监理机构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下列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监理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未按要求报送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相关文件的约定,总监和专监变更不符合要求,总监连续三次被查实不在岗的; (二)现场设施配备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要求相关单位整改的; (四)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审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的;(五)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监理未告知建设单位及未报告监督机构的;(六)对检查中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在岗、与备案人员不符,在鹤监理人员未参加节能、安全监理导则等地方性标准、规范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七)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工作内容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实施"红黄牌警示制度",亮牌信息统一在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上发布。第十四条监督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项目监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及相应整改落实情况; (二)检查发现监理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三)亮红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黄牌: (一)半年内,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三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暂停投标、资质降级除外);(五)涉及主体结构正在使用的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经抽查检测认定不合格的;(六)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黄牌: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两次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监理企业亮红牌: (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原因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n (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六)符合《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三)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三次及以上项目总监变更的。(四)符合《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的。 第十九条亮牌的程序和时限: (一)监督机构及时确定拟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企业对亮牌警示如有质疑,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监督机构将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 (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若不提出申诉,即进行亮牌。监理企业亮黄牌时间不少于60天,亮红牌时间不少于90天。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黄牌或红牌。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在亮牌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应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整改未到位的继续亮牌。整改到位的,到期自动解除亮牌。 第二十二条惩戒措施:(一)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二)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三)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我市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四)对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五)对被亮黄牌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员,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证书,一年内不得从事监理业务。(六)对被亮红牌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员,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从事监理业务。n(七)对一年内二次被亮红牌的本市监理企业,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八)对一年内二次被亮红牌的外地监理企业,取消进鹤登记资格。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