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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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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综合项目招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综合项目招标包括: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和控股发电企业的财产租赁、劳务用工、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绿化种植、车辆运输、出版印刷、网络信息、会议视频、物业服务、修缮装饰、劳保用品、办公设施、安保设施、消防器材购置、小型基建等项目的招标。综合项目中被列为生产技改、科技环保及基建工程项目的除外。第三条综合项目的招标活动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干预。第四条综合项目的招标活动接受招标监管机构全过程监督。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1综合项目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招标委主任,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计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产权部、科技环保部、审计部、监察部、政治工作部、法律政研部、物资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责综合项目招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二)审批集团公司综合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三)审批价格在100万元以上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项目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综合项目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工作部。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与修订集团公司综合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二)组织编制综合项目招标方案。\n(三)根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和招标办公室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复发电企业上报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审定拟邀请的投标商。(四)向招标委员会汇报综合项目的招标方案和评标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并根据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开展协调工作。(五)汇总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报招标委员会。(六)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按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组成,主任由集团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发电企业的负责人或由集团公司指派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评标,将评标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综合招标办公室审查。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下设技术评标组和商务评标组作为评标工作组进行评标工作。成员由发电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聘请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且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各投标厂商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按已确定的评标原则及办法进行评估。(二)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并提交评标报告。第三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进行发电企业综合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相应的资质。集团公司项目的招标,原则上由北京国电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的招标管理办法,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第四章招标管理权限第十条综合项目招标按单项合同价格实行分级组织、管理:(一)项目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综合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分支机构及有关发电企业参加。(二)项目价格在200万元以下100\n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发电企业参加,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综合招标办公室审批。(三)项目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发电企业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并审批评标报告。招标结果报集团公司综合项目招标办公室和分支机构备案。第五章招标原则和程序第十一条招标原则(一)招标办公室确定项目招标的主要原则,包括: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招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评标原则、工作程序等。(二)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三)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并经招标委员会同意,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当采用邀请招标时,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和能力,且不得少于三家。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一)发电企业根据综合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制定招标工作计划。具体项目需要招标时,应提前30日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二)发电企业按项目管理权限提出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综合项目招标办公室审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评标工作组名单报招标办公室核备。(三)根据招标办公室所确定的招标原则,发电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并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上报招标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审批(发电企业负责组织的招标项目由企业确定招标文件)。(四)招标文件经审批后,按招标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发电企业发售。采取邀请招标的,发电企业应将拟邀请投标商报招标办公室审批。第六章 评标原则和程序第十三条评标原则(一)开标前评标委员会应召开有评标人员参加的会议\n,主要是宣布评标纪律,熟悉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评标计分采用百分制,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技术和商务的权重,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采用技术6和商务4的权重,对技术要求一般的采用技术4和商务6的权重。(二)评标工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三)评标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四)评标中,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并可作为今后综合项目投标人的否决条件。第十四条工作程序(一)项目招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评标工作组。在项目招评标期间,评标工作组人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时间,一般情况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三)开标后评标工作组人员进驻指定地点进行封闭式评标。(四)评标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评标原则及办法执行。(五)评标工作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并形成评标报告供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六)项目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后,报招标办公室。(七)评标报告批准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或发电企业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八)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五条中标原则(一)根据技术、商务评标标准分别评定各投标商的得分,然后按权重折合成综合得分,提出评标意见报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意见,综合考虑各投标商的情况,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推荐第一中标人、第二候选人,形成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公室。(三)招标办公室审查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按规定报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结果。\n(四)招标代理机构或发电企业自收到招标办公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发电企业和中标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书。第七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第十六条招评标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凡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即保证本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不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及其与本投标有关的代理等活动。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第十九条开标应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公开进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商,不得收受投标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否则追究当事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责任,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1解释。\n附件1:1综合项目招标审批表年月日:编号:项目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概算:邀请供应商总经理工作部确认:评标开标时间技术标书总经理工作部确认:商务标书\n物资公司确认: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方式续表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组成员技术组:商务组:招标办公室意见\n签字备注\n附件2:1招标管理流程招标准备发招标通告发售标书招标开标招标评标招标中标合同签订招标项目方案审查招标项目标书审核通知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