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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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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范围:药品所要求的炽灼残渣。
1.内容: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
的无机物,经加硫酸并炽灼(700—800℃)后生成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即为炽
灼残渣。
2.仪器与用具
电阻炉、坩埚、坩埚钳、通风柜
3.试药与试液: 硫酸(分析纯)
4.操作方法
4.1 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 700—
800℃炽灼约 30—60 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于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
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 60 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 30
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
助电炉进行。
4.2 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 1.0-2.0g 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
灼至恒重的坩埚中,精密称定。
文 件 炽灼残渣检查法标准操作规程
编 号 SOP•09•1002
版 本 2 页码 1/2
编 制 日 期 替 代 ∕
审 定 日 期 颁 发 质量保障部
批 准 日 期 生 效 年 1 月 20 日
发 放 质保中心
4.3 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
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
作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4.4 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 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
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 700—800℃炽灼约 60 分钟,使供
试品完全灰化。
4.5 恒重: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
至恒重。
5.注意事项
5.1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 , 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
0.1-0.2% ,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 1-2mg 之间 ,故供试品取样量多为 1.0-2.0g,
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
5.2 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
一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顺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
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 4 个,否则不易恒重。
5.3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 500—600℃。
6. 记录与计算
6.1 记录: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残渣及坩埚的恒
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6.2 计算:
残渣及坩埚重-空恒重坩埚重
炽灼残渣 % =---------------------------×100%
供试品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