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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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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保证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书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做到检验记录和报告
书的原始真实,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齐全。
范围: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书的书写
1.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1.1 检验记录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项检验记录,并用蓝黑墨
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
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应将主要数据记录
于记录纸上。
1.2 对检验记录表头内容进行填写(名称、批号、规格、检验目的、检验编
号、页次、收验日期、检验日期和检验依据)。
1.3 检验依据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文件号。
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
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
察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审查研究)、
实验数据、计算和结果判断等。
1.5 检验记录有误时,可用单线划去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辨认,不得擦抹涂改;
并应在修改下签名或签章,以示负责。检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
均应详细记录、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
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
文 件 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
书写规程
编 号 SOP•09•1023
文 件 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规
程
编 号 SOP•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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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日 期 替 代 ∕
审 定 日 期 颁 发 质量保障部
批 准 日 期 生 效 年 1 月 20 日
发 放 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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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检验中使用的对照品或标准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
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和干燥失重(或水分)。
1.7 每个检验项目均应写明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或范围,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单
项结论(符合或不符合规定),并签署检验者的姓名。
1.8 全部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将检验记录逐页顺序编号。
2.对不同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中,可按检验的先后,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不强求与标准上的顺
序一致。项目名称应按药品标准规范书写,不得采用习用语。最后应对该项目的
检验结果给出明确的单项结论。常见项目记录内容的最低要求如下:
2.1【性状】
2.1.1 外观性状:原辅料应根据检验中观察到的情况如实描述药品的外观,
不可照抄标准上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其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结晶或结晶性粉
末”,而样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则应记录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标准中的臭、
味和引湿性(或风化性)等,一般可不予记录,但遇异常时,应详细描述。制剂
应描述供试品的颜色和外形,即使外观符合规定者也应作出记录。对外观异常者,
要详细描述。中药材应详细描述药材的外形、大小、色泽、外表面、质地、断面、
气味等。
2.1.2 溶解度:一般不作为必检项目;但遇有异常需进行此检查时,应详细
记录供试品称量、溶剂及其用量、温度及溶解时的情况等。
2.1.3 相对密度:记录采用的方法(如比重瓶法、韦氏比重称法),测定时的
温度、测定值、称量数据、计算式与结果。
2.1.4 熔点:记录采用的方法、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及其校正值、
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供试品的干燥条件、初熔及全熔时的温度(估计读数到
0.1℃)、熔融时是否有同时分解或异常的情况。每一供试品应至少测定 2 次,取
其平均值,并加温度计的校正值;遇有异常结果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一
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进行比较,再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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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旋光度: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品的称量及其干燥失重
或水分、
2.1.6 吸收系数:记录仪器型号与狭缝宽度等,供试品平行试验 2 份的称
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溶剂名称和检查结果、供试液的溶解稀释过程、测定波
长(必要时应附波长校正和空白吸收度)与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
以及计算式与结果等。
2.1.7 酸值(皂化值、羟值或碘值):记录供试品的称量(除酸值外,均应作
平行试验 2 份),各种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和毫升数,
计算式与结果。
2.2 【鉴别】
2.2.1 中药材的经验鉴别:如实记录简要的操作方法,鉴别特征的描述,单
项结论。
2.2.2 显微鉴别:除用文字详细描述组织特征外,可根据需要用 HB、4H 或
6H 铅笔绘制简图,并标出各特征组织的名称;必要时可用对照药材进行对比鉴
别并记录。
2.2.2.1 中药材,必要时可绘出横(或纵)切面图及粉末的特征组织图,测量
其长度,并进行统计。
2.2.2.2 中成药粉末的特征组织图中,应着重描述特殊的组织细胞和含有物,
如未能检出某应有药味的特征组织,应注明“未检出××”;如检出不应有的某
药味,则应画出其显微 特征图,并注明“检出不应有的××”。
2.2.3 呈色反应或沉淀反应:记录简要的操作过程,供试品的取用量,所加试剂
的名称与用量,反应结果(生成物的颜色,气体的产生或异臭,沉淀物的颜色或溶解
等)。
2.2.4 薄层色谱(或纸色谱):记录室温及湿度、吸附剂(或层析纸的预处理)、
供试品的预处理、供试液与对照液的配制及其点样量、展开剂、展开距离、显色
剂、色谱示意图,必要时计算出 Rf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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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气(液)相色谱:如为引用检查或含量测定项下所得的色谱数据,记
录可以简略;但应注明检查(或含量测定)项记录的页码。
2.3【检查】
2.3.1 PH 值(包括酸度、碱度或酸碱度):记录仪器型号、室温、定位用标
准溶液的名称、校准用标准溶液的名称及其校准结果、供试溶液的制备、测定结
果。
2.3.2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记录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浊度标准液的级号,
标准比色液的色调与色号或所用分光光度计的型号和测定波长,比较(或)测定
结果。
2.3.3 氯化物(或硫酸盐):记录标准溶液的浓度和用量,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比较
结果。必要时应记录供试品溶液的前处理方法。
2.3.4 干燥失重:记录分析天平的型号,干燥条件(包括温度、真空度、干
燥剂名称、干燥时间等),各次称量(失重为 1%以上者应作平行试验 2 份)及
恒重数据(包括空称量瓶重及其恒重值、取样量、干燥后的恒重值)及计算等。
2.3.5 水分(甲苯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出水量,计算结果;并应注明甲
苯用水饱和的过程。
2.3.6 炽灼残渣(或灰分):记录炽灼温度,空坩埚恒重值,供试品的称量,
炽灼后残渣与坩埚的恒重值,计算结果。
2.3.7 重金属(或铁盐):记录采用的方法、供试液的制备、标准溶液的浓度
和用量、比较结果。
2.3.8 砷盐(或硫化物):记录采用的方法,供试液的制备,标准溶液的浓
度和用量,比较结果。
2.3.9 装量差异:记录 5 支每支的装量,限度范围,,超过限度的支数,结果
判断。
2.3.10 微生物限度:记录供试液的制备方法(含预处理方法)后,再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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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菌数记录各培养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细菌生长,
计算,结果判断;(2)霉菌数和酵母菌数分别记录霉菌及酵母菌在各培养皿中各
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皿中有无霉菌或酵母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3)
控制菌记录供试液与阳性对照菌增菌培养的条件及结果,分离培养时所用的培养
基、培养条件和培养结果(菌落形态),纯培养所用的培养基和革兰氏染色镜检结
果,生化试验的项目名称及结果,结果判断;必要时,应记录疑似菌进一步鉴定
的详细条件和结果。
2.3.11 浸出物: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二份)、溶媒蒸发皿的恒重、浸
出物重量、计算结果。
2.4 【含量测定】
2.4.1 容量分析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 2 份),简要的操作过程,
指示剂的名称,滴定液的名称及其浓度(mol/L),消耗滴定液的毫升数,空白试
验的数据,计算式与结果。电位滴定法应记录采用的电极;非水滴定要记录室温;
用于原料药的含量测定时,所用的滴定管与移液管均应记录其校正值。
2.4.2 重量分析法:记录供试品的称量(平行试验 2 份),简要的操作方法,干
燥或灼烧的温度,滤器(或坩埚)的恒重值,沉淀物或残渣的恒重值,计算式与结
果。
2.4.3 薄层扫描法:记录仪器型号,检测波长,供试品与对照品的称量(平行
试验各 2 份)和溶液的配制过程,测定数据,计算式与结果;并附色谱图。
3.验报告书中各检测项目的书写
3.1 【性状】
外观性状,在“标准规定”栏下,按质量标准内容书写。“检验结果”栏下,
合格的写“符合规定”;不合格的先写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内容,再加写“不符
合规定”。
物理常数,在“标准规定”栏下,按质量标准内容书写,在“检验结果”栏
下,写实测值;不合格的应在数据之后,加写“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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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鉴别】
常由一组试验组成,应将质量标准中鉴别项下的试验序号(1)(2)…等列在
“检验项目”栏下。每一序号之后应加注检验方法简称,如化学反应、薄层色
谱、高效液相色谱、紫外光谱、红外光谱、显微特征等。
凡属显色或沉淀反应的,在“标准规定”下写“应呈正反应”;“检验结果”
下根据实际反应情况写“呈正反应”或“不呈正反应,不符合规定”。
若鉴别试验采用分光光度法或薄层色谱法,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内
容,用简洁的文字书写;“检验结果”下列出具体数据,或写“与对照图谱一致(或
不一致)”或“与对照品相同(或不同)”。
3.3 【检查】
pH 值、水分、干燥失重、炽灼残渣或相对密度:若质量标准中有明确数值
要求的,应在“标准规定”下写出。在“检验结果”下写实测数值(但炽灼残渣
小于 0.1%时,写
“符合规定”);实测数值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在数值之后加写“不符合规
定”。
重金属、砷盐、氯化物澄明度、澄清度、溶液颜色、酸碱度、装量差异、若
质量标准中有明确数值要求的,应在“标准规定”下写出;但以文字说明为主,
且不易用数字或简单的语言确切表达的,此项可写“应符合规定”。在“检验结
果”下如测得有准确数值的,写实测数据,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数据之
后加写“不符合规定”;如仅为限度,不能测得准确数值的,则写“符合规定”
或“不符合规定”。文字叙述中不得夹入数学符号,如“不得过……”不能写成
“≤……”,“百万分之十”不能写成“10ppm”等。
微生物限度:检验合格的,在“标准规定”下写“应符合规定”,在“检验
结果”下写“符合规定”;检验不合格的,在“标准规定”与“检验结果”下均
应写具体。
3.4 [含量测定]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的内容和格式书写;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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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结果”下写出相应的实测数值,数值的有效位应与质量标准中的要求一致。
3.5 药品检验报告书的结论:内容应包括检验依据和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