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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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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2014-12-24发布 2015-05-24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GB 16740—2014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
GB16740—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基本原则;
———修改了技术要求;
———删除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GB 16740—2014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色泽 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内容物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 mL
烧 杯 或 白 色 瓷 盘
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
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GB 16740—2014
2
表 2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铅a(Pb)/(mg/kg) 2.0 GB5009.12
总砷b(As)/(mg/kg) 1.0 GB/T5009.11
总汞c(Hg)/(mg/kg) 0.3 GB/T5009.17
a 袋泡茶剂的铅
≤5.0mg/kg;液态产品的铅
≤0.5mg/kg;婴幼儿固态或半固态保健食品的铅
≤0.3mg/kg;婴幼
儿液态保健食品的铅
≤0.02mg/kg。
b 液态产品的总砷
≤0.3mg/kg;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
≤0.3mg/kg。
c 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不测总汞;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
≤0.02mg/kg。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
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29921
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
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液态产品 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检 验 方 法
菌落总数b/(CFU/g
或
mL) ≤ 10
3
3×10
4
GB4789.2
大肠菌群(MPN/g
或
mL) ≤ 0.43 0.92 GB4789.3 MPN
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或
mL) ≤ 50 GB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 0/25g(mL) GB4789.10
沙门氏菌
≤ 0/25g(mL) GB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b 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
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