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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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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桥梁〔 2018 〕 59号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大楼停车场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综合办公室录入系统内登记的车牌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未登记车辆进入停车场。登记录入车牌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优先保证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停车,其他社会车辆在有空闲车位的情况下方可驶入。收费标准为4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12小时的车辆收费金额为15元;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车辆收费金额为25元。
第五条
外来办事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签字后,联系综合办公室领取临时停车票后方可免费停放相应时间,停放地点不能占据机关机动车固定停车位。
第一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二条 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或禁止驶入。
第三条 停车场仅限停放小型汽车,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四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和指挥。
第五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六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机关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必须立即通知综合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九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一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一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三条 公司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工作时间内(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00至20:00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如超过规定时间则按社会车辆标准计费。如因加班在超出规定免费时间停车时,需相关职能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停放时间后交于综合办公室审核,方可免费停车。
第四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4日
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18日 印发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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