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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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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为了掌握全县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2014年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监测计划,请各基层站和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监测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及家畜布鲁氏病等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定期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发布预警预报,消除疫情隐患,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动物疫病监测按照集中监测与常规监测、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积极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
动物疫病监测实行分级负责制。每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在集中监测的月份之外进行月度常规监测;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发展及时组织进行应急监测。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畜牧局负责制定、调整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
2.具体监测工作由同级疫病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作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县,工作中结合疫病净化评估的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同时加强出口饲养场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在春、秋季集中免疫之后,于6、12月分别开展一次集中监测;月度常规监测随时进行;在国内、周边地区和辖区内发生主要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时,及时组织进行应急监测。
4.县畜牧兽医检测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代规模饲养场、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和自然村的血清学监测和部分病原学监测,组织基层站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汇总、分析和评估全县疫情状况。负责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测质量的监督抽查。做好部、省、市三级动物疫病监测采样、送样工作。
5.基层站负责辖区内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和村选点采样、检测;每年开展两次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与集中防疫同时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开展针对性的监测;每年对辖区内饲养奶牛等家畜进行一次全面的布病、结核病检测。中心化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血凝抑制试验,口蹄疫、猪瘟间接血凝试验等简单血清学检测,负责所辖区域内散养畜禽的日常的免疫抗体检测。
6.各基层站接到养殖企业、诊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局畜牧监察执法大队或防治站,由县局及时组织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将疫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重点工作安排
1.于4、7、10月10日前,采集一个羊场、一个猪场各≥30份血清送省局。
2.于8月20日前,采集3个牛脑送省局。
3.于5、9月15日前,采集父母代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采集父母代种畜场血清样品≥40份/场送市局。
四、监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一)样品的采集
采样应按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中“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每个样品至少一式二份,备份样品应满足复检、验证或比对实验所需。
(二)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群体检测免疫合格率应≥70%。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如下:
1、高致病性禽流感用血凝抑制试验。弱毒疫苗,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为合格;灭活疫苗,家禽免疫后21天,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2、口蹄疫:O型口蹄疫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免疫后猪28天、其他畜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亚洲I型和A型口蹄疫用液相阻断ELISA,免疫21天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用ELISA检测。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蓝耳病ELISA免疫抗体IRPC值>20为免疫合格。
4、猪瘟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5、鸡新城疫用血凝抑制试验。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6、家畜布鲁氏病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进行筛选检测。
7、牛结核病应用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8、狂犬病用ELISA法。
五、检测频度和抽样数量
免疫抗体检测抽样数量:月度监测,至少抽检5个重点村,每村抽检禽≥20份,畜≥30份;集中监测当月,至少抽检鸡、猪(牛、羊)等规模饲养场5个、重点村5个,活禽交易市场1个,畜禽屠宰场1个,每村或每场抽检禽≥20份、畜≥30份,屠宰场≥30份;应急检测随时进行。对辖区内所有种牛、奶牛进行一次结核病集中监测,奶牛、奶山羊进行一次布病集中监测。
六、检测结果报送
(一)县检测中心应在每月6日—27日前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动物疫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并将汇总表报市检测中心;每半年对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形成《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至市畜牧检测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每季度报送一次本地动物疫病检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情况,并对本地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二)于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总结报至市畜牧检测中心。
(三)检测结果若为群体免疫效价不合格时,及时通知被检单位补免;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结果的,根据《2011年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