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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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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物料的取样程序,确保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范围: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取样程序。
1.仓库收到物料,初检合格后,按批号及时填写请验单,送交中心化验室,
化验员取样检查。
2.取样准备
2.1 取样人员接到请验单后,填写物料取样单和取样证,准备取样用具。
2.1.1 固体样品,用不锈钢探子、不锈钢勺、不锈钢铲、不锈钢镊子或铗子;
具有封口装置的无毒塑料袋。
2.1.2 液体样品,玻璃取样管、玻璃或塑料吊瓶;具塞玻璃瓶,无毒塑料瓶。
2.2 计算取样件数及确定取样量
2.2.1原辅料:根据样品数量计算取样件数;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3
倍(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供留样保存)。
原则如下(n 为来料总件数)
n≤3 每件均抽
3<n≤300 抽取 n +1 件
n>300 抽取 ( n /2)+1 件
2.2.2 中药材:根据样品数量计算取样件数;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 3
倍。
原则如下(n 为来料总件数)
n≤5 每件均抽
文 件 物料取样标准操作规程 编 号 SOP•09•1019
版 本 2 页码 1/4
编 制 日 期 替 代 ∕
审 定 日 期 颁 发 质量保障部
批 准 日 期 生 效 年 1 月 20 日
发 放 供应仓储部
100<n≤1000 按 5%取样
n>1000 超过部分按 1%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多少包件均逐件取样
2.2.3 包装材料:根据检验操作规程,确定取样量。
3.取样
3.1 取样前首先检查物料存放位置,应在待验区,有黄色待验状态标记。
3.2 核对外包装完整性,应无破损,无污染,密闭。如有铅封,扎印必须清
楚,无启动痕迹。
3.3 外包装如有破损、受潮或不是原包装,应向请验部门询问清楚。经主管
部门批准,另行放置检查和处理,作好标记。
3.4 对原辅料,应随机抽取所需样品件数,按“取样操作规程”进行取样
操作。
3.4.1 固体样品:应在每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取样,取出的样品放入洁净的塑
料袋内,封口,做好标记(品名、规格、批号);
3.4.2 液体样品:应摇匀后,用洁净玻璃管从上、中、下三个部位抽取,放
在洁净的玻璃瓶中封口,作好标记。
3.4.3 中药材: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 1cm 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
(探子)抽取供试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 2~3 份供试品,包件少的
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 3 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
定:
一般药材 100~500g
粉末状药材 25g
贵重药材 5~10g
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
如药材的个体较大时,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应从 10cm 以下的深处)
分别抽取。
3.4.3 对于易挥发、有刺激性、腐蚀性强的样品,取样时要戴好防护用品,
迅速用玻璃吸管将样品装入磨口瓶中;强碱类装入橡皮塞样品瓶中;如样品遇光
变色的可装入
棕色玻璃瓶中备检验。
3.4.5 剧毒药原料抽样时必须 2 人操作,戴好防护用品,并要求仓库保管员
监督进行。
3.4.6 取样完成,封严取样口,在被抽样包装上贴上取样证,并填写取样记
录。
3.4.7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按上述取样数量规定;酌情少抽。
3.4.7.1 启封后极易吸潮变质的原辅料。
3.4.7.2 需要按单批进行检验的原辅料。
3.4.7.3 价格贵,启封后不宜长久存放的原料。
3.4.7.4 受气温影响较大,不易混匀取样的原料。
3.5 对于包装材料,在取样时应先检查部分样品的外观,再随机抽取所需
数量的样品。
3.5.1 内包材:打开包装,带上洁净的手套,用不锈钢镊子等工具按上、中、
下随机抽样,将样品放入干净塑料盘中,做好标记。
3.5.2 外包材:按规定直接取样,做好标记。
4.取样人员填写取样记录。
4.1 取样结束封好已打开的样品包件。
4.2 加贴封口标记(有封口人签章)、取样证。
4.3 将取样后的包件送回库内待验区。
4.4 按规定程序清洁取样车,挂好已清洁状态标记。
5.取样器具的清洁、干燥、贮存
5.1 用适宜的毛刷沾洗涤剂(肥皂水或洗涤灵)反复刷洗取样器具。
5.2 用饮用水冲净泡沫,使之洁净光亮后,再用纯化水冲洗三遍。
5.3 洁净后的器皿应不挂水珠,经检查未洗干净的器皿、器具按如下方法洗
涤:
5.3.1 不锈钢器具:将其放在热的(40~70℃)洗涤液中浸泡 30 分钟,再按
前述清洗程序(后 3 项)执行。
5.3.2 玻璃器具:将其用重铬酸钾洗液浸泡过夜,倾去洗液后再按前述清洗
程序(后 2 项)执行。
5.3.3 重铬酸钾洗涤液的配制:称取 10g 重铬酸钾(K2Cr2O7)于烧杯中,加入
30ml 热水溶解后,冷却,边搅拌边慢慢加入 170ml 浓硫酸(切记不可颠倒顺序
将水加入酸中,注意安全)溶液呈暗红色,冷却后贮于玻璃瓶中备用。
5.4 洗涤后的容器、器具一般应倒置于专用仪器柜中自然干燥,急用时可将
容器中的水尽量倒净。放在 105~110℃电烘箱中烘干或者用少量无水乙醇荡洗
后,用电吹风吹干。
5.5 干燥后的器具包好存放于专用柜或盒中保存。做好清洁标记,再使用时
如超过规定存放时间,应重新洗涤干燥。
6.取样和检验期间,将请验单保存在取样员处,待化验结束后归入批检验
档案。
7.增补取样:需要重新取样时,化验室应重填写一份取样单,并在“备注”栏
内说明是增补取样。将此增补取样单交取样员重新取样,待化验结束后归入批检
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