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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6 发布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旁站监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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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旁站监理方案第一章、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珠海市明宏实业有限公司宿舍、厂房C栋工程。(2)项目地点:联港工业区。(3)建设单位:珠海市明宏实业有限公。(4)施工单位: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5)设计单位: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6)勘察单位:珠海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7)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8083m2,占面积40245m2,宿舍建筑面积6655.4M2。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24.3M(8)结构类型:结构类型为砼框架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9)基础类型:预制管桩。 第二章、编制依据1、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例等。2、依照有关程序批准的施工图及施工说明,补充图纸和各种技术变更等。3、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有关协议以及监理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4、施工单位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5、经编审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6、监理单位负责编制的经业主批准的各种管理制度。第11页共11页n7、有关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和规定。第三章、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珠海市明宏实业有限公司宿舍、厂房C 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本项目现场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具体要求按以下条款执行。第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应当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第11页共11页n(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第五条 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第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第七条 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第11页共11页n(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第十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11页共11页n(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认真履行以下监理职责:第11页共11页n(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11页共11页n(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第四章、旁站监理方案一、旁站监理人员组织安排 总监理工程师:尹春文(负责全局) 安全监理工程师:尹文斌(负责工程安全监督) 第11页共11页n二、旁站监理程序1、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包括加节、顶升、附着)、拆除施工时,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或部位进行施工前24小时,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书面通知现场监理部,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进行检查,并安排旁站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完毕后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工程竣工后及时整理归档。2、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及处理旁站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如实、准确记录好旁站监理过程中的情况,凡双方人员未在旁站记录签字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机工程质量的、危机安全施工并可能或者已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4、设备安装与拆除施工没有通知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附:旁站监理程序图    施工方报送安装资质,人员上岗证及安装与拆除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总监审查监理检查安装与拆除条件督促施工方按安装与拆除方案组施工安装与拆除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监理检查整机安装与安全装置质量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签发准用证后交付使用意见提出修改             提出整改                    合格                           第11页共11页n三、旁站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建筑工程大型机械设备中的起重机械设备,主要指塔吊、室外人货电梯及井字架等设备,它们主要是担负垂直输送材料和供施工人员上下各层。塔吊按顶升提高方式,可分上顶升加节式和中顶升加节式,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建筑体型和结构型式,又可分为内爬式和附着式。施工人货外用电梯分钢索驱动式与齿轮、齿条驱动式两种。有单笼、双笼之分。井字架也是施工中常用的,可用型钢或钢管加工成定型井架,也可用脚手架材料搭设。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都是高危作业,需要旁站监理。(一)旁站监理的范围1、审查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的施工单位的资质,安装人员的上岗证;2、审查安装和拆除方案,并督促施工方按方案施工;3、检查安装条件及拆除条件;4、对安装(包括顶升、加节、附着)、拆除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二)旁站监理内容1、检查设备基础:设备应装在可靠的基础上,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并设有良好的排水措施。2、检查设备部件及整机是好率:设备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未经检修、保养的设备不能使用。3、监督施工人员:严格遵照设备的安装程序和规定,进行设备的安装和接高搭设工作。应有安装许可证,安装及拆除应有专人负责及指挥。4、监督施工方确保架设过程中的安全:第11页共11页n(1)检查安全围挡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3)按规定及时设置临时支撑,缆绳或附墙拉结装置;(4)统一指挥下作业;(5)安装区域内停止进行有碍确保架设安全的其他作业;5、设备安装完毕后,监理人员全面检查安装(搭设)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6、设备使用完毕,督促施工方按拆除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围栏等保安措施后,再进行拆除工作。7、设备拆除过程监理人员随时检查安全措施及保安人员指挥调度工作 (三)设备安装、拆除的安全要求1、塔吊爬升或拆卸现场人员应尽职:①三级风以上应停止爬升或拆卸,如爬升或拆卸过程中突然起风,必须停止作业,并将塔身螺栓紧固。②爬升、拆除过程中,严禁旋转塔帽。③如附着使用,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用锚固装置将塔身附在建筑物的框架上,第一道离地面30~40m以上各道相隔10~20m。④爬升系统的安全阀一经调好,不宜调动。⑤塔吊的安装、顶升、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进行。2、外用施工电梯:①地基予埋件必须牢固可靠,外笼底盘与基础表面接触良好;②确保导轨架的垂直度;③连接螺栓必须加弹簧垫圈拧紧;④齿条与齿轮间齿顶间隙为2.1~2.4mm;⑤插入接头应涂钙基润滑脂;⑥站台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两边设栏杆。3、井字架搭设和拆除:①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使用井架要分段搭设,第一段高度不超过30m。按低层井架的要求设置缆风。随着结构主体的升高,每隔1~2层(不超过6m)设一道附墙拉结,并可将墙一侧的缆风随后拆除;②井架与结构的附样拉结要牢固;③井架的悬空长度(位于拉结点之上)不得大于10m;④不宜在高层井架之上加设拔杆或其他附加装置;⑤进楼栈桥的立杆不得利用井架立杆,应分开架设;⑥井架的侧面,除进出材料外,均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剪力撑;⑦支撑天轮梁的横杆应采用双杆,与井架中立柱采用双扣连接,并加斜支杆。第11页共11页n四、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旁站监理负总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导旁站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具体实施监理。(二)安全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其特殊工种如机械工、电工、起重架工、司机等的上岗证;2、审查安装与拆除的施工方案,并着重审查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管理制度;3、检查安装与拆除条件,并着重检查设备部件与整机的完好率;4、检查安全围栏,安全标志等安全措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安装与拆除的安全要求;5、对安装与拆除施工全过程,按其工艺程序的安全要求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验收安全装置的安装质量,确保安装与拆除过程的安全;6、合同业主代表与施工方安全员试车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7、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并请施工方安全员签字,同时作好监理日记。  珠海市英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年月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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