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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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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三、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四、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五、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六、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2.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七、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30分钟,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八、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九、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十、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十一、从临时存放点往工地人力徒步运送爆炸材料,总重量不得超过1箱(24kg)。炸药、雷管、导火索严禁一人同时携带。
十二、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十三、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应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并能防止雨侵入。禁止在草房及其他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内存放爆炸材料。
十四、禁止将雷管与炸药同时存放在一个临时存放点。
十五、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配备灭火器,铁锹,防火砂等消防器材。
十六、爆炸材料仓库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验收、发放、统计、消防及保安等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