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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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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n\n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或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补充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______月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签章)咨询(受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4-\n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详见专用条款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14-\n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受托)人联系。咨询(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受托)人以下权利:1、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14-\n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候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度由双方商定。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4-\n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外的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业务的工作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1.咨询业务范围2.咨询工作内容第六条保密条款(一)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咨询(受托)人可能会获取与委托人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咨询(受托)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1.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委托人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4-\n4.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监管机构对咨询(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咨询(受托)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6.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咨询(受托)人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咨询(受托)人必须要披露;7.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咨询(受托)人不得向除咨询(受托)人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二)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咨询(受托)人的服务,咨询(受托)人可能会披露曾为委托人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咨询(受托)人会提及委托人的名称或使用委托人的logo,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三)咨询(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公司的涉密信息保密。第八条本项目委托人提供咨询(受托)人现场办公的便利,并按照咨询(受托)人提交的资料清单及时提供所需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工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收到对咨询(受托)人要求做出答复事宜的书面报告后,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若超过上述时限,完成日顺延。第十四条咨询(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有过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通用条款第十四条办理。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受托)人的正常酬金;(一)本酬金计算。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正常酬金。1.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变更/签证/索赔等)审核类咨询费包括基本费和效益费,即:咨询费=基本费+效益费。(1)基本费为送审金额的____n‰。(2)效益费为审减金额的____n%。2.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编制类咨询费为编制金额的_____n‰。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类咨询费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____n‰。-14-\n4.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证服务类咨询费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____n‰。(二)支付。1.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咨询(受托)人支付万元;2.(由委托人和咨询(受托)人协商咨询费进度款的支付方式);3.正式咨询成果文件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咨询费用。(三)本次咨询工作有关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委托人或咨询人)承担。(四)如非咨询(受托)人原因,致使咨询(受托)人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咨询服务事项及业务范围有明显的增加时,咨询(受托)人与委托人可进行协商,相应调整咨询费用。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或其他外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咨询(受托)人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乙方通过工作实施,对以下方面出具咨询意见或咨询报告:1.2.第二条其他:第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4-\n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资料清单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序号资料名称备注说明:(1)本清单一式两份,提供建设单位一份,本公司保留一份;(2)本清单于年月日提交建设单位,请建设单位于年月日之前提供给造价咨询小组/项目部。(3)如不能及时提供请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说明原因:A、没有B、正在查找C、不能提供造价咨询小组/项目部送达人签字:委托人经办人签收:年月日年月日-14-\n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工程单位:建设单位名称:序号资料名称移交份数备注(表格可扩展)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经办人(签名):年月日造价咨询小组/项目部资料接收人(签名):年月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咨料归还: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工作联系函编制单位:编号:致(单位):事由:内容:发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重要联系单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单位各取一份。-14-\n问询函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编号:致(单位)根据委托,由我公司负责对(委托项目名称)进行工作。现有如下事项我们不太明确,特发函向贵方予以询问。问询事项:1、2、3、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年月日现就问询事项答复如下:附件:被问询单位名称(签章):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发被问询单位,由被问询单位答复并签章后返回一份;-14-\n问询事项记录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编号:序号问询事项问询记录被问询人签字记录人:记录日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会议单位及人员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会议议题:会议确认意见:建设单位签字:施工单位签字:监理单位签字:造价咨询单位签字:-14-\n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需求调查表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概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后期阶段咨询内容□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文本□招标清标(投标报价分析)□审核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项目专项管理咨询□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工程造价鉴证□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咨询方式□全过程造价咨询(需常驻工作人员)□全过程阶段性造价咨询(不需人员常驻现场,但需阶段性的开展咨询工作)□事后咨询(结算、决算、后评价)□配合委托方开展其他工作其他委托单位负责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人:日期:-14-\n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格式一)咨询服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咨询依据咨询目的及范围咨询内容与重点咨询进度计划咨询小组/项目部项目负责经理资料管理员A组专业负责人A组助理人员B组专业负责人B组助理人员C组专业负责人C组助理人员咨询小组分工A组负责专业;B组负责专业;C组负责专业;咨询小组所在部门经理(主任)审查意见咨询小组所在单位(分公司领导)审查意见项目负责人:编制日期:备注:“格式一”适用于小型建设项目或分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14-\n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格式二)1、项目概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结构类型及建设地点等。2、咨询范围:应包括委托人委托的咨询项目的工程范围及业务范围两部分,工程范围要注明标段、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名称,业务范围按工程范围的全过程按阶段、节点划分。3、咨询要求:主要是指委托人对咨询项目的范围、质量、咨询时间、咨询目标等的要求。4、咨询依据:主要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技术经济指标及本指南规定的操作要求等。5、咨询原则: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6、咨询方式:符合本项目特征,与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咨询方式。7、咨询成果:是指在咨询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本项目造价管理咨询应提供的结论性文件。8、进度计划:是指在管理咨询过程中,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的相应咨询工作安排。9、工作方案:包括符合本项目特征的,有关造价管理咨询业务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等方面的综合性行动方案或统筹安排(包括不限于咨询重点、方法、实施步骤和程序等内容)。10、质量目标:符合本项目特征,能满足造价管理咨询服务质量期望的要求和标准。11、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造价咨询企业为完成咨询任务而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及相应工作人员造价咨询单位:(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人:年月日备注:“格式二”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或大型分项造价咨询业务。格式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内容。-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