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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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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伤损分级和监控处理第四十三条 钢轨伤损分级1. 钢轨伤损分为轻伤、轻伤有发展、重伤和折断。2. 钢轨、夹板、辙叉伤损的判定标准按《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4.3条、第3.5.10条、第3.9.11条规定执行。3. 鱼鳞裂纹按深度进行判伤,深度6~8mm判轻伤、8~10mm判轻伤有发展、10mm以上判重伤。4.在规定的探伤灵敏度下发现钢轨内部裂纹时应判为重伤。5. 钢轨焊缝接头伤损判伤标准钢轨焊缝超声波探伤工艺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钢轨(含焊缝)伤损处理1.发现伤轨后应在缺陷处按下表所规定的方法作标记:伤损种类伤损范围及标记说 明连续伤损一点伤损轻伤|←△→|↑△用白铅油作标记轻伤有发展|←△△→|↑△△用白铅油作标记重伤|←△△△→|↑△△△用白铅油作标记现场描画“一点伤损”标记时应注意描好箭头,指向伤损位置。对每个轻伤发展变化的伤损必须重新标记。\n2.发现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轻伤钢轨时应立即通知线路工区(车间)及单位调度,各单位应立即对影响行车安全的重伤钢轨进行处理,其他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发现的轻伤钢轨要在24小时内处理。3.钢轨横向裂纹、螺孔裂纹、超过轨头面积1/3的核伤应加快下道,无缝线路钻孔加固的伤损应倒排更换计划,一般不超过30天,暂时未下道的伤损在每个探伤周期均需监控伤损发展情况,纳入《工探-2》进行监控。4.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立即通知线路工区迅速更换。第四十五条 除重伤外,轨底疑似监控伤损、无缝线路焊缝接头轻伤有发展(△△)伤损、曲线上股轻伤有发展(△△)伤损需进行加固处理。第四十六条 线路工区应每月更新管内钢轨伤损情况,未下道加固伤损、轻伤伤损需交由巡道工在巡查时巡视监控,每次检查均应对伤损发展情况做好确认记录备查;同时加强对伤损轨地段养护,及时消灭伤损轨地段暗坑吊板,防止起高道和不均匀捣固,延缓伤损的发展。第四十七条 下道后的重伤钢轨的处理:更换下道的重伤轨,必须在两端轨面上用钢剁打上明显的“×××”标记,并集中堆放,按废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