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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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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执法状况调研报告
《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当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用好纳税人的钱显得格外重要。依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服务大局,搞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始不久,常委会组成了由我任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市人大代表和预算工委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市建委、卫生局、宜秀区等七个单位和供应商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到桐城市、岳西县、市教育局等地进行了实地检查。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情况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启动较早,自1998年开始到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6年来,我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贯彻实施,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落实政府采购计划,逐步扩大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在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预防和治理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总体来看,各地各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我市着力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行政效能。一是实行管采分离制度。目前,各级财政部门陆续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专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度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和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望江、岳西、太湖、宿松四县实行了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桐城市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正在进行中。二是履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初步形成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和当事人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初步构建了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互相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高了监督效能。三是完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xx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xx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市公安局规定下属单位购置交通工具、业务器材、大型设备必须实行预算报批制度,进行政府采购。枞阳、怀宁、潜山县和迎江、大观区等地也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作机制,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及监管机构,扎实工作,强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已陆续向县(市)区覆盖,政府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逐步扩大,由当初单一的货物采购扩展到小型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由财政性资金逐步扩展到自筹资金,采购名目已达数百种,采购面已覆盖全市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规模不断扩大,资金节约额逐年递增。《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全市政府采购预算154755.82万元,实际采购金额136366.43万元,节约资金18389.39万元,节约率11.88%,共完成采购9716批次,政府采购量逐年增长,20xx年比2003年净增加政府采购资金49309万元,增长率为576.8%。2003年以来,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共安排35349.05万元,由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23595万元,实际完成政府采购资金20521万元,节约资金3074万元,节约率13.1%,共完成采购1226批次。桐城市继自来水管网建设、路灯、绿化及民生工程等市政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又尝试将水利兴修工程、农田改造工程进行政府采购;太湖县采购项目涵盖医疗设备、救灾物资、人饮工程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岳西县对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项目所需水泥采取统一招标采购,杜绝了克扣材料行为的发生。市卫生局、市建委、xx四中等单位采购额逐年上升,采购范围逐步扩大,采购行为日趋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的治本工程,建立高效可靠的监督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为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全市上下在制度建立、严格程序、从业人员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十余个,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保证了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了。二是严格程序。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基本做到了制定采购计划,按照采购方式,严格采购预算,确保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与部门预算同时编报、同时审核、同时批复。在采购过程中,强调实行“阳光采购”,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如望江县开通政府招标采购网,初步具备所有交易信息网上发布,专家评委、投标企业和供应商电脑随机抽取功能。市教育局自实行《政府采购法》以来,教育系统的政府采购率达100%,未发生一起违纪违规行为,保护了干部,提高了资金效益,提升了教育形象。xx一中在实验楼、运动场建设和谯楼、省立图书馆文物修复,以及实验设备、多媒体设备等大宗物品采购中,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健全,程序严格,降低了采购成本,保证了采购质量,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各级制定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规章制度,有效地防治了行为发生。宿松县加强政府采购人员自律,重大采购活动,主动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及公证处全程参与,保证了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四是开展执法检查。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0xx年5至9月,全市1088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开展了专项检查,进行自查自纠。并对市本级74个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主要是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单位。
二、《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通过执法检查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不少差距。
(一)政府采购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政府采购法是一项从预算管理、采购方式到资金支付全过程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法律。个别单位认识不清,认为只有财政拨款资金的采购人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个别单位心存抵触,认为政府采购程序繁杂,耗时费力,不如自行采购及时快捷;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够规范
加强预算管理和发挥预算的监控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少数地方少数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没有与部门预算同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缺乏预见性、计划性;临时增加采购项目频繁;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少数单位以采购急需、项目特殊为由,执行不严格,存在随意性。
(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涉及到项目招标、履约管理、违约仲裁等诸多环节,同时还需要正确把握市场行情,因此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少,专业理论知识与业务操作技能还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与目前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专业人员少;评审专家资源还较为匮乏等。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有待加强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重大政府采购活动审计提前介入不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部门间的监督合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监管力度不大,售后服务还有待规范。
三、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尤其是要加强各级各单位领导依法采购的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严格采购计划约束