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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6 发布

北京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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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手册》编制组成员名单参编人员:李伟于扬苏秋兰焦长春张新瑞苗云升潜宇维阮宏艳陈宏利丁涛福文普郝兰涛胡耀林律凤君刘继华李荣江刘建刘银松尹燕河张捷赵祥国司玉佳马宁审查人员:王承军王鑫张元勃丁胜白健红刘建江77n前言为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全国率先创造性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开展了驻厂监理工作。为顺利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发相关文件作为工作指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比选产生了首批十家驻厂监理单位,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了驻厂监理培训教材,明确了驻厂监理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用表及工作制度等。经过近一年的磨合与实践,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制了本工作手册,目的是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有关的制度和流程,更好地指导驻厂监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手册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驻厂监理概述、驻厂监理机构工作内容、驻厂监理资料管理、驻厂监理人员守则、驻厂监理工作制度等。本工作手册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主管领导亲自参加本手册的审查工作,同时也得到了市混凝土协会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77n参加本工作手册编写的单位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处、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精京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北京建院金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双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首次对驻厂监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归纳总结,加之编者水平所限,手册中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业内专家批评指正。同时,希望广大驻厂监理人员在使用本手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多提宝贵意见,为手册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做出贡献。《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手册》编制组2016年2月77n目录1、驻厂监理概述91.1依据91.2工作职责范围91.3驻厂监理主要工作内容101.4驻厂监理组织机构图111.5驻厂监理人员及岗位职责111.5.1总监职责111.5.2材料工程师职责121.5.3试验工程师职责121.5.4信息工程师职责131.5.5驻厂监理组长职责131.5.6驻厂监理员职责141.6驻厂监理工作流程152、驻厂监理工作内容162.1第一次工作会议162.2驻厂监理工作交底162.3质量管理体系核查172.3.1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内容172.3.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182.3.3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程序1877n2.4原材料管理192.4.1驻厂监理对原材料管理192.4.2原材料管理程序202.5配合比管理212.5.1配合比核查212.5.2配合比使用212.5.3配合比管理程序222.6开盘鉴定管理222.6.1开盘鉴定内容222.6.2开盘鉴定管理程序232.7生产过程管理232.7.1驻厂监理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232.7.2生产过程管理程序242.8出厂质量管理252.8.1出厂检验内容及要求252.8.2出厂检验结果处置252.8.3出厂检验试块留置252.8.4出厂检验程序252.9驻厂监理例会262.9.1驻厂监理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62.9.2其他有关事宜:262.10暂停生产程序273、驻厂监理资料管理2877n3.1监理工作方案283.1.1编制要求283.1.2基本格式283.2监理工作日志283.2.1监理日志内容293.2.2日志的填写293.2.3监理日志的归档管理要求303.3监理工作记录及台账303.4监理会议纪要313.5监理周报313.6监理月报313.6.1工程概况323.6.2本月供应情况323.6.3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情况323.6.4生产供应情况333.6.5信息管理343.6.6本月监理工作小结343.6.7下月监理工作重点343.7监理工作总结343.8归档资料344、驻厂监理人员守则355、驻厂监理工作制度365.1驻厂监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3677n5.2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制度375.3往来函件管理制度395.4驻厂监理会议制度405.5签发“监理指令”工作制度425.6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435.7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445.8原材料管理制度465.9监理日志管理制度46驻厂监理工作手册-附录49附录1:《驻厂监理工作方案》50附录2:《驻厂监理工作用表》54附录3:《驻厂监理月报》76附录4:《驻厂监理周报》81附录5:《上墙图表》86附录6:《驻厂监理总结》87附录7:《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91附录8:《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有关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5〕37号95附录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京建法〔2016〕1号96附录10:《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98附录1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77n暂行)京监协[2014]10号123附录12:关于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京监协[2014]11号130附录1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132附录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136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3677n1、驻厂监理概述为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决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1.1依据(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发布的有关预拌混凝土质量的规范、规程及标准;(3)《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有关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5〕3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京建法〔2016〕1号;(4)建设单位与驻厂监理单位签订的驻厂监理合同;(5)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及其他补充约定文件;(6)其他相关文件。1.2工作职责范围77n驻厂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材料进厂、配合比的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实施监理工作,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1.3驻厂监理主要工作内容(1)驻厂监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2)驻厂监理单位检查搅拌楼设备控制系统管理使用情况,核查生产及试验设备计量检定情况,核查试验室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资格;(3)驻厂监理单位对原材料进厂进行审查,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和复试,每月对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开展第三方检测。当驻厂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质量存在疑问时,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4)驻厂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的审批情况进行核查,未经核查的配合比不得使用;并对过程中配合比执行情况进行检查;(5)驻厂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进行见证;(6)驻厂监理单位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合格后,驻厂监理人员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盖章,预拌混凝土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盖章,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77n(7)驻厂监理单位对出厂预拌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每周对同一强度等级的7d和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不得少于一次,如实填写见证试验台账,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8)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问题时,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存在重大问题时,在上报以上单位的同时应由总监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4驻厂监理组织机构图图1-11.5驻厂监理人员及岗位职责1.5.1总监职责(1)确定驻厂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2)组织编制驻厂监理工作方案;(3)根据驻厂监理工作需要,安排驻厂监理人员驻厂开展工作;77n(4)主持第一次工作会议;(5)组织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试验室条件,审核第三方试验室资格;(6)组织审查质量管理体系;(7)签发《驻厂监理通知》、《生产暂停令》、签认《生产恢复申请》;(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9)检查驻厂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驻厂监理人员;(10)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1)发现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5.2材料工程师职责(1)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交的原材料进厂备案报审工作;(2)指导、检查驻厂监理组在材料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向总监汇报本专业驻厂监理工作实施情况;(3)定期或需要时抽查进场材料的质量情况;(4)处理发现的材料质量问题;(5)参与编写监理月报;(6)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7)完成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1.5.3试验工程师职责(1)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交的配合比核查工作;77n(2)参与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试验室条件、审核第三方试验室资格;(3)指导、检查驻厂监理组在试验管理方面的工作,向总监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4)定期或需要时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试验室的运行状况;(5)处理发现的试验相关问题;(6)参与编写监理月报;(7)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8)完成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1.5.4信息工程师职责(1)指导、检查驻厂监理组的资料管理工作,定期向总监汇报监理工作实施情况;(2)负责与驻厂监理机构相关的外部文件的收发;(3)参与编写监理月报;(4)收集、汇总、参与整理驻厂监理组的监理文件资料;(5)完成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1.5.5驻厂监理组长职责(1)负责进厂原材料的审批工作,对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进行见证,并对原材料复试试验过程进行抽查;(2)对混凝土开盘鉴定进行见证;(3)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使用、配合比使用及试验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时,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报告总监;77n(4)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合格后,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盖章;(5)对出厂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6)组织召开驻厂监理例会;(7)记录驻厂监理日志;(8)负责与驻厂监理机构相关文件的收发;(9)编制监理周报,参与编制监理月报;(10)完成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检查驻厂监理员的工作。1.5.6驻厂监理员职责(1)负责进厂原材料的审批工作,对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进行见证,并对原材料复试试验过程进行抽查;(2)对混凝土开盘鉴定进行见证;(3)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使用、配合比使用及试验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时,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报告总监;(4)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合格后,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盖章;(5)对出厂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6)负责与驻厂监理机构相关文件的收发;(7)做好与本职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77n1.6驻厂监理工作流程图1-277n2、驻厂监理工作内容2.1第一次工作会议2.1.1参加人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单位及相关驻厂人员,会议由总监主持。2.1.2召开时间:应在签订驻厂监理合同或协议后,驻厂监理组进驻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供应开始前召开,以方便各方开展工作。2.1.3会议议程:(1)各参加单位相互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岗位分工、项目情况;(2)施工单位介绍现场施工进度安排及混凝土供应合同要求;(3)混凝土生产单位介绍预拌机组、罐车、泵车及试验检测等设备情况,原材料准备等情况;(4)混凝土生产单位明确见证试验的第三方试验室相关事宜;(5)相关单位对混凝土生产单位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方式,参加驻厂监理例会的人员、召开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7)其他事宜。2.1.4会议纪要:会后由驻厂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写会议纪要,并发各单位。2.2驻厂监理工作交底驻厂监理工作交底由总监主持,参加人员为: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驻厂监理人员,内容如下:77n(1)明确使用的国家及本地区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2)介绍驻厂监理工作内容;(3)介绍驻厂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4)执行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5)明确驻厂监理需审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内容;(6)有关资料的报审及管理要求;(7)驻厂监理工作交底后,由驻厂监理单位整理监理交底记录。2.3质量管理体系核查2.3.1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内容(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情况(资质等级、质量认证),明确是否在公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范围内;(2)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及框图(附技术人员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信息;(3)生产、运输、泵送设备情况,原材料仓储条件及生产场地布置平面图;(4)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检定情况;(5)试验室试验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6)原材料、配合比、生产、供应、出厂检验、运输及服务等保证措施,包括混凝土7天试块强度控制指标、混凝土运输过程中坍落度损失范围;(7)季节性生产方案(冬施、高温)、专项生产方案设计(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特殊混凝土)及应急预案;77n(8)安全、环保、消防、文明施工措施。2.3.2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按要求、按时申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核查未通过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予以完善,直至核查通过;在未经核查通过之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不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混凝土;(2)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所涉及到的人员、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需求,且必须到位,未经驻厂监理工程师的许可,不得随意更换。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变动时,事先通知驻厂监理机构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人员变更过程中,由符合要求的人员负责相应工作;(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在封面上须有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完善签字手续(编制、审核、批准),批准人应为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且必须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证书上的技术负责人一致。(参见附录2《质量管理体系报审表》)2.3.3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程序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驻厂监理组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执行不符合符合77n图2-1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流程图2.4原材料管理2.4.1驻厂监理对原材料管理(1)进厂原材料备案:原材料进场后,预拌混凝凝土生产单位质检人员按照表2-1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频率进行取样复试,对检验合格的原材料方可使用,否则不能使用,并对原材料外观、复试及资料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原材料进厂备案表》(见附录2)报驻厂监理组备案;驻厂监理组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呈报的各种原材料按品种、规格及数量等建立原材料进场台账(见附录2);表2-1原材种类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水泥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1000t为一检验批。细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粗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上矿物掺和料细度、需水量比、活性指数、烧失量同厂家、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粉煤灰、矿渣粉、沸石粉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检验批。外加剂符合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连续进场且质量稳定时,可按不超过100吨为一检验批,且每月检验不得少于一次。77n膨胀剂符合JGJ/T178《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同厂家、同规格且连续进场的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2)见证取样试验:驻厂监理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取样过程进行见证,对试验过程进行抽检,对不同材料的见证试验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原材料试验见证(周)台账》(见附录2);(3)驻厂监理抽样检测:驻场监理组每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检测。对原材料的复试结果表明处于使用阶段的原材料不合格时,驻厂监理有权暂停混凝土生产,直至原材料质量问题解决。驻厂监理组建立《原材料第三方试验抽检(月)台账》(见附录2);(4)原材料的巡查:驻厂监理组随时对现场原材料进行巡视检查,留存有代表性的影像资料,以便确认所有原材料是否与经备案的原材料保持一致。无论何时,驻场监理组认为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停止对已批准原材料的使用,并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该批原材料进行检测,驻厂监理组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此批次原材料是否可以投入使用。2.4.2原材料管理程序77n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组织原材料进场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取样复试,包含驻厂驻厂监理组见证监理见证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填报《原材料进场备案表》驻厂监理组织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外观检查合格原材料投入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退场图2-2原材料管理流程图2.5配合比管理2.5.1配合比核查(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混凝土正式生产前3天向驻厂监理机构申报《配合比申报表》(见附录2),核查内容包括: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性能检测报告;混凝土原材料生产资质证明材料、合格证及质检部门的性能检测报告;混凝土试配用原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2)配合比申请由驻厂监理组核查。驻厂监理机构在收到混凝土配合比申报后3天内完成核查,未经核查的混凝土配合比,不得使用;经核查的配合比文件一份由驻厂监理机构保存,另外两份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2.5.2配合比使用77n配合比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有书面授权对材料用量进行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书面授权书向驻厂监理组备案;(2)材料用量调整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3)超出授权范围调整时,需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申报。下列材料用量调整不属于配合比调整:(1)根据实测砂石含水率调整砂石及水的用量;(2)根据砂石含量调整砂、石用量。2.5.3配合比管理程序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配合比设计、内部审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填写《配合比申报表》驻厂监理组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执行已核查配合比符合不符合图2-3配合比管理流程图2.6开盘鉴定管理2.6.1开盘鉴定内容(1)核对配合比申请单与施工单位所报搅拌站的任务单内容是否一致;(2)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的原材料的一致性;77n(3)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一致性;2.6.2开盘鉴定管理程序开盘前准备驻厂监理组检查确认准备情况不合格合格首盘生产搅拌物性能检测不合格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填报《混凝土开盘鉴定》正式生产图2-4开盘鉴定管理流程图2.7生产过程管理2.7.1驻厂监理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1)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生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2)巡查使用中的原材料是否与备案的原材料一致;(3)巡查计算机控制系统中使用的配合比是否与核查的配合比一致;(4)核查搅拌机称量系统原材料计量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5)如发现问题,驻厂监理组应及时口头通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发《工作联系单》(见附录2),问题严重时由总监签发《驻厂监理通知》或《生产暂停令》(见附录2)。77n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驻厂监理人员巡视、检查发现问题下达口头指令签发《工作联系单》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整改驻厂监理人员复查拒不整改不合格签发《驻厂监理通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整改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驻厂监理人员复查拒不整改不合格问题严重执行《生产暂停令》流程拒不整改通报相关参建单位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继续生产合格合格合格2.7.2生产过程管理程序图2-5生产过程管理流程图77n2.8出厂质量管理2.8.1出厂检验内容及要求(1)检查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均匀,颜色是否一致,是否有离析和泌水现象;(2)对混凝土温度、坍落度、和易性等进行抽查;(3)检验频率:同一生产任务单,每100m³混凝土抽样不少于1次,不足100m³亦抽样1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³抽样不得少于1次。2.8.2出厂检验结果处置(1)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厂检查合格,驻厂监理组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出厂,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2)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厂检查不合格时,不得出厂。2.8.3出厂检验试块留置根据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要求留置试块,驻厂监理组进行见证,形成照片和见证试验台账。2.8.4出厂检验程序77n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自检驻厂监理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能不合格不得出厂合格驻厂监理组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盖章驻厂监理组见证7d、28d试块取样、制作,抽查试验过程混凝土出厂图2-6出厂检验流程图2.9驻厂监理例会2.9.1驻厂监理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2)检查分析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3)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4)其他相关事宜。2.9.2其他有关事宜:(1)驻厂监理组应组织召开驻厂监理例会,宜每周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调整;(2)驻厂监理例会参加人员应签到,附于会议纪要后存档;77n由驻厂监理组整理会议纪要,并发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一份,一份留存。2.10暂停生产程序驻厂监理组发现须暂停生产的严重问题时,应及时向总监汇报,由总监签发《生产暂停令》(见附录2)。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整改、消除暂停生产的原因后报驻厂监理人员复查。驻厂监理人员复查合格后,由总监签发《生产恢复令》。总监签发《生产暂停令》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回复生产申请》驻厂监理人员检查总监签发《生产恢复令》符合不符合经监理人员检查发现需暂停生产的严重质量问题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按《生产暂停令》要求暂停生产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整改消除暂停生产的原因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恢复生产图2-7暂停生产流程图77n3、驻厂监理资料管理3.1监理工作方案3.1.1编制要求(1)编写时限:监理工作方案应在签订驻厂监理合同后开始编写,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2)编审程序:监理工作方案由总监主持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厂监理组长参与编制,经驻厂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批;(3)内容要求:监理工作方案以签订合同为单位进行编写。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编制应充分考虑驻厂监理机构实际情况,做到监理目标明确、职责分工清楚、操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方法措施有效;(4)签章要求:监理工作方案应有总监签字,并盖驻厂监理机构章;(5)数量要求:监理工作方案一般一式三份,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组和建设单位各一份。3.1.2基本格式(1)监理工作方案宜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字体一般为宋体;(2)监理工作方案格式主要包括封面、监理方案审批表、目录、正文、封底;(3)封面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监理工作方案”字样、编制人、审批人、驻厂监理机构名称、编制时间。3.2监理工作日志77n监理组长组织监理人员完成该驻厂监理日志的记录、整理工作。监理日志是监理组每日监理工作及混凝土生产及质量管理情况所做的记录。3.2.1监理日志内容(1)天气情况;(2)当日混凝土生产情况;(3)当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生产过程的巡视、见证取样、出厂抽检等监理管理工作;(4)当日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5)其他有关事项。3.2.2日志的填写3.2.2.1填写基本要求(1)监理日志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2)监理人员应对当日监理活动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在当日监理日志的跟踪栏内;(3)监理日志内容应填写清楚,当无可填写内容时,应填“无”或在空内做“/”标记;3.2.2.2监理日志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名称、日期、星期;(2)天气情况:包括天气情况、最高/最低气温、风力;(3)当日主要情况包括天气、当日生产进展、监理工作、问题及处理、其他事项等五部分;(4)天气情况:应记录大风、雨、雪天气等对生产情况造成何种影响;77n(5)当日生产情况:应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部位描述主要生产供应情况;(6)监理工作情况:主要记录巡视,应重点记录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经过监理人员抽检、开盘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混凝土试件养护是否符合要求等的情况;取样见证,应记录材料取样见证情况;出厂抽检,应记录混合料出厂抽检情况;(7)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详细描述所发生问题的基本情况,包括问题发生性质、程度及所采取的措施,如发出《工作联系单》、《驻厂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见附录2)等应记录文件编号;(8)其他事项。3.2.2.3其他要求(1)监理日志一般以驻厂监理组为单位进行记录。(2)监理日志的审核要求:监理日志应由驻厂监理组长负责逐日记录,内容应保持连续和完整,若记录人外出或休息,经驻厂监理组长同意可暂时委托其他监理人员代为记录。总监需每月应对监理日志逐日查阅。3.2.3监理日志的归档管理要求(1)监理日志宜采用电脑录入方式直接形成电子版文档(WORD文档)。(2)监理日志应按月组卷分类归档,周期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由驻厂监理组统一保管。3.3监理工作记录及台账77n监理工作过程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质量管理体系报审表、原材料进厂备案表、恢复生产报审、配合比核查表、混凝土开盘鉴定表、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驻厂监理通知、监理通知回复单、生产暂停令、恢复生产报审表。(参见附录2)为方便驻厂监理过程控制工作,宜建立下列监理工作台账: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统计表、原材料进场台账、原材料试验见证(周)台账、原材料第三方试验抽检(月)台账、配合比台账、混凝土开盘鉴定台账、混凝土运输单台账、混凝土强度试验见证台账。(参见附录2的台账示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3.4监理会议纪要监理会议纪要应包括如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主持人;主要内容;决议内容。3.5监理周报周报是驻厂监理工作情况的汇总和小结,是驻厂监理部门内部的信息管理办法。其反映一周内驻厂监理管理工作及监理了解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周报对混凝土质量管理做出了分析、小结,并对监理管理工作提出改进设想。通过周报使驻厂监理单位对驻厂监理机构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并对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决策和支持。驻厂监理组应从进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开始到混凝土供应结束(合同期内)每周进行周报编制,编制统计周期为从每周六至下周五。驻厂监理周报由组长组织编制,并签字确认。每周一上午向驻厂监理机构提交驻厂监理周报。3.6监理月报77n监理月报是驻厂监理一个月管理工作的小结,主要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监理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客观的记录。监理月报作为驻厂监理工作的凭据,需按归档要求进行保存。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开始生产到混凝土供应完成(合同期内)每月进行编制,编制统计周期为每月的26日至下月的25日,驻厂监理月报由驻场监理组组长组织编制,监理机构以合同项目为单位进行汇总,总监审核。监理月报涉及的数据和相关资料需每月30日前提交给合同签订的监理单位,便于以合同为单位进行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汇总。监理月报每月5日前经合同签订的监理单位汇总整理后报相关部门。驻厂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3.6.1工程概况描述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使用混凝土标号、数量及施工工期,以及各混凝土生产单位签约情况、混凝土生产单位及驻厂监理单位等概况。3.6.2本月供应情况以简短的语言和表格形式概括说明本月相关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与供应情况。3.6.3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情况(1)混凝土生产质量概况以概括的语言对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及质量状况进行整体评估。(2)配合比及材料审核77n具体说明本月配合比及材料申报,审核情况及使用过程中驻厂监理组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3)开盘鉴定如实描述开盘鉴定审核次数、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4)试验和检测对本月材料取样见证试验工作进行总结。明确取样见证试验的试验室、材料品种、试验项目及试验结果。对于不符合要求材料的处理办法及结果。(5)混凝土强度统计本月混凝土的监理见证强度试验情况,并对混凝土生产质量稳定性进行评估。(6)监理指令具体说明本月驻厂监理机构发出监理指令情况。明确监理指令发出的原因、解决事宜的内容及取得效果。监理指令包括:工作联系单、驻厂监理通知、生产暂停令等。(7)质量分析具体描述本月混凝土生产至出厂过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不同的质量、管理问题,具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驻厂监理机构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3.6.4生产供应情况(1)生产供应概况以概括的语言对混凝土生产供应情况进行介绍。(2)混凝土生产供应统计77n按混凝土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强度等级统计本月生产供应情况。3.6.5信息管理(1)监理文件简述本月驻厂监理机构及驻厂监理组发放文件(含监理指令、会议纪要)情况(发放单位),此文件需解决的事宜及的具体效果如何。(2)监理会议统计本月召开的驻厂监理内、外部会议次数、内容,说明会议的效果,哪些问题通过会议得以解决。监理做好会议记录,监理组织的会议需监理整理编制会议纪要。3.6.6本月监理工作小结从监理工作的角度,说明本月混凝土的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及需解决的事宜。3.6.7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监理下月主要工作的计划3.7监理工作总结项目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驻厂监理总监应组织驻厂监理机构及驻厂监理组成员完成驻厂监理工作总结工作,并报送建设单位。总结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概况、原材料第三方抽检情况、7d28d试块抽检情况、资料归档情况、预拌混凝土质量总体进行评价。3.8归档资料(1)由监理单位保存的资料如下:监理工作方案、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驻厂监理通知及回复、工作联系单、生产暂停令及恢复生产申请单、监理工作总结77n(2)由建设单位保存的资料如下:监理工作方案、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上资料均由驻厂监理单位进行整理及组卷。4、驻厂监理人员守则(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建设所作的规定、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2)在工作中要坚持“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做到“严格监理、一丝不苟”。(3)依据合同文件,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严格驻厂监理,坚持一切“按规范办事,按程序办事”。(4)认真履行《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及《驻厂监理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监理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觉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5)要自觉的坚守岗位,认真巡视,做到“腿勤、眼勤、脑勤、口勤、手勤”并实事求是的记好《驻厂监理日志》。(6)要谦虚、谨慎,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对其他部门(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出的正常工作要求,要及时满足,不得无礼拒绝或拖延办事。(7)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严禁在驻厂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8)廉洁从业,严谨以权谋私、向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索取钱、物及任何好处;严禁收受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赠予的任何礼金和礼品。77n(9)严禁与所驻厂监理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严禁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严禁向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推荐所需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以及利用职权干涉、参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采购活动。(10)在工作期间不准喝酒,其他时间不得酗酒;严禁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一起或本人应邀去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11)努力学习政治和驻厂监理业务,以及有关的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知识,不断提高驻厂监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12)工作期间衣着整齐,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举止得体,不说有损驻厂监理形象的话,不做有损驻厂监理形象的事。5、驻厂监理工作制度5.1驻厂监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为落实监理服务的各项目标,确保优质、规范的监理服务,根据监理合同要求和监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制定此制度。5.1.1项目机构内业管理制度(1)上墙图表项目监理机构框架图,标明总监、材料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信息工程师及驻厂监理组人员;人员岗位职责打印上墙;(2)监理文件、资料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做到清楚、直观。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是驻厂监理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据,项目监理机构应设专人(或兼职)进行管理。77n各类表格、资料(包括监理日志)的填写,必须逐栏、逐项进行,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编号、日期、签字及盖章齐全。5.1.2项目监理机构行政管理制度(1)考勤请假管理制度请假制度应根据监理人员职务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管理;考勤制度应明确逐日考核;节假日应排出值班表。(2)内部会议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内部进行检查、培训、召开会议,做好记录,并落实检查情况。(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对工作中防污节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定制度,创造良好的办公及宿舍环境,保障监理人员的健康安全。5.2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制度规范驻厂监理机构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护所属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防止出现二次伤害。适用范围77n驻厂监理组活动的场所应予以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所属人员的常规和非常规活动,以及场所的设备、设施的危险源辨识(例如高出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起重机器、机械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触电、车辆伤害、高温中暑、粉尘、噪音、灼烫、其他等)和风险评价(包括极大、重大、中度或轻度风险)。应急工作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组织机构及职责总监材料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信息工程师驻厂监理组图5-1驻厂监理应急小组组织机构图5.2.1应急小组职责(1)接获险情报后,及时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判断后果;应急小组负责人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理,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逐级上报直接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2)必要时,应采取避让、疏散、报警、救护、封闭、洗消、切断和隔离危险源等措施,防止伤害扩大;(3)检查与消防、医院、警务等部门、相关方以及上级沟通的及时性;(4)检查主要文件、记录、设备是否及时保护或转移;(5)研究善后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害人员。预警信息报告与处置。77n5.2.2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后,发现者应迅速将信息向应急小组负责人报告,应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赶赴现场进行指挥与处理,首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减少环境、安全灾害。5.2.3驻厂监理总监对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的原因和灾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件、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5.2.4驻厂监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善后工作,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5.2.5内、外部通信联络方式;火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公安报警电话:110总监电话:5.3往来函件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驻厂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监理单位及相关方之间的往来函件(资料)的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存必要的证据。5.3.1往来函件(资料)类别(1)监理例会会议纪要(2)专题会议纪要(3)建设单位、驻厂监理机构指导性文件和混凝土单位请示汇报文件,混凝土单位执行合同条款和监理工作程序应填报的各类表单资料。(4)驻厂监理机构执行监理工作形成的上报建设单位和下达混凝土单位的各种资料。77n(5)与建设单位及相关方交流沟通的文件(6)公司下发的文件(资料)等5.3.2要求驻厂监理机构发放的文件,均应有文件台头、标题、文号、签发人、签发日期、签发单位、公章,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简洁、叙述清楚,附有必要的原始记录或数据,文件用A4复印纸打印后报送。驻厂监理机构上报或下发的各种资料应及时、真实,填写清楚、签字齐全。项目监理机构或驻厂监理组人员应及时处理建设单位来函、混凝土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以及相关方的函件,混凝土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组人员应及时分类、整理各类函件资料,建立相应台帐,为归档打下良好基础。5.4驻厂监理会议制度5.4.1第一次工作会议制度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委托单位与驻厂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确定后,预拌混凝土正式生产供应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应由下列人员参加:(1)委托单位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2)驻厂监理签约合同单位的总监及相关监理人员;(3)保障房项目涉及非签约合同驻厂监理单位的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组相关人员;77n(4)驻厂监理合同中选定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5)现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6)保障房项目现场监理单位的总监及相关人员。第一次工作会议主要议程:(1)各参会单位相互介绍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岗位分工。(2)由项目施工单位介绍工程项目准备情况及进度计划安排。(3)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介绍生产准备情况①与保障房项目施工单位签约情况;②搅拌机组、罐车、泵车及试验检测等设备情况;③原材料准备情况;④混凝土配合比准备情况;⑤预拌混凝土生产情况是否能满足供应需求;⑥备用站的选择(遇突发事件确实无法完成供应混凝土计划时启用)。(4)以下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①委托单位;②驻厂监理签约单位及非签约驻厂监理单位驻厂监理组;③现场项目监理单位;④现场项目施工单位。(5)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方式、参加驻厂监理例会人员、召开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6)其他事项。77n第一次工作会议驻厂监理签约单位负责整理、编写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5.4.2驻厂监理例会制度(1)驻厂监理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驻厂监理工作有关的问题,驻厂监理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放假、停止生产等情况可暂停召开。(2)驻厂监理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工作范围内专项问题。(3)驻厂监理例会及专题会议纪要,应由驻厂监理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主要议题、会议内容、与会单位、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等。(4)驻厂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②检查分析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③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④其他相关事宜。5.5签发“监理指令”工作制度本规定所指监理指令为工作联系单、驻厂监理通知、生产暂停令,不包括口头指令。签发书面监理指令是监理过程控制的重要手段,应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5.5.1主要内容77n(1)混凝土生产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不执行相关规程及文件;(2)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中存在问题(人员、原材料、试验、设备等);(3)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出现影响混凝土生产质量问题。(4)监理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签发的指令。5.5.2要求(1)监理工作联系单可由驻厂监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签发;(2)驻厂监理通知由驻站人员起草经总监签认后发出;生产暂停令由总监签发;(3)驻厂监理通知应写明事由、内容和限期整改、限时书面回复要求;(4)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将整改措施做出书面回复,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或恢复生产报审表;(5)驻厂监理人员应追踪检查混凝土供应单位整改结果,在监理通知回复单或恢复生产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批复给混凝土生产单位,并在监理月报中书明情况;(6)监理指令按照类别、时间顺序进行编号,监理指令及相关文件一式二份,混凝土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各存一份;(7)监理指令及相关文件应随相应工程监理资料归档。5.6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总监组织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并负责审核签字验收;(2)卷内文件应按找资料的类别和形成资料的时间排序并编写卷内目录;77n(3)档案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填写齐全、标识无误、文字清晰,一律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涂抹划改;(4)总监负责于主体结构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监理档案报质量安全部负责人审阅,并与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档案时应认真检查,防止错漏;(5)档案应认真保管,防潮、防虫、防火、防盗,不定期进行抽查,借阅档案应经质量安全部负责人批注,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6)影像及电子资料应及时整理,按照类别、时间进行编排,应存放在专用硬盘内,得不存放在系统盘内;(7)资料管理人员需定期对资料的时效性进行检查,及时更新过期资料(厂家资质、人员证件、设备校检等);(8)竣工资料由总监负责组织,于主体结构验收后一个月内,将规定监理资料交建设单位(若建设单位无需移交可不移交),同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9)主体结构验收后应由总监向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提交书面竣工告知书。5.7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5.7.1第三方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原材料)77n(1)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驻厂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试验人员(含取样人员,以下同)在现在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取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以确定所取材料的代表性和真实性,从而为监理工程质量的判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2)驻厂监理组审查承担见证试验的试验室,是否具备经北京市住建委、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们认可的资质,保留其合格资质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试验室应和混凝土供应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3)驻厂项目监理机构因对每个搅拌站设定取样见证人,见证人应填写《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向所承监区的质量监督机构及所承担的第三方见证试验室进行备案,见证人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应对所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定责任;(4)生产期间,见证人应按照建委要求每月对原材料进行第三方见证送检试验,对所取试样或包装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搅拌站名称、使用部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取样日期、编号等。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并盖“驻厂监理组”专用章;(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按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仍按本办法实施;(6)见证取样和送检未按照规定送试的,驻厂监理组须及时找相关负责人沟通进行送试;(7)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对更换、调包试样,涂改、伪造、弄虚作假、丢失试样资料等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5.7.2混凝土7d、28d试块见证制度77n驻厂监理组应对站内试验室7d、28d试块的取样、制作、试验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台账(取样及试验的见证人须签字)。5.8原材料管理制度为使应用于建设工程的物质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合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1)要求混凝土供应单位组织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合格后,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将复试结果及材料备案资料,首次报验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商检证、进场检查记录、进场复试报告等,随《原材料进场备案表》报驻厂监理组签认;(2)驻厂监理组应对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是否符合规范标准;(3)驻厂监理组每月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核对试验结果,如发生不合格情况需按规定进行复试或退场,及时做好相关台账;(4)驻厂监理组需定期对原材料的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5)驻厂监理组对混凝土供应单位进场原材料的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及时做好统计工作。5.9监理日志管理制度77n监理日志是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原始凭证,是检验监理工作、界定监理责任的重要依据。驻厂监理日志所有驻厂人员对其所在搅拌站每日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正式记录。具有时间连续性强,内容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公正反应搅拌站生产期间每天发生的情况的特点。为规范监理日志的管理,制定本制度。5.9.1主要内容:(1)气候记录主要包括当日最高、最低气温;当日降雨(雪)量;当日风力。气候以气象预报或实测数据为准。(2)生产情况当日所生产的施工名称部位及生产方量进行统计,在生产期间对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的方法及结果、试块的留置情况进行记录,对生产设备的维护、校检情况进行记录,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应在日志中写明原因及处理结果。(3)试验、检查情况原材料进厂时进行复试检验,如有不合格及退场情况需记录在日志中,每次开盘前要对所用原材料试验,对其试验过程及其结果要求记录,对试验设备校检情况的检查应记录在日志中。(4)巡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处理结果每天对站里的生产机械、原材料储备、试块保养等情况进行巡视,是否存在问题,如发现问题需要在日志里将处理的方法及处理结果进行记录。(5)驻厂监理工作情况当日签收、签发的工程报审表、监理工作联系单、驻厂监理通知等收发文情况。77n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主要议题摘要。注意各种文件的时限和自身的闭合。记录当日对搅拌站所有人员的口头交流,包括指示、建议和协商。5.9.2要求监理人员应以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每日据实填写监理日志。内容完整、详实、准确的监理日志,不仅为工程项目提供有价值的原始资料,也是发现问题追溯责任时的依据。字迹清晰、用语规范,数据准确,涉及到的人员,应写清姓名和职务。监理日志自进场之日开始就进行记录,记录需连贯,不得断页。如有重大会议、活动及放假时可利用一页进行说明。监理日志按月装订成册,封面应写上搅拌站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及月份。总监对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进行抽查,该检查作为对其工作考核评审的依据之一。77n驻厂监理工作手册-附录附录1驻厂监理工作方案附录2驻厂监理工作标准用表附录3驻厂监理月报附录4驻厂监理周报附录5上墙图表附录6驻厂监理工作总结附录7《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附录8《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有关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5〕37号附录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京建法〔2016〕1号附录10《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附录11关于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京监协[2014]11号附录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附录1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22号77n附录1:《驻厂监理工作方案》封皮样式: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工作方案编制:(驻厂总监)审批:(驻厂监理单位主管领导)(驻厂监理机构名称、加盖监理机构印章)年月日77n目录一、驻厂监理概述(一)驻厂监理依据(二)驻厂监理工作职责范围(三)驻厂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四)驻厂监理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责1、总监职责2、材料工程师职责3、试验工程师职责4、信息工程师职责5、驻厂监理组长职责6、驻厂监理员职责7、驻厂监理组织机构图二、驻厂监理工作内容1、第一次工作会议2、驻厂监理工作交底3、质量管理体系核查(1)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内容(2)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3)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程序4、原材料管理(1)驻厂监理对原材料管理77n(2)原材料管理程序5、配合比管理(1)配合比核查(2)配合比使用(3)配合比管理程序6、开盘鉴定管理(1)开盘鉴定内容(2)开盘鉴定管理程序7、生产过程管理(1)驻厂监理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2)生产过程管理程序8、出厂质量管理(1)出厂检验内容及要求(2)出厂检验结果处置(3)出厂检验试块留置(4)出厂检验程序9、驻厂监理例会(1)驻厂监理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b.检查分析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c.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2)其他有关事宜77n10、暂停生产程序三、驻厂监理资料管理1、驻厂监理资料记录及台账2、驻厂监理周报管理3、驻厂监理月报管理4、归档资料四、驻厂监理人员守则五、驻厂监理工作用表77n附录2:《驻厂监理工作用表》1、驻厂监理通知2、监理通知回复单3、驻厂监理日志4、生产暂停令5、恢复生产报审表6、驻厂监理人员工作质量考核表7、工作联系单8、质量管理体系报审表9、原材料进厂备案表10、配合比核查表11、混凝土开盘鉴定表12、原材料试验见证(周)台账13、原材料第三方试验抽检(月)台账14、7d试件抗压强度试验见证台账15、28d试件抗压强度试验见证台账16、原材料进场台账17、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台账18、混凝土开盘鉴定台账19、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统计表20、监理抽检情况统计表21、监理工作情况统计表22、原材料进厂台账23、混凝土开盘鉴定台账77n驻厂监理通知编号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日期致(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事由:内容:驻厂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签字)年月日注:重要驻厂监理通知应由总监签署,驻厂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关单位各存一份。77n监理通知回复单编号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日期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驻厂监理单位):我方接到第()号驻厂监理通知后,已按要求完成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特此回复,请予以复查。详细内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签字):复查意见:驻厂监理单位名称: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日期:总监(签字):日期:77n驻厂监理日志驻厂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天气情况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工、料、机动态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情况,试验、检查情况,2、巡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处理结果3、驻厂监理工作情况。对外协调情况:填写人日期77n生产暂停令编号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日期致:(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由于工程原因,现通知你方于年月日时起,暂停生产,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驻厂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签字)年月日注:驻厂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关单位各存一份。77n恢复生产报审表编号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日期致(驻厂监理单位):工程,由总监签发的第()号生产暂停令指出的原因已消除,经检查已具备了恢复生产条件,请予审核并批准恢复生产。附件: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详细说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意见:审批结论:□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意复工。□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暂不同意复工。驻厂监理单位:总监(签字):日期:77n月份驻厂监理人员工作质量考核表项目序号考核内容规定分数扣分得分外业作业1缺乏必要的监理及专业知识每项次发生一项扣5分2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进场确认3不按规定对材料进场驻厂监理取样抽检4未经确认的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但驻厂监理人员未发出指令5未经批准的配合比应用于混凝土生产6不按要求进行开盘鉴定7未经批准擅自开盘,驻厂监理未发出指令进行制止8不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9检查出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出厂,驻厂监理未发出指令进行制止或弄虚作假10未按规定项目进行巡视或巡视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发出指令制止11驻厂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混凝土生产单位12被施工单位由于混凝土质量原因退厂13对质量问题(缺陷)隐瞒不报14驻厂监理人员违反驻厂监理工作纪律小计80内业工作17未按规定进行图表上墙及填写工作18未按规定建立工作台账或记录不及时19未及时填写监理日志或记录不全面、字迹无法辨认20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料报表21未及时填写整理资料22资料无具体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23对驻厂监理文件、程序、技术要求等未认真学习造成执行错误24各种资料格式、手续不全面、不正确25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编造周月报资料26周月报资料等描述不清楚不准确小计20合计100考核人被考核人日期77n工作联系单编号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日期致(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事由:内容:驻厂监理组(盖章)总监/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注:驻厂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关单位各存一份。77n质量管理体系报审表编号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日期现报上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文件(见附件),请予以审批。序号类别编制人册数页数1234申报人(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日期:□有/□无附页审查结论:□同意□修改后再报□重新编制审查人员(签字):日期:驻厂监理单位名称:注:本表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填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一份,驻厂监理单位两份。77n原材料进厂备案表编号预拌混凝土单位名称日期现报上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材料检验记录(见附件),该批材料经我方检验符合设计、规范及合约要求,请予以批准使用。材料名称主要规格单位数量材料检验记录编号附件:名称页数编号1.□出厂合格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页2.□厂家质量检验报告_________________页3.□厂家质量保证书___________________页4.□商检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页5.□进场检查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页6.□进场复试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页7.□备案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页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验意见:□有/□无附页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日期:核验结论:□同意□补报资料□重新检验□退场驻厂监理单位名称::驻厂监理人员(签字):验收日期:注:本表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填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存一份。77n配合比核查表编号预拌混凝土单位名称日期年月日现报上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技术文件,请予以审定。序号类别及施工部位试配编号编制人册数页数每立方米材料用:S/(kg/m3)水泥水砂碎石碎石减水剂防冻剂粉煤灰申报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签字):申报人(签字):核查结论:□同意□修改后再报□重新编制驻厂监理单位名称: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日期:试验工程师(签字):日期:注:本表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填报,驻厂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存一份。77n混凝土开盘鉴定表编号工程名称及部位鉴定编号施工单位搅拌方式强度等级要求坍落度/mm配合比编号试配单位水胶比砂率/%材料名称水泥砂石水外加剂掺合料每立方米用量/kg调整后每盘用量/kg砂含水率:%;砂含石率:%;石含水率:%鉴定结果鉴定项目混凝土拌合物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Fcu,,28/MPa原材料与申请单是否相符坍落度/mm保水性黏聚性设计实测鉴定结论:驻厂监理单位混凝土试配单位负责人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搅拌机组负责人鉴定日期年月日77n原材料试验见证(周)台账见证时间原材料名称原材料品种规格检验项目试验结果见证人员备注77n原材料第三方试验抽检(月)台账取样时间原材料名称原材料品种规格检验项目试验结果见证人员备注77n预拌混凝土7d试件抗压强度试验见证台账序号取样日期试件编号见证人强度等级实测强度达设计强度等级(%)0001    0002      0003      0004      0005      0006    0007      0008      0009001000110012001300140015注:此表用于搅拌站站内试验室对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及试验情况统计(可有效记录见证人,无需填写见证记录)。77n预拌混凝土28d试件抗压强度试验见证台账序号取样日期试件编号见证人强度等级实测强度达设计强度等级(%)0001    0002      0003      0004      0005      0006    0007      0008      0009001000110012001300140015注:此表用于搅拌站站内试验室对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及试验情况统计(可有效记录见证人,无需填写见证记录)。77n原材料进场台账进场时间原材名称厂家品种规格数量复试结果及处理仓位检验人员备注77n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台账***搅拌站保障性住房工程序号出厂日期出场时间工程部位强度等级方量(M3)车号                                                        77n混凝土开盘鉴定台账年月日—年月日序号工程部位强度等级开盘日期鉴定编号设计坍落度实测坍落度备注77n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统计表年月序号搅拌站工程名称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合同数量/m3注:本表为驻厂监理机构向监理协会所报周报用表77n监理抽检情况统计表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次试验检测内容搅拌站本周累计水泥共不合格砂子共不合格石子共不合格塌落度共不合格温度水共不合格混凝土共不合格混凝土强度共不合格注:本表为驻厂监理机构向监理协会所报周报用表77n监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次内容搅拌站本周累计方案审批共不合格原材料抽检共不合格开盘鉴定共不合格产品抽检(坍落度)共不合格强度抽检共不合格监理例会注:本表为驻厂监理机构向监理协会所报周报用表77n附录3:《驻厂监理月报》封皮样式:工程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月报年月(年月日—年月日)编制:(驻厂监理组长)审批:(驻厂总监)(驻厂监理项目机构名称、加盖项目机构章)年月日77n目录一、工程概况.........................................................................................**二、本月供应情况.................................................................................**三、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四、生产供应情况.................................................................................**五、信息管理.........................................................................................**六、本月驻厂监理工作小结.................................................................**七、下月驻厂监理工作要点.................................................................**八、附表.................................................................................................**77n一、工程概况二、本月供应概况三、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四、生产供应情况五、信息管理六、本月驻厂监理工作小结七、下月驻厂监理工作要点八、附表表1年月混凝土供应数量统计一览表混凝土强度等级使用部位供应数量累计数量备注85n表2年月原材料备案统计表序号搅拌站名称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或生产厂家材料规格或型号单位申报情况备注本月代表数量申报日期审批日期审批结果表3年月混凝土强度统计一览表搅拌站名称项目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使用部位检验次数合格率/%累计次数累计合格率/%85n表4年月驻厂监理指令一览表序号指令单编号指令单内容日期最终结果备注表5年月生产质量情况分析表主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驻厂监理对策执行效果85n附录4:《驻厂监理周报》封皮样式:工程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周报(年月日—年月日)编制:(驻厂监理组长)审批:(驻厂总监)(驻厂监理项目机构名称、加盖项目机构章)年月日85n一、文字报告部分1、生产供应情况本周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生产供应方量,累计供应预拌混凝土方量。2、原材料检测情况简单描述本周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检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3、驻厂监理工作情况1)驻厂监理所做的有针对性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效果。2)存在问题:指由驻厂监理组如实向驻厂监理单位反映驻厂监理组不能协调解决且的确影响混凝土生产质量和进度的各类问题,以及影响驻厂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各类问题。3)下周工作重点针对本周存在的问题、下周计划将要施工的部位以及冬雨季节提出下周驻厂监理工作重点。二、数字报告部分统计本周混凝土生产供应情况、驻厂监理抽检情况、驻厂监理工作情况的数量,参照表1~表3。85n表1混凝土生产供应数量统计表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m³搅拌站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使用部位本周供应数量累计供应数量备注小计85n表2监理抽检情况统计表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次试验检测内容搅拌站搅拌站搅拌站搅拌站搅拌站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水泥共不合格砂子共不合格石子共不合格塌落度共不合格温度水共不合格混凝土共不合格混凝土强度共不合格85n表3监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次内容搅拌站搅拌站搅拌站搅拌站搅拌站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本周累计方案审批共不合格原材料抽检共不合格开盘鉴定共不合格产品抽检(坍落度)共不合格强度抽检共不合格监理例会85n附录5:《上墙图表》目录1、驻厂监理组织机构图2、驻厂监理人员岗位职责1)总监职责2)材料工程师职责3)试验工程师职责4)信息工程师职责5)驻厂监理组长职责6)驻厂监理员职责3、驻厂监理工作流程1)驻厂监理工作流程2)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流程3)原材料管理流程图4)配合比管理流程图5)开盘鉴定管理流程图6)生产过程管理流程图7)出厂检验流程图8)暂停生产流程图4、驻厂监理人员守则180n附录6:《驻厂监理总结》封皮样式:工程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工作总结编制:(驻厂总监)审批:(驻厂监理单位主管领导)(驻厂监理单位名称、加盖公章)180n年月日目录一、工程概况1、工程简述2、相关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单位(签约单位):二、驻厂监理组织机构(签约单位)三、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厂家四、预拌混凝土供应情况统计(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统计)五、驻厂监理工作(一)、驻厂监理工作起、止时间:(二)、驻厂监理工作内容1、组织的驻厂监理第一次工作会议;2、组织召开驻厂监理交底会;3、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核查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核查表;180n5、检查搅拌站试验室试验设备检定情况及人员资质证书、搅拌楼生产设备计量校核情况;6、巡视现场,检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情况,签认原材料进场备案表;7、检查配合比电脑监控与批复的配合比相符后,签认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坍落度、出厂温度等进行抽检,合格后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对预拌混凝土试块制作过程进行见证;8、考察第三方见证试验室,完成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第三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9、组织召开驻厂监理例会,整理会议纪要并发放相关单位;10、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复试试验、7d及28d试件强度试验过程进行见证;11、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搅拌站进行整改,必要时下发驻厂监理通知;12、编制整理驻厂监理周报、月报;13、记录驻厂监理日志;14、收集、整理驻厂监理相关资料,建立联动机制,与本项目各参建单位及时沟通联系。(三)、驻厂监理工作主要统计如下:1、审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次;2、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核查表次;3、组织召开驻厂监理会议次;180n4、对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砂、石、矿粉、粉煤灰、减水剂等)进行复试试验过程见证各次;5、对混凝土原材料(水泥、砂、石、矿粉、粉煤灰、减水剂等)第三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各次;6、签认开盘鉴定次;7、现场检测出厂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温度次;8、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份;9、对预拌混凝土试件制作过程进行见证:(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统计7d、28d强度组数)10、对预拌混凝土试件强度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分别统计7d、28d强度达到的最小值、最大值、计算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百分比)六、监理指令1、驻厂监理通知:2、工作联系单:3、暂停生产指令:七、驻厂监理工作结论:八、驻厂监理工作照片180n附录7:《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发布时间:2014-12-24京建法〔2014〕2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现就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本通知所称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是指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过程实施的专项质量监理工作。180n  二、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加强对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各环节的管理。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签订单独书面委托合同。驻厂监理合同应到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选择驻厂监理企业,鼓励从市监理协会通过比选推荐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混凝土生产量派出驻厂监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负总包管理责任。在选择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时,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选用。  四、驻厂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进场复试取样、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每月对其使用的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并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驻厂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质量存在疑问时,可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六、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申报的配合比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所申报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未经审查的配合比不得使用;并对生产过程中配合比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180n  七、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进行见证。应对出厂混凝土的坍落度、温度、工作性能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合格后,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预拌混凝土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出厂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试验过程进行见证。  八、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问题时,应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九、驻厂监理单位应与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报给驻厂监理单位,驻厂监理单位应及时复查,并将结果反馈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十、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应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持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十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要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80n  十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单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驻厂监理单位不得干预、影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正常的经营生产和管理工作,因过错导致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日常监管工作,每半年应对所属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采取专项抽查和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驻厂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十四、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驻厂监理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  十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自住型商品房)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应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后一个月内,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进行驻厂监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180n附录8:《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有关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5〕37号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有关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5〕37号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文件要求,市建设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联合制发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同时,为便于建设单位选择驻厂监理单位,市建设监理协会从全市60余家报名监理企业中比选出10家供参考选用。  希望各单位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从确保重大民生工程质量出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协会发挥好专业行业自律指导,让保障房家庭放心满意。现将上述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有关事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解释。附件:180n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2.关于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京监协[2014]1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2月2日附录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京建法〔20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1-15京建法〔2016〕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建设单位,市监理协会: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有关要求,现将驻厂监理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住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定向安置房。180n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其他工程的地下部分是一个整体的,地下部分应纳入驻厂监理范围。同步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也纳入驻厂监理范围。  三、实施驻厂监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驻厂监理单位签订驻厂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驻厂监理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从工程地基基础施工开始,至混凝土主体工程结构封顶结束。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驻厂监理委托工作。未委托驻厂监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已完成的施工部位,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混凝土强度进行实体检测,质量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五、对一个工程项目有两家(含)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家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实施驻厂监理,并与其签订驻厂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在签订驻厂监理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工程监理与驻厂监理为同一家监理单位。工程监理与驻厂监理要明确各自责任,做好工作分工,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月12日180n附录10:《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180n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180n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80n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第六条 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第九条 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180n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对检测、鉴定数据和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180n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180n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前期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发包,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规模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重新报备。第二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建设工程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当存入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180n第二十七条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信用管理范围。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审批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第二节 勘察设计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审查后方可使用,具体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合作设计的,各设计单位应当通过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划分。分阶段的合作设计,各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各阶段的设计质量责任。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因改建、扩建工程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设计质量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提交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验收及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洽商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设计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签章。改变的内容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180n第三节 工程施工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现场服务的范围、标准及费用可以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180n第三十八条 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第四十二条 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且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180n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制度,并监督执行。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第四节 竣工验收180n第四十七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180n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试运营,出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预验收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原件。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第五节 保修使用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180n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权人对建设工程使用安全负责。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使用说明使用建设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和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第五十七条 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第一节 市场机制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定程序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市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经备案后作为结算工程建设费用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也可以聘请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专业化质量管理服务。180n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政府投资工程还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单位报价总价低于本市规定的预警线,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质询评审后中标的,建设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履约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当承担相应增加费用。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定额及调整幅度确定,房屋征收、管线拆改移、树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时间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建设费用。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间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间至少为5年。鼓励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第六十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且符合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其他建设单位参照前款执行。180n第六十四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质量保修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质量保修担保方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出具撤销保函申请书或者返还施工质量保证金。第六十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等,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在担保保险、资格资质、招标投标、金融信贷、评奖评优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第二节 行政监管第六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处罚信息档案,建立信用、处罚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信用、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第六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实施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第六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机制。180n第六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建立监督执法过程追溯机制,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动态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第七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十一条 本市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协调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综合协调工作,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的协作配合。在质量监督职责出现交叉或者不明确时,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协调;难以确定的,应当指定临时监管部门或者暂时履行,并及时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职责部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80n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不当干预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行政问责规定追究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勘察单位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不真实、准确、完备或者签署不齐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前款所称工程合同价款是指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检测、鉴定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承接相关业务3个月至9个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测、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暂停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180n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程监测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测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暂停承接相关项目监测业务。工程监测单位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暂停承接全部监测业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者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署虚假、错误技术文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80n(一)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二)使用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三)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四)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一线作业人员的;(五)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80n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通过挂靠承揽工程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180n(二)对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80n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在3日内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单位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单位工程验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80n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或者使用说明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双方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或者施工工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出具撤销保函申请书或者返还保证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80n第一百零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人。第一百零五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80n附录11: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京监协[2014]1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统一驻厂监理管理方法和工作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会员单位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180n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实施驻厂监理管理工作。本办法适用于驻厂监理组、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单位的驻厂监理活动,也适用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相关工作及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第三章  协会职责第四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协调管理。第五条 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单位比选方案,并组织比选工作,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驻厂监理单位。第六条 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合同范本,建立驻厂监理合同台账。引导建设单位、驻厂监理单位订立和履行公平、合理的驻厂监理合同条款,协助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第七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制定驻厂监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统一驻厂监理工作标准及程序,规范驻厂监理工作行为。第八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编写驻厂监理人员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第九条 市监理协会负责制定驻厂监理机构的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形象标识、安全保障、劳动纪律、薪酬待遇、工作指南等标准,保证驻厂监理工作协调统一。第十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共同负责对驻厂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驻厂监理机构及驻厂监理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协调配合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专项信用评价,对不能继续胜任的监理单位、个人,将取消其驻厂监理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名录》进行更新。第十一条 180n市监理协会研究建立驻厂监理单位及驻厂监理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掌握驻厂监理单位和驻厂监理人员的工作动态,与市混凝土协会实现信息共享,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市监理协会和市混凝土协会应保持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交流沟通,并按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汇报驻厂监理管理工作情况,推动驻厂监理管理体制有效运行。第四章  驻厂监理单位管理第十三条 驻厂监理单位根据《通知》及驻厂监理委托合同,开展驻厂监理工作。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市监理协会一份。第十四条 驻厂监理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驻厂监理机构,设总监、材料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信息工程师各一名,下设若干驻厂监理组,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驻厂监理组由不少于2名驻厂监理人员组成。驻厂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各驻厂监理组可设驻厂监理组长,牵头负责日常驻厂监理工作。第十五条 驻厂监理人员应经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培训,并挂牌上岗。第十六条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派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驻厂监理组人员进行轮换,周期为三个月。第十七条 驻厂监理单位应对驻厂监理机构、驻厂监理组的工作进行管理,对于出现违反监理职业道德、影响监理形象的行为,驻厂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更换相关人员,直至满足驻厂监理工作要求。第十八条 项目结构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驻厂监理单位应完成驻厂监理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将驻厂监理工作总结交市监理协会备案。第五章 驻厂监理机构工作第十九条 180n驻厂监理机构应在负责监理的某一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内设立固定办公地点,开展驻厂监理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驻厂监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驻厂监理工作方案,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建立例会制度。总监组织召开第一次驻厂监理工作会议,应邀请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建立工作关系,进行工作交底。第二十二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所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室进行检查,对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保障体系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驻厂监理组工作,对驻厂监理组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不断完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四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加强与市监理协会、市混凝土协会、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驻厂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工作,按月编制驻厂监理月报,建立信息传递渠道,按时收集、上报驻厂监理工作信息。第六章 驻厂监理组工作第二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并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要求。第二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了解混凝土供货合同内容,掌握混凝土技术指标和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180n驻厂监理组应检查搅拌设备控制系统检修制度落实情况,核查生产计量设备、试验室设备的计量检定有效性,核查试验室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资格。第二十九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审批情况,配合比调整时,检查是否符合配合比调整工作程序要求。第三十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受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报验,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复试。第三十一条 驻厂监理组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监督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驻厂监理组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检查原材料使用、搅拌时间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自检情况,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及质量的稳定性。第三十三条 驻厂监理组应组织对拟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工作性(坍落度)、温度等进行检查,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要求后进行确认。第三十四条 驻厂监理组应对出厂预拌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第三十五条 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预拌混凝土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第三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每周组织召开监理例会,驻厂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180n第三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与项目监理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协助追溯复查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的到场预拌混凝土检查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到项目监理单位,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可追溯性。第三十八条 驻厂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爱护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工作设施,遵守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相关制度。第七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工作第三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组的入驻,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开展对材料检验、配合比审核、试验操作及混凝土出厂检查等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并提供驻厂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参加驻厂监理组组织的例会和专题会,落实质量改进要求,及时反馈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情况。第四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直接责任。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九章 其他第四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施工、项目监理、驻厂监理以及试验检测单位,在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以及试验检测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相关标准。第四十四条 180n驻厂监理工作不替代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单位的相关质量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 驻厂监理费用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备案监理合同监理费的7.5%计取,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驻厂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第四十六条 驻厂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出现不同意见,经沟通不能解决时,可由市监理协会、市混凝土协会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协调。第四十七条 当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发现驻厂监理单位或人员存在违反驻厂监理规定、职业道德及其他违规问题时,可向市监理协会、市混凝土协会反映或投诉。二O一四年十二月180n附录12:关于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京监协[2014]11号关于发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京监协[2014]11号为配合落实《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我协会按照“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主办,企业自愿参加,专家集中评选”的原则,通过比选和面试考核,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详见附件),并在市监理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以上《名录》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予以调整。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80n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    (按单位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北京建院金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致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80n附录1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4-21京建法〔2015〕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180n(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分站应配备独立的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人员资格应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优先择用具有建筑施工、非金属材料(硅酸盐、复合材料专业)专业职称,且从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二)混凝土中水泥最小用量、矿渣粉和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混凝土冬期施工中水泥用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中的最小水泥用量。(三)应选用质量可靠稳定的水泥和砂子,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应使用专业生产厂家的外加剂,不得使用自行复配的外加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砂的含泥量、级配和砂含石等指标。(四)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应可追溯,生产数据应保证真实、唯一、准确,不得篡改、伪造生产数据,每台生产机组不得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五)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执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等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试验报告。180n(八)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4]9号)上报供应信息。(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的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的服务(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混凝土试件制作的旁站,参加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其它技术要求。(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现弄虚作假制作试件、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不按规定养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材料检验、配合比审核、试验操作及混凝土出厂检查等方面配合驻厂监理开展工作,并提供驻厂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对企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对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按照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动态监管。四、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行为信用管理180n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实施动态监督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管理,逐步将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材料招标评审因素。(二)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的要求,履行混凝土生产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的监管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信息平台,实现对生产数据和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实时采集上传和预拌混凝土运输单的二维码技术。(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市和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试验管理、生产管理、搅拌设备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本通知相关规定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详见附件),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不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等技术标准相关要求的,整改期间停止试验业务,严重影响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整改期间不得对外供应预拌混凝土。特此通知。180n附件: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2日附录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12-11京建法〔2015〕2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市监理协会:180n  2011年4月份印发的《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以下简称:监理动态监管办法)在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四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委又陆续下发了有关针对工程监理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对全市工程监理行业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将修订后的监理动态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动态资格监督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5〕22号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180n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办法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积分、处理和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对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按下列规定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15至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30至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60至90日。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12180n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对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分别按下列时限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在上一次暂停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在上一次暂停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1年,并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监理企业12个月内,第三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其在北京建筑市场的招投标资格1年,并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第七条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定期进行调整。第九条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分值由监管系统进行累加。第十条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实时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后1180n个工作日内登录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监管系统。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监管系统,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查询积分情况。第十二条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总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第三章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第十三条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一)企业积分达到5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二)企业积分达到10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30天,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三)企业积分达到15分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依法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并停止出具出京诚信证明。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180n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记分达到5分以上(含5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第十五条根据人员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一)企业负责人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0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由市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不少于8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业负责人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3.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二)总监理工程师1.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5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由市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的不少于8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2.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8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停止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投标资格六个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3.总监理工程师积分达到10180n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撤换该总监理工程师,并停止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投标资格,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四章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第十七条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届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理、处罚并记分。有下列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180n(六)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未按要求通过执法工作系统进行填报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记分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在外埠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183号)》即行废止。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180n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序号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行为认定依据处罚处理依据处罚处理计分标准企业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1安全管理GQJL101001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责令改正112罚款10万元223罚款10万-30万元334罚款30万元4452安全管理GQJL10100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改正112罚款10万元223罚款10万-30万元334罚款30万元4453安全管理GQJL10100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改正113罚款10万元335罚款10万-30万元558罚款30万元1010104安全管理GQJL101004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责令改正113罚款10万元335罚款10万-30万元558罚款30万元101010180n5安全管理GQJL101005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00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6安全管理GQJL101006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11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5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55107安全管理GQJL101007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11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5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55108安全管理GQJL101008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11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5180n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55109安全管理GQJL101009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113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335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551010安全管理GQJL101010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责令改正11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11安全管理GQJL101011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责令改正113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12安全管理GQJL101012未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质证书情况《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5、6子项《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5、6子项责令改正335逾期未改责令改正551013安全管理GQJL101013责令改正111180n未按工程项目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子项《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子项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314安全管理GQJL201014未实行安全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一条第三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五条第二十项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5安全管理GQJL101015未对施工现场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1)目责令改正11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16安全管理GQJL101016未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审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3)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子项第(3)目责令改正11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17安全管理GQJL101017未对《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责令改正112180n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3子项第(2)目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18安全管理GQJL201018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未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责令整改00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519安全管理GQJL201019未审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669号)第七条责令改正00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520安全管理GQJL201020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未经专家评审的施工降水方案或者未综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不予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第十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京建科教〔2007〕1158号)第十六条责令整改00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521安全管理GQJL201021未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六条责令整改11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335180n22安全管理GQJL201022在一般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责令整改55523安全管理GQJL201023在较大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二)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责令整改10101024安全管理GQJL201024在重大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情节严重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三)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责令整改15151025安全管理GQJL101025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七十六条责令整改113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526安全管理GQJL101026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五十一条责令整改00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5180n27安全管理GQJL201027未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智能监控系统和第三方监控量测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责令整改003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528安全管理GQJL201028监理单位未对盾构机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和吊装作业专项方案进行审批,未对吊装操作人员进行审核《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11〕4号)第十一条《关于加强盾构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11〕4号)第十一条责令改正00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529安全管理GQJL201029施工现场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未与工程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相一致,并未保持相对稳定。《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三条《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三条责令改正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30安全管理GQJL201030未落实每月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项目机构主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到岗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整改的,未报建设单位。《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四条第三款《轨道交通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4〕72号)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31质量管理GQJL102001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80n32质量管理GQJL102002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11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033质量管理GQJL102003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34质量管理GQJL102004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执业1年1110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2235质量管理GQJL10200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罚款50万元115罚款50万-100万元228罚款100万元331036质量管理GQJL10200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罚款50万元115罚款50万-100万元228罚款100万元331037质量管理GQJL102007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550责令改正,处5万-10万元罚款10100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1515038质量管理GQJL102008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责令整改111180n《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罚款222逾期未改,处以20万元罚款333逾期未改,处以30万元罚款44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00039质量管理GQJL102009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整改003逾期未改,处以10万元罚款115逾期未改,处以20万元罚款338逾期未改,处以30万元罚款5510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00040质量管理GQJL102010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砂浆、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签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15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38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510180n41质量管理GQJL202001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七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001逾期未改正,处1至3万元罚款11242质量管理GQJL202002监理单位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一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110责令未改,处5万元罚款22143质量管理GQJL202003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一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110责令未改,处5万元罚款22144质量管理GQJL202004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3万元罚款001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11245质量管理GQJL202005监理单位见证过程当中弄虚作假《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001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11246质量管理GQJL202006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条责令改正,处1万元115责令未改,处5万元罚款221047质量管理GQJL202007《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责令改正,处1万元001180n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及时报告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号)第九十条责令未改,处5万元罚款11248质量管理GQJL202008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002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11549GQJL202009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一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115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221050质量管理GQJL202010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验收,监理单位负有责任《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三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5510责令未改,处20万元罚款101051质量管理GQJL202011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未在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四十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115责令未改,处10万元罚款551052质量管理GQJL20201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责令改正111180n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时,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未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八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53质量管理GQJL202013分户验收合格后,未按户出具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八条第(四)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八条第(四)项责令改正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54质量管理GQJL202014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制作并安装“工程标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第十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55质量管理GQJL202015总监理工程师未依据分户验收情况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或者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出工程量评估报告《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第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56质量管理GQJL102016旁站监理人员未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一)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57质量管理GQJL102017责令改正001180n旁站监理人员未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二)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58质量管理GQJL102018旁站监理人员未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未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三)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59质量管理GQJL102019旁站监理人员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未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六条第(四)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60质量管理GQJL102020旁站监理人员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时,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未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第十一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61质量管理GQJL202021总监理工程师未持有工程监理单位的委托授权书《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一条第(四)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62质量管理GQJL202022《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责令整改111180n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3项以上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11号)第一条第(四)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63质量管理GQJL202023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未指定总监代表《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一条第(四)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64质量管理GQJL202024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包括规定内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七)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65质量管理GQJL202025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未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八)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责令整改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66质量管理GQJL202026未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履行监督管理,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15号)第五条《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15号)第八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的11267质量管理GQJL202027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未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第四条第六款《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180n68质量管理GQJL202028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实体,未立即停止混凝土工程施工《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1〕3号)第四条第六款《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69质量管理GQJL202029监理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第六条《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六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0质量管理GQJL202030监理单位未登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对工程检测数据结果进行查询,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1质量管理GQJL202031监理单位未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并签认、见证。未对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2质量管理GQJL202032责令改正001180n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结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未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的进行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3质量管理GQJL202033监理单位未对外墙夹心保温混凝土板的连接件安装过程和预制构件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或未对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和灌浆套筒连接的灌浆过程进行旁站《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三)款《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三)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4质量管理GQJL202034监理单位未对灌(座)浆料、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灌(座)浆料抗压强度试块进行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5质量管理GQJL202035监理单位未对检验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签章确认《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6质量管理GQJL202036监理单位未根据预制混凝土构件类型、规模等生产特点编制构件生产监理细则《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180n77质量管理GQJL202037监理单位在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监管中未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且经培训合格的监理人员《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16号)第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8质量管理GQJL202038监理单位未对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现场检验随机抽取过程进行见证,或未留存取样过程照片或影像资料《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六条《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六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79质量管理GQJL202039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接头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或未对抽取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并以红点标记合格的;或未形成接头连接质量检查记录表的《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五条《关于加强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383号)第五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80质量管理GQJL202040监理单位未对采暖系统使用的埋地塑料管材进行见证《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79号)第五条《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79号)第五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81质量管理GQJL102041责令改正001180n钢筋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未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未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第五条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82质量管理GQJL202042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后、使用前,监理单位未对备案信息审核,未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将备案信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采购备案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第九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83质量管理GQJL202043允许所监理工程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第二十条《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管理办法》(京建材〔2009〕344号)第二十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84质量管理GQJL202044驻厂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85质量管理GQJL202045驻厂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时,未将有关情况通报或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80n86质量管理GQJL202046驻厂监理人员未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并未持有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十条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第十条责令改正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87质量管理GQJL202047未按要求编制项目监理大纲,或未制定监理方案、监理细则、监理旁站计划,或制定监理方案而未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二)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88质量管理GQJL202048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过程当中,旁站监理人员未取得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培训上岗证书《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京建发〔2010〕745号)第十条《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京建发〔2010〕745号)第十七条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89质量管理GQJL202049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责令整改111责令改正逾期未改22290质量管理GQJL202050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未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80n91质量管理GQJL202051当视频效果不能满足视频旁站工作需要时,未将视频旁站监理改为现场旁站监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责令整改1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0292质量管理GQJL202052监理单位未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旁站监理专项方案,或旁站监理专项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旁站监理专项方案未报送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93质量管理GQJL202053旁站监理人员未按照施工单位通知的时间对旁站监理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或未认真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责令整改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294质量管理GQJL202054旁站监理人员不具备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或未取得培训上岗证书《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责令整改10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1195质量管理GQJL20205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二)建质〔2010〕111号其他依法处理之前额外的扣分处理15101096质量管理GQJL202056京建发〔2014〕210号责令整改111180n未按照规定编制、下发《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监理要点》或者未按要点落实到位《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2条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97质量管理GQJL202057未按照规定编制、审核《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未按实施细则落实到位《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3条京建发〔2014〕210号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98质量管理GQJL202058未按照规定审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施工方案》或者未按要求监理到位《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4条京建发〔2014〕210号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99质量管理GQJL202059未按照规定将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监理单位竣工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第四(三)5条京建发〔2014〕210号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00质量管理GQJL202060未对进场外窗、外窗工程进行验收;未对外窗复试、试验、检测进行见证;未对《外窗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对《外窗供应情况确认书》签字确认《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七条《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第十条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01质量管理GQJL202061未按照规定签署、上传、备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80n102质量管理GQJL202062未按照承诺书内容履行职责《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京建法〔2015〕1号责令整改11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2103市场行为GQJL103001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罚款1倍酬金55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2倍酬金10100104市场行为GQJL103002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三十四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罚款1倍酬金555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2倍酬金101010105市场行为GQJL103003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罚款1倍酬金555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2倍酬金101010106市场行为GQJL10300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罚款25%酬金55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罚款50%酬金10100107市场行为GQJL103005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25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5510180n108市场行为GQJL103006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25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5510109市场行为GQJL103007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115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310110市场行为GQJL103008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115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310111市场行为GQJL10300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第二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35112市场行为GQJL103010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15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2210180n113市场行为GQJL103011注册监理工程师泄漏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005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0010114市场行为GQJL103012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115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310115市场行为GQJL1030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115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10116市场行为GQJL10301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给于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225117市场行为GQJL103015《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二条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550180n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三条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10100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15150118市场行为GQJL10301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50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100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150119市场行为GQJL103017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九条《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550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罚款10100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15150120市场行为GQJL103018监理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内容,并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整改55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0100121市场行为GQJL103019取得工程监理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550逾期不改的,撤回资质10100180n122市场行为GQJL203001工程监理单位对监理从业人员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少于30学时《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责令整改11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0123市场行为GQJL203002监理人未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整改00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5124市场行为GQJL203003监理人未健全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随工程进度及时更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第二十二条责令整改002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5125市场行为GQJL203004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二条第四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第二条第四款责令整改11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20126市场行为GQJL203005工程中标后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责令整改100180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4〕131号)第一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4〕131号)第一条逾期未改责令改正210127市场行为GQJL203006监理项目部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六条、第七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六条、第七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01128市场行为GQJL203007监理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八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八条责令改正010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0129市场行为GQJL203008监理项目部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一条责令改正001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01130市场行为GQJL203009监理企业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责令改正010180n《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条《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013〕2号)第十一条逾期未改责令改正110180n京建法〔2015〕5号附件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序号行为分类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认定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处理记分标准企业人员记分1工程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管理GQJZ105022-1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16企业负责人16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24企业负责人24分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30企业负责人24分2工程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管理GQJZ105023-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16企业负责人16分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24企业负责人24分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30企业负责人24分3工程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管理GQJZ105021-1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罚款2%6企业负责人6分罚款2%-4%8企业负责人8分罚款4%10企业负责人10分4工程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管理GQJZ205002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180n5工程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管理GQJZ205003预拌混凝土合同未明确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其它技术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6企业综合管理GQJZ101005-1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4企业负责人4分7企业综合管理GQJZ20100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信息未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变动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8企业综合管理GQJZ20100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有职称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180n9企业综合管理GQJZ201003试验室负责人在本企业主站、其它分站试验室或其它企业主站、分站试验室兼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249号第八条二款《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249号第八条二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10企业综合管理GQJZ201004专职试验员少于4人《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五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11企业综合管理GQJZ201005试验室负责人未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或未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12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GQJZ107019-1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的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6企业负责人6分技术负责人6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8企业负责人8分技术负责人8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10企业负责人10分技术负责人10分180n13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GQJZ207002-1混凝土搅拌站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四条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逾期不改4企业负责人4分技术负责人4分14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GQJZ207005-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15建筑节能与建材使用管理GQJZ207016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供应信息上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八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16质量管理GQJZ104001-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16企业负责人16分技术负责人8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16企业负责人24分技术负责人12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24企业负责人24分技术负责人12分180n17质量管理GQJZ104006-1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6企业负责人6分技术负责人6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8企业负责人8分技术负责人8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10企业负责人10分技术负责人10分18质量管理GQJZ104004-1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6企业负责人6分技术负责人6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8企业负责人8分技术负责人8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10企业负责人10分技术负责人10分19质量管理GQJZ104005-1在施工中有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6企业负责人6分技术负责人6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8企业负责人8分技术负责人8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10企业负责人10分技术负责人10分20质量管理GQJZ204020未使用专业生产厂家的外加剂或使用自行复配的外加剂《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4企业负责人4分技术负责人4分180n21质量管理GQJZ204021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不能追溯《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22质量管理GQJZ204022篡改、伪造生产数据或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4企业负责人24分技术负责人12分23质量管理GQJZ204023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未经过试验验证或未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24质量管理GQJZ204024未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25质量管理GQJZ204025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4企业负责人24分技术负责人12分26质量管理GQJZ204026试验室未执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等技术标准的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七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4技术负责人4分试验室负责人4分180n27质量管理GQJZ204027未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混凝土试件制作的旁站《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28质量管理GQJZ204028未参加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29质量管理GQJZ204029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制作试件、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不按规定养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立即通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技术负责人2分30质量管理GQJZ204030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每季度未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4企业负责人4分技术负责人4分31质量管理GQJZ204031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不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或不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4企业负责人4分技术负责人4分32质量管理GQJZ20403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未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4企业负责人4分技术负责人4分180n33质量管理GQJZ204033试验室未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或未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34质量管理GQJZ204034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未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技术负责人2分35质量管理GQJZ204035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未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三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36质量管理GQJZ204036试验室检测设备未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七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37质量管理GQJZ204037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未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试验室负责人2分38质量管理GQJZ204038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4企业负责人4分技术负责人4分180n39质量管理GQJZ204039试验室伪造检验、试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试验报告《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六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4企业负责人24分技术负责人12分试验室负责人12分40质量管理GQJZ204040未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一般应不小于115%)《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保证率大于100%、小于115%,责令改正4技术负责人4分保证率小于100%,责令改正6企业负责人6分技术负责人6分41质量管理GQJZ20404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未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4企业负责人4分技术负责人4分42质量管理GQJZ204042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未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或未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责令改正2技术负责人2分43质量管理GQJZ204044未按照规定签署、上传、备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第六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第十四条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44质量管理GQJZ204045未按照承诺书内容履行职责《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附件1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1号第十四条责令改正2企业负责人2分180n《驻厂监理值守》体制改革、新生事物。利国利民、蒙福之路。民安国旺、水稳船固。政府决策、京城颁布。建监联合、义无反顾。领导挂帅、中流砥柱。驻厂监理、听命不误。开路先锋、全面服务。坚守岗位、昼夜守护。勤查原材、试验兼顾。配比质量、毫不让步。见证试块、测温量度。签字盖章、车车过目。合格出厂、决不含糊。防患未然、破口堵住。守法诚信、和睦相处。公证科学、知识丰富。严己利人、谦虚进步。良言善语、张弛有度。用心做事、人品先竖。清正廉洁、不受贿赂。心胸坦荡、品牌永驻。认识自己、昂首阔步。辛苦甘甜、领导有数。肩负使命、众望不负。驻厂有感、真诚倾诉。183n《驻厂监理工作流程》驻厂监理责任大,用心勤劳不出差。上岗统一要着装,佩戴胸牌最妥当。接到申请计划单,使用部位仔细观。强度等级坍落度,方量时间要有数。现场巡视查原料,储备数量要可靠。砂石要看含泥量,实验紧跟不能放。罐装粉料查货单,厂家储备可了然。前期工作准备好,等待电话通知了。拿上笔记印台章,坐在机台电脑旁。开盘鉴定配比单,要与屏幕数完全。首车先测坍落度,见证试块不可误。温度测量在冬夏,春秋两季不用怕。细看出厂运输单,车次方量和时间。产品合格再签字,盖章放行有主次。原始记录要准确,涂抹笔误都要戒。试块试压看仪表,二十八天不可少。上述工序留照片,工作情况图可鉴。运单黄联返监理,施工签字是实底。回单记录两相符,填表汇总更清楚。强度等级要分类,小计相加把总汇。作好周报和月报,监理列会有纪要。小事处理要周全,大事汇报不迟延。和谐友善不可少,和睦相处才是宝。这是驻厂流程课,敬业爱岗用心作。183n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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