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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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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实现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集团公司招标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1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指导、监督北京国电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建、使用、日常维护评标专家库和管理评标专家。第四条评标专家库是集团公司指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唯一评标专家库,为招评标服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该库中选取。如遇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按规定报批后,方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集团公司非控股的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监管。\n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计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产权部、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科技环保部、审计部、监察部、国际合作部、国电物资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组成。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专家抽取等有关问题的研究;(二)督促制定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查决定对评标专家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四)对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第六条在监察部设立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决议,并报告工作;(二)制定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三)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四)组织对评标专家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五)组织或参加对评标专家的年度综合考评。第七条集团公司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n北京国电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成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在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管理评标专家并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申报的答疑、联络、催办和基础资料汇总整理;(二)初审评标专家资质和发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三)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四)收集对评标专家的考评意见,发现评标专家中有违法违规者,及时向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进行对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六)办理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暂为新能源、核电、风电、水电、火电、综合、招标监察七大类,其中:新能源专家库设立经济、设计、设备、土建、安装、综合6个子库;核电专家库设立经济、设计、监理、设备、土建、安装、调试、大件运输、材料、综合10个子库;风电专家库设立经济、设计、设备、土建、安装、大件运输、综合7个子库;\n水电专家库设立经济、设计、设备、土建、安装、大件运输、综合7个子库;火电专家库设立经济、设计、监理、设备、土建、安装、调试、大件运输、材料9个子库;综合专家库设立工民建的经济、设计、财产租赁、基建、装修、楼内通讯和网络信息、消防、安保设施、会议视频、楼内外修缮和绿化、办公设备和家具、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出版印刷、车辆、运输、劳务用工、劳保用品、物业服务19个子库;招标监察库(不分专业)。每个子库可按需细分专业,专业的具体设置依照集团公司各专业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专家库的建立程序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心于招标评标事业;(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年龄在68周岁以下(特殊的专业人员或资深专家,可视实际情况放宽年龄),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n(六)无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记录;(七)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各专业评标专家的特殊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成员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在具体招标项目中从事该项目的审批、代理招标、定标工作的,不得同时成为该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程序:(一)向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单位、所属研究院、所和系统外资深专家发出评标专家的申请表,并在公开的媒体和报刊上予以刊登。(二)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三)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提交个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拟入评标专家库候选人名单,报送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认定,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进入评标专家库。(四)评标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将取得专家资格证书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建立专家档案。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在集团公司内从事评标活动。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n(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五)参加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学习;(六)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标准和办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五)协助、配合集团公司对评标专家进行的合法的监督和检查;(六)按时参加评标,不得无故拒绝,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七)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联络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库管理办公室;\n(八)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十五条按下列规定,招标人商招标代理机构后须从评标专家库选取评标专家:(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标的物的概算金额高于500万元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调试、服务等的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二)集团公司各专业招标委员会认为某标的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的;(三)招标金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标的,由招标人商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部分评标专家可在集团公司内的工程师或同等专业水平人中确定,报集团公司各相关专业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各专业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和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由招标人商招标代理机构后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一)国内无制造经验或集团公司内无运行经验的项目;(二)招标项目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三)与原设备或既有工程必须配套的项目;(四)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项目;\n(五)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或人数的专家;(六)国家或集团公司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项目;(七)有关部门确定的保密项目。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开标十天前抽取。具体抽取程序:(一)招标人商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提出拟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数和地域。(二)在集团公司招标监管部门监督人员在场或授权的情况下,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网络终端上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评标人数的2倍,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次确认所抽取专家能否到会,直至满足所需人数。(四)抽取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工作人员签字。(五)招标人、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人员由相关单位直接确定。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应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对外保密。第十九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投标单位任全职、兼职的。\n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评标专家:(一)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三)同一项目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三名或三名以上评标专家的。补抽程序参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第七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监督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第二十三条日常考评由评标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内容为建立评标专家的工作档案,包括出席评标的次数、评标的工作情况、培训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评标专家签署的评标记录、评分表及其相关资料,作为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年度考评工作由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日常考评的基础上,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思想道德、工作成绩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认定评标专家的资格,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评标专家的年度考评情况,进行及时的更换和补充。第二十六条\n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经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可暂停或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的;(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三)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标相关规定,严重干扰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评标专家,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的评标活动。第二十八条本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受集团公司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试行中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可向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的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