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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3 发布

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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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1.目标责任制考核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2.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与考核。3.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4.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和谐国电建设。5.简化考核体系和考核方式,突出考核重点。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内部核算企业、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筹建处(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第四条对企业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中(长)期考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龙源集团、科环集团(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性企业”)\n和在建单位在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实行中(长)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第五条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中(长)期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二章年度目标责任制第六条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签约双方名称、总则、考核期限、考核内容、考核与奖惩、各方责权、目标责任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附则等部分。第八条生产经营性企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权重一般不低于50%;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性质和特点分别确定,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一。第九条在建企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为年度工程的质量、造价和工期,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一。第十条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订。第十一条年度目标值按以下办法确定:\n(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按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的要求,在认真分析市场和政策变化的基础上,对照本行业平均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中(长)期目标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和上一年的完成值。(二)集团公司参考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结合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企业的考核目标值。第三章中(长)期目标责任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中(长)期目标责任制一般以三年为考核期;在建单位的中(长)期目标责任制以工程建设期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集团公司决定。第十三条中(长)期目标责任书内容与年度目标责任书相同。第十四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中(长)期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权重一般不低于60%;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详见附表二。第十五条在建企业的中(长)期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为工程建设期的质量、造价和工期。具体按集团公司工程总体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十六条中(长)期目标值按以下办法确定:(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的要求和本企业三年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中(长)期目标责任制建议值。(二)集团公司根据同类型企业平均先进水平,结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考核目标值。\n第四章目标责任制考核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是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奖惩和表彰意见。业绩考核办公室负责目标责任制管理中的具体工作。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根据业务分工,是有关责任目标的考核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名单和责任目标,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九条年度工作会议前,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提出各单位上年度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及初步的考核意见,集团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审核汇总,提出考核、奖惩和表彰意见,经集团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审议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在年度工作会议上对有关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各有关部门提出当年目标考核值,集团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审核汇总,经集团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审议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在年度工作会议上签订新年度目标责任书。中(长)期目标责任制按上述程序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在中(长)期目标责任制实施的第一个年度的工作会议后签订。第五章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第二十条目标责任制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最高分不超过120分。考核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第二十一条“一厂多制”(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企业,其责任目标分别确定,考核按合并值计分。\n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按以下办法进行综合计分。1.综合得分=Σ某项目标考核得分×贡献系数-扣分生产单位贡献系数按实现利润确定:利润总额(亿元)0.2及以下0.2~0.50.5~11~22以上贡献系数11.021.051.081.1基建单位贡献系数按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完成投资额(亿元)2及以下2~55~88以上贡献系数11.031.061.12.同时承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发电企业计分方法综合得分=(发电企业综合计分×a+在建企业综合计分×b)×1.05其中:a、b分别为生产和基建目标考核的权重,该权重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当年生产和基建任务工作量,具体核定。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扣分。1.职工犯罪率超过1‰;2.企业出现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4.发生一般设备事故;5.违反工资制度和人员调配规定;6.违反财经纪律;\n7.未完成项目前期目标的;8.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稳定事件。具体考核责任部门和考核办法见附表三。第二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实行降等处理。1.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2.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规违纪案件,基本结案或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3.影响集团公司形象,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按D或E级进行处理。1.本单位责任的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2.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基本结案或受刑事处理的。第二十六条根据年度考核综合评分和签订责任书的不同特点,集团公司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单位占总考核单位的20%,B级单位占总考核单位的40%,完成目标的为C级;未完成目标考核得分60~90分的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奖惩范围为签订责任书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第二十八条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对集团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奖惩的依据。集团公司根据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按照《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办法》确定领导人员年薪。\n第二十九条不具备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条件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收入,根据《1关于深化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电集人[2005]88号文)附件六的有关规定确定。年终责任制考核时由集团公司参照所在区域经营者工资水平,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十条对于考核结果为A级的企业领导班子,集团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国电一级奖状;对于当年考核结果为D级的,集团公司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级或当年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集团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调整岗位、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第三十一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E级或因各种原因降级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由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和奖励的,集团公司将责成其退回绩效年薪,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1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电集人[2004]3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附表一:\n基建单位考核指标表序号指标名称基准值基 础 分考 核 标 准分公司火电企业水电企业一造价控制303030造价超过批准概算时该项不得分1非完工年 预测总造价造价目标3030预测控制在造价目标内得30分;预测超过造价目标得15分优化设计加分批准设计方案1.开展优化设计节约投资额占总投资(水电不含征地移民费用,下同)千分之三及以上加8分;2.开展优化设计节约投资额占总投资千分之二及以上加5分;3.开展优化设计节约投资额占总投资千分之一及以上加3分2完工年造价目标3030完成造价目标得基准分,同口径结算总投资增加1%减5分,减少1%加3分,最多加分15分,最多扣完30分二工期进度353535最低扣为0分,最高加分20分节点进度年初下达节点目标35351.投产机组:完成年度投产目标前提下,投产日期较总体目标每提前10天奖励2分;较总体目标工期每滞后10天扣2分(因不可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的除外)。2.\n非投产机组:关键线路节点每滞后1个月扣3分;关键路线上,连续相关工艺中当年最后一个节点提前并预计可使总工期提前的,每提前1个月加3分。3.一般节点每滞后1个月扣1分。4.除投产节点外,每项节点扣完该节点单项分值为止续表序号指标名称基准值基 础 分考 核 标 准分公司火电企业水电企业三质量控制303030最低扣为0分(一)火电项目1重点监检项目一次成功率100%8每一次不成功扣1分,最多扣8分2建筑和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85%和90%8每下降1%扣减1分,最多扣分不超过8分3工程质量事故81.发生参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扣8分;2.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扣4分;3.发生参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扣2分4施工工艺6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进行考核5最多加分、扣分不超过15分\n有投运机组时增加考核指标(用于加分和扣分)(1)联合试运转指标优良自动投入率、保护投入率、负荷率、最大轴振、汽水品质、真空度达到集团验标优良及以上的,每项加1分,达不到优良的,每项扣1分(2)性能考核发电标准煤耗设计值每减少1克加1分,每增加1克减1分续表序号指标名称基准值基 础 分考 核 标 准分公司火电企业水电企业(3)性能考核厂用电率设计值每减少10%(相对值)加2分,每增加10%(相对值)减2分(4)投产后半年内强停次数3每减少一次加2分,增加一次减2分,最多加分、扣分不超过8分(二)水电项目1建筑和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85%和90%12每下降1%扣减1分,扣完为止2工程质量事故121.发生参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扣12分;2.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扣6分;\n3.发生参建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扣3分3施工工艺6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进行考核4有投运机组时增加考核指标(用于加分和扣分)最多加分、扣分不超过15分(1)72小时连续试运指标机组振动、摆度、瓦温、发电机主要部件温度等达到设计值的,每项加1分;达不到设计值的,每项扣1分四现场文明施工555结合安全检查情况考核\n附表二:子公司中(长)期考核指标表指标名称基准值基础分考核标准考核部门净资产收益率期初下达目标值40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高于目标值,每高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每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减8分财务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期初下达目标值20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高于目标值,每高5%,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每低5%,减1分,最多减4分财务部列入规划装机容量期初下达目标值20完成目标值得基础分,高于目标值,每高300MW,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每低300MW,减1分,最多减4分计划部三年年度考核等级人资部\n年度考核为A级一次得8分,年度考核为B级一次得6分,年度考核为C级一次得4分,年度考核为D级一次得2分,年度考核为E级不得分附表三:1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分表考核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电企业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按D或E级处理1.重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2.负有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3.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4.电厂垮坝事故。5.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6.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7.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基本结案或受刑事处理的1.本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2.负有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3.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4.电厂垮坝事故。5.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6.重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7.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8.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重伤2人及以上。9.企业内部多种经济实体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10.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基本结案或受刑事处理的\n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实行降级处理1.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2.重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3.企业内部多种经济实体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4.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规违纪案件,基本结案或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5.影响集团公司形象,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1.生产人身重伤事故。2.企业内部的多种经济实体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基建项目发生非本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3.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规违纪案件,基本结案或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4.影响集团公司形象,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续表考核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电企业\n发生下列情况,实行扣分处理1.前期项目未核准,每个扣3~5分。2.职工犯罪率超过1‰,每超5‰扣1分。3.企业出现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每出现一次扣1~3分。4.违反工资制度和人员调配规定,每出现一次扣1~3分。5.违反财经纪律,每出现一次扣1~3分。6.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稳定的事件,每出现一次扣1~3分。7.生产每死亡1人扣10分,每重伤1人扣5分。8.发生一般火灾,每次扣2分。9.设备事故扣分:设备事故扣分=注:管辖3个及以下单位的分(子)公司k=1;3个以上k=1.51.未完成前期目标,扣5~10分。2.职工犯罪率超过1‰,每超5‰扣1分。3.企业出现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每出现一次扣1~3分。4.违反工资制度和人员调配规定,每出现一次扣1~3分。5.违反财经纪律,每出现一次扣1~3分。6.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稳定的事件,每出现一次扣1~3分。7.人身重伤事故,每人10分。8.一般设备事故,每次扣4分。9.一般火灾事故,每次扣5分。10.一般交通事故,每次扣2分。11.非计划停运:每超过一次扣1分。火电单机300MW以下,1.5次/台年;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2次/台年;水电单机100MW以下,1次/台年;水电单机100MW及以上,1.5次/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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