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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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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暂停令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的运用程暂停令是指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总监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的范围,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的权限,向承包单位下达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指令。承包单位在收到“工程暂停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报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核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仅限于总监,总监不得将该项工作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同时《监理规范》在附录表中给出了工程暂停令使用的统一表式(B2表),从客观上规范了总监运用暂停指令的工作行为,也促进了监理单位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不同总监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工作经验以及思想认识上存在差异,目前在运用工程暂停令方面出现了一些不严谨、不正确、不规范的地方。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体会,就如何规范运用工程暂停令谈谈几点意见。 1运用工程暂停令的作用和意义 工程暂停令是项目监理机构运用指令控制权的具体形式之一,是对承包单位提出指示或命令的书面文件,属于强制执行的指令性文件。签发工程暂停令是总监从全局利益和工程目标出发,在对某项施工作业或管理问题以及表达建设单位意图等方面,经过充分调研、沟通和决策之后,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暂停令上的要求实施相关工作,对此承包单位负有全面正确执行暂停令的责任,监理机构负有监督暂停令实施效果的责任。因此,它是一种非常慎用而严肃的管理手段。运用工程暂停令的目的有三点:一是体现建设单位的意图,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二是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保证工程项目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后能够得到有效制止,遏制其发展;三是维护监理权威,保障监理工作的效果,促使工程项目实现既定目标。工程暂停令具有针对性、强制性、严肃性、权威性的特点。暂停令一旦签发,承包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落实并按时回复,总监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复工申请及相关的附件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12条规定:“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建筑法》第32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从以上几条规定可以看出运用工程暂停令在监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它是监理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控制手段,也是法律赋予监理的重要职责。 2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条件分析 引发总监n签发工程暂停令的原因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单位的原因以及其它方面的原因(既非建设单位也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1.2条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上述意思表明以上五种情况只要有一种情况发生,总监就可以签发工程暂停令,它们是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根本原因。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其内涵,在监理工作中规范运用工程暂停令,才能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上述第(1)种情况表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但总监经过独立的判断,也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若总监经过独立的判断后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此时总监应将没有必要暂停的理由和建议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作出说明。当发生上述第(2)(3)(4)种的情况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停工,总监均应及时按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返工,这些情况在施工中是时有发生的,监理人员应严格控制,比如:未经监理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序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验收确认合格而擅自隐蔽;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监理指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若不停止施工将会导致安全问题或事故的发生;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不按监理要求进行处理,或已发生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如不停工则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将继续发展,或已发生质量事故,承包单位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等等。上述第(5)种情况表明,当总监签发暂停令后,在签发复工令之前,承包单位擅自施工,总监应再次签发暂停令,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若承包单位拒绝执行监理的要求或指令时,总监应视情况签发暂停令。 3工程暂停令运用和签发中的不规范表现 签发工程暂停令是监理有所作为的体现,特别是对规避监理责任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当前绝大部分监理机构对其很重视,签发及时有效,内容完整,表达清晰,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表现。 (1)使用时不注意尺度。有的项目该下达暂停令时没有下达,不该下达时反而下达了有的项目只要出现问题就下达暂停令,出现了滥发暂停令的现象,造成暂停令的权威性、严肃性差;有的总监不会运用暂停令,存在与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混用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监理对引发总监签发暂停令的五种情况认识不清、理解不透。有人认为只要有问题,发个暂停令就可以免除监理责任;有人害怕工程停工会引起建设单位反感而不敢使用暂停令。这样做不仅起不到良好的指令作用,反而会影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对监理的评价。 (2)提出的存在问题不详细,缺乏具体表述;或要求暂停的理由不明确,证据不足。有的工程暂停令中所表述的存在问题、暂停原因内容空洞、抽象、不具体,给人的感觉是监理不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而是凭空想象的,如“由于现场钢筋经监理验收不合格的原因,现通知你方必须暂停施工”就缺少存在问题的具体钢筋部位、问题的性质(是钢筋原材料不合格还是绑扎成型的钢筋骨架不合格或是锚固长度不合格等)、监理的实测数据、违反的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的表述。这样的暂停令不仅没有说服力,施工单位也不愿意接受暂停的要求。 n (3)缺乏时间观念,对暂停令的时效性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暂停开始时间把握不住。有的暂停开始时间过早,发出了不适合的指令,影响到工程计划而延误工期;有的暂停开始时间过迟,事过境迁之后才下达指令,不是监理失误就是监理失职;二是对暂停时间把握不住。暂停时间的长短不仅会影响到工程的进展,也会影响到监理的权威以及工程质量、费用等。因此这个“暂时的”时限不宜过短,更不能过长。为体现监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工程暂时停工的时间长度应使承包单位有充分时间进行整改、提高质量意识,形成落实情况报告和填报复工申请为度,既不能走形式,也不能刁难承包单位。三是总监签发暂停令的时间和承包单位签收的时间不具体,多数只签署到年月日,没有签署到时点分,时效观念弱。 (4)缺乏空间观念,对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表述不具体、不明确。总监在暂停指令中若不注意暂停内容范围的广度,会造成承包单位不知所措,也无法理解停工的意图,如“由于三层砌筑工程质量有问题而要求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就没有说明要求暂停施工的具体部位,是三层砌筑工程暂停施工还是三层所有工序停止活动或是整个项目停止一切施工,让人摸不着头脑。总监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停工的内容范围。总监可以指令某道工序暂时停工,也可以指令若干个分项或分部工程暂时停工,还可以指令某个单位工程暂时停工。一般情况下,宜点上的问题解决点,线上的问题解决线,面上的问题解决面,不应无限扩大。如一住宅小区工程共分五个合同段,其一个合同段中的某栋楼房的塑钢外窗质量有问题应及时暂停施工进行整改,则总监可指令该楼房停止塑钢外窗施工,也可以指令该楼房的一切工序活动停止并整顿,还可以指令该合同段内的所有塑钢外窗停止施工(开现场会进行总结提高),但总监不应指令该合同段所有工程停工,更不应指令整个小区内所有合同段的一切工程停止施工。 (5)在暂停期间对承包单位要做好的各项工作要求不细致、不具体。工程暂停只是监理控制的一种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因此,总监在工程暂停令中要详细阐述监理和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具体工作。如果只是停止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很好的落实整改,停工也是没有意义的,这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视。因此,在工程暂停令中应要求承包单位针对存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行认真严肃的整改落实,制定类似问题发生的预防措施,复工申请的时限,对有关责任的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