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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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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工作,保证委托审计质量,达到有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试行)》等集团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委托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单位或项目法人,包括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以下称“所属单位”)。本办法所称受托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第二章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归口管理,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实施。\n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的甄选和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的建立与维护,负责指导、协调与督促集团公司系统的委托社会审计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托社会审计实行准入制度,集团公司建立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社会审计组织会员的甄选,由集团公司审计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并签订《审计服务战略合作协议》。经集团公司审计部授权,所属单位也可按规定组织社会审计组织会员的甄选工作,并将选择情况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第七条对目前已签约进行外委审计项目的单位,原则上应按原协议履行完毕。对履约情况良好的社会审计组织,可由委托单位推荐成为集团公司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会员,委托单位的推荐意见将作为招标评选时的重要考虑因素。第八条社会审计组织会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如遇特殊情况可经集团公司审计部批准适当放宽。(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三)中注协公布的全国百强所成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四)拥有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和20\n名以上注册造价师,或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审核),注册造价师人数在40人以上,相关注册会计师和注册造价师应当熟悉电力行业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有大型电力项目的审计经验。(五)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等级证书。(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集团公司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实行动态管理,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牵头对社会审计组织会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对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进行调整和补充,逐步形成一批政策性强,熟悉发电企业生产流程,了解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专业能力突出,合作关系良好、稳定的合作伙伴。第三章委托审计的实施管理第十条根据业务需要,在充分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弥补内审资源不足,达到“内审为主、借外辅内、促进内审”的目的,下列范围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及电力生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审计;(二)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三)经济责任审计;(四)绩效审计;(五)集团公司组织的重点专项审计;(六)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项目。\n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外委审计项目应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在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中选择确定受托单位,并签订相应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受托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受托单位的资质资格、排名情况、履约情况及收费优惠等各种因素,在比质量、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选定受托单位,必要时可在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单位。如存在审计项目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外选择受托单位的,应经集团公司审计部批准。第十二条根据“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集团公司外委审计项目的管理权限如下:(一)对概算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及其他工程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牵头负责委托及管理,或授权相关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进行委托及管理,概算投资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及管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谁任命、谁审计”的原则,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负责委托及管理;(三)绩效审计,根据现行管理体制,结合三项责任制考核目标等有关制度、规定,根据需要,由集团公司审计部或所属单位负责委托及管理;(四)集团公司重点专项审计,以及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托及管理。\n第十三条所属单位对拟外委审计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并附必要说明,说明应包括:拟委托审计项目内容、受托单位、预计审计费用、计划开始时间和工作时间等。第十四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外委审计工作行为,保证外委审计工作质量,目前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签约应在集团公司审计部指导下进行,有关审计费用问题应根据委托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开展情况,参考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委托审计费用的支付原则如下:(一)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费用在项目成本中列支;(二)其他项目委托审计费用由集团公司审计部根据情况决定,在集团公司本部或被审计单位支付。第十六条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要求,组织选择社会审计组织,审核审计工作方案,商定审计费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督促、指导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审计质量和确认审计费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协调仲裁争议事项等。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受托单位提交的审计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方案应责成受托单位重新提交。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方案涉及内容、程序等,是否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方案的编制是否在全面性基础上体现了突出重点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的从业经验、专业构成情况等各个方面。第十八条\n在外委审计实施过程中,委托单位应及时对受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受托单位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实施审计,委托单位应责成其按约定履行职责,对受托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审计操作规程,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并就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备案:(一)对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实施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1~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二)对经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三)对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或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故意泄密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由集团公司审计部决定解除相关协议,将其从社会审计组织会员库中除名,不得再次委托其审计业务,同时对其该组织有关违规情况通报行业组织。第十九条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委托社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审计工作质量与信息通报制度。第二十条对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执行委托审计的,集团公司审计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有权重新实施审计或重新委托审计。\n第二十一条对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后,集团公司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